土地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3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測量製圖。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依照國土測繪法之規定,測量共分為基本測量與加密控制測量,請說明這兩者的法定定義與執行單位為何?(15分)又測量基準共包括那些內容?(10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國土測繪法之條文題。作答核心在於分辨「基本測量」與「加密控制測量」在測量體系中的層級關係:前者建立全國統一之基準與控制骨架,後者在其成果之上加密控制點密度;因層級不同,辦理機關也不同。後段測量基準應依位置、高程、深度、重力四個面向分述,並補上基準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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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關於土地共有情形的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物的處分及設定他項權利時,同意比例門檻為何?(10分)另請敘明通知方式以及共有人之間在補償、出賣、分割時依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為何?(1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共有物處分的多數決制度。土地法第34條之1是民法第819條第2項「全體同意」原則的特別規定,目的在打破共有僵局,代價是限制少數共有人的處分自由,因此立法同時配置了通知、補償請求、優先承買與調處等平衡機制。作答宜先寫同意門檻,再依通知、補償、出賣、分割四個面向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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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說明測量、地籍圖與土地總登記的發生時序關係。(5分)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公有土地、無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和平繼續占有完成時效之土地、無主土地之登記方式與程序為何?(20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先測量、後登記」的制度邏輯,後段考土地總登記中五種不同土地的登記方式。作答時先用土地法「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的規定串起測量、地籍圖與總登記的時序,再依申請主體(所有權人聲請、管理機關囑託、地政機關逕為、占有人聲請、公告視為國有)分類鋪陳,層次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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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近期為達到綠能政策目標,為太陽能光電開發在土地管制與審議規範上均有所調整修正,請問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的第十四專編太陽光電設施中,有關於基地地形與地質測量的書圖規定為何?請從測量專業評述該規定是否適當或提出建議。(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橫跨土地使用管制與測量專業:先說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通則編+各專編」之體例與太陽光電設施專編之定位,再整理該專編對基地地形測量與地質調查所要求之書圖,最後站在測量專業立場評述其妥適性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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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圖解法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其數值化之步驟為何?又數值化成果,因原地籍圖破損,而實施圖幅整合者,圖幅整合之步驟為何?請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段都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程序題。核心觀念要先講清楚: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是把既有圖解成果「向量化」,精度受制於原圖,並非重新測量;圖幅整合則是在原圖破損、圖幅間無法接合時,用已有的數值界址點把若干圖幅重新套合為一體。兩者都只改良圖籍,不變動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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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辦理土地複丈時,有關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平面位置測繪,其規定為何?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複丈中「他項權利位置測繪」。作答先點出功能: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的設定範圍如果不及於整宗土地,登記簿無法表現其位置,必須由複丈測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作為登記附件,以確定權利在土地上的平面範圍;再依申請與會同指界、測繪方法與圖式、範圍及於全部之免測、立體(區分地上權)與線狀範圍之特別處理、成果管理逐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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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方式,分為那二種?申請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依規定應如何辦理?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的網路申請專章。答題骨架很明確:先寫「全程網路申請」與「非全程網路申請」二分,再說明文件在網路申請下如何提出,重點在三個機制:電子文件加電子簽章、公文書與可由機關電子查得之資料免提出、須查驗正本者由受委任之地政士或律師核對正本後以電子方式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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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何謂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於地籍調查時,應在那些點位自行設立界標?又共有土地之界址如何認定?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段其實是一條線:地籍調查是重測(新測)前的事實調查,界標由所有權人自行設立並到場指界,界址才有依據;共有土地因權利主體多數,指界規則必須另作處理。作答宜順著「調查的意義與功能、應設界標的點位、共有土地界址認定與未指界之法律效果」三層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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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目前國有土地的許多權屬爭議,都是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五年間所舉辦的「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以此來替代土地法所規定的「土地總登記」有關。請由此歷史事實來評述土地法第 57 條之規定,「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以歷史事實評述土地法第57條。作答主軸應是:民國35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行政命令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並以之替代土地法所定的土地總登記,在戰後政權交替、語言隔絕與人民流離的環境下,程序保障嚴重不足;把這種調查結果套上第57條「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即登記為國有」的效果,實質上是以登記程序消滅私有財產權,與憲法財產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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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第 2 項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若在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未自行設立界碑並到場指界,即不得聲請複丈。針對此項規定是否妥適?試請評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在於:地籍圖重測課予土地所有權人設立界標與到場指界之協力義務,並以「不得於公告期間聲請複丈」作為違反之失權效果,是否過度侵害財產權而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應先鋪陳條文體系與立法目的,再正反評述,最後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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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行政院往往是在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變更、及土地徵收審議尚未進行之前,即已經先行核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報的事業計畫,請問這會產生什麼問題?試請評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核心在於:行政院先行核定目的事業計畫,形成政策上的既成事實與預斷效力,使其後之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變更與土地徵收審議淪為程序背書,違反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審查與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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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然而,協議價購卻時常被批評為流於形式,理由為何?試請評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協議價購是徵收之前置程序,立法目的在以合意取得代替強制剝奪,落實徵收之最後手段性。實務之所以流於形式,源於當事人地位結構性不對等、價格欠缺議價空間、程序要件寬鬆與審議機關審查密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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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的意義為何?其在程序上需具備那些要件?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那些狀況得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環環相扣:先問「處分、設定負擔」的實體意義,再問雙重同意的程序要件,最後問平均地權條例的排除。核心命題是公有土地屬全體住民之財產,地方政府僅是管理機關,故處置須受民意機關與上級機關雙重監督;但土地之取得與處理方式已另經法定計畫程序核定者,即無重複審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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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建立完整之國土基本資料,健全測繪及地名管理制度,提昇測繪品質,達成測繪成果共享,特制定國土測繪法。試依該法之規定,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何?其職掌又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國土測繪法總則的記憶題,答題關鍵不在背條文順序,而是先交代三級主管機關,再把中央主管機關職掌分成「政策法規、測繪基準與基本測量、國土基本圖與測繪資料庫、品質管制與技術研發、測繪業與人員管理、地名管理」幾個群組,正好呼應題幹所列的四項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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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戶地測量比例尺與航空攝影像片比例尺之規定有何不同?(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者雖都稱比例尺,規範對象卻完全不同:戶地測量比例尺是成果圖(地籍圖)的比例尺,由地籍管理需要決定,規則採分級列舉供選用;航空攝影像片比例尺是作業中間影像的比例尺,須配合成圖比例尺與精度要求,規則採與成圖比例尺連動(放大倍率受限)的方式規範。答題即以「規範對象、決定因素、規範方式」三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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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現行土地徵收制度,有關土地改良物遷移費補償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者,始適用土地法之規定。試申述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改良物遷移費之規定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法律適用順序與遷移費的要件。先寫土地徵收條例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土地法補充;再以「改良物一併徵收為原則、遷移為例外」切入,列出應發給遷移費之各種情形,並交代查估、負擔與代為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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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作業方法為何?在何情形下,航空攝影後應重行攝影或補攝?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作業方法問流程,重攝補攝問品質不合格的情形。流程依「計畫—控制—標定—攝影—空三—測圖—補測—檢核」順序寫;重攝補攝則依「影像品質、幾何條件、涵蓋與重疊、標定判讀」分類列舉,並區分局部補攝與全區重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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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規定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當如何辦理?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建物平面圖測繪的核心是「界在哪裡」:以外牆外緣為界、共用牆以牆壁中心為界、無牆部分依頂蓋投影,再加上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分別測繪、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核對的程序規定。答題先交代測繪依據與種類,再寫邊界規則,最後寫不符與越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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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期限為何?倘未於期限內發放者,其後果如何?此外,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補償費者,主管機關當如何處理?試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的補償費發放期限與其制裁效果:補償費未於法定期間發給完竣,徵收案自動失其效力,這是被徵收人財產權保障的核心機制;至於拒絕受領或所在地不明者,則以保管專戶制度處理,使徵收程序不因個別受領障礙而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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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何種情形下,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又在何種情形下,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試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都市更新條例對更新地區的劃定分成一般劃定、優先劃定、迅行劃定與策略性更新地區數層。題目問的兩種正是兩端:迅行劃定是災害導向、主管機關「應」為之的急迫型;策略性更新地區是發展導向、各級主管機關「得」為之的政策型。答題要把要件列齊並做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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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市政府辦理河道整治產生浮覆地,甲主張該地原為其祖父所有,申請回復其所有權;浮覆地之接連地所有權人乙,主張對該地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請問何者之主張有理?試就相關規定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土地法第12條(浮覆地回復所有權)與第13條(因水流變遷新增土地之接連地優先取得)適用範圍的辨析。關鍵在該土地究係「原私有地回復原狀」或「水流變遷新增加之土地」:前者原所有權人當然回復所有權,後者接連地所有權人才有優先取得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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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時效取得乙所有土地之普通地上權,於申請測繪並登記時,主張依其所占有範圍測繪並登記,地政機關應如何辦理?又土地所有權人乙不同意甲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應如何處理?試就相關規定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制度上刻意把「私權爭執」與「行政程序」分開:測繪階段地政機關依占有人所主張之範圍測繪、不作實體認定;登記階段則以公告、異議、調處、起訴的程序處理土地所有權人的反對。答題即沿此線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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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訂有重劃負擔減輕原則,其意義何在?又辦理市地重劃產生差額分配情形,依規定應如何處理?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都圍繞市地重劃的「負擔」與「分配」是否符合受益者負擔原則。既成社區與原有合法建物減輕負擔,是因其受益較少且拆遷成本高;差額分配則因重劃後只能按街廓整宗分配,無法與應分配面積完全一致,故須以差額地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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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需用土地人擬具之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土地使用計畫圖時,依規定應審查之事項有何?又審查徵收是否符合公益性之內涵為何?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兩段:前段為核准徵收機關對送審文件的審查事項(程序與實質並重),後段為公益性之實質內涵。作答應先定位「誰審、審什麼文件」,再把審查事項分類臚列,最後以公益性必要性之綜合評估與比例原則收尾,並援引司法院解釋強化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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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人民現行尚無土地徵收公法上之請求權,惟亦有例外,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舉三例說明之。又,司法院於近日所作成釋字第 747 號解釋文指出,於一定要件下應賦予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其土地之權利,試說明其解釋文之內容及其影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徵收發動權原則上屬於需用土地人與國家,人民並無請求國家徵收自己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但法律於特別犧牲情形設有例外。釋字第747號則把例外推進一步: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之公用設施,縱未達不能為相當使用,仍應賦予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地上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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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登記機關於為土地(鑑界)複丈而發現錯誤時,例如發現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其重測後之地籍圖圖形不符重測前(時)之正確地籍調查表所載之地籍圖圖形時,其依法得逕行辦理更正登記,則雖「土地複丈」與「地籍圖重測」具有功能相似之處,但兩者亦具有相異之處,試分述之。又,倘若(例如)登記機關於為相鄰土地面積更正登記而涉及其地籍線之變動者,應如何處理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籍整理兩大工具之比較與更正登記之界限。土地複丈與地籍圖重測都是地籍測量行為、都可能導致圖簿更正,但發動主體、目的、範圍、費用與救濟全然不同;後段涉及更正登記不得實質變動他人權利範圍之原則,須以界址爭議之協調與調處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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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圖重測而為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或不指界者,其測量人員依法應如何為之?試依據土地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分述並評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重測地籍調查以所有權人自行設立界標、到場指界為原則;不能指界或不指界時,法律授權測量人員依法定順序逕行施測。本題前段寫法定順序與配套程序,後段應從正當程序、權利保護與順序合理性三個角度評論,並連結界址爭議之調處與訴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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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公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公辦)農地重劃同屬運用土地重劃之概念,具有相同之重劃法理,但兩者亦具有不同之處,試舉五項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者同屬土地重劃,都以交換分合、共同負擔、受益者負擔為法理,但立法目的一在改善農業生產環境,一在更新農村社區居住環境,因而在法源、範圍、分配標準、負擔方式與配套管制上出現差異。答題宜先點出共同法理,再以五項對照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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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是 A 地的所有權人,關於「甲同意 A 地無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的資訊,目前可否公示於土地登記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社會大眾參考?(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土地登記簿登記之客體以物權及法律明定之事項為限,所有權人單方同意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性質上為公用地役關係之事實基礎或債權關係,原則上無從登記。因此答題方向是「原則不得登記」+「如何以其他方式達到公示效果」+「制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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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屋,甲未經乙的同意,將甲自己的應有部分出賣於丙,乙就該應有部分行使先買權後,由於該應有部分仍登記在甲的名下,故丙立即以買受人的地位起訴請求甲移轉該應有部分,請問丙的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是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效力究為債權效力或物權效力。依通說與實務,土地法關於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不影響出賣人與第三人買賣契約之效力,故丙本於買賣契約請求甲移轉應有部分,原則上有理由;甲因此陷於雙重出賣,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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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將其 A 屋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於乙,以擔保乙對甲的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債權,該債權清償期為民國(下同)105 年 9 月 1 日,再將其 A 屋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的 1000 萬元債權,該債權清償期為同年 4 月 1 日。因甲屆清償期完全未清償丙的上開債務,於是丙對甲取得許可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後,聲請法院拍賣 A 屋,於同年 7 月 1 日賣得價金 1000 萬元。經查,該強制執行費用為 1 萬元,甲尚積欠契稅 5000 元,問上開賣得價金 1000 萬元應如何分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不動產拍賣價金分配之順序問題。關鍵三點:執行費用優先於全部債權;抵押權次序依登記先後定之,與債權清償期先後無關;契稅並非法律所定優先於一切權利之稅目,僅優先於普通債權,故在本件無從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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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劃區內 A 耕地遭法院拍賣,與 A 耕地毗連的 B 耕地之現耕所有人甲拍定 A 地,請問與 A 耕地毗連的 C 耕地之現耕所有人乙有無何種權利得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農地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之優先購買權順序,以及「拍定人本身即同順序優先購買權人時,其他同順序人能否主張」。重點結論是:乙與甲同屬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順序相同,甲既已於拍賣程序中合法拍定,乙不得再對甲主張優先購買,僅能就程序瑕疵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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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其設置目的何在?試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須設取得期限之規定及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為確保公共設施用地所預為劃設、尚未取得之土地。其長期保留形成對財產權之特別限制,是否應設取得期限為制度核心爭議。答題宜依定義、設置目的、現行法有無期限、正反論述與配套措施、結論建議五段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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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地重劃後所造成地籍圖、登記簿與實地現況不符,會產生那兩種差額地價請求權?前述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如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者,應如何處理?如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市地重劃後因圖簿與實地不符,重新測算之實際分配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會出現增減,因而衍生兩個方向相反的差額地價請求權;兩者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須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為界線分別處理,施行前依實務類推民法規定,施行後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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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殘餘地一併徵收?試述其申請之方式及期限?又申請人如逾申請之法定期限者,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殘餘地一併徵收是在原徵收案之上,由所有權人主動申請將不能為適當使用之殘餘部分併予徵收,屬人民例外享有之徵收請求權。答題應依定義與立法理由、要件、申請方式與期限、逾期之處理、檢討建議五段展開,並與接連地損失補償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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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那些要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百分之十)之適用要件。應先定位於土地稅法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與優惠稅率規定,再依「主體、房屋與戶籍、使用狀況、面積上限、次數限制、申請程序」六個層次鋪陳,並區分「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兩種類型,最後交代超過面積部分與逾期申請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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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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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之消滅,分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請就土地法之規定內容,舉出 4 項私有土地所有權絕對消滅之情形。(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所有權之消滅可分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前者指所有權本身歸於消滅,不生移轉於他人之效果,依土地法第十條第二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後者僅主體變更而權利繼續存在。本題限定「依土地法」舉四項絕對消滅情形,故須先立定義與區別標準,再逐項寫出條文、要件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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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5 年 3 月,甲將都市計畫範圍外屬養地目之 A 地出租予乙養殖魚類使用。87 年 5 月,A 地因新訂都市計畫被劃定為住宅區;90 年 7 月,甲將該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丙。最近,A 地被劃入重劃地區,將由政府實施市地重劃。試問:實施市地重劃時,A 地上之租賃權及抵押權依法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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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又,於何種情形,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試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段式。前段依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分「有償移轉、無償移轉、設定典權、信託、代繳」說明納稅義務人;後段以重購退稅為核心,再及於溢繳退還、移轉行為不成立之退稅,並補充重購退稅之追繳規定,使論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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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 條及第 282 條之 1 分別規定:「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準此,請彙整同規則之規定,說明其對建物平面圖轉繪之規範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已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八二條與第二八二條之一,要求彙整同規則關於建物平面圖「轉繪」之規範。宜依「原則為實地測量、例外得轉繪、轉繪之主體與責任、轉繪之技術規定、不得轉繪之情形、審查與制度檢討」之順序鋪陳,並點出轉繪制度之目的在簡化作業、節省成本,但須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為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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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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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市地重劃時,有關重劃後之土地如何調整分配?請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重劃後土地「如何調整分配」。核心是先算出可分配面積與各人應分配面積,再以「原位次分配」為原則,以「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與「差額地價」為調整工具,處理合併、跨占分配線、共有、地上有合法建物、未達標準不予分配等情形,最後以分配結果公告與異議處理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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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甲將其所有面積 200 平方公尺之 A 地設定 50 年期限地上權予乙建築房屋使用。現該 A 地經主管機關核定劃入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更新單元內,並由丙公司實施該更新事業。試問:於此場合,若甲不願參與更新後之分配時,則甲之土地所有權及乙之地上權依法應如何處理?又此際,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三個小問:甲不願參與更新後分配時其土地所有權如何處理、乙五十年期地上權如何處理、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稅。核心制度是都市更新條例之權利變換:不願參與分配或無法分配者由實施者以現金補償;權利變換範圍內原有之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於權利變換後消滅,其補償由權利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協議不成由實施者提列或準用徵收補償;現金補償部分屬有償移轉原則上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條例設有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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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425 號解釋謂:「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又學說上指出:「土地徵收,乃行政處分之一種。」準此,請就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闡述土地徵收之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以釋字第四二五號及「徵收為行政處分」兩個引子,要求依土地徵收條例闡述徵收之效力。宜分兩層:先定性為剝奪財產權之行政處分,具存續力與執行力;再依時間軸鋪陳具體效力,即「公告生效之效力、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效力、他項權利與負擔之處理、徵收效力之消滅與回復(徵收失效、收回權、撤銷或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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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另司法院釋字第 600 號解釋指出:「建築物(包含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土地同為法律上重要不動產之一種,關於其所有權之登記程序及其相關測量程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者,諸如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用部分之認定、……等,於土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未設明文,本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有未周,應檢討改進,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準此,試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測量,有何規定?又,如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您認為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有那些事項應檢討改進,並以法律明確規定者?請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為法規彙整,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測量之規定;後段為見解論述,要依釋字第六○○號所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明確規定」之意旨,提出應檢討改進之事項。答題比例宜前段略多,後段每一建議都要附理由,才能與一般考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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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