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制作業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三等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48 題,其中 45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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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為鼓勵企業投入綠色能源研發,促進產業轉型,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其中增訂條文規定: 「有關租稅優惠之技術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財政部遂依此授權,於民國 114 年 10 月1 日正式公告「綠能產業適用租稅優惠技術名錄」 (下稱技術名錄) ,詳細列舉符合研發投資抵減之特定技術。甲半導體公司(下稱甲公司)研發之「極紫外光光阻回收技術」未獲納入技術名錄。甲公司主張:該技術具備高度減碳效益,卻因財政部公告之程序瑕疵而被排除,且該名錄實質限制其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試依據行政程序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回答下列問題:

    (一)試分析系爭技術名錄之法律性質為何?其究屬行政程序法上之「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請具體論述之。(25 分)

    (二)若授權法律僅規定「有關租稅優惠之技術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機關即據此訂定系爭技術名錄,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2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實為一體:先定性,再審查授權。技術名錄的性質決定它應踐行何種訂定與發布程序、以及甲公司的爭訟途徑;授權條款是否明確,則決定名錄有無合法母法依據。本題涉及租稅優惠,審查密度應高於一般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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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某年度國防機密預算案時,立法委員甲於委員會中針對特定採購項目之執行成效,對列席備詢之國防部長乙提出嚴厲批評,並要求乙針對該採購案日前發生之流標細節即刻做出說明。嗣後,該預算案因朝野意見分歧,無法於委員會達成審查共識,委員會遂依議事程序決定將議案送交院會處理。於院會進行二讀程序前,立法委員丙認為該議案涉及國家安全且具備高度爭議,主張應即刻進入「黨團協商」,惟遭部分黨團公開反對。試依據現行法律規範、相關法理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回答下列問題:

    (一)立法委員甲在委員會對部長乙所行使之權力,其法律性質屬於「質詢權」或「詢問權」?兩者在行使時機、地點與對象上有何異同?(25 分)

    (二)若該預算案於委員會審查完竣後,立法委員丙欲要求將該案交付黨團協商,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該案進入黨團協商之法定條件、時機及程序為何?(2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辨明質詢權與詢問權之位階與要件差異;第二小題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黨團協商章之程序題。宜先給法源,再逐軸比較,最後回到題示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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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自治條例得否規定「行政罰」之事項?請依相關法規說明議決機關、核定(或備查)機關、公布機關、種類限制及具體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條例設定行政罰之「授權、種類、上限、程序」四道關卡。答題要一路貫穿:誰能定(規範主體)→ 能定什麼(種類與額度限制)→ 怎麼定(議決、核定、公布、生效),最後點出牴觸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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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處罰法定主義」是否為警察法制作業應遵循之一般法律原則?基於處罰法定主義之制裁規範,在「責罰相當原則」之前提下,是否容許「符合法規意旨之行政規則」作為適用依據?請舉實務見解為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層:第一層肯定處罰法定主義為警察法制作業之拘束原則;第二層是實務難題——裁罰基準、解釋函令等行政規則,究竟只是「適用上的具體化工具」,還是被當成處罰依據?答案應為:不得作為處罰之「創設依據」,但得作為裁量與解釋之「適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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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舉實務案例(司法院憲法解釋或行政法院裁判)說明「從新從優原則」是否為警察法制作業應遵循之一般法律原則?現行法制中有無明確之規範內容?實際適用時有無應注意之事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從新從優原則在我國並非泛用於所有行政作用,而是分軌規定:行政罰領域採「裁處時法+有利溯及」,人民申請許可案件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稅捐亦有專條。答題應先界定適用領域,再談明文規範,最後處理適用上的三個難點(何謂裁處時、如何比較有利、是否及於救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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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立法院針對「變更法定預算執行」之議案審議,應如何進行審議程序?並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法定預算之拘束力:預算經立法院通過並公布後即為法定預算,行政院原則上有執行義務;若行政院變更其執行(如停止執行重大政策項目),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所建構的責任政治機制即被啟動。答題應沿「法定預算之性質—變更執行之界限—立法院的審議與制衡程序」推進,並以大法官解釋收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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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甲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擬定甲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報由經濟部核定後,公布於機關網站。該費率針對甲產業園區內閒置土地,加徵 5 倍維護費。乙為甲產業園區廠商認為 5 倍維護費過高,並不合理。試問,甲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之法律性質為何?其公布於機關網站是否已踐行發布程序?(40 分)參考條文產業創新條例第 53 條依第 50 條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1.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2.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3.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管理機構擬訂,產業園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開發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使用人屆期不繳納第 1 項之費用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 1 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 15 為限。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互相牽動:費率若定性為法規命令,其「發布」即受行政程序法拘束,單純置於機關網站是否等同刊登政府公報,便成勝負關鍵。另可加碼討論「閒置土地加徵五倍維護費」是否已脫離規費本質而具裁罰性,牽動處罰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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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直轄市為強化市內道路之維護及管理,避免不當開挖造成市民生活不便,制定 A 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在 A 市開挖道路埋設各項管線者,必須向 A 市政府申請許可並繳納新臺幣 100 萬元保證金。未經申請許可而開挖道路者,處罰新臺幣 10 萬元並沒入開挖機具。甲為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為穩定供氣並確保供氣安全,未經申請,擅自開挖道路,逕行鋪設新的輸氣管線。經市民檢舉,A 市政府查證甲並未申請許可屬實,認為甲已經違反 A 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科處甲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並沒入開挖機具。甲認為 A 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違法限制市民營業自由及侵害財產權,試自地方制度法之觀點評論甲之看法。 (30 分)參考法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的主張須拆成三塊評價:制定形式(自治條例)合不合法、罰鍰十萬元合不合法、沒入開挖機具合不合法。前二者原則上站得住腳,最後一項則是本題的致命瑕疵——地方制度法就自治條例得設之「其他種類行政罰」採列舉,沒入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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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試問依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得否強制行政院院長辭職?其方式為何?(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答案只有一個:不信任案(倒閣)是立法院唯一能在法律上「強制」行政院院長辭職的手段。答題策略是先給結論,再以「唯一途徑+其餘手段皆不具強制力」的正反對照方式展開,並以釋字第387號、第419號收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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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行政執行法第一條:「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規範,可否使該法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優先適用地位?該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皆設有「即時強制」規定。學說上有執前開法條,主張行政執行法係基本法,優先警察職權行使法而適用者。此種觀點是否妥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關鍵在於正確讀出行政執行法第1條的規範性格:「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補充適用」條款,不是「優先適用」條款。以之推論行政執行法為基本法而優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係方法論上的誤讀,結論並不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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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從立法學觀點以論,對於人民之事業或活動加以規制之法律,無論採行許可制、報備制、登記制抑或認定制,皆應有一定之基本規範。其中許可制應有之規範事項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立法學(法制作業)題,不是釋義學題。重點不在背條文,而在展示「一部採許可制的管制法律應具備哪些規範區塊」。宜先說明許可制在管制光譜中的定位與合憲要求,再依「要件—程序—效力—監督—制裁—救濟—過渡」的立法骨架逐項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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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何謂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實質法規命令)?行政機關訂定此種規範所應踐行之程序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名實不符」的命令:行政機關以要點、注意事項、基準、須知等行政規則之名發布,內容卻是對外拘束人民的抽象一般規範。法制作業上的處理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為法規命令者,即應踐行法規命令之法定程序,不得藉改名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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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內涵為何?依該原則,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可否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為規範用語?(25 分)

    (25 分)

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為使警察法制作業清楚明白容易遵行,應遵循之一般法律原則中,至少應包括何種原則?試說明該項原則之意義,並舉相關司法院釋字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警察法制作業旨在使受規範者知所遵循,故一般法律原則中至少應包括「明確性原則」。其要求規範之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內涵可分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與行政行為明確性。本題宜先定位明確性原則於法治國原則下之地位,再說明其判斷三標準,最後以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三五號、第六三六號等解釋具體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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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一條規定:「為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與警察機關加強聯繫,妥速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特訂定本辦法。」、高雄市防制贓物自治條例第一條規定:「為發揮警民合作,以防制贓物銷售,並預防犯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試問此三項法規各為何種性質?其訂定程序各為何?(5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部法規名稱各異,性質分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權命令)與地方自治條例。答題先立分類判準,再逐一定位並分述訂定程序,最後點出各自的合法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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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中央政府之立法權如何制衡行政權?試舉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與相關司法院釋字說明之。(25 分)

    (25 分)

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請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範設計,說明行政規則之訂定(含廢止)程序。(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對內部及所屬下級機關、屬官所為之一般、抽象規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因此行政程序法對其程序要求遠寬於法規命令:不必法律授權、不必預告或聽證,制度重心落在「下達」與部分類型的「發布」。本題應以行政程序法第四章第二節(第159條至第162條)為骨幹,依定義與分類、訂定權限、生效程序、效力、廢止程序逐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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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依據警察法之規範設計,說明中央、直轄市及縣(市) ,針對警察法制之何種事項,係分別負責立法或執行之項目。(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警察法第3條把警察法制事項依「全國性/地方性」二分,分別定其立法權與執行權歸屬,是憲法第108條至第110條垂直分權在警察領域的具體化。答題應先鋪憲法基礎,再逐項列出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的事項與地方立法並執行的事項,最後補上指導監督、人事與經費的配套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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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以核能電廠預算案之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為例,針對變更法定預算執行之審議,說明立法院之議案審議,應依據何種標準,並如何進行審議程序?(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釋字第520號(核四停建案)處理的是行政院片面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所生的憲政爭議。核心有三:法定預算之性質(措施性法律)、行政院停止執行國家重要政策之程序義務(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審議該報告時的實質標準與程序,以及僵局如何解決。答題循「性質定性—審議標準—審議程序—僵局處理」四層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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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針對「翡翠水庫集水區石碇鄉碧山、永安、格頭三村遷村作業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司法院釋字第 542 號解釋指出,係先經行政院核定,並由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公告,其應屬行政命令而予以審查。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542 號解釋進一步指出: 「……行政機關內部作業計畫,經公告或發布實施,性質上為法規之一種;其未經公告或發布,但具有規制不特定人權利義務關係之效用,並已為具體行政措施之依據者,則屬對外生效之規範,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請問行政程序法規範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主體、權源、對象、內容及效果等方面,有何差異?並請說明兩者之訂定(含廢止)程序為何?最後,針對前述實施計畫,應屬行政程序法規範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評論司法院釋字第 542 號解釋之見解。(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層次:一是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與第 159 條行政規則的體系區別,二是「行政機關內部作業計畫」對外發生規制效果時應如何定性。主軸宜先逐項對照題示五面向與訂廢程序,再檢驗遷村實施計畫實質上為對外生效之法規命令,最後評論釋字第 542 號以「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並列表述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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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舉例說明覆議案之要件與其流程。(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覆議是行政權對立法權已成立之決議,請求其重行審議的憲法上制衡手段。我國有中央與地方兩套覆議制度:中央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地方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答題宜分兩軌說明要件與流程,各舉一例,並點出兩者在門檻與效果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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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何謂「自治條例」?其名稱為何?其規定「罰則」之限制及程序為何?(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環環相扣:自治條例之定義(以制定主體與程序為判準)、名稱(因地方自治團體層級而異)、以及罰則之實體限制與報請核定程序。作答應緊扣地方制度法之體系,並點出鄉(鎮、市)規約不得規定罰則這一關鍵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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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之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此為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法規命令未經預告程序而發布者,其法律效果為何?(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預告程序是「效力要件」或僅為「程序規定」?關鍵在第 158 條所列法規命令無效事由並未包含程序瑕疵,故應就無效說、有效說與折衷說分別論述,並擇一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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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警察法制作業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之平等原則,試說明下列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現職警察人員保送進修應具之條件如下:

    (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15 分)

    (二)國內進修者,須曾受警員以上養成教育;出國進修者,須曾受警官養成教育。(15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平等原則之審查操作。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實務與學說以「有無正當目的」及「分類標準與目的間是否具合理關聯」為判準。兩小題都應先建立審查架構,再就年齡條件與養成教育條件分別套用並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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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中央法規與地方法規之效力何者優先?地方自治條例牴觸中央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時,效力為何?(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前段考中央法規與地方法規之效力位階,重點在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之牴觸無效體系,並須指出中央優位並非毫無界限。後段是陷阱題:中央「行政規則」與「職權命令」都不是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所列的牴觸對象,故自治條例不因牴觸而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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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在我國與不少國家的國會,都設置委員會來處理法律案的審議。

    (一)請問我國立法院的常設委員會如何組成?(10 分)

    (二)請依據我國的國會法制,具體說明常設委員會在我國法律案的審議過程所擁有的職權。 (10 分)

    (三)請說明為何學說上常認為我國立法程序中委員會實際所發揮之功能不甚完美?(1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依序是制度(委員會如何組成)、職權(審議中做什麼)、批判(為何功能不佳)。答題應先寫清常設委員會之數目、席次與分配方式,再按一讀交付審查至提報院會的流程交代職權,最後以黨團協商、專業累積不足、院會得繞過委員會三條主線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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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某縣政府欲推動觀光產業,想運用縣府擁有之空地,推動設立觀光夜市。因為發現其他地方之觀光夜市經常出現向觀光客販賣高價水果或食物之行為,為了避免此一問題,決定制定自治法規,針對在縣政府土地設立之觀光夜市進行管理,並且希望以罰鍰來處罰哄抬價格之業者。

    (一)請問該縣的法制人員,應該建議該縣政府之主管機關首長,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的那一種立法形式,來制定此一自治法規?(15 分)

    (二)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該自治法規應該以怎樣的程序進行公布或發布?(5 分)

    (三)該自治法規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備查或核定的方式?(1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地方自治法規設計的實作題。關鍵在「要用罰鍰處罰人民」這個需求:既屬限制居民權利義務,又涉及罰則,依地方制度法只能以縣(市)規章即自治條例為之,且須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三小題分別答立法形式、公布程序、核定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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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信賴保護原則是重要的法律原則,為維護此一原則,法制人員在法規命令修正時,可採用怎樣的立法技術?(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點在於「信賴保護原則」如何透過立法技術落實於法規命令之修正。核心是先交代信賴保護之憲法基礎與三要件(司法院釋字第525號),再具體說明法制人員草擬修正條文時可運用之過渡安排,最後回到警察法規實務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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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警察法制作業之目的在於依法行政,試論我國依法行政之意義與內涵並舉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之核心,內涵為消極面的法律優位與積極面的法律保留,並延伸出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與正當行政程序。本題要求舉大法官解釋說明,故每一內涵都應配一號解釋,並盡量選與警察行政相關者(臨檢、職權命令)以貼合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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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行政機關訂定警察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程序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程序繁簡,源自二者性質差異:前者對外、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故須法律授權並踐行預告、核定、發布等程序;後者對內、規範機關內部秩序,本於職權即可訂定。答題宜先界定概念,再分別說明程序,最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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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據現行有效之憲法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提出之何種決議,若認為窒礙難行,得請立法院覆議?覆議之程序為何?覆議結果對於行政院之拘束力為何?立法院得行使之覆議與復議有何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憲政制度題,依設問順序逐一回答:得覆議之決議種類、程序、拘束力,最後以「覆議屬行政權對立法權之制衡、復議屬議會內部之自我修正」作對比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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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直轄市內公寓大廈眾多,若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安全與便利,敦聘保全業務公司協助管理,各保全業務公司於各社區得使用之保全或通訊裝備並不相同,其使用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亦有疑義。甲直轄市為有效輔導保全業務之健全發展,決定以保全業法與其施行細則為依據,制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試問:依據我國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法規有那些類型?(10 分)甲直轄市可能得制定何種類型之自治法規且訂定程序為何?(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前者考地方制度法上自治法規之體系,後者要判斷規範保全業之自治法規應採何種類型並說明程序。判斷關鍵在「是否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是否定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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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申論勤務規劃作業中,應有那些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或程序規範必須落實?(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勤務規劃表面上是機關內部管理作業,但臨檢、查察等勤務作為直接干預人民自由權利,故規劃時必須同時遵守組織法與作用法上之要求。司法院釋字第535號是本題最核心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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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我國警察法第 12 條規定,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試申論本條規定目前在我國之落實情形、問題與解決之道。(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法律已授權而行政長期未執行」之法制問題。宜先說明警察法該條之規範意旨與警員制內涵,再指出其在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官職分立」體制下幾近未落實,最後從立法技術與人事制度兩面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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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試申述並舉實例說明在警察法制作業上,所謂「情節重大」應有之具體判斷標準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情節重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制作業上既要保留個案彈性,又須滿足法律明確性與可司法審查之要求。答題宜先定性,再提出可操作之判斷因素與立法技術,最後舉警察法規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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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試就我國現今實務慣例及已產生之諸多問題,申論公聽會應有之程序規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法制上「聽證」有行政程序法之嚴格程序,「公聽會」則散見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各機關自訂作業規定,缺乏統一程序規範,實務因而出現形式化、動員化、意見不被回應等流弊。答題宜先區辨定位、再指出實務問題,最後逐項提出應有之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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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87 年 1 月 23 日發布)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曾作成「與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及「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二層面之解釋。試說明集會遊行法之立法有那些與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那些是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就前者與後者之法制作業而言,應如何作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分三層作答:集會遊行法哪些規定與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哪些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以及法制人員對兩類規定分別應如何作為(違憲者修法重構,合憲者仍得政策檢討與法制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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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制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說明依新法制須要進行之下游法制作業事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組織法完成立法只是上游;法制人員須接續完成下游法制作業:組織法規體系(處務規程、編制表)、權限與職稱變動之連動修正、既有法規之名稱與管轄調整,以及過渡與移轉配套。架構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體例逐項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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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對於既有的市規章或縣規章如何整合成直轄市法規?在未完成上開立法前,其過渡期間可如何為之,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改制涉及自治團體地位與自治法規位階之變動:原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須整合為直轄市法規。重點在地方制度法之改制過渡機制、整合之立法技術,以及過渡期間如何在「規範不得真空」與「依法行政」之間找到現行有效之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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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內政部警政署係內政部之附屬機關。試說明內政部警政署主稿由內政部定奪之公文與逕由內政部警政署批核之公文有何不同?其如何以法制之作業程序,改由內政部警政署逕予定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文處理與權限分配之法制面:兩種公文的差別在於以誰名義對外、由誰最後核判、責任與救濟對象歸屬;而要把定奪權下移,法制上即為權限之委任(或修法直接賦權),須有法規依據並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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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9 條規定:「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試問:

    (一)「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之程序與效力。(12 分)

    (二)內政部與內政部警政署之法律關係。(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警察人事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移轉,以及中央警察主管機關的組織層級關係。第一小題應從「權限移轉」的角度切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本身就是法律授權依據,使原屬內政部的人事管理權得交由直轄市政府行使,故須說明其法律性質、程序要件與權限移轉後的效力。第二小題則要指出內政部是中央警察主管機關、警政署是其所屬下級機關,兩者為隸屬(委任)關係,不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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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警察法第 3 條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試問下列事涉警察事項之法制名稱。(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官制

    (二)官規

    (三)教育

    (四)服制

    (五)勤務制度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警察法第3條五大法制事項的法源盤點題,每小題5分,評分重點在「能不能寫出正式的法規名稱」。作答方式固定:先用一兩句界定該概念的內涵,再列出對應的法律及其授權命令,最後補一句該事項屬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的權限歸屬。每小題三到五行即可,切忌只泛論而不寫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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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試問:

    (一)該「辦法」究係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12 分)

    (二)經認定後,上開行政命令,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如何訂定?(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二分法與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答案方向明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3項是法律的明確授權,所授權訂定之「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涉及對人民一般、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範,並干預資訊隱私與行動自由,性質上是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規則;第二小題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章第一節的法規命令訂定程序逐步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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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地方政府可訂定「自治規則」;如地方警察機關擬以訂定「自治規則」規範地方警察人員。試問:

    (一)地方警察機關可否訂定事涉警察事務之自治規則?(12 分)

    (二)內政部警政署可否將該自治規則以全國警察一體適用為由,而改訂定為規範全國警察事務之法制,其權限如何?(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關鍵在兩個「主體與權限」的辨識。第一小題要先確認自治規則的訂定主體依法僅限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地方警察機關並非訂定主體;再確認警察法制依警察法第3條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僅能就「警政、警衛之實施」等自治事項範圍內訂定。第二小題則要說明警政署無權把地方的自治規則「改訂」為全國性法制,中央對自治規則只有合法性監督與自行立法兩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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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法規的修正,旨在改變現行法的某些規定,而使立法達到預期之目的,以適應社會的需要。針對修正法規增加或廢止少數條文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有何規定?請分別加以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只考一個條文,但要寫滿25分,必須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的兩種情形分開說明,並補上立法目的與實務操作。核心觀念是「條次安定」:為避免因增刪少數條文而使全部條次變動、連帶使其他法規與判決、公文的引用全部失準,所以設計了保留條次註明刪除、以及「之一」「之二」增列條次兩種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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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在法規草案的格式中,無論制定案或修正案,均須加具總說明。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相關規定,分別說明其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法規草案的必備文件之一:總說明。作答要先說明總說明在法制作業中的功能(向審查者與社會交代「為什麼要立這個法、改了什麼」),再依制定(訂定)案、修正案、廢止案三種類型分別說明應寫的內容與順序,最後補充撰寫要領與常見錯誤。題目雖只問制定案與修正案,但補充廢止案與配套文件可展現體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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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黨團議案協商之主要目的在使朝野黨團在尊重及和諧氣氛中溝通,儘速達成共識,以利議案圓融順利通過。試論述黨團議案協商之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黨團協商的制度設計。答題不要只泛論協商文化,要依「發動—召集與出席—進行與公開—結論之成立—院會處理—協商後之發言限制」的時序完整鋪陳,並在最後加上制度評析(效率與透明、代議與少數保障的拉扯),才能拉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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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請依行政程序法,論述警察法規命令實務作業上訂定之整體流程及其應注意事項。(25 分)

    (25 分)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