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司法行政組)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13~115 年共 3 份試卷、11 題,其中 10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司法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於民國(下同)115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其於 110 年間出資購置 A 屋,並借用乙名義而登記為所有權人,詎乙竟於 114 年間擅自將 A 屋售予丙並移轉登記完畢,甲乃請求確認甲對 A 屋所有權存在。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甲之起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起訴是否合法」,實質考確認之訴的訴訟要件——確認利益,並交錯借名登記下的所有權歸屬與既判力主觀範圍。A 屋已移轉登記給丙,甲卻以乙為被告請求確認自己有所有權,該判決對丙不生效力,無從除去甲法律地位的不安,答題重心即落在確認利益之欠缺,以及法院應為的處理(闡明、命補正、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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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主張其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聲請法院對乙發支付命令確定,並以其為執行名義對乙執行 100 萬元債權且獲清償完畢。嗣該支付命令經乙以送達不合法為由聲明異議,並經撤銷確定,甲隨即對乙訴請給付該 100 萬元借款並經敗訴判決確定(下稱前訴) ;乙隨即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甲返還 100 萬元執行款之不當得利(下稱後訴),甲在後訴中抗辯前後兩訴為不同訴訟標的,且兩造間確實有 100 萬元借款關係,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後兩訴的訴訟標的確實不同,但前訴確定判決所確認的「借款債權不存在」,正是後訴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之先決問題。本題考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與其作用方式,兼及支付命令經撤銷後所受領執行款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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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對行為人乙提起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對乙為不起訴處分後,甲不服,請問甲有何救濟方法?救濟之程序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的救濟是兩階段:先聲請再議,再議經駁回後,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即原「交付審判」制度,業經修法更名並調整)。答題重點在主體適格、兩個十日期間、書狀與強制律師代理、法院之審查與裁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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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警察甲處理乙車禍肇事,懷疑乙毒駕,逕予搜索車上物件,發現有數小包粉末袋裝,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將乙帶回警局要求驗尿,乙拒絕。請問甲可否將乙帶至醫院請醫生以侵入性之方法抽取乙之尿液送檢驗?並作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駕之證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層:警察在車禍現場逕行搜索車內物件有無無票搜索之依據;以侵入性方法(導尿)強制取尿有無法律明確授權、是否須法官保留;違法取得之尿液與檢驗報告在毒品刑事案件與毒駕行政罰程序中的證據能力。答案是不得為之,且縱取得亦難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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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將 P 油畫返還予原告甲,其主張乙從甲取得 P 油畫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甲因於第一審遭以無理由判決駁回,提起第二審上訴。甲、乙於第二審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過半年未續行訴訟,而就雙方權利爭執也一直未能達成協議。甲於合意停止後七個月,又向乙的住所地 C 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P 油畫所有權。對於甲的此次起訴,C 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關鍵在期間:於第二審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逾四個月未續行,依法視為撤回上訴,第一審敗訴判決因而確定並生既判力;甲於七個月後再向 C 地方法院起訴同一請求,撞上一事不再理,C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不得進入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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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A 債權),乙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清償;就清償事實,甲否認,乙未能充分證明。甲於第一審獲全部勝訴判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乙除補充已清償系爭借款的事實及證據外,並主張自己對甲有一筆剛到期的800 萬元貨款債權(B 債權),聲明預備抵銷,並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給付抵銷剩餘的貨款 300 萬元。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集中在第二審提起反訴的限制:原則須經他造同意,但「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為法定例外。本題正是該例外的典型案例,另須檢討反訴之一般要件,以及抵銷抗辯於第二審提出是否受新攻擊防禦方法限制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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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乙因為細故起了爭執,二人互毆,甲因而受有輕傷。甲忿而向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乙方知情況不妙,遂向甲表示道歉。甲向法院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數日後,甲因自己撤回告訴,懊悔不已,又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傷害罪之自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普通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且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告訴者亦不得再行自訴。故公訴部分因告訴經撤回而欠缺訴追條件,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其後提起之自訴為法所不許,亦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兩部分均為程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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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警方為調查甲涉犯販毒罪情形,於依法取得法院核發令狀後,使用M化車對甲租用之住宅進行調查蒐證,惟未取得販毒罪之罪證資料。如於使用M化車過程中,發現甲另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資料,並於實施期間屆滿後第三十五日補行陳報法院,則此項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嗣後於該擄人勒贖案審判中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核心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另案(他案)監聽」所得內容之規定:執行通訊監察而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原則不得作為證據,例外須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本案於實施期間屆滿後第三十五日始陳報,遠逾七日,該擄人勒贖罪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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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6 月 1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乙之妻丙曾於 111 年 2 月 1 日前來向甲借款,並表示係代理乙為之,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為 112 年 3 月 1 日,惟迄今未還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清償該筆借款,並提出支票一紙作為證據,其上記載票載日期 112 年 3 月 1 日、發票人為乙。乙則抗辯:未曾向甲借款,該紙支票係為給付於該日購買貨物之貨款所簽發,與本件系爭借款無關。問:
(一)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受訴法院應否闡明甲是否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或其他事項?(25 分)
(二)如第一審法院經本件審理後駁回原告之訴,甲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貨款給付請求權,並追加丙為備位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50 分)
- 2
甲涉犯強盜罪嫌,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乙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聽取甲、乙之意見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惟不久後甲另犯殺人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再執行羈押。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聲請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檢察官之聲請是否合法,有兩個關鍵:其一,本案已在審判中,而審判中羈押與否之決定屬法院職權,檢察官依該條規範偵查中情形之規定聲請,主體與程序即有疑義;其二,甲所犯殺人罪為「另案」,不符「本案新發生羈押事由」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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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經營六合彩,提供電話予賭客傳真簽單,再將簽單傳真予上游組頭簽賭,經偵查機關依通訊保障暨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規定,取得法院核發「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甲過去所使用電信業者提供「Hibox」網路傳真服務所接收賭客傳真簽單影像(下稱本案 Hibox 傳真)之列印資料,據此資料,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辯護人乙主張:「通保法所規範之通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Hibox 傳真屬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資料,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資料,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檢察官主張:「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屬於本案證據,且為應扣押之物,即可依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命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或依同法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程序,逕以實行扣押之方式取得即可,均無庸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是「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循何程序取得。辯護人主張通訊監察限於現時或未來之通訊、已結束者應回歸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方向可採;但檢察官進一步主張得以提出命令或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逕行取得而無庸法院裁定,則忽略了非附隨搜索之扣押以法官裁定為原則,且本案調取票之授權客體並不及於通訊內容。結論:檢察官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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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