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12~115 年共 4 份試卷、16 題,其中 15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公職社會工作師。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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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一)其中「罰鍰」 、「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區域計畫法的「罰鍰+改善命令+強制措施」三階段手段為素材,測驗能否分辨行政罰、下命處分與行政執行方法三種不同性質的高權行為,並將此區辨運用於裁處權時效。第二小題關鍵在於違規使用土地屬繼續性違規行為,時效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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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兒童服務可大致分為四種類型,包括⑴支持性服務;⑵補充性服務;

    ⑶替代性服務;⑷保護性服務,請分別說明這四種服務類型的內涵,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適用該類型服務。(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 Kadushin 的兒童福利服務三分類(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我國實務再加上公權力介入的保護性服務。主軸是「依家庭親職功能受損程度由輕到重,服務介入強度逐級提高」,須逐一寫出內涵與適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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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我國自 114 年年底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請分別從活躍老化、成功老化、生產力老化,三個角度探討其核心意義與涵蓋面向。 (15 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百分之二十)意味政策焦點須從照顧失能者擴大到延緩失能與促進參與。本題要比較活躍老化、成功老化、生產力老化三個概念,答題重點在各自的提出脈絡、核心意義與涵蓋面向,並指出三者側重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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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值得和不值得」救助的區別,以及「排除和包容」的區別,在 21 世紀福利國家轉型中,扮演著重要的觀念改變角色。請申論這一改變的結果和意義。(10 分)

    (1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是兩組福利價值分類的移轉:「值得與不值得救助」是濟貧體制的道德分類,「排除與包容」則是一九九○年代後歐洲社會政策的核心語彙。答題方向是說明轉變的內容、結果與意義,並指出這項轉變並不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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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21 世紀的福利服務正逐步地朝向所謂「個人化」(Personalization)原則的方向發展。請論述:

    (一)「個人化」原則的意義,以及其與傳統福利國家服務模式的差別。(10 分)

    (二)在我國的發展,有長期照顧、身心障礙服務、社會救助與脫貧,和大數據驅動的數位福利國家等四個領域。請選擇二個領域的發展來說明。(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個人化是二十一世紀福利服務的典範轉移:把資源分配與服務選擇權交還使用者,從供給導向走向需求導向。第一小題要寫清楚意義與對比,第二小題須在四個領域中任選二個具體說明我國進展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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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參考法條】藥事法第 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 82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 19。違反法條:第 39 條第 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據:第 92 條第 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 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 150 萬元。三、第三次:7 萬元至 200 萬元。四、每增加 1 次裁處,罰鍰加重 2 萬元。五、每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30 分)

    本題含圖表或公式,請對照原卷 PDF。

  2. 2

    近來「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事件時有所聞。請析論「職場霸凌」的概念內涵、可能的個人與結構成因及防治之道?(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職場霸凌是持續、重複且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敵意行為,受害者難以自我防衛。本題三段式命題(概念內涵、個人與結構成因、防治之道)應對應三大段,防治部分須兼顧法制、組織與專業服務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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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有一 5 歲兒童,頭髮參差不齊、行為退縮、衣著有異味,大腿內側似有器物所造成的瘀傷,聽里長說,案母經常帶著該童搬家。作為社會工作師,會進行何種處置?又法源依據為何?(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呈現的是典型身體虐待合併疏忽的指標:非好發部位且疑似器物造成的瘀傷、衛生照顧不足、行為退縮、頻繁遷徙。答題應依「辨識評估、責任通報、調查與安全評估、保護安置、後續處遇」的時序鋪陳,並逐段標明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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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利救濟。(30 分)參考法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三、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一個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公所初審結果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乙鄉公所並無終局准駁權限卻以 A 函駁回,該函是行政處分或僅屬觀念通知;以及甲請求的是授益處分之作成,應提起何種訴訟。主軸為「申請遭拒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中之拒絕申請之訴」,並處理權限瑕疵與行政規則牴觸法規命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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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我國社會福利向以公平、包容與正義為方針,並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試評析有關身心障礙者之支持服務政策執行概況,並提出建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要求評析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政策的執行概況並提出建議,宜採「政策與法制基礎、執行概況與問題、建議」三段,並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社會模式與去機構化作為評析標準,呼應題幹的公平、包容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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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社會救助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試論我國社會救助法有關低收與中低收入戶之判定標準,那些可能是貧窮人口被納入救助體系的障礙,並提出修正建議。(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社會救助的資格判定同時設有所得與財產雙重門檻,再加上家庭應計算人口與工作能力設算,形成多層過濾。本題須先正確說明判定標準,再指出這些設計如何把實際貧窮者擋在門外,最後提出修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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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現今時代,隨著政府辦理的福利項目日漸增多,政府開始把一些日常的、非核心的社會福利相關計畫、方案或業務,釋出一部分依契約規定外包給民間團體提供服務,其優缺點互見?請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社會福利契約委外是福利混合經濟與新公共管理的產物。本題要析論優缺點,宜先界定概念與理論,再分述優點與風險,最後提出配套建議,避免寫成流水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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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 ,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 ,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 ,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一)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 、「停止托育服務」 、「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 、「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參考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分別測驗解釋性行政規則與依法行政原則,以及一行為不二罰的適用範圍。關鍵在於:A 函屬闡明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性規定,未創設新義務;B 函的五項處置中,僅罰鍰與公布姓名具裁罰性,其餘屬管制性、預防性的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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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請說明該公約對於以下四個概念的解釋:Disabilities) 「語言」 、「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合理調整」以及「通用設計」。 (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鎖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定義條文。四個概念不是平行的名詞解釋,而是由「平等與不歧視」貫串的一組工具:語言的擴張定義支撐資訊與溝通可及,歧視定義把「拒絕合理調整」納入歧視,合理調整是個案化的即時義務,通用設計是事前的普遍義務。答題方式一律「先定義、再說明意義、後舉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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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有關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對於脫貧服務資源的分類是依據那四大類的人口?又各類人口的服務項目有那些?(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脫貧服務資源如何依人口群分類、各類服務項目為何,屬政策計畫記憶題。作答宜先交代二期計畫把一期偏重的保護性服務,延伸到經濟弱勢家庭的自立脫貧,再依人口群分述;評分重點在呈現「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與「累積資本而非只給現金」的脫貧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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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政府與民間團體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完成社會福利基本法之制定,並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公布,請說明該法研擬背景及重點內容,並評析未來落實有無困境及如何推動。(20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社會福利基本法於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是我國第一部把社會福利的基本原則、政府責任與資源保障提升到法律位階的架構性立法。本題三段式作答:研擬背景、重點內容、落實困境與推動策略。核心論點是此法屬「方針性、宣示性」立法,長處在建立體系與課政府義務,弱點正在於缺乏罰則與可直接主張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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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