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10~112 年共 3 份試卷、11 題,其中 11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財稅法務。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甲與乙、丙、丁公同共有之臺北市大安區某段某小段某地號及某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下稱大安分處)核准分單繳納民國(下同)111年地價稅,並核定某甲應繳納系爭土地111年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7,500元,惟某甲於繳納期限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大安分處乃依法按滯納數額加徵滯納金計算數額後,函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強制執行(下稱A函) ,嗣經該分署以執行命令將某甲服務於第三人戊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應領薪津在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第三人戊不得向某甲清償,某甲亦不得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下稱B執行命令)。某甲不服大安分處A函,主張其已繳納上開稅款,主張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應請臺北分署撤銷B執行命令,並賠償其因執行命令造成之名譽及工作權所受損害,於法定期間內經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如您為本件訴願案件承辦人,試問:本件就A函提起訴願,其訴願決定應擬如何?又如某甲係對臺北分署B執行命令提起訴願,其訴願決定應擬如何?各自理由何在?又就某甲提起訴願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於訴願決定應擬如何處理?(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爭點的核心都是「訴願標的是不是行政處分、這件事該不該走訴願」:移送強制執行的A函、行政執行分署的B執行命令,以及在訴願中夾帶的國家賠償請求。承辦人要分別寫出程序決定(不受理或駁回)與其依據,並善盡教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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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營業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2千萬元,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臺北市國稅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並於111年1月20日(週一)合法送達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2月10日(週四)。設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某甲住居所在至管轄之訴願機關及法院之在途期間均為2日,試具理由回答如下問題:
(一)某甲不服,於111年3月11日(週五)赴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臺北市國稅局於同年月15日(週二)收受該復查申請書,某甲之復查申請,是否逾期?(5分)
(二)設若臺北市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並於111年5月6日(週五)合法送達某甲復查決定書,某甲不服該復查決定,於同年6月6日(週一)赴郵局寄發訴願書,並由訴願管轄機關於同年月8日(週三)收受訴願書。某甲提起訴願是否逾期?(10分)
(三)設若訴願機關針對某甲提起之訴願為實體之駁回決定,並於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某甲該訴願決定,某甲不服,於111年9月1日(週四)親向法院遞送撤銷訴訟之行政訴訟起訴狀,法院是否應為實體之判決?(10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都是期間計算,但各自適用不同規則:復查是「基於法規之申請」採郵戳主義,訴願採到達主義,行政訴訟則是二個月不變期間;第三小題還埋了「訴願逾期而訴願機關誤為實體決定」的訴願前置陷阱。答題務必寫出每一步起算日與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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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訴願法第97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第1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第2項)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3項)」某甲依前揭規定,對駁回其不服課稅處分之訴願決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再遭駁回。某甲得否對前揭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或申請訴願再審?可否對前揭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得否另以參與訴願決定之委員處理該訴願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罪為由,再就原訴願決定提起再審?其結果依行政院111年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訴願法修正草案,有無不同?試申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訴願再審(訴願法第97條)的射程與界限:再審決定能不能再訴願、能不能再審之再審、能不能提行政訴訟,以及換一個事由重新申請再審是否可行;最後再用修正草案作比較。四問各自先給結論再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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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滯欠已確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450萬元。甲公司嗣於經濟部於110年3月1日解散登記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10年4月20日函准某乙就任甲公司清算人備查。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於110年9月10日函詢臺中地院甲公司是否已辦理清算完結,該院於110年10月1日函復,因甲公司清算人乙尚未了結現務,裁定駁回甲公司清算完結之聲請。中區國稅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報財政部於110年10月15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公司之清算人乙出境,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記救濟程序後(下稱A函) ,依法送達予某乙。甲公司及某乙分別對A函不服,提起訴願,分別經不受理及駁回在案,甲公司進而以財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財政部逾越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項之規定,所為限制清算人乙出境之A函係屬無效,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主張某乙因財政部之A函遭限制出境,違法受有損害,合併請求國家賠償250萬元。試問甲公司就提起國家賠償部分,是否須先按國家賠償法第10條之規定提起書面請求?又如您為本件被告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就程序事項向行政法院提出對被告機關有利之答辯?(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是否仍須踐行協議先行程序;後段要站在被告(財政部)立場找出程序上的致命傷:原告不適格、確認訴訟之特別要件與補充性、合併請求的附隨性。答題要寫成答辯書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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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公司承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中港第 36 號碼頭新建工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稽核,發現該工程因營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等諸多缺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該工程之營建業主,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甲認為其係臺中港第 36 號碼頭新建工程之承包商,依其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甲於施工期間如有違反環保法令行為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得對甲處以違約金、保留款成數提高或工程估驗款比例減少等不利措施,因此,向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試問: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只有一個真正的爭點:受裁罰者是營建業主(港務分公司),甲公司只是承包商,其因工程契約而可能被扣違約金、保留款,這種不利益是不是「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答案決定訴願審議委員會是作不受理決定還是實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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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為辦理該執行事件,遂以書面通知乙公司負責人 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內容;A 屆期並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續以書面通知 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內容;A 屆期仍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因認 A 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之情形,遂以書面通知限制 A出境。A 不服該處分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駁回異議。A 如仍有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處理的是行政執行程序中的救濟接軌問題:限制出境(限制住居)是不是行政處分?聲明異議經上級機關決定後,A要走訴願再訴訟,還是可以逕行起訴?答題主軸放在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特別救濟與其後之行政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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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丙就讀某市立國民中學 A 三年級,因遺失學生證而心情不佳,中午又因違反班規,累計計點有遭移送記警告之虞,丙被導師要求負責回收同學午餐未吃完之蘋果,與導師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A 校之老師兼生活教育組長 B 拿事實陳述書給丙填寫,其間僅兩度查看書寫情況,即返回座位辦公,並未注意丙有其他異狀。丙以上廁所為由而獲准離開後,隨即走向行政大樓 4 樓陽臺,由欄杆爬上花臺,朝外坐在該處,適他班導師 C 經由同學告知而向前查看,C 與丙短暫交談並告知丙要小心,未待丙離開危險處所即轉身離去。丙隨後自 4 樓墜落,受有創傷性雙側肺部挫傷、右遠端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骨折等傷害。A 校認為 B、C 教師對丙並無不聞不問未盡應注意義務之情形且已盡叮嚀及提醒之義務,並未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亦無怠於執行維護學生安全之義務。丙之母親丁認為,B 與 C 教師均怠於執行教師法第 32條第 1 項第 4 款及 A 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之作為義務,主張 A 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評論兩者之看法。(35 分)參考法條:教師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教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教師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9 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為公立學校教師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及校訂輔導管教辦法是否構成「怠於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依據,教師專業自主能否阻卻注意義務。主軸為保護規範理論(釋字第469號),並分別檢驗B、C兩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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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甲在臺北市自宅頂樓搭建一處空中花園,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遭鄰居檢舉由建築主管機關現場履勘後,認定為違章建築,根據建築法作成 A 行政處分命其拆除。某甲認為該處分之作成,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時處分所命拆除之建物亦有誤植所在位置之情形,係屬無效之行政處分。於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未經訴願程序即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該處分無效。該案在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之際,法官行使闡明權限,表示該案應當不至於構成「無效」行政處分,至多僅為「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某甲擬在高等行政法院將本案訴之聲明變更為「請求撤銷 A 行政處分」。試問:
(一)本案某甲所提訴訟,就原本所提「確認訴訟」與擬變更之「撤銷訴訟」言,二者訴訟標的是否相同?(15 分)
(二)本件變更聲明為「請求撤銷 A 行政處分」是否合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的訴訟標的異同,後段考訴之變更的合法性;而真正的關鍵在於變更後的撤銷訴訟仍須具備訴願前置,以及行政訴訟法第6條就「誤提確認無效之訴」設有移送並視為已提訴願的救濟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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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納稅義務人某戊收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某年度所得之課稅處分,應納稅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因主張國稅局就所得屬性判斷錯誤,有所不法。於是提起復查,失敗後提起訴願。訴願審議機關經審理後,認為某戊之主張確有所本,於是撤銷原本之課稅處分,發回臺北國稅局。詎料,臺北國稅局在發回後之程序中,不僅認定原本所作成之課稅處分並無違法,同時應納稅額還不止原本的 50 萬元,於是重新作成處分,課徵某戊新臺幣 52 萬元之稅捐。試問此一重新作成之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只有一個核心: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的不利益變更禁止,是否也拘束受發回後重為處分的原處分機關?再加上訴願決定確定後對關係機關的拘束力。結論要明確:重為課徵52萬元之處分於訴願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之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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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直轄市 A 市長有感於轄內歷史建築眾多,雖均未達到中央政府所主管之「古蹟」之年代標準,但仍有相當之文化價值。於是提案由市議會通過「A 市市定文化歷史建築自治條例」,授權該市文化局得指定「市定古蹟」。市民某甲在該市有老宅一棟,已與建商談妥都更改建。詎料竟為 A 市文化局依據前揭自治條例,作成行政處分指定該老宅為市定古蹟,導致某甲喪失將老宅進行都更之經濟利益。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指定為市定古蹟之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法院經審理,亦認定指定古蹟並非直轄市之權限,行政處分確有違法而加以撤銷。判決主文為:「A 市所作成指定○○老宅為古蹟之行政處分撤銷、發回 A 市文化局另為適法處分」。發回後,A 市文化局經重新調查,仍然認為該老宅有相當之歷史文化價值,於是仍然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處分。試問 A 市文化局就發回後之該案,有無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處分之權限?倘若重新作成之處分為違法,某甲應如何請求其無法參與都更之經濟損失?(25 分)
(25 分)
- 4
某甲因未經登記經營商業,遭主管機關查獲,並根據商業登記法課處罰鍰。某甲主張其所經營者為公益性質的活動,並非營業行為。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明顯違法。但某甲並未針對該罰鍰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反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以裁罰機關所為之決定違法為理由,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試問某甲所提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國家賠償訴訟與行政爭訟的分工:人民放棄訴願與行政訴訟,直接以「裁罰違法」為理由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是否合法、能否勝訴?須分程序合法性與實體有無理由兩層,並處理未經撤銷之行政處分對民事法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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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