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法規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37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金融保險。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未對保險契約之書面詢問事項誠實告知,是否就推定具備違反告知義務之重要性?關於告知義務重要性之認定,應以何人之認定為準?某甲向乙保險公司購有健康保險,約定有醫療與住院費用之保險理賠。其在要保書上問項:「被保險人是否曾有呼吸中止症候群?」甲有睡眠困難症狀,卻仍在書面問項勾選「否」。之後甲因心血管疾病住院治療,乙得否以甲未如實告知為理由解除契約?請分析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的「重要性」要件:書面詢問事項是否當然推定為重要事項、重要性以何人之判斷為準,以及未說明事實與保險事故間的因果關係。答題方向應為:書面詢問僅生形式上推定,仍須實質審查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且以客觀化的理性保險人核保標準為準;本例甲僅有睡眠困難而未經診斷為呼吸中止症候群,能否認定為不實說明本有疑義,加以其住院原因為心血管疾病,因果關係亦待保險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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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據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關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以及對客戶資料使用之相關規定為何?請加以分析評述。(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共同行銷是金融控股公司發揮跨售綜效的核心制度,代價則是客戶資料在各子公司間流通的風險。立法架構為:原則開放子公司間共同業務推廣與資訊交互運用,但以行為規範、客戶同意或拒絕機制、防火牆與保密義務加以節制。評述重點在於默示同意是否足以保護敏感資料,以及不當銷售的責任是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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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謂審計委員會?職責為何?屬於獨任制或合議制?應如何決定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以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請依據我國證券交易法、立法發展與學理,論述並評論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審計委員會係以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取代監察人之公司治理機關。爭點在於證券交易法準用監察人規定時,究係準用於「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遂生合議制與獨任制之爭。宜先定性與列職責,再分別處理對董事起訴與董事自我交易之代表問題,最後提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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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依據我國銀行法與相關規定,說明何謂收受存款?種類為何?非銀行業得否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如何判斷?(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收受存款是銀行專屬業務的核心,題目四問構成一條完整脈絡:定義(銀行法第5條之1)→種類→非銀行原則不得經營(第29條)→視為收受存款之判斷(第29條之1)與刑事責任(第125條)。實務重點在地下投資、老鼠會、虛擬資產吸金案如何套用「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與「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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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為健全銀行之經營,銀行法規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進一步劃分資本等級為不同之監理規範,試請說明其等級劃分之標準與資本適足外各等級之健全經營配套管理機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銀行審慎監理的核心:以資本適足率作為財務健全的量化指標,並以資本等級為基礎建立及早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使監理強度隨資本惡化而遞增,最終導向接管、停業與清理。答題應同時寫出等級劃分標準與各等級的配套管理機制,並帶出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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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持續深化我國公司治理,提升企業永續發展,並營造健全永續發展(ESG)生態體系,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109 年 8 月 14 日宣布正式發布與啟動「公司治理 3.0-永續發展藍圖」及其相關配套措施。試請說明該藍圖及推動措施之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是金管會於民國109年8月發布的三年期政策藍圖,承接公司治理藍圖(102年)與新版藍圖(107年),把ESG與永續發展納入公司治理主軸。答題應先交代政策脈絡與目標,再依五大主軸逐項寫推動措施,最後評述成效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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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某財經雜誌社主筆,乙為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任職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乙以接受訪問之方式常在所出版之財經雜誌發表分析股市行情之文章,甲與乙在未有明確基礎或捏造之訊息連續發表 A 興櫃公司股票將有大漲之訊息,預判很快會進入百元俱樂部,期間甲與乙集資新臺幣一億元並以甲之配偶丙之名義開戶買賣股票,於民國 109 年 12 月底從每股 20 元一路買進 A 興櫃公司股票,並於民國 110 年 6 月趁高價以每股新臺幣 75 元出脫所有持股,半年間獲利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試請說明甲、乙、丙三人是否構成操縱股市行情之犯罪行為及其民事、刑事及行政之法律責任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操縱市場的綜合題:甲乙散布不實利多、以丙名義開戶連續買進興櫃股票並高價出脫獲利逾一億元。作答主軸為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興櫃股票經第155條第2項準用)之連續高價買入與散布不實資料,並分別論述刑事(第171條及其加重)、民事(第155條第3項)與行政責任,再處理乙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甲為雜誌主筆之特別身分責任,以及丙借名開戶之共同正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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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 汽車融資公司為 B 汽車公司之關係企業,購車主向 B 汽車公司業務人員支付新臺幣(以下同)5 千元至 2 萬元購買「安心專案」產品,該業務人員將其中一部分資金轉向 C 產物保險公司購買汽車竊盜損失差額險,並依不同購車車價以 2 千 7 百元至 4 千 5 百元不等金額轉交 A 汽車融資公司,A 汽車融資公司於收取後,始向購買「安心專案」之車主提供「丟車賠車」之保證及代步車服務,以承擔 C 產物保險公司竊盜損失差額險所不負擔之折舊及自負額部分等經營模式,本案 A 汽車融資公司與 B 汽車公司是否違反保險法之規定?其法律責任為何?試請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丟車賠車」方案是否構成保險法上之經營保險業務。判準為該安排是否具備保險之本質要素:事故不確定、危險移轉與分散、支付對價、以填補損害為給付內容。若屬之,A公司即係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地下保險),B公司及其業務人員則另涉未經許可招攬、代理保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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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A 銀行之業務人員甲在將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給乙時,除對乙之財力狀況或合適之投資範圍並未予以充分了解外,甲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亦不甚了解,致乙受有新臺幣 200 萬元之損害。問乙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何規定向 A 銀行求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最典型的請求權基礎題。甲的兩項過失分別對應兩個法定義務:未充分了解乙之財力與投資範圍,違反了解客戶與商品適合度義務(金保法第9條);自己對商品都不了解而銷售,違反說明義務與風險充分揭露(第10條)。乙之請求權基礎為第11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得主張懲罰性賠償,程序上先申訴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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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以其妻 B 為被保險人,與甲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訂立新臺幣 200 萬元終身壽險,並指定 A 為受益人。對於要保書上所提「被保險人於最近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肝炎、高血壓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B 填寫為「無」 ,但 B 確曾於三年前因 C 型肝炎而就診醫治。訂約後一年,B 至醫院急診,檢查發現為肝癌第三期,半年後死亡。A 依約向甲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額,甲公司除解除契約拒絕理賠外,並拒絕返還 A已繳交的保險費,有理否?(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爭點:一是被保險人B(非要保人A)填寫要保書不實,是否構成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而使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二是解除後保險人可否拒絕返還已收保險費。結論方向為:B之不實說明可歸由要保人負責,C型肝炎與死因肝癌具高度關聯,甲公司於除斥期間內解除契約應屬有理;而依保險法第25條,因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者,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保險費,故拒絕返還亦有理,惟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於學說上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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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 ,擬併購乙上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 ,甲公司委託 A 律師擔任該併購案之法律顧問,A 陸續買進乙公司之股票。待併購案宣布,股價大漲,A 賣出股票,獲利新臺幣 600 萬元。問 A 之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如 A 將消息轉告好友B,B 於隔天買入甲公司股票,獲利新臺幣 3,000 萬元。A、B 應否負內線交易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內線交易責任主體之擴張:A為併購方甲公司委任之律師,屬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B則為消息受領人。須逐一檢驗身分、重大消息、消息明確時點、實際知悉與買賣標的,再分論民事與刑事責任,並特別注意B買入者為併購方甲公司股票,而非被併購之乙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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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因購買自用住宅,向 A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A 銀行要求甲提供連帶保證人,合法嗎?理由為何?如甲僅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而其自用住宅價值新臺幣 900 萬元,甲並以該住宅設定足額抵押與 A 銀行,A 銀行為確保債權之清償,可否再要求甲提供保證人?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均落在銀行法第12條之1的三層保護: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提供保證人;要求提供保證人時(保證人為法人除外)應以一般保證為限。第一問A銀行要求連帶保證人違法;第二問住宅價值九百萬元、貸款五百萬元並設定足額抵押,已屬取得足額擔保,不得再要求任何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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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為避免銀行受到不適格股東控制之危險,銀行法規定有大股東之適格性及相關監理之措施,試請就現行銀行法規定對於大股東之定義、適格性內容及其相關監理之措施等說明之,並就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敘述之。(25分)
(25 分)
-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為使金融控股公司能發揮經營之綜效,允許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行銷方式,試請依現行法令規定說明何謂共同行銷、得進行共同行銷之業務範圍、客戶資訊保護之規定及應向客戶明確揭露之事項。(25分)
(25 分)
- 3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禁止非常規交易(有稱之為利益輸送,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之行為,試請就此一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主體、客體、客觀構成要件、是否常規之認定標準及刑事法律責任加以說明之,並舉不動產之土地交易說明如何認定是否屬於營業常規。 (25分)
(25 分)
- 4
甲為民國88年出生,於民國95年6月6日在未經其書面同意,而由法定代理人乙代簽書面同意向A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契約,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並由乙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甲於民國106年8月8日親簽書面追認同意,A人壽保險公司以簽約時未有書面同意,訴請法院主張系爭保險契約無效,試請檢具理由說明其主張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25分)
(25 分)
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敘述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短線交易歸入制度」為何?公司未行使歸入權時,股東可以有何作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歸入權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應負什麼責任?歸入權未行使,將於何時消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短線交易歸入制度是以客觀、機械的標準,剝奪內部人短線進出自家股票所獲之利益,用以間接防範內線交易:不問其是否實際利用內部消息,只要在六個月內反向買賣而獲利,公司即得請求歸入。作答依題目四問(制度內容、股東之代位行使、董監不行使之賠償責任、請求權消滅期間)分段,並補充利益計算方式與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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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就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修正銀行法,說明有關下列修正內容。
(一)為強化與外國主管機關或國際組織之國際合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請詳述增訂銀行法第 51 條之 2,有關主管機關與外國主管機關或國際組織之合作及提供必要資訊之規範內容。(9 分)
(二)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增加裁量空間,達到嚇阻違法之效,對於銀行違規情節重大者,原條文最高罰度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者調高至多少元?其餘條文之最高罰度為二百五十萬元者調高至多少元?(8 分)
(三)主管機關得運用各種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採取改善行動,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修正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增訂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處分措施。請至少列舉出 4 項增訂之處分措施?(8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七日銀行法修正的三個重點:國際監理合作與防制洗錢資恐的資訊交換依據、罰鍰額度的全面提高,以及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工具的擴充。三者共同的修法脈絡是回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提升監理效能與嚇阻力。作答依題目三小題標號作答,數字與列舉務求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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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依我國保險法第 64 條說明,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之書面告知義務,違反告知義務之結果為何?又在何種情況下,解除契約權會消滅或不得解除契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告知義務源於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與最大善意原則:保險人僅能依要保人提供之資訊估計危險並計算保費,故課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但為避免保險人長期收費後臨理賠才翻舊帳,法律又以因果關係抗辯與兩個期間限制其解除權。作答依「義務內容—違反要件與效果—解除權之限制與消滅」三層次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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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已為高齡社會,預計 2025 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金融業者針對銀髮族之金融需求創新研發新商品或服務,請敘述目前金融業者已推出那些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並說明其預期效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已於民國一○七年進入高齡社會,並將於一一四年前後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的金融需求從「資產累積」轉為「資產保全、現金流與照顧支付」,並伴隨失智、金融剝削與詐騙風險。金管會因此推動高齡金融商品與友善服務,政策工具可分為三類:資產活化、風險移轉(保險)、財產安全(信託),並以公平待客原則為共同底線。作答宜分「商品」「服務」「預期效益」三段,並以政策名稱串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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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為複保險?其立法意旨?並請說明善意複保險與惡意複保險其契約應負之責任。(25 分)
(25 分)
- 2
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銀行對於那些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有限制?其限制為何?對同一法人、同一自然人及全部之授信總餘額規定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多少?(25 分)
(25 分)
- 3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檢舉制度目的為何?為使檢舉制度得以發揮功能,鼓勵檢舉人勇於揭發不法案件,各服務事業對檢舉人應為那些保護?(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內部檢舉(吹哨)制度是內部控制的最後一道防線:舞弊多由內部人最早察覺,若缺乏安全的申訴管道,弊端只能等到外部檢查或爆發後才被發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因高度涉及投資人資金與市場秩序,主管機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中要求建立內部檢舉制度,並以「保護檢舉人」作為制度能否運作的關鍵。作答分「目的」與「保護措施」兩大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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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於 2011 年公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請說明該法制定之背景及目的?其規範之對象包括那些金融服務業?包括那些金融消費者?又那些金融消費者是不包括在內的?(25 分)
(25 分)
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那三項原則訂定?(15 分)若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其效率如何?(2 分)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做如何之解釋?(3 分)依該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何種程度之義務?(5 分)請論述。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完全鎖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屬條文記憶加體系理解題。該條是金消法對金融服務業課予的「契約基本原則+條款效力+解釋原則+注意義務」四層規範,作答應依四個小題分段對應,先寫條文、再寫意義與實務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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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國銀行法對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之定價有何規定?(12 分)銀行業違反規定辦理授信業務,依法將受到何種處罰?(9 分)其立法之背景及意旨?(4 分)請論述。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銀行法對授信「合理定價」之管制,即禁止銀行以不合理定價招攬業務。核心為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所定之定價考量因素,並須連結罰則與雙卡風暴後防止過度削價競爭、風險定價不足之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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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論述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有關任何人對上市有價證券,不得有那些操縱股價之行為。(18 分)如有違反,應負之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為何?(7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反操縱條款。作答應先點明本條旨在維護價格形成機制之真實性,再依各款分別說明構成要件(多數款項以主觀「意圖」為要件),最後處理民事賠償與第一七一條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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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保險業之資金投資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多少比例?(5 分)不得超過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多少比例?(5 分)為避免保險公司以所擁有之龐大資金操控所投資公司,保險公司投資上述股票時,依保險法規定不得有那些情事?(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保險業資金運用中投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雙重上限,以及為防止保險業藉龐大資金操控被投資公司所設之行為禁止。作答以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一為中心,再連結資金運用之安全性與流動性原則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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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依據證券交易法詳細分析「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並說明違反「內線交易」規定之人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計算方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內線交易禁止規定。應先說明立法理論基礎,再依「主體—客體—消息—時點—行為」拆解構成要件,最後精確寫出法定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式,這是本題給分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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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列舉詳述保險法中「通知義務」之規定,並分析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保險法上之通知義務散見總則與契約通則,核心在於使保險人隨時掌握危險之真實狀態以維持對價平衡。作答宜先區辨訂約時之「據實說明義務」與契約存續中及事故後之「通知義務」,再逐項列舉類型,最後分層說明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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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有 B 銀行子公司、C 保險子公司與 D 證券子公司,B 公司理財專員甲向客戶乙推薦 C 公司所推出之投資型保單,並建議乙加入 D 公司所推出的定期定額投資計畫,甲向乙說明這是穩賺不賠的聰明選擇,乙欣然同意。乙於購買該投資型保單半年後發現其投資帳戶虧損過半,同時發現定期定額投資金額轉入帳戶的時間多次出現異常。請問乙是否能要求 B、C、D 三家公司負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金控集團交叉行銷之綜合案例。作答須先定性三組法律關係(B 之招攬與僱用人責任、C 之投資型保單風險歸屬與招攬責任、D 之扣款作業瑕疵),再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各業法逐一判斷,最後交代救濟途徑,不要泛論「業者都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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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 保險公司推出「保證幸福保證保」人壽與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宣稱該保險商品免體檢、無論過去病史為何,保證絕不拒保。甲具有糖尿病與肝病病史,於填寫要保書時,於病史欄位全部勾選「無」 ,甲於 A 保險公司承保後三年因猛暴性肝炎過世,請問 A 保險公司是否應予理賠?請依保險法規定具理由詳述。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解除權及其二年除權期間,加上保險人自行宣稱免體檢、保證承保所生之棄權與禁反言效果。關鍵事實是「承保後三年」死亡,已逾二年,原則上 A 不得解除契約而應理賠;但須將壽險與實支實付醫療險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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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述 2015 年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主要修正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國一百零四年(二○一五年)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修正。該次修正圍繞兩條主軸:一是強化業者售前行為義務與民事責任(含懲罰性賠償金),二是強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評議決定之實效。作答宜以主軸分段,每項修正都附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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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試述 2015 年保險法關於契約法部分之修正內容與修正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限定在民國一百零四年保險法修正的「契約法部分」,須與同年業法部分(資金運用、安定基金、監理措施)切開。該次契約法修正的核心關懷是人身保險之道德風險防免與弱勢被保險人保護,重心在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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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現行銀行法中,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可劃分為幾個等級,分別為何?又,此些等級中,何種等級發生時主管機關可採取立即糾正措施?其立即糾正措施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銀行法之資本適足分級監理與立即糾正措施,屬巴塞爾資本協定與及早糾正制度在我國之落實。作答先寫四個資本等級及其意義,再寫主管機關對各級別應採之措施,並強調等級愈低、介入愈重,資本嚴重不足者法律後果最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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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與人數有何限制?私募前應先於股東會踐行何種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規範。作答依題目兩問分段:先寫應募人之資格類型與人數上限,再寫私募前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與召集事由列舉義務,並補充私募後之轉讓限制與報備義務以展現體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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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說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之要件、爭議處理機構應為不受理決定之原因及爭議處理機構所作成評議決定之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的三個環節:申請評議的門檻(申訴前置與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的事由、以及評議決定的拘束力(一方拘束原則與法院核可)。作答宜以「申訴→評議→核可」三階段為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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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關於銀行業之資本適足性,依銀行法之規定,如何劃分資本等級?資本等級之劃分對盈餘分配及買回股份有何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銀行法的資本適足性管理。先說明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的法定下限與四級資本等級劃分(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再說明資本等級與盈餘分配、買回股份的連動限制,核心精神即分級監理下的立即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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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於有價證券之收購,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有幾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問「有價證券之收購」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幾種,應以證券交易法公開收購專節為主軸,逐一列出各違反行為對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並兼及一般反詐欺條款與內線交易之民事責任,最後作類型化整理。答題宜先報總數再逐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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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壽險契約停效之原因有那些?壽險契約停效後,須具備那些條件,始能恢復其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保險法人身保險章關於保險費交付遲延之停效與復效。作答主軸有二:停效原因(催告與三十日寬限期、墊繳或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契約約定之申請停效),以及復效的四個條件(二年內申請、清償欠費及利息、可保證明之限制、保險人同意或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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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A 與 B 人壽保險公司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並指定其子 C 為受益人。訂約當時 A 明知自己患有心臟病,但對 B 人壽保險公司之書面訊問未據實說明,事隔一年,A 赴大陸旅遊途中感染 H7N9 流感病毒病逝,其後 C 出面請求 B 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B 人壽保險公司隨即向相關醫院查詢,一週後以 A 生前投保時隱匿患有心臟病之事實,違反告知義務,即時通知 C 解除契約為由拒絕給付。試問 B 人壽保險公司是否應對 C 為保險金之給付?(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典型案例題。爭點是A投保時隱匿心臟病,B保險公司得否解除契約並拒付。關鍵在解除權的三道限制:知悉後一個月之行使期間、契約訂立後二年之除斥期間,以及因果關係限制。A死於H7N9流感與心臟病無關,故B不得解除契約,仍應對受益人C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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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謂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之所以嚴格要求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須有保險利益之目的何在?請分別詳述之。(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的效力要件,也是保險與賭博的分水嶺。本題兩問:先定義保險利益並說明其要件與種類,再論立法何以嚴格要求要保人對保險標的須有保險利益,重點在防止賭博、防範道德危險、落實損失填補原則與維護制度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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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現行銀行法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其對借款人要求提供保證人之規範及限制為何?又未來求償時,銀行應如何對債務人進行求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銀行法為保護保證人(多為人情保)所設的限制:自用住宅放款與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連帶保證人、已取得十足擔保不得再要求保證人、徵取保證人時以一般保證為限,以及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及其擔保物求償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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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如地下錢莊、地下投資公司等不同名稱之公司從事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試問現行銀行法對銀行「收受存款」之正確定義為何?另銀行法對非法吸金行為有無取締及處罰之規定?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銀行法對「收受存款」的法定定義、「以收受存款論」的擬制規定,以及對非法吸金的取締與處罰。答題主軸:定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擬制(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取締(勒令停業、會同司法警察機關)→處罰(重刑高額罰金、處罰行為負責人、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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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