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測量製圖組)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測量製圖。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擁有 A 地,因洪患決堤導致該 A 地自然坍沒成可通運之水道,甲因此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消滅登記。請詳述理由分析甲對 A 地坍沒部分之所有權,於何時消滅?是於完成消滅登記前還是消滅登記後?又,此處消滅登記之效力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土地法第12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者,其所有權視為消滅」,須辨明所有權消滅之「時點」與消滅登記之「法律性質」。答題主軸:所有權因法定事實當然消滅,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消滅登記僅屬宣示(確認)性之地籍整理程序,故消滅發生於登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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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先說明優先購買權之概念為何?並就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與同法第 104 條所規定優先購買權,分析二者間之差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優先購買權係法律於所有權人出賣特定標的時,賦予特定人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於第三人承購之權利。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與第104條雖同名,立法目的與法律效力截然不同,前者為債權效力、後者為物權效力,此為本題比較之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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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土計畫法第 3 條就都會區域、特定區域有所定義,請說明之。並就二者相關之規劃內容應該如何納入各級國土計畫中之層級、程序與方式,請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國土計畫法第3條之法定定義,後段考體系設計:都會區域計畫與特定區域計畫並非獨立之計畫層級,而是納入「全國國土計畫」中一併規劃,藉以解決跨行政區之協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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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實施地籍圖重測確認土地界址點位置應依一定之順序辦理,請先說明該順序為何?若當事人對於界址點位置有爭議時,應該循何程序辦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籍圖重測之界址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為第一順位;逾期不設標或不到場者,始依土地法第46條之2所定四款順序逕行施測。界址爭議則進入調處與司法救濟程序,與測量錯誤之聲請複丈屬不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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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實施市地重劃時,由於個別土地地價、區位之差異,重劃分配之結果難免產生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之價值與應分配價值不相等,產生差額分配之情形。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增配或短配之差額分配的情況有何?又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如何處理?請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市地重劃以「權利價值不變、原位置分配」為原則,但受地價、區位、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及街廓道路配置之限制,實際分配面積難與應分配面積相符,法制乃以「增配/短配並以差額地價找補」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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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所有之土地與乙所有之土地二地相毗鄰,界線犬牙交錯、曲折不整,因而申請土地複丈。請問依規定得申請土地複丈之情形有何?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地價改算依規定如何處理?又土地價值有增減時,如何處理?請分別敘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三段:得申請土地複丈之事由、界址調整後之地價改算、以及調整後價值有增減時之稅捐與登記處理。關鍵觀念是「界址調整視同土地移轉」,價值減少之一方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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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在主管機關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原合法之建築物因與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時,試問,依法應如何處理?又若主管機關對於該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在國土計畫中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依規定應予適當補償,該補償之性質為何?請析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國土計畫法對「既存合法使用」之過渡處理(保障繼續使用、准修繕不得增改建、必要時限期改善並補償),後段考補償之法律性質,應定位為公法上之「損失補償」,其理論基礎為財產權社會義務逾越界限所形成之「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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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需用土地人因公共事業之施行,申請徵收應以事業所需者為必要,惟有礙於原權利人之使用時,原權利人可為完全徵收之請求。試就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中有關完全徵收之規定列出,並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徵收應以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必要性原則),惟部分徵收後之殘餘部分若已不能為相當之使用,等同使所有權人保有無從利用之財產,故法制賦予所有權人「請求一併(完全)徵收」之權利,此係由人民發動、需用土地人被動承受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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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擬將所有土地一筆出售予乙,雙方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則前揭「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何時?本件應繳登記費之計算基準為何?又登記申請人於何種情形下得請求退還所繳之登記費?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環環相扣:申請期限之起算點(權利變更之日)、登記費之計算基準(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以及登記費之退還(撤回、駁回,五年內請求或援用)。本件為買賣,權利變更之日即「契約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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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於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主管機關仍須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重新測量)。又基於人民申請亦須進行(例如)土地鑑界複丈。「地籍重新測量」與「土地鑑界複丈」本質上存有若干相異之處,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提出五點相異之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籍重新測量是以「面」為單位、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全面重建地籍;土地鑑界複丈則是以「點」為單位、依人民申請在實地標定既有登記界址。二者在發動主體、範圍、程序、效力、費用與救濟上均有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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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按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不得為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但如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並以建物為例,舉例說明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建物而得為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之情形。(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登記規則揭示「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之原則,其理由在於物權公示與登記一致性;但設有「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但書。以建物為例,最主要之例外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囑託就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等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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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按「市地重劃」為都市地區土地整體開發之重要實施工具,而「重劃前、後地價查估結果」更是重劃地區內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與實施土地交換分配之重要依據。茲 A 市為辦理某地區之市地重劃,則「重劃前、後地價查估」工作應如何進行?所稱「重劃前」與「重劃後」各指何時?又土地所有權人對地價查估結果若有爭議,應如何為救濟?試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比例、抵費地面積與土地交換分配,均以重劃前後地價評定結果為基礎。關鍵觀念是:重劃前地價與重劃後地價係「同一價格日期」下之「兩種土地狀況」,而非兩個不同時點之市場行情,如此方能排除物價與景氣變動,確保負擔計算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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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另,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請問上述兩種優先購買權有何差異?其立法目的各為何?申請權利移轉登記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以證明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請詳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比較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與第104條(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要從權利性質(債權效力或物權效力)、權利主體、立法目的三個面向對照,最後回到土地登記規則對「放棄或視為放棄」應附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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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報請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舉行公聽會時,應辦理之事項為何?又,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所稱「爭議」所指為何?如何提出異議?請分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的事前程序:事業計畫報請許可前的公聽會,以及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因重大建設須徵收時的聽證程序。作答依「公聽會應辦事項→爭議的意義→異議提出方式」三段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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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採圖解法與數值法辦理分割複丈,所應依循之規定各為何?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分割複丈依原地籍圖成果的性質分為圖解法與數值法兩種,關鍵在於「依什麼資料定界址與算面積」。作答應先說明兩者適用區域,再分別說明測量、界址點、面積計算與成果處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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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何謂測繪業?經營測繪業者,如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可否兼職?請依國土測繪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25 分)
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說明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量及採圖解法測量時,有關面積計算及位置誤差之限制有何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戶地測量依地籍圖成果型態分為數值法與圖解法,兩者的差異集中在「面積如何計算」與「界址點位置誤差如何限制」。作答以對照方式呈現,並說明差異的原因在於成果載體(坐標 vs. 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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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規定有關不動產糾紛案件之調處,係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為之。試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之相關規定,敘明其準用前開土地法規定,進行調處的不動產糾紛案件有那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法第34條之2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行政調處先行解決糾紛、減輕訟累;地籍清理條例處理日據時期及權屬不清的土地時,多處規定權屬爭議準用該調處程序。作答先說明調處制度,再列舉地籍清理條例準用的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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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如何辦理地籍測量及分配清冊之釐正?(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進入「地籍整理」階段:主管機關要把分配成果落實到實地與地籍資料,包括埋設界樁、實施地籍測量、計算面積,並依測量結果釐正分配清冊,最後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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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現行土地相關法規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係採相當補償,除了地價補償、改良物之補償或遷移、中低收入戶之安置、接連土地之損失補償,尚有營業損失補償。試說明有關營業損失補償部分如何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徵收補償採「相當補償」原則,除地價、改良物等直接損失外,對於合法營業因徵收而停止或縮小規模所生的損失,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另定營業損失補償。作答說明要件、補償範圍、計算方式及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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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土地登記行政上,所謂「註記」之意涵為何?並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舉 3 項關於註記之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註記是登記實務中與「登記」相對的概念:登記會發生物權得喪變更或公示的法律效力,註記則只是將與土地或建物有關的事實或法令限制記載於登記簿,以供公示參考,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作答先界定意涵,再舉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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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於依法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之要件為何?請分別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述之。又,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宣告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試問:本號解釋認為違憲之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收回權是徵收目的未實現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回復所有權的權利,土地法第219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分別規定其要件;釋字第763號則從正當法律程序指出舊法缺少通知義務的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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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建物地下層之測繪,有何規定?請說明其內容。又,同規則所稱「特別建物」之意涵為何?特別建物之建號如何編列?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建物測量的兩個細節:地下層的測繪方式,以及「特別建物」的定義與建號編列。作答依題目順序分三段,先說明建物第一次測量的一般原則再進入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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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試問:於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地政機關對於其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依規定應如何辦理?又,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6 點第 2 項規定:「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準此,於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該依據法院判決確定之界址,所進行施測之結果不服時,是否得依前述土地法第46 條之 3 規定申請複丈?請附具理由解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籍圖重測的公告與異議複丈:一是公告期滿異議複丈尚未處理完竣時標示變更登記如何辦理,二是依法院確定判決界址施測的結果能否再依第46條之3聲請複丈。核心觀念是「重測成果確定性」與「確定判決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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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謂基本測量?何謂測量標?主管機關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依法應如何辦理?試依國土測繪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的基本名詞定義,以及主管機關為設置永久測量標而使用他人土地時,「通知—使用—補償—爭議處理」的法定程序。先定義、後程序,條理分明即可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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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籍測量之程序為何?又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使用儀器設備,其保養校正依法有何規範?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 3
陸資公司為供其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需要,依規定申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經許可後,於何種情形下,內政部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試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陸資公司為業務人員住宅需要取得不動產,經內政部許可後之事後監督:何種情形應撤銷(自始不合法)或廢止(事後違反)許可。先交代許可之法源與性質,再分撤銷、廢止兩類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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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共有物分割應申辦何種登記?又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如何處理?試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共有物分割應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部分共有人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原則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例外僅轉載於設定人分得之土地。本題以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為主,並連結民法共有物分割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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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共有土地辦理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之要件為何?又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 2
需用土地人訂定安置計畫之目的為何?其訂定之前提要件為何?又此安置應包括那些事項?請依土地徵收條例列舉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安置計畫是土地徵收條例為保障弱勢居住權而增訂的制度:需用土地人在勘選用地階段,就因徵收致無屋可住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事先規劃安置措施。依「目的—前提要件—安置內容」三段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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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於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處理?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租佃爭議採「調解、調處前置主義」:先經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再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始移送法院。依程序層級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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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關於申請調整地形之土地複丈案件,應檢附那些書狀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調整地形屬土地複丈之一種,因涉及相鄰土地面積增減與權利移轉,申請時除一般複丈文件外,還須附調整地形之協議或契約與權利人同意等文件。先說明意義,再分一般文件與特別文件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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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對於此一規定,請舉例說明「預告登記」之原因。並請就現行土地相關法律規定中,列述三項關於「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預告登記是保全以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之請求權的限制登記;「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則散見於各土地法規,目的在確保公權力行政(徵收、重劃、欠稅執行等)不被移轉規避。先說明預告登記原因並舉例,再列三項禁止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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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國 95 年,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經商,約定清償期為 105 年,並以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嗣於 99 年因地籍圖重測,A 地號土地標示變更為 B 地號,但登記機關卻漏未將重測前 A 地號土地上已登記之抵押權轉載於重測後B 地號土地登記簿。100 年,甲因資金需求,轉向丙借款 300 萬元,並以 B 地號土地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予丙。101 年,乙發現其抵押權漏未登記於 B 地號土地,爰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試問:此際,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登記錯誤遺漏的實例題:重測時漏轉載乙之抵押權,其後善意第三人丙信賴登記取得抵押權。核心在土地法第69條更正登記之程序與界限,以及第43條登記絕對效力對丙之保護、第68條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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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所有 A 地號土地經劃入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並經土地徵收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區段徵收後,交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區段徵收,並以書面通知甲。試問:於徵收公告時,甲如對公告中之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時,其究應如何處理?又,甲對於 A 地號土地之權利義務何時終止?請就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區段徵收公告後兩個問題:對補償價額不服的「異議—復議—行政救濟」程序,以及被徵收人權利義務終止的時點,並須區分領取現金補償與申請發給抵價地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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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準此,此項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有何限制?又,關於越界建築之建物,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建築面積應如何測繪登記?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一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限制(都市計畫法第50條授權各地方訂定臨時建築辦法);二是越界建築之建物辦理第一次登記時,越界部分如何測繪登記。分別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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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向乙購入某棟建物之地面層,近日該棟建物之其他樓層所有權人申請建物專有部分之測量,甲始發現其建物之專有面積與建物登記簿上所載者不符且大幅減少而受有損害。嗣後,甲得知其原因為先前該棟建物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時,測量單位因錯誤轉繪其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所致。甲認其屬「登記錯誤」而依據土地法第 68條第 1 項規定向該管地政機關求償,該地政機關則以非其所致而拒絕賠償。則申辦前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依法應備之文件為何?本案損害賠償應如何處理?試依法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兩部分:一是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備文件,二是測量轉繪錯誤導致登記面積不實時,能否認定為土地法第68條的「登記錯誤」而由地政機關負賠償責任。作答關鍵在於:測量成果是登記的基礎,屬於登記程序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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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有一地於其上建有房屋一間供自住,一直繳納地價稅,多年前該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而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惟甲於日前始獲知此情。其乃旋即申請改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及申請退回先前溢繳之地價稅,但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甲未履行稅捐稽徵法上之申報協力義務而否准其申請退稅。則何謂「申報協力義務」?本案應如何處理?試依土地稅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的申請要件,以及稅捐稽徵法溢繳退稅與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的關係。重點是區分「依職權適用」與「須經申請才適用」兩種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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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按都市計畫倘若已指定以「市地重劃」作為整體開發者,固然應以其指定之地區作為實施重劃之範圍。於實務上,決定其地區範圍之評估因素為何?有何問題?倘若市地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其實施確有困難者,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予以分析。(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市地重劃區範圍雖以都市計畫指定為原則,但實務上仍需評估地形地物、財務可行性與地主意願等因素;重劃計畫書核定公告後如實施確有困難,應依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重劃計畫,以兼顧公益與人民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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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占有乙之土地之一部,並於其上建有房屋,今甲擬對之申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地政機關應如何辦理其位置圖之測繪?於申辦前開登記時,甲應具備之要件為何?倘若乙對甲之申請案主張異議者,應如何處理?試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予以分析。(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時效取得地上權須先測繪占有位置,再由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占有符合法定期間等要件申請登記;登記程序中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地政機關應依土地法調處程序處理,調處不服者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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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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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請闡釋本條所稱「回復原狀」之意涵。又,對於回復原狀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究係如何回復其所有權?請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法第12條處理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時的所有權消滅與回復。本題要解釋「回復原狀」(實務稱浮覆)的意義,並說明原所有權人回復所有權的程序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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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法律性質為何?又,共有土地於辦竣重測後,申請人始持重測前土地標示之民事確定判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物分割複丈、登記時,其重測後地籍圖形、面積與重測前不相符合者,地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請分別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籍圖重測是為了解決地籍圖破損、誤差而重新測量土地標示,性質上是確認土地經界與標示的行政行為,不改變私權歸屬。重測後若持重測前標示的判決申請分割,地政事務所應以判決意旨為準,轉換到重測後的圖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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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除此之外,同法中其他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之規定為何?試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嚴重限制人民財產權。都市計畫法除第48條的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外,另設容積移轉、公私土地交換、民間投資興辦等多元取得方式,並搭配稅賦優惠,以緩解財政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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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4 月 26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09 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試問:本號解釋所指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違憲之條文內容為何?又,其違憲之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釋字第709號解釋(102年4月26日)以正當行政程序為核心,宣告當時都市更新條例關於事業概要核准、申請同意比率及事業計畫審議程序的規定違憲,要求一年內檢討修正。作答應先列違憲條文,再分析憲法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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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