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13~115 年共 3 份試卷、12 題,其中 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司法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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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某日上午 10 時餘,A 載罹患急症之家人前往醫院就醫,情急之下將車停放於路邊劃設紅線位置,於急診室待了約近 22 小時。翌日 8 時左右診治完畢後,A 隨同家人欲開車回家,發現遭舉發共 6 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並分別處以罰鍰。A 認其僅違規停車一次,並非來回去留停靠數次,應認僅一次違法行為,再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深夜時段(0:00-6:00)之違停,應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員警未扣除深夜時段逕為舉發,即使扣除深夜時段,亦平均 3 小時舉發一次,實過於浮濫,有構成一事二罰與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法。請分析 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外觀是違停罰單,實質在考三件事:長時間違規停車究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以舉發次數計算違規次數是否牴觸一事不二罰、以及裁罰基準(含深夜勸導)對執法機關的拘束力與比例原則審查。作答應先定性行為,再依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處理一事不二罰,最後分別檢討細則之拘束力與裁量瑕疵,並帶入緊急就醫之責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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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運動員為由政府 100% 持股之 B 國營事業進用之員工,當時係依 B 國營事業男子球隊新進僱用球隊隊員甄試管道進聘。在未經報准之情形下,A 自行透過經紀人與 C 民營企業進行商業合作,代言其相關產品。B 國營事業主張依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相關規定,A 之行為應屬違法之公務員兼職,應受懲處。後 B 國營事業所屬主管機關發布函釋謂: 「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相關規定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 ,為本案解套,立法院並將類似內容入法修正公務員服務法。請針對本案,特別是在公務員服務法修法前,A 是否涉及公務員義務之違反,進行分析。 (25 分)

    (25 分)

  3. 3

    B 建築主管機關認為,A 在其所有農地上所蓋之工廠,並未依法申請建照,屬不符建築法規與土地使用分區之違建,即對 A 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A 表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A 遵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拆除處分。訴訟繫屬後,B 建築主管機關以行政不停止執行為由,逕行派人拆除完畢。請分析行政法院對於 A 提起之行政訴訟,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拆除處分於訴訟繫屬中已執行完畢,本題核心是訴訟種類之轉換與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續行撤銷訴訟並命除去執行結果,或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轉為違法確認訴訟,並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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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今有 A 企業工會,因所屬會員有關於資遣費計算爭議,欲發動罷工,但對於爭議是否屬於權利事項有疑慮,遂請求所在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惠示。主管機關經研議後,認工會會員之訴求既在於資遣費應優於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之調升,性質上應屬主張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的調整事項,並非禁止作為罷工標的之權利事項爭議,是發函回覆工會前開意旨。A 企業工會收受後,決議依法發動罷工,惟之後遭雇主提起訴訟,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該等爭議應屬權利事項,因此判決罷工違法,A 企業工會與相關工會幹部對雇主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A 企業工會認為其因主管機關之函覆而受敗訴判決,故憤而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請分析其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行政機關錯誤之法律意見函覆可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關鍵有三:函覆之性質(觀念通知或行政指導)、法律見解錯誤是否即屬不法且有過失、以及函覆與工會敗訴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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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漁民甲私自進口中國大陸產製食品一批,被海關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裁處罰鍰並沒入貨物,甲查詢得知其案件於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相關之規定,其認為應無須承擔海關裁處之高額罰鍰,因此認為海關有裁量權行使之瑕疵。試從行政裁量之學理,論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法律性質,以及參考表對海關進行個案裁罰時之拘束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典型裁量基準考題:先定性「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為裁量基準性質之行政規則,再論其對機關之拘束力(原則拘束、例外得偏離但須說明理由)與對人民之間接效力,最後以裁量瑕疵三類型評價海關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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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某甲未申請許可,即於自己業已築高牆與外界隔離之所有土地建造房屋,經鄰人檢舉後,主管機關發函通知甲,稱將於三日後到現場進行調查,請甲配合云云,甲不服,試問主管機關可否以強制進入私有土地進行調查?人民不配合時,得否強制執行?人民不服行政調查行為時,如何提起救濟?(25 分)

    (25 分)

  3. 3

    市民甲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某項由社會主管機關職掌之家戶補助,因甲之家戶人口狀況複雜,經多次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補送件後始完成全部之申請程序。該社會主管機關採分次審查與核發補助款之方式時,對於最後 2 次之補件申請內容,均未給予甲說明之機會,結果有 1項甲期待可獲得之細項被少算,另 1 個細項則有溢發情形,甲對於被少算部分不服,卻誤向戶政機關提出異議,戶政機關未經詳查,即作成事後該社會主管機關亦應作成之相同內容處分。試問:該社會主管機關未給予甲說明機會之瑕疵,其法律效果為何?就溢發之款項,該社會主管機關如何要回?本件戶政機關作成之處分,其效力為何?(25 分)

    (25 分)

  4. 4

    某農產品加工業者將壓榨取汁後之果皮殘渣任意棄置於停車空間,招引無數蒼蠅老鼠,並影響鄰近住家衛生。試詳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如何援引相關行政法律規定,依污染情形行使公權力,並回復污染前環境?(25 分)

    (25 分)

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所有之建築物 Y,由乙行政機關決議登錄為歷史建築,且於 109 年 6月 18 日以 A 函公告之,甲不服遂針對 A 函提起訴願,主張乙之決議並未依法踐行相關程序,請求撤銷該決議。惟乙行政機關於前項訴願程序尚未終結時,另於 109 年 12 月 10 日就同一事實,補正相關程序後,復公告 B 函,其內容略以「主旨:有關本市登錄 Y 為歷史建築之公告,敬請台端協助更正內容公告,請查照。說明:……」 。甲亦不服 B 函,欲提起行政救濟。試問,A 函與 B 函之法律性質各為何?甲與法院究應依 A函或 B 函提起救濟?(25 分)

    (25 分)

  2. 2

    甲私自於與鄰居共用走廊間,增設外推式鐵門,致該門向外開啟時,不僅占用共同走廊,並堵住毗鄰住戶外門出口,妨礙出入且影響逃生安全。乙機關接獲檢舉後,依法對甲處以罰鍰並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將連續處罰。試問,從裁罰性不利處分和管制性不利處分之概念與區別,如何說明「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將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25 分)

    (25 分)

  3. 3

    甲因病開刀後未痊癒,反致器官受損,甲認為係因開刀時,使用含有某成分之藥物所導致,遂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藥害救濟給付150 萬元。經衛生福利部所屬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本件非屬「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之情形,不符合藥害救濟之給付要件。甲不服,對衛生福利部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衛生福利部應依甲藥害救濟之申請,作成核准藥害救濟給付 150 萬元之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則略以「藥害救濟制度性質上為一種社會補償,其所著重者,乃對於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受害者損害之填補,而非在追究醫療責任」 。試問,甲可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並請詳述何謂行政法院所稱之「社會補償」?(25 分)【參考法條】藥害救濟法第 4 條第 1 項「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25 分)

  4. 4

    甲公司獲得乙政府某區段徵收委託開發案之標案,並簽訂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後乙以甲於投標文件中,部分事項有與事實不符之記載,乃依政府採購法及系爭契約之規定,以函文通知甲終止系爭契約。甲認為系爭契約屬行政契約,且並無乙所指得終止契約之事由,乙所為終止契約於法無據。試問,系爭契約之法律性質係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針對乙終止契約於法無據之主張,甲則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行政訴訟類型,是否適當?(25 分)

    (25 分)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