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三等考試,民國 103~103 年共 1 份試卷、4 題,其中 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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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乙、丙共有 A 地及 B 地,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甲向丁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以 A 地的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以擔保。甲尚未清償對丁貸款的本息,乙請求甲、丙分割 A 地及 B 地,由乙單獨取得 B 地,被甲、丙拒絕,乙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試問:丁債權的抵押權應如何處理?甲、乙、丙分得的土地如價值不相等,應如何補救?(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共有物裁判分割的兩個核心問題:一是共有人應有部分上既存抵押權在分割後如何處理(民法物權編 98 年修正後的移存規定),二是原物分配價值不等時的金錢補償及補償請求權的法定抵押權保障。作答應先確認乙得請求合併分割,再依序處理抵押權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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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有 A 屋,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就 A 屋與乙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總價係由乙承受甲對丙銀行的 730 萬元貸款債務,並自簽約日起由乙向丙按月繳納貸款本息 4 萬 5 千元,並約定等乙另覓得買受人後,由甲直接將 A 屋移轉給該買受人。乙簽約後向丙銀行繳納本息 6 個月,仍未覓得買受人,其後即未繳納本息。甲於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乙辦理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乙表示因未覓得買受人,其買賣契約即未生效,甲則表示解除契約,但自行繳納 45 萬元本息後即未再繳納。丙銀行聲請拍賣 A 屋,以 450 萬元拍定,全數由丙銀行取得。甲向乙請求賠償多繳的 45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乙「承受甲對丙之貸款」作為買賣價金,是債務承擔還是履行承擔;「另覓買受人」之約定是停止條件還是不確定期限;以及甲解除契約後,能否就自行繳納的 45 萬元向乙請求損害賠償。須層層判斷,最後回到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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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向該管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50 萬元未還,請求命乙支付甲 50 萬元。試問法院就甲之支付命令聲請為裁定前,為判定甲之請求有無理由,得否訊問甲及乙?如乙收受法院所發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及執行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支付命令是督促程序,目的在於迅速取得執行名義,法院僅作形式審查、不訊問債務人。第二小題是 104 年民事訴訟法修正的重點: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只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作答須以現行法為主,並對照修法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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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而經乙背書之票面金額同額之支票一紙,屆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試問如乙抗辯:該支票係其持向甲借貸 200 萬元,作為擔保之用,但甲並未將該借款交付乙,則本件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甲在訴訟繫屬中,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乙、丙連帶給付 100 萬元,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第一問考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判斷依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而非被告之抗辯;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者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二問考訴訟繫屬中追加原非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主觀追加)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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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