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法制組)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2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國際經貿法律、法制、經建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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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每股面額為10元。關於公司盈餘分派A公司章程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其分派如下:1.提繳稅捐。2.彌補累積虧損。3.預估保留員工與董事酬勞。4.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5.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並得出席過半數同意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甲為A公司股東,持有無表決權特別股11萬股,認為公司現金股利分派決定權應回歸至股東會,故而在本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向董事會提出以下議案,要旨略為「刪除章程第18條第1項第5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等文字」、「刪除第18條第2項」。惟甲前開提案在A公司董事會審查後被拒絕列入議案,理由略為「一、甲為無表決權股東,並無提案權;二、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三、提案數量超過一項。」關於A公司董事會拒絕甲之提案,請詳細分析是否有理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提案權。應就董事會三項拒絕理由逐一檢驗:無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有無提案權、修章提案是否為股東會所得決議、提案是否違反一議案原則,最後再綜合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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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清償對乙之債務,簽發未記載金額之本票交予乙,並與乙約定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範圍內得視債務返還狀況乙自由補充。詎料,乙事後補充填寫20萬元後再背書轉讓予不知情之丙,作為其購買二手汽車之價金。丙取得本票後再以18萬元為對價,轉讓予知悉甲、乙間前開約定之丁。執票人丁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得否主張「本票簽發時未記載金額,缺少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乙違反甲、乙間之補充約定」、「丁知悉甲、乙間之補充約定」等抗辯,拒絕給付票款?請仔細分析並具體作答。(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空白授權票據的經典題型。三項抗辯分屬不同層次:票據是否因欠缺金額而無效(物的抗辯)、越權補充可否對抗執票人、以及惡意執票人之抗辯切斷是否例外不適用。核心在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與第13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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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於2018年3月1日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X保險公司(下稱X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健康保險,約定保險費為年繳,繳費期限為每年之3月1日,繳費方式為X公司寄發帳單後,由甲自行到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費。2022年2月初時,X公司寄發當年度之繳費通知書,甲並未繳納,X公司乃於到期日後同年3月10日發出催告通知,經甲住所之大廈管理員於同年3月15日收取並轉交甲,但甲疏未注意而未處理。於同年11月初時,甲自覺身體有異狀,向X公司詢問保險事宜,始知未繳費而契約已停效之事實,並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X公司接受甲復效之申請隔日,即要求甲到指定醫療機構體檢並提供體檢報告供其審查。甲於體檢時,發現有胰臟癌,腫瘤大小約二公分,胰臟癌成長到二公分大小約需三年之時間。甲提供體檢報告予X公司,X公司於二日後,即以甲有胰臟癌,屬於其會拒保之體況,故拒絕其復效。試問:依保險法規定,X公司拒絕甲復效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人壽保險附加健康保險之停效與復效。關鍵有二:復效申請是否已逾停效後六個月而使保險人取得可保證明之審查權;以及「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比較基準時點,究以訂約時或停效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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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X公司擁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A船舶,於2023年1月時與甲締約,以其所有之A船舶,自菲律賓宿霧港出發,載運甲託運的貨物至臺灣臺北港,運費30萬元,其中20萬元,甲與X公司締約時即已付款。A船舶抵達臺北港時,因船舶發生故障而遲延到港導致甲有損失50萬元;X公司於此趟航行亦積欠船員乙、丙、丁等人薪資各50萬元。於A船舶抵達臺北港時,X公司即委由戊進行修繕,修繕費用500萬元。X公司於2022年時,即以A船舶設定船舶抵押權向自然人己借款1,500萬元。於戊將A船舶修繕完畢而尚未交付於X公司時,X公司因無力支付500萬元之修繕費用及其他債務,A船舶遂被拍賣,拍得價金2,000萬元,此時,X公司所有財產僅剩A船舶之拍賣價金及甲未付之運費。甲主張其雖積欠X公司運費10萬元,但X公司之遲延亦造成50萬元之損失,故其得以主張抵銷;船舶抵押權人己亦主張就A船舶拍得之價金於其債權之1,500萬元內全額優先受償。試具明理由說明甲、己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船舶拍賣價金之分配順位與運費之抵銷。應先將各債權定性(船舶優先權、留置權、船舶抵押權、普通債權),再依海商法之位次規定排序,最後計算2,000萬元是否足以滿足己之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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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公告於民國 111 年 6 月10 日召開年度股東常會,並依法發出開會通知並完成相關公告程序,甲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3.5%之普通股並持續超過 1 年,甲對開會通知中一項報告案有意見,該案為有關公司現金股利分配案,甲認為公司保留太多盈餘,但卻無任何未來擴大營運之說明,且 A 公司近年有幾件轉投資於基改食品事業,甲認為此種投資不僅風險太高,亦有違生物倫理,已多次發函要求公司停止此類投資。因此,甲於收到開會通知後與其律師商議提出股東會議案內容如下:案由:調整現金股利發放數額及轉投資案。說明:A 公司保留太多盈餘,提請股東決議將現金股利分配自董事會報告案之每股配發 3 元提高至每股 5 元;若董事會拒絕調整,請董事會協助修改提案,改為提請股東決議公司保留之盈餘不得轉投資於任何基改食品事業,除非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甲提出上述書面提案要求 A 公司提交於股東會表決,您為 A 公司法務長,請您為董事會說明股東甲得否提出以上股東會提案以及其所提議案適法性分析供董事會參考,請分就股東提案內容及程序適法性、要求董事會協助修改提案內容等爭點詳予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同樣考股東提案權,但事實設了三個陷阱:現金股利案已列為報告案,顯係章程已授權董事會決定;甲一次提出二項(含備位)議案;提案係於收到開會通知後才提出,時點可能已逾公告受理期間。宜以法務長意見書之體例,分程序與實體逐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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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手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聘請乙女星代言,於民國(下同)111 年 2 月 1 日簽約,預定 111 年5 月 2 日開拍代言影片,111 年 8 月 1 日公演並站台,A 公司於簽約日簽發到期日 111 年 5 月 1 日本票面額 1,500 萬元整為訂金,票上發票人欄位有 A 公司及甲之印章,其他形式要件均已具備。乙於 111 年 4 月 1 日於各大報及電子媒體頭版刊出吸毒及性醜聞,一日之間多家娛樂業宣布永遠停止與乙之契約關係,乙之所有演出機會均被取消,A 公司亦於當日向乙解除契約,上述各訊息連續多日登上全國各種媒體,並引起網路數日最高聲量討論。乙於 111 年 4 月 15 日背書轉讓本票給某娛樂經紀人丙,作為向丙購買市價 800 萬元之套房。丙於 111 年 5 月 2 日向 A 公司及甲主張請求給付票款。問上述事實中各當事人間之票據法律權利與義務如何?請詳為論述,若有事實不足,請考生為必要之假設論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應分三層作答:甲是否為共同發票人而負個人票據責任;A公司得否以代言契約已解除之原因關係抗辯對抗丙;以及丙以市價800萬元之套房換取面額1,500萬元本票是否屬不相當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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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欲進口一批電子零件而向日本 B 公司購買,並約定由 B 公司委託海運公司運送。B 遂向 C 承攬運送人訂立運送契約並擬由日本運往基隆港。C 承攬運送人轉由 D 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實際運送,但由 C 承攬運送人簽發載貨證券。惟運抵基隆港時,在港區內由 D 選任負責接駁搬運貨櫃之 E 公司所僱用之司機甲因行駛超速致貨物毀損滅失。試問 A 持有載貨證券向 C 承攬運送人請求時,C 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又是否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承攬運送人C簽發載貨證券後,是否因民法第664條而視為自己運送而須負運送人責任;以及貨損係由實際運送人D所選任E公司之司機超速所致,C可否主張海商法之單位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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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於契約訂立時,A 保險人就傷害保險部分詢問甲之職業,甲締約當時據實說明其為上班族。於契約存續期間,甲因上班族收入過低,遂轉行當外送員以賺取更多報酬。某日於出遊時,甲不幸發生車禍,遂向A 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此時 A 保險人方知甲變更其職業之事實,試問依現行保險法規定,A 保險人對甲應否負給付保險金之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傷害保險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甲由上班族轉任外送員屬職業變更、危險程度增加而未通知,但保險事故係出遊時發生車禍,與增加之危險並無因果關係,這是本題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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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 480 萬股,其中 450 萬股為普通股,30 萬股為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其每股 10表決權,全部特別股由甲持有;又 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三名董事及一名監察人。今年 A 公司股東常會除有董事、監察人改選案外,另向持股120 萬股之大股東乙購買土地(下稱購地案) ,以興建新廠擴充公司產能之用,而公司購置不動產案,依 A 公司章程規定,須經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現 A公司股東常會召開時,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350 萬股的股東出席,其中包括甲、乙均有出席股東會。試問甲對購地案及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案,各有多少表決權及選舉權?購地案應至少獲多少表決權之同意才通過?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表決權計算與利害關係股東之迴避。三個小問都要算出具體數字:甲於購地案之表決權、於董事與監察人選舉之選舉權,以及購地案通過所需之最低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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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已退休之 A 公司前董事長甲認識年輕女性友人乙,兩人經常往來聚餐出遊,某日乙告知甲急需資金周轉,委請甲簽發本票一紙,作為乙向他人借錢擔保之用,甲不疑有他,於不知情下使用乙提供之俗稱「擦擦筆」的原子筆簽發一紙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的本票供乙使用,兩人並約定於本票票載到期日前歸還本票予甲或乙給付甲 20 萬元票款資金。嗣後乙將此本票金額變更為 90 萬元後,以 50 萬元代價,將該本票背書轉讓售予不知甲乙約定及金額遭變更的丙。丙於本票到期日屆至提示付款遭拒後,向甲、乙行使票據權利時,甲有無理由可拒絕對丙負票據責任?請附理由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擦擦筆」簽發本票後金額遭變更為核心事實,主要爭點為票據法第16條票據變更之效力、丙是否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而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以及甲使用可擦除之筆是否應例外依變更後文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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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美國進口商 A 公司在民國 108 年 10 月間,向臺灣出口商 B 公司購買 200卷冷軋鋼卷,雙方約定採取 CIF 貿易條件。B 公司委託 C 海運公司,將系爭貨物從臺灣高雄港運送至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紐奧良港。C 海運公司裝載系爭貨物於船舶後,簽發載貨證券予 B 公司。待系爭貨物運抵目的港後,A 公司持系爭載貨證券請求 C 海運公司交貨,受領後卻發現系爭貨物在運送途中浸水而嚴重鏽蝕,乃向 C 海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雙方對於應以何國法律作為準據法發生歧見。而系爭載貨證券背面約款有關準據法,記載為:「應以西元 1936 年 4 月 16 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為準據法」 。請詳附理由及司法實務見解,回答系爭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之準據法約款,對 A 公司、B 公司及 C 海運公司是否具有拘束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載貨證券背面準據法約款之拘束力。應分別就運送人C、託運人B與載貨證券持有人A三方討論,以我國實務認為載貨證券係運送人單方簽發、其上記載不當然為當事人合意之見解為主軸,再以海商法第77條之保護較優原則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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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繳費十五年期之終身人壽保險,約定繳費方式為年繳。甲繳費五年後,因投資失利,無力按期繳納保險費,而 A 公司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在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而仍有不足時,A 公司經合法催告後,通知甲系爭保險契約效力停止。而在系爭保險契約停效三個月後,甲身體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經常咳嗽出血、全身倦怠,甲擔心自己可能罹患不治之症,故通知 A 公司其欲補繳保險費及相關費用辦理復效。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A 公司得否要求甲進行健康檢查,以決定是否同意復效?(10 分)

    (二)倘若甲在系爭保險契約停效一年後,身體狀況才出現重大變化,此時,甲通知 A 公司其欲辦理系爭保險契約復效,並赴 A 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而檢查結果發現甲罹患絕症。此時,A 公司得否拒絕甲之復效申請?(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均圍繞保險法第116條之復效制度:停效未逾六個月者為當然復效,保險人無審查權;逾六個月者保險人得要求可保證明,並僅得以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為拒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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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T公司為我國上市公司,主要從事晶圓代工業務,為因應5G時代到來,T公司預計跨足砷化鎵晶圓代工及封測業務,透過設置廠房並投入大量研發成本,於5G基礎建設需求動能強勁之藍海中突破重圍,搶占市場龍頭地位,然而,T公司市場派董事甲卻認為公司應著重於提升現有晶圓產能及良率即可,貿然進入新興領域之巨大風險恐將造成T公司損失慘重,因此於民國109年股東常會開會之停止過戶日前,將其股份全數設質,並將取得的資金全數投入市場,增加泛市場派之持股數,擬將公司派董事解任,試圖扭轉公司政策走向。於T公司召開股東會前夕,甲為避免其股份之表決權行使受有限制,竟主動辭任董事,並於股東會行使其全數之表決權,進而順利解任公司派董事,復於隨後之補選董事議案中再次當選為董事,並利用增加之持股掌握額外市場派董事席次,終致取得T公司之實質控制權。小股東乙主張因甲董事已將全數股份設質,卻仍得於股東會中行使表決權,遂向法院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惟甲卻抗辯其於股東會前已不具董事身分,且就表決權限制之規定亦不包括前次任期中所為之股票設質行為。請檢附學理及實務見解,就甲、乙主張之妥適性申論之。 (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公司法第一九七條之一第二項「董事設質過半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規範射程:該限制是否及於股東會前夕辭任之人?是否及於前次任期所為之設質?再回到乙提起撤銷之訴的要件與裁量駁回。應以立法目的(防杜董事高度設質套現、以槓桿操作而與公司利益脫鉤)為主軸,兼陳形式文義說與脫法防免說後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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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A公司董事長,授權副董事長乙代理甲,以A公司及甲之名義,與供應商丙洽訂原物料銷售契約之協商,為展現合作上之誠意,甲另授權乙於新臺幣20萬元之額度內可簽發本票支應協商過程之相關支出,惟乙除協商過程簽發共新臺幣15萬元之本票外,乙另基於丙之要求,開立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蓋有A公司、甲董事長及乙副董事長印章之本票予丙,作為契約禁止、履行、保密等相關義務之擔保。若未來A公司違反相關之契約上保密義務,丙提示本票作為損害賠償,試問副董事長乙應負如何之票據責任?試檢具理由說明之。 (20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副董事長乙之票據責任,核心為票據法第十條之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須先分辨乙所逾越者係「金額」抑或「授權事項」,再論票據文義性下之責任歸屬,末以丙為直接當事人、非善意第三人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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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外籍散裝貨船「幸運輪」於高雄港靠泊卸貨。今船舶所有人失去清償能力,已屆清償期未清償港埠費新臺幣1,000萬元。港埠當局如何依法實行海事優先權?試就學說與實務,附具理由論證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外籍船舶在我國港口欠繳港埠費,應依序處理三個層次:涉外案件之準據法、港埠費是否屬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以及海事優先權在我國如何實行(扣押船舶、取得執行名義、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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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船舶所有權人與乙保險人訂定船舶保險契約,當事人約定使用2003年國際船舶保險條款(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 2003),復約定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依約款第8條,保險人承保共同海損。今於保險期間船舶擱淺,甲之受僱人船長A採取共同海損行為將船上設備拋海,使船舶重浮脫淺而保全全體財產之安全。共同海損行為,依其構成要件,涉及要保人或其履行輔助人之故意行為,是否因此不具可保性而使該約款無效?請附具理由論證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共同海損行為所含之「故意」,是否落入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而使承保共同海損之約款無效。關鍵在於區辨「招致保險事故之故意」與「為保全共同財產所為處分之故意」:前者為道德危險,後者為損害防阻,二者法律評價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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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公司之部分廠房出售予乙股份有限公司,雙方並已依約履行。在之後召開的甲公司董事會中,董事 A 質疑董事長 B 主導該案,有賤賣公司資產之嫌。B 遂詢問在場所有董事,是否同意將該廠房出售追認案列入下次股東會議程,提請股東會討論,此一提議獲得在場之多數董事的同意。嗣後,在甲公司股東會中,「廠房出售追認案」獲得出席股東表決權中絕大多數的支持,決議通過。請問甲公司股東會就「廠房出售追認案」加以決議,是否因決議內容違法而無效?請就決議內容合法、違法之可能理由,詳細分析論述之。(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限定問「決議內容違法而無效」,故須先把公司法第一九一條(內容違法→無效)與第一八九條(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法→得撤銷)切開。實體爭點則在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分配:系爭廠房若非主要部分財產,出售本屬董事會權限,股東會就此所為之追認決議究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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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經營小本生意,A 之姪子 B 也來幫忙。因業務需要,A 平日常需簽發支票支付小額貨款,但 A 分身乏術,又對 B 信任有加,A 乃將個人印章及支票本交給 B,並授權其可代為簽發支票以支付貨款。後因 B 之兄 C欠下債務,債權人 D 追討甚急,C 求助於 B,B 乃以其手邊之 A 的印章及支票,簽發支票予 D,以清償 C 之債務。嗣後,D 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其債權人 E(E 不知 B、C、D 間就本支票簽發之過程)。若 E 屆期提示支票不獲付款,請問 E 可否向 A 行使追索權?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代簽名之逾越授權」加上「善意執票人」之經典組合。關鍵在於票面僅出現A之名義,票據上無從辨識B之代行,故不能逕依票據法第十條處理,而須循表見代理之法理與票據文義性、無因性,決定A是否對善意之E負發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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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出口商甲以 CIF 條件出售一批鐵捲給巴西商乙,委我國籍運送人丙承運。貨物裝載上船後,丙簽發一套三份無不得背書轉讓記載之正本載貨證券給甲,載貨證券上記載甲為託運人,乙為受貨人及受通知人。貨抵巴西後,因乙需貨孔急,出具擔保提貨書,丙在乙未繳還載貨證券的情況,便放貨給乙。詎料甲乙間存有貿易糾紛,乙並未支付貨款給甲,持有載貨證券並受有貨價損失的甲向運送人丙為貨物全損之求償。本件運送人丙是否應負責?法律基礎為何?設丙應對甲負責,就甲之貨價請求,丙可否主張海商法單位責任限制?就丙之賠款損失,丙可否依據擔保提貨書向乙請求?試分別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無單放貨(憑擔保提貨書放貨)之三段式考點:運送人違反憑單交付義務之責任基礎、其可否主張單位責任限制、以及其向提貨人之補償請求。主軸是載貨證券之繳還證券性與文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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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乙壽險公司的受僱業務員,甲向丙招攬投資型保單時,以乙壽險公司商品文宣夾帶甲自行製作之精美 MEMO 方式為招攬。乙公司商品文宣印有「不保證最低投資收益及不負責投資標的盈虧」等細小用語,甲自製 MEMO 上則載有保證保本率 105% /年明顯字眼,該 MEMO 並蓋有乙公司之營業處章。丙投保後,發現收益不僅不如預期,甚至低於保本率。試問:乙是否應對丙負責該 MEMO 所載保證保本率之差額損失?設乙應對丙負責,則乙可否向甲請求該差額損失賠款?(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保險招攬不實之責任歸屬:業務員自製文宣所載「保本一○五%」是否拘束保險公司,以及公司賠付後可否向業務員求償。主軸為業務員招攬行為之歸屬、權利外觀之信賴保護,與個別磋商條款優先於定型化條款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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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召開股東常會,其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將其行使方式記載於召集事由中。持有A公司股份10%之大股東甲,於開會前依法行使股東提案權,建議公司應強化對於非洲等國之布局,投資非洲B公司(甲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對此提案,董事會將之納入股東會之討論事項。於該次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會討論議案為:討論關於對 B 公司之投資討論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臨時動議另一個大股東乙事前以電子投票方式,反對A公司所有之提案。於股東會當日,乙認有不妥還是親臨股東會現場,當場表示:甲之提案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該提案不合法,並否定全部議案。此外並提出臨時動議:董事會於30日內,應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主持A公司股東會之董事長丙,以乙股東所提之臨時動議,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予以否決,並宣告此次股東會結束。試問此次股東會程序中有無瑕疵?請依公司法規定說明之。(25分)

    (25 分)

  2. 2

    甲居於臺北市,為支付購買名畫之價款,於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 2 日簽發記載乙為受款人、發票日為 107 年 3 月 22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付款人為 A 銀行臺北分行之劃平行線之支票一張,交付予乙。甲為避免該支票轉讓至第三人,並於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但未再簽名於旁。嗣後乙需金孔急,遂於民國 107年 2 月 1 日將該支票移轉背書給好友丙,乙為求謹慎起見,遂於支票背面再次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並將支票交付予丙。試問甲與乙分別於票據正面及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是否有效及具有實益?又甲若係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同樣未再簽名於旁,是否合法有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禁止背書轉讓之三個層次:發票人記載與背書人記載之效力差異、各自之實益、以及記載位置(正面或背面)對是否須另行簽名之影響。主軸為票據法第三十條,並須援引實務就正背面記載所採之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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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船舶運送公司停靠基隆港裝卸期間,因所委託的乙碼頭裝卸公司於使用船上起重吊桿進行吊掛作業時所配置之吊具有瑕疵,導致乙只正在吊掛中的危險品櫃摔落船艙,隨即引發爆炸起火,造成船舶及其他貨物嚴重損害。試問:

    (一)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分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8 分)

    (二)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8 分)

    (三)假設乙公司均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經計算後,如對甲公司及貨主可主張的單位責任限制累計總額高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額度,請問如何處理?(9 分)32070 全一張32370 (背面)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港區裝卸公司為主角,連問兩種責任限制之主體與客體適用範圍,再問二者併存時之計算順序。關鍵在於:單位責任限制得經喜馬拉雅條款法定化而及於裝卸業者,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則因主體限定而不及;且二者係「先個別、後總體」層層過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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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與乙為戀人,二人以「夫妻」相稱並共築愛巢以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思同居。甲因對乙用情甚深,故以自己為要保人,自己及乙為被保險人分別向 A 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並指定乙之母丁及甲自己為乙保單之受益人,而以甲自己為被保險人之部分,則未指定受益人。乙另向好友丙承租店面,經營文青咖啡店,並以該店面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簡稱「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附加營業中斷險。

    (一)乙之咖啡店遭飆車族縱火燒毀,乙乃就其營業中斷之損失向 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司則以乙非店面所有人無保險利益以為抗辯,試問 B 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5 分)

    (二)其後,因細故乙與甲正式分手,兩人並因此分居。乙終日以淚洗面,鬱鬱寡歡終得不治之症,丁見乙如此甚為心疼,乃於某夜親手拔除乙之維生系統,乙死亡。甲乃因而向A公司請求理賠,A公司則以甲無保險利益及乙死亡係丁之故意行為所致者二點以茲抗辯。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三)乙死後,甲心情極糟,乃以飆車發洩。某日將重機車騎上高速公路後,以時速200 km/hr之速度狂飆,終因失控撞上分隔島致半身癱瘓。甲事後乃向A公司請求意外事故之殘廢給付,A公司乃抗辯:甲之行為縱非故意,亦已達重大過失程度,拒絕理賠。問A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各有一個爭點:承租人對營業中斷損失有無保險利益、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保險人可否免責、被保險人之重大過失可否阻卻保險人責任。答題主軸有二:保險利益的種類與存續時點(財產保險須存續至事故發生,人身保險原則上只須訂約時存在),以及過失致損保險人仍負責、僅故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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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為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同時兼任 B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董事,乙則為 B 公司之監察人。A、B 兩公司欲共同集資購置北部一處不動產,監察人乙旋即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 。在系爭合約簽訂之前,乙代表 B 公司陪同 A 公司的董事長甲實地勘查該不動產。惟 B 公司主張,乙未經 B 公司董事會決議,擅以監察人身分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系爭合約,對於 B 公司不生效力。A 公司則主張,乙有代表 B 公司實地勘查該不動產,其代表 B 公司簽訂系爭合約自非無權代理。請申論下列問題:

    (一)公司法第 223 條規範之法律行為。 (20 分)

    (二) B 公司監察人乙依公司法第 223 條為代表行為前,應否先經董事會決議?(2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司法關於董事與公司交易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代表之規定:第一小題問該條所規範法律行為之範圍(是否包含董事為他人、雙方代表之情形、是否限於有利益衝突者),第二小題問監察人行使法定代表權前是否仍須經董事會決議,以及欠缺決議時對交易相對人之效力。答題要把「業務之意思決定」與「對外之代表行為」兩個層次分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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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委託乙方辦理室內裝修設計,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支票交付於乙,作為服務價金。乙遂將該支票交付與傢俱系統商丙,作為下單備料之價金,準備製造甲室內裝修所需系統傢俱。嗣後由於建材價格上漲,致乙未依合約所載設計圖樣施工,甲合法解除與乙間之委託契約,丙於票載到期日屆至時向甲提示付款,甲得否以業已解除其與乙間之委託契約為由,拒絕給付票款?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票據抗辯的典型題:甲為支票發票人,乙為第一受款人,丙為受讓票據之第三人。甲與乙間之委託契約已解除,屬甲與乙間之原因關係(人的抗辯),問題在於這種抗辯能否對抗執票人丙。答題主軸為票據無因性與抗辯限制,再檢討惡意抗辯與對價欠缺兩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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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乙二人為夫妻,婚後定居登記在甲名下位於臺北市的一棟豪宅。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 A 保險公司投保以其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人壽保險契約並指定乙為受益人。同時另行為甲名下的豪宅投保住宅火險。嗣後甲、乙二人離婚,甲亦未再婚。某日凌晨突然發生大火,甲逃生不及不幸葬身火海,乙遂向 A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甲的人身保險金及豪宅的財產保險金。試問:A 保險公司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可否主張乙無保險利益及保險契約因此失效為由,拒絕給付人身、財產保險金?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保險利益之存續時點在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有無不同,以及財產保險金請求權之歸屬。答題須先把兩個契約分開定性: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甲、受益人乙)與住宅火災保險(被保險人甲,題示未指定受益人),再分別回答 A 公司能否以乙無保險利益、契約失效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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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進口車商甲將車輛 50 輛交予乙輪船公司運送至臺灣,乙輪船公司據此簽發載貨證券予甲。嗣後車輛 50 輛運至臺灣後,依法卸載存放於海關的保稅倉庫,詎料近日暴雨成災,致使該批車輛全數滅頂,甲車商因此受有嚴重貨損。試問:甲車商得否向乙輪船公司求償?乙輪船公司得否主張免責?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海上貨物運送人之責任期間與法定免責事由:貨物已依法卸載存放海關保稅倉庫後才因暴雨受損,重點在於運送人之責任是否已於卸載入倉時終止,以及縱未終止,運送人可否主張天災免責與已盡必要注意。答題順序建議為請求權基礎、責任期間、免責事由、責任限制與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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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 5000 萬股,均為普通股,A 公司為轉讓員工之用買回 200 萬股作為庫藏股。A 公司於今年度股東常會共有持股 3500 萬股之股東出席,其中甲係受股東乙(持股 75 萬股)及丙(持股 80 萬股)委託而代理出席股東會。A 公司董事丁於去年當選公司董事時持股為 100 萬股,後來陸續增加持股,目前持有 120 萬股,但其中 70 萬股有設定質權,丁亦有出席今年度股東常會。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得代理行使之表決權股份數為多少?(20 分)

    (二)若 A 公司擬於本次股東常會議決停止公開發行,則應至少有多少股表決同意,方得通過本議案?(2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是表決權數計算,關鍵是三個「不算入」的規則: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無表決權、一人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代理之表決權上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設質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部分不得行使且不算入已出席表決權數;再套用停止公開發行之加重決議門檻。計算題必須逐步寫出條文依據與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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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0 日簽發一紙免作拒絕證書,面額新臺幣 5 萬元,發票日民國105 年 5 月 5 日之支票予乙,作為貨款給付之用,於票載發票日前,此紙支票經過多次背書轉讓,其背書轉讓過程如下:乙空白背書予丙,丙記名背書予丁,但丙背書時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後丁空白背書予戊,戊空白背書予己,己又空白背書予庚,最後庚又再空白背書予之前的背書人戊。戊於民國 105 年 5 月 6 日提示支票請求付款被拒後,其可否向甲、乙、丙、丁、己、庚行使票據權利?(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背書連續與追索權範圍的綜合題,三個考點分別為: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範圍、回頭背書對後手無追索權、支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仍須遵期提示。答題方式為先確認追索權形式要件成立,再逐一就甲、乙、丙、丁、己、庚判斷戊能否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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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以其所有之 A 輪船經營海上運送業務,在最近一次運送過程中,於臺灣鵝鑾鼻附近因擱淺發生燃油外洩事件,造成鵝鑾鼻沿海地區嚴重受污染。對於 A 輪船殘骸與殘留貨物之清除,甲與 B 公司簽訂船貨移除契約。試問:甲可否依海商法規定,就燃油外洩所生之損害及船貨移除之費用,主張責任限制?(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客體範圍:油污損害屬船舶操作所致之權益侵害,原則上得主張限制;但船貨殘骸移除若係基於甲與 B 公司之契約而生之報酬或給付,則依條文但書排除在責任限制之外。答題要先定性各項債務,再逐項判斷,最後檢討責任限制之計算方式與排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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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3000 萬元,於保險有效期間,該屋失火受損,經鑑定,該屋發生火災時之實際價值為 5000 萬元,火災產生之損失為 1500 萬元。試問:A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應為多少?如保險契約中有約定甲自行負擔 100 萬元之損失,則 A 理賠金額又應為多少?(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不足額保險之理賠計算題:保險金額三千萬元、事故時實際價值五千萬元、實際損失一千五百萬元。核心是不定值保險以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計算標準,並依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價值之比例分攤;再處理約定自負額之扣除順序。答題須寫出條文、算式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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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民國 104 年 5 月 1 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 235 條修正案,刪除第 2 項「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之規定;另,同日亦通過增訂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規定,第 1項本文即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小新漫畫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與 A 是世交,甲欣賞 A 的才華,乃任命 A 為小新公司的總經理,營業至今數年度的財務報表,歷年都是經 A 總經理署名,但因董事長甲年邁交棒給其子乙繼任董事長,且新董事長乙與 A 間交惡,乙擬不依小新公司的「文創事業部門總經理獎金辦法」發今年度巨額獎金給 A,認為 A 的總經理一職,並未正式經由董事會的程序任命,非公司的經理人。惟 A 認為其長年擔任公司總經理一職,非一朝一夕,這是前董事長代表小新公司所任命的,其的確是公司總經理,理應取得這份屬於總經理的獎金。試問:

    (一) 104 年公司法刪除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其立法理由安在?另,同時增訂第 235條之 1 第 1 項本文的立法理由,又安在?(15 分)

    (二)小新公司董事長乙與總經理 A 的雙方主張,依公司法規定如何論處?(25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 104 年員工酬勞法制的修正理由(員工分紅由盈餘分派改為費用化、法定化),後段考經理人須經董事會決議選任,未依程序時該「總經理」對公司能否請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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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住所設於臺北市之 A 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 50,000 元,未載發票地,但票載發票日為同年 6 月 30 日之記名支票一紙予 B 以清償借款。B 於同日背書轉讓予 C 並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但未於其旁簽名,C 再於翌日記名背書轉讓予 D,請問:

    (一)若 D 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可否向 B、C 行使票據上之權利?(10 分)

    (二)若 D 於民國 104 年 7 月 30 日向位於高雄市之付款人 X 銀行提示付款,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則 D 可否向 A、B、C 行使票據上權利?(1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分別考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須否簽名,以及支票提示期限之計算與逾期提示之效果。第一小題關鍵在記載未經簽名故不生禁止效力;第二小題關鍵在未載發票地應以發票人之住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故提示期間為十五日,逾期提示對前手喪失追索權,但對發票人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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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赴 A 國拜訪客戶前,先後分別向 X 及 Y 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各 500 萬元,甲並未向 X、Y 公司同時告知另有投保乙事。甲於 A 國搭乘火車時,因列車出軌而喪生,請問:

    (一)甲之受益人乙,可否分別向 X、Y 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10 分)

    (二)若甲向 Y 公司投保時,要保書曾詢問甲是否另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甲勾選「無」,則 Y 公司可否以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為由解除契約?(1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圍繞同一事實:甲重複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而未告知。第一小題考複保險之規定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之核心),第二小題考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要件,特別是「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與因果關係之反證。答題要先定性旅行平安保險為人身保險(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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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臺灣 X 公司向美國 Y 公司訂購汽車一批計 5000 輛,Y 公司委託 Z 海運公司之 K 貨輪承運,並由 Z 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三份交予 Y 公司,證券上載明貨物卸載港為高雄港,Y 公司將其中一份背書交付 X 公司,請問:

    (一)當 K 貨輪暫停基隆港時,X 公司在臺北所持這份載貨證券請求交付貨物,K 貨輪船長可否交貨?(10 分)

    (二)若 Y 公司將其中一份背書交付 X 公司後,因 P 公司另出高價,Y 公司遂將另一份載貨證券背書交付 P 公司,X、P 公司同時於高雄港請求交貨,K 貨輪船長應如何處置?(1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載貨證券數份時的交付規則:非目的港交貨須收回證券全數;於目的港有數持有人同時請求時,運送人應寄存貨物並通知,不得擇一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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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股份有限公司為經營半導體產業之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乙為自然人並當選為 A 公司之董事,B 股份有限公司亦為經營同類半導體產業之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則為經營生技醫療業之公司(以下簡稱 C 公司),試問:A 公司之董事乙可否擔任 B 公司或 C 公司之總經理,在符合何種條件與程序始得擔任?(15 分)若 A 公司同時持有 B 公司及 C 公司 100%之股份,A 公司之董事乙可否擔任 B 公司或 C 公司之總經理?(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董事兼任他公司經理人涉及兩層限制:對本公司為董事之競業禁止(須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與對他公司為經理人之兼職及競業限制(須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第二小問則是 100% 母子公司下,競業禁止規範目的的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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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支付房租,簽發支票一張給房東乙,乙要求須有保證人始肯接受,甲拜託友人A 在支票背面簽名為連帶保證人後交付與乙。試問:支票不獲付款時,乙可否主張 A 應負票據的保證責任?(9 分)乙怠於為付款的提示,致該支票的時效業已完成,乙得向甲為何種請求?(8 分)設支票係甲於五月一日簽發,票載發票日為七月一日,乙可否於六月一日提示付款?(8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各自獨立:支票有無保證制度(背面簽名應否依背書論)、票據權利因怠於提示而時效消滅後可為何種請求、以及票載發票日前提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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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500 萬元,保險契約有效期間該屋發生火災,經估算損失發生當時該屋之實際價值(不含基地)為 2500 萬元,損失金額為 1000 萬元,試就下列二種情況,分別說明保險公司應向何人理賠多少金額?該火災保險單含有「60%共保條款」(未含「抵押權人條款」)。(15 分)該保險單含有「抵押權人條款」(未含「60%共保條款」),且該被保險房屋於火災發生時甲尚有向銀行抵押借款 500 萬元未清償。(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同一張火險保單,因有無共保條款而適用不同的賠償計算方式;抵押權人條款則決定保險金應向誰給付。核心是保險法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擔原則,以及共保條款、抵押權人條款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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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船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建造船舶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修繕船舶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動產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及無擔保債權,彼此間之優先順位如何排序?理由何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船舶上各種擔保權利的位次。海商法就「海事優先權優先於船舶抵押權」及「建造或修繕船舶之留置權介於二者之間」設有明文,其餘依民法處理;排序原理在於各權利所保護利益之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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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公司自日本進口野馬牌聯合割稻機共 6 組,分裝於 3 只平板貨櫃(Flat rack container)中,由日本製造商 C 公司委託 B 航業公司(以下稱 B 公司)自日本運送至臺灣基隆,並由 B 公司簽發受貨人為 A 公司之載貨證券,該載貨證券載有:「整裝整拆」,或稱「自裝自計」(CY/CY)等字樣。嗣 A 公司於臺灣受領該機器時,發現其中 5 組割稻機有嚴重潮溼情形,經化驗後證實係受海水侵入受損。經查 A 公司主張,B 公司為運送人,僅將該 3 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於運送中對該貨物之堆存保管,既未善盡照管義務,使之受海水濕損,致 A 公司支出修理費及公證費120 萬元,應負賠償責任。反之,B 公司則主張,系爭割稻機係採「自裝自計」(CY/CY)方式,由託運人自行裝入平板貨櫃,覆蓋外包裝後交伊裝船運送。因此,B 公司主張其收受該平板貨櫃時,無從知悉內部貨物狀態,且於運送途中,承運船舶又未發生故障,或遭遇事故,交付受貨人時,更經確認外觀狀況良好。受貨人拆開外部包裝後,發現機器有鏽蝕之濕損現象,並非由 B 公司之行為所造成。試問:若 A 公司以 B 公司未將平板貨櫃堆放於船艙內,竟將該 3 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顯然未盡貨物照管義務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反之,B 公司則以該割稻機於託運時,C 公司係依 A 公司之指示,只先以塑膠布(塑膠 PE 膜)包裹,並以繩子綑綁於機器底部後,外層再以帆布覆蓋,並將帆布以木條固定於平板貨櫃之木底板上,有包裝不固之情形,以資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爭點:一是將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是否違反貨物照管義務(甲板運送之合法性與商業習慣例外);二是運送人能否以託運人包裝不固及 CY/CY 自裝自計為由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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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因向友人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期限 1 年,約定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返還,年息 10%。甲為擔保本金及利息之支付,乃分別簽發面額新臺幣 500 萬元及 5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各 1 張,本票正面均分別記載發票日為民國 95 年 1 月 11 日、到期日為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該二張本票並由甲之配偶丙簽名保證。乙其後將票面金額500 萬元之本票記名背書轉讓給友人丁,以清償對丁之借款,丁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戊。其後,戊於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死亡,戊之唯一繼承人己遲至民國 102 年 7月 1 日始發現有該本票之存在。乙則因與甲交情甚篤,知悉甲之經濟情況不佳,亦遲未行使票據權利。若乙與己於民國 102 年 7 月 5 日向甲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遭甲拒絕。甲對乙主張利息債權只有 5 年短期時效之抗辯,且對己抗辯其非正當權利人。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又若乙與己向保證人丙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否合法?(25 分)全一張類 科: 法制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爭點: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性質與時效(甲以利息債權五年短期時效抗辯可否採)、繼承人己是否為得行使該權利之執票人、以及該權利之義務人是否包含本票保證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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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公司以經營連鎖餐飲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 億元,股票尚未公開發行,自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設立後,雖頗獲消費者青睞,名號響亮,卻因人謀不贓,長年虧損。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 A 公司之原始股東,並長期擔任 A 公司之董事,其中甲被推選擔任 A 公司之董事長。己、庚則於民國 101 年 2 月 1 日向 A 公司之董事戊購入股票,分別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之 4%及 6%,其中庚並於 A 公司民國101 年度所召開之股東會當選為監察人。若股東己懷疑 A 公司之會計帳簿長期作假,乃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 A 公司民國 96 年度至 100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應否裁定許可其聲請?又若監察人庚以持股 6%股東之身分,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的要件(持股比例與繼續期間、必要性之釋明)、檢查範圍能否回溯至取得股份之前的年度,以及兼具股東身分之監察人可否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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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現年 30 歲,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經 A 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稱 A 公司)業務員乙之推介,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向 A 公司投保人壽險及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200 萬元及 500 萬元,並以其配偶丙為受益人。惟甲於填寫要保書時,係由業務員乙代為填寫及勾選。乙為業績考量,並未將甲陳述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之事項據實填寫。A 公司遂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0 日通過核保,並於同日與甲訂立上開保險契約。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時,與友人打籃球帶球上籃時,不幸與丁碰撞跌倒,雖甲之手腳僅有輕微擦傷,卻因而導致心臟病發,送醫不治死亡。試問:若丙向 A 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時,A 公司一則主張甲隱匿重要事項,A 公司已依法解除保險契約,爰拒絕給付人壽險之身故保險金;二則主張甲並非意外死亡,拒絕給付意外傷害險之死亡保險金,有無理由?反之,若丙主張甲之死亡係有多數原因競合,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之方式解釋之,故 A 公司至少應給付意外傷害險之死亡保險金,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