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概要(地政組)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四等,民國 102~114 年共 13 份試卷、52 題,其中 52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地政、離島・地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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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地籍圖已使用逾 50 年,部分地籍圖已破損,精確度也不符合要求,因此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請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敘明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到場指界的相關規定為何?如果沒有到場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施測?沒有到場指界的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可否申請異議複丈?如果重測後土地面積減少,有無補償的法令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地籍圖重測為軸,考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的完整流程:重測的法定原因、所有權人設立界標與到場指界的義務、未到場時的逕行施測順序、重測結果公告與異議複丈的限制,以及面積增減有無補償。作答依「重測原因—指界義務—逕行施測—公告複丈—面積增減之效果」推進,並先點出重測性質是「原界址的重新認定」而非重新分配土地,這是補償問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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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說明有關中古屋買賣及預售屋買賣,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的時點、申報義務人各為何?甲建設公司自行銷售預售屋建案,未委託不動產經紀業銷售,已成交簽約 100 戶,申報登錄資訊後 6 個月始發現車位價格、面積申報錯誤,以至於總價、單價皆錯誤,請問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相關罰則為何?是否有申報人主動改正而得不予裁罰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問點:成屋與預售屋申報登錄的時點與義務人、價格資訊申報不實的罰則、主動更正得否免罰。核心是實價登錄新制(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系列):成屋改為「申請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預售屋為「簽約後30日內由銷售者申報」,價格不實改按戶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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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問公有土地處分程序為何?又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的處分是否須比照辦理?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有土地處分的「民意機關同意加上級核准」雙重控制,以及市地重劃抵費地為何得以排除該控制。答題主軸:先寫公有土地處分之一般程序(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預算規定),再寫抵費地依平均地權條例之特別規定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並說明立法理由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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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市政府於 1990 年已完成土地徵收一筆學校用地,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亦領取補償費完竣,惟因少子化影響,市府遲遲未興建學校,原土地所有權人向 A 市請求還地於民。請說明依法適用廢止徵收之要件為何?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合於規定後,向內政部申請廢止徵收,於核准後原土地所有權人經何種程序才能領回土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事實為1990年徵收學校用地、補償費已發給完竣、因少子化遲未興建。須先辨明三種還地機制:收回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20年期間)、撤銷徵收、廢止徵收;再依題旨寫廢止徵收之要件與核准後領回土地之程序(繳還原領補償費、囑託辦理回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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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公司有員工 10 人,近期在外縣市擴廠,需要在當地購買住宅作為主管及員工的宿舍,欲購買大坪數及小坪數的住宅若干戶。請問依相關法令規定需要檢附那些文件?經那個機關許可?購買及持有戶數及購買之金額有何限制?請問許可函的有效期間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把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的私法人購屋許可制放進「甲公司10名員工、外縣市購買宿舍」的具體事實,考應檢附文件、許可機關、戶數與金額限制及許可函有效期間。主軸為:規範目的—申請文件—許可機關—許可用途與數量必要性審查—許可後之限制與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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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建設公司於民國 113 年 1 月委託乙不動產代銷公司銷售預售屋,同年8 月出售給購屋者丙,簽訂買賣契約之後,須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請問由何者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的期限為何?又登錄之後,丙察覺交易總價及共用部分面積申報錯誤欲更正,請問依法得否先行更正不予裁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委託代銷時由誰申報、申報期限、買方察覺錯誤能否先行更正而免罰。判斷點有二:預售屋申報義務人於委託代銷時為受託之不動產經紀業;免罰關鍵在主動更正是否先於主管機關查核。並須指出丙為買受人,不是申報登錄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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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老張退休後想購買農業用地過田園生活,聽朋友說農地自由買賣且農業用地免土地增值稅,於是老張在民國 110 年購買一塊已種植果樹的農業用地開始務農。老張從事農作 2 年之後發覺農耕工作累人,體力無法負擔,只能任由土地荒廢,堆置雜物,被政府機關查獲環境髒亂裁處罰鍰,兒子小張便建議老張將該農業用地出售。請問依相關法令規定農業用地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條件為何?出售該農業用地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若老張將該農業用地出售給鄰居老孫,請問是否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買賣移轉登記的應備文件有那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三個易混淆處:農業用地是「不課徵」而非「免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以「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為要件、土地荒廢堆置雜物者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末段再接土地登記規則之買賣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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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地方政府為民眾通行需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有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或徵收,請問以何者為先?又協議價購的價格為何種價格?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補償如何計算?土地權利人權益之終止及需用土地人進入土地工作的時間點為何?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徵收土地移轉給需用土地人的登記方式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串接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與土地登記規則,依序回答五個問點:取得方式之先後(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優先、徵收為最後手段)、協議價購之價格基準(市價)、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補償之計算、權利終止與進入土地工作之時點、徵收土地之登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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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為防杜私法人囤積住宅、投資牟利,影響市場正常運作,政府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對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相關管制規範為何?試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制度題,要求完整鋪陳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的私法人購屋許可制:立法目的、適用主體與客體、免經許可之例外、許可審查(使用計畫)、許可後之閉鎖期與用途限制、違反之處罰,並附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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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君出售其名下 A 地後,另購買 B 地,擬申請辦理原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請問應符合那些要件始得辦理?又於何情況下,原退還稅款應追繳之?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稅法的重購退稅(第35條)與追繳(第37條)。答題主軸:先寫三類適用土地與共通要件(同類型對應、2年期限、新購地價高於原出售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再寫自用住宅用地之特別要件,最後寫追繳事由並回到甲君之案例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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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現行土地徵收補償範圍與補償標準為何?不予補償之改良物又為何?試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條文體系題,須將土地徵收條例的補償分層寫清楚:地價補償(市價)、土地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費用、遷移費、營業損失;並準確列出改良物不予補償(不一併徵收)之情形,最後補一段查估與救濟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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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後,應先完成那些事項,始得依經許可之使用計畫進行後續使用?試依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核發使用許可後,應先完成那些事項,始得依經許可之使用計畫進行後續使用」,重點在使用許可的附負擔性質:繳費、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並完成必要公共設施、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與登記、提供開發保證等前置義務,未完成者不得使用。宜先鋪陳制度,再列前置事項,最後寫未履行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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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為我國人民,擁有位於 A 市境內之林地 B 地。另 C 國允許我國人民持有 C 國土地所有權,C 國人民乙欲向甲購買 B 地以投資做為生態農場使用,A 市地政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處理?又如 B 地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答案有無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三道關卡:土地法第 17 條之絕對禁止標的、第 18 條之平等互惠原則、第 19 條之法定用途與第 20 條之核准程序。林地屬絕對禁止之列,農牧用地則否,故兩小題結論不同,此即本題給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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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市為了將都市計畫農業區擴大為可供建築用地,請地方地政主管機關提供專業意見以決定開發方式,地政主管機關內部有主張應一律以區段徵收辦理,另有主張區段徵收並非唯一的開發方式。請附理由說明,上述地政主管機關內部之討論,在現行實務見解,何種主張為有理由?另倘若本案採取區段徵收辦理開發,被徵收人甲欲申請領取抵價地,惟其所有之 B 地上另有設定抵押權予乙。甲欲申請領取抵價地,其申請之條件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問區段徵收是否為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唯一開發方式,答案為否,理由在徵收之最後手段性與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後段問被徵收人申請抵價地之條件,重點在申請期間、主體、抵價地總額,以及土地上既存抵押權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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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鄰,已有辦理過地籍測量,某日因一場颱風大雨沖刷土石,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導致地籍圖與實地現況不符。主管機關為使圖地相符,應採土地法上何種機制辦理?其辦理程序為何?甲如對主管機關辦理之結果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籍圖與實地不符,應採土地法上「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之機制;程序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至第 46 條之 3,救濟則須區分界址私權爭執(調處後循民事訴訟)與程序或登記處分之公法爭議(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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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縣政府為舊都市地區公共安全及衛生,並促進土地合理使用,擬針對A 縣所有之公有土地 30 公頃、甲所有之土地 5 公頃、乙所有之土地 10公頃、丙所有之土地 2 公頃、丁所有之土地 3 公頃、戊所有之土地 5 公頃辦理市地重劃。倘在 A 縣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送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乙、丙、丁表示反對,A 縣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辦市地重劃之發動事由與「土地所有權人反對」之法律效果。關鍵在於反對人數與面積是否達法定門檻,達門檻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核,而非停辦,亦非得逕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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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有關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登錄之規定如何?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實價登錄)之母法。本題應以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實價登錄 2.0」為主軸,說明申報義務人、申報期限、預售屋納管、揭露方式、查核權與違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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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我國業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部分),其中第 14 條之 4 有關房地合一稅之稅基及稅率規定如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係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核心條文,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房地合一稅 2.0 大幅調整持有期間與稅率級距。本題應分「稅基如何計算」與「稅率如何適用」兩大部分作答,並補充自住優惠與例外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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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試依住宅法第 3 條規定說明「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之定義?另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部分,其地價稅應如何課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住宅法之定義與租稅優惠考點,應先依第 3 條分別說明「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之法定定義,再說明第 16 條對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所坐落土地之地價稅優惠,並點出其政策目的在鼓勵民間房屋投入包租代管與租金補貼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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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3 條規定,所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適用範圍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危老條例)第 3 條界定本條例之適用範圍,採「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具文資身分、合法建築物」三項前提,再以三款情形分別認定危險或老舊,並搭配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制度。本題應逐項說明要件並補充評估機構與相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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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另外擁有 B 地,並於 B 地上設定地上權予丁。甲所經營之公司因新冠肺炎(COVID-19),經濟不景氣而生意大受影響,擬出賣 A 地之應有部分及 B 地變現,以支援公司之營運。試問,乙、丙、丁依土地法之規定可以主張何等權利?

    乙、丙、丁所主張之權利在本質上有何不同?(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以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兩者名稱相近而法律性質不同,作答重心在於「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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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若以往曬鹽所使用之土地在臺灣不再大規模曬鹽後面臨荒廢,為有效活化土地,擬將非都市土地中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編定為鹽業用地之土地20公頃提供作太陽光電園區使用,而有變更使用分區之必要。試問,在現行區域計畫法中應符合那些要件?該如何提出申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鹽業用地20公頃變更供太陽光電園區使用,屬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制」下之使用分區變更,應先說明其與單純變更編定之區別,再依區域計畫法列出許可要件與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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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原有 A 地所有權,由地政事務所進行地籍測量,將該土地分割為 A 地及 A1地,並將 A1地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乙。惟嗣後發現因地籍測量有錯誤,導致乙買得之 A1地短少60平方公尺,連帶使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該短少之土地市價為600萬元。試問,乙針對自己之損害應如何主張權利?又對乙所為之賠償經費為何?請詳細申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籍測量錯誤導致登記簿面積記載不實、買受人取得之土地短少,核心在土地法第68條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第69條更正登記,以及第70條「登記儲金」之賠償財源;並須與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國家賠償法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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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道路拓寬工程,而徵收甲位於都市計畫區之 A 地及位於非都市土地之 B 地。A 地現況為空地,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都市計畫區之工業區相鄰;B 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編定為農牧用地,其上有合法建築一棟,芒果樹50株,於徵收公告前3個月為耕作所需進行填土花費20萬元,並於徵收公告後停止種植。試問,為辦理本案土地徵收之補償作業,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要如何對甲之各種損失做補償?(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土地徵收補償項目之綜合應用題,應依土地徵收條例就「地價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費用補償」「遷移費及其他損失補償」分項論述,並逐一對應題示之A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與B地(農牧用地、合法建物、芒果樹、填土費用)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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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所指都市更新條例不符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之部分,我國是否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加以因應?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認都市更新條例關於事業概要之核准與事業計畫之核定程序,未踐行資訊公開、通知及聽證等正當行政程序而違憲。我國已於民國108年1月全文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加以因應。本題應先整理該號解釋之違憲理由,再逐項對應說明修法之具體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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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關於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原因各為何?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在要件與效果上又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分野,源自行政法上「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合法處分之廢止」之基本區別。本題應先依土地徵收條例列舉兩者之法定原因,再依行政程序法比較撤銷與廢止在要件與效果上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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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我國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依房屋評定現值按其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說明目前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課徵稅率有幾種?以及其適用之要件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房屋稅係按房屋現值依「用途別」適用差別稅率之地方稅。本題應依房屋稅條例,分「住家用(自住/非自住)」與「非住家用(營業用/非營業用)」列出稅率種類及其適用要件,並說明兼用房屋之課徵方式與地方自治條例之訂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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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都市計畫若有違法,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居民是否可以提出行政救濟?請就我國司法院相關解釋內容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及其可爭訟性,是本題核心。應循「釋字第156號→釋字第742號→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脈絡說明:計畫範圍外之居民並非當然被排除,關鍵在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是否因該計畫受直接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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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4 條規定,說明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如何進行處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抵費地係市地重劃中以土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所餘之土地,其處分攸關重劃財務結算之平衡。本題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說明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之處分時點、處分方式、底價訂定及價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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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是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請就司法院釋字第 765 號解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釋字第765號係就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5款將「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並計入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之規定,宣告其逾越母法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本題宜循「爭點—審查標準—違憲理由—失效宣告—評析」之層次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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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其應共同負擔之項目有那些?試詳細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係土地所有權人因重劃受益而按比例分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與各項費用。本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分「用地負擔」與「費用負擔」兩大類逐項說明,並敘明折價抵付之方式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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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出租人收回房屋之限制,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住宅租約之情形,有何異同?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法第100條係就不定期之房屋租賃,限制出租人收回房屋,屬保護承租人之強行規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則正面規定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住宅租約之法定事由。兩者同為規範出租人終止(收回)權之條文,但適用範圍、規範形式與程序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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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民法物權編設有共有制度,而土地法調整共有土地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範圍,請說明土地法有關共有土地處分的特別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又共有土地出租,共有人可否採取多數決方式為之,請援引法律依據並分析其論理基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段各有主軸:前段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如何修正民法「共有物處分須全體同意」之原則及其政策考量;後段的關鍵在辨明「出租」是管理行為而非處分行為,故不能引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而應回到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的管理多數決。全文以「處分行為與管理行為之區別」貫串,即可拿到結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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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說明現行土地登記制度的主要特性。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其文義有使不動產權利經登記而確定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請援引司法實務見解或法理分析土地登記效力的真正內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要求歸納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特性(以托崙斯登記制為藍本,兼採德國權利登記制);後段的核心在指出土地法第 43 條的「絕對效力」並非使登記內容絕對真實不可推翻,而是對善意信賴登記之第三人賦予公信力,於當事人間仍得依實體法律關係請求塗銷。破題即點明:絕對效力是「相對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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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國土計畫法的立法重點,包括建立國土計畫體系、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等。請援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說明主管機關應該如何保障民眾既有權利,以及研訂補償救濟機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已把國土計畫法的立法重點列出,實際問的只有兩項:主管機關如何保障民眾既有權利,以及補償救濟機制如何設計。答題主軸是「既存合法使用之容許+過渡銜接+特別犧牲補償+行政爭訟救濟+程序參與」五層次,並以題目引用的第 32 條為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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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土地徵收涉及國家剝奪私人土地所有權,性質上屬於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理由書指出「主管機關辦理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固有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等公益目的,而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將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因此應於一般徵收以外尋求其他替代手段」。請依法說明土地徵收的替代手段,並分析何者是需用土地人興辦公共事業的較適選擇。(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釋字第 732 號宣告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背後法理是徵收的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本題要先鋪陳徵收前應先尋求替代手段的法律依據(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再逐一列舉替代手段並比較,最後就「需用土地人興辦公共事業」的立場提出較適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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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請說明共有土地分割之性質究竟屬共有物之處分還是管理行為,得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以多數決為之,並分析其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經典爭點:共有物分割在民法上被定性為處分行為(廣義),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處分並不包括分割,故不得以多數決分割共有土地。答題應先辨性質,再論法條射程,最後說明立法者為分割僵局另設的協議、調處與裁判分割三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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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司法院自釋字第 400 號解釋以降,已累積多數闡釋憲法上保障私財產權之意旨以及相關特別犧牲與徵收法理之解釋,如釋字第 409、440、516、564、579 與 671 等號解釋皆為著例。請依據司法院歷來解釋(不限於以上各號),歸納、分析特別犧牲、徵收、補償與財產權存續保障等概念之意涵及其間之關係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把司法院歷來解釋所建構的財產權保障體系整理成一條邏輯線:財產權原則上受存續保障,權利人負有社會義務;限制逾越社會義務容忍範圍即形成特別犧牲,國家須以補償調整,其典型制度即徵收;補償須相當且及時,未依法發給則徵收失其效力,回復存續保障。歸納時以概念為綱、解釋為例,不要逐號抄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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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欲開發其所有土地 A,而欲與乙締結信託契約。基於議約條件甲須將地 A 移轉予乙,乃進一步著手辦理移轉登記與信託登記手續。請說明本案中移轉登記與信託登記性質與法律效力上之差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信託不動產的「兩層登記」:以信託為原因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使受託人乙取得完整所有權;信託登記(含信託內容註記與信託專簿)則不是生效要件,而是使信託關係得對抗第三人的對抗要件,並公示信託財產之獨立性。答題以性質、要件、效力、未辦之後果四面向對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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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請分析前引條文中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的新分區與編定用地別導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設施所受限制與補償情形,符合那些國家責任之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引述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1 項,問的是這種「限制加補償」的設計背後有哪些國家責任法理。答題應指出:本條屬合法行為所生之行政上損失補償(非國家賠償),其正當化基礎依序是信賴保護與既得權保障、財產權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之轉換、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之界線、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以及計畫變更的計畫保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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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量能課稅原則」於租稅法上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試申其義。倘甲有工業用地一筆,依據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其欲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構成要件為何?其有無牴觸前揭「量能課稅原則」之意旨?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兩層:先闡釋量能課稅原則之意義與憲法基礎,再檢驗地價稅特別稅率(租稅優惠)與該原則之關係。答題方向不是逕自宣告牴觸或不牴觸,而是以「租稅優惠屬社會目的規範、偏離量能課稅須有正當化理由」的審查架構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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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基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等且三人定有分管契約,茲甲將其應有(特定)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典權予丁,丁未建屋旋即出租予戊,戊依法於其上建有建物一棟(下稱系爭建物) 。試依據土地法第 104 條相關規定,回答下述問題:

    (一)甲於典權與租賃存續期間擬出售系爭土地予第三人時,乙、丁與戊均欲行使先買權,誰之先買權優先?理由為何?(15 分)

    (二)戊於典權與租賃存續期間擬出售系爭建物予第三人時,甲、丙與丁均欲行使先買權,誰之先買權優先?理由為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基地與房屋分屬不同人時各種優先購買權之競合順位。判斷關鍵有二:一為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之區分(土地法第104條與第34條之1第4項),二為第104條之權利人是否須與出賣人間有直接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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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所有位於 A 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一筆土地,多年前被指定作為「停車場」公共設施保留地,甲乃分別設定地上權與抵押權予乙與丙,乙於其上建有建物一棟。茲於前揭他項權利存續期間,甲之土地於民國 104 年被核准徵收,A 市主管機關隨即公告該徵收計畫。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回答下述問題:

    (一)甲之土地被徵收之地價補償費額應如何決定?其所有權何時終止?(8 分)

    (二)甲之土地被徵收後,乙與丙之權利應如何處理?(7 分)

    (三)倘若甲對其徵收地價補償費額不服時,其應如何為救濟?(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分別對應徵收補償之估價標準與所有權終止時點、他項權利之消滅與補償費代為扣交、以及對補償價額不服之救濟(異議、復議、行政救濟)。屬條文與程序題,把機關、期間與順序寫清楚即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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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與乙分別為 A、B 兩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人,茲於主管機關舉辦地籍圖重測發生界址爭議,試依據土地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回答下述問題:

    (一)地籍圖重測之原因為何?(8 分)

    (二)倘甲與乙均到場但不能指界時,應如何解決?(7 分)

    (三)倘甲於重測結果公告期間發現重測結果有誤(例如面積減少),其應如何為救濟?(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依序為地籍圖重測之法定原因、到場而不能指界時之處理、以及對重測結果不服之救濟。全題落在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與第59條第2項所構成的「界標指界—逕行施測—公告異議—調處—司法」軸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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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擁有臨河土地 A,A 地因洪災塌陷,經河川主管機關認定屬河川尋常洪水位範圍之內,故劃入河川治理範圍成為河川區,甲乃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A 地之消滅登記。請就下列問題詳敘理由分析不動產所有權消滅之法理及種類,以及 A 地所有權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消滅之性質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先要求建立不動產所有權消滅之法理與種類,再定性土地法第12條第1項「視為消滅」之性質。關鍵在同條第2項的回復(浮覆)規定,使該消滅並非終局、絕對之消滅,而是附回復可能性之相對(暫時)消滅;並應檢驗本件是否符合「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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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說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對於地籍測量之程序與國土測繪法對於測量之定義,並分析二者對於測量行為之意涵範圍是否有所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比較題:一邊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之作業程序(技術流程),一邊是國土測繪法對測量所建立之體系性定義(基本測量、加密測量、應用測量)。答題重點在指出地籍測量為國土測繪法「應用測量」之一種,但因兼具確定私權界址之效力,其意涵不僅是技術行為,二者範圍確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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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說明第一次測量、重測與複丈之意涵與其間差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者同屬地籍測量,差別在辦理時機、範圍、發動方式、目的與救濟設計:第一次測量在創設地籍,重測在整區更新既有圖籍,複丈則是個案之標示變更或界址查明。答題應以名詞解釋加比較表的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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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徵收乃憲法上對於私有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但自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以降,司法實務在徵收之外另承認私有財產權之特別犧牲。請依迄今司法院解釋對於憲法上財產權保障與特別犧牲之意旨,闡釋何謂特別犧牲?又請申論徵收與特別犧牲意義上之差別。(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財產權保障由「存續保障」轉為「價值保障」的界線:公權力之管制雖未剝奪所有權,卻使個別人民承受逾越一般社會義務之負擔時,即構成特別犧牲,應給予補償。答題宜以釋字第400號為起點串出後續解釋意旨,再與徵收作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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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依土地法規定,說明政府為規範外國人在本國進行農牧經營之投資取得土地後,能依期限及用途使用,避免投機壟斷,定有那些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是外國人依土地法取得土地從事農牧經營投資後,法制上如何確保其「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並防止投機壟斷。答題軸線為:平等互惠—土地種類限制—用途法定—事前核准與投資計畫—依期限用途使用與展期—定期查核—限期改正、撤銷核准與收回—移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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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說明申請人有何種情形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又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經廢止,其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已完成變更異動之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退場機制:何種情形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以及廢止後已完成分區與用地變更登記者應如何回復。答題主軸是「未依核定計畫、期限與條件開發使用」,並須寫出廢止後回復原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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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試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說明地價稅欠繳或逾期未繳者,相關懲處規定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欠繳或逾期未繳地價稅」的法律效果分層寫出:金錢上的滯納金與利息、執行上的移送強制執行、登記上的移轉與設定典權限制、保全上的禁止處分與限制出境,以及虛偽適用優惠稅率時的罰鍰。分層作答比條文堆疊得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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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試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說明政府因興辦公益事業之需辦理用地徵收,於勘選用地範圍含農業用地或耕地時,依法如何處理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徵收遇到農業用地或耕地」的法定關卡一次寫齊: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勘選用地應儘量避免耕地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不得徵收及其例外、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公聽會與協議價購先行、農地特有之補償項目(農作改良物、出租耕地承租人補償),以及事後未依計畫使用之收回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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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