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三等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5 題,其中 5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一般警察・消防警察人員。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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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酒後駕駛機車,經酒測超過標準,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據此於民國(下同)114 年 6 月 26 日裁處甲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2 個月。該裁決書記載,駕駛執照限於 114 年 7 月 26 日前繳送,並於簡要理由欄記載: 「二、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一)、自 114 年 7 月 27 日起吊扣駕駛執照 24 個月,並限於 114 年 8 月 10 日前繳送。(二)、114 年 8 月 10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 114 年 8 月 11 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問:該裁決書簡要理由欄所記載內容之性質及效力為何?請說明之。 (25 分)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在於裁決書「簡要理由欄」關於逾期不繳送駕照即加倍吊扣24個月、再不繳送即吊銷逕行註銷之記載,究竟是另一個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或僅是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法定效果預先告知之觀念通知。定性不同,效力與救濟時點隨之不同,應以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要件為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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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所有之漁船於民國 110 年 9 月 8 日,在 A 漁港返港,經主管單位執行安檢,查獲其上裝載 535 箱未稅菸品。主管機關乙以目前國際間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甲之漁船從事走私系爭未稅菸品之非漁業行為,在海上倘與境外人士接觸,返港後將成為防疫破口,以該漁船從事走私系爭未稅菸品之非漁業行為,傷害漁業形象,更可能影響國家稅收及國人健康,違規情節重大,依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撤銷系爭漁船之漁業執照。惟依乙訂定之「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基準」規定,走私未稅菸酒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而漁船未經沒入或沒收者,須至第 4 次始撤銷漁業證照。問:該撤銷漁業證照處分應自何時點發生效力?又該撤銷證照處分是否違法?請說明之。(25 分)參考法條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為撤銷漁業執照處分之生效時點,應回到行政程序法關於處分生效與失效之規定,並辨明漁業法第10條所稱「撤銷」實係對原屬合法之核准因嗣後違規事由所為之剝奪,性質近於行政程序法上之廢止,效力向將來發生;二為該處分是否違法,重點在機關自訂之處分基準(裁量基準)可否恣意逸脫,以及所憑理由是否在漁業法之規範目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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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主管機關 A 於民國(下同)114 年 4 月 19 日至甲所有土地稽查,發現甲駕駛動力機具之怪手,於該地作業,現場並有大量碎木材夾雜廢塑料、廢鐵製品等一般事業廢棄物。A 經調查後,以甲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發函命甲限期於 114 年 12 月 15日前提送「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畫書」 。嗣甲未就該函提起行政救濟,亦未於限期內提送清理計畫書,A 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委託乙公司就上開廢棄物代為清除、處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數額為估算,於 115 年 1 月 13 日發函命甲繳納代履行費用新臺幣 1,238 萬 5,000 元。甲不服,經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救濟,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代履行之合法要件。A所命義務為「限期提送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畫書」,實際代履行之內容卻是委託乙公司清除、處理廢棄物;代履行之標的必須與執行名義所載之行為義務同一,機關未另作成命清除處理之處分即逕行代履行並命繳納1,238萬5,000元,欠缺執行名義,該費用繳納處分違法,行政法院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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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公司積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經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A 分署(下稱 A)強制執行。因甲公司經執行後不足額清償,A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對甲公司登記負責人乙核發繳款單。經合法送達後,乙仍拒不繳納,A 遂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2 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乙對第三人丙銀行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 4 萬 5,308 元範圍內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丙銀行亦不得對乙清償。乙不服,主張其已於 112年 8 月 28 日以存證信函合法辭任甲公司之負責人,上開健保費用並非發生於其任職期間,應與其無關為理由,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經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程序與實體兩層:程序上,不服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禁止收取存款債權),經聲明異議被駁回後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類型為何;實體上,A分署得否僅憑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對未經有權機關作成義務處分之乙核發繳款單並執行,以及乙辭任、費用非其任職期間之抗辯應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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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某行政機關就其主管事務有裁量權,且其上級機關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該事務訂有裁量基準。嗣該行政機關於處理其管轄範圍內之某一個案時,不依上開裁量基準裁處,逕自考量該個案之具體情節後,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內,作成裁量決定。試問:該行政機關此一裁量行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時,其存有何種裁量瑕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對下級機關及屬官有內部拘束力,並透過平等原則對外形成行政自我拘束;但基準不得取代個案裁量。本題機關逕自不依基準而於法定範圍內裁量,合法與否取決於有無基準未預見之特殊情事及是否記明理由;若無正當理由而偏離,因結果仍在法定範圍內,其瑕疵屬裁量濫用,而非裁量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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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某執勤捷運警察,於非例假日之日間上班時間,發現人民甲違反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於其所轄大眾捷運系統中,經劃定為禁止飲食區域之捷運車廂內喝水,遂當場製作裁處書,處甲新臺幣 1,500 元罰鍰(下稱「裁處書」) ,並當場交甲請其簽收,惟甲拒絕簽收。該承辦員警遂將甲拒絕收領時間及事由,記明於送達證書後,將該裁處書留置於該捷運車廂內甲所坐座椅上,並拍照存證;與此同時,該承辦員警並以口頭方式,當場向甲宣讀該裁處書之內容。試問:上開主管機關對甲之裁罰處分是否生效?(25 分)參考法條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域內飲食……。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書面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裁處書既已以書面作成,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須合法送達始生效力;甲拒絕收領時能否「留置送達」,關鍵在於留置送達以「應送達處所」為限,捷運車廂座椅並非甲之應送達處所,故送達不合法;員警當場口頭宣讀,亦不能使已作成之書面處分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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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管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總統、副總統安全維護事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指定「總統、副總統官邸至總統府間,總統、副總統座車行經路段,為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公共場所」,並將上開指定行為之法律依據、內容,公告於其機關網站上廣為周知。試問:此一指定行為是否發生效力?(25 分)參考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3 項: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 項:(第 1 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 2 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所為之「指定」,性質上屬對物及對人之一般處分,其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並自公告日或最後登載日起生效。爭點在於僅公告於機關網站是否踐行法定公示方式,以及指定之合法性(權限、必要性、明確性)與生效係不同層次,不可混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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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行政機關與人民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締結行政契約,約定行政機關之給付義務為作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例如徵收某範圍內土地或免除某建築物起造人之興建停車空間義務),人民之給付義務為提供一定金錢給付(例如繳納一定金額之回饋金或代金),雙方並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試問:如行政機關或人民不履行該行政契約之給付義務時,該契約之他方當事人得否以此一行政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允許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並以契約為執行名義,但須符合同條第2項之認可要件;更關鍵者,機關之給付義務為「作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涉及公權力行使、法定程序與第三人權益,性質上不適於強制執行,與人民之金錢給付義務必須分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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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公司被檢舉製作黑心食品,於行政調查程序進行中:

    (一)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將成品送專家鑑定,主管機關則以無另送專家鑑定之必要予以拒絕。甲不服此一拒絕行為,可否就此拒絕提起行政救濟?(12 分)

    (二)主管機關於調查程序進行中,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扣留現場抽查之原料並封存該產品。甲不服前述行政行為,可否就此提起行政救濟?(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的分界在於「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程序行為」與「獨立發生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拒絕依申請送專家鑑定屬程序中之處置,受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限制,原則上不得單獨救濟;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扣留原料並封存產品,則直接限制財產權且具執行力,屬行政處分,得單獨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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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市政府公告,將市政府前之「中山路」改名為「民主大道」。請問此一公告之性質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道路更名公告之定性,應先以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要件檢驗,再判斷其屬對物之一般處分、法規命令或單純之觀念通知。通說與實務傾向認為,道路名稱之編定與變更係就公物之狀態所為之規制,並對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沿路居民發生法律效果,屬對物之一般處分,其送達得以公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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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主管建築機關甲以函文通知乙所有不動產之頂樓加蓋係屬違建,應於文到後 2 週內自行拆除。但乙置之不理。又經過半年後,機關甲以函文通知乙應於文到後 2 週內自行拆除頂樓加蓋違建,逾期將會同警察局強制拆除。請問後一函文之性質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後函與前函所命義務相同,未經重新實體審查,僅重申原義務並附加「逾期將會同警察局強制拆除」之警告,性質上為重複處分(觀念通知),同時構成行政執行法第27條所要求之限期履行與告戒,屬執行程序之前置行為,而非新的行政處分。判斷關鍵在於機關有無重為實體審查並作成新的規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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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國稅局對甲作成補繳所得稅之課稅處分。在國稅局將該案移送行政執行後,由於該案具有高度爭議,行政執行機關遂一直將其擱置。後甲主張該課稅處分之徵收期間已經經過,所得稅債權業已歸於消滅,該案應終止執行。但 A 國稅局並不同意甲之主張。請問甲有何救濟途徑?(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在於稅捐債權是否因徵收期間、執行期間經過而不得再行使,以及此種「實體上債權存否」之爭執於執行程序中應如何救濟。甲之途徑包括向執行機關申請終止執行並聲明異議,以及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稅捐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得請求撤銷執行處分或判命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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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某市公立國小校長 A 於 87 年 12 月間連續多次對該校兩名女學童為強制猥褻等性侵害行為,經所屬直轄市政府提交考績委員會決議,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8 款予以免職,並報請市政府核定後,於88 年 3 月 4 日為免職處分令。A 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移由市政府教育局另為適法之處分」 。後經市政府教育局於 88 年 9 月 27 日對 A 為免職之決定,並由該市政府再對之為免職之處分,並追溯自 88年 3 月 4 日前揭免職處分令送達翌日起生效。請問:此免職處分得否如此溯及生效?(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行政處分的生效時點: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自送達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機關不得任意將負擔處分的效力回溯到送達之前。前處分既經訴願決定撤銷而溯及失效,新處分是獨立的另一個處分,不能借用已失效處分的送達日作為生效起點。作答應先定性、再論生效時點原則、再論溯及的合法要件,最後導出不得溯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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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原告多人受僱於 A 市(本案被告),擔任環保局行政車輛之駕駛,並支領清潔獎金或兼領駕駛安全獎金。後於審計單位函請查明發放清潔獎金及安全獎金之依據時,A 市府環保局認原告等未實際從事清潔工作,所支領之清潔獎金於法無據,應予剔除追繳,遂函知原告等限期追繳,其中主旨謂:「有關本局作成追繳台端溢領 XX 年度清潔獎金(或兼領駕駛安全獎金)之行政處分乙案,請查照」 。原告等均不同意繳還,被告即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強制執行,並扣繳原告等每月薪資,原告等不服該函而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等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本案應如何處理?包括被告之申請強制執行?(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層次:追繳溢領獎金之「函」有無合法的處分權能(機關可否逕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以及在處分違法、救濟尚未確定的情況下逕行移送行政執行並扣薪是否適法。主軸是:未先撤銷原授益處分、亦無法律授權者,不得逕以下命處分追繳;訴願不受理係認事用法有誤;強制執行雖不因救濟而停止,但欠缺合法執行名義,且扣薪逾生活所需部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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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應辦理相關需用土地之徵收,惟關於徵收之必要性、範圍等事項,縣市政府及地區住民等均有不同看法,行政院責令所屬農委會業管單位進行意見之蒐集,經通盤考量後仍為核定生效在案。今有在地住民等主張,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作有明文:「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認為既未辦理聽證,則該核定處分應屬無效,是聯名提起訴願,農委會乃於訴願程序進行中,補行舉辦聽證程序。請從行政程序法之角度,分析此爭議。(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是「法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的瑕疵效果,以及在訴願程序進行中補行聽證能否治癒。結論是:程序瑕疵原則上不生無效,而屬得撤銷;行政程序法關於瑕疵補正係採列舉,並不包含聽證,聽證功能亦無法以事後補辦回復,故住民的無效主張不可採,但撤銷之主張有理,補行聽證難生補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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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請分析本條之意旨,同時比較行政程序法有關「排除適用於特定之行政行為或統治行為」規定。(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條是立法者對「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整體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的概括規定。作答應先說明立法意旨(高度政治性、涉國家安全與統治行為、須保留機動彈性),再與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3項的排除模式對照,指出兩者在排除方式(概括與列舉)與排除範圍(全部規定與僅程序規定)上的差異,最後從法律保留、正當行政程序與訴訟權提出合憲性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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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某日甲市發生強烈地震,該地 A 棟十層樓房因地基裂開而傾斜,主管機關迅速將住戶全部撤出,並在大樓出入門口樹立公告,禁止一切人等進入該建築物。住戶乙因撤出時匆促離開,未及將手機、錢包與貴重物品帶走,出來後欲再進入大樓內回家拿取,但管理員依據門口禁止進入公告制止乙進入,乙深感不服,問:乙得否針對禁止進入之公告提起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在「門口公告禁止一切人等進入」的法律性質。相對人雖不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欲進入該危樓之人),屬對人之一般處分,乙為受規制者,得提訴願與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若將現場封鎖定性為即時強制之事實行為,則走聲明異議。作答須先定性,再談救濟途徑與期間起算,最後談暫時權利保護與訴訟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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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臺北市民甲有一輛車齡超過十年的小客車,某日甲收到小客車定期檢驗之通知單,甲乃開車至附近之乙民營汽車修護廠,乙修護廠和臺北市之監理機關簽約,可代行檢驗,乙進行驗車後告知甲,其車輛因剎車不符規定標準,因此判定不合格,應檢修後再次進行檢驗。甲深感不服,問:甲得如何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有三:民營修護廠受監理機關委託代行驗車,其判定不合格之法律性質;若為行政處分,訴願管轄如何定;若認其僅為多階段程序中的事實認定,甲應如何救濟。核心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以自己名義所為之處分,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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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住在老舊公寓頂樓,因有漏水情事,而且甲欲增加收入,乃在頂樓陽台加蓋一層磚房準備出租,由於樓下住戶檢舉,建築主管機關派員到現場查看後,乃發函給甲確認該加蓋部分屬於應即時拆除之違建,同時並限期甲應於二個月內自行拆除,問:該函之性質為何?甲若不服該函,得否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該函包含兩個內容:確認頂樓加蓋屬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以及限期二個月命甲自行拆除。前者為確認性質、後者為下命性質,合為一個行政處分,並同時是後續代履行或直接強制的執行名義與告戒。甲得提訴願與撤銷訴訟,且務必同時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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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行駛高速公路從不繳納通行費,主管機關因此發函要求甲應於收受該函後十日內自動繳清積欠款項新臺幣五十萬元,但甲收到該函後仍置之不理,主管機關乃移請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行政執行機關收案後評估甲有離境躲債之可能,乃發函給甲要求提供擔保,並限制甲住居,甲對於該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函有所不服,問:依最新實務見解,甲得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的性質與救濟途徑,重點在題目所指的最新實務見解:聲明異議不再被認為是排除行政訴訟的特別救濟程序,義務人不服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異議決定後,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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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為 A 直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警正一階秘書,並任救災勤務編組副指揮官,從事救災工作。因甲涉有婚外情,經媒體報導,消防局以其有不正常感情交往之情事且經媒體報導,有礙官箴,而於民國110 年 5 月 25 日撤除其救災勤務編組副指揮官職務。甲以其並無婚外情情事,消防局僅以媒體報導,即撤除其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侵害其名譽,擬針對該撤除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之決定提起行政救濟。問:甲有何行政救濟途徑?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人事行政行為之救濟,關鍵是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人事行政行為,不論是否改變其身分或對其有重大影響,均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訟爭程序。撤除勤務編組兼職多屬管理措施,甲應循申訴、再申訴,並依釋字第785號意旨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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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8 時 6 分與乙於 A 直轄市擦撞,未下車處理逕行離去。經乙報警處理,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主管分局認為甲有「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傷亡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舉發,經 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通知甲陳述意見。甲對於乙舉發之事實經過並不爭執,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遂作成裁處書,裁處甲罰鍰新臺幣 3,000 元,吊扣駕駛執照 1 個月;惟裁處書記載之違規時間為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19 時42 分。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期間,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更正違規時間為正確之違規時間。問: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得否於行政訴訟期間更正違規時間?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在行政處分「顯然錯誤之更正」與「處分內容之變更」的界線,以及交通裁決事件在行政訴訟中,原處分機關依重新審查機制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的可能性。若時間誤載屬誤寫、不影響處分同一性,得隨時更正;若更正後等於換了另一違規事實,則不能以更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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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縣政府經 B 鄉公所查報,認定縣民甲未經核准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興建建築物,該建築物核屬違章建築,遂於民國 109 年 5 月 16 日發函通知甲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補行申請執照,逾期未補領執照,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排定拆除。嗣甲逾期未補辦建築執照手續,A 縣政府遂認定該建築物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所規定應予拆除之違章建築,並於同年 7 月 18 日發函通知甲於民國 109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 時強制執行拆除。甲不服,應循何法律救濟程序?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函,須分別定性:109年5月16日命限期補行申請執照之通知,與109年7月18日認定為應拆除違建並通知強制拆除日期之函。前者偏向程序上之通知或附警告之處分,後者為認定違建並發動拆除之行政處分兼執行告戒。甲應對後函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並務必聲請停止執行;對執行方法則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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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因在監服刑中,所有之船舶長期違規停泊於 A 直轄市之漁港,A 直轄市政府於民國 109 年 1 月 7 日發函予甲,請其(或其委託人)於同年 2 月28 日之前,將該船移置漁港範圍外;惟甲並未處理。後船舶於同年 9 月6 日突然船體嚴重傾斜,部分沉沒,纜繩恐有斷裂之虞,且有柴油漏出污染港區。A 直轄市政府為阻止漏油,並避免颱風來襲之急迫危險,爰依漁港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同年月 19 日緊急將該船舶打撈上岸,且發函請甲將該船舶移至其他適當地點,並請甲繳納執行費用新臺幣 20 萬元。甲不服,主張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提供照片顯示,該船舶係於民國 109 年 9 月 6 日突然傾斜,並非完全沉沒,即令至隔日 7 時亦未沉沒,且存油不多,已不再漏油,油污已獲控制。另當時並無颱風即將來襲之警報,無即時強制之必要。問:依法甲是否應繳納執行費用20 萬元?請說明之。 (25 分)參考法條漁港法第 17 條:「漁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停泊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屆期未打撈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二、因時間急迫,必須緊急處理者,逕予打撈清除。前項第一款之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以公告方式為之。第一項各款所需之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即時強制(緊急處理)與代履行之區別、緊急要件之判斷時點,以及費用負擔之法律依據。關鍵在題示漁港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是兩條不同路徑:第1款通知限期打撈、屆期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第2款因時間急迫逕予打撈清除;兩款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負擔。本案機關早已依第1款通知而甲未處理,故縱第2款之急迫要件有爭議,費用負擔仍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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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法應全面禁菸之某商場,遭人檢舉該商場員工於辦公室內吸菸,違反菸害防制法禁止吸菸之規定,主管機關遂派員前往該商場進行稽查。稽查該商場時,為能順利進入該商場員工辦公室內進行稽查作業,遂假借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名義,取得商場管理人員甲之同意後,進入商場辦公室,並於甲之辦公桌上發現有擺放菸灰缸,且該菸灰缸內留有菸蒂若干。主管機關遂認為甲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吸菸行為,經通知甲陳述意見後,依同法規定對甲裁處罰鍰。試問:此一罰鍰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調查(行政檢查)之合法性、違法取得證據於行政罰程序之評價,以及事實認定之舉證門檻。主管機關以欺瞞手段取得進入同意,又僅憑菸灰缸內之菸蒂即認定甲吸菸,處分在程序與實體上均有瑕疵,應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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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檢附相關資料,向某主管機關申請災害救助金,該主管機關對甲之申請,未經依職權調查其是否符合災害救助相關規定,即逕依甲所提供之資料,核給甲災害救助金計新臺幣 15 萬元,甲隨即花用殆盡。試問:嗣後該主管機關發現甲所提供之資料不實,認為甲不符合災害救助之法定要件,其申請依法不應准許時,得否依職權撤銷該核給災害救助金之處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違法授益處分之依職權撤銷。關鍵在甲提供不實資料致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機關雖未盡職權調查義務,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並依第 127 條命返還;甲不得以款項已花用殆盡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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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遭乙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罰鍰,因甲並未依限繳納,乙主管機關乃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然截至行政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止,該 100 萬元罰鍰之公法上金錢債權中,仍有 60 萬元未獲清償,執行機關遂就該未獲清償之 60 萬元罰鍰債權,發給乙主管機關執行憑證。其後,甲自行繳納該未獲清償部分之 60 萬元罰鍰,並經乙主管機關受領。試問:甲得否主張系爭 60 萬元罰鍰債權,已因執行時效屆滿而消滅,主管機關無受領清償之權,其屬誤繳,故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而請求乙主管機關返還所受領系爭 60 萬元之給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之執行期間屆滿與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區別。關鍵在執行期間屆滿僅生「不得再執行」之效果,公法上金錢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機關受領並非無法律上原因,甲不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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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某甲於民國 109 年 2 月 1 日駕駛汽車違規闖紅燈,經主管機關作成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1,800 元罰鍰(下稱「A 處分」)並為送達。其後,甲於同年 3 月 1 日再次駕駛汽車違規闖紅燈,另遭主管機關作成裁處書,處 1,800 元罰鍰以及記違規點數三點(下稱「B 處分」 )並為送達。上開 A 處分及 B 處分,均因甲未於處分書送達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嗣主管機關以甲「在 6 個月內,有前開 A 處分及 B 處分所記載之違章行為,違規點數共計 6 點」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條第 3 項之規定,於同年 5 月 31 日裁處甲「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之處分(下稱「C 處分」) 。試問:上開 C 處分是否合法?(25 分)參考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五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與記點之獨立性。A 處分僅裁處罰鍰而未為記點,該處分確定後其規制內容即生拘束力;主管機關逕認甲已累計 6 點而吊扣駕駛執照,C 處分欠缺法定構成要件,應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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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相關學理,比較並且分析下列項目之內涵、作成程序以及行政行為之效力:

    (一)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10 分)

    (二)何謂「行政受委託人」?其與「行政助手」如何區分?(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上半考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體系區辨,下半考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與行政助手之界線。宜以「概念—作成程序—效力」三層對照敘述,層次分明最易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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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且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行政機關管轄權之劃分原則為何?(10 分)

    (二)管轄之例外有「權限委任」 、「權限委託」、「委託私人」以及「介入權」等,請依據行政程序法以及訴願法之規定,說明其作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管轄權法定原則及其例外。上半說明管轄劃分之原則與類型,下半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訴願法規定,分述權限委任、權限委託、委託私人與介入權之作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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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私立大學甲由於學生與日俱增,原有校地不敷使用,遂於新竹地區覓地興建第二校區。惟所購得之土地屬於「非都市計畫用地」,必須辦理變更。建設局為配合教育部補助期間有限以及貫徹地方首長建立「大學城」之政策,迅速通過變更地目並核發建照。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分析下列問題:

    (一)由於通過時間匆促,並未依規定辦理「公聽會」,僅於核發建照時附帶要求甲應於 1 個月內取得「敦親睦鄰協議書」。請分析該協議書之性質。(10 分)

    (二)又假設該建照係依合法程序核發,但近期發覺該校主要建築預定地恰巧位於新發現之斷層帶,經地質專家鑑定已無法成為建築用地。然甲已經發包工程並完成規劃、整地等事項,問機關應如何處理後續事宜?(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上半考行政處分附款之定性與合法性,兼及未辦公聽會之程序瑕疵;下半考合法授益處分因事後事實變更而廢止,以及信賴利益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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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行政執行法乃我國有關行政法上強制執行之總則性規定,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關於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有其直接與間接的強制手段。請就相關規定由輕而重之方式,分析其執行種類與機關應踐行之法定程序。(15 分)

    (二)機關採取「即時強制」之時機為何?試分析其執行種類以及所生損害之填補方式。 (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 章與第 4 章。上半須依「由輕而重」鋪陳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手段,並寫出各階段機關應踐行之程序;下半說明即時強制之時機、種類與損害填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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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某主管機關核給甲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之補助金,期間自民國 105 年 1 月至 3 月為止,共計 30 萬元。其後,因主管機關作業疏失,於期間屆至後仍持續提供甲每月 10 萬元之補助金,至 105 年 6 月發現溢發為止,共計溢發補助金 20 萬元。試問:該主管機關應如何請求甲返還其溢領之 20 萬元補助金?(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溢領公法上給付之返還途徑。關鍵在溢發之 20 萬元有無行政處分作為依據:原核定期間僅至 105 年 3 月,期間屆至後之給付已無處分依據,屬公法上不當得利,不能逕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處理,須分情形定其請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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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行政處分依法應經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後始得作成,卻未經該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即作成該行政處分者,處分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補正此一瑕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程序瑕疵之補正。行政處分未經他機關同意或核准即作成,應先判斷該同意係「程序上之參與」或「實體上之權限要件」:前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5 款補正,後者則可能屬無效或不得補正之實體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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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取得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建築物之違規行為人,除依同法第 86 條第 3 款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其後,除該違規拆除行為已經停止外,違規行為人未及繳納罰鍰及履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即已死亡。試問:主管機關得否命該違規行為人之繼承人,繳納上開罰鍰或補辦上開拆除執照手續?(25 分)參考條文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第 86 條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全一張107年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背面)考 試 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 別:三等考試類 科 別:消防警察人員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罰與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身專屬性,以及行為人死亡後罰鍰得否就遺產執行、行為義務得否由繼承人承擔。關鍵在區分「對繼承人裁處或命履行」與「就遺產強制執行」,並區辨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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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某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規定,發函通知甲民宿經營者,擬進入其所經營之民宿設施實施檢查,但為甲所拒絕。試問:主管機關於此一情形,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3 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或第 4 章「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強制進入檢查?(25 分)參考條文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第 54 條第 3 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檢查之強制實現。結論應為否定:容忍檢查義務之執行不符行為義務執行之階段性要件,例行檢查亦不具即時強制所要求之迫切危害,機關僅能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4 條第 3 項裁處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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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擁有之住宅,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定係 104 年 9 月 1 日後核發之使用執照所生之違建,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應予拆除,遂函請 A 於公文送達後7 日內接受疏導、自行改善並拆除之,惟 A 不予理會,逾期仍未拆除。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便核定委請第三人 B 拆除,代行拆除費用為新臺幣 30 萬元,後 B 因故無法進行拆除作業,最後由該局自行辦理,以自己人力逕行拆除之。試問前述過程中,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觀察對象,其共為幾個法律與事實行為?A 對該局所為之不同階段的行為,如表示不服,得為何等之救濟措施?(50 分)

    (50 分)

    本題含圖表或公式,請對照原卷 PDF。

  2. 2

    A 欲經營餐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餐廳之營業許可,主管機關認為可能對附近之鄰居住家產生噪音危害,應要求其裝置隔音設備。根據可能產生之實際影響的不同,主管機關對於 A 之申請,得附加不同類型之附款,或選擇與之締結行政契約。請分析在此不同場合,主管機關可能之選擇、行政行為所產生之效力。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與行政契約之選擇。核心在於:主管機關得否、以何種附款要求裝設隔音設備,各類附款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以及在何種情形下改以行政契約(替代處分之雙務契約)達成同一目的。作答應先處理附款之容許性,再分類討論效力,最後比較契約途徑與救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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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營業 A 違反相關營業、安全、治安等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斷水斷電。請就此斷水斷電措施,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斷水斷電究竟是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方法」、行政罰法上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或是「即時強制」,決定其合法要件、行為形式與救濟途徑。本題應先依其法律依據定性,再依定性檢驗要件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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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之程序,此一程序自開始以至結束,其所應遵守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原則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此,行政程序何時開始以及何時結束,即直接攸關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試問:依學理及現行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可因何種事由而開始,又可因何種事由而結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界定「行政程序」之範圍,程序之開始與結束即框定該法之適用時點。本題應依學理上職權進行主義之思考,先說明開始之三種事由,再說明結束之各種類型,並點出區辨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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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因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經主管機關查獲,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3 條第1 款規定予以裁罰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之處分。實務上,為避免經吊扣駕駛執照者不繳送其駕駛執照時,須再次對該違章事件為加倍吊扣期限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遂以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方式,於同一裁決書中,分別作成下列三種內容之處分。其裁決書主文記載如下:

    (一)甲駕駛執照吊扣三個月,甲並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將駕駛執照繳送主管機關(A 處分)。

    (二)甲逾期未依(一)所定期限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三十日繳送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甲並應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駕駛執照繳送主管機關(B 處分);其仍未依限繳送者,自十五日繳送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吊銷其駕駛執照(C 處分)。試問:本件裁決書主文(二)之記載(即 B、C 處分),是否合法?(25 分)參考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3 條第 1 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全一張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背面)考 試 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 別:三等考試類 科 別:消防警察人員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附條件行政處分之界限:行政機關得否在違規事實尚未發生前,就將來可能之不作為預先作成裁罰處分。B、C 處分形式上為附停止條件之處分,實質上卻是對未發生事實預為處罰,應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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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臺南市政府為保障同性伴侶之權利,依職權訂定「臺南市同性伴侶註記作業須知」(以下稱「作業須知」),提供年滿二十歲以上單身且雙方或其中一方現設籍於臺南市,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之人,得在雙方同意之基礎上,申請於該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性伴侶」或請求刪除註記。此外,上開作業須知並規定,上開註記,其註記內容僅為戶政事務所參考資訊,並未涉及身分登記相關規定。試問:

    (一)上開「作業須知」有無違反依法行政原則?(15 分)

    (二)戶政機關依上開規定,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所為同性伴侶之「註記」行為之性質為何?(10 分)參考條文: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一)遷出登記。(二)遷入登記。(三)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考依法行政原則在給付(服務)行政之適用密度,重點在法律優位與層級化法律保留;第二小題考「註記」是否符合行政處分之要件,並須區分註記行為本身與准駁申請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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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罹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傳染病病人,經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以通知命其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接受治療,但甲拒絕接受隔離治療而四處躲藏行蹤不明。試問:主管機關為強制甲出面接受隔離治療,並避免該傳染病之傳染及蔓延,得否以公布甲之姓名、照片等身分相關資訊之方式,作為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強制方法,強制甲出面接受隔離治療?(25 分)參考條文:傳染病防治法第 45 條第 1 項前段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行政執行方法法定主義」: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強制方法係有限列舉,公布姓名、照片不在其列;且公布姓名本身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須有法律明文始得為之。故答案為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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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行政程序法第四章規定「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試問: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最大差異點何在?並請從此一差異點說明:為何依據該法第 160 條規定,屬第 159 條第 2項第 2 款之「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類型的行政規則,除與其他類型之行政規則同,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外,尚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最大之差異,在於有無「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由此衍生是否須法律授權、程序與生效方式之不同。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為行政規則,卻具間接對外效力,故例外要求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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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何謂「委託行使公權力」?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有那些合法性要件應遵守?而公權力經依該條規定委託行使後,其行使名義人為委託者或受委託者?有國家賠償責任之問題時,其賠償義務機關係委託者或受委託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須先與機關間之委任、委託及行政助手區辨,再依序處理合法要件、行使名義人、爭訟對象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四個連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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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行政機關與某甲締結行政契約,當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如 A 不履行契約義務,甲應如何取得執行名義,並適用那一種強制執行之法律,以貫徹自己權利之主張?而若甲不履行契約義務,則 A 得否逕以作成行政處分的方式,並依行政執行法貫徹自己權利之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條款時,行政契約本身並非執行名義。雙方均須循行政訴訟取得執行名義;行政機關尤其不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片面為自己創設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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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行政處分之效力,依觀察點不同,有多種效力內容。試問:行政執行法所規範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與行政處分之那一種效力內容最具關連性?而這種效力內容,是否存在於各種類型的行政處分中,以致於任何類型的行政處分均能適用行政執行法予以強制執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與行政強制執行最具關連者為行政處分之「執行力」。而執行力並非存在於所有處分,僅課予義務之下命處分具備;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於生效時效果即已實現,無待執行,故非任何處分均能適用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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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私經濟行政之類型有那些?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行政行為時,是否受到公法上原理原則之拘束?請詳細敘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指行政主體不以公權力主體地位,而以私法方式從事之行政活動。本題應先分類舉例,再以「禁止遁入私法」說明其仍受憲法基本權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並說明拘束密度之差異與雙階理論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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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如有其他人在場,應如何處理?如無其他人在場時,應如何處理?送達人將文書交付當事人就讀高中二年級之堂甥女,並由其簽收。當事人返家後,並未開啟該文書並即刻將其寄返送達機關,其送達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問依序為補充送達、寄存送達,以及補充送達受領人是否適格。關鍵在於受領人須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且有辨別事理能力,年齡本身並非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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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行政機關如未依規定為法律教示,或法律教示錯誤時,發生何種法律效果?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因此而受影響?請詳細敘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書面行政處分之教示(救濟方法告知)義務。重點在區分兩個層次:教示瑕疵對「救濟期間」的影響,與教示瑕疵對「處分效力」的影響。前者有行政程序法明文的補救機制,後者原則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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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行政執行之方法,有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別。間接強制有那二種方式?二者在要件上有何區別?又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在要件上有何區別?試敘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體系。主軸有二:間接強制包含代履行與怠金,區別在義務是否得由他人代為履行;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區別,則在於有無既存之義務與處分作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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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丙未經許可,擅自於自家頂樓新建狗屋,臺北市政府發函予丙,認定該狗屋無法補辦建造執照,屬實質違建,命丙於 3 日內拆除。丙於 3 日後並未拆除,市政府得採取那些行政執行之方法?丙主張附近之鐵皮屋均未拆除,市政府命其拆除狗屋違反平等原則,請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命拆除之處分屆期未履行後,市政府得採何種執行方法;以及「附近鐵皮屋都沒拆」能否作為免拆理由。前者走行政執行法行為義務之執行體系(代履行優先、直接強制補充),後者考平等原則與「不法之平等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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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新建鐵皮屋一間,經主管機關乙於 101 年 4 月 9 日以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系爭建物為違章建築。甲於同年 5 月 18 日檢附陳情書提出陳情緩拆,經乙以同年 5 月 19 日函(下稱系爭函)回復甲:「主旨:有關台端申請本市○○區○○街○○號之 1 構造物辦理免拆一案,於法尚有未合,本大隊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端 101 年 5 月 18 日陳情函辦理。二、本案本大隊業以某某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 A 類 1 組認定在案,並依規定按序排拆。故台端所請本大隊礙難同意。」試問系爭函是否為行政處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之區辨。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已是行政處分,系爭函僅重申原認定並拒絕免拆;它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決定它是不是行政處分,也決定甲應以何者為爭訟對象、救濟期間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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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經營瓦斯行,因儲存液化石油氣共 1500 公斤,逾法定儲存量 128 公斤,經桃園縣政府依消防法第 15 條、第 42 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73 條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罰鍰。甲主張消防法並未明定儲存量上限為 128 公斤,管理辦法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瓦斯行的安全管制主要應以鋼瓶之安全檢驗為主,而非管制儲存量,限制儲存量為 128 公斤乃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參考法條: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消防法第 42 條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爭點:母法未明定儲存量上限而由法規命令定之,是否違反法律保留;消防法第15條第2項之授權是否明確;以儲存量而非鋼瓶檢驗為管制手段,是否違反不當聯結禁止。結論均為甲之主張無理由,但須依各原則之審查架構逐一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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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醉漢丁在淡水河旁持西瓜刀擬表演雜耍,聲稱能在淡水河面翻滾表演飛刀輕功特技,警察抵達現場後,該醉漢倒臥現場不省人事,試問該員警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即時強制。警察到場時危害型態已改變:持刀表演之危害暫告停止,但醉倒不省人事者自身生命身體有危險,凶器仍留現場。應依行政執行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採對人之管束與對物之扣留,並以救護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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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