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0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制、經建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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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未曾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甲同時為 A 公司、B 公司之董事長。A 公司擬向 B公司購買不屬其主要財產之土地,且已分別經 A 公司、B 公司董事會通過該筆土地之交易案。A 公司董事會另決議由監察人乙代表訂約。惟乙代表訂約時,對於交易價格有不同意見而要求調整。B 公司董事會雖未另決議選任交易之訂約代表,但為利益迴避,甲則指定與本交易不具利害關係之董事丙代表訂約。丙同意依乙所提議調整交易之價格。請依司法實務見解,分析 A 公司、B 公司上述交易安排與執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公司法第223條之監察人代表制度,在「同一人兼任交易雙方董事長」的關係人交易中如何適用,以及監察人之代表權是否及於交易條件之決定。應分就A公司側(監察人乙代表並自行調價)與B公司側(董事長甲指定董事丙代表)檢討其適法性與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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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簽發本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乙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予丙,丙經乙同意後,將該本票金額變造為 5 萬元後,空白背書轉讓予丁。丁又將本票交付轉讓予戊。設該本票已滿足法定記載要求,戊到期請求甲付款後遭拒絕。請分析甲、乙、丙、丁應負的票據責任為何?(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票據變造之考點,且變造方向是把金額改小,核心在票據法第16條的兩層規則:簽名在變造前後之區別,以及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一律依變造文義負責;此外未在票據上簽名者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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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經營倉儲業之甲公司,以所有的 A 倉庫內之貨物向 X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並附加竊盜附加條款,竊盜附加條款中約定,A 倉庫於保險期間應有有效之防盜設備並對該設備為定期檢查、注意維修。然而,在保險期間,A 倉庫之防盜系統故障,但因甲公司疏於定期檢查維修而漏未發現。於防盜設備故障期間,因防盜設備失靈而導致 A 倉庫遭竊賊入侵,A 倉庫儲存之部分貨物被竊而受有損失。甲公司嗣後通知 X 公司並申請理賠。請說明 X 公司應否理賠,並詳述理由為何?(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特約條款之違背與保險人之免責,關鍵在於「保險期間應維持有效防盜設備並定期檢查維修」這項約定的定性,以及違背特約條款是否須與危險發生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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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將其所有貨物一批委由乙海運公司(下稱乙公司)運送,裝載港為我國臺北港、目的港為印度孟買港,乙公司在臺北港將該批貨物裝載於 A船舶後,經甲之請求簽發載貨證券並交付予甲。A 船舶於臺北港出發,中途停靠新加坡港裝卸貨物後,即航向孟買港。甲於 A 船舶抵達孟買港後尚未提貨前,因談妥將該批貨物賣給丙,故將載貨證券轉讓給丙,惟該批貨物於新加坡港停靠時,即因碼頭裝卸貨公司等人員之作業疏誤,於新加坡港卸載並已錯誤將貨物交予第三人丁。試具明理由說明,丙受讓載貨證券時,是否取得該批貨物之所有權?(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應採絕對說或相對說。貨物已在中途港被誤交第三人,運送人已喪失占有,其後受讓證券之丙能否取得所有權,取決於採何說,我國實務向來採相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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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董事會為增加 A 公司對股東分配的彈性,除期末年度分派之外,也欲於每季為盈餘分派,請說明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應完成之相關程序及決策機關為何?又嗣後 A公司如在採用每季盈餘分派方式時,董事會因過度樂觀預估年度中 A 公司有獲利並進行期中分派,但於期末決算時,A 公司實際卻是虧損,已接受期中分派之股東是否有補償 A 公司之義務?(40 分)

    (40 分)

  2. 2

    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下同)參仟元之支票交付於乙,乙將支票面額變造為參萬元給不知情之丙以抵付貨款,丙又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不知情之丁,屆期丁持支票向 A 銀行如數兌現。嗣後甲發現該支票係經乙變造,遂向丁主張返還不當得利,請求丁返還貳萬柒仟元之差額,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三個層次:先依票據法第16條定各人責任,再處理付款銀行超額付款之風險分配(發票人與付款人間之委任關係),最後判斷發票人甲對善意執票人丁能否主張不當得利。結論是甲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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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航運公司將其所有之船舶甲輪租給 B 海運公司(下稱 B 公司),雙方並訂立光船租賃契約,而在承租期間,因 B 公司僱用之船員航行不慎,在進入臺北港時,造成碼頭之碰撞與毀損,問:B 公司得否主張海商法第 21 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又在甲輪離開臺北港時,甲輪發生故障,船上重燃油外洩,污染附近海域,對此污染造成的損害,B 公司得否主張海商法第 21 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小問:第一問處理光船承租人是否屬海商法第21條所稱之船舶所有人,以及碰撞碼頭之損害是否為得限制之債權;第二問處理船舶自用重燃油外洩是否落入第22條第4款不得主張責任限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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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新購買大型重機時,同時與 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詢問機車車損保險之事宜,甲乙雙方就保險契約之內容表示意思一致,A 保險公司並接受甲之要約,甲隨後騎著新購置大型重機,前往 A 保險公司指定處所繳交保險費。不料,甲在繳交保費途中發生車禍,致使新購之重機毀損,問:甲能否向 A 保險公司就此事件請求保險金之給付?A 保險公司得否以甲尚未繳交保險費及未有保險契約書面之簽訂為由,拒付保險金?(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要物契約。通說認保險契約係諾成、不要式契約,保險費之交付並非契約生效要件,故甲得請求保險金,A公司不得以未繳保費及未簽書面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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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公司法中對於董事的查閱權(資訊請求權)並無明文規定。試問:董事之查閱權(資訊請求權) ,其法理依據為何?此一權利應否受到一定之限制?此一權利與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規定之調查權,性質上是否相同?(30 分)

    (30 分)

  2. 2

    甲為 A 公司之會計人員,其利用職務之便,盜取 A 公司之空白支票一紙,另偽刻 A 公司及 A 公司負責人之印章蓋於該支票發票人欄位上,並於票面金額填載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受款人欄位則填上甲。甲隨後提示該支票,支票之付款人 B 銀行因此支付票款 10 萬元。嗣後,A 公司負責人發現公司於 B 銀行之帳戶內金額短少 10 萬元,始知 B 銀行對甲偽開之支票加以付款一事。試問:A 公司得否請求 B 銀行返還 10 萬元?B 銀行得否依票據法第71 條第2 項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進而主張其僅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應負責?(30 分)

    (30 分)

  3. 3

    保險業依法以其資金購買公司股票時,在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選舉中,保險業有無董事選舉權、被選舉權?若保險業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在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選舉中,保險業之董事選舉權、被選舉權,有無不同?民國 110 年修法前後有何不同?(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測驗保險業資金運用「不得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之原則及其例外。原則上保險業購買股票屬財務投資,不得行使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亦不得由其本身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者則屬例外,亦為近年修法鬆綁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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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海商法第 24 條規定,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包括那些?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順序如何決定?其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為何?(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海事優先權之基本規定,應依序答出海商法第24條所列受擔保之債權、同次航行海事優先權之受償位次(第29條及其例外)與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第27條、第28條),並補充其法律性質、追及效力與消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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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擬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2日召開股東常會,預定決議事項為:⑴承認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⑵核准107年度盈餘分派議案。A 公司在108年5月24日寄發開會通知,而開會當天,出席股東之持股數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十,在決議通過上述事項後,股東甲因與總經理乙之間有私人恩怨,竟提出「解任總經理乙」之臨時動議,藉機大肆批評乙之經營績效較其他同業經理人差,並獲得在場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試附理由說明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層次的瑕疵:一是股東常會通知期間不足所生之「召集程序」瑕疵,二是股東會以臨時動議解任總經理所生之「決議內容」瑕疵。兩者效力完全不同,前者為得撤銷、後者為當然無效,必須分開處理,並注意法院裁量駁回撤銷之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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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專門製造家電產品,在採購原料支付貨款上,為使資金調度更有空間,擬以簽發遠期支票方式,付款給往來廠商。為此,A 公司在 B 銀行設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簿使用,雙方約定戶名為 A 公司,印鑑除公司印章及董事長乙之私章外,為避免董事長乙濫行開立支票,故再加上一位監察人丙之私章,如支票上有任一印章不符,即應退票。A 公司多年來,即以公司、董事長乙及監察人丙三印章簽發之支票,支付貨款給往來廠商。惟 A 公司近日因產品瑕疵,導致業績一落千丈,進而爆發財務危機,多張支票不獲兌現,長年往來廠商C 為受害人之一。廠商 C 以執票人地位主張,A 公司董事長乙,依法為公司代表人,有當然代理公司簽發支票之權,但監察人丙並非當然享有此代理權,且丙在簽發支票時,未記明係代理 A 公司而發票,故應令監察人丙負共同發票人之責任。試評析廠商 C 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監察人丙在支票上加蓋私章,是否因未載明代理意旨而須負共同發票人責任。核心在票據簽名之意義探究、公司票據行為之代表方式,以及銀行印鑑約定之效力範圍。結論是廠商C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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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臺灣出口商 A 公司販售鋼材給越南進口商 B 公司,A 公司委託 C 海運公司將該批鋼材從臺灣高雄港運抵至越南胡志明港,A 公司交付貨物給C 海運公司後,C 海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二份給 A 公司,而該載貨證券上記載著 A 公司所聲明之貨物性質及價值。當系爭貨物運抵胡志明港,B 公司未提示及交回任何一份載貨證券之前提下,僅以 B 公司與 A公司間之書面買賣契約,向 C 海運公司表示其為系爭貨物之受貨人,而C 海運公司不疑有他,即放行系爭貨物,而 A 公司自始至終均未收到 B公司之價金給付。A 公司對於 C 海運公司之違約放貨,請求 C 海運公司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適逢全球鋼材需求暴增,價格逐日攀升,A 公司主張 C 海運公司應依照賠償之債的一般原則而回復原狀,即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請附理由回答,A 公司得否主張 C 海運公司違約放貨,請求 C 海運公司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層:無單放貨之責任基礎,以及損害賠償得否以返還同品質鋼材(回復原狀)為之。重點在載貨證券之繳回證券性、海商法對貨損賠償之特別規範,以及民法回復原狀原則在海上運送之適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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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人壽保險公司為了招攬業務,搶奪市場龍頭地位,在其推出之各種人壽保險中,特約約定要保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時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請附理由說明,此項特約是否有效?(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保險契約以特約將保險金請求權時效延長為三年,涉及保險法二年時效規定之性質、民法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之強制規定,以及保險法「有利於被保險人者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書如何調和。通說結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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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 A 公司董事會召開前夕,突然收到住在美國之母親病危通知致不得不赴美處理,此時甲委託另一位公司董事乙代理出席董事會(A公司未設有副董事長) ,並由乙擔任主席。進行 A 公司將以市價購買董事長甲所擁有之個人土地之議案時,董事乙對此議案同時投下贊成票二票,其他董事亦無異議通過此案,問此董事會有無瑕疵,試述理由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爭點疊在一起:董事得否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就自身利害關係議案之迴避(及代理人能否代為投票)、以及董事與公司交易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結論為本次董事會決議有瑕疵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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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乙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並由丙在本票背面記載「連帶保證人丙」後,甲將之交付給債權人乙,乙再將該本票交付轉讓給丁,票載到期日屆期後,問丁得否持本票行使票據權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爭點:記名本票僅交付而未背書之轉讓效力,以及背面記載「連帶保證人丙」是否成立票據保證。丁仍得行使票據權利,但係依民法債權讓與而繼受取得,票據抗辯不被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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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新臺幣 50 萬元意外傷害險。甲因患有憂鬱症平日有吃安眠藥入睡之習慣;某日甲晚間吃了安眠藥仍無法入睡,神智恍惚下到陽台抽菸,不慎從 5 樓陽台墜樓身亡,問甲之法定繼承人丙得否同時向乙保險公司請求 50 萬元的保險給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層次:墜樓身亡是否構成傷害保險所稱「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以及未指定受益人時繼承人丙以何身分請求。核心在因果關係之判斷(主力近因)與除外責任之舉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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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船為我國甲公司所有,由甲公司聘僱乙在 A 船擔任船長,嗣因甲復積欠丙公司貨款未償,遭丙公司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船。試問:

    (一)乙以甲公司積欠薪資為由,主張就 A 船拍賣之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有無理由?(10 分)

    (二)如 A 船設定抵押予我國丁公司擔保借款後甲公司始聘僱乙擔任船長,甲公司知悉已積欠乙自 106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4 個月薪資,仍將 A 船出賣移轉戊,乙並於 107 年 1 月 1 日離職,嗣丁公司以甲欠款未償就 A 船聲請抵押拍賣,乙並於 107 年 12 月 1 日主張就 A 船有優先受償之權,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均圍繞海事優先權:船長薪資債權是否為海事優先權所擔保、其位次是否優先於船舶抵押權、除斥期間如何起算,以及船舶所有權移轉後優先權是否仍存在。兩小題乙之主張均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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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 ,創立於民國 99 年,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丁戊五人,甲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下同)百分之五十一,乙持有百分之二十,丙持有百分之十,丁持有百分之十,戊持有百分之九,五名股東皆從公司創立以來即持有上述股份。A 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應設董事三席,現任之董事為甲乙丙三人,董事長為丙,試問:A 公司股東甲丁戊三人,可否約定在下次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共同選任甲丁戊為公司董事,其法律依據與理由為何?A 公司董事任期為三年,本屆董事應於明年股東常會中改選,惟董事長丙因知悉甲丁戊之上開約定,故遲遲不召集董事會討論決定 A 公司股東常會之時間與議案。A 公司其他董事在董事長不作為之情形下,應如何召集董事會?承上,若乙亦因知悉甲丁戊之上開約定,不願配合甲召集董事會,且甲近來發現,丙因得知其董事席次即將不保,便利用其董事長之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掏空公司,甲認為目前董事會之運作已出現重大弊病,應立即依照公司法第 199 條之 1 改選全體董事,而甲身為公司股東,依照現行法規定,甲得如何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子題分別對應公司法就「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董事會召集之補充機制」與「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三處規定。主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自治空間已大幅放寬,甲丁戊的結盟合法;而董事長怠於召集時,法律另設有董事自行召集與大股東自行召集的雙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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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砂石公司與 B 航運公司簽定運送契約,約定由 B 公司以其所有之拖船,拖帶 B 公司所有裝載系爭砂石之無動力駁船,從高雄港運送 A 公司之砂石至臺北港。運送作業在民國 106 年 8 月 15 日進行,當日適逢中度颱風籠罩臺灣,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 106 年 8 月 14 至 17 日均曾發布海上強風特報與海上颱風警報,預測臺灣海峽北部與南部最大陣風可達十級,浪高可達三到十米,亦曾宣布海面作業船隻應禁止航行。惟駁船仍自高雄港出發航向臺北港,於途中拖纜斷裂,致駁船漂失,因而造成系爭砂石大部分滅失。試問:B 公司可否主張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海商法的免責不是「出現天災即免責」。運送人必須先證明已盡堪航能力與貨物照管義務,且損害確實出於不可預料、不可抗拒之自然力,才談得上免責。颱風警報早已連日發布、主管機關且已宣布禁止航行,仍執意帶纜出港,正是典型的「可預見而未防範」,免責抗辯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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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因於民國 106 年 1 月間前往歐洲旅遊,前後分別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旅遊平安險,保險期間為同月 5 日起至 20 日止,保險金額皆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同月 10 日甲在歐洲旅遊途中,因車禍導致右眼失明,屬甲與 A、B、C 公司所簽定之三份保險契約之第七級殘廢,依保險契約規定,甲應得向 A、B、C 公司各主張保險金額百分之四十之保險金。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四百萬元保險金獲得給付後,遂向 B、C 兩家保險公司各主張四百萬元之保險金給付,B、C 公司則主張甲與 B、C 兩家公司間之旅遊平安險因違反複保險之告知義務而無效。甲則主張人身保險並無複保險之適用。試問:甲與 B、C 保險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單一而明確: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複保險之通知義務及惡意複保險無效規定係建立在損害填補原則上,於人身保險不適用。甲之主張有理由,B、C公司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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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向乙購買汽車一輛,簽發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之本票一張,未記載受款人,直接交付給乙,乙背書後交付給丙,丙塗銷乙之背書後背書轉讓本票並交付丁,丁背書後交付戊,戊經丁之同意將本票變造為八十萬元並將本票背書交付己,己於到期日屆至向發票人甲提示請求付款被拒,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向乙、丙、丁、戊追索。試問:乙、丙、丁、戊之票據上責任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塗銷背書之免責效果與票據變造之責任分配。四人責任各異:乙因背書被塗銷而免責,丙簽名在變造前依原有文義負責,丁因同意變造依變造文義負責,戊為變造人且簽名在變造後亦依變造文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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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B 二股份有限公司均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一職,甲同時為 A、B 公司之董事長,A、B 公司間長期有業務往來,今 B 公司開立給 A 公司的票款未付,A 公司對 B 公司取得執行名義,於 A 公司對 B 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時將甲列為其代表人。試問,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B 公司究應以何職位之人作為 B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試陳述理由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同一自然人同時是聲請人公司與債務人公司的董事長,形同一人分飾兩角,代表權因利益衝突而受限。爭點在於B公司應由誰代表:是類推公司法第二二三條由監察人代表,還是適用第二○八條第三項由副董事長代理。題目特別點明兩公司「均設有副董事長」,即為解題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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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未成年人甲參加乙所開設美容中心的高價美容美體訓練課程,簽發面額新臺幣 25 萬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給乙,並同時另紙附上甲之法定代理人丙同意甲簽發該本票之同意書。今乙於該本票到期日提示未獲清償,聲請法院裁定該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甲、丙抗辯發票行為無效,法院不應准予強制執行。試問此一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層次都指向同一結論。程序上,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法院僅為形式審查,實體抗辯無從於此提出;實體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票據行為只要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即為有效,而該允許並不以記載於票據上為必要。故甲、丙之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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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壽險公司投保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保險。今甲搭姪兒丙之便車參加姪女婚禮,因丙開車不慎導致甲嚴重受傷,扣除健保給付後,乙尚須給付甲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險金 30 萬元。乙為保險給付後,以該保險屬補償性質保險為由,依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向丙主張代位求償,試問乙對丙之請求及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保險代位是損害填補原則的延伸,但我國保險法在人身保險一律禁止代位。本題的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險雖具填補性質,法律卻有明文禁止之規定,乙之代位主張於法無據。答題應先鋪陳代位之規範體系,再處理「填補性人身保險可否代位」的學說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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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工廠自日本進口高精度 CNC 切割機乙台,委由乙貨櫃航運公司承運來台,貨物抵基隆後,暫存位於桃園的貨櫃場,貨櫃場為丙公司營運,丙為乙的合約櫃場。該機器貨櫃於儲站期間因丙櫃場工人丁的操作過失,貨櫃翻覆,貨物全損,貨價損失新臺幣 4,000 萬,按該 CNC 機器重 500 公斤,甲於託運前未聲明貨物之價值。試問:

    (一)乙、丙、丁是否應對本件貨損負責?基於那種法律關係?(10 分)

    (二)如乙、丙、丁三者應負責本件貨損,該三者是否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如有權,單位責任限制如何計算?(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海上貨物運送中,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貨櫃集散站)及其受僱人對託運人之責任基礎,以及海商法喜馬拉雅條款(責任限制利益擴及受僱人與獨立契約人)與單位責任限制之計算。作答主軸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並存」及「責任限制利益之援用資格」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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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會成員,除董事長甲外,尚有董事乙、丙、丁、戊四人。原董事乙、丙向原監察人己舉發:原經營團隊帳目不清導致公司嚴重虧損,乙及丙並在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辭去董事職務,希望公司董事會改組。A 公司之股東,於同年 9 月 15 日收到監察人己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通知書,表示 A 公司將於同年 10 月 1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全體董事與監察人。於該 10 月 1 日之股東臨時會中,出席股東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60%,選任出新任之董事與監察人。惟原董事長甲主張:原董事會之任期仍有兩年,公司於仍有其他董事存在之情形,並非不能執行董事職務,依法監察人並無召開股東臨時會之權利。A 公司董事會亦通知公司股東,A 公司將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監察人己從未列席董事會、不了解公司營運狀況,所以其無法判斷是否有召開股東會之必要。解任董事、監察人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所以此處之解任應屬違法。原董事長甲請求法院依照公司法第 189 條撤銷該股東會選舉董事與監察人之決議。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詳細說明之。 (25 分)

    (25 分)

  2. 2

    A 公司銷售其產品予 B 公司,由 B 公司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3 年 10 月 8 日之支票交付予 A 公司,並以 C 銀行為付款人。A 公司於 103 年 11 月 1 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其供應商 D 公司,作為採購原料之價金。惟 D 公司至 104 年 12 月 10 日始向 C 銀行提示該支票。試問:C 銀行可否拒絕付款?若 C 銀行得拒絕付款,則 D 公司可否向 A公司或 B 公司行使任何權利?請詳細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支票提示期限、付款人付款權限與追索權保全的綜合題,時間軸就是解題骨幹:發票日、提示期限屆滿、發行滿一年、消滅時效完成,逐一對照即可得出結論。C銀行不得付款;D對背書人A喪失追索權,對發票人B則因時效完成而僅剩利益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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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關於海上保險,本章無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海商法第 126 條,定有明文。試問:

    (一)海上保險中,關於「保險價額」觀念為何?(10 分)

    (二)船舶、貨物、應有利得及運費,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其保險價額如何計算?(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保險價額是海上保險的計價基準,也是判斷全部保險、一部保險與超額保險的尺規。第一小題屬概念題,須交代定義、與保險金額之區別及其機能;第二小題為條文題,船舶、貨物、應有利得、運費四類標的各有其計算基準,應逐一列明並說明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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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自己利益,與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外幣計價投資連結型保險」。試問:

    (一)此一保險為何?請舉法條以對,分析說明。(15 分)

    (二)若甲於訂約時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嗣後為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知悉而解除契約時,投資帳戶內之保險費是否必須返還?(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投資型(投資連結型)保險之法律性質與專設帳簿之獨立性,以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而解除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保險費」之規定是否及於投資帳戶內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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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會中兩派董事高度對立,近日更因對於公司未來發展的策略,吵得不可開交。今年股東常會前,與董事會多數派友好之大股東 A(持股超過 1%)依法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解任 B、C 兩位董事」之股東常會議案。在董事會討論過程中,此一股東提案引起少數派董事強烈抗爭,兩派妥協後,董事會決議不將該案列入股東常會議案。其後在股東常會開會時,小股東 D 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 B、C 兩位董事」之一項議案,本案付諸表決,得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的支持,主席宣布議案通過。請分析討論下列問題:

    (一)董事會決議不將股東提案列入股東常會議案是否合法?其可能合法之理由為何?(10 分)

    (二)股東會就臨時動議之決議是否合法?可能有何瑕疵?(3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股東提案權之要件與董事會審查權限之界線,以及解任董事屬應於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與其決議瑕疵之類型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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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拾得 B(發票人)簽發給 C(受款人)之支票一紙。A 在塗改受款人為自己後,以記名背書轉讓予 D。D 於發票日屆至後,存入往來的銀行帳戶委託銀行代為取款,但遭退票。請分析討論:D 得否向 A、B 行使追索權。(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記名支票之受款人遭變造後之權利歸屬:D能否取得票據權利(背書連續與善意取得),以及變造前後簽名人責任之分配(票據法第16條)與背書人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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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海商法第 5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求合理之補償。」

    (一)此一「延滯費」之規定是否於件貨運送契約、航程傭船契約、期間傭船契約均有適用?(10 分)

    (二)請分析申論此一「延滯費」之法律性質爭議。 (1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為海商法第52條延滯費規定之適用契約類型(條文文義限於以船舶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傭船契約,件貨運送不適用,期間傭船則牽涉契約定性爭議);二為延滯費之法律性質爭議及其區辨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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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購買新車,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車體損失險。某日,甲向其好友乙炫耀新車,並邀乙試駕,感受新車的威力。乙見該車全新,唯恐有任何閃失發生,因此甚為猶豫。甲遂向乙說:「別擔心,發生問題我負責!」乙隨即坐上駕駛座。駕駛途中,因乙之抽象輕過失,擦撞路旁圍牆,導致車體受損。請詳細論述:A 保險公司理賠甲之汽車修繕費用後,得否向乙代位請求。 (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保險代位之要件與界限:保險人所代位者,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既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若該請求權因被保險人事前免除而自始不存在,代位即無所附麗。應一併處理民法對預先免除責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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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計劃籌設 A 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惟因甲的個人考量,擬定公司章程時,僅有乙、丙、丁、戊四人簽名蓋章。籌設過程中,甲先以「A 公司籌備處」名義與 B 公司簽約,長期承租 B 公司所擁有之數百坪辦公室空間,並隨即開始供甲等人使用。其後,戊以「A 公司」名義與知名藝術家 C 簽約,購買作品數幅,希望增添公司的藝術氣息。請就下列問題分析申論之:

    (一)若 A 公司嗣後合法成立,B 公司可否向 A 公司請求租金?(25 分)

    (二)戊以「A 公司」名義簽約,此一契約之權利義務是否可由成立後之 A 公司承受?試就公司法第 19 條規定之適用,分析申論之。(15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設立中公司之法律地位與發起人資格(章程簽章)、發起人行為效力歸屬之範圍(設立必要行為與開業準備行為之爭),以及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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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訂立貨物買賣契約,貨款 10 萬元,約定付款日為 104 年 5 月 1 日。為擔保貨款之支付,買受人甲並開立票面金額 10 萬元、受款人為乙、未載發票日之支票一紙交予出賣人乙。約定日期屆至後,甲並未如期付款,乙遂在該張支票發票日欄位填入「104 年 5 月 1 日」,並將該支票提示請求付款,但遭銀行退票。若乙嗣後向甲行使票據上之追索權,甲得否主張「乙之支票原未載發票日,故為無效」,據此拒絕付款?(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未載發票日之支票,依票據法應記載事項欠缺之規定原屬無效;惟實務與學說承認空白授權票據,執票人依授權補充完成後,票據自始有效。本題重點在空白授權票據之法理依據,及發票人不得主張無效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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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我國籍漁船 A 船(總噸位 15 噸)在基隆港外進行近海捕撈作業時,突然發現巴拿馬籍貨櫃輪 B 船駛近,在 B 船進行避撞過程中,掀起大浪,導致 A 船翻覆沉沒。A 船之登記所有權人在我國法院向 B 船之登記所有權人 C 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巴拿馬法律登記設立)起訴請求賠償。請依我國海商法相關規定說明本案是否有我國海商法之適用。(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過兩關:先定涉外案件之準據法,再判斷15噸漁船依海商法第3條原不適用海商法、但「除因碰撞外」之例外是否開啟;而開啟與否繫於兩船未實際接觸之「間接碰撞」可否納入船舶碰撞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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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出生漁村,領有漁船船員證照,但長期在臺北從事貿易業務工作。其於退休後,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及死亡保險,並於要保文件之職業欄上填寫為「無」,受益人為甲之妻丙。投保之後,甲因生性喜愛海洋,決定返鄉養老,期間經常駕駛友人的小船出海捕魚,賺取外快。某日,甲駕船出海,發生意外,不幸受傷身亡,丙因此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請據此分析申論本案中乙保險公司可能拒絕給付保險金之依據。(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傷害保險中「投保時職業陳述」與據實說明義務之界限,以及投保後職業變更所生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及其違反效果。應逐一檢視保險人可能之拒賠依據,並判斷何者最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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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之董事,A 公司並經 B 公司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A 公司指派自然人甲代表其執行 B 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B 公司訂於今年 12 月 30 日召開本年度第 10 次董事會,並已依公司法規定對各董事發出董事會開會通知。然甲於同年 12 月 28 日發生交通事故,多處粉碎性骨折,預估需住院治療 1 個月,顯然無法出席主持該次董事會。然該次董事會有一重大投資議案,已有部分董事表達將予杯葛,A 公司之董事表決權之行使,可能將是決定該議案是否通過之關鍵性一票。請問就該次董事會之主席及 A 公司之董事表決權行使,有那些可能模式可以採行?並請說明於各該模式之優缺點。(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法人董事構造:董事為A公司本身,甲僅為其指派之代表人。甲不能出席時,應分「董事會主席如何產生」與「A公司表決權如何行使」兩層次,逐一列出可行模式並評其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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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 A 船的所有人,自為「件貨運送」之營業。一日,承載乙所栽植的高山茶葉 1,000 公斤,自基隆港運往高雄港。中途遭遇颱風侵襲,致使雨水與海水滲入船艙,乙的茶葉全數濕損。事後調查發現,承載該茶葉的船艙,其頂蓋封口橡皮已老化,縱使通常風雨與海浪亦會輕易滲入艙內。乙遂向甲主張茶葉濕損之損害賠償。甲針對乙之求償,擬提起海商法之免責抗辯。試問依我國海商法的規定與司法實務的發展,甲的免責抗辯之可行性。請附具法律理由申論之。(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運送人發航前及發航時之適航(適載)義務為法定最低強制義務;未盡該義務者,縱有天災介入亦不得主張海商法之法定免責事由。答題主軸為「先適航、後免責」之檢驗順序與舉證責任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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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以自己所有,價值 150 萬之休旅車一輛,向 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投保車體綜合損失險,保險金額 120 萬。某日,休旅車停放於路邊合法停車格時,遭躲避警方追緝之通緝犯乙駕車追撞,甲之車爆炸起火,經鑑定後該車全損。問:A 對甲給付全額保險金後,對乙得否主張任何權利?該權利之行使有無任何前提要件?又,A對其車損險之部分,30%轉分給國外再保險公司 M(下稱 M),則 M 於本案中就其應分攤比例給付與 A 後,對乙有無任何權利?理由為何?(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保險代位(保險法第53條)之成立要件與範圍,以及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核心結論有二:A 給付保險金後取得甲對乙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以實際給付金額為上限;M 僅與 A 有再保險關係,與甲、乙均無直接法律關係,不得逕向乙代位,只能依再保險契約向 A 請求分配已收回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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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因積欠賭債,受乙之脅迫,簽發一票面金額為 10 萬元的本票予乙,乙為清償對丙之債務,故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丙,丙對於甲係受脅迫而為發票之事一無所知。到期日屆至前,丙因有資金需求,故將本票背書轉讓予丁調現,由於丁與甲、乙熟識,知道甲受乙脅迫之事,但仍接受此一票據。請問:

    (一)到期日屆至,甲可否以受脅迫而發票以及丁未善意取得票據為由,拒絕丁之付款請求?(10 分)

    (二)承上題,倘甲拒絕付款,丁可向何人主張票據權利?(1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脅迫發票—善意受讓—惡意後手」之鏈條,測驗票據抗辯之限制與善意取得之區辨。關鍵在於:人的抗辯一旦因善意受讓人介入而切斷,不因其後手惡意而復活;且善意取得僅適用於自無權利人受讓之情形。第二小題則回到本票之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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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