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10~115 年共 6 份試卷、15 題,其中 12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財稅法務。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搭乘乙駕駛之計程車經過高雄市區,遭吸毒而反應變慢之 16 歲丙駕車從旁撞上,致甲身受重傷。甲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連帶賠償甲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對此,丁抗辯乙亦超速行駛,故應減免丙、丁之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並認定乙超速行駛、丙吸毒後駕駛,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次查丙、丁均住臺南市,丁曾向住在嘉義縣之戊,購買戊名下位於雲林縣的 A 地。丁已付清 A 地價金,業經定相當期限催告戊履約,惟戊遲未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訴請丙、丁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試問: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又丁向嘉義地方法院訴請戊為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詎戊逕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試問:嘉義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20 分)
(二)甲依侵權行為訴請連帶賠償之法律關係,對於丙、丁是否須合一確定?法院得否減輕丙、丁之損害賠償金額?(30 分)
(50 分)
- 2
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借款 400 萬元,於受命法官所進行之準備程序中,被告乙爭執原告甲所提出之借據上面的借款人蓋章印文雖為真正,但係遭他人擅取其印章盜蓋,對此甲堅稱借據上之借款人蓋章乃乙親自所為。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復抗辯該借據乃源於其積欠甲賭債而書立,但因賭債非債,是以其亦拒絕償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針對乙之印章遭他人盜蓋的事實,應由誰負舉證責任?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提出之答辯?(30 分)
(二)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亦有 600 萬元之貨物買賣價金債權,請求互為抵銷,並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是否有理?(20 分)
(50 分)
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原告甲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乙合資購買 A 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 ,約定權利義務各半,其就系爭房地之二分之一所有權,借名登記為乙名下。詎乙與被告丙通謀虛偽締結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該買賣之債權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且縱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乙未經甲同意,擅將甲就系爭房地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亦屬無權處分,對甲不生效力。甲聲明為請求丙塗銷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甲並主張乙、丙間之買賣係詐害行為,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其聲明為乙、丙間就該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試問:法院得否以選擇合併而為判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訴之客觀合併型態:甲之二項聲明內容不同,且所依據之實體法效果互相排斥,不符合選擇合併「聲明單一、訴訟標的有數項」之要件,法院應行使闡明權令原告敘明合併型態,不得逕以選擇合併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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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一、李二與張三等 3 人為甲地(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嗣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判決(下稱 A 案)確定應予變價分割,王一於民國(下同)106 年拍定買受,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李二在系爭土地建有房屋一棟(下稱乙屋) ,占用系爭土地部分;張三亦在系爭土地建有房屋一棟(下稱丙屋) ,並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乙屋與丙屋(下合稱系爭建物)等建物在 A 案判決前即已存在於系爭土地上。王一於 107 年提起B 案訴訟,以系爭土地經判決共有物變價分割,其拍定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依買賣及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李二 2 人分別將乙、丙屋拆除,返還占用土地。一審認李二 2 人非無權占有,駁回王一拆屋還地之請求。王一上訴後,逕為訴之變更,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請求李二 2 人就乙、丙屋占用土地部分,分別給付租金,經二審法院判決王一勝訴確定。嗣王一於 110 年復以積欠系爭建物之租金為由,提起C 案訴訟,再於 C 案第二審依民法第 767 條、第 821 條、第 825 條規定提起追加之訴,請求李二 2 人將系爭建物拆除,返還占用土地。試問:C 案第二審提起之追加之訴是否適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第二審追加之訴是否適法,實質考三層:第二審訴之追加的要件、B案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後原訴之命運與既判力範圍,以及爭點效與訴訟上誠信原則對後訴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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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繳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新竹地院簡易庭第二審裁定駁回甲之上訴。對該裁定,甲認為不當,提起抗告。試問:該抗告是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在於: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審(合議庭)以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駁回上訴之裁定,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36條之3所稱「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從而對之抗告須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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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主張其對乙及丙分別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 80 萬元之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對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法院裁定准許甲對乙、甲對丙之支付命令聲請,乙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丙則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二十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試問:上述兩個支付命令經乙與丙分別異議後所生之法律效力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督促程序:異議是否於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決定支付命令是走回訴訟程序,還是成為執行名義。乙於第5日異議為合法,丙於第25日異議已逾期,二者法律效果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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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主張其所有之違章建築房屋被乙無權占用,乃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該屋給甲。由於乙主張其係向甲購買該屋,雖未登記,但兩人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提出契約為證。此外,乙更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屬於乙。
(一)若甲於訴訟中承認確有和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之事,但辯稱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其仍為該屋之所有權人,問:法院對甲和乙提起之訴應如何作出判決?(30 分)
(二)承前問題,若甲於乙提起反訴後,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該屋所有權屬於甲,問:甲追加之訴是否合法?(2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違章建築之買賣為背景,考點有三:違建讓與僅生事實上處分權移轉、所有權仍屬原始起造人,對本訴與反訴勝敗之影響;裁判上自認之拘束力;以及被告已提起確認所有權之反訴後,原告再追加相反聲明之確認之訴,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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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住基隆)從臺北市搭乘乙客運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車去新北市三重區上班,途經三重時因公車司機丙(住桃園市)闖紅燈而和路過之大貨車發生擦撞,甲因而跌斷手臂。由於甲和乙、丙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甲乃為原告並委任丁律師為全權訴訟代理人,以乙和丙為共同被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命乙與丙應連帶賠償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問: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本案件是否有管轄權?(20 分)
(二)若於法院審理時,丁和乙、丙達成協議,二人願共同賠償甲五十萬元而成立和解,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該和解之效力如何?(3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考共同訴訟之管轄,重點在侵權行為地之特別審判籍與共同訴訟共同管轄法院之決定;第二小題考訴訟上和解,核心在「全權委任」是否等於第70條第1項但書之特別委任,以及欠缺特別代理權所成立之和解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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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臺中地方法院及其第二審上訴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於甲的起訴及乙的反訴,是否有管轄權?(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第一審法院及其第二審上訴法院對本訴與反訴有無管轄權,考點有三:本訴管轄之判斷順序、反訴之牽連管轄與其限制,以及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以第一審無管轄權為由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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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於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的上訴狀內,均未記載上訴理由,原裁判法院應如何處理其上訴?(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二審與第三審對「上訴理由」之要求截然不同:第二審採續審制,上訴理由之記載並非上訴合法要件;第三審為法律審且採上訴理由強制,未於法定期間補提理由書者,原第二審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且毋庸命其補正。原裁判法院之處理方式因而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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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就本訴及反訴的判決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符合上訴第三審關於上訴利益數額的規定?(40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第三審上訴之利益額限制:關鍵在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於第三審所受之不利益為準,且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各別,其上訴利益原則上應分別計算、不得合併,以免規避限制第三審上訴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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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 X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 ),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 X 之祀產,遭訴外人 Y 無權處分,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該登記對 X 應不生效力,乃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1 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甲於前訴訟歷經三審獲敗訴判決確定後,X 另有派下員丙,將甲、乙列為被告,向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下稱「後訴訟」) 。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一)假設後訴訟之高等法院認為前訴訟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丙,而以裁定駁回丙之起訴。如您是丙之律師,應如何提出救濟,聲明不服,其理由為何?如在起訴時,尚難預測法院對於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採何等見解時,得為如何之聲明?
(二)假設於後訴訟之高等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乙於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二造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丙即撤回後訴訟,並經乙同意,乙得否聲請退還上訴之裁判費?此與如係丙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而由丙撤回起訴之情形,有無不同?
(50 分)
- 2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交付 A 屋,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 X 於民國(下同)100 年 3 月1 日出資向 Y 購買 A 屋,借名登記於乙名下,X 於 111 年初過世後,甲始知此事,已於 111 年 3 月 1 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一)如乙抗辯:X 另有繼承人丙,未與甲共同起訴,故該訴訟為當事人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然甲否認另有繼承人丙。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於訴訟繫屬中,如甲向法院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法院應否准許之?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將 A 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否持該判決對丁為強制執行?
(50 分)
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X 於 110 年 1 月 11 日對 Y 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 給付 X 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事實陳述:Y 於 109 年 1 月 1 日向 X 借款 50 萬元,約定借期 1 年,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在法院開庭前,X 於 110 年 2 月 10日將其對 Y 之該筆借款債權讓與 Z,並通知 Y。
(一)在 X 對 Y 之訴訟上,如 Y 抗辯 X 已讓與其借款債權予 Z,不得請求返還,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 Z 於 110 年 3 月 5 日另行對 Y 起訴,主張 Z 從 X 受讓其對 Y 之 50 萬元借款債權,請求法院判命 Y 給付 Z 50 萬元。Y 抗辯 Z 之訴與 X 之前訴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移轉的兩個面向:對前訴而言是當事人恆定原則與承當訴訟,對後訴而言是重複起訴禁止與判決效力所及之人是否構成「同一事件」。兩小題要用同一條理路貫穿:受讓人受前訴判決效力所及,所以前訴不受影響,後訴亦無重複起訴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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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X 對 Y 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 將 A 地交還 X,事實及理由陳述:A 地為 X 所有,被 Y 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
(一)法院判決 Y 敗訴確定後,X 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Z。Z 得否持 X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Y 將 A 地交還 Z?(25 分)
(二)法院判決 X 敗訴確定後,X 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Z。Z 對 Y 起訴,請求法院判命 Y 將 A 地交還 Z,主張 Y 無權占用 Z 所有之 A 地。Y 抗辯 Z 所訴之訴訟標的為 X 前訴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予駁回,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既判力主觀範圍的正反兩面:同樣是言詞辯論終結後受讓系爭土地的Z,在前訴原告勝訴時能否承受執行力,在前訴原告敗訴時是否受既判力不利益之拘束。答題主軸是——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受讓人即為繼受人,效力雙向及之,不因對其有利或不利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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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