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三等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49 題,其中 45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立法院制定某一新法,該法律授權行政院某部會訂定法規命令,授權目的是要求該部會以主管機關職責,制定該法律之補充細節性規定。請依據行政院頒布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說明該法規命令應以怎樣的名稱命名,以及該法規的法規草案應該以怎樣的格式進行草擬;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說明該法規草案的訂定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法規命令之定名、草案之格式、訂定之程序。定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與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用語慣例,補充法律施行細節者應命名為施行細則;格式重點在條列式體例與總說明、逐條說明;程序則回到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一節之預告、聽證與發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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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網路媒體刊載新聞時,指出立法院有委員針對某議案提出「覆議」 ;經學者指出,這應該是「復議」,媒體卻誤植為「覆議」 。請依據憲法以及相關立法程序法規之規定,說明兩者之差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覆議是憲法層次行政權對立法權之制衡,由行政院發動;復議是立法院內部的議事動議,由立法委員發動,用以推翻本院先前之決議。兩者僅讀音相同,法源、主體、客體、程序與效果全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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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當中央政府規定之法律規範,與其他同位階的法規範構成要件相同,如兩者規定的法律效果不同,從而同一事件依據同位階的兩個不同規範,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造成規範適用上的衝突。此時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應該如何適用?(18 分)法律條文中的「準用」與一般法律用語中之「適用」,兩者有何不同?(7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問同位階法規範衝突之適用,主軸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並輔以後法優於前法、從新從優等原則;後段問準用與適用之差異,重點在構成要件是否相同、是否須有明文,以及援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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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縣發生幼兒園交通車交通事故,調查原因後,發現事故原因為該車輛未進行完整檢修,以致因機械故障發生事故。該縣政府推動制定自治法規,規範該縣幼兒園交通車應具備之安全標準並以行政罰處罰違規業者。請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說明該縣應以那種自治法規進行規範,並說明該法規在規範內容上應有之限制,與報經中央政府應遵循的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自治法規之種類選擇與界限。既要課予業者義務並科處行政罰,依地方制度法必須以自治條例規定,且受罰則種類與額度之限制,並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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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有覆議的制度設計,行政院就立法院通過的何種議案,得行使覆議權?其程序為何?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所移請之覆議案,如於立法院開議期間,應如何審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憲法上異議機制,屬相對否決權。本題三問集中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覆議案處理程序:客體限於三種議案、程序須經總統核可且有期間限制、開議期間之審議則走全院委員會與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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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何檢證立法的明確性,司法院大法官有何解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如何檢證立法之明確性,主軸是大法官建立的審查公式: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並應區分法律明確性、構成要件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三個層面,各舉解釋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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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方自治條例如與中央法規牴觸,應如何處理?請依地方制度法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依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無效,並由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解釋。答題宜依位階確立、效力、函告機關、疑義處理、其他監督手段之順序展開,並與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相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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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立法院應如何審查?若法律授權所訂定的法規命令,立法院認為有逾越母法授權目的,應如何因應?(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法規命令之國會監督屬事後監督。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命令訂定後應即送立法院;立法院依職權行使法之行政命令審查程序處理,認有逾越母法授權目的者,經院會議決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廢止者該命令失效。核心論點是立法院不得自行修改命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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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立法院在議事極度混亂中三讀通過某法案,請問,就我國憲政原理、相關規範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該法案之法定效力及其實效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議會自律原則與司法審查界限。法律經三讀公布施行後推定合法有效,立法程序之瑕疵原則上屬立法院內部自律事項,除瑕疵已達明顯重大而違背憲法之程度外不影響其效力;但在實效面仍將面臨正當性不足、覆議與憲法訴訟等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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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規定:「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試以我國立法院公聽會運作之實況,申論我國立法院公聽會制度之優缺點及應改革之道。(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立法院公聽會源於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之設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一步制度化。本題為評論題,宜先寫制度框架,再以運作實況指出優缺點,最後提出可操作之改革建議,且缺點與對策須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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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申論我國憲法第 23 條如何透過立法程序與技術予以實踐?(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憲法第 23 條同時是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憲法依據。本題應說明立法程序如何確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規範具備法律形式與民主正當性,以及立法技術如何在條文層次落實目的正當、手段必要與損益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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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5 條規定:「(第一項)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點名表決。(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試申論立法院院會主席決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表決方法應考量之因素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表決方法之選擇是議事指揮權之行使。主席須在合法性、表決結果之確認性、委員立場之課責、議事效率、議場秩序與少數保障之間衡量;且須先確認法規對特定議案有無強制之表決方式,並注意點名表決不在主席得逕行決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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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立法院,政黨協商後所做成的決定,經常都成為後來院會所做之決議,試說明其法律依據,並從我國立法院運作實況,論述本條規定之意義與問題。(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黨團協商的法源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黨團協商」,並以立法院組織法的黨團規定為前提。作答應先交代協商結論為何能實質拘束院會,再正反並陳:意義在化解朝野對立、提高議事效率、保障少數參與;問題在共識決形成少數否決、委員會專業審查被架空、透明與課責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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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國某縣縣議員某甲,曾因不滿議會決定把定期大會質詢時間縮為六天,在議事廳咆哮,並在臉書 PO 文嘲諷,遭縣議會停權三個月。某甲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停權處分,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維護議員職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司法對議會自律權應予一定程度的尊重,是「司法審查密度」的問題,而非「地方議會就自律事項所做的決定,不屬於司法審查對象。」行政法院有受理某甲請求針對停權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的權限。最高行政法院並認為:某甲停權期間無法出席定期大會並行使議員職權,造成法律上不利益,受有重大損害,而具有急迫性。據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某甲有理,裁定某甲可暫時行使職權並出席議會。試分析本案並論述己見。 (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地方議會對議員所為之停權處分為例,核心有二:其一,議會基於自律權所為之懲戒決定,是否屬於行政訴訟之審查對象;其二,若屬之,法院應以何種密度介入,以及本案判決確定前,得否以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行回復議員職權。答題主軸應明確採「問題不在有無審查權,而在審查密度」之立場,再以議員職權的公共性與損害不可回復性,論證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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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解決臺灣被稱為「行路地獄」之問題,甲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行經國中、國小及幼兒園之駕駛人未減速至時速 20公里以下者,得處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乙市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行經國中、國小及幼兒園之駕駛人未減速至時速 20 公里以下者,得處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累犯者並得吊銷其駕駛執照」 。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論述甲市及乙市此二項地方立法之正當性與合法性(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同一違規行為在兩市出現不同罰則為素材,核心考點是自治條例訂定罰則的界限。應先區分「正當性」(地方為何得就通學區域交通安全立法)與「合法性」(是否逾越地方制度法對罰則的授權、有無與中央法律牴觸),再分別檢驗甲、乙兩市條文。結論方向:立法目的具正當性,但甲市罰鍰上限過高、乙市吊銷駕照非法定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兩者罰則部分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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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說明現行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中,如要進行法規草擬,準備作業與草擬作業有那些原則必須遵守?(40 分)
(40 分)
- 2
A 市為促進地方治安,希望由 A 市政府制定或修改現行法規,對於在 A市境內發現無正當理由在車輛內放置棒球棍者,逕予沒收,並處以新臺幣 3 萬元到 15 萬元之罰鍰。此一規劃似有違反目前法制規定之處,請問應該如何修改?(30 分)
(30 分)
- 3
試說明覆議案與一般預算案在立法程序之審議有何不同。(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覆議案是行政院對立法院已成決議所為的憲法層次制衡手段,預算案則是行政院依憲法編送、須經三讀的常態議案。答題方向:先各自定性,再就提案主體、付委方式、讀會與修正權限、表決門檻、審議期限與逾期效果逐項對照,最後點出制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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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之規定,說明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在制定、修正或廢止時,應如何劃分及書寫。(40 分)
(40 分)
- 2
請說明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從新從優原則之規定內容,並請舉例說明如何具體適用。(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從新從優原則規定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適用對象限於「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原則是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從新),例外是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從優)。答題應先拆解要件並點出爭點,再用具體案例分三種情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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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規則係由何者訂定?是否均須完成備查程序?(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問:一問訂定機關,二問是否一律須完成備查。自治規則係由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訂定並發布或下達;第二問答案是否定的——原則於發布後函報備查,但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且備查並非生效要件,必須與委辦規則之「核定」嚴加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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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說明「自治規則」之概念,有無立法定義?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何種層級之何種組織得「訂定自治規則」?針對自治規則「名稱」之使用,有無法定限制?對於自治規則之訂定,有無監督或審查機制?(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四問分述題,核心在地方制度法上「自治規則」的形式定義、訂定主體限於地方行政機關、名稱法定化,以及備查與牴觸無效的雙軌監督。開頭先鋪陳自治法規的四分體系(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再逐問回答,架構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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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審查「法律案與預算案」之差異?(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以大法官解釋為依據比較兩種議案。主軸是司法院釋字第391號把預算案定性為「措施性法律」,因而在提案權、修正權限、附帶決議效力、審議程序與執行拘束力上,都與一般法律案不同。答題宜先定性,再逐項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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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舉例說明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規適用原則。(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法規之適用」是本題範圍,考的是位階、特別法優先、適用準用之從新、程序從新從優四項原則,再輔以生效與暫停適用。每一原則都必須舉例,否則「舉例說明」的要求沒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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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為何?數機關依法應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單一機關未會同其他機關逕自發布法規命令時,該法規命令之效力為何?行政機關在其電子網站公告法規命令,是否已履行發布程序?(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問都圍繞法規命令的合法要件:第一問是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的無效事由,第二問是會銜(會同訂定)欠缺的瑕疵效果,第三問是「發布」的法定方式。答題應以第158條為軸,再論程序瑕疵與發布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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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直轄市為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活品質,經 A 市市議會通過 A 市消保自治條例。該條例第 8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契約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該條例第 43條第 1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 8 條至第 11 條規定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公布企業經營者名稱。試評論 A 市消保自治條例第 8 條及第43 條第 1 項規定之合法性。(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自治條例合法性審查的典型題。應分「規範事項是否屬自治條例得規範之範圍」、「有無牴觸中央法律」、「罰則是否逾越地方制度法對地方立法之授權」三層審查,並分別評論第8條與第4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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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謂綜合立法方式(包裹立法)?綜合立法有何優點?我國立法院是否曾採行此種立法方式?請舉例說明之。(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綜合立法(包裹立法)是立法技術問題:把彼此關聯的數個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合併為一案提出並一併審議表決。答題依「概念與要素—優點—缺點與爭議—我國實務與例子」展開,並點出我國無明文規定、係以併案審查與一次表決的方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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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時,如果想要向檢察署或警察機關調閱現在正在偵查中的個案相關文件,請問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可否拒絕?請依據國會文件調閱權之性質與功能,申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可否拒絕在憲法與法律上之理由。(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國會調查(文件調閱)權與偵查權的界線。答案是:偵查中的個案,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得拒絕提供;已偵查終結確定之案件原則上不得拒絕。憲法依據為權力分立與偵查獨立,法律依據為偵查不公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文件調閱之規定,並以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729號為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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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請陳述關於下列四個事項的立法,地方自治團體應採用那種自治法規進行立法,以及其法效力為何?。(9 分)某直轄市政府為管理市內公園綠地,依據市議會制定之法規授權,制定規定。(7 分)代表會制定內部議事法規。(7 分)法規難以執行,請問該縣政府如何進行覆議程序?(12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自治法規的種類選擇與法效力,再加上議決案的覆議程序。應先建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四分體系與各自的訂定主體、公布方式與效力位階,再逐事項歸類,最後完整寫出覆議的要件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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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經三讀通過。20 分)10 分)
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鑒於近年臺灣大型群聚活動頻繁,時有不幸事件發生,造成民眾死傷慘重。為避免災害發生並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主管機關擬就此種「大型群聚活動」進行立法管制,以維護民眾安全與社會秩序。
(一)此一立法應由中央制定「法律」抑或地方制定「自治條例」 ,較為適切?(15 分)
(二)請嘗試寫出此一法案之「立法總說明」,並包含可能之「應予制定法條」的要點。(20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是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分配與選擇,核心在法律保留、全國一致性需求與地方罰則上限;第二小題是法制作業的實作題,要依行政院法制作業格式寫出「立法總說明」並列出應予制定之法條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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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一)請問本條文規定在立法上如係「立法院集會時」或「立法院」 (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則在條文的解釋及適用上(與現行規定)有何差異?何者應屬達成本條規範意旨之較佳立法?理由何在?(20 分)
(二)就此總統可否主動表示欲至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以及總統若至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但立法委員就報告內容有不明瞭處時應如何處理?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相關規定說明之。(1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是立法技術題:條文主詞與時間要件的不同,決定國情報告的主動權歸屬與行使時機;後段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國情報告程序之適用。作答須注意此議題其後已有重大變動,應以現行法狀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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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市若干區域交通意外事故頻傳,其主要原因為車輛駕駛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市長甲即欲以該市所設置之路口「監視錄影器」的紀錄內容作為舉發交通違規之依據,並擬就此制定自治條例(或修改既有相關自治條例中的條文)。請問您作為一名法制人員,會提給市長(長官)如何之法律意見?(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法制人員的意見應先判斷「交通違規之舉發要件與處罰屬中央立法事項」,再指出以自治條例創設舉發依據會牴觸中央法律而無效;真正該用自治法規處理的是監視系統之設置、調閱與個資保護。答題宜以「不建議、理由、可行替代方案」三段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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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唯有法律案和預算案之決議應經三讀,其他議案都二讀即可之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讀會制度的功能分配:三讀的功能是文字與體系的最後校對,二讀才是實質審議的重心。應先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讀會的設計,再分別論證法律案與預算案為何需要第三讀,其餘議案為何以二讀為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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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試申論為何有關同意權之行使,要規定「無記名投票」;又為何是「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而非其他比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項設計各自保護不同價值:無記名投票保護立法委員判斷的自由與被提名人的名譽,二分之一門檻則是憲法未設特別多數時的一般多數決原則,並避免少數否決造成憲政機關長期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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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申論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條之精神,應如何由立法技術來落實?(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憲法第 23 條是基本權利限制的總則性規定,內含「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兩大誡命;立法技術的任務,就是把這兩個抽象要求轉化為可操作的條文設計,使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規範在形式與實質上都通得過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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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有關立法院各委員會應公開舉行,試申論此所謂「公開舉行」是否包含與會人員得自由錄音、錄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分辨兩件事:「會議是否公開」屬議事公開原則,「與會者能否自由錄音錄影」則是公開的實施方式與議場秩序管理問題。結論宜採折衷:公開舉行原則上應容許記錄,但得就方式作合理限制,秘密會議及涉及第三人權益部分則不在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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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內政部與法務部就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之解釋有不同見解。試問遇此情形,內政部如何作成解釋?行政院扮演的角色如何?可否聲請司法院統一解釋?試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小問分別對應行政釋示的作成程序、行政一體下共同上級機關的協調權,以及機關聲請解釋的要件。核心結論是:部會間見解歧異屬行政內部問題,應由行政院統一;不得逕行聲請統一解釋,且統一解釋法令的制度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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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所訂定之「行政規則」,其法效力如何?其如何經由法制作業提升該行政規則之法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警察機關訂定的行政規則原則上只有內部拘束力,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要提升其法效力,必須循「取得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改訂為法規命令(自治規則)」或「提升為自治條例」的法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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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部會組織與業務皆有所調整。內政部社會司部分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尚留在內政部。就法制而言,其主管法律亦須有所變更,但修正立法程序繁瑣,非短時間內所能完成;在未完成修正立法前,其權宜措施如何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組織調整的速度遠快於作用法修正,法制上的解法不是硬等修法,而是先用組織法的業務承受條款,加上概括性的權責事項變更公告機制把管轄接起來,再以包裹修法逐步正名。核心工具是由行政院公告變更法規所定之主管機關或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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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方政府和中央部會皆設有法制單位,但有些地方政府設立法制局或法務局而以任務編組執行法制作業;有些地方政府則直接設立法規委員會。試問二者在法制功能運作上有何不同?如就法制作業效能以何者為優?試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者差別不在名稱,而在常設法定機關與合議任務編組的組織定位差異,由此決定人力、預算、介入時點與意見的拘束力。就法制作業效能而言,以設常設法制專責機關為優,並保留法規委員會作為合議審議與外部參與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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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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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別說明下列組織法制草案的提案與審查程序:
(一)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案。(9 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制定案。(8 分)
(三)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訂定案。(8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草案分屬「總統府所屬機關的組織法律」「行政院二級機關的組織法律」與「所屬機關的組織命令」,提案主體、審議機關與程序層級各不相同,應依憲法上的法律提案權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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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政府向臺北市議會提出預算案之覆議案。試問:
(一)預算案可否提出部分預算案之覆議案?(8 分)
(二)臺北市議會可否不召開臨時會審議上開覆議案?(8 分)
(三)臺北市議會如維持原決議致市政業務窒礙難行,臺北市政府如何因應?(9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分別測驗地方制度法覆議制度的「標的範圍得否分割」「議會的集會義務與逾期效果」以及「覆議失敗後總預算案的特別處理機制」,應逐題先給結論再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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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與縣(市)對於自治條例和自治規則之立法程序有何不同?試舉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 4
試比較說明內政部事涉警察法制之修正案與廢止案的法制作業。(25 分)
(25 分)
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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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移請立法院的覆議案與地方行政機關移請地方立法機關的覆議案,現行法規作何不同的規定?請加以比較說明。(25 分)
(25 分)
- 2
立法院常設委員會審查法律案的程序,大抵分為幾個階段?另審查委員會有時因某種考量,而將該法律案擱置而不予審查,就立法實務以觀,可採何種機制阻止審查會從中掣肘?請分別加以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委員會審查是法律案實質審議的核心,大致可分為排案、說明詢答、大體討論、逐條審查、作成審查報告與提報院會等階段;面對審查會刻意擱置,最直接的制度解方是由院會決議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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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既得權利及避免社會發生急激的變化等目的,在我國制定法規的立法技術上,往往運用過渡條款。請簡述過渡條款的意涵,並舉實例以對。(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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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法案時,對於法律用詞用語應注意那些原則?又在何種情形下,得使用「聲請」或「申請」的用字、「制定」或「訂定」或「製定」的用語。請分別加以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法律用語的首要要求是明確、統一、簡潔;「聲請」與「申請」的分際在於受理機關是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訂定」「製定」的分際則在於規範的位階與對象是法律、命令,抑或具體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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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