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法規(航運行政組)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3~115 年共 13 份試卷、52 題,其中 52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航運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船舶在商港區域外因海難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請詳述航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商港法對「商港區域外」船舶擱淺、沉沒、故障漂流之處理權責。關鍵在於區域內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航港局處理,區域外由航政機關(交通部航港局)主導,採「通報—警示—限期命船舶所有人處理—屆期逕行代為處理並求償」的流程,並與污染防治、海上搜救、事故調查三條軸線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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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維護女性船員權益,請詳述船員法對於保護女性船員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船員法中保護女性船員的規定體系化。主軸為:平等待遇與禁止性別歧視、危險有害工作之限制、妊娠與分娩期間之保護、育兒與哺乳、性騷擾防治與人身安全、船上生活設施,最後以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與性別平等法制接軌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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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船舶法規定,請詳述客船安全證書之規範及航政機關之監理事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客船載客風險最高,船舶法採「檢查合格—發證—載明限制—期限管理—航行中查核」的管理模式。答題分兩半:前半寫客船安全證書本身的規範(發證機關、前置檢查、記載事項、效期換發、隨船備置),後半寫航政機關的監理事項(各類檢查、乘客定額與超載、設備與配員、變更報備、港口國管制、違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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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申論航政機關執行引水業務督導及考核作業之權限?並請詳述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之訓練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前段寫航政機關對引水業務的督導考核權限,後段寫引水人執業期間應接受的訓練。主軸是引水為國家特許並具高度公益性,故從進入、執業到退場全程受航政機關監督,並以持續訓練維持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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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為何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領航業務時,仍須尊重船長之指揮權?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引水法明定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領航業務時仍須尊重船長之指揮權,船長認引水人有不當行為時,並得基於航行安全採取必要措施。本題應從船長之法律地位、引水人之法律性質(顧問而非指揮者)、責任歸屬、指揮系統單一性與實務運作五個層面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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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船舶運送業之組織,為何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航業法規定船舶運送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申論應由產業特性(資本密集、風險巨大、國際性)推導立法目的:充實資本以保障債權人與託運人、健全公司治理以便監理、便於籌資與永續經營,並補充比較其他航業種類及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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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申論船員僱傭契約書面要式與需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必要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船員法要求僱用人與船員之僱傭契約應以書面訂立,並送航政機關備查。申論主軸為:書面要式在於明確權利義務與保全舉證(私法面),備查在於行政監督與航行安全(公法面);並辨明備查非契約生效要件,而是行政管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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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依照商港法第 3 條之定義,解釋並說明下列名詞之內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專業區
(二)商港管制區
(三)危險物品
(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五)船舶理貨業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商港法第 3 條定義題,五小題各 5 分。給分關鍵在寫出條文的核心要素(由誰劃定、在什麼範圍、做什麼行為),並各補一兩句功能說明或實務例子,不要只寫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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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有關海事調查之議題,請說明:(一)「交通部航港局」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各執行何種調查?(10 分)(二)何謂「水路重大意外事件」?(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兩套調查、兩種目的」的分工:航港局是行政與責任導向的海事案件調查及評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進行不以追究責任為目的的獨立安全調查。第二小題要說明「水路重大意外事件」在該法體系中的定位與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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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確保航行安全,我國各國際港區採行引水制度,請依引水法說明:(一)引水人之資格。(10 分)(二)引水人執行業務各項違法事項及罰則各為何?(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寫引水人資格要件(國籍、考試及格、船長執照與經歷、學習引水、體格與年齡、執業證書與引水區域);第二小題寫執行業務之違法類型與罰則,宜分為無照或越區執業、業務執行違規、身心狀態與安全、職務義務違反四類,並說明行政處分與刑事、民事責任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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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國積極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發展,請說明:(一)我國可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之地點。(15 分)(二)何謂「毗鄰」?(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自由貿易港區限於國際機場、國際港口之管制區域內,或與其毗鄰而能受有效管制之地區設置。第一小題寫可設置地點之法定要件與我國實際設置情形,第二小題解釋「毗鄰」的認定標準及其立法理由,核心是「貨物自由流通」與「海關有效控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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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依航業法及商港法之規定解釋以下名詞之意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海運承攬運送業
(二)國際航線
(三)商港設施
(四)船席
(五)船舶理貨業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五小題各 5 分,分屬航業法(海運承攬運送業、國際航線)與商港法(商港設施、船席、船舶理貨業)。答題時先點明所依據之法規,再寫定義要素,最後補一句功能、管理方式或實務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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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說明行政處分的合法條件。在何種情形下,行政處分無效?(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行政法基礎題型,考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與無效制度。作答應先界定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再以「管轄、程序、形式、實質」四個層次鋪陳合法條件,最後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無效事由收尾,並辨明「無效」與「違法得撤銷」效果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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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分析放寬船舶法第5條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之條件,對吸引我國航商將其屬輪改登記為國輪之可行性。(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就「放寬船舶法第5條之國籍條件」與「國輪回籍」作因果檢驗。答題主軸應是:股權與代表人門檻只是航商回籍的必要條件,真正決定性的是稅負、船員成本與融資便利,故結論宜為「有正面助益但非充分,須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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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以公平交易觀點,說明航業法對定期航運策略聯盟、聯營的管轄方式。(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產業管制法與競爭法的交錯:定期航運的聯營與策略聯盟本質上是水平競爭者間的協議,在公平交易法上屬聯合行為,原則禁止;但航業法基於航運特性設有事前核准與監督機制,故答題核心是「特別法先行、競爭法兜底」的雙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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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國際港務公司在商港經營管理各有何業務職掌?(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國101年3月1日航港體制改革後的「政企分離」架構:交通部航港局掌公權力(航政、港政監理),臺灣港務公司掌商港經營(棧埠與土地設施之營運)。答題應以「權責分工表」方式對照呈現,並評述分工的效益與磨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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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現今恐怖攻擊活動不斷發生,試請論述我國國際商港之航政主管機關依據商港法第 42 條、第 43 條該如何查驗國際商港區域內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的港口保全作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我國將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內國法化後的查核機制。答題主軸是:商港法第42條課予國際商港區域內公民營事業機構訂定並執行保全評估與保全計畫之義務,第43條則賦予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命限期改善及處罰之權限,形成「業者自主、政府查核」的雙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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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船舶檢查乃是船舶安全管理重要一環,依據船舶法之規定,船舶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等三種,試問:
(一)船舶法對於船舶檢查之範圍的規定,包括那些內容?(10 分)
(二)那些情況發生時,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9 分)
(三)那些情況發生時,船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查?(6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均出自船舶法「船舶檢查」一章,屬記憶型條文題。作答宜逐小題標題化、條列化,第一小題寫檢查範圍的項目群,第二、三小題分別列出特別檢查與臨時檢查的法定事由,並在最後補一句檢查與船舶適航性、驗船機構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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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據船員法之規定,船長在公法上具有「遇難措施」及「海事報告」之義務,試問:
(一)何謂船長?何謂海員?(5 分)
(二)船員法對於船長「遇難措施」之義務如何規範?(14 分)
(三)船員法對於船長「海事報告」之義務如何規範?(6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船員法上船長的公法上義務。第一小題為定義題,第二、三小題分別是遇難措施與海事報告。作答應強調船長不只是僱傭契約上的受僱人,更是船舶上的公權力延伸與公共安全承擔者,故其義務具強制性,違反並有行政與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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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關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之登記、客貨運價之訂定及監督,請問航業法如何規範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航業法對定期(固定)航線的三道管制:市場進入的登記備查、價格的運價管制、以及後續的營運監督。作答應點出規範目的在兼顧航線穩定供給、乘客與託運人保護,以及避免壟斷與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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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說明我國航業法之主管機關與承辦單位為何?並扼要敘述該法之四大航運產業別之許可籌設申辦檢具文件有那些?且各該航運業別之本國設立許可實收資本額有何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航業法的體系基礎題,涵蓋主管機關與執行單位、四類航運業之籌設申請文件、以及最低實收資本額。作答宜先寫組織法上的權責(政企分離後的航港局),再以四類業別為欄位逐項對照,最後說明資本額門檻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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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提升船舶航行安全,我國制定「航路標識條例」 ,試問該條例的主管機關與辦理單位為何?交通部航港局為配合離岸風電政策,並確保經營我國港口至離岸風場間從事客貨運送應符合航業法相關規定,而特訂定相關作業流程,請問離岸風電開發商須歷經那些階段流程通過後,才能取得航業法第 4 條特許函?又近年我國發展離岸風電產業,交通部於 110年 4 月 26 日核定公告發布「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請說明該公告涉及「航路標識條例」的相關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把航路標識條例與離岸風電的航政管理綁在一起,三個小點分別是:條例的主管機關與執行單位、外國船舶取得航業法第4條特許函的階段流程、以及風場航道公告在航路標識法制上的意義。答題應以「公權力主體、市場准入特許、水域安全標識」三條線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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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則之所述「小船」定義為何?該小船依規定應於何種情形下需要進行小船特別檢查?又該小船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其所有人應於何時限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又那些情況發生時,該小船不得航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小船監理的綜合條文題,依序問定義、特別檢查事由、定期檢查期限與不得航行之情形。作答宜先以噸位界定小船,再說明小船因規模小而採「簡化但不豁免」的檢查與航行管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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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據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請說明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上,應實施貨物自主管理事項及其違反處罰方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自由貿易港區「境內關外、自主管理」的核心制度:政府以事後稽核取代逐批查驗,換取貨物快速流通,故對港區事業課以自主管理義務,並以罰鍰、停止自主管理資格乃至廢止營運許可作為擔保。答題應扣住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所定之自主管理事項與違反之處罰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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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就船員、船舶、航政、港務等相關產業規範之考量觀點,說明海事行政法應該含括那些種類的法律或法規範圍?(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不是單一法條,而是「海事行政法」的體系範圍。作答主軸應是:以國家對海事活動行使公權力(許可、檢查、發證、監督、處罰)為界線,把船員、船舶、航政、港務四個管理客體各自對應的法律、授權子法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後的技術規範,排成一個有層次的體系,並與私法性質的海商法明確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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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依船舶登記法及其施行細則,述明「應登記之船舶權利事項」、「船舶登記法及施行細則之內容」、「船舶登記法之目的」等三項主要內容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已把答案分成三塊:應登記之權利事項、法規內容體系、立法目的。最穩的寫法是先點出船舶雖為動產卻準用不動產之公示原則,採登記對抗主義,再依三小題逐項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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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分別由「商港之公權力、商港之經營管理、港口安全與管制」三個面向,述明港埠業務管理範圍之相關法規有那些?(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已指定三個面向,等於直接給了答題架構。作答時每一面向先用一句話界定其規範目的,再列舉相對應的法律與子法,並簡述各該法規在此面向的作用,避免只條列法規名稱而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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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為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設置、監督及管理各種航路標識,特制定「航路標識條例」。請述明以下定義:
(一)航路標識(10分)
(二)水域(5分)
(三)航船布告(5分)
(四)海洋設施(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純定義題,四小題配分不同,第一小題十分表示除了定義還要列舉航路標識之種類。作答應先寫出條文定義的核心文字,再補充種類列舉或實務說明,切忌只寫一行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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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掌理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區內職掌事項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是自由貿易港區制度中「主管機關交通部」在港區內的職掌。作答時要先把自由港區的管理架構講清楚(主管機關、管理機關、自由港區事業三層),再分項列出交通部的掌理事項,最後點出跨部會協調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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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據我國航政法令規範,船舶入港至出港時,應於船上懸掛何種國旗?若是遇難或避難船舶,經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具有那些情事之一時,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且該遇險避難之船舶進港後,不得有那些污染港區之行為發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一口氣問三件事:懸旗規定、拒絕遇難避難船舶入港之事由、進港後禁止之污染行為。務必分成三段作答,每段都先指出法源(商港法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再逐項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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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維護港區安全與污染防治,依據相關航政法令規定,港區內之船舶及浮具,不得有那些行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的是商港法授權訂定之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中,對港區內船舶及浮具的禁止行為。作答宜先說明立法目的(港區秩序、航行安全與污染防治),再把禁止行為依「安全」「秩序」「污染」三類歸納列舉,最後補上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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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說明我國制定「航路標識條例」之立法目的與免收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範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小點:立法目的與免收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範圍。前者可從航行安全、國際接軌與使用者付費三層次展開;後者應說明服務費之性質(受益者付費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再列舉免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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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說明我國目前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所面臨之挑戰,以及因應之道。(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政策分析題,不是純法條題。作答宜先用一兩句交代自由港區的制度定位與法源,再以「挑戰—成因—因應」對應成組的方式鋪陳,使每個問題都有對應解方,結構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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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列舉六種我國主要之航港法律,並說明其立法目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列舉六種主要航港法律並說明立法目的,屬於體系記憶題。穩健作法是挑選涵蓋船舶、船員、航業、港埠、助航、特區六大面向的法律各一部,每部先寫一句立法目的,再補一兩句主要規範內容,使答案有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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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說明與船舶法、船員法有關之國際海事公約有那些?其性質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國際公約與國內法連結起來。作答結構宜為:先說明我國非國際海事組織會員、採內國法化方式接軌的特殊處境,再分別列出與船舶法、船員法對應的公約,並逐一說明其性質(主辦組織、規範對象、強制或建議、技術性或勞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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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比較我國船舶登記制度與權宜船登記制度之主要差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比較題,核心是船旗國制度下「真正聯繫原則」與「方便旗」的對立。最佳寫法是先界定兩種制度,再以表列式的比較項目(法源、國籍要件、所有權人資格、船員配置、稅負、監督強度、責任承擔)逐項對照,最後給評析與我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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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請闡述本條規定之意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行政程序法第4條是「依法行政原則」在實證法上的總則性宣示,把依法行政拆成「應受法律之拘束」與「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兩個層次:前者要求形式合法性(有無法律依據、是否牴觸法律),後者補足法律未規定或授予裁量空間時的實質正當性,使行政行為不致「合法而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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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船舶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證書之發給。二、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檢驗及證書之發給。三、船舶載重線之勘劃、查驗及證書之發給。」請申論:
(一)此「委託」之法律性質為何?受託者取得何種法律地位?(10 分)
(二)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此「委託」應踐行何種行政程序?(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船舶檢查、丈量、載重線勘劃與證書發給本屬航政機關之公權力事項,船舶法第84條第1項允許主管機關委託驗船機構辦理,性質上不是機關內部的委任,也不是單純的勞務外包,而是把高權事務交由私法組織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故受託者取得「視同行政機關」之地位,並須踐行法定委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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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就我國現行海事評議制度,申述下列問題:
(一)海事評議小組之設立依據為何?其評議事項有那些?(10 分)
(二)海事評議書之法律性質為何?不服海事評議書之決議應如何救濟?(10 分)
(三)現行海事評議制度有何缺失?試抒己見。(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海事評議是我國針對海事(海難、碰撞、觸礁、擱淺、人員傷亡等)進行原因鑑定與責任評定的行政內部機制。三小題的軸線是:依據(命令層級、授權薄弱)、性質(通說認為是鑑定意見而非行政處分,故救濟須待後續處分)、缺失(調查與追責混同、程序保障不足,宜與獨立安全調查制度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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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關於引水制度,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引水人在船上的法律地位為何?(10 分)
(二)承上題,我國現行法制對此有何相關規定?(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引水人(pilot)是經國家考試及格、領照執業的專業人士,登船後提供引領航行之專業服務,但並未取代船長:通說採「船長之專業顧問或助手」說,船舶之指揮權與航行安全最終責任仍在船長。第(二)小題則回到引水法及其配套規則,說明強制引水、資格、義務與責任分配如何落實這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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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論述沿海貿易權(Cabotage),我國航業法及船舶法規定及實務現況。(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沿海貿易權(Cabotage)即「內航權保留」:國家把本國各港口間之客貨運送保留給本國籍船舶,兼顧國防動員、國輪船隊與本國海員培育。我國以航業法的「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經營國內港口間運送、例外須經特許」為核心,再以船舶法的國籍要件界定誰是本國船;實務上則因國輪轉籍權宜船籍、離島與工程用船不足、離岸風電作業船需求而大量以特許鬆綁,形成「原則保留、例外氾濫」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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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說明國際公約與國內相關法規,對船舶必須具備一定適航能力條件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船舶適航能力是海上安全法制的核心概念,兼具公法監理(船舶法、商港法的檢查與證書制度)與私法責任(海商法運送人之必要注意義務)兩個層面,國際上則由國際海事組織系列公約建立最低標準。作答宜先界定適航能力的內涵,再分國際公約與國內法規兩軸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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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論述國際船舶保全及我國相關船舶保全作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船舶保全是二〇〇一年九一一事件後國際海事組織回應恐怖攻擊威脅的產物,核心為二〇〇二年 SOLAS 修正案新增之第十一之二章與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生效。我國雖非國際海事組織會員,仍以國內法化方式全面遵循。本題宜分「國際規範」與「我國作為」兩大塊,末段提出檢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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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近年國際港口相繼發生危險品爆炸及化學品外洩事件,請論述我國相關港口管理法規及其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港區危險品事故的特性是「低頻率、高損害」,且損害外溢到港市與海域,因此管理重點在事前申報審查與分區管制、作業中的安全規範、事後的緊急應變與污染求償三段。我國規範散在商港法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船舶法授權的危險品裝載規則,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消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海洋污染防治、災害防救等法律,答題時應以「港口管理法規為主軸、其他法律為橫向配套」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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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因應航港體制改革及實務現況之需要,商港法於 100 年全盤修正。為利國際商港之營運,特對於國際商港需用土地之取得及使用收益予以增修,試對此增修內容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商港法於100年全盤修正、101年3月與航港體制改革(航政與港棚分離,設航港局與臺灣港務公司)同步施行。既然港口經營改由國營公司承擔,土地就不能再用傳統公用財產「不得處分、不得收益」的邏輯管理,否則招商與開發寸步難行。因此修法重點在:公有土地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管理使用收益、新生地之歸屬、以及排除公有財產管理法令對出租與設定負擔之限制,使港地能作為營運資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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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謂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在行政法上的總樞紐,傳統上以Otto Mayer的分析分為消極的「法律優位原則」與積極的「法律保留原則」:前者要求行政不得牴觸法律,後者要求干預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三者是一組「上位原則+兩個子原則」的關係,答題時須先定位關係,再逐一定義、說明內容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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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述為因應海盜威脅,航業法及其子法有何規制?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2008年起索馬利亞、亞丁灣與幾內亞灣海盜猖獗,國輪與我國船員屢遭劫持,但船上持槍在我國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嚴格管制,形成「保護船員」與「武器管制」的衝突。我國遂於航業法增訂專條,承認船舶運送業得於經公告之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PCASP),並授權訂定許可及管理辦法,建立「主管機關公告危險海域—事前許可—武器管制與通報—違反處罰」的管制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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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為保障船員權益,維護船員身心健康,船員法對船員之勞動條件規定於 103 年 12 月大幅修正,試申論其修正理由及現行船員法勞動條件之主要規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一〇三年十二月船員法大幅修正,核心動因是二〇〇六年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於二〇一三年八月生效,成為繼 SOLAS、MARPOL、STCW 之後的海事第四支柱;為使我國籍船舶不因欠缺海事勞工文書遭外國港口國管制滯留,並彌補船員勞動條件與勞動基準法間的落差,爰全面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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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說明制定航港法規之目的,以及為達成此等目的,其主要之立法內容有那些?(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航港法規是以船、人、業、港、區為規範對象所建構的海運公法與私法體系,共同目的在確保航行安全、維護海洋環境、健全航業秩序、保障船員與託運人權益,並透過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維繫我國海運的國際競爭力。作答宜先列目的,再依法典分述立法內容,使目的與手段相互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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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保障船員權利,船員法對船員之僱用有何規定?(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船員僱用是船員法保護體系的起點:以書面契約、資格管制、備查監督與終止保障四個環節,矯正船員與雇用人間的結構性不對等,並呼應海事勞工公約對招募、僱用與遣返的要求。作答宜依僱用前、契約訂立、履行、終止、仲介管理的時序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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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何貨物自由流通對自由貿易港區之運作極為重要?並請說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對貨物流通管制之主要規定。為能促進貨物自由流通,對未來該條例之修正有何建議?(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自由貿易港區的競爭力建立在「境內關外」與「自主管理」兩塊基石上;貨物能否自由、快速、低成本流通,直接決定業者是否願意把轉口、重整、加工與配銷等全球運籌功能落在我國港口。本題應依「為何重要—現行管制規定—修法建議」三段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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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說明航業法、船舶法、船舶登記法、船員法、商港法、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與我國航港產業發展之關係。(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六部法律分別處理航港產業的船(船舶法)、權(船舶登記法)、人(船員法)、業(航業法)、港(商港法)與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構成從硬體、人力、制度到加值服務的完整法制支撐;產業發展的程度,取決於這六塊是否彼此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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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