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普通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6 題,其中 56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地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的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乙及丙的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另單獨所有 B 地,並將 B 地出租於丁。甲、乙、丙約定將 A 地上的 B 屋基地空間範圍提供給丙使用。後因甲生意失利急需資金,欲與戊成立 A 地應有部分及 B 地的買賣契約,以新臺幣 1,000 萬元出賣其 A 地的應有部分,並以新臺幣 2,000 萬元出賣 B 地。試問:乙、丙、丁如有意取得甲的產權可為如何之主張?又如最終戊取得甲所有之A 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則甲、乙、丙三人的約定應如何進行土地登記始可對抗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共有土地應有部分之處分所生優先承購權競合,以及分管契約之物權化。核心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要件與效力,以及民法第826條之1使用管理約定須經登記始得對抗應有部分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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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地及 B 地相鄰,位於山坡地,甲為 A 地所有權人,乙為 B 地所有權人,某日因颱風來襲土石坍塌,導致界標淹沒而經界不明。甲、乙兩人應循何種行政程序確認界址?又地政機關測量人員所應遵循的行政程序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界標滅失致經界不明屬地籍爭議,行政上之確認途徑為「申請複丈(鑑界)—再鑑界—不動產糾紛調處—訴請司法機關」;測量人員則同時受地籍測量法規與行政程序法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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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縣工務處為完善地區道路路網,擬新闢道路二條,第一條道路有取得
甲、乙等 20 人土地之需求;第二條道路則有取得丙等 5 人土地之需求。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於 114 年 10 月 8 日審查核准通過,經內部簽核程序,於同月 20 日發文給 A 縣,A 縣於同月 27 日公告徵收。試問:甲於 114年 10 月 25 日死亡,其繼承人丁、戊、己於 114 年 11 月 20 日請求分割登記原甲所有的土地,主管機關應否許可?第二條新闢道路的丙等 5 人迄今未收到徵收補償費,則徵收效力如何?又本案中的土地登記機關應辦理那些登記事務?(25 分)
(25 分)
- 4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連,A 地也與丙所有之 C 地相連,但 B 地及 C 地則未相連,A 地及 B 地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C 地則為都市計畫商業區。現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辦理測量之必要,甲、乙、丙三人合意將 A、B、C 三塊土地合併。試問:測量機關應如何處理?又本案經測量程序完畢後,應進行何種土地登記程序?(25 分)
(25 分)
11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七種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的規定,但外國人若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時,應如何處理?若為鼓勵外國人出資或提供專門技術,有無例外之規定?(25 分)
(25 分)
- 2
行政院針對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圖破損、地籍誤謬較為嚴重等亟待辦理重測地區核定「地籍圖重測延續計畫」。試說明根據此計畫辦竣地籍圖重測後,其法律效力之確定程序為何?(25 分)
(25 分)
- 3
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修正發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中,修訂第 4 條的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試說明此一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專業功能(任務)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價評議委員會是地價行政的專業審議機制,任務集中於各類法定地價與補償價額之評議。112年修法提高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與性別比例,正是為強化其專業性、多元性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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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為確保土地徵收適法性,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廢止徵收之權利,並督促政府更嚴謹地處理徵收程序,以及定期檢討徵收後的土地是否達到原定目的和公益性。試說明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有關應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撤銷徵收、第2項規定廢止徵收;前者針對徵收自始有瑕疵,後者針對嗣後情事變更致無徵收必要。作答應先辨明二者性質差異,再逐款說明廢止事由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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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為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政府鼓勵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並給予地價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相關優惠。請根據住宅法規定,說明公益出租人之定義及相關稅賦優惠的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益出租人制度是住宅法以租稅誘因鼓勵屋主將住宅出租予受租金補貼者,擴大居住支援量能。作答應先界定定義與認定要件,再說明綜合所得稅與地價稅優惠,並可補充房屋稅及其他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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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辦理土地徵收時,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請問有那些情形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又,所謂的「發給完竣」係指那些情形?(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徵收補償費逾期未發之失效制度。應先說明原則(公告期滿十五日內發給完竣,否則該部分徵收失效),再逐款列出不受限制之除外情形,最後界定「發給完竣」之各種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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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依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說明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並說明二者的差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籍圖重測是政府為整理地籍、逐區主動辦理之測量;土地複丈則是權利人因個別宗地異動或界址需求而申請之測量。二者在發動主體、範圍、目的、程序、費用與救濟上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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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為落實平均地權之土地政策,在規定地價程序中有所謂的區段地價。請針對區段地價的估計方法予以說明,並說明區段地價與實價登錄制度之市價的差異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區段地價是規定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作業的核心,係以地價區段為單位、由買賣或收益實例推估之概括價格;實價登錄之市價則為個別交易之實際成交價。二者在目的、形成方式與法律效果上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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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徵收土地時,原則上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例外情形為何?又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時,應如何處理?試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分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之原則與其例外,並延伸至文化資產(古蹟、遺址)於徵收程序中的特別處理。作答時先點出一併徵收的立法理由(土地與地上物經濟上不可分、避免所有權人受特別犧牲而未獲完全補償),再逐款列出例外並各補一句理由;第二部分分「事前審核」與「施工中發現」兩層次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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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如何辦理更正?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規定分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已辦地籍測量地區發現錯誤如何更正」。答題主軸有二:一是區分「地籍測量成果錯誤」與「土地登記錯誤、遺漏」兩套制度;二是在測量錯誤中,依錯誤是否「純係技術性錯誤」而異其更正程序(登記機關得逕行更正,或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更正)。掌握這個二分法即掌握本題主要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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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市地重劃區內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有土地不足指配者,如何處理?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分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市地重劃的「共同負擔/非共同負擔」區分,以及非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指配順序與公有土地不足時的取得途徑。核心法理是受益者負擔原則:只有列為共同負擔的十項公共設施才能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折價抵付,其餘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轉嫁,須由需地機關另行價購或徵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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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繼承登記之聲請人、聲請期限各為何?政府對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有何規範?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分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土地法繼承登記之基本題,三個子問界線清楚:聲請人(誰可以辦)、聲請期限與逾期罰鍰(何時辦、不辦如何)、逾期未辦之公法上處置(公告、列冊管理、標售、登記為國有)。宜以條列方式逐項鋪陳,並在最後補一段制度目的(健全地籍、促進土地利用)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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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所有位於 A 縣一般農業區內三筆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地,面積合計1 公頃),其擬於近日向 A 縣政府申請系爭地之開發許可,則 A 縣政府於受理後應審議之基準(事項)為何?甲於取得土地開發許可後、辦理系爭地使用變更前,應履行那些法定義務?又該等法定義務與系爭地開發許可處分應具有何種關聯性?試按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分述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區域計畫法之「開發許可」制度為核心:先問縣市政府受理後應審議之實體基準,再問取得許可後、辦理用地變更前的法定義務,最後問二者的公法關聯(附負擔行政處分與不當聯結禁止)。宜循「案件定性—審議基準—許可後義務—法律性質」四層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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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籍清理條例業已公布施行,其立法目的為何?「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為地籍清理之法定對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該類土地之要件為何?又於執行代為標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其優先順序為何?試按地籍清理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層次分明:地籍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神明會土地代為標售之要件、標售時優先購買權人及順序。答題主軸是「申報與登記期限屆滿仍未處理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將權利轉換為價金」,並以優先購買權保障既有使用關係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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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於近日出售其所有位於 A 市一筆不動產予乙,雙方共同委託丙向 A 市地政事務所申請該不動產之買賣登記時,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甲、乙二人須同時完成其實價登錄申報義務,該法定義務之目的為何?若丙因故於該不動產申報書上誤植該交易總價,申請更正後而須為裁罰者,則甲、乙、丙三人何者為裁處對象?其應罰鍰數額與裁處機關各為何?倘若裁處對象欲對裁罰處分提起訴願者,應向何機關為之?試依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實價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為軸,考申報義務之目的、申報不實之裁處對象(義務人與代理人之區別)、罰鍰與裁處機關,以及訴願管轄。關鍵在認定「申報義務人是買賣雙方,地政士只是代理人」,並以行政罰法關於代理人故意過失推定之規定,說明甲、乙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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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所有位於 A 縣一筆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交通用地;下稱系爭地),因多年未被徵收又無法為使用收益。乃於近日將系爭地出售予乙,則甲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要件及其理由各為何?系爭地於乙取得期間依法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則乙若出售予丙者,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徵?試按土地稅法規定分述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土地稅法「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其「變更後再移轉之補徵」的經典題型,特殊處在於標的是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交通用地),須說明其準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依據與理由。第二小題的關鍵在:免徵不是終局免除,而是遞延,乙再移轉時應以「第一次免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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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後,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允許原住民將其權利轉讓或出租?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原住民就原住民保留地取得之承租權、無償使用權、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可否轉讓或出租。答題主軸是「原則禁止、例外於一定親屬或身分範圍內得移轉」,其立法目的在確保原住民保留地不流失於非原住民、維護原住民生計與族群土地基礎;並應補充違反之法律效果與實務上人頭、借名之脫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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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關於國土計畫法規定之使用許可,若使用許可範圍屬於國土保育地區,該使用許可之申請與審查程序以及主管機關審議時應考量之事項與條件為何?試依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土計畫法之「使用許可」是承接並取代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的新制。題目限定於國土保育地區,重點有三:管轄機關上提至中央、保育地區使用原則從嚴(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審議須兼顧環境容受力與災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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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乙丙丁共有一筆土地 A 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十分之七,乙丙丁之應有部分各為十分之一。為課徵 A 地之地價稅,A 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已向甲送達地價稅繳款書通知繳稅,請問該繳款通知對於乙丙丁是否亦生效力?甲乙丙丁就 A 地地價稅之債務是否為連帶債務?試分析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土地稅法與行政程序(送達)之綜合題,兩個爭點:其一,對分別共有人之一(甲)送達地價稅繳款書,效力是否及於乙丙丁;其二,甲乙丙丁就地價稅債務是否為連帶債務。結論均為否定:地價稅就分別共有土地係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課徵、分別開單並分別送達,且連帶債務以法律明文或當事人明示為限,土地稅法並無連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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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現行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已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其承租人得否主張繼續租賃關係?試分析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範圍內已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承租人得否主張繼續租賃關係。原則性答案是否定的:因權利變換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不得主張繼續租賃,但得請求相當之補償;例外在於契約另有約定,或權利變換後仍能達成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論述上應先說明權利變換之法律性質,再處理都市更新條例與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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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私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基於所有權之權能,本可自由處分其土地,但在所有權社會化的趨勢下,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等政策之考量,對私有土地之處分得依法予以限制。現行有關土地處分限制之情形為何?試列舉五種特定之土地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所有權社會化之下,私有土地處分自由所受的法定限制。破題先點出憲法保障財產權,但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土地因具稀少性、不可移動性與強烈外部性,國家得基於公共利益依法限制其處分;接著依法規類型列舉五種特定土地,每一種都要交代「限制什麼行為」與「違反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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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變動時,依土地法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變更登記。今有甲向乙購買土地一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丙在丁的土地設定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試問何謂「登記之權利人」、「登記之義務人」?上述二種情形,何者為登記之權利人?何者為登記之義務人?請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會同申請原則,以及「登記權利人/義務人」的判斷標準。關鍵在於:判斷依據不是債權契約上誰是買方賣方,而是「該登記完成後,登記簿上權利之得失變更對誰有利、對誰不利」。掌握這個判準,兩個小案例就能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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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依法如何配合辦理都市更新?又可依那些方式處理?請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都市更新中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的特殊處理。核心命題有二:一是「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的原則,並為此排除公產處分的一般限制(議會同意、公開標售等);二是列出參加的具體方式。答題就按這兩條主軸展開,最後補一段政策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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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何謂「土地徵收請求權人」?私人得否為徵收請求權人?又與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之意旨,有何不同?請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徵收發動權之歸屬。原則上徵收之申請權專屬於需用土地人,私人不得請求國家徵收自己的土地;例外是法定的「一併徵收請求權」。而釋字第747號則另開一扇門:在公權力事實上穿越使用私有土地、形成特別犧牲時,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地上權。答題就是把「原則、例外、釋字747之突破」三層次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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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問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土地徵收案件時,採用何種方式辦理?審查之事項為何?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徵收案件的「方式」與「審查事項」。方式的答題關鍵是合議制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加上書面審查、聽取意見與實地勘查;審查事項要以公益性、必要性與正當程序為骨幹展開,不要只抄徵收計畫書的記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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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實施至今已有 70 年,臺灣社會至今仍有許多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訂定的租約,由於租約不能終止而引發龐大爭議,其問題的關鍵核心之一乃是地主的定義,而這也涉及已經廢止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請問前揭對於地主的定義為何?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是否還使用相同的定義?請申論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比較三部法律對「地主」的處理:已廢止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以出租事實界定地主並據以徵收;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根本不用「地主」一詞而稱「出租人」,租約難以終止的爭議即由此而生;現行農業發展條例則已放棄地主/佃農的身分管制思維,改採農地農用之使用管制。答題以「定義比較+思維轉變」為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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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宣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多項條文違憲,其內涵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釋字第739號是自辦市地重劃「正當行政程序」的分水嶺。答題重心在於:哪些規定被宣告違憲、違憲理由落在正當行政程序的哪一環(同意比例、聽證、資訊公開、處分送達),以及哪一部分被認為並未違憲。切忌只寫「違反財產權」而不拆解程序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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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為何?又共有土地及公有土地如何辦理申報地價?請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是純程序題,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的步驟依序寫;後段考共有土地與公有土地的申報地價特別處理。作答要把「公告地價」(政府查估)與「申報地價」(所有權人申報、作為地價稅計徵基礎)的區別點明,才能把後段答得有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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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將其地出售予乙,雙方會同至登記機關辦畢預告登記。嗣後,甲又將該地出售予丙,且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就「預告登記」之定義及其構成要件分述之。又於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試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預告登記的經典題型:先寫定義與要件,再處理「預告登記後登記名義人又將土地移轉並登記完畢」的效力。關鍵結論是該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學說多認為係相對無效,僅對請求權人不生效力),乙得請求塗銷丙之登記;甲丙間之買賣債權契約仍有效,丙只能向甲追究債務不履行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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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占有乙之土地,擬向登記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甲應提出那些證明文件?倘若乙於該申請案之公告期間對甲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者,此際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詳述之,並評述該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是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提出的證明文件,二是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時登記機關的處理。第二問的答題關鍵是把「異議調處」與「權利關係有爭執應駁回」兩條路徑分清楚,並就該規定提出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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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自辦市地重劃對於我國市地重劃扮演重要角色,但亦滋生諸多法律問題。試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說明於會員大會之權責中那些事項不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者?其理由為何?又,請說明兩項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准)之重劃業務及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自辦市地重劃的內部權限分配與外部行政監督。答題主軸:會員大會是重劃會的最高意思機關,凡直接decide會員財產得失的事項不得授權理事會;而涉及不同意者財產權剝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業務,則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准)。理由都要回到釋字第739號的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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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法第 219 條規定徵收收回權,其立法目的為何?又,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亦定有被徵收土地之徵收收回權相關規定,試比較該兩法條規定內容之差異處。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收回權(買回權)是徵收公益目的消失後對原所有權人財產權的回復機制,也是對徵收權濫用的事後監督。本題先寫土地法第219條的立法目的,再逐項比較該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的差異,並點出後者優先適用、不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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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試問:本條文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意涵為何?又,公辦市地重劃範圍內有租賃關係之土地,如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其承租人所受之損失,如何補償?請分別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市地重劃對耕地租賃關係之「逕為註銷」及其損失補償。前段須詮釋「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係指租賃標的因重劃而客觀上無法續為耕作;後段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所定兩款計算方式,說明補償義務人、計算基礎與扣除項目,並補充改良物、農作物拆遷補償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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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於民國 87 年 12 月因繼承取得屬都市計畫範圍外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 A地,且實際供作農業使用。100 年 2 月,甲將 A 地贈與移轉登記予其妻乙,並繼續供為農業使用。101 年 10 月,乙將 A 地出售移轉登記予丙,仍作農業使用。又,甲將 A 地贈與移轉予乙,及乙將 A 地出售移轉予丙時,均有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 102 年 7 月,因都市計畫範圍擴大,A 地被劃定為住宅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均已發布實施) ;105 年 11 月,丙將 A 地出售予丁公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於此設例,當 A 地移轉予丁公司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計徵?請解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連鎖移轉與原地價遞延效果。關鍵三點:丁為公司(法人)不符不課徵之承受人要件、A地已變更為住宅區而非農業用地、以及歷次不課徵後再移轉時原地價之認定(回溯至89年修正生效當期公告現值),並據以計算漲價總數額、適用一般用地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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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賃契約,其出租人依法得收回出租耕地之時機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保護承租人為原則,出租人收回耕地為例外。作答應分三軸:租期屆滿前之法定終止事由、租期屆滿時之收回自耕、承租人違反自任耕作義務致租約無效之收回,並附帶說明補償義務與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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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試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闡釋一併徵收之意涵與態樣。(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一併徵收屬附帶徵收,並非為公益需要而擴張徵收範圍,而是為避免徵收後殘餘部分不能使用或權利割裂,具保護被徵收人與落實完全補償之功能。態樣上分為依職權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與依所有權人申請之殘餘部分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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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對於共有土地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條件,民法與土地法有何不同之規定?其中土地法之立法旨意為何?又依土地法之規定,共有土地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程序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民法對共有物處分採全體同意主義,土地法第34條之1則採多數決,係為打破共有僵局所設之特別規定。作答須先比較兩者,再闡述土地法之立法旨意,最後依時序完整交代多數決之操作程序(同意門檻、通知、優先承購、對價給付或提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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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依平均地權條例寫出地價稅的稅率結構。並請說明地價稅之課徵採用累進稅率及超額累進制之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先完整鋪陳地價稅之課徵基礎、累進起點地價與級距稅率,再列舉優惠與特別稅率以求體系完整,最後從量能課稅、地權分散與稅負平滑三個面向說明採累進稅率及超額累進制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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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之規定為何?又不受一次之限制需符合那些規定?另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所徵土地增值稅之退稅條件為何?退稅之立法意旨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三段式設計:先寫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要件與百分之十稅率,次寫不受一次限制(俗稱一生一屋)之各項要件,末寫重購退稅之條件、追繳規定及其立法意旨。答題時務必將面積、年限等數字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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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徵收之執行可分為徵收之公告與通知、補償之發給或提存、保管與徵收之完成。請說明徵收之公告與通知之效力。又徵收完成所指為何?徵收完成後應續行之程序有那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徵收執行以「補償費發給完竣」為樞紐:公告與通知使徵收處分對外生效,並發生權利處分限制、救濟期間起算與發給義務之效果;補償費發給完竣則使徵收完成、所有權移轉;其後續行登記、接管、依計畫使用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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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謂耕地租用?其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那些法定情形之一時終止之?如因耕地租用爭議時,其處理方式為何?請依土地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分)
(25 分)
- 2
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私地興辦那些事業?依法於勘選適當徵收用地與範圍時,對於耕地、農業用地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規範為何?請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段:一為得徵收私有土地之事業種類(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十款,且範圍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二為勘選用地與範圍時對耕地、農業用地及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特別規範(避免優良農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不得徵收、綜合評估分析及國家重大建設之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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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政府依法實施市地重劃時,應估計重劃前後地價,請說明該地價之用途為何?在查估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時,應先調查之土地資料為何?又在查估重劃後各街廓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時,應參酌那些影響因素估計之?請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法令說明其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重劃前後地價之用途、查估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應先調查之土地資料、查估重劃後各街廓路線價或區段價應參酌之影響因素。作答訣竅是「重劃前看現況與管制,重劃後看規劃與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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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而仍未辦竣繼承登記者,依法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之,試問其標售前之公告與優先購買權之處理,有何規定?標售款之提領方式為何?其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登記為國有者,原權利人如何申請發給價金?請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時序作答: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前之公告與優先購買權→標售價款專戶儲存與提領→五次標售未標出登記為國有後,原權利人申請發給價金之程序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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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依我國現行民法、國有財產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估價師法等有關法律,對「不動產」一詞,均有所定義或詮釋。茲請問各該法律對該名詞所定內容有何不同?其原因何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不動產」概念的相對性。同一名詞在不同法律中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寬窄之別,作答宜先以民法的基本定義為軸心,再逐一比較其他各法的擴張或限縮,最後歸結於「立法目的決定定義範圍」的法理,切忌只抄定義而不說明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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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那些情形,不得辦理撥用?又申請撥用之程序為何?試依相關規定,詳予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撥用是公有財產在政府機關間之調配,性質上為「非公用財產轉為公用財產」並變更管理機關,原則上不涉及私法上之買賣。本題兩問,前段須列舉法定不得撥用之情形,後段須完整鋪陳申請、核轉、核定、計價與登記之程序,兩段配分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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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因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後,其後續之處理程序,應如何辦理?請就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述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是徵收處分之「回復機制」,核准後並非當然回復所有權,尚須經公告、通知、繳還補償費與回復登記等程序。作答應先區辨撤銷與廢止之不同,再依序鋪陳法定程序,並與收回權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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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為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之重要法定發展手段。茲請問重劃區內應行拆遷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如何辦理?試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須拆除既有房舍、農舍附屬設施與遷移墳墓,故拆遷補償是重劃能否推動的關鍵。本題應依「查估公告—限期自行拆遷—代為拆遷—補償發給—費用負擔—救濟」的程序軸線鋪陳,並點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與補償費列為重劃負擔二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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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公有土地應儘量保持公有,並以不出售為原則,但有那些情形,得例外准予出售?試就公有土地經營管理相關法令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有土地保持公有、不輕易出售,是為避免公產流失並保留未來公共使用彈性;但過度僵化將使零星、畸零或已被長期使用之公有土地無法有效處理,故法制上設有多種例外。作答宜先寫「原則與其法制控制機制」,再逐項列出例外並附條件,最後談程序與近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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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那些情形,不得申請測量?試依內政部所頒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詳予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建物第一次測量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前置程序,其功能在確定建物之坐落、範圍與面積。法令設有消極要件,核心用意在於:不得使違反建築管理之建物藉由測量與登記取得合法外觀。作答應先說明制度目的,再列舉不得申請之情形並說明理由,行有餘力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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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施農地重劃之土地,如設有負擔者,其因交換處分所生土地所有權人與限制物權人、承租人之關係,以及各該權利之清理,應如何處理?試依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詳予述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農地重劃以交換分合方式重新分配土地,原土地上的抵押權、典權與耕地租約並不當然消滅,如何延續或清理,是重劃法制的核心問題。答題主軸應扣住「重劃後分配之土地視為原有土地」此一權利同一性原則,再分別處理他項權利與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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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徵收係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為取得興辦公益事業所需用之土地,依法律規定程序行使公權力,剝奪私有土地權利,以利公共事業進行之謂。茲試問:基於人民財產權保障之精神,合理的土地徵收構成要件應包括那些?請具體釋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理論型申論,要求從財產權保障出發建構「合理的土地徵收構成要件」。作答宜以憲法層次的特別犧牲理論破題,再以公益性、必要性、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完全補償、目的拘束等要件逐項展開,並援引司法院解釋與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制度加以印證,最後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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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