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39 題,其中 38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智慧財產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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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女於民國107年9月18日向A市政府警察局提出性騷擾申訴,指稱被乙男於同年月16日以工作名義邀約其見面並開車接送,在車上以右手牽握甲女手掌,且對甲女有摟腰及親吻臉頰之動作(下稱系爭行為)。案經A市政府調查後,提請A市政府性騷擾防治會審議,認定乙男系爭行為性騷擾事件成立。A市政府乃以B函(下稱原處分)檢附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通知乙男及甲女。乙男不服,提起再申訴、訴願,均遭認定系爭行為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性騷擾。乙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丙高等行政法院以D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A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試問:甲女在上訴審中應為何種行政訴訟行為,以維護自己的權益?(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問的是:在被申訴人(乙男)於第一審勝訴、原處分被撤銷的上訴審程序中,申訴人甲女如何取得程序地位。甲女不是原訴訟的當事人,卻是撤銷判決的直接受害人,答案核心在「訴訟參加」,而不是自己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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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醫療機構以皮膚專科為主要業務,因涉嫌違反醫療法有關規定,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六個月。甲不服該停業決定,提起訴願,但訴願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暫時救濟?(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要的是在本案救濟確定前先擋住停業處分的效力,屬「暫時救濟」問題。撤銷爭訟所對應的暫時救濟手段是停止執行,假處分只在停止執行無從適用時才有餘地;答題重點在雙軌管道(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要件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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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長期住在臺中市。某日甲駕車至花蓮縣某鄉遊玩,行經某路段變換車道時,因跨越道路上禁止變換車道線,遭當地交通警察開立舉發通知單。甲主張該條道路位處偏僻,無劃設禁止變換車道線之必要,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第1項,並以該標線設置為程序標的,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訴願機關以該標線已劃設超過2年為由,甲已逾越訴願期間,因此為不受理之決定。試問:不受理訴願決定是否合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交通標線之設置是不是得為訴願標的的行政處分;若是,訴願期間如何起算,訴願機關以「劃設已逾二年」認定逾期而不受理,是否合法。結論宜認不受理決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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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市政府欲設立新的消防局,並選定特定地點興建。為興建該消防局,A市政府將原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之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於112年6月22日辦理公告。距離興建地點225公尺有一住宅社區,該社區居民甲對於此都市計畫變更,表示不服,擬提起行政訴訟。試問:依現行行政救濟制度,甲可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不服的是都市計畫個別變更本身,而非依計畫作成的個別處分。現行行政訴訟法已設「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答題主軸應是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並交代訴訟權能與起訴期間;再附論釋字第 156 號時期的撤銷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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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發現 A 船的船主甲雇用的船長乙,駕駛 A 船違規進入拖網漁船禁漁區內從事拖網作業,農委會以 B 函與 C函,分別對甲與乙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7 萬元及 3 萬元。甲於 B 函及 C 函送達之第 26 日,分別對 B 函及 C 函提起訴願,主張 B 函處罰 7萬元乃屬不當,且農委會不應對同一漁船作業處罰 2 次,不應處罰乙。請問訴願機關就甲對於 B 函及 C 函分別提起的訴願,是否應予以受理?訴願機關得否審理罰鍰處分的妥當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層次:一是甲對 B 函、C 函分別提起訴願的合法性(期間與訴願權能各自判斷),二是訴願審查密度是否及於妥當性。重點在 C 函的當事人適格,以及訴願得審查合法性與合目的性、但受禁止不利變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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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公司申請聘僱外國人 A 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經勞動部以 B 函核發聘僱許可。其後勞動部調查發現,A 接受乙經紀公司安排,參加電視節目錄影並領取通告費屬實。勞動部以 A 為聘僱許可以外之雇主從事工作之事實,廢止 B 函並限期命甲公司為 A 辦理出國手續。甲公司提起訴願並請求停止執行,主張 A 的特殊專長為甲公司所迫切需求。請問訴願機關是否應准予停止執行?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並未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而是直接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請問該管行政法院如何處理該停止執行聲請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停止執行的雙軌制: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的審查,與行政法院受理訴願繫屬中、起訴前之聲請如何處理。結論宜認不應准予停止執行,法院則應受理審查後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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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稱社會局)審核,認定甲不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以 A函否准甲的申請案。甲認為其條件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擬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如何為訴之聲明?行政法院若欲為甲勝訴之判決,應於判決主文中記載那些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被否准、訴願又遭駁回,甲要的是機關作成核定其為低收入戶的處分,屬課予義務訴訟中的「拒為處分之訴」。本題三問對應訴訟類型、訴之聲明、判決主文,答題務必逐一寫出可抄進判決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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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甲集管團體)之卡拉 OK、KTV 等場所電腦伴唱設備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審定為: 「電腦伴唱設備每臺每年新臺幣(下同)2,000 元計算。」乙飲料店對於該使用報酬率有異議,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簡稱集管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向智慧局申請審議,經智慧局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受理審議,並將使用報酬率事項公布於智慧局網站,丙飯店等 200 人先後依集管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向智慧局請求參加審議。智慧局邀集當事人等召開意見交流會,又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簡稱著審會) ,針對使用報酬率之審議進行諮詢。智慧局於參酌著審會結論及雙方意見後,以 A 函通知甲集管團體,審議決定使用報酬率為「電腦伴唱設備以每臺每年 500 元計算。」甲集管團體認為 A函對其不利,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附理由說明甲集管團體應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應如何為訴之聲明?行政訴訟進行中,法院是否應命曾參與審議程序的丙飯店等 200 人參加行政訴訟?(25 分)參考法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第 25 條第 2 項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A 函是智慧局依集管條例第 25 條審議後對使用報酬率所為之決定,將甲集管團體原經審定之每臺每年 2,000 元改為 500 元,對甲為負擔處分。本題三問:訴訟類型、訴之聲明、以及對曾參與審議之二百名利用人是否應命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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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訴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試附理由說明下列爭議是否屬於訴願救濟範圍?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於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 (25 分)

    (二)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外的人民,因個別計畫變更導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2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在問「是否屬訴願救濟範圍」,判準有二:系爭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公法或私法行為),以及爭訟途徑是否已由特別程序取代。第一小題考私經濟行政與雙階理論,第二小題考計畫變更範圍外第三人的救濟途徑與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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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何謂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爭議作成法律上判斷,其基準時點為何?又其與一般給付訴訟之關係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課予義務訴訟之概念與類型、判斷行政機關有無作為義務的基準時點、以及與一般給付訴訟的區辨與競合關係。核心在「訴訟目的是否為請求作成行政處分」這條分界線,以及課予義務訴訟採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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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訴願參加之型態為何?訴願決定對參加人效力為何?試舉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訴願參加分為「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利益參加」與「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權益受影響之第三人參加」兩種型態,前者立場與訴願人一致,後者立場對立。效力上,訴願決定對參加人及受通知或受允許而未參加者均有拘束力,故答題要把型態、效力與擬制效力一併寫清楚,並各舉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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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同法第9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實務上常見訴願機關因違法處分遭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但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之決定仍與前處分相同,試依法理說明此種情形應如何處理?(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訴願決定的拘束力。原處分機關在原處分被撤銷後重為相同處分,等於無視訴願決定,應從拘束力的內容、重為處分的違法性與救濟途徑三方面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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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因而「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假設A市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將住宅區改成醫療專區,供B綜合醫院某分院使用,鄰近的C住戶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核定變更計畫的處分,主張因為變更計畫涉及容積率提高,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將影響社區住戶與周邊住宅區的緩衝空間及停車供給等,C住戶管理委員會可否提起訴願,試說明之。 (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判斷兩件事:都市計畫變更的法律性質(能否成為救濟標的、適用何種程序),以及C住戶管理委員會是否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利害關係人(當事人能力與訴願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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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何謂「公益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是否有此訴訟類型之規定?請問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能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判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作成命令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25分)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益訴訟是不以自身權利受損為前提、為維護公益而起訴的客觀訴訟,我國以法律特別規定為限;本題要結合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的公民訴訟條款,判斷能否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限期清除的處分,以及應選擇的訴訟類型與判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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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試說明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究應向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提起訴訟?(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私法區別與審判權歸屬。退除役軍職人員優惠存款雖以與臺灣銀行訂約的形式出現,但其發生依據與利息差額負擔都來自國家法規,應判斷為公法上爭議而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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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向 A 市政府申請營業執照獲准。但不久,A 市政府發現甲其實欠缺相關之營業執照取得要件,因此立即以該執照乃違法發給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規定撤銷之。甲不服,認為系爭營業執照完全合法取得,A 市政府所為之撤銷完全違法。試問:

    (一)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始能有效地捍衛其權利?又,假使 A市政府非撤銷系爭營業執照,而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廢止之時,甲為救濟其權利而應提起之訴訟類型是否相同?(25 分)

    (二)承(一),倘若 A 市政府在撤銷系爭營業執照後,不待甲提起救濟,立即重新發給同一內容之營業執照;但同時以附款方式加註:「甲應於本執照送達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改善其營業場所之消防逃生設備,並報備查。」而甲就此附款仍不服,認為其消防逃生設備完全合法,A市政府吹毛求疵。此際,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2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授益處分被撤銷、廢止與附加附款時的訴訟類型選擇。核心是:撤銷授益處分本身為負擔處分,以撤銷訴訟除去即可回復執照效力;附款則依其性質判斷能否獨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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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乙突遭車禍,經濟陷入困頓,而三餐不繼,爰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B 申請急難救助金;但遭 B 機關以其尚不符合資格為由而駁回。乙不服,除提起訴願外,同時並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求至少在訴願決定作成前,能先獲得紓困,度過難關。試問:乙就此應向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申(聲)請那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又,受理之機關或法院應否准其所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暫時權利保護的類型選擇。乙的申請被駁回屬「拒絕授益」,停止執行無從使其獲得給付,應聲請行政法院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再審查假處分要件是否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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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比較行政訴訟法上「上訴」、「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等四種制度,分別在於當事人不服行政法院之何種裁判,請求救濟時適用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制度比較題。四種制度的區分標準在於救濟對象(判決或裁定、是否確定)與聲請人(當事人或第三人),宜以表列思維分段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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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私人甲未經申請核准設立加油站,擅自於私人乙所有之漁船經營加油站業務販售油品。經主管機關查獲,調查違法屬實後,以甲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規定,以 A 函處分書,裁處甲罰鍰 1 百萬元,並沒入扣案供銷售之石油製品與使用之加儲油設施器具即系爭漁船。請問:

    (一)甲對於 A 函處分書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二)乙對於 A 函處分書不服,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參考法條: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石油管理法第 4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以下略)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裁罰處分的救濟途徑(甲)與第三人所有物被沒入時的救濟權能(乙)。甲為處分相對人,循訴願及撤銷訴訟;乙非受處罰者,須論其是否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並結合行政罰法對第三人之物沒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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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私人甲從事養雞業,民眾檢舉污染情況,經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發現在雞舍中堆置大量雞糞,致產生異臭味對周遭環境造成污染,未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命令改善。主管機關先以A 函通知,如於前述改善期限屆滿後,倘派員檢查時仍發現堆置或貯存雞糞等廢棄物時,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限改期限屆滿後,主管機關派員現場檢查,發現甲仍未符規定處理廢棄物,遂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電力。請問:對於斷電措施,甲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行政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並得命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必要時,並得使用或限制使用其動產、不動產或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一、公私場所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其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有嚴重污染之虞。二、清除機具裝載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有嚴重污染之虞。全一張(背面)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斷電措施的法律性質:若屬行政處分則循訴願、撤銷訴訟;若屬事實行為則循一般給付訴訟;措施是否已執行完畢則影響應提撤銷或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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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於 2018 年 1 月 2 日在該市指定清除區域發現一包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經查發現該包垃圾為紙類廢棄物,全部文件上均有記載就讀於新北市某國立大學四年級乙學生之姓名與學號。環保局遂以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裁罰 1800 元,處分書於 2 月 15 日合法送達乙的住所。乙在2018 年 5 月 1 日時提起訴願,主張並非行為人,由於獲得大學獎學金,其在 2017 年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期間,就讀於日本東京某大學,並提出入出境紀錄作為證明。請問: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如何為訴願決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訴願期間計算、逾期效果與救濟例外。乙提起訴願已逾30日法定期間,原則應不受理;但需討論回復原狀、職權撤銷與程序重開等補救途徑,以及乙實體上非行為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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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同法第 23 條則規定: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某直轄市市民甲,在自宅開設神壇,因答謝神明對信眾指示,乃在假日晚間 8 時燃放長達 10 分鐘之鞭炮,不僅嚴重影響社區安寧,亦違反該市公告禁止燃放鞭炮之禁令。該市環保局乃根據前揭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1 款、第 23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之罰鍰。針對此一罰鍰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訴願審議機關認為在假日燃放長達 10 分鐘之鞭炮,於社區安寧之妨礙至為重大,處罰 3000 元顯屬過於輕微,於是作成訴願決定,變更該處分為課處 30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變更是否合法?倘若訴願審議機關亦認為該 3000 元罰鍰之課處考慮有欠周詳,乃撤銷原處分後發回原機關另行適法處分,該機關在此一發回之程序中,又重新作成新的裁罰處分,處甲新臺幣 30000 元之罰鍰。試問該一科處 30000 元罰鍰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訴願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該原則是否延伸適用於訴願機關撤銷發回後原處分機關的重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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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我國訴願程序之進行是否以舉行言詞辯論為必要?試依據訴願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訴願程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言詞辯論非必要程序;但訴願法設有陳述意見與言詞辯論的規定,應說明其發動方式、程序內容與書面審查原則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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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甲為單身老榮民,居住於板橋榮民之家。民國 95 年 7 月,邂逅乙女士,兩人談起黃昏之戀,因感來日無多,遂於同年 8 月閃電結婚。但結婚時,未依據我國修正前民法所規定「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之要件,只在板橋榮民之家福利社地下室簡單宴客,即登記戶籍為夫妻。甲於民國 99 年 2 月死亡,遺有遺產。該管國稅局乃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發單命乙女士繳納遺產稅。乙不服,循序進行救濟,案件進入行政法院審判程序。詎料某甲在中國大陸遺有大陸籍兒子丙一名,丙知悉父親過世,悲痛萬分,但又知悉後母乙正準備辦理父親遺產之繼承手續。丙乃認為,父親甲與乙女士當初結婚之民事手續並不完備,乙不應具有遺產之繼承資格。爰委託律師,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甲乙婚姻關係不成立之民事訴訟。試問:倘若審理乙所提起爭訟遺產稅行政訴訟之承審法官知悉上開民事訴訟,應當如何處理其所承審之遺產稅行政訴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涉及民事法律關係時,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審判權的協調,也就是「停止訴訟程序」制度。乙是否為甲之配偶(婚姻是否成立),是遺產稅核課(納稅義務人、配偶相關扣除)的前提,而這個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在民事法院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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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何謂行政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其特別實體判決要件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實體判決要件是行政法院進入本案審理、作成實體判決前必須具備的前提;欠缺者以裁定(或程序判決)駁回。本題先寫一般要件,再寫確認訴訟的特別要件,重心在行政訴訟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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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公司因違規棄置廢棄物,遭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裁處罰鍰處分。甲公司認為該處分有明顯重大瑕疵而不服,試問其應如何尋求救濟?請詳述各種可能之情況,並分析其法律上之利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罰鍰處分有「明顯重大瑕疵」時,涉及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區辨。甲公司可走撤銷爭訟、確認無效爭訟,或程序內請求確認無效,各有期間、程序與舉證上的利弊,作答要把各路徑排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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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承上題)如甲公司對該處分提起訴願,遭受理訴願機關駁回。甲公司不服訴願決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復遭原訴願決定機關駁回。如甲公司仍對於其受罰事件不服,是否仍有救濟途徑?請詳述各種可能之情況,並說明實務上之見解。(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訴願再審與行政訴訟的銜接:訴願決定確定後提起再審被駁回,甲是否還能就裁罰處分循行政訴訟或其他途徑救濟,關鍵在起訴期間如何計算,以及再審決定本身能否作為爭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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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承上題)嗣後甲公司對該裁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乙公司係受甲公司委託,實際負責清運垃圾者。其亦認為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違法,得否參加訴訟?其應主張何種之訴訟參加?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訴訟之訴訟參加類型。乙公司不是裁罰處分的相對人,但實際負責清運,判決結果可能影響其法律地位,需判斷乙得否參加、應屬獨立參加或輔助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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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承上題)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其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又當事人舉證證明應至何種程度,法院始能產生其為真實之心證?請依據我國學理及實務上有關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度之見解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但事實真偽不明時仍須由一方承擔不利益,這就是客觀舉證責任。本題要寫職權調查與舉證責任的關係、裁罰案件的分配結果,以及法官形成心證須達到的證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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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因設置加油站,向當地主管機關乙申請核准,乙依相關法令審核後,核准甲設置加油站之申請。其後,鄰近該加油站設置地點之丙軍事機關,認為該加油站設置地點與機關附設焚化設施距離過近,影響公共安全。試問:丙機關對乙核准甲設置加油站之行為提起訴願,則丙以其名義所提訴願是否合法?(10 分)結果,發現如不變更原核准之內容(即加油站之設置位置與規模),則將來甲依核准內容設置經營加油站後,確有發生消防安全之疑慮,乃變更原核准內容,更正該加油站之設置位置與規模,並將此一處理結果,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此時,受理訴願機關對本件訴願應如何處理?(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考訴願人適格:行政機關能否以自己名義對他機關的處分提起訴願。第二小題考原處分機關於訴願程序中自行變更原處分(自我審查)後,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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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就甲所有之違章建築物作成拆除處分,限期命甲應於文到 10 日內自行拆除該違建,否則主管機關工務局將代為拆除。試問:建築物遭主管機關工務局代為拆除完畢。此時,甲能否續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如肯定,其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15 分)管機關拆除而受有損害,並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受訴行政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行政訴訟部分不合法時,則關於國家賠償請求部分,應如何裁判?(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考處分已執行完畢後撤銷訴訟的命運,以及能否轉換為確認處分違法之訴;第二小題考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而行政訴訟部分不合法時,損害賠償部分應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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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第六十六條規定:「本法之停工或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甲事業違法排放廢污水,經當地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局)查獲,認為其違規情節重大,且有勒令歇業之必要,遂依上開規定函請該府經濟發展局(經發局)勒令甲歇業。試問:設甲對環保局所為函請經發局勒令甲歇業之行為不服,經訴願決定駁回甲之訴願後,經發局據以作成勒令甲歇業之處分,此時,甲得否不經訴願程序,逕以經發局為被告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13 分)設甲待至經發局依環保局函對甲作成勒令歇業後,始以經發局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其所為勒令甲歇業之處分,經訴願決定駁回甲之訴願後,再以經發局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此時,受理訴訟之行政法院,應否命環保局參加訴訟?(12 分)(背面)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多階段行政處分」:環保局函請經發局勒令歇業屬前階段行為,經發局勒令歇業才是對外發生效力的處分。第一小題考訴願前置能否省略,第二小題考行政法院能否命前階段機關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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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取得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甲,因於居留期間從事與居留原因不符之工作,為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查獲,以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之作成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外,另認為有事實足認該外國人甲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為保全上開對甲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並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甲作成暫予收容之處分,將甲收容於移民署設於當地之收容所。甲則主張其在臺灣有一定之居所並有相當資力,並無移民署所指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等情形,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作成收容替代處分,允許其以繳納保證金及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之方式,取代收容,但遭移民署否准。試問:12 分)13 分)參考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一、定期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訴願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同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問:訴願法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制度之目的何在?(5 分)訴願法第 58 條既規定提起訴願應經由原處分機關為之,則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之規定是否妥當?(10 分)綜合訴願法有關法定期間之規定,則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據以認定訴願在途期間之基準,究應以何「機關」為準,最為妥適?(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訴願期間的計算:在途期間制度的目的,以及第16條以「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為扣除基準,與第58條「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的規定是否協調,最後提出妥適的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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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臺南市市民甲,駕駛其擁有之中型轎車前往該市五期重劃區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委託代檢驗汽車及核發行車執照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該汽車修配廠檢驗,被判定剎車系統與輪胎溝槽,均不符合安全規定,而被要求至該修配廠維修後複驗。請問:如甲不服乙汽車修配廠之判定時,有何救濟途徑?(10 分)如甲擬提起行政訴訟,則適格之被告為何?(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汽車修配廠受監理機關委託代為檢驗汽車,其判定不合格之法律性質,以及對其不服時的訴願管轄與行政訴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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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舉例說明何等行政訴訟之提起,依法得以免除先踐行訴願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行政訴訟以「訴願前置主義」為原則,但只有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需要先經訴願;其他訴訟類型,或法律另設替代程序的情形,可以不經訴願直接起訴。作答要先講原則,再分類舉例說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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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何謂「直接審理原則」?行政訴訟法有何規定?(10 分)如甲行政法院囑託乙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調查證據,則甲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乙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調查證據之結果,始不致於違反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直接審理原則」?(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直接審理原則要求作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參與言詞辯論、親自接觸證據並形成心證。受託法院代為調查證據時,形式上違反直接審理,因此法律要求調查結果必須回到受訴法院的言詞辯論中,由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才能採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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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公司及 B 公司分別與經濟部工業局簽訂契約,共同經營工業局所屬 C 工業區下水道系統,負責其正常運作所需之全部工作及費用,再向工業區內之下水道系統用戶收取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因民眾檢舉該工業區有偷排廢水情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查,認 A 公司與 B 公司所設污水廠處理能力不足,而 C 工業區服務中心對A 公司與 B 公司監督不周,依水污染防治法裁處 C 工業區服務中心罰鍰,並認 A公司與 B 公司因此受有財產上利益,分別追繳其不當利得。A 公司、B 公司與 C 工業區服務中心均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訴願當事人能力?依訴願法之規定,何者具有訴願當事人能力得提起訴願?本題中,C 工業區服務中心得否提起訴願?(25 分)

    (二) A 公司與 B 公司提起訴願後,經行政院訴願會審議結果,認為 A 公司之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之,B 公司之訴願則有理由。行政院訴願會可能對 B 公司所提之訴願為如何之決定?(25 分)

    (三)我國行政訴訟法對於已執行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有那些可能之訴訟類型可資主張?若於行政訴訟進行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 A 公司之罰鍰處分業經執行完畢,而本案經行政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7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各25分:(一)考訴願當事人能力與行政機關能否訴願;(二)考訴願有理由時的決定方式;(三)考已執行處分的訴訟類型與撤銷訴訟中處分執行完畢時的裁判。每小題都要「先講通則、再涵攝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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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某甲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甲不服該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進行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否執行該處分,將甲驅逐出國?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採「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甲提起行政訴訟,驅逐出國處分原則上仍得執行;但驅逐出國一經執行即難以回復,甲可聲請停止執行,若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移民署便不得將甲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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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