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4 年共 13 份試卷、47 題,其中 47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制。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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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起訴將乙、丙、丁列為共同被告主張:伊原為 A 地之所有權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 2 月 1 日與乙簽訂買賣契約,將系爭 A 地以新臺幣(下同)3 億元出售予乙,並於同年 7 月 7 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亦給付第 1 期款 2 億元,約定尾款 1 億元於系爭 A 地出售第三人時給付。惟乙於 113 年 3 月 1 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予丙,卻未給付尾款,伊屢催告未果,已於 113 年 9 月 3日發函解除系爭契約。又乙未向丙收取價金,其間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系爭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顯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均為無效;其後,丙再於 113 年 12 月 24 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信託登記予丁(下稱系爭信託),自係有害於伊債權之詐害行為。伊乃提起訴訟,代位乙請求撤銷丙、丁間系爭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系爭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塗銷系爭信託登記,並代位乙依民法第 113 條、第 179 條規定,請求丙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及依民法第 259 條、第 184 條、第 213 條之規定,請求乙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問:

    (一)甲於第二審訴訟中追加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為請求,惟被告不同意,法院應否准許?(12 分)

    (二)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三)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債權人代位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詐害行為撤銷」的複合請求為背景,三小問分別測驗第二審訴之追加的限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裁判方式,以及共同訴訟型態與上訴效力的主觀範圍。作答主軸是:先把各項請求的訴訟標的定性清楚,再據以判斷追加要件、登記要件與是否必須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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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在嫌疑人張三行收賄案件的偵查中,警察為掌握其與那些人往來,在取得法官所核發的令狀後,安排了不同車輛停放在其住家對面,對準門口,拍攝在張三家出入的人員。審判中,檢察官以警察所拍攝的影片作為證據,張三主張警察的行為違法。請問,張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詳答。(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科技偵查與隱私權題型:警察在住家對面以車輛長期攝錄出入人員,屬對「公共空間」的持續性影像蒐集。答題主軸在於——這種蒐證是否屬於須法官保留的強制處分?本題既已取得法官令狀,則爭點轉為令狀有無法律依據、執行是否逾越令狀範圍,以及所得影片的證據能力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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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被告張三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才發現,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於是聲請法官迴避。檢察官主張,張三已經就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已不得聲請法官迴避。試問,法官應否迴避?原被告雙方何者主張有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法官迴避的兩個層次:一是「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是否構成法定當然迴避事由,二是「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是否使聲請權喪失。關鍵在於婚約並非配偶或姻親,不落入列舉事由,而應以偏頗之虞聲請迴避;並適用「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不受限制」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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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1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3 日在某地持刀刺傷甲之右胸二刀,造成右胸穿刺傷,住院多日,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30 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請求醫藥費 30 萬元之損害賠償。問:若訴訟中對於事實之主張並未有新的補充,法院是否應闡明被告得主張消滅時效或原告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 30 萬元請求係最低額,如在 113 年 10 月 24 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闡明原告是否尚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得予補充,原告稱:「無」,則於判決確定後,甲如另起訴主張 113 年 8 月 5 日尚有支出診療費用 7 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兩件事:一是法院闡明義務的界限(能否提示時效抗辯、能否提示追加精神損害賠償);二是表明最低額之金錢請求,經法院闡明仍不補充,判決確定後就基準時前已發生之損害另訴,是否為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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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束?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丁作證?(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分別考:預備合併之訴僅一造就備位勝訴部分上訴時的移審範圍與上訴審裁判對象;一部請求敗訴後再訴餘額,前訴理由中判斷(已清償)有無拘束力(爭點效);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要件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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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任職於某市環保局之公務員,平時負責水污染查察業務。一日,有民眾向市府檢舉某工廠疑似將工業廢水排放到附近溪流,甲隨即帶隊前往依法進行行政調查,果然查到該工廠違法排放含有危害健康物質之污水,且現場初步篩檢,污染程度已超過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所定管制標準,而有涉犯水污法第 36 條之罪的嫌疑。甲遂聯繫該市地檢署檢察官乙,告知調查結果,乙則向甲表示先不要打草驚蛇,繼續依水污法規定進行行政調查,蒐集未來證明犯罪之有利證據。甲遂詢問仍不知已涉犯罪嫌疑的工廠負責人 A 各項排放廢水細節,A 則一一如實回答,並坦承知悉排放廢水業已超過管制標準。甲則將 A 之回答內容均錄影存證,並將錄影檔案交由乙作為起訴 A 之證據。於後續 A 作為被告之刑事審判程序中,甲詢問 A 之錄影檔案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行政調查刑事化」的經典題:檢察官已知有犯罪嫌疑,卻指示行政機關以行政調查名義繼續蒐證,使受調查人在不知自己是犯罪嫌疑人的狀態下自白。爭點在於A何時取得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地位、未踐行權利告知之效果,以及該錄影檔案在刑事審判中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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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先於某日下午在某集合式住宅大樓二樓住戶處行竊,返家後食髓知味,於同日夜間又返回同一棟大樓三樓與四樓住戶處行竊。甲被捕後,對上述三次行竊行為坦承不諱,檢察官偵查後,將甲之三次侵入住居之加重竊盜行為視為同一接續行為,並以一加重竊盜罪起訴。甲之案件審理期間,法院認為甲之數次竊取行為時間雖尚屬緊密,惟三次竊取行為地點均已非同一住宅,業已侵害三次不同財產法益,故於審理後,在未曉諭當事人就罪數問題進行辯論之情形下,逕行改以甲犯三次加重竊盜罪為由予以判決,各宣告其刑,並依刑法規定合併定執行刑。法院之判決是否違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不在罪數實體判斷孰是孰非,而在程序:法院變更檢察官的罪數評價(一罪改三罪),在未曉諭當事人辯論的情況下逕行判決,是否構成突襲性裁判而違背法定程序。作答主軸是審判範圍、告知義務與辯論機會三者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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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達利快遞公司(代表人為甲)之受僱人乙,駕駛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機車,執行快遞業務時過失撞傷行人丙。丙以自己車禍受傷後,經濟陷入困境,向達利快遞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並未被列為共同被告,但乙於第一審訴訟進行言詞辯論時,聲明參加訴訟。同時,乙自認因工作過勞、精神不濟,沒看到丙。而甲則於 30 萬元範圍內向法院聲明求為認諾判決。請分別論述本件甲之認諾對參加人乙之效力、乙之自認對當事人甲之效力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從參加訴訟中,當事人與參加人各自所為處分性、非處分性行為的效力界線:被參加人(被告公司)之認諾對參加人有無拘束力(實為參加效力之有無),以及參加人之自認能否拘束被參加人。核心工具是參加人地位的從屬性、行為牴觸之禁止,以及參加效力及其除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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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婚後因配偶乙女不孕,自行找到丙女,並約定雙方合意性交後,丙因此受胎所生之子女,其親權應由甲單獨行使。嗣後丙生下 A 女。然甲懷疑 A 可能為丙自其男友受胎,同時認為丙產後另行要求營養費與坐月子費用,與當初約定不合,致與丙爭執數次後,丙透過公益機構媒合,未告知甲而自行將六個月大之 A,出養予丁、戊夫婦,並經法院核可收養裁定。豈料,A 兩歲時,甲找到丁、戊夫婦與 A,甲主張自己為生父,當初丙、丁、戊與 A 之收養契約未獲生父同意,故收養關係不存在。於是,甲向法院提出數項請求如下:請求法院確認 A 與丁、戊之收養關係不存在;陳稱丙、丁、戊共同侵害其親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請求法院依職權為 A 指定程序監理人。丁、戊在本訴之訴訟繫屬中,提出反訴,並以預備合併之方式主張,其先位聲明為:請求法院確認 A 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存在;備位聲明為:向甲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代墊扶養費 200 萬元。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對兩造所提出之各項主張進行審查或命其補正?(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家事事件程序之綜合題,須逐一判斷甲之三項主張與丁、戊反訴之事件類型、當事人適格、確認利益、合併審理之可否,以及法院應如何命補正或裁判。核心前提是:甲未認領 A,法律上並非 A 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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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警方某日值勤時,發現通緝犯甲將汽車停於路邊後進入某超商。等甲走出超商時,警方立即上前逮捕甲,並隨即在甲的口袋裡找到手槍一支,接著又在甲的汽車內找到子彈三發,過程中,甲均低頭不發一語,後警方問甲:「這些槍彈是不是你的?老實說可以減刑!」甲猶豫一下後點頭稱是。甲遭起訴後,主張以上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項證據(甲身上手槍、車內子彈、甲之自白)分屬不同取證行為,必須分開檢驗:手槍、子彈涉及無令狀搜索中「附帶搜索」的範圍與時空密接性;自白則涉及權利告知義務與「老實說可以減刑」是否為不正利誘。答題結論宜為:手槍部分主張無理由,子彈與自白部分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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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因販賣一級毒品遭緝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後遭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判決甲無期徒刑。甲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上訴狀內指謫一審判決未審酌其曾經自白可以減刑,且判刑過重等違法。二審法院未曉諭甲選任辯護人,亦未為甲指定辯護人,逕認上訴不合法,程序上予以駁回。二審法院此一判決是否適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獨立瑕疵:其一,甲之上訴狀已指摘原判決未審酌自白減刑及量刑過重,是否屬「具體理由」;其二,本案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屬強制辯護案件,二審未曉諭選任亦未指定辯護人。答題主軸是上訴合法性的形式審查標準,加上重罪被告辯護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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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列乙及丙二人為被告,於 111 年 12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及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乙、丙、丁三人各以應有部分 3 分之 1 共有 A 地,甲於 111 年 10 月 5 日以新臺幣 500萬元向乙及丙購買該地,因乙、丙未依約辦理過戶,基於買賣標的物移轉請求權提起本訴。

    (一)在言詞辯論時,乙抗辯甲未併列丁為共同被告,本訴欠缺當事人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二)法院就本訴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丁?(15 分)

    (三)丁主張其優先購買權時,對於乙、丙所受之本案確定終局判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1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問層層相扣:先判斷買賣契約當事人以外之共有人丁是否必須併列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再論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丁(既判力主觀範圍),最後問丁得否以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關鍵在於區辨「債權請求權的相對性」與「共有物處分的實體要件」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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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涉犯妨礙名譽罪嫌,被害人乙於 106 年 9 月 14 日向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經檢察官 A 偵查後,同年 10 月 11 日向管轄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 10 月 16 日公告,同年 11 月 6 日繫屬於管轄法院,經該法院審理後於同年 11 月 13 日處罰金新臺幣 3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1 千元折算 1 日。惟乙就同一事實,於同年 9 月 14 日於警察局製作筆錄時,亦提出告訴,該警察局同月 27 日移送偵辦,檢察署於同年 10 月 18 日分案由 B 檢察官偵辦,乙於同年 11 月 7 日向 B 檢察官提出「聲請撤回告訴狀」 ,B 檢察官則將該撤回告訴狀附於卷內,並於同月 10 日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試論管轄法院對甲為處罰金新臺幣 3千元之簡易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事實時序複雜,重點只有兩個:同一告訴乃論案件被重複偵辦,以及告訴人於法院已繫屬後、簡易判決作成前向檢察官提出撤回告訴狀。答題應先把時序整理成表,再處理撤回告訴的時期限制、向何機關為之,以及簡易程序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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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警察丙、丁二人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至甲宅進行拘提,於途中發現甲與友人乙正在散步,立即出示拘票拘提甲,並向甲云:「現在要搜索你隨身攜帶之背包,你是否同意?」,甲聞言後同意之。丙、丁二人立即搜索甲所隨身攜帶之背包查獲槍彈等物並扣押後,強迫甲於搜索之筆錄上簽名。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理期間辯護人 A 主張,警察丙、丁二人雖有得到甲之同意搜索其背包,但於搜索前未出示證件,且搜索後強迫其在同意搜索之筆錄簽名,未踐行自願性同意搜索之合法程序,為非法搜索,自不能以扣案槍彈為本案之證據。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在問同意搜索的合法要件(出示證件、自願性、筆錄記載),實則暗藏一個關鍵:警察係持拘票執行拘提時搜索甲隨身背包,此本即在逮捕拘提之附帶搜索範圍內,根本不需要同意。答題應先檢討同意搜索的瑕疵,再指出另有合法權源,最後才處理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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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 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 107 年3 月 12 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 A 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一)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二)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 A 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 A 地有租賃權,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共有人單獨對無權占有人起訴為軸,第一小題連問管轄、當事人適格、命追加原告三個訴訟要件,第二小題問闡明權界限與舉證責任分配。答題要訣是把共有人保存行為的訴訟實施權(實體法賦予)與必要共同訴訟(程序法要件)切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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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檢察官偵查一宗槍擊命案,認為甲涉有嫌疑,但數度傳喚甲,甲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乃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雖然時間充裕,但在未聲請搜索票下,司法警察官直接命司法警察 A、B 持拘票,前往甲宅公寓執行拘提,視情況搜索、扣押;並於翌日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試問:下列搜索、扣押,是否合法?

    (一)司法警察 A、B 抵達甲宅,聽聞屋內有人聲,按數下門鈴無人應答,直接破門而入。甲宅客廳空無 1 人,但茶几上放置數包安非他命及吸食器,A、B 將之扣押。(10 分)

    (二)司法警察 A、B 奔往陽台察看,見甲正試圖從陽台逃走,立刻拘捕甲。隨後,由 A 看守甲,B 則返回屋內繼續搜索,在翻找臥房衣櫃時,發現疑似是槍殺被害人之改造手槍及數發子彈,亦將之扣押。 (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無令狀搜索的界限。司法警察僅持拘票而未持搜索票進入住宅,須分別檢驗「為拘提被告而逕行搜索住宅」與「逮捕後之附帶搜索」兩種授權的要件與射程;扣得之毒品屬另案扣押問題,衣櫃內槍彈則是搜索目的消滅後續行搜索的問題,結論宜為前者合法、後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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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傷害案件之被告堅稱無罪,但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案經上訴二審,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訊問被告有無意見,被告稱:「我無罪!我沒有打人!該說的在一審都說了,已經懶得再說。」審判長聽聞後表示,本件案情相當單純,應毋庸再進行辯論,便直接宣示辯論終結。請附理由說明,本案之審理程序是否違法,而得以上訴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審判長以案情單純為由,於調查證據完畢後未命當事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亦未給予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即宣示辯論終結,違反言詞辯論主義與法定審判程序,其中剝奪最後陳述機會屬當然違背法令,被告得據以上訴第三審請求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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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丙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由甲代位受領,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貸50萬元,雙方約定3年後返還,迄今尚未償還,因丙怠於行使其對乙之該借款返還請求權,而甲對丙有100萬元價金債權,故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試問:

    (一)在本件訴訟繫屬中,如丙另外對乙起訴,請求判命乙給付丙50萬元,主張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款50萬元,約定3年後返還,至今猶未返還,乙則抗辯丙所訴與甲所訴兩者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二)本件訴訟如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在該訴訟程序未參加訴訟之丙,得否對此判決聲明不服?(15分)

    (三)本件訴訟如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丙得否持該判決聲請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15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為軸,測試法定訴訟擔當的三個延伸問題:既判力主觀範圍與重複起訴禁止、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之上訴權、執行力之主體範圍。作答核心是先定性「甲係為丙之權利而為原告」,屬法定訴訟擔當,判決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及於丙,三小題均由此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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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張三於高雄市竊取某人的筆記型電腦,於臺南市碰到友人李四。李四明知該電腦係張三竊得,但因貪小便宜,仍付錢買下。東窗事發後,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李四犯故買贓物罪嫌,並起訴張三犯竊盜罪嫌。試問,臺南地方法院得否為實體審理及判決?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測土地管轄與相牽連案件之合併管轄。李四之故買贓物行為地在臺南,臺南地院對其有管轄權;張三竊盜之犯罪地在高雄,臺南地院原無土地管轄,惟贓物罪與本罪屬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合併起訴,受理法院即取得管轄權,故臺南地院就兩人均得為實體審理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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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現行犯張三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連續詢問三日後,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張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遂向法院聲請羈押。請問,法院應如何裁定?(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二十四小時期間之計算與違法拘禁之處理。現行犯於警察局遭「連續詢問三日」,已遠逾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第2項之時限,且不屬第93條之1所列法定障礙事由,屬違法留置;檢察官逾期聲請羈押不備程序要件,法院應駁回羈押聲請並將被告釋放,不得因具備逃亡之虞而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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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 1、乙 2、乙 3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1、乙 2、乙 3 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 1 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給乙 2、乙 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臺北地院有無管轄權(共同訴訟之管轄與競合管轄),以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臺北地院因乙3之主營業所在其轄區而有管轄權,且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所稱對全體被告均有特別審判籍之共同管轄法院,選擇權在原告,法院不得依職權移送,故甲之抗告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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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以主債務人乙、連帶保證人丙為被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乙、丙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下稱前訴訟)。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嗣丙以連帶保證契約訂立有無效之事由,起訴確認甲、丙間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試問:後訴訟之起訴是否合法?法院得否以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裁定駁回丙所提後訴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與時間界限,以及違反一事不再理之處理形式。前訴命丙連帶給付即已確認甲丙間連帶保證關係存在,後訴求為確認同一關係不存在,屬既判力所及之矛盾關係;惟能否逕以裁定駁回,須先辨明丙所主張之無效事由是否於前訴標準時前已存在而受遮斷,並注意實務與學說對駁回形式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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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外國公務員製作文書與外國警察訊問筆錄之傳聞例外問題。兩者均屬審判外陳述,須尋找傳聞例外:火場鑑識報告較有可能因具特別可信情況而取得證據能力;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則因我國傳聞例外規定以我國偵查機關為適用前提,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除當事人同意或未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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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前犯強盜罪獲判有期徒刑 3 年,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0 日假釋出監,並於 108 年 3 月 10 日刑滿。後甲於 108 年 3 月 30 日犯竊盜罪,經一審法院於 108 年 6 月 1 日以竊盜累犯判處 9 月有期徒刑,甲上訴後,經二審法院於 108 年 8 月 8 日駁回上訴。如甲因於假釋期間犯傷害罪遭撤銷強盜罪假釋,該撤銷假釋裁定並於 108 年 9 月 8 日確定。此時竊盜罪之累犯裁判應如何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累犯認定基礎事後變動之救濟。假釋經撤銷,殘刑仍應執行,前罪即非執行完畢,甲犯竊盜時本不構成累犯;但竊盜案二審判決在撤銷假釋確定前即已確定,故須從非常上訴與再審兩途徑論述,並說明各自要件與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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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10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 106 年 3 月 10 日,然於清償期屆至甲仍未還款。乙因而以甲為被告,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返還該 60 萬元之借款,並於訴狀中記載上述之原因事實。第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乙全部敗訴。乙就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現甲尚有 100 萬元之承攬報酬已屆清償期尚未支付。乙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該承攬報酬之請求?(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第二審訴之追加之限制。乙於第二審追加承攬報酬請求,與原借款返還請求之原因事實不同,不符「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須經他造同意;未經同意者追加不合法,惟若甲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則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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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將 A 貨物賣給乙,乙又將 A 貨物賣給丙。丙於受領該貨物後發現有重大瑕疵,且其認為係因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丙因而將乙列為被告,基於民法第 360 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乙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如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甲發動訴訟告知並經法院合法送達於甲,但甲未參加訴訟。本訴訟之法院審理認定 A 貨物有重大瑕疵存在,且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之存在致丙受有損害,因而判決乙敗訴。乙於該判決確定後,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A 貨物有重大瑕疵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甲賠償 200 萬元。試問甲可否於該訴訟中主張 A 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訴訟告知與參加效力。乙於前訴對甲為訴訟告知並經合法送達,甲未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訴訟,準用第63條,故甲於後訴原則上不得主張A貨物並無重大瑕疵,除有第63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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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被逮捕後,於早上八點多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甲向警察表示,其已經選任了律師,要等到律師到場,才開始接受詢問。到了下午兩點多,甲的辯護人仍未到場。警察遂開始向甲詢問犯罪的相關情事,甲也一五一十地如實交待。審判中,檢察官提出了甲的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甲的警詢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等候辯護人到場之四小時法定障礙期間。甲表明已選任辯護人而要求等候,警察於等候逾四小時後始行詢問,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2項之訊問禁止,不生絕對排除;但仍須就告知義務、自白任意性與辯護權之實質保障,依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第2項與第158條之4逐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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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甲的竊盜案件,欲調取某大樓自行設置的監視錄影紀錄。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涉及住戶隱私為由,表示反對。警察告知檢察官後,檢察官自行作成了扣押處分,命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錄影紀錄,其才依處分提出。在審判中,被告主張該扣押處分違法,所取得的錄影紀錄沒有證據能力。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法官保留原則與其例外,以及違法取證之權衡。爭點有三:檢察官自行作成扣押處分是否須先經法官裁定、第三人持有之監視錄影是否在法官保留範圍、若程序違法時錄影紀錄之證據能力如何認定,並須交代法院程序上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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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住所設於臺中市,乙住所設於臺南市,甲將其所有 A 屋(坐落南投縣),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 A 屋租賃所生一切爭議,合意由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管轄。嗣乙於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遷,甲乃以乙為被告,向臺中地院起訴,並依租賃契約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應返還 A 屋予甲。試附理由說明:臺中地院就甲之請求有無管轄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不動產涉訟之管轄與合意管轄之界限。甲同時主張租賃契約之返還請求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須分別定性:若認基於所有權之返還請求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即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南投地院管轄,合意管轄不生效力;租賃契約部分則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非專屬管轄,合意由臺中地院管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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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有 A 地一筆,並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嗣 A地遭甲之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乙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合併執行後,獲分配 500 萬元。乙受領分配款後,甲主張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 600 萬元債權並不存在,且乙係以侵害行為設定抵押權,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 5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無法律上之原因」 ,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不當得利要件,實則測驗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的操作:消極要件「無法律上之原因」究由主張返還之人或受領人負證明責任,須先區分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再一併考量抵押權登記之推定力與拍賣抵押物裁定僅形式審查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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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因酒駕為警攔查,酒測值為 0.4 毫克/公升,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偵結予以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 萬元之指定支付,而為 1 年期緩起訴處分。被告亦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指定支付,但並未知會檢察官。嗣後檢察官誤認其並未履行附條件,而於緩起訴期內撤銷其緩起訴,逕依簡易程序聲請處刑。法院簡易庭認甲酒駕的事證明確,逕為有期徒刑四個月,以新臺幣 1,000 元一日之折算標準,得易科罰金之處刑判決確定。試問:

    (一)依實務的見解,法院得否為簡易處刑判決?(25 分)

    (二)甲應如何為救濟?(2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橫跨緩起訴之撤銷、簡易程序之適用界限與確定判決之非常救濟。核心在於:撤銷緩起訴之事由自始不存在且該處分未確定即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不得逕為簡易判決處刑;判決確定後之主要救濟為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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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丙於 102 年 3 月 1 日行經喜樂路口,被乙撞傷致死,為此,向乙請求喪葬費 50 萬元,慰撫金 150 萬元,合計 200 萬元。乙則否認其有過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請敘明理由回答下述問題: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以「甲之請求已罹於時效」及「丙闖紅燈而與有過失」為理由,判決乙勝訴並駁回原告之訴?(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測驗辯論主義與法院職權之界限:消滅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非經債務人行使法院不得斟酌;與有過失雖為法院得依職權減免之事項,但其基礎事實仍須經當事人主張或已顯現於訴訟資料,且效果為減免金額而非全部駁回。故受訴法院不得逕以此二理由判決乙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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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 1……甲 100 等人居住於乙公司附近,經常聞到來源不明之臭氣,感覺噁心、頭痛、甚至失眠,懷疑係乙公司所排放。甲 1 等 100 人組成「杜絕臭氣自救會」 ,並以甲 1 作為代表人,其常率眾人至乙公司前抗議,經多次抗議無效果後,決定以「杜絕臭氣自救會」之名義作為原告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 1 等 100 人總額共 1000 萬元。問:此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杜絕臭氣自救會」外,甲 1 等 100 人有無其他起訴之方式,得以何人為原告起訴及應如何為聲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層次:自救會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當事人適格、訴之聲明是否特定;並須提出共同訴訟、選定當事人與公告曉示併案請求等替代途徑及正確的聲明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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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及乙因散布猥褻圖畫罪嫌而由檢察官偵辦中。檢察官以犯罪輕微,且無前科,命兩人各自提供 100 小時義務勞務,定 1 年為緩起訴期間而對甲及乙為緩起訴處分。其後,兩人也各自履行其義務勞務完畢。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警察又查獲甲之前曾散布猥褻圖畫。檢察官認為此次查獲之散布猥褻圖畫行為與緩起訴處分案件之散布猥褻圖畫行為為接續行為,即以甲散布猥褻圖畫罪提起公訴。其後,甲散布猥褻圖畫罪被法院判處徒刑。乙則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因竊盜行為被警察查獲。檢察官撤銷乙先前散布猥褻圖畫之緩起訴處分,再將乙竊盜罪嫌與散布猥褻圖畫罪嫌一併提起公訴。其後,乙被法院宣告竊盜行為無罪確定,但散布猥褻圖畫罪則被判處徒刑。試問本件甲及乙散布猥褻圖畫罪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緩起訴期間內欲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須以合法撤銷緩起訴為前提。甲之部分為未撤銷緩起訴即就實質上一罪之他部分起訴;乙之部分為撤銷事由尚未具備即撤銷。兩者之起訴程序均違背規定,法院所為之有罪判決違法,應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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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駕車與乙發生車禍,致乙受傷,雙方皆自認自己沒過失,不欲和解,正由警方調查中。乙之友人丙獲知此事,即到甲家告訴甲,若甲不到警局向警員承認全是自己的過失且賠償乙所有損失,丙會對甲不利。甲知丙為幫派分子,因而心生畏懼,第二天即趕到警局,向警員承認都是自己的過失,並願意賠償乙損失。不料乙不願意和解,也不願意撤回告訴。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訊問甲時,乙在場,甲擔心乙會告訴丙,因而仍承認自己有過失。乙仍不願意和解。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審理時,甲之辯護人丁向法院表示,甲先前向警員及檢察官所為之自白,係因受丙威脅所致,因而要撤回自白。請試圖為甲辯護人丁說明其主張之法律依據及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之自白係受私人丙脅迫所致。爭點在於自白任意性法則是否及於私人不法取供,以及「撤回自白」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此制度,辯護人之主張應轉換為爭執自白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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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提起訴訟後,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未限制其受送達之權限,經法院准許。法院於訴訟進行中,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逕送達甲本人,未送達予乙。甲認為已委任乙,乙應會收到通知書並代理到庭,乃未予置理。嗣乙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到場之被告丙復拒絕辯論,是否發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法院逕向本人送達是否合法,決定甲有無「無正當理由遲誤期日」,進而決定本件有無擬制合意停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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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在其上蓋屋(違章建築)居住,乃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並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若干元。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丙在訴訟上應如何保障自己之權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訴訟繫屬中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予丙,涉及當事人恆定原則。因判決效力將及於丙,丙不能置身事外,其保障途徑依強度依序為承當訴訟、共同訴訟之輔助參加,並應注意一部承當與實體適格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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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某機關公務員,因涉嫌貪瀆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指揮司法警察至其戶籍地 A 地執行搜索,執行中發現甲另有住所地 B 地,司法警察遂立即至 B 地住所敲門,僅有與甲同住之母親乙在家,司法警察告知乙謂甲涉案欲搜索,乙未阻止,隨之進入屋內搜得相關收賄證物,並將之放入證物袋內,但未製作扣押筆錄。試問法院核發搜索票效力是否及於 B 地?乙未阻止,該搜索是否合法?扣押之證物未加封緘並當場製作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爭點:搜索票之場所特定性(效力不及於票上未記載之B地)、乙之「未阻止」能否構成自願性同意搜索、扣押未加封緘且未製作筆錄之證據能力。核心法理為令狀原則與權衡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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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國道 1 號高速公路上,時速 90 公里,並未超速,惟乙駕駛自用小貨車突然自甲之右側超車,且未打方向燈直接切入甲之前方,因乙所駕之自用小貨車未與前面大貨車保持安全距離,以致擦撞該大貨車尾部而車身不穩,甲見狀煞車不及,往右閃避仍撞及乙所駕之自用小貨車致乙受傷,經乙提出告訴過失傷害,檢察官依行車記錄器所錄影片認定甲無過失,而為不起訴處分,乙不服聲請再議惟遭駁回。試問乙還有何救濟方法?如有應如何提出?受理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告訴人乙不服再議駁回,得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此制度係由原「交付審判」於民國112年修正而來,本題為104年考題,作答宜以現行法為架構並註明修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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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積欠甲一筆貨款 100 萬元,屢次催討均未給付,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該筆款項負責清償(以下稱為「前訴訟」)。經法院為本案審理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其後,甲又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同一筆貨款(以下稱為「後訴訟」),於後訴訟程序上,丙抗辯該筆貨款債權不存在。試問:前訴訟之確定判決對後訴訟有何效力?後訴訟之法院得否逕依前訴訟之本案判決結果駁回丙之抗辯而判決甲勝訴?(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訴以連帶保證人乙為被告,後訴以主債務人丙為被告,二訴當事人不同、訴訟標的亦不同,前訴確定判決對後訴無既判力;連帶債務人間判決效力之擴張依民法規定僅限於有利之情形。故後訴法院不得逕依前訴結果駁回丙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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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其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曾前往乙所開設之眼科診所治療眼疾,詎料不僅沒有治癒,反而失明,乙之醫療行為顯有過失;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試問: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命由 A 醫師就乙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進行鑑定?如鑑定意見認為乙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是否應依 A 之鑑定意見而駁回原告之訴?(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層次:一為法院得否依職權選任鑑定人(職權調查證據之界限與鑑定人選任程序);二為鑑定意見之證明力,法院不受其拘束,且「符合醫療常規」與「無過失」並非等號,不得僅憑鑑定結論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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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檢察官偵查甲搶劫富商涉嫌強盜案,對甲施以合法通訊監察。檢察官監聽甲與案外人乙電話內容得知,甲向乙表示要搶劫富商,欲向乙購買手槍 1 把。其後,甲被逮捕時,持有之手槍正是向乙所購買。案經檢察官以共同被告起訴甲、乙。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乙皆否認犯罪。甲之辯護人主張,甲、乙之監聽內容屬於傳聞,並無證據能力,並聲請傳喚乙到庭接受詰問。審判期日,乙已逃逸無蹤,傳喚無著。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甲有罪之證據。甲案確定後,乙被逮捕歸案。審判期日,被告乙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庭接受詰問,但甲行使拒絕證言權而未陳述。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乙有罪之證據。試問:本件法官判決甲、乙有罪之採證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合法通訊監察所得之通話錄音為核心,測驗兩個層次:一是監聽錄音(尤其共同被告間的通話)究屬非供述證據或傳聞證據,能否逕以播放錄音方式作為判決基礎;二是共同被告分離審判時,對質詰問權無法實現(乙逃亡、甲拒絕證言)對證據能力的影響。答題主軸是先定性,再論證據調查程序,最後就甲、乙兩份判決分別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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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涉嫌強制猥褻被提起公訴。甲於偵查時否認犯行。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始自白犯罪,並請求法官為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則反對給與甲緩刑。其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最後判處甲有期徒刑 1 年 6 月,緩刑 3 年,並命甲向被害人支付 50 萬元賠償金。被告以賠償金過高而提起上訴,檢察官以緩刑宣告不當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兩造皆無上訴權,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檢察官不服而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試問:第二審判決及第三審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主軸是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的上訴權有無,以及上訴「合法性」與「有無理由」的區辨。關鍵在於被告是向法官請求緩刑而檢察官明白反對,並無求刑合意,故不生不得上訴之效果;第二審誤為程序駁回即屬違法,而第三審駁回因簡易案件以第二審為終審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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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過世,繼承人有其子女乙、丙、丁 3 人。剛完成共同繼承登記,遺產中的 H 屋(坐落南投縣,市值 150 萬元)遭戊(住所在彰化縣)駕駛的貨車衝撞而全毀。乙、丙向戊及其任職的 A 公司(主營業所在臺中市)索賠,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因丁不知所蹤,乙、丙 2 人共同以戊及 A 公司為共同被告,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請求連帶賠償乙、丙、丁共 180 萬元。乙、丙主張,戊駕駛貨車撞毀乙、丙、丁 3 人共同繼承的 H 屋,A 公司為戊的僱用人,戊因執行職務而撞毀 H 屋;A 公司則抗辯戊僅為「靠行」,非其受僱人,且衝撞 H 屋時亦非執行 A 公司的職務。

    乙、丙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問「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作答應逐一檢視訴訟要件:管轄、起訴前強制調解、共同訴訟之合法性、公同共有債權之當事人適格與訴之聲明。核心爭點是乙、丙未得丁同意即為全體請求,以及聲明未表明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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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08 萬元。甲主張乙無權占用屬於甲所有的 F 廠房(以下簡稱 F)3 年,取得占有及使用 F 的不當利益。乙抗辯,F 係甲的父親丙所建的違章建築;丙生前將 F 出租予乙,其於讓與 F 予乙後過世。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返還甲不當得利 96 萬元,乙對此判決提起上訴,並於言詞辯論中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乙對 F 的所有權存在。甲對乙的反訴既未同意亦未反對,僅主張自己因繼承丙的遺產而取得 F 的所有權,並否認丙讓與 F 予乙一事。試問:乙提起的反訴,程序上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第二審提起反訴的程序合法性。第二審提起反訴原則上須他造同意,但本訴(不當得利)之裁判正以F之所有權歸屬為據,恰好落入無須同意的例外;另須檢視反訴牽連性、確認利益,以及不動產物權的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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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蓄意損毀 A 的汽車,當場為警所逮捕。警詢時甲認錯並向 A 致歉,並承諾願予賠償。A 於是向警方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警察於製作完筆錄之後,經徵得檢察官同意,並未將甲隨案移送檢察官。惟甲與 A 一直無法達成賠償金額的協議,時經8 個月,A 不願再做賠償協調,乃正式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傳訊甲,甲完全坦承其犯行,檢察官認為案件輕微且事證明確,乃將甲以毀損罪向管轄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判決。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被害人在警詢時「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非提出告訴,8個月後始正式告訴已逾6個月期間,訴追條件欠缺;法院於簡易程序中發現應為不受理判決時,必須改行通常程序,再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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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被告甲因強盜案經檢察官起訴,於一審審判中受羈押。因法官疏忽,未注意羈押期間,致使案件尚未審判終結而羈押期滿,未為延長羈押。於是於審理庭完畢時,諭命甲 30 萬元交保,當庭釋放被告。試問法院以具保為釋放逾押被告的作法,是否適法?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羈押期間屆滿而未依法延長者,法律效果是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即將被告釋放;具保是「停止羈押」的手段,以羈押合法存在為前提。法院以交保為條件釋放逾押被告,混淆了兩種制度,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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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