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經建行政組)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02 年共 1 份試卷、4 題,其中 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經建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股東乙主張丙董事長因通姦罪為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要求解任丙。請問丙若於任期中因此被解任,丙得否以該項解任無正當理由,而主張損害賠償?丙就該股東會解任議案,是否需迴避?(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公司法第199條董事「無正當理由解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第178條股東表決權迴避之適用。核心有二:通姦此等私德行為可否構成解任之正當理由;身兼股東之董事丙,就自己的解任議案是否具「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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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簽發本票時,在發票人之旁,蓋上「禁止背書轉讓」章後,將該本票交給受款人乙。乙隨之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向甲請求支付票款時,甲主張因為乙未履約,甲乙雙方業已解除契約,故無需付款,且票上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故丙不得為付款之主張。丙表示,甲不得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丙,且甲並未在「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處簽名,故該記載無效。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有二:一是發票人在票面所為的「禁止背書轉讓」記載,是否必須另行簽名才生效力;二是該記載生效後,受讓人丙的地位究竟是票據權利人還是一般債權受讓人,進而決定甲能否以其與乙間的原因關係事由對抗丙。兩項主張要分開檢討,逐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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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船舶所有人僱請船員乙上船工作,惟乙自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受僱後,除了該年 1 月至 3 月取得薪資外,自同年 4 月起,以迄 102 年 6 月離職止,均未依僱傭契約取得薪資。請問乙對於那些標的物得向甲主張優先受清償?甲得否主張責任限制?(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子問:一是船員薪資債權在海商法上屬海事優先權,且位居各款之首,應完整列出其得優先受償的標的範圍;二是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除外事由,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正是明文不得主張限制責任者。答題主軸即「優先權標的列舉」加「責任限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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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與乙保險公司洽談住宅火災保險事宜,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乙接受甲之要約後,甲於次日繳交保費途中該住宅發生火災以致燬損。請問甲向乙請求保險金給付時,乙可否以甲尚未繳交保險費及未有保險契約書面之簽訂為由,拒絕保險金之給付?(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在於保險契約的性質:保險契約是諾成、不要式契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已成立,保險單之簽發與保險費之交付均非成立或生效要件。因此乙不得以未收保費、未簽保單為由拒賠。作答時應把「契約成立」「保費交付之效果」「危險發生時點」三層分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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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