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普通考試,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測量製圖。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國土計畫法於105年公告,並將於民國114年正式取代區域計畫法,請問未來國土計畫法中的土地使用管制與現行區域計畫法的管制方式有何異同之處?(15分)各級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管制特色為何?(10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兩套土地使用管制的新舊交替。主軸是:區域計畫法是「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的二元管制,個案開發許可即可變更編定;國土計畫法改為「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國土功能分區圖」的計畫管制,原則不許個案變更分區,改以使用許可與成長管理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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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照國土測繪法,何謂應用測量之範疇?種類包括那些?(15分)另請敘明都市計畫測量之應用有那些相關法規,規範那些應用內容?(10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國土測繪法對測繪體系的切割:國土測繪等於基本測量加應用測量,應用測量是依基本測量成果、為各種專業目的所實施之測量;後段要把都市計畫測量的法源與其規範內容串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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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敘明土地登記之主登記、附記登記分別為何?其登記之先後順序又為何?(10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規定,請列舉五項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的情形。 (1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土地登記規則對登記態樣與登記次序的基本架構,後段是條文列舉題: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情形。答題宜先建立「申請、逕為、囑託」三種登記發動型態的座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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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何謂都市更新地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地區劃定方式包括幾種?都市更新地區的劃定會以何種方式連動都市計畫?(25分)
(25 分)
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戶地測量之目的為何?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限制規定為何?又戶地測量之圖幅圖號,如何編定?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 2
因土地重劃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如何為之?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重劃後的登記是「囑託登記」的典型:不待所有權人申請,由重劃主管機關檢附重劃結果清冊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機關重造登記簿並換發權利書狀。答題主軸是發動方式、辦理程序、他項權利與差額地價之處理、登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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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謂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之限制規定為何?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依規定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 4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實施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為何?以何種方法優先實施?又圖根測量作業方法為何?請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圖根測量是地籍測量的骨架:在三角、三邊或精密導線等基本控制之下加密控制點,供戶地測量使用。答題依「採用之測量方法—優先方法及其理由—作業程序」三段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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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行政院依都市計畫法第 74 條之規定,訂定了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問委員的組成為何?委員是由誰來派聘?是否須經民意機關的同意?試請評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四條授權訂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本題考委員會的組成、派聘方式,以及「是否須民意機關同意」——答案是否,並須從行政組織法理與民主課責兩面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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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之規定,何謂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何時提出?向誰提出?而當該報告書提出時,現行的土地徵收程序開啟了嗎?而該報告書是否可以替代區段徵收計畫書?試請評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辨明「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與「區段徵收計畫書」兩份文件在時序、對象與法律效果上的不同:前者是開發構想階段的先期評估,後者才是啟動徵收核准程序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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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何謂使用許可制?許可使用通過與否,是由那個單位來進行審議?審議過程中是否有社區民眾可以參與的相關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使用許可是國土計畫法用以取代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的核心工具:在國土功能分區使用原則之下,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以個案審議決定可否,並課予開發者義務,但不因個案而變動功能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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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地籍圖重測過程中最困難之處恐為地籍調查,當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時發生爭議,請問如何處理?而重測後又該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重測時的兩套機制:不設界標或不到場指界,適用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的逕行施測順序;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而生界址爭議,則準用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的調處與訴訟。重測後另進入公告、複丈與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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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為實施國土測繪法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應如何申請辦理?(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對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探測之管制。此類測繪涵蓋大範圍國土影像,涉及國防安全、飛航安全與隱私,故採事前申請核准制,並課予成果繳交義務,違反者有罰則。答題主軸即「申請—審查—核准—實施—繳交成果—罰則」一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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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徵收公告與通知的效力,在確定徵收補償對象及土地權利處分之限制。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土地權利處分限制的規定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徵收公告與通知使徵收標的、補償對象與權利狀態「定格」。題目限定在其中的處分限制效力,應以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三條為核心,先交代公告通知的三種效力,再細論法律上處分之禁止、事實上利用之凍結、例外與違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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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的相關規定,說明基本控制點位之設置方法與點位名稱是如何區分的?(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對基本控制點採「依施測方法分類、點位名稱隨方法而定、各類再分等級」之體系。答題即依此三層次,逐一說明各種設置方法、對應之點位名稱與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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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承租人租用建築基地,係以在該基地上建築房屋為目的,為期房屋使用之穩定性,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除非有特殊情況,出租人方得收回。請依土地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基地出租人得收回基地之規定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租地建屋之基地租賃,承租人已在土地上投下重大資本興建房屋,法律為維護房屋利用之穩定與社會經濟,對出租人收回基地採「法定事由列舉」之嚴格限制:非有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五款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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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謂基本控制點?依設置方法不同,可如何區分?又各點之選點原則為何?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基本控制點之定義、依設置方法之分類,以及各類點之選點原則。前兩問是體系記憶,第三問要能說出各種觀測方法對環境條件的不同要求,是拉開分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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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應如何處理?又地籍圖重測結果,主管機關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之清冊為何?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在處理「重測成果如何回到地籍簿冊」:前者是把重測中發現的未登記土地納入登記體系,後者是重測面積計算完竣後應編造之清冊。答題宜各半,並點出兩者共同目的在使地籍與現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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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都市更新之土地,其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規定為何?試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都市更新條例以租稅優惠作為推動更新之誘因。本題限定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宜依「更新期間—更新完成後—權利變換或移轉時」三個時點鋪陳,並說明其立法目的與防弊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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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比較說明徵收撤銷與徵收廢止其原因有何不同?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都使徵收處分事後失其效力、土地回復於原所有權人,差別在發動原因的時點與性質:撤銷著眼於尚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即已不需用或計畫變更;廢止則是作業錯誤、改以其他方式開發,或已開始使用後因情事變更而無繼續使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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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國家限制私有地權之理念,乃為維護社會公益,因此,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私人取得土地私有權,應受法律限制。請問對私有土地所有權範圍之限制之規定有何?試就相關規定列舉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揭示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限制之精神。本題宜分層列舉:客體範圍、權利主體、面積、使用、處分與收益,逐層說明土地法及相關法律對私有土地所有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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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或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依規定應辦理塗銷登記或更正登記?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種情形外觀上都是「登記不正確」,但處理方式不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以及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塗銷登記;更正登記則適用於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或應登記事項漏未登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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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申請土地複丈除依規定應繳納土地複丈費外,應於那些點位自行埋設界標?又甲在那些情形下得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一是複丈案件中應由申請人自行埋設界標之點位,屬申請人之協力義務;二是得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之情形,屬規費返還。可用「可歸責於何方」與「是否已實際施測」兩條線索貫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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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現行徵收補償之方式有那些?試依相關規定列舉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司法院釋字第四百號以特別犧牲理論說明徵收應給予相當補償。本題問「補償之方式」,應先點出補償項目,再依給付型態分為現金補償(原則)、抵價地補償、土地債券補償與安置等實物補償(例外),並強調補償須相當且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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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鑑界複丈」為實施土地複丈原因之一,當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向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鑑界複丈時,受理機關應如何辦理之?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鑑界」這一複丈原因的受理與作業程序。答題主軸是:鑑界複丈並非創設或變更界址,而是依既有地籍圖與測量原圖,將圖上經界還原到現地,故受理機關的每一步驟都圍繞「如何正確還原、如何讓當事人到場確認、結果有異議如何救濟」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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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謂「永久測量標」?倘若永久測量標之設置必須使用私有土地者,應如何為之?又,有妨礙永久測量標之行為應予排除,其內容為何?永久測量標應如何予以管理維護?試依據國土測繪法之規定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四問全部落在國土測繪法對測量標的保護制度:定義、使用私有土地的權源與補償、妨礙行為之排除、以及長期之管理維護。答題主軸是永久測量標屬公共測繪基礎設施,國家為維持其完整與精度,對土地所有權人課以容忍義務,並以補償、限期排除、罰則與定期檢測加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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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占有他人土地並於其上建有房屋,其擬申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則應提出那些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於受理後應如何處理?試按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分析之。又,何種土地之占有不得申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其理由為何?試依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受理機關之處理程序、哪些土地不得申辦及其理由。主軸是時效取得地上權係原始取得,但仍須經登記始生物權效力,故土地登記規則以「四鄰證明+公告異議+調處」之設計,平衡占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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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徵收條例所稱「一併徵收請求權」與土地法所稱「接連地損失補償請求權」兩者之定義為何?基本上兩者之概念雖具有相似之處,但亦有不同之處,試比較分析其相異之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者都是對徵收外溢效果的填補,但一個處理被徵收土地自己剩下的「殘餘部分」,另一個處理旁邊未被徵收的「接連土地」;一個的手段是把地也徵收走,另一個只給金錢補償。差異宜從標的、要件、法律效果、請求對象、請求期間、補償範圍六個面向逐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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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出資興建 A 屋,但為實質違建。甲的債權人乙對甲取得對人之執行名義後,得否就該屋聲請強制執行?又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可否就該屋進行勘測與登記?拍定該屋者,在何時可取得何種權利?請依實務見解與相關規定回答上述問題。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圍繞「未辦登記之違章建築」在法律上的地位:它是獨立之不動產,由出資興建人原始取得所有權,得查封拍賣;但因無從檢附使用執照而不能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實務見解認拍定人取得者為事實上處分權,而非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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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將其耕地出租給乙,在租賃期間,該耕地被徵收,請問需用土地人丙何時取得該耕地所有權?該耕地因徵收而移轉登記為需用土地人丙所有後,乙得否主張其為具物權效力的先買權人,而主張塗銷該地移轉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徵收之所有權移轉時點,以及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能否對抗徵收。關鍵在徵收係公權力之原始取得而非買賣,先買權以「出賣」為前提,故乙無從主張,更不得據以請求塗銷登記;乙之保障改由補償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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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A 地與 B 地相鄰。甲與乙於地籍圖重測時,均於地政機關通知的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期限內到場指界,當時並無爭議,於是地政機關依其共同指界為地籍圖重測。嗣後甲主張其原指定的界址並不正確,提起訴訟請求另定界址,請依實務見解說明甲的起訴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重測時「到場指界」的法律拘束力。甲、乙均於通知期限內到場、共同指界且當時無爭議,地政機關即依其指認施測;甲事後翻異主張原指界不正確而訴請另定界址,實務上認為界址並無不明或爭議,其訴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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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有一宗土地與其上之農舍,請問甲得否僅移轉農舍於乙?並請說明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不可以。農舍在法律上是農業經營的附屬設施,農業發展條例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故甲不得單獨將農舍移轉於乙,地政機關亦應駁回單獨之農舍移轉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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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謂地籍圖?為何要辦理地籍圖重測?其法律效力如何?與人民申請土地測量有何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四問是測量製圖類科的本位題。主軸為:地籍圖是地籍的圖部,為土地登記與地政管理之基礎;重測是因原圖老舊失真而由政府主動發動之全面性測量;其效力止於界址與標示之重新確定,不創設私權;人民申請之複丈則是個案、被動、收費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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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謂土地徵收?又在那些情形下可以辦理撤銷徵收?其效力如何?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徵收之概念、得撤銷徵收之情形、及其效力。作答宜先把徵收定位為「為公益、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權並予補償」之侵益處分,再說明當公益目的自始不存在或嗣後消失時,法律以撤銷、廢止徵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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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遺產稅納稅人申請以已併入遺產課稅的土地抵繳遺產稅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過程拆成兩次所有權移轉來判斷:第一次是因繼承而移轉,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第二次是納稅義務人以該筆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為國有,性質上為代物清償之有償移轉,非繼承移轉亦非對政府之贈與,原則上仍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應依現行法令及主管機關函釋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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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何種土地係屬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稱之農業用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定義題,但不能只背條文三目,要先點出農業發展條例之「農業用地」係以「土地使用分區區位+依法供農業使用」雙重標準界定之功能性概念,再分目列舉,並與「耕地」及稅法上之農業用地作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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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土地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準此,請列舉 5 項其所稱「他項權利」之種類,並解釋其意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法第11條所稱「他項權利」。所謂他項權利,係指土地所有權以外,依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所得設定、並登記於登記簿「他項權利部」之定限物權。作答應先界定概念與法律性質,再任舉五種逐一說明其定義與機能,最後加一段分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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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謂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並請說明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如何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為「共有部分」之概念界定,二為其登記方式。核心在區分所有建物中「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區辨,以及登記上「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不另發給書狀」之特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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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施區段徵收,被徵收人依法申請發給抵價地者,若其被徵收土地上有他項權利設定時,該他項權利依法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區段徵收「抵價地」替代補償機制下,原土地上他項權利之存續問題。原則上徵收使他項權利消滅,但抵價地係以土地代替現金補償,他項權利人無現金可供受償,故法律另設「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協議於抵價地設定同一位次他項權利」之處理機制,並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為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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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界址調整之要件為何?又,因依建築法規定調整地形擬申請土地複丈者,其申請人及應附文件各為何?調整地形複丈後,應辦理何種土地登記?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均出自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土地界址調整之規定:一為界址調整之實體要件,二為依建築法調整地形申請複丈之申請人與應附文件,三為複丈完竣後應辦理之登記種類,即標示變更登記。三問須分段對應,條列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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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時,發現其管轄 A 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與登記簿面積不一致,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爰擬依規定辦理面積更正。試問:該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面積更正之法規依據及程序為何?又,其辦理面積更正後,對於面積減少者,有無法律上責任?試分別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籍圖面積與登記簿面積不符且超出法定容許誤差時之面積更正。應分三層作答:法規依據(土地法關於登記錯誤遺漏更正之規定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複丈發現錯誤之處理)、辦理程序,以及面積減少後地政機關有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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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地(耕地及農業用地)所有權之處分,有何限制?試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對農地所有權處分之限制。應先區辨「農業用地」與「耕地」範圍不同(耕地較窄、限制較嚴),再從承受主體、分割面積、農舍併同移轉、使用與稅捐配套、耕地租約優先承買權等層面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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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闡述「塗銷登記」與「消滅登記」之意涵,並比較說明其不同之點。(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塗銷登記與消滅登記同屬使登記歸於消滅之消極性登記,但對象不同:塗銷登記針對已登記之「權利」失其存在依據,消滅登記針對登記之「標的物」實體滅失。宜先各自定義並舉其原因、申請人與效果,再以要素逐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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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廢止徵收之原因為何?又,廢止徵收之程序為何?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區辨「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以是否「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為分界,開始使用後因工程變更設計或興辦事業不再需用該土地者,應辦理廢止徵收。作答先定義與區辨,再依序寫原因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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