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三等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6 題,其中 56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A 國軍艦進行軍事演習,相關活動已進入 B 國領海。為此,B 國主張沿海國於領海之保護權,對於 A 國軍艦採取相應措施。A 國則主張軍艦亦有領海無害通行。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析 A 國主張是否有理?B 國行使保護權是否有其限度?(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爭點:軍艦是否享有領海無害通行權;以及縱有通行權,在領海內「進行軍事演習」是否仍屬無害。後者才是勝負關鍵。B 國依公約享有保護權,但受軍艦主權豁免與必要性、非歧視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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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 國軍機參與海上軍事演習,飛越 D 國專屬經濟區,接近 D 國領海領空外界線和 D 國民航航線,引發 D 國關切,D 國當局遂派遣軍機軍艦密集巡弋相關區域。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析 C 國軍機飛越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專屬經濟區上空不是領空。依第 58 條,所有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享有飛越自由,故 C 國軍機飛越原則上合法;真正應討論的是適當顧及義務、是否越入 D 國領海上空,以及軍事活動在專屬經濟區的和平目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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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 國公務船發現於其領海內,有 F 國船舶某甲涉犯其人口販運有關國內法,因而展開對於 F 國船舶某甲之追逐。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前述追逐應符合何等要件。(25 分)
(25 分)
- 4
為因應氣候變遷,追求淨零排放,G 國大力推動發展海上碳封存,於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中,建造相關設施和結構,將碳封存至其大陸礁層中。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 G 國對於此等設施和結構之權限。(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海上碳封存同時觸及兩層權源:地面上的「設施與結構」依第 60 條(大陸礁層依第 80 條準用),地層內的封存行為依第 77 條主權權利與第 81 條鑽井專屬權;再疊加第十二部分的環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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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政府近年提倡風力發電,因此在臺灣周遭海域設置諸多離岸風電機。然因離岸風電機運作或產生相當噪音,因此屢受周遭居民之抗爭。試問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此等噪音管控有如何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約沒有「噪音」專條,切入點在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把「能量」的引入也算污染,水下噪音因而納入第十二部分的防治義務。另須區分居民感受的空氣音(國內噪音管制法制)與水下噪音(公約與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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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域有如何之區劃?該公約就海洋生物資源之使用有如何之原則性規定?就領海、專屬經濟區、公海與區域,該公約對海洋生物資源有如何之規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問:海域區劃、生物資源使用的原則性規定、四類海域的具體規範。宜先由岸向外畫出海域層次,再以「主權—主權權利—自由但受限」的權力強度遞減軸貫穿生物資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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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謂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沿海國就專屬經濟區有如何之權利?渠等權利應如何定義?就我國法而言,外國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區未經許可而盜採砂石,我國法院就此行為有無審判權?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三問是專屬經濟區的定義、權利內容與權利性質;末問的關鍵在刑法第 3 條的領域原則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作為特別法之明文域外適用,結論應為肯定我國法院有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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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何謂海洋環境污染?海洋污染之來源有那些?我國目前就海洋污染有何法律規定?此等規定有何可精進之處?請試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定義題加來源題再加國內法檢討。定義照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逐要素拆解,來源以第 194 條第 3 項對應第 207 至 212 條六大類,國內法以海洋污染防治法為核心並提出可精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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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允許沿海國依據不同地理條件情況劃定領海基線。請說明此公約所允許採用的領海基線劃法有那些?應符合何種條件?又應如何劃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基線劃法有哪些、各須符合什麼條件、如何劃定。宜依第 5、6、7、9、10、11、13、14 條分類鋪陳(群島國另有第 47 條),最後以第 16 條公布並交存義務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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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海峽非沿岸國之船舶與飛機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海峽內之不同海域享有或不享有航行與飛越的權利。試說明非海峽沿岸國在臺灣海峽內之不同海域可或不可行使的航行和飛越權利。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臺灣海峽最窄處約 70 餘海里,遠寬於 24 海里,中間存在不被兩岸領海覆蓋的水域,因此依第 36 條不適用第三部分的過境通行制度。非沿岸國在中間水域享有航行與飛越自由,進入任一方領海則僅有無害通行且無飛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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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有國家,不論其地理位置如何,在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的限制下,有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也應協助推動促進國際合作。試問,各沿海國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適用原則?又應採取何種措施以促進國際合作?(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海洋科學研究應適用之原則(第十三部分第 238 至 241 條與分區同意制度),以及促進國際合作應採之措施(第 242 至 244 條、第 249 條、第 255 條與第十四部分技術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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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4 條規定說明在公海上船旗國應盡的義務有那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 94 條是船旗國「有效管轄和控制」義務的具體化。答題應逐項展開其七項內容,並連結第 91 條國籍與真正聯繫、第 92 條專屬管轄,末以權宜船籍與港口國管制作體系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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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懸掛 A 國籍船舶的「奧斯丁」號,從 B 國港口駛出後,與另一艘位於公海,並懸掛 C 國籍船舶的「伯大尼」號所派出的小艇,相約在 B 國鄰接區內,進行毒品交易活動。後來,B 國的海上執法人員,要求「奧斯丁」號與「伯大尼小艇」停船受檢。請問,B 國海上執法人員,對「奧斯丁」 、「伯大尼」和「伯大尼小艇」 ,分別可以採取何種執法管轄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對象分處鄰接區與公海、船籍國又各不相同,核心是「B 國對各對象有無管轄基礎、界限在哪」:對自本國港口駛出的船可援用鄰接區的處罰性控制權並發動緊追;對在鄰接區內活動的小艇可直接行使控制權;對停在公海的母船原則上受船旗國專屬管轄拘束,只能走母船理論的緊追或船旗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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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說明 D 國籍潛水艇通過臺灣海峽的不同海域時,其所得享有的通行權利有無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把臺灣海峽「切成不同海域」逐一比較潛艇的通行權。答題主軸是兩條軸線:一是海域屬性(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對應不同通行制度;二是臺灣海峽是否構成公約第三部分「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因為這決定潛艇能否以「正常方式」潛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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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詳細說明,從烏克蘭與黑海的海域劃界案後,國際法院或其他國際司法機構,對於海域劃界的主要原則與三階段架構之主要內容為何?又,假設我國東部海岸外,有一個距離約 40 海里的 30 平方公里之小島進行專屬經濟海域劃界,妳/你會如何為我國進行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劃界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半是理論題:以羅馬尼亞訴烏克蘭黑海劃界案為代表的「三階段法」已成為國際司法機構的標準作業流程;後半是應用題,要把三階段套到「我國東岸外 40 浬、面積 30 平方公里的小島」上,關鍵在島嶼的權利基格與其在劃界中被給予多少效果,兩者要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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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懸掛 G 國國旗的「加利利」號船舶,若在 H 國的專屬經濟海域有違章排放行為,後來又駛入 H 國的領海繼續航行時,遭到 H 國的海上執法船舶扣押入港。請問,H 國執法權的行使是否合於海洋法公約?G 國在本案中又有何權利得以行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海洋環境污染的「執法權限層級」題。違章排放發生在專屬經濟海域,扣船則發生在船舶駛入領海之後,因此要分別檢討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與領海的執法權限階梯,再說明船旗國可以打出哪些牌(優先管轄、迅速釋放、國家責任、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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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闡述船舶在公海(5 分)、專屬經濟海域(5 分)、領海(5 分)、群島水域(5 分)、和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5 分)等海域中,所能享有的航行權利為何?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五個小題各 5 分,是標準的制度比較題,關鍵在於「每個海域各對應哪一種通行制度、其內容與可否被沿海國限制或停止」。作答務求結構整齊、用語精準,每一海域都交代權利名稱、內容、限制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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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論《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主權(Sovereignty)與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之權利內涵,並比較二者之差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主權與主權權利是海洋法的分區架構核心:前者是territorial 意義的完整支配,後者是為特定目的而設的功能性權利。答題應先分別界定內涵與適用海域,再以「性質、範圍、取得方式、他國權利、剩餘權利、執法強度」等軸線做結構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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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解釋何謂 IUU?(10 分)並舉例說明國際社會如何透過法律規定打擊IUU 的措施。(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IUU 是聯合國糧農組織在打擊非法捕魚國際行動計畫中所定義的三類行為合稱,前段考定義(10 分),後段考國際社會的法律工具(15 分)。後段應依「船旗國、沿海國、港口國、市場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五個管制節點鋪陳,最能展現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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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每個國家應確定對船舶給予國籍、船舶在其領土內登記及船舶懸掛該國旗幟的權利的條件。船舶具有其有權懸掛的旗幟所屬國家的國籍。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繫」,解釋並舉例說明「真正聯繫」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真正聯繫是船舶國籍制度的核心難題:公約把授予國籍的條件交給各國自行決定,又要求國家與船舶間存在真正聯繫,卻未定義其內容、也未規定違反的效果。答題應處理三件事——真正聯繫的意涵與規範功能、其法律效果(可否由他國否認船籍)、以及權宜船籍的實例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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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國加油船長期在未經許可的狀況下進入乙國專屬經濟區為漁船進行加油,試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相關司法實踐,分析甲國加油船之合法性問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專屬經濟海域內為外國漁船加油,是「航行自由」與「沿海國對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的典型衝突。判斷關鍵在於加油行為是否構成與捕魚相關的活動:若所加油的是在該海域作業的漁船,沿海國得納入漁業管制而要求許可;若與捕魚無關,則屬航行自由,沿海國不得逕以本國關務或漁業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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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丙國抽砂船長期越界進入丁國海域違法抽砂,試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建立之海洋分區架構,分析丙國抽砂船行為於不同海域進行之合法性問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明白要求「以海洋分區架構分析」,答題就必須依內水與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公海與國際海底區域逐層檢討抽砂行為的合法性與執法依據,並指出各層執法權限的落差——這是抽砂案件實務上最棘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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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解決國內面臨環境污染事件之壓力,戊國將國內所儲存大量污染物質排入海中,試從國際海洋法規範論述其行為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內環境壓力不能作為排放污染物入海的正當化理由。答題先確定行為性質(傾倒或陸源排放),再依公約第十二部分的一般義務、傾倒專章與相關全球性公約檢驗合法性,最後處理國家責任與程序義務(環境影響評估、通知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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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由於國情與歷史因素,庚國透過國內法規定,外國軍艦欲通過其領海應事先申請獲得許可後始能為之,否則將以武力手段,加以驅趕。試論述此一國內法規定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層次:一是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是否須事先取得沿海國許可(公約解釋與國家實踐的爭議),二是對未申請的軍艦以武力驅離是否合法(這一點爭議小、明顯逾越公約)。答題應把兩層分開處理,並說明公約允許的正當回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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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外國籍船舶所生之污染行為,於停泊在基隆港時應如何行使管轄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港口國管轄權。船舶停泊基隆港屬我國內水,我國有完整主權,但對外國籍船舶的污染行為行使管轄,仍受公約第十二部分執行專節的程序與罰則限制。主軸是:依污染發生在哪一片水域分層說明管轄依據,再談程序義務與罰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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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因遇難而下錨停泊於領海之外國籍船舶應如何行使民事管轄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核心是公約第二十八條(對外國船舶的民事管轄權)與第十八條第二項的交互作用。因遇難而下錨,法律上仍屬「通過」,不能逕以「船舶停留於領海」套用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放寬扣押;但遇難救助本身所生的債權,正落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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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管轄之專屬經濟區內設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時,其具有之權利與義務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約第六十條(專屬經濟海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作答以「專屬建造權、專屬管轄權、安全地帶」三項權利,對應「通知與警告、拆除、不妨礙公認海道、不具島嶼地位、適當顧及與環境保護」等義務,兩面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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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中華民國對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船舶在公海航行時,應負擔那些義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海上船舶原則上受旗國專屬管轄(第九十二條),公約因此用一連串義務要求旗國「管得住自己的船」。作答從國籍與真正聯繫出發,鋪陳第九十四條的行政、技術、社會事項義務,再補公海上的特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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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根據國際媒體《路透社》報導,法國海軍巡防艦「葡月號」 (Vendemiaire)於 2019 年 4 月 6 日,由南向北行經臺灣海峽。但此報導就法國軍艦穿越臺灣海峽的實際航線沒有詳細說明。倘若法國軍艦行經臺灣海峽時的確避開中國大陸與臺灣各自所主張之領海範圍,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相關規定,說明臺灣海峽內有那些不同水域?(10 分)法國軍艦在領海之外所行使的航行權為何?(5 分)是否應受限制?(5 分)國家實踐上,是否存在爭論?(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四小題分別考海峽內水域的分層、領海以外的航行權性質、該權利的界限,以及國家實踐上的爭論。關鍵判斷是臺灣海峽最窄處約七十浬,雙方領海之外仍有寬闊水域,故法艦的依據是專屬經濟海域的航行自由,不是無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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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審理「南海仲裁案」 (菲律賓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仲裁庭於 2016 年 7 月12 日公布此案之「最終判斷」(Award),其中發現(Finds)南海南沙群島所有於高潮時浮出水面的地物(High-tide Features)均無法主張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試問,仲裁庭是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那一條的規定解釋做出此一見解?(5 分)此條規定內容為何?(10 分)仲裁庭之見解對我國在南海之海洋主張與權益有何影響?(5 分)我國政府對此「最終判斷」所持立場又為何?(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四小題的答案都繫於公約第一二一條第三項。仲裁庭認定南沙所有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地物均屬岩礁,不能主張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直接衝擊我國以太平島為基點的主張;我國政府立場是不接受、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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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港口國對於停泊在其港口內之外國籍船舶原則上享有管轄權,但基於國際睦誼與經濟利益考量,部分國家對於純屬外國船舶內部事務之事項,通常會傾向不行使管轄權。此外,港口國依據國際法所應履行之義務,例如,遏止具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之擴散或配合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經濟制裁之決議,可強制留置進入其港口之外國船舶。請先依據習慣國際法說明何謂純屬船舶之內部事務?(15 分)其次,以 2003 年 8 月停泊於高雄港被我國港務局扣留之北韓貨輪「大山輪」事件為例說明港口國管轄權之行使。(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習慣國際法上的「船舶內部事務」與法國主義、英美主義之爭;後段要用具體事件說明港口國管轄權在防擴散與制裁執行上的運用。核心命題是:港口國對停泊內水的外國船舶有完整管轄權,不行使只是自我抑制,不是沒有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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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印尼政府為遏止外國漁船進入其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從事非法捕魚活動,刻意嚴加執行其國內漁業法規,加重罰則,甚至炸沉被扣捕之外國漁船。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申論印尼炸沉在南海(the South China Sea)西南部納土那群島(Natuna Islands)專屬經濟區所扣捕外國漁船的適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約第七十三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的執法界限。重點分三層:扣捕與司法程序合法;炸沉船舶須區分「海上即時毀滅」與「法院沒收確定後的處置」;並以必要性、比例原則、迅速釋放與傾倒管制逐項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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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A 國海域治安事件頻傳,今 B 國漁船某甲與 A 國境內歹徒結盟,約定由某甲從外海駛經 A 國領海途中,趁機交付大批走私物品與 A 國歹徒。某甲於完成交貨後,更刻意於 A 國領海進行非法捕魚之後,嘗試離去。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論述 A國是否能對某甲行使刑事管轄權及其理由。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關鍵不是直接跳到第二十七條,而是先判斷某甲的通過是否仍屬無害。走私交付與非法捕魚都列在第十九條第二項的非無害活動清單,通過既非無害,A國即得依領海主權與第二十五條採取必要措施,並行使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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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相向之 A 國與 B 國兩國關係不睦,A 國常以飛彈試射為由,發射飛彈落入 B 國另一側之專屬經濟海域,加深兩國緊張之情事。試問 A 國之行為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之權利或課予之義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A國飛彈落入B國專屬經濟海域,形式上可能主張第五十八條的「其他國際合法用途」,但實質上牴觸適當顧及義務、和平目的原則與禁止武力威脅,並違反海洋環境保護與航行安全的義務。作答應正反並陳,再作否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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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國於專屬經濟海域內設置一人工島嶼以為管理漁業資源之需,惟 B 國船舶恣意停靠此一人工島嶼進行非法走私,罔顧 A 國相關法律與規章,A 國海岸主管機關立即對 B 國船舶發動緊追進入公海。試問此一緊追權之發動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緊追權確實可以從專屬經濟海域與人工島嶼的安全地帶發動,第一一一條第二項明文比照適用。所以本題不是「能不能追」,而是「要件有沒有逐一齊備」:有無充分理由、是否在管轄區內開始、有無發出停止信號、是否連續不中斷、執行船舶是否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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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 國為遏止專屬經濟海域中猖獗之非法捕魚情形,刻意嚴加執行國內漁業法律與規章,加重罰則。首先,決定針對所有涉及非法捕魚之船舶進行扣押,之後予以炸沉,作為人工魚礁,並對船上人員依情節輕重,處以 5 至 7 年有期徒刑。試問 A 國之相關立法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請說明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項立法要分開檢驗:加重罰則與嚴格執法原則上屬沿海國權限;但「一律扣押後炸沉」牴觸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並涉及傾倒管制;「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則直接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三項禁止監禁的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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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構成國家內水的一部分。依此規定,外國船舶在沿海國內水不享有無害通過權。199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 3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組成。」1996 年 5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並宣布西沙群島的 28個領海基點和領海基線。美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直線基線劃定西沙群島領海基線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牴觸,理由何在?(10 分)即使美國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採用此種直線基線劃法與公約規定不相牴觸,美國的船舶(包括軍艦)在西沙群島的內水是否享有公約所規定的無害通過權?請說明之。(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環環相扣:前段考「大陸國家能否對遠洋群島整體劃設直線基線」,後段考公約第 8 條第 2 項「新圈入內水仍保留無害通過權」這個例外,以及軍艦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的長期爭議。答題務必先點明:內水原則上無無害通過權,但第 8 條第 2 項是明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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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所享有之權利、管轄權及應擔負之義務(15 分),以及其他國家在沿海國專屬經濟海域所享有之權利與應盡之義務。(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專屬經濟海域的基本盤,必須把「沿海國的主權權利、管轄權與義務」和「其他國家的權利與義務」分欄對照,並一開頭就定性:專屬經濟海域是功能性的特別法律制度區域,沿海國取得的是主權權利,不是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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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說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8 部分有關島嶼的法律制度(10 分) ,並依此公約第121 條第 3 項規定,論述為何美國、日本、澳洲、法國、巴西等國有關島嶼之海洋權益主張和國家實踐可以被挑戰為與該公約規定相牴觸。 (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是島嶼制度的條文題,後段要論證「國家實踐與第 121 條第 3 項之間的落差」:各國對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經濟生活的小島礁主張 200 浬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正是可被挑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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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01 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制定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之國際行動計畫(IPOA-IUU),要求各沿海國應執行特定措施,以預防、制止和消除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內之 IUU 捕魚情事。請說明此行動計畫所指沿海國應執行之特定措施包括那些?(15 分)我國對在臺灣所管轄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之外國籍漁船有何規範?(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 FAO 國際行動計畫中「沿海國措施」這一節,後段考我國對外國籍漁船在我專屬經濟海域作業的管制。答題應把 IPOA-IUU 定位為不具拘束力的軟法工具,但透過船旗國、沿海國、港口國、市場國四條責任線全面圍堵非法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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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懸掛日本國旗之漁船 A 船舶於菲律賓領海航行時,無意間發現鄭和下西洋時之古沉船,於是在發現地點停泊,並派人潛水下去探查,從古沉船中抬出一箱明代瓷器。此時被菲律賓水警發現,於是要求停船,並登臨檢查,發現該明代瓷器後,隨即下令逮捕扣押並帶回港口偵辦。A 船船長主張其行使無害通過權,認為菲國水警之登臨、逮捕與扣押皆違反國際法。問:
(一)菲國水警之登臨、逮捕與扣押是否合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5 分)
(二)如該古沉船之地點是距離菲律賓海岸基線起算 20 浬之處,A 船是否有權將該古沉船打撈與移出帶回日本?(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兩個轉折:一是在領海內停船下水打撈已不構成「通過」,無害通過權主張不成立;二是距基線 20 浬落在鄰接區範圍內,公約對水下文物在鄰接區設有特別推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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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加拿大與 P 國均是西北大西洋漁業組織之成員,該組織是以 1978 年 10 月 24 日在西北大西洋漁業區進行多邊合作之協定所創設的。該協定規範在西北大西洋區的公海上之捕魚。於西北大西洋漁業組織之框架內,每一個會員國都被給予某特定之漁獲量。除此之外,加拿大給予 P 國於其 200 浬之專屬經濟海域中有特定之捕魚限量。加拿大懷疑 P 國之捕魚船之捕魚量是經常性地超過限額,這會危害到其沿海魚存量,而威脅其沿海居民之生活基礎。P 國駁斥加拿大之指責,並宣稱其捕魚船皆遵守相關規定。因此加拿大決定去檢查懸掛 P 國國旗航行之漁船,以便來證明他的指責。懸掛 P 國國旗之漁船 C 在加拿大沿海基線起算 150 浬捕魚。加拿大水警船發現並命令 C 船停船,不過 C 船卻轉而航向公海,加拿大水警船開始緊追,並在離岸 230 浬,以武力強使 C船停船。加拿大水警人員並且登臨 C 船舶,並命令船長將船駛往停靠在加拿大港口。另一艘懸掛 P 國國旗之 D 船舶在距離加拿大沿海基線起算 250 浬之處捕魚,也被加拿大水警船以武力脅迫停船。並且登臨檢查以及帶回加拿大港口。在該港口中審查這兩艘船是否捕過多的魚而超過了其在捕魚文件上所登載之數量。問:
(一)加拿大對於 C 船舶之措施是否合乎國際法?(15 分)
(二)加拿大對於 D 船舶之措施是否合乎國際法?(10 分)註:加拿大與 P 國均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締約國。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全一張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背面)考 試 別:警察人員考試等 別:三等考試類 科 別:水上警察人員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緊追權與公海船旗國專屬管轄的對照題:C 船違規地點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緊追合法;D 船違規地點在 250 浬的公海,沿海國原則上無管轄權,強制登臨與押返即違反國際法。本案明顯取材於 1995 年加拿大與西班牙的漁船扣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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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距離 A、B 兩國均超過 500 浬之處有一低潮高地 Y,A 國在該低潮高地上填海造陸,使其永久高於海平面,並主張其擁有 Y 島上之主權與領海以及專屬經濟海域。B 國反對,並主張 Y 不是島,只是低潮高地,該處是公海。A、B 兩國皆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締約國,均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兩國於批准時,皆附加上程序選擇之書面聲明。問:
(一)在該書面聲明中若 A 國表示: 「關於劃定海洋疆界之爭端,包括相向與相鄰國家之間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海域疆界之劃定,不接受強制管轄程序」 ,則當 A、B 兩國對於 Y 是否具有專屬經濟海域發生爭端,B 國請求成立仲裁法院時,仲裁法院是否有管轄權?(15 分)
(二)在該書面聲明中,若 A 國選擇之強制解決爭端之程序是國際海洋法院,B 國選擇之程序是國際法院,則當 A、B 兩國對於 Y 之法性質為何發生爭端時,應以何種法院為管轄法院?(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都落在公約第 15 部分的程序設計:第一小題考第 298 條排除聲明的射程,即「地物的權利主張」不等於「海洋疆界劃定」;第二小題考第 287 條第 5 項,兩國選擇不同程序時,一律回到附件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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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亦屬國際法,如公約之解釋與適用發生爭端,則解決此種國際法爭端亦可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試問為何國際海洋法公約要另外以附件六設立國際海洋法院?國際海洋法院之法官之組成,是否與前述問題有關聯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回答的是「既有國際法院,為何還要在附件六另設國際海洋法法庭」,核心答案有三:專業性、當事人適格的擴張(尤其國際海底爭端分庭)、以及公約自身所需的剩餘強制管轄(迅速釋放與暫時措施)。法官組成的設計正是上述目的的制度投射,兩者高度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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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論述何謂國際海峽?其法律性質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寫兩層:第一層是公約第 3 部分對「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界定,第二層是其法律性質,也就是過境通行制度與不可停止的無害通過之間的分工。答題主軸是:領海擴張到 12 浬後大量海峽被領海覆蓋,過境通行制是航行自由與沿海國主權妥協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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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分析海盜行為之構成要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公約第 101 條拆成要件逐一分析,並連結第 100 至 107 條與第 110 條的效果(普遍管轄、登臨與扣押)。得分重點在「私人目的」、「兩船要件」與「地域要件」三個限縮性要件,以及它們造成的規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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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於海洋環境生態之永續經營,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高度洄游魚類種群、海洋哺乳類動物、溯河產卵魚種、降河產卵魚種等特定魚類種群(special categories)有何規定,請論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約第 5 部分中的「特定魚種」特別規定(第 63 至 68 條)。這些條文的共同邏輯是:魚群的洄游習性跨越人為海域界線,純粹以 200 浬為界的管轄分配無法達成養護目的,因此改以合作義務、起源國責任、特別機構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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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何謂專屬經濟海域?於專屬經濟海域中沿海國有何權利與義務?我國法律有何規定?又其他國家於沿海國之專屬經濟海域之權利與義務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專屬經濟海域(EEZ)這一「功能性管轄海域」的完整圖像:定義與範圍、沿海國的主權權利與義務、我國國內法的落實,以及第三國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內仍保有的公海式自由。答題宜以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部分為主軸逐層鋪陳,並對照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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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A 國之大陸礁層得天獨厚,擁有相當之「外部大陸礁層」(outer continental shelf),A 國為開採此 200 浬外大陸礁層上的石油,於該處設立探勘平台進行探勘與開採,其鄰國 B 與 A 國素有海域劃界之爭議,B 國為了解 A 國虛實,故派遣漁船經過該平台之安全地帶,但遭 A 國海巡隊之驅趕,該驅趕是否合法?試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二百浬外大陸礁層上的探勘平台安全地帶」為場景,核心有三層:A 國對外部大陸礁層的權利從何而來、平台周圍安全地帶的法律依據與範圍、以及在未劃界海域對他國漁船行使驅離是否合法且手段相當。二百浬外的水體屬公海,必須與海床權利分開處理,這是本題的關鍵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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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船在通過甲國適用過境通行制度之國際海峽中整理漁具,試問甲國是否得逮捕乙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看似在問「漁船在海峽做什麼算違法」,實則考過境通行制度下海峽沿岸國立法權與執行權的界限。關鍵是公約允許海峽沿岸國制定防止捕魚(包括漁具收置)的法令,而「整理、收置漁具」本身正是船舶表明未從事捕魚的方式;縱有違規,沿岸國的執行手段亦受嚴格限制,原則上不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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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 1958 年日內瓦海洋法四大公約的立法過程有何重大差異?請分析造成此差異之原因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比較第一次(一九五八)與第三次(一九七三至一九八二)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立法過程」,而非條文內容。差異集中於:有無國際法委員會的草案基礎、決策方式(多數表決對協商一致)、成果形式(四個分立公約對單一包裹公約)、是否允許保留,以及集團協商與一籃子交易的運作。原因則應從去殖民化後國際社會結構的改變與科技經濟條件的變遷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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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家執法船舶在公海上有時需發動登臨與檢查程序,請根據國際海洋法論述此等公海登臨檢查權之發動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海上船舶原則上受旗國專屬管轄,登臨檢查是例外。本題應以公約第一百一十條為核心,先說明發動主體、得登臨的對象與合理根據,再按序鋪陳自查核船旗文書到登船檢查的階段性程序,最後補上嫌疑不成立時的賠償責任,以及條約或旗國同意所創設的其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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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在公海上進行軍事演習是否有違背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88 條規定之「公海應只用於和平目的」,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公海自由與「和平目的」條款的經典衝突題。通說認為公約第八十八條並未全面禁止一切軍事活動,而是禁止違反聯合國憲章的武力威脅或使用;但部分開發中國家主張和平用途即排除軍事利用。答題應寫出兩說、條文體系解釋與國家實踐,再作成有理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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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試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於何種情形下始得主張群島水域?主張群島水域之國家,於其主張之群島水域中有何種權利或義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群島水域是公約第四部分專為群島國設計的制度:先要符合「群島國」與「群島」的資格要件,再透過群島基線把基線內側水域變成群島水域,其法律地位介於內水與領海之間,並以群島海道通過權作為對國際航行的平衡。答題應依資格要件、基線限制、權利、義務四段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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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於「島嶼」(island)的定義與規範如何?為何近年來,國際社會對於島嶼地位的主張存有高度之衝突?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島嶼制度的條文只有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三項,卻因「島嶼能帶來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而成為海域爭端的核心。本題應先把島嶼、岩礁、低潮高地與人工島嶼四者分清,再指出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項要件的高度不確定性正是近年衝突升高的法律原因,並結合資源、戰略與民族情感因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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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74 條關於專屬經濟海域劃界的條文中第 3 項規範「在達成第 1 項規定的(劃界)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劃定。」請問此規定與民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我國與日本所簽訂之「臺日漁業協議」規範內容有無任何可以相互解釋之處?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公約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三項要求(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臨時安排、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安排不妨害最後界限)當成檢驗標準,逐一對照臺日漁業協議的設計,說明該協議正是此條項在東海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主張下的具體實踐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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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