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三等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6 題,其中 5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因於 114 年 6 月 4 日晚間 10 時許,與A便利超商之店員乙發生爭執而心生不滿,甲即於翌日(即同年月 5 日)晚間 11 時許以購買之汽油潑向A便利超商正在值班之店員乙,致乙受傷經送醫急救,嗣後成為重傷。警方尚未查出何人縱火時,甲於同年月 7 日早上 10 時許,至某分局向警員丙自首該縱火犯行,警員丙詢問甲後,警員丙之司法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得採取何方式將甲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並說明理由。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點不在甲的實體罪名,而在「自首、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機關可否連人一併解送地檢署」。答題主軸是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故原則上只能函送(僅移送卷證),要解送人犯必須先取得合法拘束人身自由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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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司法警察甲於 111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10 時許,因接獲線報得知其轄區內里民乙收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丙賄款新臺幣 3 萬元,乙將準備為該候選人丙向其轄區內有投票權之里民進行買票。司法警察甲研判消息可靠後,與其同事共 4 人遂於同日(即同年月 28 日)晚上 9 時許,未有搜索票即前往乙住處進行搜索,立即翻箱倒櫃搜尋證物,最後卻查無買票名單、帳冊或賄款。請就搜索是否合法說明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無票搜索合法性題。搜索以法官保留為原則,例外只有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四種。本案從上午10時獲報到晚上9時執行,有充裕時間報請檢察官聲請搜索票,難認急迫;又屬夜間入住宅搜索、無同意紀錄,結論為違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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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知自己在外積欠龐大債務,已無清償之能力,於 115 年 1 月 1 日中午至其女友乙住處,趁其女友乙接聽電話未注意之際,且未經乙之同意,拿取乙所有放在客廳抽屜內之本票 1 張得手。另於同年月 4 日下午 3 時,未經其女友乙之同意,以乙名義署名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 1張及借據 1 張,持向丙借款 20 萬元,請問甲犯何罪?並說明理由。 (25 分)
(25 分)
- 4
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請就下列有關寄存送達問題,申論之。
(一)寄存送達程序應如何處理,始為合法送達?(15 分)
(二)檢察官將被害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妨害名譽之案件,予以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由轄區警員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將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對甲為送達,該不起訴處分書寄存之日為 115 年 3 月 6 日,且無在途期間,則甲就該案聲請再議之期間何時屆滿?又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依規定應保存多久?(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分別考寄存送達之合法要件(補充性、通知書兩份、寄存機關、生效時點)與期間計算。作答重點在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以及再議十日期間的起算與寄存文書三個月保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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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檢察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的遵守,如何依照刑事訴訟法所規範之程序要件,實施「偵查不公開原則」與「起訴法定原則」,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無罪推定原則當成上位原則,再說明它在偵查階段如何透過「偵查不公開」保護被告不被當成罪犯、透過「起訴法定原則」確保未達證明門檻者不被推上法庭。三者要相互扣連,不能各寫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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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涉嫌販賣大麻,承辦檢察官從警方對於本案監聽到的通訊監察譯文中,查到毒販甲與乙部分的談話內容,因而取得乙涉及與本案有關運送毒品的證據。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乙坦承自己多次駕駛漁船一艘,自臺灣地區往返大陸地區某外海,與大陸漁船來回接駁運輸大麻皆已經交給甲。經警方查扣大麻毒品共計 519 包,重達 260 餘公斤,數量龐大,並有扣案之漁船。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涉嫌販賣大麻(第二級)毒品罪,乙涉嫌運輸大麻(第二級)毒品罪,一併起訴。以下問題,請依照相關條文並附理由說明之:
(一)本案檢察官以通訊監察譯文做為起訴證據,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二)該扣案之漁船,應否予以沒收?(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真正的考點不是監聽是否合法,而是「另案監聽」:乙的犯罪事證是監聽甲時偶然取得,必須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的七日補行陳報與法院認可,才有證據能力。第二小題則是先定性漁船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再指出特別法之義務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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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檢察官甲為調查某誣告案件,傳訊某乙,並要求乙留存指紋以供鑑定之需。該檢察官於傳訊乙的半年後將該誣告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旋即,乙於是向起訴之管轄法院聲請發還留存之指紋卡片三張,並聲稱:本案無提供個人指紋之義務,並非其真正同意提出,當時留存係因尊重檢察官偵查權責。上開指紋卡片既未經起訴書列為證據提出,又非屬法院審理之案內證據,自無調查之必要。故為避免個人指紋供作其他用途,衍生其他相關資料之疑慮,應予以發還。若不予發還或銷毀,恐有違反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然而檢察官認為:要求乙留存指紋列檔,係從事本案犯罪偵查進行鑑定之用,且該指紋卡片上載有「地檢署法警室法警捺印,檢察官甲之交辦」等文字,係屬檢察官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之一部分,該指紋卡片與該公文書具有不可分割性,且偵查後該檔案已封存於偵查卷宗之中,不生留存物發還之問題。況且本案偵查中乙同意留存在先,檢察官基於權責範圍留存乙的指紋以供鑑定之用,並無違反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應屬合法取證。以下問題,請依照相關條文並附理由說明之:
(一)本案檢察官有無違反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15 分)
(二)法院對於乙之指紋卡片三張聲請發還乙節,可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3 條規定留存物準用扣押之規定,為准駁之裁定?(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分層處理:採取乙之指紋欠缺法律授權基礎且與誣告案之待證事實關聯薄弱,違反偵查比例原則;但指紋卡片封存於偵查卷宗未對外揭露,難認違反偵查不公開。第二小題則爭執指紋卡片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143條之「留存物」,而得準用扣押規定裁定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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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為 A 童(年齡為 2 歲半)的生母與乙同居在某一處所。不料,乙非常討厭 A,經常毆打(傷害) 、虐待 A,時間長達二個月,在此時間,乙因A 睡在他的床鋪位置,一再尿床,乙異常大怒,竟徒手毆打 A 腹部及臀部,再將 A 抱入浴室,以毛巾塞住 A 嘴巴,用鞋帶綁住 A,並在浴室使用淋浴之水龍頭沖水,接續徒手毆打,並對 A 稱:你那麼想死,就送你見閻王,直至 A 氣息微弱始罷手。甲雖然無任何積極之侵害行為,卻也僅是口頭制止乙毆打 A,並無任何採取阻止或保護之措施,A 終於遭乙虐打死亡,甲明明看見乙把 A 的屍體置入袋內,於深夜攜出丟棄在河邊,竟默默的無言以對。案經檢察官偵辦本案,送請法醫師鑑定死亡原因確認係:A 頭部持續遭到某硬物大力揮打造成腦水腫,最終導致神經性休克死亡。試問:甲與乙構成之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為直接行為人,甲為居於保證人地位而不作為之生母。本題要處理凌虐、殺人、棄屍與加重規定,並特別注意法醫鑑定之死因(頭部遭硬物揮打)與題示乙「徒手毆打腹部、臀部」之落差所生的因果關係問題;甲則須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四層要件逐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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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某日下午 3 時 20 分為警方拘提到案。身為案件承辦人,請遵行程序正義,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回答偵查過程應有之完備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毒品拘提案為載體,考的是「拘提到案後二十四小時內的完整偵查程序」。作答主軸應以時間軸鋪陳:拘提執行→到案權利告知→通知家屬→詢問(夜間詢問禁止、全程錄音錄影、辯護人在場)→證據保全(搜索扣押、鑑定)→二十四小時內解送檢察官→聲請羈押或釋放。題目特地給「下午三時二十分」,就是要考生用來計算二十四小時時效與夜間的界線,一定要寫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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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擔任詐欺集團之水房而遭羈押,請依現行法之規定作答:羈押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之 1)及羈押期限之規定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標準條文題,但要寫出層次:先講羈押之共同要件(法官訊問、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再分述一般性羈押三款與預防性羈押,最後完整交代期限與延長次數。甲為詐欺集團水房,正好帶出預防性羈押之列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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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當少年觸犯刑事案件時,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些特別規定,例如羈押之規定;請詳述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對於少年刑事案件之特殊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體系性地鋪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章少年刑事案件」的特殊規定。作答應先定位少年刑事案件的入口(少年法院先議權與移送檢察官),再依偵查、羈押、審判、科刑、執行的順序逐段展開,最後回到立法目的: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成長環境、矯治其性格,而非單純報應處罰。題目自己提示了羈押,代表閱卷期待看到完整清單而非只談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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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警方接獲情資顯示,轄內 A 通訊行負責人甲為軍職退役,退役後曾赴大陸經商為中國情報機關吸收返臺以經營通訊行為掩護,暗中發展組織、吸收昔日軍中同事舊屬,並負責情報蒐集。經過偵查隊、派出所同仁蒐證與研析後,認為甲確有可疑,擬實施通訊監察希望能取得更多事證。試問:警察機關能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通訊監察;若肯定,請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說明實施程序、限制。若否定,亦請說明相關依據與對本案後續處置方法。(25 分)
(25 分)
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偵查中,檢察官乙在下午 11:00 訊問甲時,甲表示自己有實行普通強盜罪的行為,當天太陽在下午 5:35 下山。乙最後以甲普通強盜罪的嫌疑向法院提起公訴;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審判中,法院可否認為甲是在乙的夜間訊問時自白,不得用來認定事實?(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陷阱在「訊問主體」。刑事訴訟法關於夜間詢問之禁止,規範對象是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並不及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本案是檢察官乙於夜間訊問,雖然下午十一時確實已在日沒之後而屬夜間,仍不構成違反夜間詢問禁止規定,法院不能僅以此為由認定自白無證據能力。但仍須回到自白任意性與不正訊問禁止去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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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察因為合法告訴知悉甲(16 歲)涉嫌實行重傷害罪(刑法第 278 條第1 項以及第 10 條第 4 項)。之後,警察將甲移送地方檢察署;請問,警察的作法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答案明確:警察的作法不合法。甲十六歲,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之少年,其觸犯刑罰法律之事件應移送少年法院,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決定係依保護事件處理或裁定移送檢察官;警察無權逕將少年移送地方檢察署。縱使重傷害罪屬於少年法院應裁定移送檢察官之罪名,該裁定權仍專屬少年法院,警察不得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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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因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後段行為的嫌疑,調查中,因甲成功製造追查斷點,警察專案小組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提出對甲的手機命令執行通訊監察的聲請,但卻遭法院駁回;請問,按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院的決定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判斷法院駁回通訊監察聲請是否合法。關鍵在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法定刑雖未達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採「概括加列舉」的立法,明文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該罪列為得聲請監察之罪名。因此若法院係以「罪名不符重罪門檻」為由駁回,其決定不合法;若係因聲請不合程式、不備理由或釋明不足而駁回,則屬合法。宜採兩面論述再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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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乙在熱炒店吃飯,之後,甲騎機車載乙回家。甲因不明原因自撞路燈,甲僅受到輕傷,乙卻受傷昏迷,甲獨自起身走路回家。乙經路人報警送醫急救後恢復意識;請問,根據刑法,甲是否成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涵攝,重點有三:一是同車乘客是否屬本罪之「人」;二是駕駛人對事故無過失(不明原因自撞)是否影響犯罪成立;三是「逃逸」的認定。結論應為甲成立本罪,但依現行條文,駕駛人就事故之發生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作答要扣住釋字第七七七號之後修法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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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男在網咖飲用 2 瓶米酒後,開車上路,結果擦撞停放路旁自用小貨車,並撞死一位路人,而且甲是酒駕累犯,甲經救護人員將其送醫急救後,因傷勢嚴重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警方也委請醫院抽血送驗,驗得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請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種犯罪?(10 分)警方處理程序是否合法合憲?(10 分)若此案發生在 112 年 1 月 1 日之後,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5 分)
(25 分)
-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係嚴以重罰,以遏止不法。考量部分犯罪行為人栽種大麻僅供己用,過去卻視同販毒判處 5 年以上重罪,109 年 3 月 20 日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已宣告有關栽種大麻部分條文違憲,須於一年內進行修正,111 年 5 月 4 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之具體規範及理由為何?(15 分) 「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者,舊法時期,檢察官依法起訴或緩起訴,109 年 7 月新法施行後,要如何處理?(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都是修法題。第一小題問釋字第七九〇號之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栽種大麻之修正內容與理由,核心是「罪刑相當」與「情節輕微之減輕」;第二小題問施用毒品「五年內再犯」的新舊法交替處理,核心是把再犯期間由五年縮短為三年、擴大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適用範圍,以及過渡條款如何處理偵查中、審判中與已確定案件。答題務必寫出法理依據與過渡規定的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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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謂拘捕前置原則?(5 分)拘提與逮捕有何不同?(10 分)關於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與逕行逮捕現行犯有何不同?(10 分)
(25 分)
- 4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2 歲男孩企圖偷走眼前這輛自行車,未成年順手牽羊被抓到,以往被移送到少年法庭審理,109 年 6 月新法施行之後,如何處理?(10 分)與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移送、少年事件之移送有何不同?(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大修後「兒童觸法去司法化」的結果:未滿12歲之兒童不再進入少年司法,改由教育與社政體系處理;後段要比較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與兒童案件三條移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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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警察甲懷疑某地區工廠廠房夜晚燈火通明,用電量爆增,進出人員複雜,工廠負責人 A 及員工 B 涉犯製造毒品罪,為逮捕相關人等及蒐集證據,如何聲請通訊監察及調取通信紀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通訊監察書」與「調取通信紀錄」兩套程序分開寫:先建構重罪、相當理由與最後手段性三要件,再依序寫聲請主體、應載事項、法官核發、期間與續監、執行與陳報、事後通知,最後收在違法之證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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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察甲、乙在新北市某公寓房間以妨害風化之現行犯為由,合法逮捕 A後,詢問 A 如何來現場,A 答稱駕車。警方即帶同 A 至隔壁大樓地下 1樓停車場,搜索 A 所駕車輛,並扣得帳戶清冊及 A 藏置於其所有小客車右前方乘客座下方之「制式槍、彈」 。請問前開警察之搜索是否合法?又取得之帳戶清冊及制式槍彈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逮捕後附帶搜索的「時間與空間緊接性」:在公寓房間逮捕,卻到隔壁大樓地下停車場搜索車輛,已逸出立即可觸及之範圍,屬違法搜索;再依權衡法則分別判斷帳戶清冊與制式槍彈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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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乙在夜市小吃攤慶祝生日,因鄰座 A、B、C 三人飲酒喧鬧,雙方產生口角。甲嗆聲說自己道上兄弟很多,遂打電話叫來好友丙、丁攜帶棍棒到場,A、B 也拿起現場桌椅,雙方大打出手。經人報警後,縱使警察到場,仍不停手,甚至毆打警員。請問一干人等成立何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夜市群架加上毆打到場警員,考點是修法後的妨害秩序罪(聚集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受解散命令不從、妨害公務及其加重規定,以及傷害、毀損與共同正犯之罪數處理。答案最後要逐一交代各行為人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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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被 A 駕車撞傷,A 隨即逃逸,經甲記下 A 之車號,提起告訴,甲等了一個月未被通知檢察官處理進度,遂拜託鄰居平常熟識之警察乙,打聽檢察官偵查之情形。乙將打聽之結果告訴甲,甲、乙是否構成犯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的刑事責任:警察乙探知並告知偵查進度,涉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甲為洩密行為之相對一方,依對向犯理論原則上不罰,僅在積極唆使時才有教唆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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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在甲(15 歲)因為普通竊盜罪的嫌疑而開啟的少年保護事件。調查中,少年法院因為甲下落不明僅對轄區外的檢察署、警察局發布通緝。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少年保護事件中,少年行蹤不明時,少年法院得採取何種到場保全手段」。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此設有專屬的「協尋」制度,與刑事訴訟法的「通緝」在發動主體、通知對象、是否公開及尋獲後處置上全然不同。答題方向:先定性甲為觸法少年、本件為少年保護事件,再說明協尋制度的要件與不得公開原則,據以逐點檢討少年法院的作法,最後明確作出否定結論並寫出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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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甲因為強盜罪的案件。調查中,警察乙依法對證人丙送達通知書。詢問當日,丙卻無故缺席且無法取得聯繫。乙對檢察官提出拘提丙的聲請。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應否准許此聲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在於:司法警察以「通知書」通知證人,證人不到場時,可否由檢察官准予拘提?關鍵在拘提證人以「合法傳喚」為前提,而司法警察的通知書並非傳票;刑事訴訟法就司法警察通知證人所設的準用範圍,也不包括拘提。答題方向應先辨明通知與傳喚的性質差異,再檢驗拘提證人的法定要件,最後作出「檢察官不應准許」的結論並提出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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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甲實行加重詐欺罪的案件。偵查中,警察乙、丙、丁在檢察官指揮下搜索甲的住宅,全程使用密錄器攝影。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這個搜索行為的紀錄方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不是搜索本身合不合法,而是「搜索的紀錄方式」合不合法。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就搜索、扣押設有法定的書面筆錄義務,而密錄器錄影並無取代筆錄的效力。答題方向:肯定密錄器攝影本身合法且值得鼓勵,但若以之取代法定筆錄則程序違法,並說明應併行的法定紀錄文件與違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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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且在逃亡中。調查中,A 市警察局對其他轄區的警察局發函並且附上通緝書,請求協助發現並逮捕甲。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A 市警察局的作法是否正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通緝的發動權限」。刑事訴訟法將通緝的簽發權保留給檢察長(檢察總長)與法院院長,警察機關並無通緝權,僅在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居於執行者的地位得逕行逮捕。A市警察局自行製作通緝書並函請他轄警察局協助,係逾越權限,答題應以「主體不適格」為主軸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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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戶籍設臺中市,而居所在彰化縣,因案被通緝,遂在桃園市某處偽造乙姓名之汽車駕駛執照及國民身分證各一張,以掩飾其通緝犯身分。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犯刑法何罪?(9 分)
(二)甲如要自首應向何種職務之人自首,始符合自首之規定?請至少寫出3 種職務之人。(6 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如查獲甲前開行為,則何地方檢察署有管轄權,而將甲移送或報告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分別測驗特種文書偽造的罪名認定、自首的受理對象,以及土地管轄的判斷。作答應逐小題標明題號,第一小題以構成要件涵攝為主、第二小題直接列舉職務並附理由、第三小題以刑事訴訟法的管轄連繫因素逐一套用犯罪地與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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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分局偵查隊副隊長甲調查乙涉嫌販賣毒品海洛因案,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甲如無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則在何種情形或原因,可無搜索票(亦稱無令狀搜索)逕行搜索乙之住宅?(17 分)
(二)甲如未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無搜索票(亦稱無令狀搜索)搜索之情形,則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8 分)
(25 分)
- 3
A 在某餐廳飲酒後,駕自用小客車沿某市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撞及在其前方由 B 騎乘之機車,致 B 人車倒地而右腳受傷,司法警察甲穿警察制服據報抵達現場後,發現A說話結結巴巴,臉部泛紅,認有酒後駕車之嫌疑,欲對 A 實施酒後吐氣濃度檢測,A 拒絕,並對甲怒罵「王八蛋」 、「白癡」,且以右手毆打甲左臉部,致甲左臉挫傷。甲雖受傷仍對 A 實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檢測結果達每公升 0.70 毫克。則A 上開行為,犯何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多行為、多罪名綜合題,應依時間軸拆解A的三段行為:酒後駕車撞傷B、對執行職務員警當場辱罵、對員警施暴致傷,逐一涵攝構成要件後,再處理罪數與競合。答題結構務必清楚分段,最後給出A所犯各罪與處斷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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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司法警察甲持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 25 歲之乙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乙所有之大麻共重 3 公克,甲詢問乙大麻來源,乙供稱係以新臺幣 2 萬元向丙購買得來,且係第一次施用大麻,前後持續約一個月,請問:
(一)乙施用大麻及被查扣其所有大麻之行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何罪?(5 分)
(二)甲為追查乙之毒品來源,擬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對販賣大麻之丙使用的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則除丙所犯販賣大麻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尚應具備何要件始得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15 分)
(三)甲如獲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就販賣大麻之丙使用的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則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幾日?(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依序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施用與持有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核發通訊監察書的實質要件,以及監察期間。第一小題須注意持有為施用所吸收,並補充初犯應先觀察勒戒;第二小題為配分重點,應把重罪原則以外的各項要件完整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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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張三因其女友遭某甲調戲,心生不滿,乃邀好友李四、王五共謀對某甲以傷害之方法教訓之。某日,張三開車,搭載李四、王五,並在車上備妥木棍 3 支,在某甲下班途中將之攔下,3 人將某甲強行拖入車內徒手毆打,嗣因見該處人車往來,怕被人發覺,張三乃提議將某甲載到附近山區繼續毆打,李四、王五均表同意。隨後張三即開車,由李四、王五押住某甲到數公里外之山區,3 人將某甲拖出車外,由李四、王五分持車內備妥之木棍亂棒擊打某甲,張三則在旁觀看,直到某甲昏厥倒地,3 人才同車離去。某甲則經登山遊客發現報警送醫,就醫後因顱骨遭棍棒擊打骨折,顱內出血不治死亡。問張三、李四、王五應負何刑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共同傷害演變為死亡結果,測驗共同正犯、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以及妨害自由與傷害致死的罪數關係。作答主軸:三人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未動手的張三亦不例外;另就強行拖入車內、押往山區部分論以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處理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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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甲因缺錢花用,乃起意竊盜。某日經過一處民宅,見民宅大門為落地玻璃,乃隨手撿起路旁石塊擊破玻璃,入屋竊取財物,竊得現款、手機等,得手後循原路離開時恰為返家之屋主遇見而將之逮捕。問某甲成立何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事實單純,考點在加重竊盜的加重事由如何認定、既遂時點,以及毀損、侵入住宅等罪名是否另行成立。答題主軸:某甲成立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其餘罪名為加重竊盜所包括評價,不另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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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甲欲施用毒品,因缺錢購買,乃向好友某乙求助,希望某乙先行墊款購買毒品供其施用。某乙應允後向不知名之藥頭購得新臺幣 2 千元之安非他命,交付某甲施用,嗣某甲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供出上情。問某乙是否成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在於「代購毒品」與「轉讓毒品」的界線。實務區辨的關鍵在於毒品所有權是否曾歸屬於代購者、以及有無自行墊資與是否有償。本題某乙係「先行墊款」購得後交付某甲施用,正落在爭議核心,答題應先建立兩種法律評價的判準,再涵攝並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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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刑案偵查實務上,偶見有所謂之「陷害教唆」、「釣魚」之辦案手段,試分別舉例並就證據法說明是否得為犯罪事實之證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區分「陷害教唆」與「釣魚」(誘捕偵查的兩種型態),並就證據法說明所得證據可否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判準在於行為人的犯意是原本就存在(機會提供型),或係由偵查機關引誘而萌生(犯意誘發型)。答題須先建立概念與判準、各舉一例,再分別論述證據能力,並帶出正當法律程序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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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國民小學之學童甲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上午 11 時 30 分許,至學校附近乙開設之文具店,趁乙不注意之際,竊取收銀機裡面之現金新臺幣 100 元,正欲離開時被乙發覺。由於甲曾多次至乙之文具店行竊,乙決定不再原諒甲,乃將甲扭送附近之警察分局,承辦員警查明甲係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出生。如果你是承辦員警試問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核心是年齡。甲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出生,一〇六年三月一日行為時為十一歲二個月,未滿十二歲,屬兒童而非少年;且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所以要寫的不是「成立什麼罪」,而是承辦員警應走哪一條程序軌道,以及受理扭送、通知家長、責任通報與轉介的具體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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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丙、丁二人為兄弟,均已成年,惟整日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丙更沉迷於賭博,因向地下錢莊借錢未還,地下錢莊逼債甚急,為清償欠款,乃於 106 年 1 月 5 日上午 10時許,夥同丁返回家中私自拿取其父戊之金融卡(密碼書寫其上)由自動付款設備盜領新臺幣 20 萬元後,復將該金融卡放回原處。試問:丙、丁二人應構成何罪?戊知悉上情後,至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惟堅持僅對丙一人提出告訴。本案丙、丁二人之罪證明確,試問承辦檢察官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是盜用他人金融卡由自動付款設備提款的罪名與競合,後段是告訴乃論與告訴主觀不可分的連動。關鍵在先認定本罪因親屬關係而須告訴乃論,再推出戊對丙一人之告訴效力及於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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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 A 意圖營利,而於 105 年 12 月 25 日,向某 B 販入毒品海洛因 1 公斤俟機出售,惟尚未賣出即為警於同年 12 月 31 日查獲,試依目前實務上之見解,說明某 A 應構成何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時點,是實務見解變遷的經典題。目前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於尚未尋得買主、未著手賣出前被查獲者,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該級毒品罪,而非販賣既遂或販賣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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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在何種情形下,「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25 分)
(25 分)
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甲住在公寓二樓,喜歡花草,在陽台上種了許多盆栽植物,有一天風雨交加,某甲並未防範,致 3 盆植栽花草被吹落一樓,正好擊中停在一樓門口某乙所有之汽車,而該車前面擋風玻璃破碎,由於某甲與某乙向來不睦,某乙忿而向派出所警察報案,承辦警員應否以刑案受理,理由為何?如果某乙堅持提出告訴,應以涉嫌何罪處理?如果雙方在警局和解,承辦警員又應如何處理?若在檢察官偵查中才和解,有無撤回告訴,檢察官處理方式有無不同?最後可撤回告訴的時點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刑法沒有過失毀損罪:盆栽被風吹落砸破車窗屬過失,不構成犯罪。但「不成立犯罪」不等於「不受理報案」,員警仍應受理、蒐證、陳報檢察官;之後依序處理告訴乃論罪的和解、撤回告訴與撤回的最後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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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甫滿 18 歲的小明為慶祝自己順利考上機車駕照,就邀了國中死黨小白、小黑等一起去 KTV 唱歌,在小明唱得渾然忘我之際,小白說為了助興而拿出一包內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及吸食器,當場施用該毒品,並免費提供小明吸食,正當 2人一起施用該毒品時,為據報前來之警察當場查獲,另在小黑身上查獲海洛因一小包純質淨重 15 公克,但無吸食毒品反應。試問小白及小明施用該項毒品之行為,涉犯何種犯罪?小白免費提供該毒品給小明施用之行為,又涉犯何種犯罪?小黑被查獲身上毒品之行為,又涉犯何種犯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行為人、三種行為:施用、無償轉讓、持有。要分別定性,並處理轉讓安非他命與藥事法轉讓禁藥罪的競合、持有達法定數量門檻的加重類型,以及年齡帶來的程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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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於下班後參加公司餐敘並有飲酒,已不能安全駕駛,甲仍駕駛自用小客車回家,途中疏未注意前方乙所乘騎車,自後擦撞乙之機車,致乙倒地受傷,然甲仍繼續駕駛未停,嗣經路人報警,始將甲攔下並帶回警局,試問承辦警員應如何蒐集相關事證?蒐證完畢如何處理後續?有何告知事項應告知嫌疑犯?如未告知,其法律效果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酒駕肇事逃逸案串起實體法三罪與警詢程序,問的不是如何定罪,而是「蒐證—移送—告知—違反效果」四段流程,應以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權利告知與第158條之2之排除效果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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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分局刑警隊接獲密報阿勇年紀輕輕,又無正當職業,最近常常開著名貴跑車在該轄區活動,經初步查證可疑為電信詐欺集團成員,為查緝該犯罪,並揪出該等犯罪集團,擬調取阿勇與該集團成員間通聯紀錄以利分析,試問該刑警隊應如何處理,其程序及法律依據為何?若該刑警隊接獲密報是阿德可疑印製偽鈔,為深入調查而有調取通聯紀錄之必要時,其程序及相關之法律規定有無不同?又若該刑警隊接獲密報是阿賢未經政府核准發行彩票,為深入調查而欲調取通聯紀錄,是否合法及其法律依據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子問其實是同一條文的三種適用結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調取通信紀錄」之規定,依犯罪類型分為須法院核發調取票、經檢察官同意即可調取、以及根本不得調取三層,答題主軸就是把三個案例分別歸位並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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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開槍殺乙,乙倒臥血泊中,哀求生路,甲於是中止行動。離去前,甲電召救護車,告知有人需要救助。救護車於十分鐘後抵達,但乙的友人丙已經將乙送醫,挽回一命。甲的誠摯努力與乙的倖存並無因果關係,問:可否對甲減輕或免除刑罰?(25 分)
(25 分)
- 2
甲夜裡潛入乙的住家行竊,搜得財物,乙返家發現,甲急忙奔出,失去蹤影。乙與鄰居丙合力搜尋,半小時後發現甲躲藏在樹叢中,乙丙向前捉拿。甲以隨身攜帶的扳手擊中丙的臉頰,傷勢不重,乙丙仍奮力制伏甲。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準強盜罪的兩個要件:「當場」的時空範圍,以及釋字第六三〇號對強暴脅迫程度所為的合憲性限縮。結論應分層處理:先認定加重竊盜既遂,再判斷能否升格為準強盜;依釋字第六三〇號認未達使人不能抗拒者,則論加重竊盜與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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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被乙毆傷,乃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乙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忿忿不平,認為自己被人毆傷,檢察官竟然不起訴惡人,乃致電給在警察局上班的友人丙,向丙請益,有何種權利可以救濟。若你是丙,應給甲什麼意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的救濟,是「聲請再議」為第一關、「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原交付審判)為第二關的兩階段設計。丙應向甲說明這兩關的期間與要件,並提醒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的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自訴,另有民事求償的平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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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於便利商店行竊,被見義勇為的民眾逮捕送警。爾後,經檢察官偵查發現,依據便利商店的監視錄影設備,以及現場目擊與逮捕甲的民眾陳述,甲確實行竊;但甲並無前科,並深具悔意,且其中年失業,妻子離家,膝下又有二名稚子,沒錢吃飯,才前往便利商店偷取便當,打算攜回住處與子共食。面對此境,檢察官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為緩起訴處分?其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事實已明(監視影像與目擊者陳述足認行竊),問的是檢察官之起訴裁量:竊盜罪是否屬得為緩起訴之案件類型,以及刑法第57條各款與公共利益如何在本案具體操作。結論應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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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於某餐廳飲用半打瓶裝啤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返家,途經某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追撞乙所騎乘載有丙之機車,人車倒地,致乙受有重傷害,丙因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死亡,甲趁機逃逸,經丁追上而報警查獲,當場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七五毫克。試問:甲上開所為,係犯何罪名?(25 分)
(25 分)
- 2
甲與乙有不共戴天之仇,甲為殺乙而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得制式手槍一枝及子彈六發,翌日前往乙之住處守候,見乙外出,立即開槍射殺擊斃乙。試問:甲所為,應成立何罪名?(25 分)
(25 分)
- 3
何謂偵查不公開原則?有無例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何法律責任?(25 分)
(25 分)
- 4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警察逮捕拘禁時,警察依法應告知人民之書面告知事項為何?漏未告知之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鎖定「書面」告知,核心是提審法之書面告知與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時之書面通知,並以第95條第1項四款為實質內容;第二問則須分款討論排除效果,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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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至醫院看病,發現某病房內似乎無人,進去後迅速竊走住於該房病患乙置於病床上之皮包 1 只。試問甲構成何罪?(25 分)
(25 分)
- 2
法官審理甲販賣毒品案件時,認為證人乙當庭指證「曾向甲買過毒品」甚為明確可信,此外甲之尿液亦驗出施用毒品之反應,遂依此 2 項證據認定甲確有販毒之犯行。試問此一認定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 3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之程序,應告知事項及詢問程序之進行,有何不同之處?(25 分)
(25 分)
- 4
甲因犯罪遭起訴。審判中,甲主張警詢中之自白係以不正方法取得,法院向警方調取當時之錄音紀錄,但該錄音帶已因過去某颱風來襲警局地下室淹水而完全損壞,屬於不可抗力之原因,且當時負責偵訊人員一致證稱詢問甲過程一切合法。法院認為該自白內容屬實,具證據能力。試問此一認定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法院以「自白與事實相符」作為證據能力之理由,混淆了自白之任意性與真實性;其次是錄音滅失時,證明任意性之不利益應由何方承擔。結論:該認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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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