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法制組)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15~115 年共 1 份試卷、4 題,其中 3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制。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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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騎機車行經某路口,差點被違規逆向行駛的汽車撞上,甲按喇叭示警,不料汽車駕駛乙竟下車與甲對罵,甲繼續長按喇叭蓋過乙的叫罵聲,氣不過的乙便打開後車廂想要取出西瓜刀,甲見狀立即上前對乙臉部噴灑辣椒水,並迅速關上後行李箱,乙的眼睛疼痛難耐,提告傷害。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甲對乙臉部噴灑辣椒水之行為,於構成要件上該當普通傷害罪後,能否以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爭點集中於三點:乙「打開後車廂欲取西瓜刀」是否已屬現在不法侵害、甲以辣椒水反制是否具必要性與相當性、以及甲先前長按喇叭是否構成自招防衛而限縮其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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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失業的甲深夜於高鐵站外騎著機車閒晃,見乙女隻身一人背著皮包走出高鐵站,竟心生劫財歹念,駕車尾隨於後,行經偏僻的無人路段時,驅車疾駛並伸手拉扯乙肩上的皮包,未料皮包背帶纏住乙的手掌,乙被拉扯後失去平衡並向前撲倒,頭部撞到電線桿底座,當場陷入昏迷。儘管甲認為乙不立即送醫會有喪命的可能,且當地人煙罕至,可能不會有人發現倒臥路旁的乙,但慌亂之下,還是將乙與皮包留在現場而逕自逃離。乙數小時後被路人發現送醫,但因撞擊電線桿底座時已造成嚴重的顱內出血,於急診室中身亡。事後確認,即便甲於乙失去意識時立即將之送醫,亦無法挽回其性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橫跨搶奪(或強盜)罪之加重結果、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與假設因果關係,以及遺棄罪之義務來源。作答主軸應為「行為階段切割」:先評價拉扯皮包之作為,再評價棄乙離去不救助之不作為,最後處理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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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警察甲在網路上發現乙可能在住家設置賭場,某日未持搜索票至乙宅按電鈴,乙不在家,其讀大學之兒子丙開門。甲向丙說明前來搜索的理由,丙在同意書上簽名。甲遂開始檢查客廳、房間。此時剛好乙返家,見狀拒絕甲搜索,且請甲離開。請問甲如果繼續搜索,是否適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同意搜索的三個要件:同意權人是否適格、同意有無自願性、同意之範圍與可否撤回。核心在共同居住之成年子女丙所為之同意,能否對抗屋主乙到場後之明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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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警員甲於取得其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在涉嫌販賣海洛因之犯罪嫌疑人 A 登記為其所有之代步汽車底盤,裝置汽車追蹤器(GPS),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取得 A 汽車於上開期間內在雲嘉南公共道路區域內之交通移動資料。試問甲裝置汽車追蹤器是否適法?(25 分)

    (25 分)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