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地政組)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3 年共 12 份試卷、48 題,其中 46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地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國營事業主張其所有之土地屬公有土地,應免課地價稅。試問,該國營事業之主張是否依法有據?請依法就所有權屬類別,說明公有土地之類別及處分之限制。又公有土地地價稅之課徵,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公有土地」的認定不以使用人是否為國營事業為準,而以所有權登記名義之權屬類別為準;且公有土地並非一律免徵地價稅,免徵者僅限「供公共使用」者。答題宜依序處理三層:公有土地之定義與類別、公有土地處分之限制、公有土地地價稅之課徵,最後回到該國營事業之主張是否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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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在乙所有的土地上蓋有房屋一棟,因地震關係震垮而無法居住使用。甲他遷後多年來不處理該房屋產權問題,致乙無法在該土地建築使用。試問房屋倒塌滅失後,要辦理何種登記?乙非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代位申請嗎?依規定有那些情形,可以代位申請?請述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建物滅失(消滅)登記與代位申請制度。房屋因地震震垮而不能居住使用,法律上為建物滅失,應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建物所有權消滅登記);所有權人不申請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登記機關亦得查明後逕為登記。乙雖非房屋所有權人,仍得依此制度除去登記障礙,回復土地之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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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增值稅之「不課徵」與「記存」兩者之性質有何異同?又其適用之時機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增值稅的「不課徵」與「記存」都不是免稅,而是稅負的遞延,但遞延的法律構造不同:不課徵是該次移轉不成立課稅要件、稅捐債務根本未發生;記存是稅捐債務已發生並經核定稅額,僅暫緩徵收而登記於受讓人名下,將來再移轉時一併繳納。答題應先立此區辨軸線,再分述異同與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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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為興辦公共事業之需用土地人依法得為土地徵收請求權人,土地被徵收人在那些情形下,依法亦有徵收請求權?試依現行規定分類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徵收原則上是需用土地人發動的公權力行為,人民並無請求政府徵收自己土地的一般權利。但法律於特定情形下,為避免徵收造成殘餘部分不能使用,或公權力事實上已剝奪土地利用而未循正式徵收程序,例外賦予被徵收人(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請求權」。答題應先確立原則,再分類列出例外,並辨明與「收回權」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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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及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對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逾期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 ,分別規定特定人有優先購買權。試問:前述兩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各為何?又,此兩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其權利行使期間各為何?此兩項規定如發生競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以上問題,請詳細解析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比較兩個法定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是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三項是國有財產署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時,法定順位人之優先購買權。兩者權利人、期間、效力均不同,競合時應依「特別規定優先」與「物權效力優先於債權效力」兩個判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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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1 條規定:「戶地測量應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戶地測量時,補辦地籍調查。」試問: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有關戶地測量作業所依據之界址,如何認定?請綜整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等規定,說明其各種可能之認定情形。(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戶地測量係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故「界址如何認定」實為「地籍調查階段如何形成界址認定」的問題。核心規範是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所有權人應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未設界標或未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法定順序逕行施測;發生界址爭議者移調處。答題應依當事人到場與指界情形分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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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所有 A、B、C 地號 3 筆屬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土地,其土地利用情形分別如次: A 地號土地由甲自行使用,甲於土地上建築 D 合法建築物; B 地號土地租賃予乙使用,乙於土地上建築 E 合法建築物; C地號土地被丙占用,丙於土地上建築 F 違章建築物,已逾 40 餘年。現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丁,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作為實施者,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包括 A、B、C 地號土地在內之都市更新事業。試問:丁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過程中,有關該 D、E 及 F 建築物究應如何處理?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詳細解析之。(25 分)
(25 分)
- 4
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試問:其立法理由為何?又,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何?其申請期限為何?以上問題,請分別詳細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是對「因居住需求換屋而非實現土地投機利益」者所設之租稅優惠。答題應分三段:立法理由(憲法上居住與遷徙自由、量能課稅、避免阻礙合理換屋)、退稅要件(主體、標的、用途、面積、期間、金額)、申請期限與後續之追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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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所有 A 地一筆坐落於「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 ,係由乙的先祖於日據時期所承租,該時編定地目為「林」 ,臺灣光復後繼續承租,但未定有租賃期限,於民國 100 年 12 月始由乙繼承該租約。嗣於 106 年12 月,經發現 A 地僅零星分布香蕉等果樹,疑未作農業使用。請問,A地是否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甲得否終止租賃契約,請求乙返還土地?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環環相扣:先定性(A地是否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稱之「耕地」),再論效果(甲得否終止租約收回土地)。破題應點明兩個判準:耕地之認定不以日據時期之地目為準,而以現行使用分區編定及實際農業使用為斷;而三七五租約之終止採法定事由列舉主義,出租人不得任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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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L 市政府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而辦理市地重劃,甲所有 A 地位於該市地重劃區內,然對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不服,爰循序提起救濟。甲主張重劃區內主要道路、大型公園、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等項皆列為共同負擔項目,疑有違反受益付費原則而構成違法。請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60條之規定,評析甲的主張是否有理。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合法性爭點有二:一是「項目」是否落在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的列舉範圍內,二是「範圍與比例」是否符合受益者負擔原則。甲之主張不能一概論斷有理或無理,應逐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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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所有位於某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之交通用地 A 地與 B 地,係依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但 A、B 地均有二分之一面積種植果樹、另二分之一面積供縣道使用。甲先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出售 A 地,後於111 年 2 月 1 日出售 B 地,並向縣府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試問,按土地稅法等規定,甲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分述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刻意設定108年與111年兩個移轉時點,考點有二:非都市土地經依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移轉能否免徵土地增值稅;以及稅法規定有變動時,應以何時之法律為準。答題須先建立課稅要件,再分別檢視兩筆土地與兩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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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 市政府於民國 70 年間為興建公園依法徵收甲所有 A 及乙所有 B 等數筆土地與 A、B 土地上之建物;惟 A 地雖已發放補償費但其地上建物並未補償完竣,另 B 地及建物雖已發放補償費但並未開闢興設。嗣於 111年間,T 市政府經檢討,發現該徵收案爭議茲事體大,擬有所作為,並初步徵詢民意、研擬對策。請問,該徵收土地核准案有否失其效力?又,T 市政府如決定不再開闢公園,甲、乙得否主張為土地收回權之行使?請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把「徵收失效」與「收回權」放在同一題:A地補償未發給完竣,爭點在徵收核准案是否自始失其效力;B地補償完竣但未開闢,爭點在原所有權人得否行使收回權。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必須分流處理,這正是命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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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原於民國(下同)80 年間擁有緊鄰河川之 A 地,於一次颱風後 A 地因河道變遷而成為可供通運之河道,甲見祖產被老天爺沒收,成天鬱鬱寡歡、積勞成疾繼而過世,留一獨子乙為繼承人。108 年間因一次颱風帶來大雨,導致河道變更,沉沒已久之 A 地又重新浮覆。則在現行土地行政實務上乙對於浮覆之 A 地可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法第12條「所有權視為消滅」與「回復原狀時回復其所有權」之雙重規定。核心在於:浮覆後所有權係當然回復,不待地政機關核准;乙得以繼承人之地位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排除已存在之國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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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縣政府於民國(下同)80 年間為興建國小,依法徵收甲所有之 A 地、乙所有之 B 地及丙所有之 C 地,循一般徵收途徑辦理徵收公告並完成補償費發放,工程已動工並於 B 地及 C 地上興建校舍主體工程完畢,然就 A地則遲遲未動工興建,任該被徵收土地荒廢。於 109 年間,該縣政府鑒於社會少子化,決定不再於 A 地上興建校舍。消息為媒體披露後,甲乃請求收回被核准徵收之 A 地。問本案依法應如何返還 A 地予甲?(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是「依法應如何返還A地予甲」,重心在程序而非實體爭點:先確認甲之收回權要件成立並處理期間問題,再依序說明申請、查明層報、核准、繳還原徵收價額、發還與登記,並指出機關主動廢止徵收之平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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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文已針對實施自辦市地重劃程序中,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與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解釋。在本號解釋文中所稱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涵為何?解釋文作成後,相關法規範有如何之變更?目前於實施自辦及公辦市地重劃所要求之民眾參與程序是否有所不同?(25 分)
(25 分)
- 4
甲所有之 A 地及 B 地為既成道路,A 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內,經都市計畫指定為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B 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內,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今甲要將 A 地及 B 地出售予乙,則該兩筆土地是否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必要?(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筆土地同為既成道路、同受公用地役關係之限制,卻因分別坐落於都市計畫地區與非都市土地而有不同的稅捐待遇:A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免徵,B地則欠缺直接之免徵依據,須另尋規範,或以無漲價總數額處理。答題應分筆討論並於末段作政策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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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應申報地價之時點,於「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中,其規定有何不同?又,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予第三人時,自計劃出賣土地以迄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止之期間,該部分共有人對他共有人依規定應為通知;試問:有關其通知之時點及事項內容為何?以上二項問題,請分別申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各有主軸:前問比較申報地價的「制度時點」——土地法採隨所有權登記的一次性申報,平均地權條例採規定地價公告期間內的定期申報;後問則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時,對他共有人的兩階段程序保障(處分前的事先書面通知、移轉登記前的優先購買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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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試問:此二法條所規定之「複丈」,其意涵及性質有何不同?又,關於後者規定中之「鑑界」,其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依規定應如何尋求救濟?以上二項問題,請分別說明之。 (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複丈」名同實異:土地法第46條之3的複丈是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後的異議救濟手段,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的複丈是地籍管理上的常態申請測量。鑑界異議則走「再鑑界—不受理第三次鑑界—民事訴訟」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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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所有之 A、B 地號兩筆相鄰土地,均屬都市計畫住宅區。民國75年,甲於 A 地號土地上建築 C 建物,並領有使用執照;次年,甲將 B 地號土地設定存續期間50年之地上權予乙,由乙於其上建築 D 建物,亦領有使用執照。最近,丙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包含 A、B 地號土地在內地區之重建都市更新事業,且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亦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在案。試問:依前述設例,有關甲所有 C 建物及乙所有 D 建物之權利,應如何處理之?又,對於前開建物權利之處理,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以上二項問題,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分別詳細析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棟建物的權利人身分不同:甲是土地所有權人兼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乙是地上權人兼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下,前者以土地與建物價值參與分配或改領現金;後者以合法建築物參與分配,其地上權則屬他項權利,須依權利變換程序協議、轉載或補償。稅的部分先判斷「有無土地所有權移轉」,再談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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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於民國85年與乙合意,就乙所有之 A 地設定地上權登記完竣;之後,甲於 A 地上建築合法房屋一棟,嗣又在 A 地其餘空地上增建違建房屋一棟及種植果樹多棵。最近,A 地經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被劃定為道路預定地,並即將開闢道路。試問:當主管機關不得已而有必要採行徵收方式取得 A 地所有權以開闢道路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關於甲之地上權及其於 A 地上所有之房屋與果樹應如何處理之?請詳細申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主角是「地上權人兼地上物所有權人」的甲。土地徵收條例的處理原則有三:土地上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並予補償;合法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並補償;違章建築非合法改良物,原則不予徵收補償,僅可能依地方自治條例發給拆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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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的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均採累進稅制,試說明我國主張採用累進課稅率之理由為何?另累進稅制又可分為全額累進制及超額累進制,請說明為何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兩種課稅皆採超額累進制,並請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如何計算。(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段:累進課稅的政策理由(漲價歸公、地利共享、量能課稅、抑制投機)、超額累進優於全額累進的理由,以及兩個計算概念——地價稅的累進起點地價與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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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般認為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分區劃分細碎、分區的用地編定未能與分區的特性一致,使土地使用分區定位模糊,難以發揮土地使用管制的功能。為強化土地使用分區之功能,明確界定各功能分區之定位,在國土計畫法中對未來臺灣地區劃分為那幾類功能分區?且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土計畫法以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分區細碎、定位模糊的管制體系,改採先計畫後開發、功能定位明確的架構。本題應寫出四類功能分區,以及各分區的劃設依據與分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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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 108 年 6 月 2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明年上路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針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依該法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之推動事項為何?又對於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主管機關如何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108年修正的工廠管理輔導法建立「納管—輔導—就地合法或遷廠」政策:一面以補助、輔導協助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改善,一面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開啟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的合法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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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規定授權訂定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其定義之農業設施包含那些項目?其中依該辦法規定,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之綠能設施應具備何種條件?(25 分)
(25 分)
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現行法規對於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計有協議分割、調處分割以及判決分割,試說明其定義與發生物權變動之時點。又,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均等。於判決分割確定後、共有地分割登記完竣前,丙以其對該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竣登記。嗣後,甲至登記機關申辦共有地分割登記時,其分割之土地上存有丁之抵押權登記,甲以其非為抵押人而主張應塗銷之,丁則援引土地登記法上之公信力資為抗辯。則何謂「公信力」?本案應如何處理?試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種分割方法的關鍵差別在「物權變動時點」:協議分割與調處分割須經登記始生效力,判決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即生效。第二小題則須先認定丙已無應有部分可設定抵押,再以登記公信力與抵押權轉載規定處理丁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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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國土地登記簿之登載事項具登記法上之公信力、公示力與推定力。又,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對於前揭公示力有進一步規定,亦即規定土地登記謄本之種類及其得申請提供之對象,試說明該規定內容並予以評論。(25 分)
(25 分)
- 3
我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依據區域計畫法等法令之規定,係負責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編定及其管制相關事宜,茲因國土計畫法已公布施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於未來公告實施其國土計畫。倘若某縣因配合其國土計畫之公告實施而須將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對其所受之損失,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應予以適當補償,則建構該損失補償制度所涉及之學說理論為何?又,區域計畫法第15 條之 1 以下定有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及其所需條件等規定(所謂「土地開發許可制」 ),而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定有國土功能分區內使用地之變更編定等規定(所謂「土地使用許可制」 ),試分點說明該兩制度之差異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計畫變更使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權利受損」的損失補償法理,核心是特別犧牲與財產權社會義務的界線;後段比較區域計畫法的開發許可制與國土計畫法的使用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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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 縣政府地政處接獲民眾檢舉而查得登記於 A 縣之某不動產租賃公司於租屋網站刊登租屋廣告,其中坪數欄位所載坪數及總樓層數與該建物謄本所記載者不符,廣告頁面上未揭示其經紀業之名稱,另所附房屋出租委託契約書上亦無其所屬經紀人之簽章。試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之規定,說明該不動產租賃公司之違法內容以及 A 縣政府地政處應如何決定其罰鍰數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先把三個違規事實對應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三項義務(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委託契約書應由經紀人簽章),再以行政罰法決定是「一行為違反數義務從重處罰」或「數行為分別處罰」,並依裁量規定確定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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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土地法第 10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地。」依土地法之規定,請說明有那些情形會導致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法第 10 條採「土地屬國民全體、私有為例外」的體例,私有土地所有權一旦消滅即回歸國有。本題應以「私有變國有」的法定原因為主軸,分自然事實、公權力行為、私法上與繼承法上原因三類鋪陳,並強調各款效果相同(成為國有地)但性質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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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說明「地籍整理」、「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的意義。土地在那些情形下,得申請土地複丈?又土地複丈時,需由那些人申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概念有明顯層次:地籍整理是上位作業(地籍測量加土地登記),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同屬地籍測量中的「再測」,差別在範圍是「整個地段」或「個別宗地」、發動者是主管機關或人民。先定義再比較,最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答複丈事由與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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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就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說明「農業用地」、「農業使用」及「耕地」之意義。又依現行法規定,耕地分割有何限制?其限制規定之目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定義都在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答題要精確並點出三者的範圍關係(農業用地最廣、耕地最窄、農業使用是行為面);耕地分割限制的核心是零點二五公頃下限與八款例外,目的在防止農地細碎化、維持經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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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父孫中山先生主張規定地價後,地價應「永以為定」。為何現行平均地權條例有重新規定地價之規定,請說明理由。又平均地權條例原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此規定最近修法調整為「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請說明此項修法調整之理由。另若調整為每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可能產生何種問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永以為定」是配套照價徵稅與漲價歸公的原始設計,前提是自然漲價能全數以土地增值稅收回;現制因申報地價與市價長期脫節、稅基失真,故必須定期重新規定地價。第二問答縮短為二年的理由,第三問答每年辦理的行政成本與制度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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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與乙兩人分別共有一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乙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下稱系爭土地),嗣後乙死亡,其應有部分由丙與丁兩人繼承,丙之應繼分為五分之四,丁則為五分之一。甲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信託該地之全部予第三人戊,依規定甲不得為之,理由為何?於是甲乃將該地之全部改以出賣方式予戊,並通知丙與丁二人,丙於接獲出賣通知時,得否行使先買權?理由為何?又,當丙出賣系爭土地時,倘若甲與丁均行使先買權時,如何處理?試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小問都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一問考「處分」的範圍是否包含信託,第二問考多數決處分共有物全部時少數共有人有無第 4 項優先購買權,第三問考數人同時主張優先購買之分配。先確定應有部分(丙五分之一、丁二十分之一),再逐問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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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對於土地法第 68 條「登記虛偽」之意涵並未為規範,應如何詮釋之?地政機關對於他人「施以詐術」所為登記虛偽而生之損害應否負賠償責任?理由為何?因登記虛偽而致權利受損者,其受害人之範圍應如何認定?試分別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土地法第 68 條的無過失賠償責任。先說明土地登記規則只定義「錯誤」與「遺漏」而未定義「虛偽」,故須以體系解釋填補;再論他人施詐術時登記機關仍應負責之理由;最後界定受害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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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國自辦市地重劃制度行之有年,但問題亦多。茲於其實施過程中,重劃前後之地價如何評定?倘有爭議應如何處理?又,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物,其補償數額如何決定?若有爭議應如何處理?試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分別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自辦市地重劃的癥結在於「私人團體行使準行政權」:重劃前後地價與拆遷補償都由重劃會自行委託查估,卻直接決定他人財產得失,因此程序上必須有專業估價、會員大會決議、主管機關核定與異議協調機制,並以行政救濟為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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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之前,依法須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實質意義」之協議價購,其意涵為何?若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而生爭議者,應如何處理?又,需用土地人依法應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協議,茲所稱市價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之市價有何不同?試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令分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協議價購是徵收的法定前置程序,其「實質意義」在於落實徵收之最後手段性與正當行政程序;兩個市價的差別,則在於「合意形成的買賣價金」與「單方評定的補償標準」之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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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農地政策自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律後,已從「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就農用部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試問目前在農業用地使用方面,顯與此項規定意旨有違者有那些?請就有關規定及實際執行情形,列舉三項詳予述明並加評論。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八十九年修法把「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但農有門檻降低後,農用之查核與後續管理並未同步強化,形成「農地自由買賣加上農用管制失靈」的結構性問題。本題宜舉三類最具代表性的違規現象,逐項依「現象—規定—問題—建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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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及移轉不動產物權。請問在那些情形之下,該大陸地區人民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其申請審核程序及登記後之限制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法源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9 條的「許可制」,以及依該條授權訂定之許可辦法。答題依「得為權利主體之情形—申請審核程序—登記後限制」三段鋪陳,並貫穿國家安全審查與總量管制兩條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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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戶地測量為土地法地籍測量重要次序之一,請問此項戶地測量如採數值法為之者,其作業方法有那些?又數值法戶地測量之測量依據為何?試依地籍測量相關規定分別述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先把戶地測量放回地籍測量的法定次序,指出其為面積計算與製圖之基礎,再分「數值法之作業方法」與「測量依據」兩塊回答;依據一問要同時涵蓋控制點成果與現地界址認定,只寫控制點會漏掉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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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家徵收私有土地固為因應興辦公益事業之需要,惟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仍兼具有防杜濫施徵收權及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立法意旨,爰有賦與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需用土地人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按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得於一定期限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之「徵收收回權」配套設計。茲請就該兩項法律相關規定,相互比較探討有關徵收收回權有何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徵收收回權是「公益目的存續」的擔保,土地法第 219 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並存適用,差異集中在期間起算與長短、收回事由、適用客體與核准程序。比較題應逐項對照,不要兩法各自平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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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因流失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依此規定而回復之所有權,究係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請附理由說明之。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時,如何為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土地法第 12 條「所有權視為消滅」與「仍回復其所有權」如何銜接:既然權利已被擬制消滅,浮覆後的回復究竟是重新創設一個新所有權(原始取得),或僅是原權利的復活。答題宜先寫回復的法定要件,再就兩說對立分析並表明己見,最後處理繼承人申請登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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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界址如何認定?並請分別說明發生界址爭議時,或重測結果確定,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原測量錯誤時,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依序考三個階段:重測時界址如何形成(指界與逕行施測)、界址有爭議時的處理(調處與訴訟)、以及重測結果確定並辦竣標示變更登記後才發現原測量錯誤時的更正途徑。三段依據與程序完全不同,必須分開論述,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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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有關建築用地類別之編定分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丁種建築用地四類,請分述其含意及其使用強度(建蔽率、容積率)之管制?又區域計畫法對非都市土地之違規使用,有何制裁措施之規定?請析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非都市土地四種建築用地的編定含意與其建蔽率、容積率管制,以及區域計畫法對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的制裁。前段為記憶與辨別題,四類定義與數字都要寫準;後段要寫出「行政罰—限期改善—行政執行(按次處罰、斷水斷電、強制拆除)—刑罰」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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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徵收完成後,在何種情形下得為撤銷?在何種情形下得為廢止?徵收之撤銷與徵收之廢止有何區別?(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土地徵收條例於徵收完成後設有「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兩種退場機制(同條例第 49 條):前者針對徵收處分自始存在之違法或錯誤,後者針對徵收後因情事變更而失去公益必要。答題應先分述兩者要件,再從原因發生時點、原處分合法性、效力與救濟逐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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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地籍圖重測業務能否順利執行,其關鍵因素之一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提異議之處理。試問重測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公告結果得提出異議之要件為何?受理機關應如何處理?請依相關土地法令,詳予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地籍圖重測公告結果之「異議」:誰能提、對什麼提、何時提、以何方式提,以及受理機關的處理流程。重點在於土地法上的異議方式並非單純遞狀陳述,而是「繳納複丈費申請複丈」,且以一次為限;涉界址爭議時另有調處與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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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申請人應如何申報及更名登記?請依地籍清理相關規定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籍清理條例對「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所設的特別途徑:不是標售、也不是權利移轉,而是由現使用且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證明與登記名義人係同一主體後,以「更名登記」歸屬之。答題主軸為申報人與申報程序、應備之同一主體證明、審查公告與登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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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為便利農業經營,促進農地生產利用之重要方法。試問農地重劃之各項費用及公共設施用地應如何分擔?又農地重劃土地上之不動產役權,於重劃後應如何處理?請依相關農地重劃法令分別詳予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農地重劃的各項費用與公共設施用地如何分擔,以及重劃前已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於重劃後如何處理。前段務必區分「公共設施用地以土地實物負擔(扣減分配面積)」與「工程及作業費用之金錢負擔」;後段要按「能否達其設定目的」分成存續與消滅兩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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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移轉第三人時,應如何計算核課土地增值稅?請詳予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平均地權條例第 35 條之 3),其性質是「遞延課稅」而非免稅:配偶間移轉時暫不課,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時一次清算。本題主分就在一句話——原地價應回溯至第一次配偶間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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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