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四等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6 題,其中 56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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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國公務船於公海上遇到 B 國漁船,因有非政府組織通報該漁船上有強迫勞動情事發生,故而 A 國公務船乃登臨該漁船,進行檢查。試依據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論 A 國公務船行為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公海上「船旗國專屬管轄」與「登臨權」的原則與例外關係。強迫勞動固然是重大人權侵害,但公約列舉的登臨事由並未涵蓋一般的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A 國若未取得船旗國同意或其他條約依據,登臨即缺乏法律基礎。作答方向:先立原則(公海自由、專屬管轄),再檢驗例外要件,再論「強迫勞動是否等於販賣奴隸」,最後給合法替代途徑與無理由登臨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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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說明何等島礁始能有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能主張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的,必須是公約第 121 條意義下的「島嶼」,且不屬於同條第 3 項「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作答循「自然形成、高潮露出、非岩礁」三段檢驗,並區辨低潮高地與人工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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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C 國漁船未經許可進入 D 國領海內進行捕魚,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說明 D 國應如何因應?(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領海內沿海國享有主權,而捕魚活動依公約明文使通過喪失無害性;D 國得行使完整的立法、執行與司法管轄,並得對逃逸船舶行使緊追。答題主軸為:定性(非無害通過)→ 執法(保護權、登臨扣押、緊追)→ 司法(不受專屬經濟海域漁業規定的限制)→ 程序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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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E 國公務船於其專屬經濟區內發現 F 國船舶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進而開始追逐 F 國船舶到公海。F 國主張專屬經濟區具有公海性質,其享有海洋科學研究自由。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分析E 國公務船緊追行為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層:先破除「專屬經濟區具公海性質」的誤解,說明海洋科學研究在專屬經濟海域須經沿海國同意;再逐項檢驗緊追權的累積要件,判斷 E 國追至公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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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C、D 兩國長年素有海域劃界爭議,C 國一直對於 D 國政府的海洋石油探測船,出現在兩國專屬經濟海域主張之重疊範圍內多所不滿。某日,C 國軍艦對 D 國政府所擁有的石油探測船廣播發出警告表示:「要求該船 24 小時之內離開該兩國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否則後果自負!」其後,D 國政府主張 C 國軍艦的警告,已經違反了海洋爭端的和平解決義務。但 C 國政府表示,該警告只是基於維護專屬經濟海域權利的執法行動。請問 C 國政府的警告行為是否合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海域界線未定的重疊主張區內,一國不得以「執法」為名對他國政府船舶為武力威脅。本題循「政府船舶豁免、劃界前不危害最終協議的義務、和平解決爭端義務」三條線論證 C 國警告不合公約,並指出正確的替代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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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國從公海到沿岸國各類管轄海域中所享有的海底電纜鋪設權利為何?為了保護海底電纜不受破壞,以維持國際間的通訊不受影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又規範各國有那些權利與義務,以維護海底電纜之安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是「鋪設權」依海域層級遞減——公海最自由,大陸礁層上沿海國不得阻礙但保有若干權利,領海與內水則須沿海國同意;二是「保護義務」集中在公約第113條至第115條的立法入罪與民事賠償。以海域為軸鋪陳第一問,再以權利/義務兩欄回答第二問,架構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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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聯合國於 2023 年完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與永續利用協定」 (俗稱 BBNJ 協定)談判,而成為該公約架構下的第三份執行協議。請問,該協定內容所規範的四大議題,有那些主要規範事項與重點?(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BBNJ協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份執行協定(前兩份為1994年第十一部分執行協定、1995年跨界魚類種群協定),以「包裹交易」方式處理四大議題。答題直接以四大議題為四段主軸,再補跨領域的制度、財務與不損害原則,最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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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請分別解釋何謂「海洋環境污染」與「傾倒」?學者對於海洋環境污染又分成那些類別,請說明其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個名詞在公約第 1 條都有法定定義,應先精確重述並拆解要素,再依「污染來源」介紹學理與公約第十二部分的六分法,並補充依污染物性質的另一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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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國籍科研船通過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間水道時,拖曳水下聲納載具,疑似進行探測及測量,試問我國海巡署可否登臨檢查?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先定海域性質(依我國領海基線,臺灣本島與澎湖群島間水道屬內水或領海;縱視為海峽,因島嶼與本國本土構成且另有同樣方便航道存在而不適用過境通行),再論拖曳聲納探測使通過非無害,最後依船舶身分決定海巡署可否登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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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滿載旅客的日本籍 A 郵輪於通過我國領海期間,因航行過失,撞沉我國籍漁船,造成數名漁民死傷。試以本例,說明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於沿海國就通過其領海之外國船舶之刑事管轄權行使原則、例外、通知、限制等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把公約第 27 條的結構完整重述:以「不干預」為原則、四款情形為例外,另有船旗國通知義務、顧及航行利益,以及「僅通過領海者不得追溯其駛入領海前罪行」的限制;再涵攝本案——罪行發生於領海內且後果及於我國,我國得行使刑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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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權利的引述有「主權(sovereignty)」 、「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及「管轄權(jurisdiction)」等,請針對三名詞為意義區分並各試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任一條文為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個名詞是公約刻意採用的權利強度階梯:主權為全面性的最高權力,主權權利為特定目的下的專屬性權利,管轄權為就特定事項的法規制定與執行權能。作答宜逐一定義、各舉條文,最後作比較並說明區辨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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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試說明我國交通航政主管機關 110 年 10 月 26 日公告劃設下圖「彰化風場航道」的國際海洋法法源依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彰化外海離岸風場位於我國領海外緣至專屬經濟海域一帶,風機屬「設施與結構」,航道則屬船舶航行管理(分道航行制)。作答要把「沿海國開發風能、設置設施的權利」與「劃設航道、分隔區以維護航行安全的權限」兩條法源串起來,並說明其界限:不得妨礙他國航行自由與國際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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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請說明美國所執行之「自由航行行動」 (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 FONOP)的內涵為何?(10 分)又,我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對於外國軍艦進入我國領海的規定與美國「自由航行行動」有何衝突之處?(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FONOP的定性:它是美國以「實際操作」表達法律立場、避免默示承認過度海洋主張的長期計畫,而非單純軍事演訓。後段要把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外國軍艦「應先行告知」的規定,對照公約第17條的無害通過權與美國的解釋立場,指出衝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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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之規定,說明臺灣與澎湖之間「澎湖水道」之法律地位。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關鍵不是背海峽制度,而是判斷澎湖水道是否落入公約第38條第1項的例外——由沿岸國的島嶼與其本土之間形成的海峽,若島嶼向海一面另有同樣方便的航線,即不適用過境通行,而適用第45條「不得停止的無害通過」。先定位水域性質,再逐條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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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受到 2011 年日本 311 地震影響,福島核污水的累積量甚為驚人。日本政府於 2021 年 4 月 13 日宣布排放核污水計畫,並表示此一核污水排放計畫會於兩年後開始實施,排放為期 30 年。請就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相關規定,評論日本核污水排放的作法。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應以公約第十二部分為骨幹:日本作為締約國享有主權權利,但受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約束;爭點集中在環境影響評價是否充分、是否履行通知與協商義務、是否構成把損害轉移給他國,以及非締約國(如我國)在程序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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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國防部於民國 87 年 6 月 22 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告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復於 93 年 6 月 7 日公告修正,另於 107 年 5月 25 日公告修正「臺灣、澎湖及東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及事項,並自同年 6 月 1 日生效。請說明「限制水域和禁止水域」之法律內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海域類型,而是我國基於兩岸特殊關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由國防部公告的管制海域。答題應先定性為國內法上的軍事與安全管制區,再說明兩者強度差異、執法手段與其在國際法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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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懸掛巴拿馬國旗之漁船 X,有美國國籍船長 A 以及菲律賓籍船員 BCDEF一共六人。當 X 船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後,因船上細故船員 C 與 D發生鬥毆,不料 C 將 D 殺死。船長 A 下令將 D 拋入大海中。此種情形皆被我國漁船永興號船長甲看見。不久該 X 船進入我國領海,但其無意在高雄港停靠,而是航向日本,我國水警接獲甲之報案,是否可以對於X 船之殺人事件行使刑事管轄權?(15 分)若 X 船進入我國領海之後,於行使無害通過權時,該殺人事件才在我國領海上發生,正當船長下令要將 D 之屍體拋入海中時,被我國水警發現,我國水警可否對於該案件行使刑事管轄權?(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管轄權連結的操作題。前段考專屬經濟海域內船上犯罪的船旗國專屬管轄(第58條第2項準用公海制度、第92條),我國缺乏任何管轄連結;後段場景移入領海且犯罪發生在領海內,應以領域管轄為基礎,並用第27條的例外規定說明得行使刑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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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峽之過境通行權與無害通過權之間之差異何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種制度都在領海上運作,但立法目的相反:無害通過以沿海國主權為本、通行為例外容許;過境通行則為保障國際航行而對海峽沿岸國權限設限。建議以「適用海域—內容—可否停止—沿岸國權限—載具與潛航—違規後果」六個對照面向逐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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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底下,對於船舶在公海上原則上只受到船旗國之管轄,但公約同時又規定一些例外,讓一國之軍艦或公務船也可以在公海上對於懸掛外國國旗之船舶執法,這些例外有那些(請列舉出五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原則是第92條的船旗國專屬管轄,例外可分三類:公約直接授權的普遍或登臨管轄、自沿海國海域延伸的緊追權,以及條約或安理會授權的同意型登臨。題目要求列舉五種,宜列足並各附要件與依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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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乙丙丁四國均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締約國。懸掛甲國國旗航行之 A船舶,在乙國之專屬經濟海域違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約(MARPOL)之標準,排放廢油嚴重污染海洋之後,同時該污染也飄到丙國之專屬經濟海域,若 A 船舶自願停靠在丁國之港口,對此一案件何國具有司法管轄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海洋污染的多重執行管轄:船旗國(甲)、違規發生地沿海國(乙)、受影響國(丙)、港口國(丁)各有依據,但強度與前提不同,且受船旗國優先與處罰限制的節制。宜按四國逐一分析,最後處理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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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針對近年來大陸地區船舶頻繁在我國馬祖及澎湖西南附近海域違規抽取海砂案件,此行為是否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範?並請說明我國在立法方面最近的因應舉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抽取海砂,侵害沿海國對海床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並涉及海洋環境與海纜保護義務,故違反公約相關規範;第二問要答我國近年「提高罰責、加重沒入、強化扣留押返」的修法與執法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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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蒙古籍 A 船途經綠島與臺灣本島間水域時,偷排船上廢油,造成我國海域污染。當我國發現污染,開始進行追捕時,該船已駛離我國管轄海域。試問如日後該 A 船再次通過我國領海時,我國是否有權上船調查並依法懲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爭點:緊追權中斷後能否重啟,以及污染行為地在我國領海時,我國的執法管轄是否隨船舶駛離而消滅。結論應為肯定——不得再行緊追,但該船日後再次通過我國領海(尤其自願進入我國港口)時,我國仍得登船調查並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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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報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今(110)年 1 月 1 日傍晚獲報,科克群島籍油輪行經彭佳嶼北方海域發生緬甸籍船員間持刀砍人事件,傷勢嚴重,我國搜救直昇機協助將傷者吊掛送醫,經急救仍傷重不治。」試問我國對本刑事案件是否具管轄權?請以事故地點為彭佳嶼北方 5 浬及 30 浬分別論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同一刑案、兩種水域」的比較題。5 浬在領海內,屬我國主權範圍,但受公約第 27 條對外國船舶刑事管轄的限制;30 浬已逾鄰接區(24 浬)而位於專屬經濟海域,原則上僅船旗國有管轄權。務必分兩段論述,並補上「傷者送我國醫院不治」所形成的屬地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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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利比亞籍油輪載油行經印度洋時曾救起數名海上難民,該油輪通過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前往日本途中,竟發生難民劫持船舶事件,該油輪船員退入防止劫持的安全艙內並以無線電向我國主管當局求救。試問我國對本案有無管轄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乘客劫持自己所搭乘的本船」不符公約海盜定義的兩船要件,因此我國不能在專屬經濟海域援用海盜之普遍管轄登臨扣押;管轄權須改從船旗國同意、船長請求協助、我國刑法之世界法規定與制止危害航行安全公約體系去找。先定性、再談權源,是本題的得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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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巴拿馬籍 A 船途經蘭嶼與臺灣本島間水域時,偷排船上廢油,造成我國海域污染。試問(一)該水域於我國屬那種水域?(二)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外籍船舶通過該海域時,享有那種權利?並應遵守那些義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分屬「海域定性」與「無害通過之權利義務」。先依我國領海基線公告判定水域性質,再分層說明外國船舶的通過權與應遵守的義務,最後把船舶油污的管轄依據帶入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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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為發展綠能,我國刻正進行大量離岸風機開發與建設。請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所表徵的國際海洋法規範,分析離岸風機在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離岸風機屬公約上的「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其法律地位隨所在海域而異。本題應以海域分區為軸,逐區說明沿海國得否設置、權源為何、受何限制,並點出風機本身不產生任何海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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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香港籍 A 貨輪經東海岸南下,於距花蓮港 10 浬處撞沉另一艘小型的日籍遊艇 B,B 遊艇人員死傷慘重。經附近海域我國籍漁船的緊急通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船艦除緊急針對 B 遊艇人員進行救護外,亦登臨 A貨輪,要求 A 貨輪駛往花蓮港接受偵訊。試問:1982 年海洋法公約有關登臨權行使要件規範為何?另我國司法對 A 貨輪是否具刑事管轄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陷阱:碰撞地點距花蓮港十浬,原則上仍在我國領海內,而公約第一百一十條的登臨權是「公海」上的例外權能。應先完整說明登臨權要件,再指出本案不適用該條,而應回到領海內沿海國的管轄與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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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試從 1982 年海洋法公約有關對外國船舶民事管轄規定,就以下二情況說明我國可否對其行使民事管轄權:(一) A 船無害通過我國領海期間,絞到我國漁船捕魚中的漁網,造成漁網及魚貨損失;(二) A 船已因污染案件被法院假扣押在基隆港,假扣押期間,未經法院及航政機關許可,駛離基隆港企圖逃逸。(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約第二十八條對外國船舶民事管轄的原則與例外。兩小題分別對應「船舶自身於通過沿海國水域航行中所生之債務」與「自內水駛出後通過領海之船舶」兩項例外,結論都是我國得行使民事管轄權,重點在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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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外國軍艦在沿海國領海內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5 分)1998 年「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如何規定?(10 分)沿海國可否附加特定條件規範外國軍用或政府公務船舶行使此通過權?(5 分)中國大陸、臺灣及美國所採取立場各為何?(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四問由公約解釋、我國法規定、沿海國得否附條件到三方立場,是典型的「軍艦無害通過爭議」全景題。主軸是公約文字未明文排除軍艦,但國家實踐分為事先許可、事先告知與完全自由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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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說明相鄰與相向國應如何劃定專屬經濟區界線。(15 分)我國與東海和南海之相向國劃定專屬經濟海域界線時,有那些因素會影響到此劃界之進行與可能結果?(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公約第七十四條的劃界規則與國際司法實踐發展出的三階段劃界法;後段要把我國在東海、南海的特殊處境具體列出:非締約國、主權爭議、島嶼地物效力與多國重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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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外國研究船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可否進行「純粹的」 (pure)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或「運用的」(applied)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另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如何規定?(15 分)1998 年「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又如何規定?(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公約對專屬經濟海域的海洋科學研究採沿海國同意制:對純粹研究,通常情形下沿海國應予同意並有默示同意機制;對與資源開發直接有關等運用的研究,沿海國保留裁量拒絕權。後段則比較我國國內法採一律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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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說明:(一)「基線」 (baselines)(5 分)、(二)「正常基線」(normal baselines)(5 分)、(三)「直線基線」(straight baselines)(5 分)、(四)「群島基線」(archipelagic baselines)(5 分) 、及(五)「混合基線劃法」 (combination of methods for determining baselines)(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定義題,五小題各五分,答題重點在定義、要件、法律效果與例示四件事都要有,並維持五段篇幅相當,不可偏重某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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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無害通過制度」(regime of innocent passage)之發展涉及航行自由與沿海國權益之間的拉鋸。一方面沿海國必須容許外國船舶行使無害通過,另一方面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之行使並非無所限制。試問: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相關國際實踐,若外國船舶所行使之無害通過逾越相關限制,沿海國可如何因應,乃至於使用武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主軸是沿海國的保護權:先界定通過何時喪失無害性,再依商船與軍艦分軌說明沿海國可採的措施梯級,最後把執法使用武力的國際法界限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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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僅群島國得劃定直線基線,洋中群島則不得劃定直線基線。試問:公約如何定義「群島國」和「群島」?(10 分)請舉例說明何為群島國?(5 分)並說明群島水域之性質。(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環環相扣:先寫公約對群島國與群島的定義及群島基線要件,再舉實例,最後說明群島水域的法律性質與其上的通行制度,並點出洋中群島不得劃直線基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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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專屬經濟海域制度後,在其分區架構下仍包含鄰接區,試說明其原因,(12 分)以及沿海國因而可在鄰接區行使管轄權之內容。(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專屬經濟海域制度確立後為何仍保留鄰接區,關鍵在指出兩者權利性質不同:專屬經濟海域是資源導向的主權權利與特定管轄權,鄰接區則是為維護陸上與領海內法秩序而向外延伸的執法管制權,功能不能互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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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基於公海自由原則,國際海洋法規範容許執法船舶於公海上對於外國商船加以臨檢與逮捕之情形有限。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於何種情形下,執法船舶得登臨外國商船,乃至於在該船進行檢查?(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海自由與船旗國專屬管轄的原則,以及公約第一百一十條所列窮盡式的登臨事由與檢查程序。答題應先立原則,再列例外,最後補程序、責任與公約以外的條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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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列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所規範的基線劃法,(10 分)並說明此些基線劃法規定。 (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基線是量算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寬度的起算線,也是內水與領海的分界,屬海域劃界的起點。前段 10 分求「列舉齊全」,後段 15 分求「說明要件與限制」,答題時兩段要分開寫,不要在列舉處就寫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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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行使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採取為確保其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此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式,但此權利之行使同時受到限制。試說明該公約第 73 條所規定有關沿海國法律和規章的執行限制。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對生物資源只有「主權權利」而非主權,執行管轄權因此附帶限制。本題要求說明公約第七十三條的執行限制,主軸是:迅速釋放、罰則不得含監禁與體刑、通知船旗國三項義務,並連結第二九二條的迅速釋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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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如何界定「閉海或半閉海」(Enclosed or Semi-enclosed Seas)?(10 分)閉海或半閉海的沿岸國在行使和履行此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時,應互相合作。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盡力直接或通過適當區域組織,就特定海洋事務或政策進行合作。請說明該公約所列舉之合作項目有那些?(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閉海或半閉海因水域狹小、資源與污染跨界流動,單靠各國各自行使管轄無法達成養護目的,公約第九部分因此設有定義與合作條款。本題前段考定義要素,後段考合作項目,兩段都應貼緊公約文字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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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國際海洋法允許沿海國對出現於其所管轄海域內(包括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等)之外國船舶施行緊追權。但沿海國在施行緊追權時必須符合特定要件,不然將被視為國際法之違反。請說明這些要件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緊追權是公海航行自由與沿海國管轄權衝突下的折衷:允許沿海國把管轄權延伸到公海,但以嚴格要件換取正當性。本題答題主軸就是把公約第一一一條拆成「主體、事由、起始地、信號、連續不中斷、終止」六個要件逐項說明,並補上違法行使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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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架構下,軍艦是否可以享有無害通過權?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理由為何?(15 分)目前我國是採取何種見解?(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約對「軍艦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刻意留下模糊空間,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未能達成共識,因此成為條文解釋的經典爭點。答題應先指出公約無明文,再分列肯定說與否定說的條文與政策理由,最後說明我國採事先告知制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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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架構下,已經給予沿海國在 200 浬之專屬經濟海域上享有對於生物性資源之養護與管理之主權權利,亦即對於魚資源之保護以及防止魚資源之枯竭,沿海國已經被賦予立法管轄權與執行管轄權。既然如此,何以還需要各國再以國際法上之漁業協定來保護魚種?(15 分)何謂溯河產卵之魚種?(5 分)試舉一國際漁業協定說明之。(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專屬經濟海域是以「線」劃出的法律空間,魚群卻依生態迴游而不受界線拘束;加上公海仍存在捕魚自由與船旗國專屬管轄,沿海國的立法與執行管轄權在空間與對象上都有缺口,必須靠國際漁業協定補足。這就是本題的核心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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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之規定,國際海洋法院對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解釋與適用所生之爭端是否具有排他性之專屬管轄權?(10 分)當爭端進入強制程序時,根據公約如何決定管轄法院?(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約第十五部分採「自由選擇程序、殘餘強制仲裁」的設計,國際海洋法法庭只是四個可選法院之一,因此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除少數特別情形外,該法庭並無排他的專屬管轄權。答題應先破除「海洋法爭端一律送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誤解,再說明強制程序中管轄法院的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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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何謂海灣?(10 分)又海灣之基線如何劃定?(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海灣制度是直線基線的一種特例:因灣內水域與陸地關係密切,公約允許以封口線把它劃為內水,但為避免濫用而設下地形要件(明顯凹入)、面積要件(半圓測試)與長度要件(二十四浬)。答題就依「定義—測試—劃法—例外」四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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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現今海洋科學研究技術進步,為促使海洋科學研究之利益得以使全體人類共享,請說明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海洋科學研究,為促進國際合作有何原則性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海洋科學研究專章的核心精神是:研究自由須與沿海國權益、環境保護及全人類共享利益三者平衡。本題只問「促進國際合作的原則性規定」,因此重點放在一般原則與國際合作兩節,同意制度只需簡要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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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對於外國商船上之人員在沿海國領海為涉及犯罪之行為者,沿海國對該外國船舶上之人員之刑事管轄權,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何原則性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領海內的外國商船涉及雙重管轄:沿海國有領土主權,船旗國有船舶管轄。公約第二十七條的處理方式是「原則不行使、例外得行使」,並依船舶是自內水駛出、僅過境通過或犯罪發生於進入領海前而分層處理。答題就沿著這個層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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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試就沿海國於其所屬專屬經濟區海域內有如何之權利及義務,又其管轄權為何,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專屬經濟海域是公約創設的折衷制度:既非領海也非公海,沿海國取得資源導向的主權權利與列舉的管轄權,同時負擔養護與顧及他國權利的義務。答題架構最好按「性質與範圍—權利—管轄權—義務—衝突處理」五段寫,並強調「主權權利不等於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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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就海岸相向或兩相鄰國家間對大陸礁層界線應如何劃定,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約對大陸礁層劃界刻意不設等距離規則,只規定「以協議依國際法達成公平解決」。答題主軸是:條文本身是程序性與原則性的,實體標準由國際法院與仲裁判例填補,現行實務為三階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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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沿海國對於「大陸礁層」上之漁業資源擁有主權權利,請問所謂大陸礁層上之漁業資源究何所指,請根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論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沿海國對大陸礁層的主權權利,在生物資源方面只及於「定居種生物」(sedentary species),不及於上覆水域中的游魚。作答應先界定大陸礁層的範圍與權利性質,再依《海洋法公約》第七十七條第四項界定定居種的定義與判準,最後說明其與專屬經濟區漁業制度的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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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第三國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科學研究時,除必須獲得沿海國同意外,研究國在進行研究之際,仍須遵守一定之國際法規則,請根據《海洋法公約》論述該等規則。(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不是同意制度本身,而是研究國取得沿海國同意後,在進行研究時仍須遵守的國際法規則。應以《海洋法公約》第十三部分為主軸,依「一般原則—事前程序—進行中的義務—違反的效果」層次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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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習慣國際法下第三國在沿海國之領海內享有「無害通過權」(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但對於何謂無害之通過曾有爭議,因此《海洋法公約》乃採排除規定,明列特定行為即不該當無害,請根據《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論述該等經規定為非無害之通過行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海洋法公約》第十九條就無害通過採「概括定義加列舉排除」的立法技術:第一項為一般標準,第二項列舉十二種一經從事即視為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活動。作答應先交代「通過」與「無害」的構成,再逐款說明十二種非無害行為,最後帶出沿海國的因應權限與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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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港口國對於停泊在其港口內之船舶原則上享有管轄權,但基於國際睦誼與經濟利益考量,部分國家對於純屬船舶內部事務之事項,通常會傾向不行使管轄權,請根據習慣國際法討論何謂純屬船舶之內部事務與國際社會成員之態度。(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港口屬內水,港口國依領土主權原則本享有完全管轄權;但對「純屬船舶內部事務」的事項,各國基於國際睦誼與商業利益,慣行上自我抑制而不行使。本題應處理三件事:管轄權基礎、內部事務的判準(法國主義與英美主義),以及國際社會態度的當代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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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說明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之定義、主張該權利之條件以及沿海國之義務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過境通行是《海洋法公約》第三部分為換取領海擴張至十二浬而創設的新制度,用以確保重要國際海峽的航行與飛越暢通。本題三問分明,應依「定義—主張要件—沿岸國義務」逐段作答,並以與無害通過的對比凸顯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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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說明何謂基線、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基線是一國海域的起算線:向陸一面為內水,向海依序量算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因此基線畫法直接決定管轄海域的大小,也最容易引發爭議。本題應先說明基線的意義與機能,再分述正常基線與直線基線的定義、適用要件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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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關於「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的內容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海自由是傳統海洋法的支柱,《海洋法公約》第八十七條以例示方式列出六項自由,並附加「適當顧及」的界限。本題應先界定公海範圍與基本原則,再逐項說明六項自由及其但書,最後處理公海自由的限制與當代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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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我國行政院所公布之「暫訂執法線」在國際海洋法上的意涵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暫訂執法線」是我國行政院單方核定、供海巡與漁政機關護漁執法使用的作業界線,不是與鄰國協議的海域疆界。本題應說明其產生背景、法律性質(國內行政措施而非國際法上的劃界)、與《海洋法公約》暫時安排精神的關係,以及其效力界限與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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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