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法制組)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4 年共 13 份試卷、50 題,其中 48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制。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起訴乙,聲明被告乙應返還動產 A 物予原告甲,請求法院就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擇一為判決。就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受訴法院認為有理由;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原告的舉證未能使受訴法院獲得確信心證。受訴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動產 A 物予原告。判決確定後一年,乙仍未將 A 物返還予甲,甲又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乙將 A 物返還予原告甲。對於甲的再次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訴之選擇合併(競合合併)後,法院擇一請求權為原告勝訴判決,原告再就未受裁判之另一請求權起訴,核心爭點是既判力客觀範圍如何界定(取決於訴訟標的理論),以及縱認無既判力,後訴有無權利保護必要。結論應是後訴不應准許,但理由依採說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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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丙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及其利息予被繼承人甲的共同繼承人丙、丁。丙主張:被告乙女為甲入住 A 安養中心前的同居人,其未告知甲的子女丙、丁,私自將甲遷到B 安養中心;乙於甲住於安養中心期間,私自拿取甲的存摺、印章及提款卡,自甲的某銀行帳戶提領共 300 萬元,甲於今年初過世後,其共同繼承人丙、丁整理甲的遺產,始察知乙提款一事,現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被告乙則以甲同意其提款供作生活、醫藥、看護等費用為抗辯。試問:丙的起訴是否合法?就乙得利有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其一為公同共有(繼承)債權由繼承人一人起訴請求給付予全體時之當事人適格;其二為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重點在區辨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侵害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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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因涉嫌觸犯刑法第 226 條之 1 強制猥褻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經目擊證人乙報案後旋即遭警方逮捕,於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對甲為權利告知後,甲即表示放棄緘默權,警方遂開始詢問甲涉案情節。試問:依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
(一)如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於審判中否認犯罪,則甲之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12 分)
(二)如甲表示沒錢延聘律師,警方於警詢中應否為甲指定辯護人?(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明定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作答,兩小題分別處理「警詢自白筆錄之證據能力」與「警詢階段有無指定(強制)辯護之義務」,主軸是受律師協助權、緘默權告知與正當法律程序對偵查階段之拘束強度。答題應以該號判決之主文與理由為骨幹,並與刑事訴訟法現行規定相互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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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一)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2 分)
(二)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再審程序中法官之迴避,關鍵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於再審程序之解釋,以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所補充之「曾參與再審或非常上訴前之確定裁判者亦包括在內」。兩小題差別在於乙參與的是一審裁判或是原確定判決(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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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丙合法代理,其理由略為:甲於 111 年 6 月 1 日與乙發生車禍,因乙超速造成甲受傷嚴重,為此請求損害賠償 300 萬元。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抗辯原告之請求概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
(一)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半年後,甲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中始擴張聲明為400 萬元,是否合法?如法院從甲之陳述中已知車禍發生之時日,而認擴張請求部分可能罹於時效時,應如何處理?(10 分)
(二)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提出反訴,列甲及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主張甲為無照駕駛,請求甲、丙就該次車禍連帶賠償乙 200 萬元,受訴法院應否准許反訴之提出?(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其一為言詞辯論期日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否合法,以及法院發現擴張部分可能罹於時效時,闡明權與中立義務之界限;其二為被告對本訴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一併提起反訴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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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丙曾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1 日向甲借款 500 萬元,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乙用印之保證契約書為憑。丙未遵期返還,甲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已獲法院准許,且未經丙聲明異議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為憑。為此請求乙應負保證人責任;對此,乙則抗辯:甲未曾交付 500 萬元給丙,實則系爭債務為賭債,且
甲、乙間未曾訂定連帶保證契約,該保證契約書上乙之印章係被盜蓋云云。問:
(一)關於甲、丙間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一事,乙是否受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所拘束,能否再事爭執?(10 分)
(二)關於系爭連帶保證契約之成立,及印章是否由乙用印或由他人盜蓋,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其一為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是否有既判力、是否拘束非相對人之連帶保證人);其二為連帶保證契約成立及印章遭盜蓋之舉證責任,重點在私文書形式真正之推定與事實上推定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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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期間,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負舉證責任;然法官發現於案內存在形式上不利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如未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可能性,遂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調查證據之聲請。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法院發現不利被告之證據而未經檢察官聲請時,得否以準備程序之「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介入。爭點在法院客觀中立義務、控訴原則與職權調查證據界限之衝突,須辨明「曉諭」與「依職權調查」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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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男以藥劑致乙女陷入意識模糊、全身無力癱臥在沙發上之狀態,甲見狀不顧乙出言拒絕,仍以違反乙意願,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乙醒後立即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指揮警察帶領乙至某醫院採集血液及尿液並當場黏貼檢體封籤,放置冰箱冷藏保存,翌日由員警領出本件檢體,交由檢察官囑託臺大醫學院進行鑑定,經臺大醫學院函附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實際鑑定人 A 有具名)所載,乙之血液及尿液確皆鑑定驗出佐沛眠(安眠鎮靜劑)成分,檢察官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對甲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本件檢體於採集、保管及送鑑之過程,不具同一性及該鑑定報告書,無證據能力。」惟法院以檢察官所提出證明該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情形之證物監管鏈書,並無傳喚經手監管、移送之人到庭作證,且法院亦認為不必要傳喚 A 至法庭以言詞說明,即認定甲有罪。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層次:其一為證物同一性(監管鏈)發生爭執時,法院可否僅憑書面監管鏈紀錄而不傳喚經手人;其二為機關鑑定之鑑定書,於被告具體爭執時,得否不傳喚實際鑑定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並接受詰問即採為判決基礎。兩者均涉及證據能力之調查程序與被告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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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男與乙女結婚數年後,甲男以乙女與丙男有婚外情,訴請判決離婚。甲男起訴後,並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判決乙女應給付甲男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請求乙女返還其代為墊付乙女年邁父母居住於安養中心費用之不當得利30萬元。同時,甲男請求追加第三人丙男為共同被告,主張丙男妨害家庭之行為,致甲男產生名譽上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連帶給付甲男200萬元。試問:受訴法院對甲男聲明之各項追加,如何審理?(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離婚之訴為本訴,接連追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代墊安養費之不當得利,並追加第三人丙為共同被告。核心不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的背誦,而在家事事件法第41條「合併請求、變更、追加」的特別規定,以及在家事程序中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第三人的界限。應依「各請求之定性-得否合併-合併後如何審理」三層次逐項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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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將A屋出租於乙,惟甲、乙之租約已到期,且乙於租約到期後仍住A屋長達2年。甲遂以乙為被告,列先、備位請求為,先位請求:請求乙返還租賃物A屋,並給付相當於兩年房租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備位請求:請求乙返還所有物A屋,並給付其損害所有權之賠償共計200萬元。乙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向法院提出主張謂,甲並非A屋所有人,該A屋為乙另向真正所有人丙(即甲之配偶)承租。且乙、丙曾以手機簡訊同意租期為5年,乙並有手機截圖為證。同時,乙提出反訴,主張甲應為該濫訴致生毀損乙之名譽,給付其精神損害賠償200萬元。試問:審判長就本件當事人甲、乙所提出之各項主張,應進行如何之闡明,並指揮爭點整理程序?(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問的是審判長「如何闡明」與「如何指揮爭點整理」,不是闡明權的抽象理論。應分別針對原告甲的先備位合併、被告乙的抗辯與反訴逐一指出闡明對象與內容,再收束到爭點整理程序的操作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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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具有原住民身分,涉犯殺人罪。偵查中,檢察官依法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乙擔任甲的辯護人,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甲。羈押審查程序期日,乙沒有到場且無法取得聯繫。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能否在乙缺席下審查對甲的羈押聲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強制辯護。甲具原住民身分並涉犯殺人罪,檢察官已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乙;乙於羈押審查期日無故未到場時,法院能否在無辯護人之情況下進行審查,涉及第31條之1所建構之偵查中羈押強制辯護與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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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因為普通強盜罪遭檢察官起訴。案件經合法提起上訴並由第二審法院受理,甲依法選任其妻乙擔任輔佐人。審判期日,乙因為與甲吵架未到場,法院多方嘗試聯繫,乙卻不接電話且對文字訊息也是「已讀不回」 。審判長丙隨即開始審判程序並作成判決。甲以第二審判決在乙缺席下作成,對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按照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應否根據甲的上訴開啟審判程序?(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陷阱在於區辨「輔佐人」與「辯護人」。第二審審判期日輔佐人未到場,是否構成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以及第三審是否應行言詞辯論,為兩個必須分別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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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之 A 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 屋占有予原告。問:
(一)法院應否闡明甲亦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在法院審理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
(二)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
(三)本件訴訟,對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一節有爭執,對此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如甲為蒐集證據,持續一年左右,在乙之住處裝設針孔攝影機,而取得乙向其配偶坦承其為無權占用之事實,如原告提出此一攝影紀錄為證,法院得否利用?(20 分)
(50 分)
- 2
甲因竊盜罪嫌遭警詢問時,冒用乙名應詢,警察局未察而以乙犯竊盜罪嫌函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以乙竊盜罪嫌事證明確,未經訊問,即對乙偵查終結,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法官亦以事證明確,判決乙竊盜罪刑,處拘役 50 日。乙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其未曾犯罪而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A、B、C 法官)開庭查明,撤銷原判決,改判甲竊盜罪刑,仍處拘役 50 日。試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一)甲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甲從傳票得知再審案件仍分由 A 法官承辦,認為 A 法官參與前審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為由,聲請 A 法官迴避。甲之聲請有無理由?
(二)如 A 法官以聲請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甲之再審聲請,被告甲之辯護人丙律師可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可,應以何人之名義為之?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冒名應訊使「起訴書記載之人」與「實際受審判之人」分離。兩小題分別考再審程序中法官迴避之「前審」概念,以及辯護人之抗告權與行使名義。作答前應先確定誰是本案被告與受判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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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0 日駕駛小客車與甲發生車禍,造成甲之名貴跑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 100 萬元,然乙卻一再拒絕賠償,為此提起訴訟,並聲明甲之友人丙為證人,以證明該跑車確遭乙撞毀之事實;乙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乙二車相撞係因甲超速肇事。試問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是否應即傳喚丙以進行證據調查?(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百萬元車禍損害賠償事件應行何種訴訟程序,以及是否應立即傳喚證人丙。前者的陷阱在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包含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後者則考自認、爭點整理先行與證據調查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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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丙於民國 108 年 3 月 1 日向甲借款 200 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 110 年 2 月 28 日,並由乙為連帶保證人,迄今仍未清償。於第二審程序中,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否許可追加丙為共同被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於第二審追加主債務人丙為共同被告,性質上是「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且追加新當事人」。核心在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與第255條第1項各款之適用範圍,以及被追加人丙的審級利益是否得被他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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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乙二人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乙二人,於同一訴訟程序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1、第 287 條之 2 規定裁定程序分離,在甲之案件審理中,乙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定調查程序對乙進行具結、詰問等程序,辯論終結後,法院僅依乙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不利於甲之證言,為有罪判決之依據。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共同被告經分離程序後轉為證人作證,在「證據能力」層面程序合法;但法院僅以該共犯之證言為唯一證據判決有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補強法則。本題的重心在證明力而非證據能力,答題必須把這兩層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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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乙涉犯毒品罪嫌,被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訊問,期間轉換以證人身分訊問,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而為供述其係向甲購買毒品,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以販賣毒品罪嫌提起公訴。試論審判中被告甲,是否得主張因檢察官違反程序規定未履行告知義務,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作之證言無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檢察官在同次訊問中將被告身分轉換為證人,未告以得拒絕證言即命具結取得證言。爭點有三:身分轉換之合法性、未告知拒絕證言權之法律效果,以及該瑕疵所保護的對象是誰,決定他案被告甲能否據以主張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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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初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於107年底返還,經多次催討未還,被告對原告主張一概否認;此訴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借款之交付,而以無法確定借款債權存在為由,遭判決駁回確定。今甲再次以乙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剩餘的400萬元。受訴法院應否為本案審理及得否為甲勝訴判決?(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一部請求」之既判力範圍,以及前訴以借款債權無法確定存在為由敗訴確定後,後訴請求殘額四百萬元是否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答題應分兩層:程序上受訴法院應否為本案審理(既判力之消極作用),實體上得否為甲勝訴判決(爭點效與訴訟上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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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於第一審審理中,乙主張對甲有200萬元借貸債權,並為預備抵銷之聲明。第一審法院以抵銷為由,判決駁回甲之全部請求。該判決書正本於今年(下同)7月1日(週三)合法送達於甲;應送達於乙之判決書正本,則由郵差丙於7月3日(週五)依法寄存於P派出所,乙於7月15日前往領取該判決書。如依法不加計在途期間,甲、乙分別於7月27日(週一)、31日(週五)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分兩層:先判斷甲、乙各有無上訴利益(乙形式上係全部勝訴之當事人),再逐日計算上訴之不變期間,其中乙部分涉及寄存送達之生效日與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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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警員甲接獲線報,稱毒品通緝犯乙已經躲藏在家中數日,甲未聲請搜索票即強行進入乙宅,順利逮捕乙後,在臥室抽屜內之紙袋內找到制式手槍一支,甲即厲聲斥責乙「原來還藏槍,你完了!」乙驚恐地表示「不是我的,是丙昨晚來我這,說拿這包東西來抵債,我什麼都不知道!」甲於請得搜索票後,搜索丙宅,找到一件沾有人血之血衣。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丙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將丙起訴。法院綜合該槍枝、血衣及乙之陳述等證據,判決丙殺人罪。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依序檢驗四個關卡:為逮捕通緝犯而無票進入住宅是否合法、於抽屜紙袋內取得手槍是否逾越搜索範圍、乙未受權利告知所為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據此取得之丙宅血衣是否為衍生證據,最後回到法院得否憑此等證據論丙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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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因涉嫌販賣毒品遭警方監聽,監聽期間錄下不知名人士與甲之下列對話:「不知名人士:槍幫你順利賣掉了!」、「甲:好,給你兩萬元吃紅!」後甲因涉嫌槍砲等罪遭起訴。審判時,甲主張前開談話屬於傳聞,不能作為證據。甲另外發現,遭錄下之該段談話檢察官根本未補行陳報法院,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25 分)
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以牙醫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7 年 8 月 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整,甲主張乙於 104 年 1 月 8 日為其植牙,因存在醫療疏失,造成甲牙齦變形,爰請求醫療費用 120 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 80 萬元。乙否認之。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齒模供鑑定,乙稱其於106 年 5 月間及 107 年 1 月間曾整理診所內儲藏室,該齒模已被清理丟棄。若甲主張乙丟棄齒模屬證明妨礙行為,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證明妨礙之要件,關鍵有三:齒模得否為證明妨礙之客體、乙丟棄行為是否出於故意、妨礙行為發生於訴訟繫屬前有無適用餘地。並應延伸討論醫療訴訟中舉證責任減輕之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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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女起訴主張其與乙男之職業均為醫師,原係配偶關係,因乙男與丙女發生婚外情,甲、乙雙方於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協議離婚,約定對彼二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歸甲任之,乙則負擔每月新臺幣 4 萬元之扶養費。詎乙依約履行一年後,乃拒絕給付,故依離婚協議書請求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4 萬元。訴訟中,乙則抗辯其已與丙結婚,丙已生下幼子戊,家用支出增加,不應再給付 4 萬元之高額扶養費。問:甲起訴請求扶養費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對於4 萬元扶養費之給付額度有無酌加或酌減之裁量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為依離婚協議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事件定性,二為法院對協議約定之金額有無酌加酌減之裁量權。關鍵在扶養費事件具高度非訟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得依職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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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現行犯甲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甲的辯護人乙到場後,表示要與甲會面。此時,甲正在接受警察詢問。警察請示檢察官後,檢察官表示在警詢結束後,馬上讓甲乙會面。兩小時後,警察詢問結束,警察遵循檢察官命令,讓甲接見乙。在警詢中,甲清楚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試問,甲在警詢中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偵查中受逮捕之被告與辯護人之接見交通權遭實質剝奪後,其於警詢中所為自白之證據能力。應先確定警察與檢察官之作為違反何項規定,再處理刑事訴訟法未設明文排除規定時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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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為調查甲的強盜案件,六位警察官員荷槍實彈前往甲的住所。與甲同住,七十餘歲,身材矮小,目不識丁的母親乙前來應門。帶隊的警察丙要求乙同意警察入內查看,乙一看到來者是數位全副武裝警察,遂答應之。警察入內後,遍尋不著甲的行蹤,但在某個房間的桌上發現槍枝及彈藥,故予以扣押。甲落網後,檢察官以槍彈為證據,起訴甲持有槍枝彈藥等罪名。在準備程序中,甲主張,警察在其屋內所扣得的槍彈沒有證據能力。試問,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同意搜索之三項要求:同意人有無同意權限、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有無踐行出示證件並記明筆錄之法定程式;其次檢討槍彈能否以一目瞭然或另案扣押正當化;最後依權衡法則決定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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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於 107 年 5 月 7 日對乙起訴,請求交還 A 車,主張甲所有之 A 車,於同年 2 月 1日出租予乙,租期 3 個月,於租期屆滿後,乙拒不交還該車,故請求返還租賃物。乙抗辯租期為 1 年,且於同年 5 月 1 日已將 A 車交付丙保管。問:
(一)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
(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爭點整理程序中法院之闡明義務,核心在於原告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被告抗辯租期尚未屆至時,法院應如何曉諭當事人補充聲明、陳述與請求權基礎;後段考既判力與執行力之主觀範圍擴張,關鍵在於丙究竟是在訴訟繫屬前或繫屬後取得占有,以及丙是否屬於為當事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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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 1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款 100 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丙猶未償還,故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未將借款交付丙,故不必負保證責任。乙將訴訟告知丙。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問:
(一)乙依判決給付甲 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二)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主軸是訴訟告知與參加效。乙告知丙訴訟而丙未參加,第一小題問參加效在乙丙間之作用;第二小題則是甲另訴丙,考的是既判力與參加效均不及於對造,甲仍須依舉證責任重新證明。兩小題的對照點在於:判決效力對誰發生、及於判決中的哪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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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一條詐欺案件的審級流程,串起三個考點:移送併辦與起訴效力(審判不可分)、僅被告上訴時之不利益變更禁止與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以及非常上訴之目的、要件與調查範圍。作答時應逐審檢討,先定性罪數與起訴效力,再論判決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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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任律師 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 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 L 主張法院依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完全落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三個審查點分別是:審判中為保全沒收而扣押第三人財產之程序是否合法、沒收要件事實應以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以及第二審未命第三人參與即諭知沒收後,該第三人應循何種程序救濟。最後一點是陷阱:正確途徑不是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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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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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 1 月 10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主張乙於 104 年 3 月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期限 1 年,詎期限屆至,未獲償還,屢催未果,爰起訴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整。若訴訟繫屬中,甲於 106 年 3 月 5 日將系爭債權全數均讓與丙,其後甲就本訴訟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繼續進行訴訟,如其向法官陳明訴之聲明請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丙 100 萬元整。」法官則表示有疑義,甲之更正是否符合法理?試分析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核心是當事人恆定原則:甲雖已將債權讓與丙,仍不失其當事人適格,而得以自己名義續行訴訟;至於聲明能否改為命被告向丙給付,則須從訴訟擔當之法理、判決效力之擴張以及訴之變更與否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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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間向其租用甲所有之 A 車一輛,租期屆滿未返還,乙仍占有中,屢催返還未果,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車。問:法院審理此案有無義務闡明甲可對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要否主張表示意見?若被告乙對於甲所主張雙方有於某日訂立租賃契約之事實,乙明知該主張不符合真實,但乙仍予以自認,則法院是否受此自認之拘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子問都圍繞辯論主義與法院職權之界線:前者問法院對於原告未主張之其他請求權基礎有無闡明義務,後者問明知不實之自認是否仍拘束法院。作答主軸應是:事實與訴訟標的之提出屬當事人之責任,法院僅得經由闡明促其補充,而不得逕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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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長期在外經商,因涉犯走私槍砲罪嫌,偵查中員警甲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利用執行搜索A住宅的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暗中將A放於茶几上之名貴打火機放入自己之口袋,全部犯行被A私自裝設的防盜針孔攝影機錄下。A返家後發現,遂以錄影光碟為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觸犯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案經地方法院以「易」字案件分案。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承審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法官認為甲可能觸犯刑法第 134條、第 320 條第 1 項假借職務上機會竊盜罪,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2 分)
(二)檢察官扣押A提出之錄影光碟作為證據,該光碟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調查?(13 分)
(25 分)
- 4
檢察官以甲涉嫌觸犯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對於以藥劑犯強制性交既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捌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試問: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犯罪後已真誠悔過,有悛悔之心,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等語,其上訴是否合法?試從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採行覆審制之架構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應如何適用請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第二審上訴之合法要件,核心在於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解釋。應先說明我國第二審採覆審制之基本架構,再說明立法者為過濾濫行上訴而課予具體理由之要求所生之體系緊張,最後套用於僅以量刑過重與已與被害人和解為由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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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訴請乙分割共有物 A 地,並聲明以原物分割及命乙按分割結果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經第一審法院按甲上述聲明內容為判決後,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中,兩造於民國 105 年 1 月 28 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其後均未續行訴訟。嗣乙於同年 6 月 1 日聲請續行訴訟,法院乃訂於 6 月 24 日行準備程序,但隨即於同年月 15日,以上訴業已視為撤回為由,裁定駁回續行訴訟之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及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是否有不妥之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分割共有物之訴的性質(形式的形成訴訟)及其對聲明拘束力、判決內容與訴訟費用之影響;後段考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法定效果,即4個月內不續行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以及法院於效果發生後之程序處理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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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向乙購買 A 屋並付清價金後,乙以受脅迫為由,撤銷買賣契約,甲乃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甲乙間之買賣關係存在,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嗣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同時另以乙為被告,訴請依約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甲所有,並於提起上述兩訴訟後,向法院聲請對 A 屋為假處分,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聲請假處分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假處分之要件,但真正的關鍵藏在前提事實:甲訴請確認買賣關係存在業經判決敗訴確定,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將使甲後訴之移轉登記請求難以成立,故其欲保全之權利(被保全之權利)在釋明上已生重大障礙。作答應依序處理保全程序之種類、要件、既判力之作用與再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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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員甲因涉嫌收賄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調查員乙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內容後,即開始詢問,但甲皆答以「不知道」,或不發一語。乙遂大聲的說「你什麼都不講,到時檢察官聲押你,誰也幫不了你」,隨後即離開偵訊室。半小時後,換調查員丙詢問甲,甲一見到丙,立即表示願意詳述收賄經過而自白。1 小時後,檢察官複訊甲,但未告知甲可以保持緘默,甲隨即再次詳述收賄經過,並希望檢察官讓其交保,不要聲押。試問,甲之兩次自白可否做為證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自白任意性與告知義務。第一次自白的爭點是:調查員以聲請羈押相脅之言詞是否屬不正方法,以及該不正方法之影響是否延續到半小時後由另一調查員所取得之自白;第二次自白的爭點則是檢察官未告知緘默權之法律效果,並須注意違反告知義務之明文排除規定並不及於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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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之住宅某日遭警方搜索,扣得制式手槍 1 把以及海洛因 10 包,後甲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甲有罪。案件上訴至二審,法官於審判期日未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而是同時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之二份鑑定報告給甲看,甲看後說「這些東西都不是我的,我是被冤枉的!」二審最後仍判決甲有罪。試問,二審之上述程序有無違法?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在二審以兩份鑑定報告代替提示扣案手槍與海洛因原物,是否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序。物證提示辨認與書面宣讀告以要旨是兩種不同的法定調查方法,不能互相取代;未提示原物即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甲的第三審上訴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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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在臺北市興隆路某代書處向伊借款新臺幣 3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 1 年,因屆期未返還,甲乃於 103 年 7 月 5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該筆借款。本件一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為 104 年 1 月 15 日,經法院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後,兩造未上訴而確定。問:(25 分)
(一)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 102 年 7 月 5 日返還該借款,但訴訟上未為清償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清償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二)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 102 年 9 月 7 日以其對甲亦有到期之貨款債權 500 萬元,對甲發存證信函行使抵銷權,但訴訟上未為抵銷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行使過抵銷權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三)若乙未曾以前開貨款債權行使抵銷權,而係在 104 年 1 月 15 日訴訟中向法院表示其欲以該貨款債權主張抵銷,但法院以其遲延提出而拒絕審酌,則於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其已另於 104 年 1 月 20 日以該貨款債權向甲行使抵銷權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都在問既判力基準時(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本件 104 年 1 月 15 日)的遮斷效:基準時前已存在且得提出的事由,被既判力遮斷,不得再據以推翻確定判決;只有基準時後始發生(包括形成權於基準時後始行使)的消滅或妨礙請求事由,才能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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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謂自由心證主義?何謂證明預斷禁止原則?對於法院的證據評價活動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何在?又法律審對於事實審之自由心證可否加以審查?其審查範圍內容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證據法總論的四連問,層次要分明:自由心證主義是證據評價的原則,證明預斷禁止是其在調查前的界限(不得預測結果而拒絕調查),窮盡原則是其在調查後的界限(須斟酌全部訴訟資料),法律審則只就心證形成的合法性、而非心證結果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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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檢察官起訴甲殺人,審判長即指定律師 S 為甲辯護。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殺人罪刑。甲不服,未經律師 S 及其他律師指導,即自行書寫上訴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指摘第一審法院所採信之證人乙,與甲有宿仇,其證言不能採信。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縱然捨棄證人乙之證言,法院依其他證據,仍足以認定甲殺人罪責,因而以甲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駁回甲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有兩層:第二審以未敘述具體理由駁回上訴,性質上是形式合法性審查,不得以縱不採該證言仍足認定犯罪這種實體判斷取代之;另一層是本件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自撰上訴理由而未獲辯護人協助,法院有曉諭補正與確保辯護依賴權的義務。結論為駁回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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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因重傷罪,經第三審法院駁回第二審上訴而確定。其後,檢察總長發現,本案第二審法院合議庭之法官 R 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仍然參與本案審理與判決,因而以原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法院則以無理由駁回。試論述非常上訴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是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法官參與第二審審判,是否屬得提非常上訴的案件審判違背法令,以及非常上訴法院能否以不影響判決本旨為由認無理由。結論為:該瑕疵屬法定當然違背法令,且涉及法院組織合法性與公平法院,非常上訴應認有理由,駁回判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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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依民法第 767 條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交還 A 地,該訴訟涉及兩個主要爭點為:A 地所有權是否為甲所有(爭點一)、乙是否有占有 A 地之正當權源(爭點二),試問:就爭點一,倘甲欲避免將來法院認定「A 地所有權屬於甲」後,乙又另提後訴訟向法院訴請確認 A 地所有權不屬於甲,而遭後訴訟法院可能為相反於前訴訟法院之認定,甲得如何處理或主張?(12 分)就爭點二,何人應該就有無占有 A 地之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一問的是判決理由中對所有權歸屬的判斷沒有既判力,甲要如何使它取得拘束力: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是正辦,輔以爭點效主張。爭點二問的是無權占有的舉證責任分配:所有權人只須證明所有權與被告占有,占有的正當權源屬被告的權利抗辯,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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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起訴請求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乙,返還消費借貸款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未繳納裁判費,甲於民國 103 年 5 月 1 日收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起訴之判決後(假設上訴期間於 103 年 5 月 21 日屆滿),甲於同年 5 月 15 日提起上訴,但旋即於兩日後之 103 年 5 月 17 日撤回其上訴,問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倘甲遲至同年 5月 30 日始撤回起訴,該判決確定之時間有無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判決確定的時期。原則是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期間內有合法上訴者阻其確定;而撤回上訴者喪失上訴權,故於上訴期間內撤回,判決即於撤回時確定;若逾上訴期間後才撤回,判決溯及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兩種情形確定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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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乙雙胞胎兄弟,常以其形貌酷似,身分難以分辨,胡作非為。問:以下二例,法院應如何處理或判決?理由何在?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他人皮包,當場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應詢。警方詢後,連人隨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後,旋即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仍記載乙之姓名為被告,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2 分)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經其他乘客發覺時,適逢車到站,甲得以下車逃逸。其弟乙乃以自己之名投案,承認自己犯罪,檢察官遂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在問誰是被告,即被告之特定。冒名應詢(甲冒乙之名)時,起訴對象實為到案受偵訊的甲,起訴書姓名記載錯誤僅須更正;頂替投案(乙以自己名義認罪)時,檢察官起訴的對象就是乙本人,甲未受訴追,法院只能就乙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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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 Facebook(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網站)散布詆毀 A 之文字,A 因而對甲提起誹謗之自訴。嗣於訴訟進行中,A 發現甲幾乎在 Facebook 上網之同一時間亦在 line(個人電腦即時通訊軟體)散布同樣詆毀 A 之文字,遂當庭對甲以言詞追加自訴。問:A 追加自訴之程序法上條件為何?(12 分)法院如認為甲在 Facebook 與 line 二行為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案件應為如何處理?(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問追加自訴的程序條件(準用追加起訴規定、強制律師代理、相牽連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以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第二小題的關鍵在於:若兩行為屬裁判上一罪,即為同一案件的一部,本已在自訴效力所及範圍內,不生追加問題,法院應就全部事實併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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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主張該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其向甲承租 A 地,並非無權占有。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丙乃以乙無權占用 A 地為由,對乙起訴請求返還該地。問: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乙在丙所提訴訟中,抗辯其訴訟標的已有既判力,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問是既判力主觀範圍與作用方式的操作:丙是基準時後受讓系爭土地所有權的繼受人,受確定判決既判力拘束,不得再爭執乙為無權占有;但丙之訴與前訴的當事人及請求權主體不同,並非同一事件重行起訴,乙以違反一事不再理抗辯訴訟不合法並無理由,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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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許可某美國加州聖塔克拉諾縣高等法院判決予以執行,主張該判決命乙賠償甲損害美金 20 萬元,業已確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乙抗辯其在該損害賠償訴訟未應訴,有關該訴訟文書均由甲所委任之律師以掛號送達乙之臺灣營業所,未受合法送達,且該判決是缺席判決,有違我國訴訟程序上公共秩序,應不認其效力。問:如乙抗辯屬實,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的承認與許可執行之訴。乙的抗辯若屬實,該外國判決有敗訴被告未應訴、且未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的不予承認事由,我國法院應以判決駁回甲請求許可執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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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一)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申論之。(15 分)
(二)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護」?(5 分)
(三)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5 分)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強制辯護旨在填補被告防禦能力之不足,確保其獲得有效的法律協助。故第31條第1項所稱「辯護」不能停留於辯護人名義上到庭,而須實際為被告利益進行防禦活動;三個小題均環繞形式辯護與實質辯護之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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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審法院受命法官定準備程序期日及處所,疏未注意傳喚被告及通知辯護人,即進行勘驗證人之警詢筆錄光碟。試問:
(一)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理由何在?(15 分)
(二)審判期日中,審判長訊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該勘驗筆錄有何意見?渠等均表示:「沒有意見」。則該勘驗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5 分)
(三)倘法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口頭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欲行勘驗證人警詢筆錄之期日及處所,但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確表示「不願到場」,並載明於筆錄中,且有簽名於筆錄。試問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勘驗警詢光碟卻未傳喚被告、未通知辯護人為軸,檢驗當事人在場權遭剝奪的效果,並延伸到同意法則、責問權捨棄與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的適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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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