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規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10~112 年共 3 份試卷、12 題,其中 11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海洋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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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角度,分析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得在鄰接區內為防止和處罰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環保法令之行為。(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公約第33條對鄰接區管制事項採「列舉」而非「例示」,其中並不包含環境保護;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5條第1項卻把「環保法令」與「貿易、檢驗、非法廣播」一併納入,形成國內法逾越公約授權的落差。作答主軸應是先建立鄰接區的法律性質與公約授權範圍,再檢驗我國規定的合法性,最後提出正當化或修正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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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國和B國同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A國船舶進入B國領海進行浮游生物調查,為B國發現,為驅逐A國船舶,B國海巡艦隊立即對A國船舶發射水砲驅逐。試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析A國和B國行為之合法性。(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非無害通過」與「執法使用武力界限」的雙面題。A國船舶在B國領海進行浮游生物調查,屬公約第19條第2項所列的研究或測量活動,通過已喪失無害性,且領海內海洋科學研究須沿海國明示同意;但B國「立即」以水砲驅逐,未經警告、登臨、命令駛離等漸進程序,違反執法使用武力的必要性與相稱性原則。兩方各有違法,須分別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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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C國為鞏固國防,於其專屬經濟區範圍之上空,劃設識別區,要求行經該區之各類外國航空器,必須獲得事先許可,否則將以強制力限制其飛行。試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析C國行為之合法性。(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處理的是防空識別區(ADIZ)與專屬經濟海域上空飛越自由的衝突。公約並未直接規範ADIZ,但明定專屬經濟海域上空他國享有飛越自由;C國對「行經」的各類外國航空器一律要求事先許可、否則動用強制力,已逾越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的事項性管轄,構成對第58條飛越自由的侵害。答題主軸:先定性專屬經濟海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再區分ADIZ的兩種適用方式,最後論斷C國作法違法並提出合法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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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2013年臺日簽訂臺日漁業協議,為雙方在釣魚臺列嶼周遭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活動進行安排。其中,劃設「協議適用海域」 (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 ,確保我國漁船在該海域內的作業,不受日本公務船干擾。試從國際海洋法有關重疊海域劃定之規範,分析此發展之意涵。(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把2013年臺日漁業協議放進公約「重疊主張海域尚未劃界時如何處理」的架構裡評價。關鍵法律依據是第74條第3項與第83條第3項的臨時安排條款:在達成最終劃界協議前,有關國家應本著諒解與合作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且此種安排不損害最終界限的劃定。臺日協議正是這種「功能性合作先行、主權與劃界擱置」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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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請說明在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之規範下,島狀地貌物(insular features)之類別及其定義,以及其可主張那些海域或具有那些影響力?(15 分)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將所有南海之島狀地貌物(包括我國太平島在內)都判為不具島嶼資格,請依「公約」之規範評論仲裁庭之判決結果。 (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公約對海上地物的四分法及其權利效果,後段考南海仲裁案對第121條第3項的解釋是否妥當。破題可點出:地物分類決定的不只是能主張多大海域,還決定該地物在劃界中有無基點資格,因此第121條第3項的解釋標準是南海爭端的核心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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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說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所規範之「海峽過境通行」制度為何?有那些情況不適用該制度?「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3 條規定「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美國則認為臺灣海峽中線水域為「國際水域」,故多次派遣軍艦通過並進行操演以支持我國;中國則對美國軍艦航經海峽中線係違反國際法並多次抗議。試就我國目前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規定與「公約」規範間之落差進行論述,並從「公約」之規範說明我國就此事應如何協助美國之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關鍵在於:臺灣海峽因寬度足夠,中間存在專屬經濟海域航道,依第36條排除過境通行制度的適用,該航道適用航行與飛越自由;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3條卻宣稱得就「非領海海域部分」制定管理過境通行的法令,兩者在制度定性與管轄範圍上均有落差。答題應先建制度、再指落差、最後導出我國如何以公約語言支持航行自由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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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說明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之規範下,沿海國與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海域內分別享有那些權利?(15 分)目前許多國家為了保育其專屬經濟海域內之漁業資源,要求只要欲進入其專屬經濟海域之漁船均需提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後才能進入,否則將會被沿海國登檢甚至扣捕,引發不少遠洋漁捕國之抗議,包括我國在內。請從「公約」之規範,全面論述此一事件。(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分配,後段考沿海國能否以入域許可制管制外國漁船。關鍵切點是:沿海國對漁捕活動確有許可與執法權,但若把許可制擴張到「僅通過而不作業」的船舶,即侵害第58條的航行自由,屬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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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我國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6 條對水下文化遺產之規定為:「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加以處置」。請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 2001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UCH 公約)之規範,論述沿海國在不同海域中之權利與義務,並據此分析我國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規範是否適當?(25 分)

    (25 分)

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授予他國船舶在三種不同之沿海國海域中(領海、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群島水域)三種不同的通行權。請由沿海國管轄權的角度,分析這三種不同的通行權之間的異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由沿海國管轄權的角度比較無害通過、過境通行與群島海道通過三種制度。核心命題是:三者皆屬對沿海國主權或主權性權利的限制,但限制強度遞增,沿海國的立法權、暫停權與執法權隨之遞減;差異的根源在於各該水域對國際航行的重要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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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相關條款規定,辯證臺灣海峽的法律地位究竟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臺灣海峽的法律地位可拆成三層:兩岸各自12浬的領海、其外的重疊主張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在此結構下海峽是否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答案是:海峽寬度足以容納一條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航道,依第36條排除過境通行制度的適用,於該航道適用航行與飛越自由;海峽整體並非任何一方的內水或歷史性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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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論述島嶼與低潮高地對海域劃界之可能影響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島嶼與低潮高地在劃界中的作用要分兩層看:第一層是「有無權利基礎」,即該地物能否產生海域權利或作為基線基點;第二層是「劃界時給多少效力」,即在調整等距線時給予全效力、部分效力或零效力。實務上小島常被賦予部分或零效力,低潮高地則幾乎不被作為劃界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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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請由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與鄰接區有關之條款,論證鄰接區之法律地位為何?(15 分)並由該等論證出發,分析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5 條有關鄰接區之規定是否有當?(10 分)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5 條:中華民國政府得在鄰接區內為下列目的制定法令︰

    (一)防止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情事發生。

    (二)處罰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行為。對於在公海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以外其他海域之任何未經許可之廣播,中華民國政府得制定法令,防止及處罰之。前二項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要論證鄰接區並非主權海域,而是公約第33條授權、在24浬內就四類特定事項行使的功能性管制區,且權能受「行為地須在領土或領海」的嚴格限制;後段則以此標準檢驗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5條,指出其列舉事項與管轄連結上的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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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