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2 題,其中 50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公平交易管理、智慧財產行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經營銷售化工原料,丙公司為甲公司、乙公司 X 原料之上游供應商,丙公司於 90 年起陸續與甲公司、乙公司等其他公司從事X 原料買賣交易。最初於 90 年時,市場中只有丙一家公司從事 X 原料銷售,至 97 年後丁公司也開始自海外進口銷售 X 原料。因為丁公司進入市場,102 年後丙公司之市場占有率開始有明顯下降,甚至下降至近七成。嗣甲公司、乙公司也開始向丁公司購買 X 原料,甲公司購買之數量較多,乙公司購買之數量則相對較少。就此,丙公司通知甲公司自 105年 1 月起停止銷售供應 X 原料;丙公司也提高乙公司 X 原料之售價,價格高於歷年售價,更也高出市場均價;丙公司對於其他買家則仍持續銷售供應 X 原料並維持原售價。甲公司、乙公司認為丙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遂提出檢舉。試問:
(一)丙公司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15 分)
(二)丙公司停止銷售供應 X 原料予甲公司、對乙公司提高 X 原料售價之行為,可能違反何種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20 分)
(三)若公平交易委員會最終作成違法認定與裁罰,丙公司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5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上游原料供應商對「轉向新進競爭者採購」之下游客戶施以斷絕供貨與差別取價之報復為事實,測驗獨占事業之認定、獨占濫用與差別待遇之區辨,末段接行政救濟。作答主軸:先定位丙之法律地位(事業,且為獨占事業),再逐一檢驗其行為可能違反之條款,最後說明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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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電信服務廠商,在電信服務市場上,甲公司的市場占有率為 35%、乙公司的市場占有率為 32%,市場上另有其他的廠商。甲公司自 108 年 3 月 1 日起,在 4G 上網吃到飽月租費 699 購機方案中,取消贈送「前 6 個月每月國內通話費 666 元」及「網內語音費用」等優惠。不久之後,乙公司也自 108 年 3 月 31 日起,取消相同的優惠。公平交易委員會接獲檢舉後,遂開始進行調查。試問:
(一)應如何論斷甲公司與乙公司是否為公平交易法規範下之聯合行為?(15 分)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此行為之調查,在公平交易法規範下具有何調查權限?(10 分)
(三)若乙公司要避免受罰,得否主動提供相關事證?公平交易法就此有何相關規範與設計?(10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寡占市場中的「跟隨漲價」是聯合行為認定最困難的一塊。本題三小題依序考合意之認定(尤其推定合意與有意識平行行為之區辨)、公平會之調查權限、以及寬恕政策。核心命題:價格一致不等於合意,但也不因缺少書面協議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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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試問:
(一)該規定中所謂「行使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授權及發送侵權警告函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此有何相應之規範?(15 分)
(二)應如何論斷該規定中所謂之「正當行為」?(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45條是智慧財產權行使與競爭法適用的界線條款。作答核心是:它不是概括豁免,僅「正當行使權利」始排除本法適用;第一小題問公平會就授權與警告函訂有何規範,第二小題問「正當」之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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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有關一事業發動其他事業,對於下游事業所為之不利舉措:
(一)請問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款有關杯葛行為之規定,係以發動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作為違法要件,抑或以被發動之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為其違法構成要件?倘若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的被發動事業與不具市場地位之被發動事業,分別因他事業促使而對部分下游事業斷絕供貨,請問這兩種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30分)
(二)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而是強制要求被發動事業對於部分下游事業的出貨價格實施差別待遇,且實施之後足以影響下游事業之市場競爭。請問此時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20 分)
(三)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或為差別取價,而是發動事業以較高之進貨價格,積極利誘處於同一相關市場之多家上游供貨商彼此進行溝通與聯繫,達成對於某特定下游事業斷絕供貨之共識,並且約定於同一時間點共同實施。請問在此情況下,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20 分)
(7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都在同一個結構上變化:發動事業推動被發動事業對下游施以不利措施。關鍵在於分辨「誰是各條款的行為主體」、以及各條款是否以行為人自身具相當市場地位為前提。答題時每一小題都要分別交代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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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公司在相關市場占有率達到四分之一,目前持有乙公司 10%已發行股份,打算透過公開收購再取得該公司 22%股份,達到總持股 32%之水準。甲公司並且規劃公開收購完成後,在下次股東常會取得乙公司 7 席董事中之 4 席,再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查乙公司為上市公司,各年度出席股東會的股份總數通常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51%至 55%,歷年來都未曾超過 58%。請問本件公開收購應否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在申報時應以何者為申報人?(15 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結合型態不以持股三分之一為唯一途徑。三十二%未達三分之一,但取得七席中四席董事並推選董事長,已屬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與人事任用,仍構成結合;再帶出申報門檻與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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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 3C 行動裝置網路達人,經常在大型社交平台個人網頁公開分享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眼鏡等攜帶式電子裝置的規格功能、特性分析、使用經驗與優缺點比較。這些貼文的網路流傳度與閱讀率都不低,經常被同樣喜好行動裝置的讀者們閱讀、參考與轉貼。乙公司為跨國性智慧手錶品牌,為進入國內市場,以 10 萬元為代價委託甲發表該公司新款智慧手錶的購買試用經驗,即一般所謂的開箱文。然而乙公司並未實際提供該款產品供甲試用,反而直接模仿甲的貼文風格撰寫開箱文,在缺乏親身使用經驗之情形下,由甲透過其帳號在各大社交平台發表貼文,且未透露與乙公司間的報酬關係。消費者丙閱讀之後,發現該款產品在國內尚未正式上市,懷疑甲並無實際使用經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附具理由,分別說明甲與乙公司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15 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薦證廣告(開箱文)案例,兩個違法點很清楚:一是無親身體驗而以體驗為名之不實表示,二是未揭露收受報酬之利益關係。作答須分別就乙公司(廣告主)與甲(薦證者)定性並各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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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因應消費者需求型態的改變,各大業者推出生鮮送貨到家的服務,比如A 超市的小時達、B 量販店的生鮮宅配,兩者的購物型態極為相似,都是透過業者的 App 搜尋商品後,由平台協助送貨,但又有些許不同,比如受限於店舖家數與外送距離等。小時達是 A 超市推出的「生鮮外送服務」,達新臺幣 399 元免運,最快 30 分鐘送到家,不僅合作外送平台,也在旗下電商平台推出服務,消費者輸入所在位置即可開始選購;而 B量販店的生鮮宅配與外送平台合作,消費者只要輸入預計配送的地址後,搜尋 B 量販店,只要消費者所在位置在配送範圍內,即可透過外送平台選購商品,並由外送平台協助送貨到府。請試述公平交易法上界定相關市場之意義,並舉出具體之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分析判斷 A 超市小時達與 B 量販店生鮮宅配兩種購物方式是否屬於同一地理市場。(倘若題旨所述事實資料有所不足,作答時可透過假設予以補充)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半是相關市場界定的基本功,後半要把方法套進生鮮外送的地理市場。答題主軸:相關市場是衡量市場力的座標,界定過寬或過窄都會直接改變違法判斷;地理市場則取決於需求者實際可轉換的空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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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場交易屬於契約自由之行為,而企業因競爭而有差別待遇之手段,亦屢見於商業慣行,是市場競爭的必然情況。然而,並非所有差別待遇都需要管制,僅有當企業非基於「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且其效果有限制競爭之虞,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款之違反。請說明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款所謂的差別待遇「正當理由」之判斷要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差別待遇本身是競爭常態,本題要答的是「何時不受管制」,即第20條第2款「正當理由」之判斷要件。答題主軸:先定位差別待遇之構成,再展開正當理由之審酌因素,並說明其與限制競爭之虞的關係與舉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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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 A 建商銷售「未來山林」預售屋建案,廣告刊載「萬坪公園首排」 、「2 萬坪樹海第一排」 、「環狀線 D25 站散步抵達本建案 5 分鐘至 Y25 站預定地」等,由於建案對街為臺北市某知名小學,是以某甲認為地段良好、公園首排且有利於小孩就學,故而下訂。然事後某甲發現有好多個與廣告不符之處,諸如建案所在地距離「環狀線 D25 站」步行約 13 分鐘,其次本建案四周尚未有其他建案或遮蔽物,以現有對街國小與相鄰公園四周樹林栽種面積加總未達 1 萬坪,與廣告所稱「2 萬坪樹海第一排」明顯有落差。試述某甲可否主張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並要求取消契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層次要分開:一是廣告是否違反第21條之公法評價,二是甲能否以此「取消契約」之私法效果。關鍵結論是廣告確可能構成不實廣告,但解除契約並非公平交易法所賦予之權利,須回到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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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 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此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將對市場供需功能影響程度輕微之聯合行為,界定為「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 ,得豁免聯合行為禁制規範之適用。請分別就「量」與「質」說明「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之認定標準。(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微小不罰是聯合行為禁止規定的除罪安全港,設計上同時有量的門檻與質的排除。答題主軸:量看參與事業市場占有率總和,質看限制內容是否屬核心的價格、數量、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限制;兩者須併存,缺一即不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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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國有A、B、C、D、E、F等6公司生產、販賣「自駕船的電池」 ,買受人為該國5家製造自駕船的公司。A、B、C、D、E生產、販賣的自駕船電池分別占該國自駕船電池市場的16%,F則占該市場的20%。日前A公司通知上述5家自駕船製造商,要求與5家製造商於2023年5月31日前訂立新的自駕船電池買賣契約,每一電池的價格由昔日的新臺幣(下同)5萬元調漲為8萬元,且新約將適用於2030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交易。5家製造商發現,A的自駕船電池的相關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將於2025年底前陸續屆滿,屆滿後可能有其他廠商利用A的技術生產較廉價的電池。5家製造商雖有此疑慮,但唯恐2023年6月起即無法向A購得電池,因此仍陸續與A訂立買賣契約。試問:在我國如何認定一事業濫用獨占地位?若此案發生於我國,A是否濫用獨占地位?(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陷阱在市場占有率:A僅百分之十六,六家業者市占相當,難認獨占。答題主軸是先完整交代我國認定獨占濫用的步驟,再依題示數據作出「A不構成獨占事業,故無濫用獨占地位」之結論,最後轉向其他可能適用之條款,才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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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請說明此規定的立法理由、規範重點,並舉一例說明聯合行為的推定合意。(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一氣:立法理由在解決合意舉證困難,規範重點在「推定而非擬制、須有相當依據」,例示則要寫成一個具備補強因素的寡占調價故事。答題核心:價格一致不等於合意,但主管機關可藉間接證據與經濟分析推認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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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藥品製造商A公司與下游藥局簽訂「W品牌專櫃專案合約書」,約定藥局同意依照雙方協議或A公司建議的商品售價銷售商品,如有違反,A公司得終止合約。除此等措施外,A公司的業務人員經常勸導、要求下游藥局盡量以建議售價銷售。試問:A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典型限制轉售價格(RPM)案例。A公司以合約約定下游藥局須依協議或建議售價銷售,違反者得終止合約,並由業務人員持續勸導施壓。作答方向:先定位為垂直交易關係而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9條,再論證已達「限制」而非單純「建議」,最後依2015年修法後「原則禁止、有正當理由則例外」之架構檢視有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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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B、C公司各自擁有與「餐廳端菜機器人」有關的發明及新型專利,在「餐廳端菜機器人」市場中分別有35%、35%、30%的占有率。為避免降價促銷造成各自獲利減少,3家公司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各自販賣的「餐廳端菜機器人」的價格均為10萬元。A、B、C雖謹守約定,但擔心聯合定價的行為受到處罰,因此3家公司的主管最近決定,一旦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調查發現他們聯合定價的行為,便向公平會申請適用「寬恕政策」 ,爭取減輕甚至免除罰鍰,但會對公平會的調查保持沉默,避免公平會取得更多的證據。試問:公平交易法訂定「寬恕政策」的目的為何?A、B、C得否成功適用寬恕政策?(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寬恕政策之立法目的,以及A、B、C三家在「等被查到才申請、且刻意保持沉默不提供事證」之情形下能否適用。關鍵在制度功能(克服蒐證困難、瓦解卡特爾內部信任)與法定要件(陳述具體違法、檢附事證、協助並持續配合調查),本案三家之策略正好與配合義務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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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附具理由,根據公平交易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法上權利之行為,是否必然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受到專利保護之技術發明,在相關市場中是否必然具有獨占地位?(20 分)
(二)甲產品及其替代品必須符合我國目前已制定公布的相關國家標準,才能合法上市銷售。A 公司擁有甲產品及其替代品遵守國家標準所必須實施、不可或缺的 5 件專利,這些專利技術在相關國家標準中並沒有其他技術足以替代。請問:⑴A 公司所擁有的這 5 件專利,在甲產品相關的技術市場中是否具有獨占地位?⑵假若 A 公司堅持有意製造甲產品之廠商必須同時取得這 5 件專利授權,否則即拒絕給予授權,不願提供個別或針對部分專利之授權方式,請分析此一包裹授權行為是否構成違法?(35 分)
(5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之交錯。第45條僅排除「正當行使」專利權之行為,故非必然不適用公平法;專利之法律排他權亦不等於市場獨占地位,須回到相關市場界定。第(二)小題為標準必要專利題型:因國家標準具法令強制性且無替代技術,應肯定獨占地位;但5件專利均為實施標準所不可或缺,包裹授權原則上不構成不當搭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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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集管團體乃是社團法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共同成立集管團體後,應與之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集管團體對於著作利用人必須給付的使用報酬,由著作財產權人共同針對不同著作類別與利用型態,分別訂定單一之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稱為使用報酬率,據此向各著作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利用人對集管團體訂定的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有理由者,主管機關在審議後將自行決定使用報酬率。
(一)請附具理由,分析集管團體就同一著作類別與利用型態訂定單一使用報酬率之行為,是否構成聯合行為?(15 分)
(二)假定著作權法與集管團體條例相關規定,尚未牴觸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意旨。倘若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前,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且取得許可,是否構成違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多數著作財產權人透過集管團體訂定單一使用報酬率」是否構成第14條聯合行為,以及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已設審議機制時,第46條之法律適用競合如何處理。題目已假定該二法未牴觸公平法立法意旨,故第(二)小題應導向優先適用集管團體條例、無須向公平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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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公司並未就其公司名稱之全部、簡稱或特取部分註冊取得商標權,B君趁隙使用 A 公司名稱之常見簡稱作為其營業名稱。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假若 A 公司名稱已達著名地位,B 君將 A 公司常見簡稱使用於與 A公司商品相類似之產品上,致使顧客誤認 B 君產品來自於 A 公司,則B 君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之規定?(8 分)
(二)假若 A 公司名稱未達著名地位;或是 A 公司名稱雖然已達著名地位,但 B 君對於 A 公司簡稱之使用方式並未致使顧客誤認其產品來自於A 公司,僅發生淡化 A 公司名稱之識別性的效果,或因攀附 A 公司商譽而讓顧客易於接受 B 君產品。在此等情況下,B 君是否違反公平法規定?(8 分)
(三)針對第(一)與第(二)小題情況,A 公司可否訴請法院判決 B 君不得繼續使用 A 公司簡稱作為營業名稱或為其他類似之使用,並且賠償以往對於A 公司所造成的損害?(4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A公司名稱未註冊為商標,B君以其常見簡稱作為營業名稱。三小題依序檢驗第22條(著名表徵之仿冒)、第25條(欠缺混淆時之攀附商譽與淡化)與民事救濟。關鍵在於:未註冊正是第22條得以適用之前提;而第22條以「著名」加「混淆」為要件,不及於單純淡化,故第(二)小題須轉向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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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國際海運航線,主要由數國之 A、B、C、D、E 等 5 家海運公司承擔運送,惟因國際油價鉅幅漲升、總體運載量銳減、各家公司長期削價競爭等因素,多年虧損難撐,爰擬成立「海運同盟」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同意渠等公司共同攬貨、共同訂價,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否同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公平會「應否同意」5家海運公司成立海運同盟共同攬貨、共同訂價。骨架為:先定性為第14條聯合行為(共同定價屬硬蕊限制),再依第15條逐項檢驗例外事由,以「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為核心衡量,最後就共同攬貨與共同訂價分別處理,導出附條件、附負擔、限期許可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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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公司為國內兩大外送平台公司之一,在餐廳端及消費者均擁有龐大之客戶群,甲公司限制其合作餐廳在平台上刊登之價格與餐廳自行販售之價格必須相同,且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客戶自取。試問:甲公司對合作餐廳之限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餐飲外送平台之價格一致性條款與限制自取。骨架為:界定雙邊平台之相關市場與甲公司之市場地位;說明此非第19條之限制轉售價格(平台為居間而非轉售),而應以第20條第5款不正當限制事業活動、第25條顯失公平為主軸;若達獨占門檻,另論第9條濫用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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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乙、丙為國內最大之三大房屋仲介公司,均在其公司之官網上置有委託銷售房地物件之資料,並聲明「未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使用」 。丁為比價平台網站,於使用者輸入需求之資訊(例如行政區域、用途、坪數、總價等),即可顯示比價之結果,並連結至該特定房仲之銷售網頁,且提供經理人供網路使用者免費諮詢及協助成交簽約,於成立簽約時,經理人始向買賣雙方收取仲介費。惟要成為丁公司平台經理人,不問是否為原仲介公司之經理人,均須先支付丁公司方案費。試問:丁公司經營比價平台網站之行為,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丁公司之比價平台有三個可攻擊點:未經同意轉載三大房仲之銷售物件資料、以平台名義提供居間仲介並收取仲介費、向欲加入之經理人收取方案費。核心條文為第25條(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並須檢討是否另涉第21條不實廣告,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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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研發及生產製造之 A 保養品,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但在各購物網站刊登廣告及熱銷;乙知市場上有 A 保養品,自己亦研發 B保養品在實體通路鋪貨銷售,且 B 之標示與 A 相當近似,共計製造 1 萬瓶,鋪貨於通路之 8 千瓶已銷售 6 千瓶。試問:甲就其損害得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對乙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之A保養品未註冊商標但已熱銷,乙之B保養品標示與A相當近似。題目問「甲得依公平交易法為如何之主張」,重點在民事請求權:先確立違法基礎(第22條表徵仿冒,退步主張第25條),再就已銷售之6千瓶與尚未售出之4千瓶分別主張損害賠償與除去、防止侵害,並處理損害額計算與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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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A公司生產並販賣「虛擬實境運動遊戲機」,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占有率為80%。A公司於我國北部、中部、南部和東部的經銷商分別為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A公司考量各地消費者喜愛「虛擬實境運動遊戲機」的程度不同,因此該產品在各地區的價格亦不相同,在北、中、南和東部的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27,000元、24,000元和21,000元。為避免有人在中、南和東部大量購買該產品後赴北部販賣,藉此賺取差價,A公司與C公司、D公司和E公司的高階主管深入討論後取得了共識。A公司與C公司、D公司和E公司分別作出了以下相同的約定:「一、經銷商於任何情況下,一次最多僅能販賣2套遊戲機。二、若發現試圖於北部賺取差價的企業或個人,經銷商應於每月底回報名單。三、違反以上2點之經銷商,下一年度起將喪失經銷商資格。」請問A、C、D和E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A公司市占八成居獨占地位,其對四區經銷商差別取價,並以限制轉售數量、回報套利名單、取消經銷資格來封鎖區域間套利。應分兩條軸線處理:A與各經銷商間的垂直限制(第20條第5款、獨占濫用之第9條),以及三家經銷商間是否形成水平合意(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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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瓶裝100%柳橙汁市場」中,主要有A、B、C等3公司,3公司皆生產和販賣300毫升的瓶裝100%柳橙汁,今年初的零售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1元、72元和73元,而3公司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分別為31%、32%和33%。3公司的負責人最近在私下的場合,分享了以下的商業資訊。第一,3公司的300毫升瓶裝100%柳橙汁各自的成本,原本皆為25元左右,但因各項成本逐漸增加,近日各自的成本分別為31元、32元和33元。第二,2020年第2季結束前倘若調漲價格,根據3公司自行評估的結果,各自的零售價格應不會超過80元、90元和100元。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3公司於2020年7月1日以電子郵件分別通知下游通路商並以電話確認,3公司生產的300毫升瓶裝100%柳橙汁的零售價格,即日起調漲為78元、88元和98元。請問A、B、C等3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家寡占業者於私下場合交換成本與未來價格資訊後,同日以相同方式通知下游調漲,且漲幅遠逾成本增幅。本題核心在於欠缺書面協議時,能否依第14條第2項、第3項認定「合意」而成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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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全球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嚴峻,我國的A公司與B公司欲研發治療此疾病的藥物,但認為各自的研發經費與人力不足。經深入討論後,2公司高階主管決定進行一項研發合作計畫,合作的重點有三:「一、2公司的相關研發人員得進入對方的管制實驗室,取得並利用研究數據,並參與相關實驗。二、2公司就未來各自取得的所有相關醫藥專利,均同意對方無償利用。三、針對上述的醫藥專利,非經2公司同意,不得於專利核准後3年內授權其他事業或政府機關製造、販賣。」請問A公司與B公司是否可能在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前提下進行此項合作計畫?(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競爭者間的研發合作兼具促進創新與限制競爭的雙重性格。本題應先逐項檢視三點約定的競爭效果,指出第二、三點逾越研發合作所必要之範圍,再說明經修正並依第15條第1項第2款申請例外許可後,合作即可合法進行。題目問的是「有無可能不違法地進行」,結論應為肯定而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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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國共有A、B、C和D等4公司生產、販賣「5G手機晶片」 ,交易對象為5家手機製造商。該國70%的5G手機晶片由A公司生產、販賣,其餘3公司各生產、販賣約10%的5G手機晶片。此外,由於A公司最早投入5G手機晶片的研發工作,因此擁有較多的相關專利與營業秘密。A公司每片5G手機晶片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今年第1季將晶片售予5家手機製造商時,售價為1,500元。由於B、C和D等3公司的銷售量日漸增加,因此A公司於5月初召集手機製造商開會,表示自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晶片售價將大幅調降為1,100元。B、C和D公司得知後對此次調降表達不滿,認為A公司破壞「5G手機晶片市場」的秩序。該國主管機關調查時,A公司表示,手機晶片種類繁多,因此「5G手機晶片市場」並非一獨立的市場,且此次調降降低了手機製造商的成本,並無負面影響。若此案發生於我國,請分析A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爭點:其一是A主張「5G手機晶片市場」並非獨立市場,應以相關市場界定原則駁之;其二是A將售價由1,500元降至1,100元,但仍高於每片成本1,000元,是否構成掠奪性訂價或獨占地位之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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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附理由說明搭售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搭售並非當然違法,應依合理原則就個案之市場力量與封鎖效果判斷。法律依據視行為人是否具獨占地位而分別適用第9條或第20條第5款,不具限制競爭效果但有榨取或欺罔性質者,始補充適用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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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事業之結合態樣之一為「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請附理由說明如何認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款是結合管制對「資產交易型結合」的掌握。認定關鍵不在形式上買了什麼,而在該營業或財產是否具有獨立之市場功能,使受讓人因而取代讓與人於市場之地位;若僅為一般資產買賣,則非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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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股份有限公司和 B 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經銷契約,由 A 公司銷售 B 公司所開發的英語學習教材「格拉斯歌博士英語速成寶典」 , A 公司於銷售網站宣稱「熱烈慶祝加盟格拉斯歌博士教育機構」 、「慶祝會員人數突破 3000 名,加入即可參加免費課程」,甲於加入會員後發現免費課程並非為「格拉斯歌博士教育機構」課程,而是 A 股份有限公司自辦課程,甲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請附理由說明 A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A公司與B公司間為經銷契約關係,卻於銷售網站宣稱「慶祝加盟格拉斯歌博士教育機構」,並以「加入即可參加免費課程」招攬會員,而課程實為A自辦。此係就服務之來源、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應依第21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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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由於南部地區大型建案增加,預拌混凝土需求增加,出現砂石短缺,然而預拌混凝土因加工技術單純,且同質性高,為避免客戶流失,預拌混凝土業者雖皆緩步提高價格,漲幅皆在 10%以下,於砂石短缺情況持續一個月後,A、B、C、D、E 五家預拌混凝土業者,在同一時間大幅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漲幅相近皆為 17%至 18%。經查,A、B、C、D、E 五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於南部地區市場占有率合計超過 75%,同時並未發現 A、B、C、D、E 五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有具體契約或協議之合意,且皆稱漲價為反映成本。請問 A、B、C、D、E 五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查無契約或協議之直接證據,爭點在能否依第14條第2項、第3項以間接證據推定「合意」,並與合法之意識性平行行為劃清界線。答題應兩面並陳,再給出條件式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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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界定市場範圍時,有所謂「相關市場」 、「需求替代」、「供給替代」、「產品市場」、「地理市場」 ,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說明以上名詞的涵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名詞解釋型,應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逐一說明,並以假設性獨占者檢測貫串產品市場與地理市場之界定,最後點出市場界定係判斷市場力量與競爭效果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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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於域外結合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決定是否管轄的考量因素有那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平交易法對域外結合之管轄,係以效果原則為基礎:結合行為雖發生於國外,若對我國市場產生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公平會即得主張管轄,再受國際禮讓與處分可執行性之節制。答題宜以「有無影響、影響多大、管得到嗎、該不該管」四層次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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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事業銷售服務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0 元,附送之贈品服務價值為 2000 元,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服務價值500元,附送之贈品服務價值卻達2,000元,為本體之四倍,已明顯逾越主管機關所定之贈品價值上限,原則上構成第23條之不當提供贈品;惟仍應說明「不當」如何具體化,以及可能併同適用之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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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試述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之中止調查制度。(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28條之中止調查,係民國104年修法引進之「承諾—中止」機制,使公平會得在未作成違法認定之前提下,藉事業自願採取具體矯正措施,迅速排除限制競爭狀態,其性質近似歐盟之承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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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曾認定,因多家業者之間制定橘皮書,設定CD-R 光碟片標準規格,而於「CD-R 光碟片技術市場」具有排除競爭之能力,具有獨占地位,故而該等業者構成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平法)第 7 條所稱之獨占事業。試問,就公平法第 7 條所稱獨占事業之認定,公平會應審酌何事項?(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CD-R光碟片橘皮書標準案為背景,考的是公平交易法第7條獨占之實質定義與認定方法。核心觀念是:獨占的本質為「無競爭狀態或具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市場占有率門檻只是形式篩選;真正的認定須先界定相關市場,再依施行細則所列因素綜合審酌。本案更凸顯相關市場可以是「技術市場」而非成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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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直轄市的保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該公會) ,現有會員數約 200 家。該公會於民國 105 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優良保全公司基本規範實施辦法」 (以下稱該辦法)。該辦法為自律規範性質,惟該辦法第 10 條第 10 款記載「駐衛保全人員報價及受委任業務時,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及『法定實質成本』 」;該辦法第 11 條則規定業者違反該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時應無條件接受處分,不得異議。該公會另訂有「保全員符合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法定成本分析表」 (下稱「法定成本分析表」 ),並曾針對部分報價低於依「法定成本分析表」所載金額之保全公司,要求其「暫收款」捐贈予該公會。試問:該公會主張該法定成本分析表並未經該公會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而且之所以要求會員報價不得低於「法定成本分析表」標準,並非基於使會員之共同利潤極大化,以獲取「壟斷租」(monopoly rent;即經由實施反競爭行為帶來之超額利潤)為目的,因此不會構成市場功能之影響,故不違反公平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主張是否合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會的兩個抗辯分別是「分析表未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決議」與「無獲取壟斷租之目的、未影響市場功能」。兩者都不是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構成要件。本題核心在於:同業公會藉章程、決議「或其他方法」約束事業活動即屬聯合行為;且聯合行為以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為要件,不以主觀獲利意圖或實際反競爭效果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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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公平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公平會對於同法第 11 條第 8 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下稱該附款) ,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試問:(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該附款之類型主要可分幾種?
(二)公平會為該附款之決定時,應受何法律原則之拘束?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結合管制採利益衡量而非全有全無,附款正是使有疑慮之結合案得以有條件放行的工具。第一小題答附款之類型(結構面與行為面,兼及條件與負擔之區別),第二小題答行政法上對附款的一般拘束原則,並扣回第13條第2項本身的目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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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 A 向一般社會大眾招募「W 手機」品牌加盟。如依公平會發布的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試問:
(一)對「加盟業主」、 「加盟經營關係」的定義為何?(10 分)
(二)加盟業主有何資訊揭露的規範?(10 分)違反的法律效果為何?(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平會發布之加盟業主經營行為處理原則。加盟招募的資訊落差極大,加盟店往往在僅知品牌形象的情況下投入全部積蓄,競爭法上乃以「締約前資訊揭露義務」矯正資訊不對稱,違反者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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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代理多家進口寵物食品,並固定供貨給數千家經銷商,包括連鎖寵物食品店、寵物美容、動物醫院等等,企業規模龐大,A 乃是甲其中一家經銷商。A 以甲提供之報價單向甲訂購寵物食品,於商品送到後即付款予甲,雙方契約約定,未銷售完畢之寵物食品 A 必須自行處理,不得退換貨。今 A 為促銷目的乃進行全館 75 折之優惠活動,立即吸引許多消費者前往購買。但不久之後,A 卻收到甲之通知,要求其應立即停止甲所提供商品之優惠活動,並依甲所訂之建議售價出售商品。然 A 置之不理,數日後,甲即通知 A 不再供貨,因為 A 之促銷行為已違反其報價單上所載明之「銷售價格必須以本公司建議售價為準,若無法配合,本公司將保留出貨權益,並終止經銷關係」條款。A 向甲抗議,甲卻主張此條款係為了維持經銷商間合理利潤,有助於促進品牌間之競爭,仍終止其對 A 之供貨經銷契約。試問甲公司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典型之轉售價格維持案型。一百零四年修法後,公平交易法第19條已由當然違法改為原則禁止、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答題主軸因此是三步:先認定雙方是否為「轉售」關係、再認定是否構成價格限制、最後檢驗甲提出之理由是否屬法所容許之正當理由,並評價其斷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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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不動產估價師可一處入會,全國執業,市場競爭激烈。而會員總數占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人數達 28%的 A 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避免會員間低價競爭情況越演越烈,乃於理監事會議中決議「倘會員案件投標家數達 3 家(含)以上者,決標金額顯著低於其他投標者,將視為違反會員自律公約第 7 條『大幅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之規定。而所謂『決標金額顯著低於其他投標者』係指與未得標者平均投標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如有違反者,將依自律公約規定進行懲罰,包括警告、停派輪值案件等,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會議後,將此會議紀錄寄送給全體會員,要求其遵守之。試問,該決議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試說明其理由。(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公會理監事會決議屬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4項所稱之聯合行為;以「決標金額低於未得標者平均投標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即屬違規」為量化門檻,實質上是為投標報價設定不得逾越之下限,直接消滅價格競爭。會員占全國百分之二十八不影響認定,因聯合行為並無市占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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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 公司與 G 公司均屬經營線上遊戲之公司,雖公司名稱不同,但都是向同一家韓國遊戲公司取得遊戲軟體之授權,是以彼此間具有競爭關係。某日 D 公司於其網站發布聲明稿宣稱「對於 G 公司自行修改遊戲設計架構與遊戲內容,造成對遊戲平衡的破壞及延伸許多無法修復的程式瑕疵(Bug),違背合約精神及專業操守,嚴重傷害了臺灣玩家權益與遊戲安全性,造成臺灣玩家無法享受最新的遊戲內容與服務……」、「韓國法院裁定書中裁定 G 公司敗訴」、「G 公司在韓國及臺灣地區對本公司進行多項訴訟,目前法院已經裁決的部分,G 公司皆為敗訴。」等內容,遂使得 G公司立刻失去 50%之既有遊戲客戶。然實際情況是,G 公司並未於韓國及臺灣獲得敗訴判決,更無與 D 公司間有訴訟案件之進行,且其線上遊戲雖與 D 公司有些微功能上差異,但並無出現無法修復之程式瑕疵(Bug)等情。因此 G 公司遂以 D 公司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試問 G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G公司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第25條)檢舉,但本案散布不實訴訟結果、貶損對手信譽,已為第24條營業誹謗所完全涵蓋。第25條為概括補充條款,僅於其他條文未涵蓋之部分始有適用。故結論應為:檢舉之事實有理由,惟應適用第24條,公平會不受檢舉人所引法條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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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為有關事業結合申報之規範,其中第 3 項規定:「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第 4 項則規定:「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試問第 4 項所稱之「關係人」範圍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第11條第3項「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結合規定之事業」及第4項控制性持股定義中的配套概念。控制性持股之計算須將「關係人」持股一併計入,其範圍由施行細則明定,目的在防止藉親屬或關係企業分散持股而規避結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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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小企業之聯合定價行為,將限制價格競爭,但若該聯合定價行為符合「交易穩定化原則」或「資訊透明化原則」,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聯合行為許可。試分別說明前述兩原則之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中小企業共同定價原則上違反第15條第1項,惟同項但書就「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設有例外,得申請許可。實務審查除檢驗法定要件外,另以交易穩定化與資訊透明化兩項原則,判斷該共同行為是否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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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公司為打擊同樣經營國道客運業的競爭對手乙公司,聘請寫手或員工隱匿身分,假裝網友,分享搭乘心得,於網路上刊登「甲乙客運比一比」、「乙客運車上柴油味好重,我好怕汽車變火(燒)車」、「乙客運鼠國歷險記」、「乙客運司機邊開車邊手遊」等部分真實、部分不實之內容,企圖操控網路言論,打擊乙公司。乙公司不堪聲譽受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試問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本案應如何判斷與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橫跨兩條軸線:不實且貶損競爭對手信譽者,屬第24條營業誹謗;而隱匿身分假冒一般消費者操控網路口碑,縱使內容部分真實,仍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落入第25條。答題須分別涵攝,再談公平會之調查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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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公司擁有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TFT-LCD)相關專利,因認定乙公司製造之產品侵害其專利,遂對乙公司提出專利侵害訴訟。後來雙方和解撤告,由甲公司將專利授權給乙公司,乙公司則依約繳納權利金。授權契約中包含下列約款,試就該等約款逐一附理由說明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一)乙公司不得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主張甲公司之專利無效。(8 分)
(二)約定乙公司應將改良技術以非專屬之方式回饋授權予甲公司。(8 分)
(三)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或甲公司指定之人購買原材料、零件以製造授權商品。(9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專利權之行使原則上受第45條保護(依照專利法等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授權契約中逾越權利正當行使範圍、限制被授權人事業活動之條款,仍受競爭法規範。審查依公平會技術授權協議處理原則,以限制競爭效果與技術保護之正當性為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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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聯合行為對市場競爭之妨害至深且大,打擊聯合行為,尤其是對於所謂惡性卡特爾(hardcore cartels)加以有效管制規範,乃為各國競爭法之要務。請說明公平交易法上,有何有效打擊聯合行為之法律管制工具。(論述時可將修法草案研議者納入討論)。(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惡性卡特爾具高度隱密性與嚴重反競爭效果,管制工具必須同時解決「查得到、罰得夠、拆得散」三個問題:降低偵測與舉證的難度、使制裁強度足以剝奪不法利得、並破壞卡特爾成員間的互信。答題宜依實體要件、調查程序、制裁手段、誘因機制與修法方向分層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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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產品之市場上主要有甲、乙、丙、丁四家事業進行競爭,甲於其網站上公布一張這四家事業產品之比較表,以凸顯其產品之優越性。甲未於表上記載另三家事業之全名,而是將事業名稱其中一字或若干字用「X」取代。甲列出十項產品有關之事項,例如價格、各種性能、售後服務、保固、事業之資格信譽等。其中關於資格信譽部分,甲敘述其已成立並販售該產品三十年,惟實際上僅十餘年。另外關於價格、性能部分,主張其某種產品為最低價,某項性能為僅其產品所獨有,惟實際上其他三家事業之類似產品亦有相同價格或具有同等性能之情形。經甲之競爭者乙、丙、丁發現該網頁後,檢舉至公平交易委員會,請問該會應如何處斷本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比較廣告」與「不實表示」交錯的典型案例。甲以比較表凸顯自身優越性,其中資格信譽、價格與性能之陳述均與事實不符,並以「X」代字方式指涉可辨識之競爭者。處斷重點在於:先定性甲之行為為商品表示(廣告),再分別檢驗是否構成不實廣告、營業誹謗,以及有無概括條款適用空間,最後寫出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具體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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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平交易法除對於具有獨占市場地位之事業進行「獨占管制」之外,亦對於具有所謂「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事業加以規範管制。請說明所謂「相對市場優勢地位」在公平交易法上之涵義。(10 分)具有「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事業於實務上一般多從事何種濫用其市場地位之行為?(10 分)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濫用其「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行為,係如何加以管制規範?(1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依序考「概念」「行為類型」「規範方式」。關鍵認知是:公平交易法對獨占有明文定義與門檻,對「相對市場優勢地位」則無明文,實務是以不公平競爭相關條文與概括條款加以處理,答題時必須把這個「無明文、靠解釋」的結構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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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為該法之「概括條款」,於個別規定未涵蓋時可以補充適用於該法未明文規定之諸多案例類型,實務上具有不可忽略之重要性,惟其亦可能有淪於處罰過廣之疑慮。為因應處理此一情況,適用本條規定時,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布之處理原則,須遵守所謂之「補充原則」,以使本條規定發揮穩妥之規範功能。請論述並舉例說明補充原則之內容、功能與適用方法。(20 分)(相關法條: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概括條款的「補充原則」。要寫的是一個適用順序:先窮盡本法個別條文,再問本法立法目的是否涵蓋該不法內涵,最後才動用概括條款;並說明這個原則為何能防止概括條款變成無邊界的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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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近以我國九家民營電廠於 97 年 8 月迄 101 年 10 月間,透過「意思聯絡方式,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足以影響發電市場之供需功能」為由,重罰其新臺幣 63.2 億元。試問其處分中所稱之「意思聯絡方式」究係何指?試就聯合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角度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民營電廠案為背景,核心只有一個:聯合行為的「合意(意思聯絡)」是什麼、怎麼認定。必須先把聯合行為的構成要件逐一拆開,再回到「意思聯絡不以契約或法律拘束力為必要」這一點,最後說明間接證據如何證明合意、以及純粹平行行為為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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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甲公司研發副理 A 先生決定跳槽乙公司擔任研發部門主管,事後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竟然提早發布與甲公司研發中新產品相似的產品,甲公司認為乙公司與 A 先生均已違反公平交易法,有不當獲取甲公司營業秘密之嫌。甲公司之主張能否成立?試申論之。(30 分)
(30 分)
- 3
長期以來,國內建設公司在推出建案時,往往於其輔助電子說明媒介,或在其相關產品示意圖(如樓層剖面圖或建案平面圖)中,呈現與原經建管或工務機關核准平面圖示(如機車停車區)不符之用途(如 KTV 聯誼廳)。請問這些行為是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請扼要說明你判斷其違法與否之方式。(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預售屋廣告不實。核心是:建商在銷售媒介或示意圖上呈現與建管核准圖說不符之用途(機車停車區畫成KTV聯誼廳),已使交易相對人對交易標的產生錯誤認知,原則上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答題重點在於「判斷違法與否的方法」,要把判斷步驟寫成可操作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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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上市公司甲擁有強大研發及行銷能力,在許多電子產品領域中具有顯著的市場力 量,而今該公司發現,某小型企業乙研發出一項十分關鍵的專利,乃洽請該公司授權使用或讓與,詎料雙方條件差距太大,甲公司乃一方面依專利法,對乙公司提出舉發,要求撤銷乙公司之專利,另一方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乙公司專利侵權,並供鉅額擔保申請假處分,命乙公司暫不得行使專利權。請問甲公司的訴訟策略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抑或這是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所稱行使智慧財產權的正當行為?試申論之。(25 分)
(25 分)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