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 111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 考古題與詳解
本卷共 80 題,其中 80 題附有本站自撰的逐題詳解。題目與標準答案取自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的公開資料;詳解由本站撰寫並標註出處。本頁列出全部題目與標準答案,並免費試讀前 3 題的詳解;其餘詳解在線上作答時逐題顯示。
1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 (B)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特定權能
- (C)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所享有之各種權能
- (D) 土地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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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應有部分是共有人對「所有權」在分量上所享有的抽象比例,並非對共有物特定部分的支配;其效力及於共有物的全部(民法第 818 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B) 錯誤:應有部分是權利的成數(比例),不是「特定的權能」。
❌ (C) 錯誤:對共有物「特定部分」享有權利者,是分管契約下的使用範圍或區分所有,不是應有部分的概念。
❌ (D) 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 4 項明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 出處:民法第 817、818、819 條;土地法第 34-1 條。
2乙、丙共同貸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甲,甲並以自有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該 20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乙、丙分割債權後,乙、丙之債權均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B) 乙、丙讓與債權之一部予丁後,丁取得之債權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C) 甲之土地如有部分被徵收,乙、丙就未被徵收之部分,亦無抵押權
- (D) 乙、丙之抵押權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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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民法第 875 條的共同抵押(總擔保),指「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本件是「一筆土地」擔保「一個 200 萬元債權」(僅債權人為二人),並無數不動產可供分擔,自不適用共同抵押權的規定。
❌ (A) 錯誤:第 869 條第 1 項,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B) 錯誤:第 295 條第 1 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擔保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丁受讓的部分仍受抵押權擔保。
❌ (C) 錯誤:第 868 條,抵押的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部分被徵收時,抵押權於未被徵收部分仍存在,並及於徵收補償金(第 881 條物上代位)。
📚 出處:民法第 295、860、868、869、875、881 條。
3下列關於一身專屬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 (B) 受僱人原則上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C) 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轉包工作
- (D) 受任人非經委任人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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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錯誤:承攬的重點在「完成一定的工作」而非親自勞務,故承攬人原則上得使第三人代為完成(次承攬),除依契約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須由承攬人自己完成者外,不以定作人同意為必要。
❌ (A) 正確:第 467 條第 2 項,借用人非經貸與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使用借貸重在人的信賴)。
❌ (B) 正確:第 484 條第 1 項,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D) 正確:第 537 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出處:民法第 467、484、490、537 條。
4甲將自己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出租於乙,尚未交付前,因急需用錢又將 A 車設 質於丙,並移轉占有,借得 20 萬元。其後甲與知情之丁訂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 A 車價金 10 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 A 車,向乙、丙、丁所為之各法律行為,皆完全有效
- (B) 甲將 A 車為丙設定質權,應屬無效
- (C) 乙得對丙主張丙自甲取得 A 車之質權不得對抗自己
- (D) 丁自甲買得 A 車後,得請求乙將 A 車返還自己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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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 16 歲,因求學關係,長年居住於其父之友人乙(40 歲)家,甲乙兩人感情深厚,情同父子,對外 以父子相稱。甲經乙之同意,向丙購買價值新臺幣 10 萬元之電腦一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有效
- (B) 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無效
- (C) 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D) 丙得主張表見代理,甲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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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列關於貨幣之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貨幣收藏家,向乙集郵社購買編號為「AB1234567C」之千元鈔票,該契約性質屬特定之債
- (B) 甲為貨幣收藏家,向乙集郵社購買乙所有已失流通效力之多張舊版百元紙鈔中之一張,該契約性質 屬種類之債
- (C) 債務人乙積欠債權人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不滿甲對其催收債務之態度,於清償時,未經 通知,即以 20 萬枚 10 元硬幣為之,此時甲得以不適當方法給付為由,而拒絕受領
- (D) 當事人雖約定於臺北,以美金支付買賣價金。買受人給付時,仍得按市價,以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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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下列何者,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
-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所有人對惡意無權占有人滅失或毀損所有物之賠償請求權
- (C) 鄰地上之工作物有傾倒之危險,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所有人之損害預防請求權
- (D) 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所有人之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請求權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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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頭約定 每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000 元,除此之外並無任何特殊限制約定。甲之同事丙找不到合適房 子,於是甲將其所承租之 A 屋分租於丙,丙給付甲租金 10,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 (B) 甲分租給丙之房間之衛浴設備故障,雖然分租給丙使用,但甲仍得請求乙修繕,乙不得拒絕
- (C) 乙得逕向丙請求給付 10,000 元之租金
- (D) 乙與丙向來不和,乙對於甲分租給丙一事,不甚滿意,乙得以甲違法分租為由,終止租賃契約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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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甲 與丙己同住,丙去世後,己不堪與甲共同生活,遂與戊搬離。嗣後,乙接甲到住處照顧。數年後甲死 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由乙單獨繼承
- (B) 由丁單獨繼承
- (C) 由丁、戊共同繼承
- (D) 由乙、丁、戊共同繼承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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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丙連帶返還 A 車
- (B) 乙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A 車
- (C) 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 (D) 乙對丙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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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 A 地興建 B 屋居住逾 20 年。A 地為下列何種土地,甲得依取得時效 規定,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 (A) 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
- (B) 水利地
- (C) 市立公園地
- (D) 甲乙共有之土地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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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定至少 2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B) 乙一經甲催告,即負遲延責任
- (C) 甲之返還請求權時效,自催告時,開始進行
- (D) 甲向乙定期 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後,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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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甲幼年時期家境清寒,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甚至幫甲籌措學費,讓甲得以完成學業。甲 工作賺錢後,因感謝教師乙過去多年照顧,期待乙之子丙可以開車載老師出遊或方便就醫,贈與丙一 部汽車,尚未交付。惟嗣後發現丙遊手好閒,經常向乙要錢,若乙不給錢,則對乙施暴力。甲欲撤銷 對丙之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丙所贈與之汽車,為無償之贈與。甲尚未移轉贈與物之權利,原則上甲得隨時撤銷其贈與
- (B) 由於丙對乙有暴力傷害行為,故甲得依民法第 416 條規定,撤銷其贈與
- (C) 若丙對甲欲撤銷贈與之行為不滿,而開車故意撞傷甲,甲受傷住院,不治死亡。甲之繼承人得撤銷 贈與人甲對丙之贈與
- (D) 贈與之撤銷為單方意思表示,故撤銷權人單方向受贈人為撤銷意思表示即可,不須受贈人同意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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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乙、丙三人區分所有 A 建物,依序各專有 A1、A2 與 A3 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甲單獨使 用 A 建物屋頂平台,尚未登記,且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乙將 A2 部分讓與丁,並完成登記。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純屬債權契約,其效力絕對不及於第三人丁
- (B) 基於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丁因此應容忍甲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
- (C) 若關於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不論明知或有無過失,因未登記在土地登記簿,則丁 仍得請求甲返還 A 建物屋頂平台於全體區分所有人
- (D) 若丁受讓時不知關於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得請求甲返還 A 建物屋頂平台於全體區分所有人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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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下列關於鄰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土地之一部分因受法院之強制執行,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 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B)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乙無權占用甲之部分土地,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 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C)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將土地之一部分讓與乙,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 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 (D) 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甲自行拆除橋樑,致使甲之土地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 絡,得通行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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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乙於民國 111 年元旦租用甲所有 A 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請求甲為普通地上權之登記,依民法規定,應於契約成立後 2 個月內為之
- (B) 地上權人乙連續 2 個月未支付地租,甲得終止其地上權
- (C) 甲以地上權人乙欠租為由終止地上權時,無庸定相當期限催告乙
- (D) 甲未將買賣條件通知地上權人乙,而就 A 地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於丙時,甲、丙契約不 得對抗乙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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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依民法第 8 條規定,下列關於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為維護公益,得獨立聲請死亡宣告,不受利害關係人意見之拘束
- (B) 與失蹤人共有不動產之人,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
- (C) 失蹤人之債權人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
- (D) 失蹤人配偶之同居人,因有事實上利害關係,為利害關係人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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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當場表示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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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物與從物,是兩個獨立之物
- (B) 就主物設定普通抵押權,效力及於其從物
- (C)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 (D) 從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不得僅就從物之部分解除契約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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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
- (B) 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C) 社團總會與董事為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
- (D) 設立中法人有受遺贈能力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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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關於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離後之果實,原則上歸屬於果樹之所有人
- (B) 從物為主物之構成部分,因此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 (C) 物之法定孳息,原則上歸屬於原物所有人
- (D) 引擎為轎車之從物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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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 A 畫,並授與代理權, 乙允諾出賣 A 畫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 (B) 丙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 (C) 甲及丙均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 (D) 因丙無意思表示之錯誤,故甲無撤銷權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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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權代理人對於惡意相對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無權代理人若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之相對人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時,該代理行為始對於本人發生效力
- (D) 本人對無權代理未為承認前,相對人得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推定拒絕承認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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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法定代理權之消滅原因
- (B) 代理權之撤回,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 (C) 代理權之撤回,應經相對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 (D) 代理權不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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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堅 決,不肯離開火場。於火勢兇猛千鈞一髮之際,乙拉甲離開火場時,不得已致甲受傷。就此事件,甲 乙互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乙請求受傷之損害賠償
- (B) 甲得向乙請求甲家中門窗損害之賠償
- (C) 乙得向甲請求為救甲被燒傷住院治療所生之醫療費用
- (D) 乙得向甲請求燒傷住院致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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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甲於約定 貨款清償期前一個月,提前付清貨款予出賣人丙。此外,甲因酒醉跌落溝渠,路人丁將其救起送醫, 數日後,甲給付 10 萬元給丁作為報酬。甲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存在而為給付,惟實際上甲與戊間之 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甲得對何人請求返還已為之給付?
- (A) 乙
- (B) 丙
- (C) 丁
- (D) 戊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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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期付價買賣往往同時附所有權保留約款,以為價金債權之擔保,出賣人於全部價金受償前,保留 標的物之所有權
- (B) 分期付價之買賣,依民法規定,買受人一旦有遲延給付時,出賣人得即請求給付全部價金
- (C)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物,僅限於動產
- (D) 分期付價買賣,應訂立書面契約,始得成立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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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
- (A) 自來水公司供水契約
- (B) 台電公司電力供給契約
- (C) 中華郵政公司郵件遞送契約
- (D) 航空公司旅客運送契約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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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 (B) 併存之債務承擔,承擔人係為原債務人提供履約保證之第三人,自不負同一保證責任
- (C) 免責之債務承擔,從屬於債權之權利,原則上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 (D) 併存之債務承擔,原債務人不脫離債之關係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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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並登記 在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甲未授與乙代理權,故甲無法對丙主張 A 宅為其所有
- (B) 甲未授與乙代理權,但甲乙間有委任關係存在,故甲得向乙請求移轉 A 宅之所有權於甲
- (C) 甲未授與代理權於乙,但該 A 宅交易之委任契約,應以書面委任,始為有效,故甲不得向乙請求 移轉 A 宅之所有權
- (D) 甲乙間成立間接代理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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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護員 丙到醫院照護病人甲。其看護費用以日計價。丙照護三日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家屬與乙看護公司成立看護契約,為勞務給付契約之一種
- (B) 若甲之家屬發現丙並未具有看護經驗,甲之家屬得解除契約,毋庸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
- (C) 甲之家屬雖以丙不具看護經驗而終止契約,仍應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
- (D) 在該三日期間中,若甲情緒不穩,要求家屬親自過夜共同陪伴照顧,甲之家屬仍應給付該三日之看 護費用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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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320 萬元,並 約定「未來家教課程各自依其專業領域負責開授,亦同時負責該課程之事務處理,家教中心前置準備 期間,由甲乙負責執行準備事務,甲乙得自行從合夥財產中提領 2 萬元當作準備工作之勞務報酬」。 從家教中心地點之尋找、租賃契約之訂立,至裝潢等工作,甲乙合作無間。下列關於事務執行之敘 述,何者符合合夥之規定?
- (A) 甲乙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家教中心營運之前置工作
- (B) 若出資額不足負擔後續之裝潢費用,為使家教中心如期開班授課,甲雖未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得直 接向 A 銀行貸款
- (C) 因為前置準備工作即花掉當初共同之出資額,為合夥事業之繼續營運,甲乙丙丁有增資之義務
- (D) 甲得將其對合夥所積欠之出資額,與其應受之報酬額互為抵銷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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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帶保證契 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證契約為可分之債,丙、丁各對乙負擔 50 萬元
- (B) 丙、丁為甲之連帶保證人,三人對甲之借款債務負同一責任,甲、丙、丁三人平均分擔借款債務
- (C) 若丙對乙另有 30 萬債權,乙向丁請求清償時,丁不得以丙對乙之 30 萬債權主張抵銷
- (D) 丙、丁對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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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因此有權占有 A 地
- (B)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丙使用。對甲而言,丙無權占有 A 地
- (C) 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出賣 A 地且交付於丁。對甲而言,丁無權占有 A 地
- (D) 甲交付 A 地於乙,甲其後移轉 A 地所有權於戊。對戊而言,乙有權占有 A 地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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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丁、 戊及丁、乙之親屬關係分別為何?
- (A) 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
- (B) 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亦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 (C) 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
- (D) 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三親等旁系姻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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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就 A 屋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 (B) 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不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屋
- (C) 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屋,拍定人僅取得 A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 (D) 甲為 A 屋所有人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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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如生父無繼承人,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 (B)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其出生時
- (C)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死亡後,檢察官得基於公益之理由提起認領之訴
- (D)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親子關係,無須認領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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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下列關於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全部自其死亡時起,由繼 承人承受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全部算入限定責任之責任財產範圍內
- (C) 繼承人所繼承之債務,得僅就因繼承所得遺產之限度內,予以清償
- (D) 繼承人無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亦就繼承債務之清償,負有限責任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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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拋棄繼承,性質上屬單獨行為
- (B) 拋棄繼承之 3 個月期間,無論繼承人是否知悉自己得繼承,皆從其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起算
- (C) 於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書面通知次順序繼承人,並提出證明
- (D) 提出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係以辦理拋棄繼承為其法定要件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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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甲於生前作成遺囑,將自己所有之 1 克拉鑽戒遺贈友人乙。但不久後,甲另結新歡丙,將該鑽戒贈與 丙並交付之。甲死亡時,遺產僅有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金。乙得否對甲之子女丁(唯一繼承人) 請求給付 5,000 元?
- (A) 可。因乙對丁有履行遺贈請求權,此為債權之性質,丁應以所得遺產 5,000 元為限,對乙負清償責任
- (B) 不可。因甲對乙之遺贈侵害丁之特留分,丁主張扣減後,僅給付 2,500 元予乙即足
- (C) 不可。因遺贈標的物即鑽戒,在繼承開始時不屬於遺產;但乙得主張甲丙之無償行為害及乙對甲之 債權,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 (D) 不可。因甲在作成遺囑後,將遺贈標的物贈與丙,視為撤回遺囑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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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 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60 萬元,對 丁有債務 60 萬元,其繼承人為子女乙。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丙 在甲死後 2 個月向乙請求清償,乙至 A 銀行辦理存款之繼承及提領手續,將 100 萬元全數領出後, 其中 60 萬元用於清償丙,剩餘之 40 萬元則存入自己在 B 銀行之帳戶。丁則遲至甲死後一年,始向 乙請求清償 60 萬元,此時乙之 B 銀行帳戶僅有 1 萬元。乙尚有在 C 銀行之帳戶存款 100 萬元。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提領甲存款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屬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故乙應清償丁 60 萬元
- (B) 乙並未依法對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就其數額,按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乙應對丁償還, 丁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 50 萬元
- (C) 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無從在公示催告期限前,報明債權,乙僅須以現存賸餘之所得 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亦即乙僅須清償丁 1 萬元
- (D) 乙得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乙便不是繼承人,即無庸清償丁任何金額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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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下列選項中,乙之行為對甲不生效力者為何?
- (A) 甲為受輔助宣告人,乙為輔助人,乙未經甲授權而以甲之名義,訂立安養中心入住契約
- (B) 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乙為甲之母,甲之父早年意外死亡,乙為籌措甲之大學學費,而以甲之名 義,向丙銀行貸款 20 萬元
- (C) 甲為 1 歲嬰兒,乙為甲之母,甲之父意外死亡,丙否認甲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對遺產之占有,乙代理 甲向丙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 (D) 甲為繼承人,乙為遺囑執行人,乙為履行遺贈,將遺產中之 A 車交付於受遺贈人丙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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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姻效 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與丁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B) 若丙與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C) 若丙己結婚後,甲與戊相繼過世,乙丁若相戀結婚,並未違反民法近親結婚限制之規定
- (D) 若丙己後來離婚,不久後乙過世,甲己若相戀結婚,其婚姻無效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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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下列敘述,甲與乙對丙「不」負連帶責任者為何?
- (A) 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乙為甲之監護人,某日甲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騎機車出門,闖紅燈而撞傷行 人丙
- (B) 甲乙為夫妻,甲開設公司,為拓展公司生產線,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 就該借款與丙訂立保證契約
- (C) 甲乙為共同繼承人,遺產有 30 萬元現金及對丙之債務 10 萬元,甲乙協議遺產分割之結果,由甲 取得所有遺產包含債務,丙對此協議不知情
- (D) 甲公司之董事長乙,為償還公司債務,以詐欺方式低價收購甲公司之股票,致生損害於丙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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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下列行為,何者無庸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
- (A) 甲被乙詐欺結婚,甲於發現詐欺後,擬撤銷婚姻
- (B) 甲夫乙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由乙妻任之
- (C) 四十歲之甲,擬收養十歲之乙
- (D) 甲之母死亡,留下巨額債務,甲擬拋棄繼承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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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B) 養子女浪費財產,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 (C) 養父母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請求法 院裁判終止收養
- (D)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對養父母為重大侮辱者,即使養父母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法院仍得審酌養 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終止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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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繼承其父房產價值 1,0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尚負債 300 萬元未清償。乙婚前財產 300 萬元,婚後亦繼承 500 萬元。 甲提起離婚訴訟,乙反訴婚姻無效。起訴時,甲有財產 2,000 萬元,乙有財產 1,000 萬元。法院判決 之結果,甲乙婚姻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甲主張 1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B) 乙得向甲主張 2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C) 乙得向甲主張 3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D) 因法院判決甲乙婚姻無效,故乙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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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關於丙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甲尚未認領丙時,丙應從乙之姓
- (B) 在甲認領丙後,丙應從甲之姓
- (C) 在甲認領丙後,乙死亡,法院得依丙之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丙之姓氏為甲之姓
- (D) 在丙成年經甲認領後,丙得自行變更姓氏為甲之姓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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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甲乙結婚後,生有一女丙,共同收養一子丁。二十年後,甲乙離婚,乙與丁訂立合意終止收養契約。 嗣後,甲乙參加丙於美國研究所之畢業典禮時,因飛機失事同時罹難,甲留下財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乙留下財產 1200 萬元。下列關於遺產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取得 1500 萬元,丁取得 300 萬元
- (B) 丙取得 1200 萬元,丁取得 600 萬元
- (C) 丙取得 1000 萬元,丁取得 800 萬元
- (D) 丙丁各取得 900 萬元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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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甲與乙、丙、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甲指定乙與丙執行有關護養療治事項。甲指定丁執行財務管理事 項。甲受監護宣告後,乙經法院許可辭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許可辭任時,應另行選定執行護養療治事務之監護人
- (B) 由丙繼續執行護養療治之事務
- (C) 由丙、丁共同執行一切監護事務
- (D) 乙與丙為一體,乙一人辭任,效力及於丙。由丁單獨任監護人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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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關於法庭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婚姻無效確認訴訟,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始得不在公開法庭審判
- (B) 為整理本案之爭點,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兩造律師,在訴訟程序外,一律不得於受訴法官不在場之 適當場所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 (C) 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 (D)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一律應採法庭公開之形式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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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陳稱:乙向甲承租其所有之 A 地,租期屆滿後仍拒不返還云 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法官知法原則,法院不得以甲未自行表明請求權基礎為由,駁回甲之訴
- (B) 法院應曉諭甲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以便甲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
- (C) 如甲明確表示僅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應受其拘束,以尊重甲之程序處分權
- (D) 在乙辯稱兩造間 A 地租賃契約因默示更新而繼續存在時,法院不得闡明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租 賃關係存在,以謀求訴訟經濟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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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關於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未委任律師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不必經過第三審
- (B) 在民事及家事訴訟程序,事實審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得准許不具律師資格之專家為訴訟代理人
- (C) 法律並無容許受訴法院得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
- (D) 在第三審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之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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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陳稱:乙某日向甲借貸 20 萬元,屆期未返 還云云。經審理後,法院認丙係該筆款項之貸與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命甲補正當事人適格
- (B) 法院應以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 (C) 法院應依職權將丙列為當事人
- (D) 法院應曉諭甲變更原告為丙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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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屬因租賃權涉訟,故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 (B) 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
- (C) 債務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者,以其所主張執行名義消滅或妨礙其請求權之範圍,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 (D)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但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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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甲列乙為被告,於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應自 105 年 6 月 1 日起至 A 屋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103 年 10 月 1 日承租甲所有之 A 屋,約定租期為 2 年、租金額為每月 10 萬元應按月付清,不料乙 自 105 年 6 月份起積欠租金至今未付,現在租期已經屆滿,又拒不還屋,所以除應返還該屋外,並 應照租金額計付損害金於甲,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此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辯論終結,並於 106 年 1 月 7 日宣示判決主文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關於給付之 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訴之聲明全部係請求法院為現在即時之給付判決
- (B) 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 10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返還 A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10 萬元」部分, 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 (C) 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 10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7 日按月給付原告 10 萬元」部分, 不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 (D) 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至返還 A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10 萬元」部分, 全屬將來給付之判決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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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車,陳述:甲所有之 A 車被乙竊走,為此請求返還所有物 等語(本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甲可再聲明:如 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
- (B) 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可再聲 明: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 (C) 甲起訴時可於本訴訟合併聲明:如 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以及如本訴訟 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 (D) 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不可將 本訴訟之請求,變更為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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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100 萬元,已屆清償期全未返還云云(本訴訟、前訴訟)。就該借款 100 萬元是否交付之事實,兩造有所 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未併聲明請求判決 60 萬元,而僅為上開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
- (B) 在本訴訟繫屬之程序上,甲又增加請求判決命乙給付其餘借款 60 萬元時,不必徵得乙之同意
- (C) 在本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上開借貸契約,所以甲對乙之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全不 存在,乃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 並未提出新事證,則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
- (D) 在前訴訟經法院以上開借貸 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 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則在後訴訟程序上,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 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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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甲於訴訟中主 張其與乙訂有違約金之約定,且有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交付貨物遲延,乙應賠償其所受損害 800 萬 元,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乙於訴訟中主張其確曾與甲訂立買賣契約,但無遲延交付貨物, 且所訂立之違約金約定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而非懲罰性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是否有締結買賣契約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 (B) 違約金之性質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或懲罰性違約金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 (C) 乙是否有交貨遲延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 (D) 甲、乙是否有違約金之合意為本件訴訟之法律上爭點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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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於 110 年 2 月 1 日遭乙駕 車撞傷,導致嚴重之骨折,為此花用醫療費用數十萬元,受害之身體部位仍續加劇中,為此起訴等語。 對此,乙請求駁回甲之訴,抗辯:乙駕車並無過失,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求之賠償金額雖不盡明確,但受訴法院不得認為其訴之聲明不備起訴之程式要件而予以駁回
- (B) 本件訴訟於 110 年 5 月 30 日辯論終結後,經判決乙應賠償甲 30 萬元終告確定,在乙尚未依此判 決為給付賠償金以前,甲發現其因 110 年 2 月 1 日乙駕車衝撞受傷之程度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又 更嚴重,以致再增加支出前判決所未曾斟酌之醫療費用 15 萬元,就此增加支出之醫療費用,甲得 另起訴請求變更前判決所宣示之賠償金額
- (C) 在受訴法院調查兩造所聲明之證據後,形成心證認為甲所受損害金額為 50 萬元時,得逕判決:乙 應賠償甲 50 萬元
- (D) 法院在調查、斟酌鑑定報告之內容後,形成心證認為甲所受損害亦因其自己未遵守交通規則所造成 時,應將此事實曉諭兩造為辯論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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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甲列乙為被告,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主張:A 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 用,拒不返還予甲,為此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於同年月 25 日言 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陳述:乙未占有 A 地,不負返還義務云云。假使於同年月 10 日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之名義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已非該地所有權人,所以受訴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將甲之請求駁回
- (B) 法院在已查明上開移轉予丙之事實時,不必依職權將本訴訟案情及關涉丙利害之爭點通知丙
- (C) 丙受本訴訟繫屬之通知後,認為其就 A 地所有權有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可主張時,不得在本訴 訟程序上將甲及乙列為共同被告,訴請就丙可主張之權利為判決
- (D) 如受訴法院以乙雖占有 A 地但甲於本訴訟繫屬中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予丙,故甲對乙無所有物返 還請求權等旨為理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得再基於其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判決命乙 將 A 地返還予丙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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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並將讓與之事實通 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喪失原告適格
- (B) 乙如抗辯甲已將債權讓與丙,故在訴訟上不得主張該債權,法院應駁回其訴
- (C) 甲如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丙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
- (D) 在甲受敗訴判決確定之情形,如丙未獲參與訴訟之機會,縱未循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亦 不受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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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1 日向甲借用 50 萬元,約 定應於同年 5 月 30 日以前償還,當場收受甲交付該款後,卻不於履行期屆至後還錢等語。對此,乙 在言詞辯論時請求駁回甲之訴,否認甲有交款之事實,並抗辯縱使甲已交款,乙已清償。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 (A) 在乙經法院闡明,猶未敘明其有何已清償借款之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時,則法院得不以乙所抗辯之 清償事實為判決基礎
- (B) 在乙就其與甲有約定應在 110 年 5 月 30 日以前償還借款之事實不為爭執時,受訴法院不得以此事 實為判決之基礎,而須就此事實存否再行調查證據
- (C) 就甲未受清償之事實,甲不負舉證責任
- (D) 甲如經法院闡明後,猶未提出有關其已交付借款予乙之證據,則法院可逕判決駁回甲之本案請求, 無須審酌有無約定償還借款之事實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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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證據保全之管轄法院,應係提起本案訴訟或證物所在地之法院
- (B)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C) 關於法院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 (D) 對於法院准許與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提起抗告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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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 100 萬元,並簽發同額支票以資清 償,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應闡明甲是否要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
- (B) 甲得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 (C) 在乙抗辯甲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甲向受訴法院表明其不請求併就借款返還請求權為 判決時,法院應闡明乙是否要對甲提起確認該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反訴
- (D) 甲雖未併請求就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判決,但乙抗辯其不負有該借款債務時,乙得對甲提起請求確認 該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反訴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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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承攬人對定作人訴請給付報酬金事件,為了整理工程有無瑕疵之爭點,得由法院依職權將事件移 付調解
- (B) 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之訴訟事件,法院亦得依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C) 訴訟事件經法院移付調解者,於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主張其有無效之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 (D) 在離婚協議無效確認訴訟事件,如經兩造同意得為兩次以上之移付調解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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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 8 萬元」
- (B) 如甲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卻未經合法代理,其訴經本案審理之結果,乙遭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乙亦得 主張甲有該項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
- (C) 甲及乙有意利用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時,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
- (D) 甲起訴後,於法院試行和解時,得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 10 萬元至 15 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 借款額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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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適用之 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甲之請求全部有理由,乃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北地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不記載判決理由,並無不合法
- (B) 臺北地院就訴訟費用所為判決,除了命負擔之對象及比例外,必須確定其費用額
- (C) 本件判決不論原告甲有無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臺北地院均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
- (D) 若乙對本件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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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當事人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法院以被告就原告主張已交付借款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視同自認,認原告就其已 交付借款予被告之事實無庸舉證,並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若其欲 在第二審程序否認前開視同自認之事實,須舉證證明視同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並經撤銷 自認後,始得為之
- (B) 因車禍事故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主張依兩造所提事證資料,可看出原告 與有過失之事實,乃在第二審程序提出原告與有過失之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不得以其在第一審程 序未提出而駁回其抗辯
- (C) 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提起上訴,並在第二審程序進行中向原告為清 償。此項清償之事實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未提出之新防禦方法,依法不得提出,第二審法 院應駁回之,以免被告利用上訴後清償而獲取勝訴判決,對原告不公
- (D)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違反規定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但如他造就此項程序 上瑕疵表示無異議,則因責問權喪失而補正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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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原告甲妻列乙夫為被告,請求家事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並移轉 A 屋所有權登記之事件,兩造於 第一審訴訟程序均未抗辯受訴法院不得為審判,經本案判決而提起合法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 法院得依職權以原法院不得為審判為理由,逕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
- (B) 原告依第一審法院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而兩造均未對該裁定為抗告,於原告受 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經被告提起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所命繳納之裁判費有不足 時,須將原判決廢棄並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由第一審法院定期命原告補正
- (C)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簡易訴訟事件而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 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簡易庭重新適用簡易程序為本案審理
- (D)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通常訴訟事件,兩造就本案請求有無理由為攻擊防禦而 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不得以原審法院適用程序錯誤為由, 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重新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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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 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 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非屬訴之變更,應屬合法
- (B) 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 (C) 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原判決廢棄
- (D) 甲如徵得丙及乙之同意,得在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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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為駁回被告上訴之判決後,被告得聲請法院核定甲之第三審律師酬金,以作為確定訴訟費用 額之依據
- (B) 原告於第三審雖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因其為被上訴人,依法非必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可,其支 出之乙律師酬金,非為訴訟費用,自不得聲請法院核定
- (C) 當事人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縱認委任契約書為真,亦不受其上所載報酬數額之拘 束,但不可核定更多
- (D) 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核定,關涉訴訟費用之計算,故應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一併核定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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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誤甲之上訴為合法,廢棄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改判對造乙應返還 A 地,乙提起 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 (B) 第二審法院逾甲請求之範圍所為之訴外裁判,經乙據以為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 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 (C) 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上 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自為甲勝訴之判決
- (D) 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甲上訴,甲以該第二審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提起第 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雖認甲請求為無理由,然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之情,故廢棄原判決,發回原 第二審法院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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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各該判決之原第二、三審法院分別管轄
- (B) 對於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 (C) 在有關認領子女事件之家事調解程序,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事實並無爭執,乃合 意聲請家事法院為本案裁定,此項裁定經確定者,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 (D) 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發現未經斟酌 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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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
- (A) 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 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 (B) 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 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 (C) 抗告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 (D) 本案訴訟為請求給付票款 10 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 定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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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且應能證明該關係存在
- (B) 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如已為釋明但仍有不足,法院得命當事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
- (C) 定暫時狀態處分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假執行之規定
- (D) 當事人不得向本案訴訟繫屬之第二審法院聲請假扣押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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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甲 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失,找不到回家的路, 也曾被詐騙辦理手機門號,乙不堪其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認甲應受監護宣告,選定乙為監護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之裁定僅需送達乙、丙即可
- (B) 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審理後,認甲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有輔助宣告之原因,未經 聲請,不得裁定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 (C) 甲受輔助宣告後,經過 3 年,身心情況惡化,不認得乙、丙,且無法自理生活,法院得依職權將甲 之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 (D) 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選任丙為監護人,丙得以其罹患癌症,不能執行監護為由,聲請法院 許可其辭任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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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甲、乙於 98 年 1 月 1 日結婚,甲曾於 108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下稱前訴 訟),然於法院調解程序成立調解,調解筆錄載明:「甲、乙同意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分居,甲之 其餘請求拋棄」。嗣甲於 110 年間,再對乙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主張甲、 乙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於 108 年 10 月 1 日成立調解時,甲已拋棄其餘請求,該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甲提 起後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顯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 (B) 若乙於後訴訟認諾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應為甲勝訴之判決
- (C) 甲、乙於後訴訟均由本人到場,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 (D) 乙於後訴訟雖承認「甲、乙結婚無公開儀式」之事實,但不生自認之效力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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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丁,甲、乙分居多年並曾於 110 年 3 月 1 日簽訂扶養費協議,甲同意按月 給付乙新臺幣(下同)2 萬元做為丁之扶養費,惟甲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起即未依協議履行,乙依上 開協議向法院請求甲給付扶養費或聲請法院酌定丁之扶養費用,甲則抗辯受脅迫而簽訂協議,並撤 銷該受脅迫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屬民事訴訟事件,不得由家事法院審理
- (B) 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就「甲是否受脅迫而簽訂扶養費協議」之爭點,應適用辯 論主義
- (C)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命甲先按月給付丁扶養費 1 萬元,並由乙受領之
- (D) 法院受理乙聲請酌定丁扶養費事件,不受乙聲明金額之拘束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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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甲夫、乙妻育有受婚生推定之丙、丁、戊等 3 名子女。乙妻主張丙實際上是其與庚所生,非受胎自甲 之婚生子女。關於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應以乙及丙為被告,若乙於甲起訴前死亡者,得僅以丙為被告
- (B) 甲於知悉丙非婚生子女 10 個月後死亡,丁得自甲死亡日起 1 年內,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
- (C) 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於程序進行中死亡,繼承人丁、戊當日知悉後,得於知悉時起 10 日內向 法院聲明承受訴訟
- (D) 甲知悉丙非婚生子女 6 個月後,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前,乙及丙均死亡者,因欠缺對造當事人,甲 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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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 其他年度
- 115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80 題)
- 114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80 題)
- 113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80 題)
- 112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80 題)
- 110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80 題)
- 109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80 題)
- 108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80 題)
- 107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80 題)
- 106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62 題)
- 105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62 題)
- 104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62 題)
- 103 年 綜合法學(二)民法組(62 題)
題目與標準答案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