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4 年共 13 份試卷、44 題,其中 4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地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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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有一棟透天厝,基於稅務考量,想贈與給自己未成年 17 歲兒子 B。但為避免自己無房可住,所以在贈與契約中,加入條款:「B 必須讓與其中一間房間給 A 居住」。試問,該贈與契約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是「贈與給未成年人是否有效」,實則有三層:附負擔贈與是否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父親同時為贈與人與法定代理人是否違反自己代理禁止、以及「讓與其中一間房間」在一物一權主義下能否履行。必須逐層檢討,不能只答一句「純獲法律上利益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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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在某社區大廈,擁有一區分所有權。A 之後將該區分所有權(含基地)讓與 B,並完成移轉登記。一星期後,該社區管委會通知 B 必須繳納 A所積欠的管理費。B 拒絕之。但管委會認為,社區管理章程明定: 「受讓人必須負擔前手所積欠費用」。試問,誰的主張有道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此一「繼受」是否及於前手「已到期之管理費金錢債務」。須區辨「隨物而來的持續性負擔」與「前手個人的既存債務」,並檢討規約能否對第三人創設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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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將土地設定地上權 50 年給 B,約定地租數額,並且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一星期後,B 一次繳足一年地租給 A。A 之後將土地所有權出售並讓與 C,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C 欲向 B 收取今年地租,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地上權「地租」與「預付地租」在土地所有權讓與後的對抗效力問題。關鍵在於:經登記之地租約款隨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對受讓人生效,但「已預付」之事實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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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係退伍榮民,一人單身在臺。A 有意投資建築一批榮民宿舍,相中 B所有的土地。B 非常認同 A 的計畫,遂將土地設定地上權 50 年給 A。A 也根據計畫完成榮民宿舍一批,並開始營業。3 年後,A 不幸去世。試問,地上權如何歸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地上權為財產權而非專屬權,不因地上權人死亡而消滅,原則上由繼承人繼承。本題的特殊性在於 A 為單身在臺之退伍榮民,可能無繼承人,須接續處理無人承認繼承之程序,並注意榮民遺產有特別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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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將一筆土地通謀虛偽出售給 B,以隱瞞自己擁有該筆土地的事實,並在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 B 卻在未取得 A 同意下,將該筆土地出售並讓與移轉登記給 C,而 C 並不知 A、B 間的通謀虛偽事實。問:C 能否取得土地所有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善意第三人保護的經典題型。A、B 間之買賣與物權移轉均因通謀虛偽而無效,B 為無權利人,但法律為保護交易安全,設有「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及信賴不動產登記之保護規定,故善意的 C 仍得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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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有一筆已登記的耕地。鄰居 B 在該耕地上,蓋有一鐵皮屋工廠,A 雖知此事,但卻也未提出反對意思。10 年後,A 去世,A 的唯一繼承人女兒 C 起訴請求 B 拆除鐵皮屋。B 有無拒絕的可能?(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處理的是:占有他人已登記土地建屋十年,能否對抗所有人(及其繼承人)之拆屋還地請求。應依序檢討時效取得地上權、默示使用借貸、以及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三條防線,並注意「十年」這個數字對時效取得要件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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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有一空地,由好友 B 出資,委由營造廠 C 蓋一公寓大廈。為清楚釐清工程的工安責任,因此以 C 為起造人,並向營建機關申報完成。問:何時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具備獨立的不動產所有權性質?如何認定該完工後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的所有權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問建築物何時成為獨立之不動產而得為區分所有權之客體,二問出資人、起造人名義人與土地所有人之間,誰是原始取得人。關鍵在於「起造人名義」只是行政管理事項,不能決定私法上所有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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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喪偶之 A 育有未成年之 B 及 C。因 A 的妹妹 D 無子女,所以 A 決定出養 B 給 D,A、D 二人成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向法院申請認可。就在法院審理中,A 因意外去世,法院是否應繼續完成收養認可?A 留有一筆土地,誰是該筆土地繼承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互為因果:法院是否續行收養認可,決定 B 與 A 之親子關係是否溯及消滅,進而決定 A 遺產的繼承人。核心規定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以及未成年人收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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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向乙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服務,雙方約定: 「限制退租期間為 30 個月,30 個月期間限選用 1399 型以上 4G 手機方案資費,如違反專案資費之規定或退租或被銷號時,申請人應支付乙電信公司終端設備補貼款新臺幣(以下同)2 萬元,並按比例逐日遞減。」嗣因甲於未滿合約限制期間即未依約繳納電信費,亦未至門市辦理終止租用手續,迄至民國(以下同)104 年 1 月 16 日視為終止行動電話服務契約。乙電信公司於 109 年2 月 1 日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補貼款 2 萬元。甲在法院開庭時,主張本件時效已經消滅,故無須給付乙電信公司費用,是否有理由?(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唯一爭點是「終端設備補貼款請求權」適用十五年之一般消滅時效,或二年之短期時效。若為前者,自 104 年 1 月 16 日起算至 109 年 2 月 1 日僅約五年,時效未完成,甲之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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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丙 3 人於父丁死亡後,在民國(以下同)112 年 2 月 1 日依法繼承 3 百坪 A 土地(下稱 A 地),惟丁生前自 80 年 1 月 1 日與好友戊訂定未定有期限契約,將前揭所有 A 地設定地上權予戊,現甲、乙、丙對 A 地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其中丙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甲、乙、丙3 人終止與戊之地上權,依法有無理由?(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層:一是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應依民法第833條之1由法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二是A地為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訴請終止地上權須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之,丙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有欠缺。結論為丙之請求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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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因失智症、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人,若未受輔助宣告,而意識清楚、對答如流,其為遺囑公(認)證之請求,公證人應否受理?(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嚴格區分三組概念:社政上的身心障礙證明、民法上的行為能力(監護/輔助宣告)、以及個案的意思能力(有無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而未受宣告者,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公證人原則上應受理,但負有探究真意與加強審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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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乙於民國(下同)98 年間繼承丙所有之 A 不動產,但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嗣甲未經乙同意,於 99 年間將 A 登記於自己名下。乙於 110 年以其繼承權及對 A 之所有權遭甲侵害,訴請塗銷乙之登記、並將 A 登記為甲、乙公同共有。就乙之請求,甲則抗辯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何者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妨害除去)請求權之區辨。關鍵在於侵害發生的時點:於繼承開始時有無「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之人」。本件甲係繼承開始後始擅自登記,侵害的是乙已取得之所有權,而非繼承權,故無二年、十年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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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將其所有已登記之 A 屋出租予乙期間中,向乙借用新臺幣 300 萬元。乙於租賃期間屆滿時非但未將 A 屋返還予甲,並於繼續占用 A 屋長達20 餘年後,主張其符合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 A 屋之抵押權人。乙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主張時效取得A屋之抵押權。關鍵在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之擔保物權,無從以占有繼續表現其權利行使,通說與實務均認其非時效取得之客體;且乙之占有源自租賃,屬他主占有。結論為乙之請求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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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就甲、乙、丙分別共有 A 不動產之情形,甲死亡後,其就 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承。如丁未完成繼承登記前,乙、丙、丁三人達成分割 A 之協議,丁得否依據該協議逕請求辦理分割登記?又,如甲、乙、丙三人因協議分割 A 不成而訴請裁判分割過程中,甲死亡,其就 A 之應有部分由丁繼承。於丁聲明承受訴訟、但未辦妥繼承登記之情形下,法院是否得為分割判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在問未辦繼承登記對共有物分割之影響:協議分割為當事人之處分行為,受民法第759條限制,丁不得逕請求分割登記;裁判分割係法院之形成判決,實務認法院仍得為分割判決,惟辦理登記時仍須先完成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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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提供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 A 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乙之 500 萬元借款(下稱 B 債務),並約定甲屆期未清償 B 債務時,即應將 A 之所有權移轉於乙,但雙方於設定抵押權當時並未將該約定併為登記。試問:甲、乙間之約定是否有效?雙方設定抵押權後,甲將 A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如甲屆期未能清償 B 債務時,乙得否請求丙將 A 屋所有權移轉於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流抵約款。民法第873條之1明定約定抵押物所有權於清償期屆至未清償時移屬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甲、乙之約定有效,未登記不得對抗丙;乙不得請求丙移轉所有權,但抵押權具追及效力,乙仍得對丙所有之A實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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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母親 A 贈與一筆土地給 17 歲女兒 B,雙方並約定 B 將來繼承時,必須扣除該筆贈與。試問: A 得否代理 B,完成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贈與登記?(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層:一是17歲之B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受贈附有將來繼承時應扣除之約定,已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二是A同時為贈與人與B之法定代理人,構成自己代理,須檢討民法第106條但書與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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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基於稅務考量,遂將其所有之一筆土地信託給好友 B,並完成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兩人約定,B 在未得到 A 的同意前,不能處分該土地。但 B 卻違反約定,將該土地處分移轉所有權登記給 C。試問:C 有無取得土地所有權?(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關鍵在先定性A、B間之法律關係:若為信託法上之信託,B為受託人兼所有權人,其處分為有權處分,C取得所有權,A僅得依信託法第18條聲請法院撤銷或向B求償;若為借名登記或通謀虛偽,依實務見解與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C原則上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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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單身,其父母在 A 幼年時均因病過世,僅存兄弟 B 及 C。詎 A 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2 日因車禍死亡,如 C 已於 108 年 12 月 3 日過世,並遺留一女 D,則對 A 之遺產留土地一筆,應如何繼承之?(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核心在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C先於A死亡,其女D不得代位繼承A之遺產,該筆土地由兄B單獨全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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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和18歲的未成年人 B 商談土地買賣事宜。因該筆土地上有抵押權登記,而 B 的父親 C 認為 B 尚無能力處理,故表示反對。但 B 卻仍不顧父親反對,和 A 完成買賣,並完成價金交付,因此 B 急於取得土地所有權,而 A 也表示願意全力配合。問:A、B 兩人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是否須得 C 之同意?(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在問「移轉登記是否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實則測驗未成年人行為能力、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分,以及「純獲法律上利益」在受讓有抵押權負擔之不動產時應如何判斷。作答前必須先處理成年年齡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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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委託建商 B 在自己土地上蓋一透天厝,並以 A 為起造人。透天厝完成後,A 卻無力支付承攬報酬給 B。B 立即向法院主張就該透天厝及土地實行抵押權。是否有理?(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法第513條承攬人抵押權於89年修正後之性質變動:由「法定當然發生」改為「登記始生效力」,且標的限於「該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B未經登記即主張實行,並主張及於土地,兩點均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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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B 兩人結婚多年。A 夫在外工作,B 妻則是家庭主婦。某次 A 夫至國外出差,但因國外戰亂,失蹤而生死不明,B 妻及其子女因而陷入生活困難,於是 B 妻在 A 夫失蹤半年後,想以自己名義處分 A 夫所有的土地,以換得日常生活費用。有無可能?(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配偶並不因婚姻關係而取得處分他方財產之權限。本題核心在於B能否「以自己名義」處分A之土地——答案是否定;正確途徑是依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並經法院許可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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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死亡,留有繼承人配偶 B 及未成年子女 C。B 想分割 A 所遺留的土地,並向地政機關為遺產繼承及分割登記,有無可能?(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關卡:一是繼承(公同共有)登記得否由B單獨申請;二是遺產分割協議時,B與未成年子女C利益相反,B不得同時代理C,須聲請法院為C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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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將自己所有之筆記型電腦借給朋友乙,過了 6 個月都未請求乙返還。某日乙缺錢花用,心想甲大概忘了此事,故乙擅自將該電腦以 5,000 元賣給丙,並已完成交付,丙不知乙並非電腦之所有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發現後可否向丙請求返還?丙得否向乙請求返還價金 5,000 元?(20 分)

    (二)若乙向甲借用筆記型電腦後經過 3 個月,乙受監護宣告。乙同樣在 6個月後擅自將電腦賣給丙,則甲發現後可否向丙請求返還?丙得否向乙請求返還價金 5,000 元?(2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使用借貸之借用人擅自出賣借用物為軸,測驗無權處分(民法第118條)、動產善意取得(第801條、第948條)以及「行為能力欠缺是否阻斷善意取得」。兩小題事實幾乎相同,差別僅在乙受監護宣告,答題必須讓這個差別成為全文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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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在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發現 A 地荒廢已久,四周無人,決定在此生活,靠著蒐集廢棄之建材,建成了一棟可遮風避雨的 B 屋。其後甲居住於此,甲於 105 年 2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女兒乙。A 地之所有人(亦為登記名義人)丙在 107 年初始發現自己的土地被他人蓋了房子,於同年3 月 1 日向乙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乙抗辯其已在 107 年 2 月 1 日向地政機關提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申請,故已時效取得 A 地之地上權。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時效取得地上權的三個關卡:占有意思、期間計算與繼承合併、以及「登記請求權」能否對抗所有人之拆屋還地請求。結論宜採否定,但理由必須層層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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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乙女婚後感情不睦,甲為達離婚目的,向乙謊稱甲父丙、甲母丁同意兩人離婚並願為見證人,甲擅自代簽丙、丁姓名於離婚協議書上,乙無奈之下同意離婚,在戶政事務所完成兩願離婚登記。其後甲與戊女結婚,又過了一年,戊生一女己,甲、戊、己享受天倫之樂。惟甲不幸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遭逢車禍死亡。甲之遺產僅有 A 地。戊於 105 年3 月 1 日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辦理 A 地之繼承登記,登記為戊、己之公同共有。試問:乙在 108 年 12 月 1 日對戊、己主張自己是甲之繼承人,並要求戊、己塗銷繼承登記,是否有理由?(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偽造離婚證人簽名為起點,串起兩願離婚之法定方式、重婚之效力與例外、非婚生子女之視為認領,最後落在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塗銷登記。主軸是:離婚若無效,乙是否仍為甲之配偶並保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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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受監護宣告後,於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限授與善意無過失之乙,委託乙出售甲所有之 A 地。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A 地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地所有權登記於善意之丙,及交付之。甲之監護人主張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對乙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並請求丙返還 A地之占有及所有權。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丙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A 地之所有權?(10 分)

    (二)丙若受有損害,請求乙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縱於心智清醒時所為之意思表示仍屬無效,代理權授與無效即生無權代理,並進而測驗不動產善意取得(信賴登記)之適用界限與無權代理人之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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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向乙、丙、丁、戊四人分別借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4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 地先後為乙、丙、丁、戊四人依序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各抵押權存續中,乙為丁之利益讓與其第一次序,丙為戊之利益拋棄其第二次序。假設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法第870條之1抵押權次序之「相對讓與」與「相對拋棄」之分配計算。關鍵作法是:先算出未調整前各抵押權人之「原可分配額」,再就受調整影響之二人合計額重新分配,且不得影響其他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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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觀念歧異、個性不合,雙方同意兩願離婚。雙方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請二位友人擔任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詎料嗣後乙女竟反悔,拒絕協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請附理由說明,甲男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女協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離婚協議書面與二證人簽名俱備,只差登記。爭點在於:兩願離婚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於登記完成前婚姻尚未解消,他方反悔拒絕協同時,他方得否訴請法院命其協同辦理?實務與學說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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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二子後,乙女因病去世。丙男長大成年後,與戊女結婚,雙方以書面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並辦理登記;最初並未有小孩,故收養己為養子,嗣後始生庚子。丁則未結婚,並無子女。甲男與丙男ㄧ起出海捕魚,遭遇颱風,船毀人亡,甲男遺有財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丙男遺有財產 900 萬元,請問甲男與丙男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四個考點環環相扣:同時死亡之推定、代位繼承(含養子女得否代位)、配偶應繼分,以及最容易被忽略的陷阱——約定分別財產制,故戊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只能循繼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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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18 歲之甲喜好旅行,某日閱覽乙旅行社之出國旅遊廣告後,竟偽造已得法定代理人丙允許之同意書,並向乙繳交極優惠的報名費用。乙受理報名後因人數暴增,乃以被甲詐欺為由主張撤銷旅遊契約,試問有無理由?(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原設計在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民法第83條)與被詐欺撤銷(第92條)之競合。惟成年年齡已修正為十八歲,現行法下十八歲之甲已有完全行為能力,前提事實不復存在,作答宜先點明此一法律變動,再依命題原意處理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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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欠乙五百萬元,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債務,然甲又在 A 地蓋屋並出租予丙。嗣後甲屆期無法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承租人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而拒不遷出。試問:乙應如何主張權利?(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事實順序是關鍵:先設定土地抵押權,後興建房屋並出租。故無法定地上權之適用,而應以第866條除去租賃關係與第877條併付拍賣兩條規定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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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乙女未婚生下 A 子後仍同居生活,嗣因甲男失業而分手,乙女擅自將 A 子出養給僅生一女 B 之丙、丁夫妻。不久,丙、丁因車禍死亡,丙留有遺產一千萬元,B以 A 已另有生父為由,拒絕承認 A 之繼承權,試問丙之遺產應如何繼承?(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繼承,實則勝負在收養是否有效。關鍵鏈條為:甲之撫育行為使其成為法律上之父,出養即須經其同意,未經同意之收養依法無效;收養效力確定後,繼承結果才隨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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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向 B 買受土地一筆。但因 A、B 不懂登記程序,故兩人委由土地代書 C 代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按下列問題,分別回答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如何?(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買受人 A 是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地政機關辦理查核過程中,B 始被輔助宣告。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測驗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構造,以及「行為能力之判斷時點」。第一小題問未經輔助人同意之效力,第二小題問法律行為完成後、登記完畢前始受輔助宣告是否影響已為之移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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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將自己的土地設定一般抵押權給銀行 B。A 之後在土地上蓋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 ,在地政機關進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地政機關堅持將土地抵押權範圍,擴及新建的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部分。但 A 卻堅持土地抵押權不應及於新建物。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一)地政機關所根據的民法規範為何?

    (二)按 A 的主張,銀行如何實行抵押權?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處理土地抵押權設定在先、區分所有建築物興建在後的衝突。關鍵在辨明:土地抵押權本不及於嗣後興建之建物,地政機關所據者其實是專有部分與基地權利不得分離、以及抵押物分割不影響抵押權之規定;而在A之主張下,銀行只能以併付拍賣實現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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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一) A、B 二人在婚前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 。之後兩人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也完成登記。A 因在外積欠個人債務,A的債權人 C 主張 A 就民宿有 1/2 的持分,並欲對此為強制執行拍賣。是否有理?

    (二)甲和好友乙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 。之後甲因故死亡,繼承人女兒丙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主張將民宿公同共有所有權人由甲變更為丙。但合夥人乙則認為,合夥人甲死亡,自是發生退夥效果才是,地政機關不應為繼承登記。誰有道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在考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性質。第一小題問合夥人個人債權人能否直接對公同共有不動產主張應有部分並拍賣;第二小題問合夥人死亡時繼承人能否辦理繼承登記取得合夥人地位。答案分別落在民法第685條與第6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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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乙代理甲處理 A 土地事宜,乙因受丙脅迫,將 A 土地以低於市價 100 萬元之價格出售於丙,並辦理移轉登記。試問:

    (一)甲發現此一情事後,得如何維護其權益?(15 分)

    (二)若丙於甲主張前已將土地出售給善意之丁,並完成移轉登記程序。丁是否取得 A土地所有權?(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測驗代理人意思瑕疵之歸屬(民法第105條)、脅迫撤銷之特殊性(第92條第2項僅適用於詐欺),以及撤銷後溯及無效與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保護(第759條之1第2項)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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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經營旅館,向乙借貸 600 萬元,並於甲之 A 土地上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款項籌措完備後,甲於該土地上建造完成 B 房舍一棟,以作為旅館之用,但經營之初開支龐大,甲因此向丙借貸 300 萬元,並於 A 土地與 B 房舍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為提升服務品質,甲於 B 房舍後增建 C 副樓,作為健身房、游泳池、餐廳等用途。試問:

    (一)若甲未清償乙、丙之貸款,乙、丙應如何實行其抵押權?(15 分)

    (二)若 B 房舍與 C 副樓因大火全燬,且甲有投保火災險,乙、丙得否就保險金維護其權益?(15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抵押權設定的「時點」與標的範圍:乙設定時土地上尚無建物,其抵押權只及於A土地;丙的抵押權同時及於A土地與B房舍;C副樓則先判斷有無獨立性。第一小題答併付拍賣與價金分配次序,第二小題答抵押權的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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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有婚生子女乙與養子丙,惟乙、丙成年後與甲甚少往來。甲重病住院期間,均由好友戊照顧,臨終前囑託戊代為照料愛犬可樂,並答謝戊之陪伴照顧,甲遂由戊、護士庚、辛和醫生丁見證、記錄與簽名作成代筆遺囑,遺囑內容為: 「多年來僅可樂不離不棄,因此,本人甲終止與丙之養子女關係,亦不分配遺產給乙,本人名下 A、B 房屋二間與存款 100 萬元,未來均歸戊所有,盼能好好照料可樂。」 A、B 房屋之價值分別為 600 萬元與 500 萬元。試問:本件遺囑是否有效?乙、丙二人就甲之 A、B 二屋及存款,得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4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層:代筆遺囑的法定方式與見證人資格、遺囑中「終止收養」與「不給乙遺產」兩項內容能否生效、以及全部遺產遺贈他人時的特留分扣減。必須層層推進,不可一開始就下遺囑全部有效或全部無效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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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與乙為父子,乙將其所有之名畫與古董花瓶託甲保管。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該名畫出賣予不知情之丙,尚未交付前甲死亡。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丙得否主張甲之代理行為因乙之繼承而成為有效?(10 分)丙對乙有何權利得以主張?(10 分)若甲係以自己之名義將該花瓶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其後甲死亡,丁得否主張甲之處分行為因乙之繼承而成為有效?(2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都圍繞「地位混同」:本人繼承無權代理人、原權利人繼承無權處分人時,原本不生效力的行為會不會因此變為有效。第三小題還先有一層動產善意受讓問題,應先解決善意取得,再談繼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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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已成年。其後,甲、乙結婚。甲死亡時,留有A 屋、B 地、C 地。乙、丙、丁協議分割,乙得 A 屋,丙得 B 地,丁得 C 地,但該協議未以書面為之。於辦理登記前,乙反悔,可否請求重行分割或裁判分割?若分割協議後,並未辦理登記,15 年後,乙拒絕協同辦理登記,丙、丁可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問都在問遺產協議分割的效力:未以書面為之是否有效、協議成立後可否反悔改請裁判分割;第二問再加上十五年時效抗辯後,協議事實上無從實現時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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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女未婚生一子 A,乙、丙為兄弟,乙已喪妻,有一女 B,丙已喪妻,有一女 C。乙經法院認可,收養 A 為養子。A 於 19 歲時,得甲之同意與乙訂立終止收養之書面契約後,立即至戶政機關辦妥終止收養登記。2 年後,A 得甲之同意與丙訂立收養契約,並經法院認可。某日,乙、丙同行出遊,因事故而同時死亡。試問:乙、丙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終止收養與再收養的要件,結論完全取決於A終止收養時是否成年。命題當時成年為二十歲,A十九歲屬未成年;民法已修正將成年年齡降為十八歲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現行法下A已成年,結論相反。宜以現行法為主軸並交代舊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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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詐欺乙使乙與不知情之丙訂立買賣契約,事後乙發現被甲詐欺而欲撤銷該契約。試問:

    (一)若甲為丙之代理人與乙締約,乙得否向丙撤銷該契約?(15 分)

    (二)若甲為丙死後之單獨繼承人,乙得否向甲撤銷該契約?(15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在問撤銷權,核心是「甲是不是第三人詐欺規定中的第三人」。第一小題甲為相對人之代理人,第二小題甲成為善意相對人之單獨繼承人,考的是地位混同後可否仍主張相對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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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擬於自己之土地興建房屋,為籌措建屋經費,乃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向乙借貸1,000 萬元,並辦妥抵押權登記。甲於房屋完工並完成建物所有權登記後,因周轉不靈無力清償對乙之借款,乙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土地。試問:

    (一)若拍賣後由丙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丙得否要求甲拆屋還地?(15 分)

    (二)若乙為提高拍賣標的價值,得否聲請建築物與土地一併拍賣?(15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命題重點在「設定抵押權時土地上尚無建築物」,因此法定地上權的規定不適用,第一小題必須另尋甲有無使用土地之權源;第二小題考抵押權設定後營造建築物的併付拍賣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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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乙女未婚同居,不久乙女懷有 A 子,甲男不願負責乃遠走高飛,乙女為瞞人耳目乃與不知情之丙男結婚,婚後 8 個月 A 子出生。A 子成年後甲男始出面要求認領 A 子,丙男被告知後震怒,隨即自書遺囑載明否認與 A 子之父子關係,並與乙女終止婚姻關係,同時將所有財產遺贈丙男之父、母。乙女獲悉遺囑內容,與丙男發生爭執,推擠中不慎致使丙男墜樓身亡,丙男留有遺產 1,200 萬元。試問:丙男之遺產應如何繼承?(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有三層:一是A子的身分究竟是丙之婚生子女或甲之非婚生子女(婚生推定、否認之訴與認領的先後關係);二是遺囑中「否認父子關係」的意思表示有無效力;三是確定繼承人後,將全部財產遺贈他人是否侵害特留分。作答應先定身分,再定繼承人與應繼分,最後處理遺贈與扣減,並算出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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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民法」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