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44 題,其中 43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地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 A 法人董事長,甲未經 A 法人總會(公司股東會)決議,將 A 法人唯一資產即辦公室所在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 ,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乙名下。A 法人之後改選董事會,由丙擔任董事長,丙查閱會計表冊,未見出賣價款入帳,丙即代表 A 法人起訴請求乙應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回復為 A 法人所有。請問丙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
(33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法人(公司)董事長逾越權限處分法人主要財產之效力,以及法人事後得否請求塗銷登記。主軸是「代表權之限制」與「交易安全」的衝突,宜以無權代表類推無權代理為骨幹,再以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與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檢驗乙能否主張善意保護。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A 地原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同一家族的 8 人共有。壬向庚、辛的繼承人購買而取得應有部分。在壬購買 A 地之前,共有人間雖無書面分管協議,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8 人及其繼承人均曾各自占有特定位置興建房屋使用,甲的繼承人甲 1 在 A 地上占有A1、A2 地上物,乙的繼承人乙 1 占有 A3、A4 地上物,上開地上物均為該家族所稱「祖厝」的一部分,自民國 39 年即已存在。壬主張甲 1 及乙 1 無權占有 A 地,起訴請求甲 1 及乙 1 拆除各自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請問壬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
(33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默示分管契約之成立,以及分管契約未經登記時能否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關鍵在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與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所建立的「明知或可得而知」標準,結論宜以權利濫用、誠信原則收尾。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甲為乙的父親,丙、丁為乙的未成年子女,甲年紀已大,考慮乙日常花費過高,為確保家族財產傳承,將甲僅有的 A 地移轉為孫子女丙、丁共有。甲死亡後,乙果然因花費不低而缺錢花用,將 A 地設定抵押權向戊銀行貸得 500 萬元,供自己花用。乙之後無力償還戊銀行本息,戊銀行聲請拍賣 A 地,此時丙、丁已成年,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請問丙、丁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是否有理由?(34 分)
(34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為自己債務設定抵押,屬非為子女利益之處分,且係利益相反行為。核心在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與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並須辨明善意取得與登記公信力在本題不能適用。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 17 歲的高三學生,其祖父贈與甲 10 萬元作為未來念大學之費用,甲未經父母事前同意旋即到機車行,以該贈款向老闆乙購買一輛 10 萬元機車,甲將一大信封放入 10 萬元鈔票交給乙,乙隨即將該信封放進抽屜,並將機車交付給甲。甲騎機車回家時,被甲之父親發現,甲之父親隨即向甲及乙表示不同意該等法律行為,請說明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十七歲之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之買賣契約,因父親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答題重點在民法第七十九條之效力、第八十四條允許處分財產之範圍,以及契約不生效力後雙方之返還關係(現金裝於信封未混合是題目刻意設計的伏筆)。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兩地相鄰,甲在 A 地種植蘋果樹數株,不慎將一株蘋果樹 C 種植在 B 地,六個月後,該株蘋果樹 C 長出數顆蘋果。請分別回答下列題目: (每小題 7 分,共 35 分)
(一)請問蘋果樹 C 上的蘋果歸誰所有?
(二)長在蘋果樹 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B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三)長在蘋果樹 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A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四)甲採收蘋果時,將蘋果樹 C 剩下的唯一一顆蘋果採摘下來放在採收的大籃子中,已分不清那顆蘋果是從蘋果樹 C 採下,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五)甲就蘋果樹 C 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五小題貫串「不動產出產物之歸屬」與「添附」兩組規定。主軸為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與第八百一十一條之附合;第三小題考民法第七百九十八條果實自落鄰地之擬制,第四小題考混合,第五小題考第八百一十六條之償金請求權。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甲男已喪偶,有兒子乙男,及有女兒丙女。乙男有妻丁女,未登記財產制,育有女兒戊及己;丙女有一男友庚,未結婚,已有一兒子辛,且最近已懷胎近 10 個月;甲男、乙男及丙女一起開車出遊,不幸車禍,三人送醫,丙女先死亡,丙女喪失生命跡象後,醫院搶救胎兒壬成功產出,並存活下來。接著甲死亡,最後,乙死亡。假設甲、丙於發生車禍前各有 600 萬元財產,乙於死亡時還有婚後財產 600 萬元,而丁女當時有婚後財產 300 萬元。請問丁、戊、己、庚、辛、壬六人如何繼承甲、乙、丙之財產?(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人先後死亡,須依丙、甲、乙之順序逐一結算。重點在胎兒壬之繼承能力、非婚生子女對生母之關係、代位繼承,以及乙死亡時法定財產制消滅所生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列入)。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是 A 地所有人。A 地位於臺北市精華地段,占地達 500 坪。A 地之市價價值新臺幣(下同)40 億元。乙脅迫甲及其家人出賣 A 地,並辦理 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甲因此與乙訂定 A 地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50億元。隔日,甲交付 A 地於乙,並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一週後,乙即因內線交易與組織犯罪判決確定而入獄服刑。甲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被脅迫而為買賣及移轉所有權,效力上僅得撤銷而非無效。答題主軸為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撤銷權(含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撤銷後之物上請求權,並補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拒絕履行權。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甲是 A 地所有人。甲與其妻有三子,乙、丙與丁。甲妻早年病逝,甲獨力撫養乙、丙與丁至成年。戊無權占用 A 地長達 6 年,甲就此完全不知情。甲死亡,乙、丙與丁共同繼承 A 地。乙、丙與丁於繼承 A 地時,始發現戊無權占用 A 地已長達 6 年。試問:乙、丙與丁就此對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遺產於分割前為公同共有,本題考各繼承人能否單獨對無權占有人請求,以及各項請求權之時效差異。關鍵在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準用第八百二十一條,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適用五年短期時效。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 億元借款債務。甲是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 2 億元。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該筆借款債務。甲與乙並約定,若甲屆期未清償該筆借款債務,則乙取得 A 地所有權,此約定乃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出賣 A 地予丙,並辦畢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丙支付約定價金 2 億元於甲。甲屆期遲未返還該筆借款於乙,乙實行流押。試問:乙對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關於流抵約定之規定:此類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且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本題約定已登記,故乙得對抗受讓人丙,但須清算超額部分。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老翁A因為年長,智力漸失,被女兒B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審理中,A趁機授與代理權給地政士好友C,委由其代為過戶不動產所有權給土地掮客。之後法院對A輔助宣告確定,並以B為輔助人。B想以輔助人身分,阻止C代理A過戶不動產,是否可行?附具理由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輔助宣告確定前所授與之代理權,於輔助宣告確定後,代理人所為之不動產處分行為效力如何」,以及「輔助人的職務是同意權而非代理權」。B能否阻止,關鍵不在撤銷代理權,而在該處分行為欠缺輔助人同意即不生效力。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A向B借貸新臺幣100萬元,並以自己土地設定抵押權給B。兩人在地政機關做抵押權登記時,因為是多年相識好友,所以並未特別想到要約定遲延利息,也未登記遲延利息數額。一年後,A違約無法按時清償債務,B向法院聲請實行抵押權。試問本筆抵押權所及的遲延利息範圍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屬法定內容,遲延利息縱未約定、未登記,仍在擔保範圍內;真正的限制來自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五年優先受償期間,以及遲延利息利率應依法定利率計算。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A因年老失智,被法院監護宣告,並以B為監護人。在一次健康檢查時,A被發現初期癌症,有必要進行光子刀治療。但光子刀治療費用甚高,因此監護人B有意出售A的土地,以籌措醫療費用。但該土地位於山區,尋找買主不易。正巧監護人B有意退休後,隱居山間,就想自己購買該筆土地。B有無可能由A處取得該筆土地的所有權?(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監護人想買受受監護人之土地,同時撞上三道限制: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禁止監護人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第一百零六條禁止自己代理、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處分不動產須法院許可。答題重點在於「有沒有合法的迂迴路徑」。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4
A夫B妻兩人結婚多年,因感情生變,雖然B妻懷孕中,但B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的嘗試和解下,A、B兩人同意離婚,並在和解筆錄上完成簽名。法院隔天行文戶政機關,通知做離婚登記,就在公文尚未送達戶政機關前,A夫因車禍意外死亡。A留有一筆土地。試問誰是土地繼承人?(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離婚生效時點與胎兒之繼承能力。依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於和解成立時即消滅,不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故A死亡時B已非配偶。土地之繼承人為受胎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胎兒。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嗾使其比特犬追咬老翁乙,行人丙路見不平,乃奪取路人丁之手杖打犬。結果比特犬被打傷而逃;然丁之手杖打犬時,應聲折斷。乙之長衫亦被比特犬所咬破,而免於犬咬之災。試申論丙對於甲之比特犬傷、丁之杖斷、乙之長衫破損,各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否?(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與無因管理的綜合題。丙面對的三個損害對象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甲是利用動物加害的侵害行為人,丁是無辜第三人,乙的長衫則是比特犬直接咬破而非丙所致。定性對象是得分的第一步。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被繼承人甲遺有 A、B 兩筆土地,由乙、丙共同繼承並登記為乙、丙公同共有。乙未經丙同意,請求分割其中 A 地,不必就甲之全部之遺產全部合一請求分割。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在於遺產分割是否必須就全部遺產合一為之,繼承人能否僅就其中一筆土地請求分割。應從遺產公同共有之性質、第1164條分割請求權之範圍,以及實務上「全部分割為原則、特定財產分割為例外」的架構切入。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甲、乙為配偶,育有丙、丁二子,甲、乙自身之資力均已不能維持生活,丙、丁二子均為成年,且皆有正職,故有一定資產收入。乙死亡後,甲與丙同住,甲、丙、丁之間並未達成協議以給付金錢作為扶養甲之方法。其後,甲死亡後,丙主張甲於生前均由丙扶養照顧,援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丁應返還丙所代墊之費用,丁以未經親屬會議為辯,請求法院駁回丙之聲請,是否有理由?(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丙代墊之扶養費得否向丁請求,關鍵在於扶養義務係基於身分關係依法發生,扶養方法未經協議或親屬會議決定,不影響義務本身;丙既已代丁履行其應分擔部分,丁受有免於支出之利益,應成立不當得利。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名下有 A 地與 B 車,甲又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惡意之乙以所有之意思,16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B 車、以及 C 屋。今甲依個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乙抗辯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復執其亦得因時效取得 A 地、B 車、以及 C 屋之所有權,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訴請乙返還上開財產,各有無理由?(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項財產要分開處理: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不受消滅時效限制且不得時效取得;動產惡意占有滿十年已完成時效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出現「甲仍為所有人、但請求權已時效消滅、乙又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懸空狀態。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86 年 10 月間建造完成 A 公寓大廈,甲於同年銷售該大廈房屋時,均與各個承購戶訂定下列契約內容: 「A 大廈中之 B 建物雖登記為甲單獨所有,但依使用執照及所附建物記載用途為社區辦公室,甲同意供社區全體住戶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其後,A 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在 B 建物內設置管理室、交誼廳、桌球室等社區公共設施。詎 B建物嗣於 95 年 9 月遭法院查封拍賣,拍賣公告載明: 「B 建物目前為 A大廈之社區辦公室,供管理室、交誼廳等公共設施使用,債務人甲未現實占有,於拍定後不點交」等語,後由乙拍定取得 B 建物。今乙訴請 A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交還 B 建物,是否有理?(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B建物雖登記為甲單獨所有,但依使用執照與建物登記用途及甲與全體承購戶之約定,實際上已成為社區共用部分;乙拍定時因拍賣公告明載現況使用及不點交而屬明知,應受該使用約定之拘束,其訴請返還違反誠信原則並構成權利濫用。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戊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女。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 7 月 1 日死亡,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留下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惟甲生前向癸銀行借款 360 萬元尚未償還。經查甲於 106 年 9 月間分別贈與分居之丙價值 10 萬元的鑽戒一只、特別鍾愛的長孫女庚 40 萬元,並因其妻所經營之健身中心開幕營業而贈與乙 200 萬元。丙嗣於 108 年 4 月5 日意外身亡,丁於知悉甲死亡後,旋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戊則於甲臨終前,偽造甲之遺囑,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何人為甲之繼承人?癸向甲之繼承人請求連帶清償甲尚未償還之債務,是否有理?(35 分)
(35 分)
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雙方為夫妻,並未登記任何婚姻財產制,在婚姻關係中,民國89年8月1日曾以乙之名義購買A屋,並以乙的名義登記為A屋所有人。民國105年甲因有資金上需求,尋得對購買A屋有興趣之丙,雙方議價A屋以每坪30萬元出售,總售價2,550萬元,訂金80萬元。甲利用乙與好友到日本旅遊期間,與丙訂立A屋買賣契約。乙回國後知情,主張甲未經其同意,故甲與丙所成立之A屋買賣契約無效,並欲退還80萬元簽約金。丙拒絕乙之主張,並主張甲乙為夫妻,且甲持有乙之印章及A屋所有權狀與其簽定A屋買賣契約,其並不知道甲無代理權,主張乙應依約移轉交付A屋所有權。請問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有二:登記於配偶一方名下之不動產,他方有無處分權;甲以乙名義出賣A屋屬無權代理,丙能否主張表見代理而請求乙履行。先定財產歸屬,再論代理效力,最後處理80萬元定金之返還關係。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甲75歲已喪妻,有子女乙與丙。甲因已有中度老年癡呆症症狀,且有憂鬱症症狀,甲的兒子乙為了避免甲有不當之法律行為,而傷害甲之權益,幫甲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於民國105年6月30日經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法院並裁定乙為其輔助人。但甲與乙之感情並未很好,經常因為丁(乙妻)之態度而吵架。甲的女兒丙經常回家照顧甲,陪甲就醫,丙也是甲自幼疼愛之女兒。甲親筆撰寫遺囑分配其財產,將其A屋及其所在之土地一起由丙繼承,而其存摺中的現金由乙繼承,該遺囑全文記明撰寫遺囑日期為民國106年5月31日,並簽名。甲在遺囑簽完名後,並將之密封,密封處再次簽名與記明日期。完成後交付好友戊,並叮嚀戊,迨甲死亡時,將之交付給其子女乙與丙。甲死亡時,甲存摺中的現金有1,020萬元,A屋及其所在之土地市價約3,000萬元。請問甲之遺囑之效力如何?(40分)
(40 分)
- 3
甲已離婚,有一子乙、一女丙,乙長年在國外工作,丙未婚並與甲同住在B屋。甲經多年工作積蓄購置A土地與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A地與B屋與其所在之土地所有權,價值差距不大,甲在遺囑中,將A地分配乙,B屋及其所在之土地給丙。甲於民國89年2月10日過世,乙、丙對於甲遺囑中財產分配並無意見。但乙因為長年在國外,並無意願回國辦理A地之所有權繼承登記。乙、丙因此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丙在甲過世後,在A地上蓋A屋,並搬進A屋住,將B屋出租。請問丙於民國99年3月1日,請求單獨為B屋及其所在土地之繼承登記,並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權人,地政事務所是否應該接受丙之請求?(30分)
(30 分)
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A 購買了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房仲力薦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非常便宜,值得投資。因此 A 又購買了兩個登記為專有部分的停車位。之後,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另一區分所有權人 B,及隔壁社區乙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人 C,都因欠缺停車位,想向 A 購買其中一個停車位。物權法上有無可能?(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問的是登記為專有部分之停車位能否單獨移轉,以及受讓人是同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B)或他棟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C)時結論有何不同。關鍵在專有部分不得與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分離移轉之原則,以及停車位種類之區別。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A 為成衣生意曾向 B 銀行借貸 50 萬,但卻因時效消滅,B 追討無門。A之後又因購屋,而想向 B 銀行借貸 300 萬。B 銀行堅持 A 除必須就新購屋借款外,也必須就之前借款,設定土地普通抵押權給 B 銀行,有無可能?(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核心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果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並未消滅,仍得為抵押權所擔保;且債務人就時效完成之債務提供擔保者,依法不得再主張時效利益。故B銀行之要求可行。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A 死亡後,留下甲、乙兩筆土地,並留有婚生子女 B、C,及一位未認領的非婚生子女 D。B、C 兩人立即完成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且針對甲土地協議分割,並完成分割登記。不久 D 向法院提起死後認領之訴獲准,進而主張 B、C 兩人對於甲、乙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並不正確。D 之主張,民法上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D因死後認領之訴勝訴而溯及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自繼承開始時即為繼承人;B、C漏列D所為之繼承登記與甲地分割協議對D不生效力。應處理溯及效力、第三人保護、D之請求權與時效。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4
A 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而以 B、C 兩人為繼承人。不久兩人完成土地繼承登記。但 B 因在外欠債頗多,考慮再三,遂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C 持法院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欲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為單獨繼承,民法上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C之申請無理由。B已辦竣繼承登記,屬承認繼承;且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逾期或已承認者拋棄不生效力。縱拋棄有效,亦不能僅憑法院文件逕辦「變更為單獨繼承」。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公司之董事長A受乙公司之詐欺,而代表甲向乙訂購一批電腦並訂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若干。丙銀行嗣與乙訂立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契約,承購乙對甲之電腦價金債權,同時通知甲關於上開債權讓與情事,並請求甲對丙給付價金。其後,丙將其債權承購款項撥付予乙。今A發現其受乙之詐欺而訂約,隨即撤銷甲乙間之電腦買賣契約,惟不知其事的丙仍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是否有理?(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丙之請求無理由。債權讓與後,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均得對抗受讓人;甲對乙之詐欺撤銷原因於受通知時已存在,撤銷後買賣契約視為自始無效,價金債權不存在,丙縱屬善意亦無從取得。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甲興建A大飯店,於民國103年1月裝置冷氣空調、消防、發電、變電、鍋爐等有助於飯店經營使用之設備,A建物嗣於同年2月辦理保存登記。甲因融資需要向乙借錢,復於同年3月將A建物及其座落之B地共同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詎甲其後未依約償還借款,乙即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試問乙實行抵押權之效力是否及於冷氣空調、消防器材、發電機具、變電設備及鍋爐器具?(35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以建築物及基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飯店之空調、消防、發電、變電、鍋爐設備,取決於各設備究為建築物之構成部分、從物或獨立之物;並須注意設備均於抵押權設定前即已附加。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乙現存之婚後財產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500萬元。甲之婚後財產中有一筆A房地,價值為1250萬元,乙及子女現住該址。今乙就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一事,請求法院判命甲將其所有之A房地移轉登記予乙,甲對此表示反對。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金錢債權,原則上僅得請求給付金錢,不得逕請求移轉特定財產。乙請求判命甲移轉A房地登記無理由,但得請求1,250萬元,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就A房地強制執行。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A、B 兩人商議購買甲地。經過一番協商,終於達成共識,兩人一起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疏失,故在申請表格時,兩人誤填為 A 的另一塊乙地,而地政人員也依此完成乙地的移轉登記。問:B 有無取得甲地或是乙地的所有權?A 申請更正土地登記資料的民法依據為何?(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檢驗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分、不動產物權之登記生效主義,以及登記與實體權利不符時之回復依據。B既未取得甲地(未登記),亦未取得乙地(欠缺物權合意或得撤銷);A得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塗銷。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A、B 及 C 三人畢業後一起合夥開設律師事務所,擁有一間事務所辦公室所有權,登記為合夥人公同共有。半年後,因業務需要,A 及 B 計畫要將辦公室出售給 D,卻遭到 C 反對。A、B 兩人執意向地政機關,申請辦公室所有權讓與登記給 D。地政機關應根據相關法律,如何決定?(30 分)
(30 分)
- 3
A 擁有一筆價值不斐的土地。有鑑於自己年事已高,為避免小孩爭產,遂在遺囑中,載明該筆土地的分割方式,由女兒 B 單獨取得土地所有權,但 B 必須向另一兒子 C為金錢補償。A 去世後,B 欲直接拿遺囑向地政機關申請自己單獨繼承該土地,卻為C 所反對。如果地政機關根據遺囑逕為登記 B 是土地單獨所有權人,是否合理?在地政機關尚未完成登記 B 為土地的繼承人前,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誰?(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效力,以及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與登記之關係。關鍵在於:遺囑定分割方法僅拘束繼承人,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土地自繼承開始時即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不動產投資客,為避免每年須繳交高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遂與兒子乙約定將其購買之 A 屋登記於乙名下,然 A 屋之稅金及水電費用仍由甲按時支出,且甲將 A屋出租予丙。乙因積欠丁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未經甲同意即將 A 屋出售予戊,並完成登記。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乙間之契約性質為何?該契約是否有效?(15 分)戊可否取得 A 屋之所有權?(10 分)
(25 分)
- 2
甲、乙、丙共有 A、B 兩筆土地,甲、乙向法院起訴請求合併分割 A、B 土地。甲向法院聲明由其取得 B 地,乙則向法院聲明由其取得 A 地。法院判決甲取得 B 地,且需補償乙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丙 50 萬元;乙取得 A 地,且需補償甲 10 萬元、丙 40 萬元。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乙請求合併分割是否合法?(10 分)
甲、乙、丙有何權利可向對方主張?(15 分)
(25 分)
- 3
甲生子乙、丙後,夫死,遂將年紀最小之丙交由丁收養,並經法院認可。嗣後,甲因常去探望丙,與丁日久生情,遂與丁結婚,丁並與甲、乙、丙共同生活多年。乙、丙成年後,甲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丁認為甲僅積欠戊銀行貸款200 萬元,故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以遺產清償戊銀行後,另一債權人己出現,證明甲生前欠其 300 萬元。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丙是否為甲之繼承人?(25 分)繼承人對己之債權應負如何之清償責任?(25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小題各有一個明確考點:前段是收養關係中「本生父母子女關係之停止與回復」(收養人事後與被收養人之本生母結婚);後段是九十八年繼承法修正後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以及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的清償方法與違反效果。先定性身分關係,再處理責任,兩段不要混寫。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動產出租給乙,乙使用不久,卻有意據為己有。乙先將 A 以十萬元賣給惡意的丙,雙方並約定,丙將 A 暫時借給乙繼續使用;之後,乙又將 A以十一萬元售讓予善意的丁,亦約定丁將 A 暫時借給乙繼續使用。今乙獲得甲同意,以八萬元代價讓售 A 於自己,並完成讓與合意。此時,何人對 A 物有所有權?(30 分)
(30 分)
- 2
乙未經 L 地所有權人甲的同意,亦未請領建築許可執照,私自在 L 地上建造鋼筋水泥磚造二層樓房 H,無保存登記。數月後,乙將 H 樓以 500 萬元售讓予丙、丁兄弟二人共有,並已交付,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發現 H 樓占用其 L 地,其是否得對何人主張何種物上請求權,請求拆除 H 樓並返還 L 地?(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其所有權與事實上處分權會分離。本題須辨明H屋所有權仍屬原始建築人乙,事實上處分權則已移轉於丙、丁,並據此決定甲行使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對象。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夫妻甲、乙二人結婚多年,未生育子女。乙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 5 月 5 日向管轄法院訴請離婚,104 年 5 月 28 日判決離婚確定。於 103 年 5 月 5 日,甲有婚後財產 1200 萬元(包括因繼承其父遺產而得 3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 500 萬元,二人均無負債;於 104 年 5 月 28 日,甲有婚後財產 800 萬元(包括因繼承其父遺產而得 3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 540 萬元,二人均無負債。試問何人得向其離婚配偶請求給付多少的剩餘財產差額?(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唯一關鍵是計算基準時:夫妻因判決離婚者,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而非以離婚判決確定時;再扣除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後計算差額。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於民國(下同)88 年 1 月 3 日向乙借錢新臺幣(下同)五百萬,並由丙擔任保證人,約定民國 90 年 1 月 3 日清償,但甲一直未清償,今(103)年 6 月 1 日,乙請甲和丙還錢,甲和丙都拒絕清償,問有無理由?(33 分)
(33 分)
- 2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 6 分之 1,未約定管理方法,甲、
乙、丙、丁決定將 A 地出賣給庚,戊、己不同意此一出賣行為,問戊、己可主張何種權利?(34 分)
(34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與民法共有規定的競合:共有土地之處分原則上須全體同意,但土地法設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題目問「不同意之共有人可主張何種權利」,重點不在出賣是否有效,而在多數決合法成立後,戊、己所享有的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65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女於民國 67 年生下丙男、民國 70 年生下丁女,甲於民國 77 年與戊女有婚外情,戊女因而生下己男,甲男於民國 78 年起按時提供生活費予戊女撫育己男。甲男於民國 103 年 1 月 3 日去世,現存財產中有銀行存款一千萬,是結婚後的積蓄,A 屋價值一千萬,也是結婚後才購買,乙女則僅有銀行存款四百萬元,也是結婚後的積蓄。甲去世前立有公證遺囑,內容為贈與戊女四百萬元,問甲的遺產如何繼承?(33 分)
(33 分)
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與乙簽訂委任契約,約定由乙代理甲向丙購買 A 屋,在契約中並明定授與乙代理權,之後甲後悔,向乙終止委任契約,並為丙所知,乙於甲通知終止契約後,仍以甲的名義向丙購買 A 屋,問甲是否須負授權人的責任?(30 分)
(30 分)
- 2
甲向好友乙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聲明是短期周轉,1 個月內返還,乙知甲尚有價值 2000 萬元的 A 地,基於多年情誼,並未要求甲提供 A 地設定抵押。甲和丙串通,假裝作成買賣,將 A 地移轉登記給丙,丙又再將 A 地出售並移轉登記給善意的丁,問乙可以向丙丁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丙之假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但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丁。乙僅為金錢債權人,須透過債權人代位權與詐害行為撤銷權迂迴主張,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甲男乙女於民國 95 年結婚,乙女有工作,月入新臺幣(下同)6 萬元,名下並有存款 400 萬元,甲男賦閒在家又揮霍成性,直至 102 年 3 月已積欠丙銀行卡債 200 萬元,但甲男身無分文,丙銀行因而轉向乙女請求,問有無理由?(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九十一年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下的債務清償責任: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丙銀行向乙女請求原則上無理由,答題主軸是「先立原則,再逐一檢驗可能的例外」,並說明債權人為何不能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迂迴取償。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其他等別的「民法」
- 民法(地方特考三等)(44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