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普通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47 題,其中 46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戶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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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15 歲的甲是一個知名網紅,每個月收入可觀,累積不少財富。甲之父乙、母丙,以甲尚未成年為由,將甲所賺取金錢存入二人的聯名帳戶,利息用來支付全家的開支。試問:乙、丙的作為是否適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未成年子女以勞務所得的財產是否為「特有財產」,以及父母基於親權對子女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權限界線。須先定性甲的網紅收入,再分別評價「存入父母聯名帳戶」與「以孳息支付全家開支」兩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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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死亡時配偶乙早已身故,由其子丙單獨繼承其遺產。11 年後,甲的父親丁偶然發現丙並非甲所生。若丙與甲的關係來自準正,丁是否可以對丙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處理三層:無血緣關係之準正效力如何、丁得以何種訴訟排除丙之繼承人地位、以及丙占有遺產已十一年時丁的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消滅,若已消滅可否另依所有權與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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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先前向乙借款 300 萬元,債權已屆清償期並經過 16 年,乙才想起此事並向甲討債,甲因此連本帶利還清借款。其後甲與丙律師聊天,丙告知其實原可不用還款,理由為何?又現甲已還款,則甲在法律上是否仍得請求乙退還款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消滅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採「抗辯權發生主義」,以及第144條第2項對時效完成後所為給付不得請求返還的明文限制。丙律師所指的理由即時效抗辯;甲既已自願清償,則不得再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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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有配偶乙,成年子女丙與丁兩人。甲死亡時,積欠 M 葬儀社 60 萬元,乙主張這筆費用應該由丙丁兩人自掏腰包付款,而丙丁則主張應該從甲的遺產中支付。試問:何人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是喪葬費用(或生前喪葬服務契約價金)的性質:應由遺產支付,或由繼承人以自有財產負擔。關鍵在第1150條繼承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以及第1148條第2項全面限定繼承下繼承人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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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年滿 35 歲,乙年滿 15 歲,二人為父子關係。乙未得甲之同意所簽發之本票,其效力如何?如乙未得甲之同意與第三人丙所簽訂買賣手機之契約,其效力又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同一當事人分別為「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測驗第78條與第79條在效力上的根本差異。應先確定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再分別檢驗簽發本票與買賣手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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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乙女為大學班對,約定畢業後即刻結婚。未料於畢業前夕,乙因家中安排,與有相同外祖母之表兄丙男於民國 90 年依法結婚。婚後,丙即出國留學多年,乙卻與甲私通生下丁男。試問:丁之身分關係如何確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陷阱在「依法結婚」四字。乙與丙有同一外祖母,互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其結婚違反近親禁婚規定而無效;婚姻既不存在,丁即無婚生推定可言,應循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強制認領、準正三條路徑確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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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扶養義務人,有一已退休而身體仍相當硬朗的父親乙與患有小兒麻痺症的小弟丙。試問:乙與丙受甲扶養的要件為何?程度是否相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比較「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兄弟姊妹」兩種扶養關係在要件上的差異(第1117條有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並回答扶養程度是否相同,可延伸至第1118條、第1118條之1的減輕與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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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於其妻死亡後,與乙女再婚,婚後已育有 3 歲之丙女,且乙正懷有胎兒丁。不幸甲因車禍身故,其繼承人尚有與前妻所生之子戊。戊於甲死亡後三個月請求遺產分割。試問:戊應如何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方為有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關卡:胎兒丁是否為繼承人並應保留其應繼分、乙同為繼承人又身兼未成年子女與胎兒之法定代理人所生的利益相反問題、以及遺產分割協議須全體繼承人合法參與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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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育有一 16 歲 B 子。在未告知 A 的情況下,祖母 C 寫信給 B,表示要贈與一部機車給 B。C 的贈與意思表示,是否生效?B 回信表示,自己尚沒有機車駕照,故拒絕 C 的好意。A 得知後,表示可以先受贈機車,再考取駕照。B 的拒絕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各有主軸:前段考向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第95條、第96條),後段考拒絕受贈屬單獨行為,未得允許者無效(第78條),並附帶檢討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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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B 兩人結婚多年。A 疏於照顧家務,沉迷逛街購物。B 則因長期和同事相處,發生外遇。B 請求離婚,但因 B 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因此 A並不願意,B 只得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法院認為,雖然 A、B 兩人婚姻關係破裂,而再無復合可能性,但外遇才是根本重要的原因。問:B 聲請裁判離婚,有無可能?(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的限制,以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對該但書所為的部分違憲宣告。B為主要可歸責之一方,依但書原不得請求離婚,但在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之情形,法院仍有准許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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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育有一女 C。之後,B 因外遇 D 男,故聲請裁判離婚獲准,法院並判決 C 的親權(監護權)歸 B 一人行使。後 B 與D 結婚,D 欲單獨收養 C,卻為 A 所反對。試問:D 和 A 的主張,誰為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繼親(單獨)收養的兩個層次:D得否單獨收養配偶B之女C(第1074條第1款),以及收養是否須得未任親權之生父A同意(第1076條之1)。兩者必須分別回答,才不會把「得單獨收養」誤推為「不必A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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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男早年喪偶,和 B 女再婚,採分別財產制。A 因車禍意外死亡,留有前婚姻所生的一子 C 及一女 D。此時 A 的遺產如何繼承?C 有二子 E 及F,D 則有二女 G、H。如果 C 及 D 兩人拋棄繼承,則 A 的遺產又如何繼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第一問考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時的應繼分,並以「分別財產制」排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第二問考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本位繼承」,而非代位繼承,故應按人數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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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 申 論 民 法 不 當 得 利 規 定,附 加 利 息 之 時 效 期 間,解 釋 上 為 五 年或 十 五 年 ? ( 35分 )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中「附加利息」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點在於民法第一二六條關於「利息……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之五年短期時效,是否及於惡意受領人依民法第一八二條第二項所負之附加利息義務。答題應先定性該利息之性質,再分陳五年說與十五年說之理由,最後表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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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買 受 人 甲 向 出 賣 人 乙 買 受 土 地 一 筆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5千 萬 元 ,但 乙 收 受 5千 萬 元 後 , 在 尚 未 將 該 土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於 甲 時 ,乙 旋 即 死 亡,乙 有 丙、丁 二 子。試 申 論 甲 如 何 向 繼 承 人 丙、丁 主張 行 使 權 利 , 以 取 得 該 土 地 所 有 權 ? ( 35分 )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繼承之概括承受與公同共有遺產之權利行使方法。乙生前之買賣契約義務不因死亡而消滅,甲應以全體繼承人丙、丁為對象,合併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並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備位再論解除契約、返還價金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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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妻膝下無子女,甲男任公務員25年退休後領得退休金新臺幣(以下同)6百萬元,乙一時財迷心竅,誤信投資股市,因而將甲男退休金6百萬元全部賠光,經甲得知後,憤而持掃把毆擊乙頭部等處致死,經法院以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試申論甲男是否喪失對乙女遺產之繼承權?(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喪失繼承權之要件。甲雖致乙死亡,但刑事判決認定為傷害致死,屬加重結果犯,對死亡結果並無故意;應就「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之解釋兩說並陳後表態,並附論其他失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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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男經營 A 公司,育有 8 歲之乙女。甲先贈與、並過戶其名下市值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之 B 房地予乙。其後,甲再以乙之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以乙之名義與丙銀行簽立保證書,承諾就 A 公司向丙銀行所借之2,000 萬元借款債務及其利息等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保證責任。嗣 A 公司未依約清償,丙銀行遂訴請乙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息 3,000 萬元。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一)甲贈與並過戶 B 房地予乙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為何?

    (二)甲以乙之名義訂立保證契約的效力又如何?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分別測試「純獲法律上利益之代理」與「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為不利行為」之界線。贈與部分雖有自己代理之外觀,因子女純獲利益而有效;保證部分因利益相反、非為子女利益,屬無權代理而對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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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乙女結婚,白手起家,育有丙、丁二子,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丙長大與戊女結婚,戊之妹庚女與丁男在婚宴中相識,一見鍾情,論及婚嫁。甲、乙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經查甲以婚後所得購買一筆市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 A 地,甲並因其母車禍身亡,受有慰撫金之賠償 100 萬元,乙女婚後則因繼承而取得之一棟市值 1,600 萬元的 B 屋。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

    (一)庚、丁兩人可否結婚?(10 分)

    (二)若乙向甲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訴請法院命甲將其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自己,是否有理?(2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考姻親範圍與禁婚親:庚與丁僅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民法上之親屬,得結婚。第二小題考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與請求權性質:乙得請求二五○萬元,但該請求權為金錢債權,不得訴請移轉 A 地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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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女、丁男、戊女。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8 月因丙出嫁而贈與一輛市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轎車,甲嗣於 106 年12 月因丁出國攻讀博士而贈與 300 萬元,甲復於 107 年 11 月因乙開店營業而贈與 70 萬元。甲於 108 年 10 月病故,留下財產 390 萬元。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甲病故時,其對己銀行積欠借款 600 萬元尚未償還,今己訴請甲之繼承人連帶償還上開借款,有無理由?(10 分)

    (二)若甲病故時,其並未積欠己銀行 600 萬元,而是戊積欠甲 80 萬元尚未償還,此時則應如何分配甲之財產?(2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考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限定責任與連帶責任,第二小題考特種贈與之歸扣與繼承人債務之扣還。計算題務必逐層列示並驗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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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育有 18 歲兒子 B 及 17 歲女兒 C,因世居於臺南,故三人均以臺南市為戶籍地。B 之後擅自離家,並在桃園和甲女同居、工作。而 C 在得到A 同意下,和乙男結婚,兩人居住於高雄。試問 B、C 兩人的住所地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住所與「因結婚而有行為能力」之效果。命題時(民國一一○年)成年年齡為二十歲,B、C 均為未成年人:B 擅自離家不生變更住所之效力,住所仍在臺南;C 已結婚而有行為能力,得自行設定住所於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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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男是 18 歲限制行為能力人,與 B 女偷嚐禁果,而導致 17 歲 B 女懷孕,生下一女甲。A 得知此事,卻極力撇清,不承認該小孩,但 A 的父親 C,卻堅持希望小孩將來可以從父姓。此外,B 女也希望小孩可以登記為父姓,但 B 女的母親 D 卻不贊成。試問甲女有無從父姓的可能?(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非婚生子女之姓氏。甲原則上從母姓,欲從父姓必先經認領或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再由生父母以書面約定姓氏;祖父 C 與外祖母 D 之意見在法律上並無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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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男、B 女兩人結婚,生有一子 C。因 A 男吸毒,B 女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獲准,法院並判決由 B 單獨行使親權。爾後 B 女發現自己罹患重病,因此以遺囑指定好友 D 為 C 的監護人。試問 B 死亡後,誰是 C 的法定代理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離婚後親權之歸屬與遺囑指定監護人之要件。法院酌定由母單獨行使親權,並未剝奪父之親權,B 死亡後 A 之親權回復行使,A 為 C 之法定代理人;B 以遺囑指定 D 為監護人,因欠缺「應置監護人」之前提而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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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80 歲的 A 男,因年紀已大,意識有時模糊,且因擁有龐大地產,故女兒B 向法院為「輔助宣告」獲准,並以 B 為輔助人。A 男居住在長照之家,和長照之家負責人 50 歲的 C 長期相處,兩人遂決定要結婚,A 男有意將戶籍遷入 C 住處。B 反對 A 的再婚,並有意代理 A 要將 A 的戶籍遷入自己的住處。試問誰有道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輔助宣告之效力範圍。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輔助人僅就法定列舉行為有同意權,並非法定代理人。結婚與設定住所均不在應經同意之列,A 得自行結婚並遷移住所,B 之反對與代理行為均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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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男因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由其配偶B聲請法院為輔助之宣告,並由配偶B擔任A之輔助人,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受輔助宣告之人A,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是否應經輔助人B同意?(25分)

    (二)若輔助人B不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A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範圍」與「遺囑能力的特殊性」二者交錯。民法對受輔助宣告之人採「原則上仍有行為能力、例外列舉限制」的立法模式,而遺囑又屬高度一身專屬之死因處分,另有獨立的遺囑能力規定。作答主軸應為:先確認輔助宣告的法律效果,再說明遺囑能力不受輔助宣告拘束,最後處理輔助人拒絕同意時的救濟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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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被害人於民國(以下同)100年2月1日發生車禍後,陸續就診支付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於102年2月1日向加害人取得該筆款項。嗣被害人因同一損害持續就診,至104年1月31日止又支付醫藥費用20萬元,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遭拒。被害人遂於104年2月1日提起訴訟,請求加害人給付該筆醫療費用,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40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時效,實際上有三個考點疊在一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短期時效起算、繼續發生之損害時效如何計算、加害人中途給付是否構成承認而中斷時效。作答必須把日期逐步推算出來再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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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試申論我國最高法院見解對事實上夫妻關係得否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或婚姻普通效力之法律關係?(20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結婚自98年修法後改採登記婚,未辦理結婚登記者不成立法律上婚姻。本題要求整理最高法院對「事實上夫妻」(未辦登記而共同生活如夫妻者)能否類推適用婚姻效力之立場。答題主軸為:實務原則否定類推,改以一般財產法規範處理,僅在個別立法設有明文時,保護始及於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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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授與代理權予乙,欲乙代理甲向丙購買 A 物一件,若乙係以自己名義向丙購買 A 物一件,此買賣效力是否及於甲?又丁授與代理權予戊,欲戊代理丁向庚購買 B 物一件,並給予戊授權書。在戊未購買前,丁發現戊不能信賴,遂向戊表示撤回前開授權,惟忘記將授權書索回,旋戊出示授權書,以丁之名義向庚購買 B 物一件,則該買賣效力是否及於丁?(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段分別鎖定代理制度的兩個核心:前段考顯名原則,即代理人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效果;後段考代理權撤回後未收回授權書,涉及第107條代理權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第169條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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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現年十六歲,乙女現年十四歲,甲、乙因相戀而私自訂定婚約,進而發生關係,乙女因而懷孕產下一子丙。試問:甲、乙所訂婚約效力如何?丙與甲、乙間是否產生親子關係?(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為未達法定訂婚年齡且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婚約效力;二為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生父各自如何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作答應以現行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訂婚與結婚年齡一併調整)為準,並以一句話點出本題年度之舊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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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娶妻乙女,生有三子丙、丁、戊,嗣乙女病故,甲因傷心過度,逾一年後亦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惟甲於生前曾立有自書遺囑一份,該遺囑全文係用電腦打字完成,文末由甲親自簽名及書寫立遺囑之年月日,其中言及全部遺產由戊分得五分之四,餘由丙、丁平分。則丙、丁、戊各可得遺產若干?(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是計算題,實則考遺囑的要式性。自書遺囑的核心要件是「自書全文」,全文以電腦打字者不符法定方式,縱有親筆簽名及日期亦屬無效,遺產應回歸法定繼承。答題必須先論方式、再論無效行為之轉換、再論若假設有效時的特留分扣減,最後給出明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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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35 歲之甲男與 28 歲之乙女結婚 2 年,生有剛滿週歲的男嬰丙。甲之母親已去世,父親丁罹患嚴重失智症,經監護宣告後,長期住在療養機構。由於甲乙的工作繁忙,因此將丙交由乙的寡母戊照顧,週末方將丙帶回家中。甲熱愛登山,於民國 107 年 4月 1 日向公司請假一個月至尼泊爾攀登喜馬拉雅山,卻在攀登中途遇上大風雪而失蹤,未在預定期日內回來。乙則在 4 月中搭飛機赴歐洲參加商展,竟碰上飛機失事,迫降印尼森林中。甲、乙之屍體皆未被發現。試問:

    (一)何人得向法院聲請甲、乙之死亡宣告?法院何時得宣告甲、乙之死亡?又應由誰來向戶政機關辦理死亡之登記?(30 分)

    (二)丙應由何人來履行保護教養的義務?理由何在?(20 分)

    (50 分)

  2. 2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女丙,從父姓。丙出生五年後,甲與乙依法協議離婚,丙由甲行使親權。試問:丙應由何人負擔其生活費?丙得否改從母姓?(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都是離婚後子女關係的延伸:扶養費不因離婚或親權歸屬而免除,姓氏變更則有「父母書面約定」與「法院宣告」兩條途徑。作答應先破除「誰行使親權誰負擔全部費用」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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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丙男、丁男、戊女與己女四人,婚後甲乙採用分別財產制。丙、丁、戊皆結婚成家,丙有子 A,丁有雙胞胎女兒 B、C,戊則正懷有胎兒 D。一日甲因過勞昏倒送醫急救,發現已得癌症末期,丁、戊得知乃合謀偽造遺囑。甲死亡後,丙依法拋棄繼承,丁戊所偽造之遺囑又被乙識破。試問:甲男留下 1200 萬元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應繼分計算的綜合題,考點依序為:分別財產制排除剩餘財產分配、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偽造遺囑之失權、代位繼承與胎兒之保護。計算務必列式並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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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乙委託律師甲於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丙返還A屋,雙方約定甲於收受地方法院判決書之翌日,乙應給付甲律師費 5 萬元。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收受地方法院之判決書,但因律師事務所業務繁忙,遲至 106 年 5 月 1 日始向乙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乙拒絕給付並試圖用木棍打傷甲,甲情急之下,持電擊棒回擊,造成乙輕傷。請問乙拒絕給付甲請求律師費用有無理由?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短期消滅時效之起算與期間計算,後段考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兩段各自獨立,須分別列式推算與逐一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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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女未婚生子乙,乙在其生父丙去世後,方得知其身世,此時乙可否與丙建立法定親子關係?如何為之?乙可否變更為丙之姓氏?試以民法之規定說明之。(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生父已死亡,任意認領已無從為之,本題要處理的是「生父死亡後如何建立法定親子關係」與「認領後的姓氏變更」,核心規定為第1067條第2項與第105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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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 30 萬元,甲尚未歸還,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前一年,受有甲之贈與 20 萬元。甲死亡後,留下財產 10 萬元,但積欠丁 20 萬元,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遺產清算與歸扣的綜合題:繼承人同時是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受贈應否歸扣、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如何分配。關鍵在於嚴格區分「對外清償債務」與「對內分配遺產」兩個不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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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向乙中古車商購買汽車一部,車商表示車況良好,雙方談妥價金 60 萬元,乙旋即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甲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間始得知該車為泡水車。試問:甲得否向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泡水車屬物之性質錯誤,依民法第88條第2項固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但撤銷權受第90條一年除斥期間限制;甲遲至一年多後始知悉,已不得撤銷,應改以詐欺撤銷或物之瑕疵擔保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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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的父母早逝,獨立扶養二個弟弟乙、丙成年,甲直到 45 歲才結婚,無奈婚後 2 年,尚未有子嗣即過世。甲生前立了一份遺囑,言明由妻子丁繼承所有遺產,但乙、丙不服。試問:乙、丙是否有權利分得遺產?(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已歿,故配偶丁與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乙丙共同繼承。遺囑雖可指定全部遺產由丁取得,但受特留分限制,乙丙得行使扣減權,故仍能分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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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為一名公司職員收入有限,婚後仍與甲男之父丙同住。丙年老中風行動不便,甲男尚有就讀高中之妹妹丁與之同住,甲男乙女育有一子 A,年僅 2 歲。試問:甲男收入不足負擔家中所有人口之生計時,應如何定其扶養順序?(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應分兩層作答:先確定甲對丙、乙、A、丁各人扶養義務之發生基礎與受扶養要件,再依第1116條、第1116-1條定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並處理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生活保持義務是否優先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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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外國人甲透過好友向居住在臺中的房東乙,承租臺北的房屋,但卻已積欠兩個月的房租。乙在三月一日打電話向甲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但因甲始終似懂非懂,無法溝通,因此乙又以信件,寄終止通知給甲,並在三月十日由郵差投進甲的信箱,但因甲回國一星期,因此沒有收到。甲雖在三月十五日收到信件,但主張自己其實還是看不懂中文。乙的終止意思表示究竟有無生效?何時生效?(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電話終止為對話意思表示,依第94條採了解主義;信件為非對話意思表示,依第95條採達到主義。答題須明確回答「有無生效」與「何時生效」,並附論終止租約之實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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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夫、乙妻二人和未婚的丙女,秘密在臺灣接受人工受孕,並以丙為代理孕母。數月後丙產下一子丁。戶政機關應接受何人登記為丁之生母?甲、乙應如何主張,始能成為丁的法律上父母?丙依約向甲、乙請求報酬 100 萬元,是否有理?(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各有軸線:生母以分娩事實認定,應登記丙為生母;甲、乙須分別透過認領與收養(或共同收養)取得法律上父母地位;代孕契約因違反現行人工生殖法制與公序良俗而無效,丙之報酬請求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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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18 歲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 20 歲的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一年後,兩人生下一子,在向戶政機關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兩人雖然都同意從母姓,但卻對「名字」爭議不休。戶政機關對甲乙二人的新生兒「姓」「名」登記,應如何為之?(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子女之「姓」依民法第1059條由父母於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本題既已約定從母姓,即應依約定登記;「名」屬親權行使事項,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應依第1089條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戶政機關不得替父母命名,惟戶籍法設有期限、催告與逕行登記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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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18 歲之甲男與 20 歲之乙女依法結婚,於蜜月旅行中,甲因車禍之後遺症產生精神障礙,致使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其妻乙為保護甲免於日後受騙上當,欲為甲聲請監護宣告。試問: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刻意寫甲「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這正是輔助宣告之要件而非監護宣告之要件。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之聲請,認未達監護程度時,依民法第14條第3項得逕為輔助宣告,不必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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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夫乙妻收養丙夫丁妻之子 A,A 於 10 歲時,甲、乙因車禍同時死亡,此時應由何人擔任 A 之法定代理人?(15 分)若 A 之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均無力照顧 A,A應如何主張其權利?(20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前段考收養之效力與未成年人監護:養父母死亡並不終止收養,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不當然回復,故應依民法第1091條以下置監護人,或由A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以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後段須跳出民法,結合兒少保護安置與社會給付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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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乙之父,乙為丙之父,由於乙知悉甲自書遺囑,欲將遺產悉數捐贈丁公益團體,乙乃教唆丙隱匿甲之遺囑,此事於甲死亡後被發現,甲除乙、丙外,並無其他繼承人。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層爭點:丙隱匿遺囑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喪失繼承權;教唆之乙是否亦喪失(本題唯一真爭點);以及自書遺囑仍有效之下,若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遺產應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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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因病至乙醫院住院診治,至同年 10 月 15 日未經結帳即擅行出院,共積欠乙醫院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住院費 3 萬元及住院期間甲暨其看護家屬之伙食費 3 千元,經乙醫院催告甲應於 99 年 11 月 1 日前繳納,甲仍置之不理,乙醫院乃於 102 年 5 月 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償還上開費用,惟訴訟中甲為時效抗辯,則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範圍、時效起算,以及催告後未於六個月內起訴之效果。三筆費用性質不同,應分項認定期間,再判斷甲之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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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現年 20 歲,某日因精神錯亂,而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手錶以 1 千元賤售予乙,並銀貨兩訖,乙旋即將之以 90 萬元出售於善意之丙。試問:甲乙間之買賣效力如何?丙是否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雖有行為能力,但其意思表示係於精神錯亂中所為,依民法第75條後段無效,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丙能否取得所有權,取決於第801條、第948條之善意受讓,以及該錶是否屬第949條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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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乙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經常吵架,致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認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甲有百分七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三十之過失,則法院是否應准許甲請求?若甲有百分五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五十之過失,則其結果是否相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解釋。依實務見解,夫妻雙方均有可歸責事由時,應比較責任輕重,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責任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故甲負七成責任者不得請求,各負五成時則得請求,兩者結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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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配偶已歿)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於生前曾立自書遺囑一份,謂其死後所有遺產全部遺贈予 A 孤兒院。某日,甲因心肌梗塞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惟嗣發現甲所立之遺囑未記載書立遺囑之年月日,乙、丙、丁三人因而主張該遺囑無效,則乙、丙、丁三人之主張有無理由?乙、丙、丁三人可分得若干遺產?(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層次:一是自書遺囑漏未記明年月日的效力,二是遺囑無效後1500萬元如何分配。核心在於遺囑屬要式行為,欠缺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無效;遺囑既無效,遺贈不生效力,遺產全部回歸法定繼承由乙、丙、丁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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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