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四等,民國 102~114 年共 13 份試卷、48 題,其中 40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戶政、離島・戶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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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利用暑假到乙家具公司工讀,與乙公司訂定僱傭契約,擔任售貨員。乙公司因此授與甲代理權,讓甲以乙公司之名義販售商品。甲工作時勤奮,任職二週後賣出一套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沙發給丙,丙完成付款並取貨之後,乙公司之經理丁甚為高興,乃私自送給甲 1 萬元之紅包以資鼓勵。甲興奮之餘,返家將 1萬元之紅包轉送給法定代理人戊,戊才知悉甲去工讀並立即表示反對甲此二週以來與打工相關之一切行為,且將反對之意思告知乙與丁。試問:甲乙間契約與授與代理權之效力如何?甲乙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甲丁間、甲戊間送紅包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40 分)

    (40 分)

  2. 2

    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親系親等計算+禁婚親判斷題。關鍵在於:民法列舉的姻親只有三種(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之血親」並不在其中。丙丁俗稱繼兄妹,但未經收養即無任何法律上親屬關係,故得結婚。答題時必須先逐對計算親系親等,再以禁婚親規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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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繼承順序、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效果的綜合計算題,暗藏兩個陷阱:一是拋棄繼承不生代位繼承,故丁之女壬不能承接丁之應繼分;二是丙係在甲死亡「之後」才死亡,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成為丙自己的遺產,再由丙之配偶與子女繼承(再轉繼承),而非代位繼承。作答必須先固定各死亡時點,再依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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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於民國 95 年未經乙之同意,在乙所有已登記的土地上自行蓋一棟無法保存登記的房屋,並在上開土地上挖一條排水溝,另在該土地種植一批果樹,乙於 112 年始向法院以物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試問在本件未拆屋還地前,乙土地上所存在之上開房屋、排水溝及一批果樹之所有權為何人所有?又甲可否主張乙之物權請求權已罹消滅時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兩層:第一層是物之成分與定著物的區辨,決定房屋、排水溝、果樹之所有權歸屬;第二層是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的問題。作答主軸為:違章建築仍屬獨立不動產而歸建造人原始取得,排水溝與果樹則因成為土地之成分或附合而歸土地所有人;而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返還與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司法院解釋不適用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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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戊,112 年 10 月間,16 歲之丙持偽造之買賣同意書,向庚表示已經法定代理人之許可與庚簽訂機車買賣契約,112 年 11月間,15 歲之丁在學校,老師辛授與代理權給丁,請丁代理辛向廠商己購買 50 本參考書,丁未經甲乙同意,即以辛之代理人名義與己簽訂書籍買賣契約,而 17 歲之戊,於 112 年 12 月 8 日,未經甲乙之同意,以信紙親自書寫遺囑,寫明將所有 A 屋遺贈給女友,並書立 112 年 12 月 8日後親自簽名,試問上開丙、丁分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及戊所為之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三個未成年人的行為串起限制行為能力制度的三個例外:詐術使人信其已得允許者其行為有效、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且代理效力不受影響、滿16歲之人有遺囑能力且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三小題結論都是有效,重點在於各自的法條依據與要件檢驗,不能只寫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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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成年男子,因患有思覺失調症,時好時壞,甲之父丙因而向法院聲請甲監護之宣告,並由丙為甲之監護人,某日甲在餐廳與 20 歲之乙女相談甚歡,甲當時回復原狀而精神正常,甲乙即找 2 證人簽訂結婚之書面契約,甲未經監護人丙之同意,於精神狀況正常之情形下,與乙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試問戶政機關人員能否以甲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或未經監護人之同意拒絕辦理結婚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身分行為與財產行為在能力要件上的分軌。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財產上之意思表示無效;但結婚屬一身專屬之身分行為,重在本人於結婚時有無結婚之意思能力,既不得代理,也不以監護人同意為要件。作答宜分三軸:結婚要件是否齊備、監護宣告有何影響、戶政機關之審查權限與拒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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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乙為夫妻,生子 A 及 B,甲於 111 年 5 月贈與 A 子 100 萬元,甲於112 年 3 月死亡,乙 AB 提出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遺產清算程序,經申報後,甲死亡僅留有積極財產 300 萬元,但甲分別欠丙及丁各 300 萬元之債務,乙及 AB 共同將積極財產 300 萬元清償丙,以致無現存遺產可清償丁,試問丁可對何人主張何權利?又倘丙被丁請求不當受領之金額,丙可否向乙 AB 請求清償該不當受領之金額?(25 分)

    (25 分)

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以其五歲之子乙的名義購買 A 屋,試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一)該代理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二)乙十六歲時,就讀高職餐飲管理科,甲同意乙開設一家專賣定食簡餐的小店,因經驗不足,買進了成本太高的大明蝦作為食材,有虧損倒閉的可能,被甲禁止其再買進該種明蝦作料理販售,但乙仍再度向水產商人丁訂購了一批明蝦。不知情的丁於出貨後,得否向乙收取明蝦的貨款?

    (三)乙十六歲時,尚未考到機車駕照即騎乘甲之機車外出,想要找同學討論功課,未料乙居然在路上把一位正在外出散步的老先生丙撞死了。丙已喪偶,家中已成年的獨生子戊出面處理喪葬事宜。乙之侵權行為能力為何?

    (30 分)

  2. 2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透過跨國婚姻媒合單位找到一位外籍女子乙,兩人結婚,婚後甲、乙生下 A、B 兩名子女,甲於婚後第八年,乙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後離婚,甲、乙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甲於離婚後第三年死亡,往生前甲留下一份有效的代筆遺囑,內容係交代死後 A、B 由其兄嫂丙、丁收養。乙離婚後一直有到前夫家裡探望 A、B,不同意夫家將 A、B出養給丙、丁的安排。丙、丁能否收養八歲和十歲的 A、B?(20 分)

    (二)戊、己婚後並無生下任何兒女,遂共同收養庚、辛之兒子 C 為養子。C 於被收養後,從養父戊方之姓氏,未料戊為躲避個人債務之追討,於 C 七歲時,即離家出走未歸已有數年,己均靠娘家幫助照顧 C 子並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銷。戊、己未離婚,己得否於 C 尚未成年時,聲請法院宣告變更 C 之姓氏為己方之姓氏?(15 分)

    (35 分)

  3. 3

    甲已喪偶,育有子女丙一人,甲因車禍過世,死亡時留下一棟 A 屋,價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尚有向 B 銀行商借之四百萬元貸款未付。B 銀行於出借款項時,要求甲將 A 屋設定抵押權予 B。甲另向 C 借款八百萬元尚未清償,還以合法有效的遺囑交代遺贈外遇對象 D 二百萬元。丙於知悉甲死亡後八個月開具甲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另先將遺贈二百萬元交給其認識的 D,以答謝 D 照顧甲之晚年生活,結果導致 C 所經營的公司週轉資金不足,幾乎倒閉,受有損害。試問甲之遺產繼承應如何處理?(35 分)

    (35 分)

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申論法律行為之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三者有何區別?(25 分)

    (25 分)

  2. 2

    甲男與乙女結婚 7 年後,因婚後感情不睦,乙女在外結識丙男,遂與丙男發生性行為,經甲男捉姦在床,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勝訴確定在案,其後向法院另行起訴請求乙女返還訂婚聘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禮餅款 20 萬元及聘禮之金飾 10 件,試問:甲男向乙女請求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3. 3

    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汽車一部,經甲將其所有之汽車一部交付於乙,其後乙死亡,甲請求乙之繼承人丙交還該汽車,乙之繼承人丙以其為善意之第三人拒絕返還。試申論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只有一個爭點:繼承人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規定中「善意第三人」之保護對象。關鍵在於第三人之概念以「基於該虛偽表示而新取得權利之人」為限,繼承人係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法律地位,並非因信賴該表示而為交易之人,故不在保護範圍。答題宜先確認買賣與讓與合意均無效、汽車所有權未移轉,再論第三人之範圍,最後交代甲之請求權基礎與丙可能的其他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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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意定監護契約得否約定受任人之順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第1113條之2以下,108年增訂)的契約自由界限。核心在於:條文僅規定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數人時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並未明文允許或禁止「順位(備位)」約定,故須從意定監護的立法目的(尊重本人自主決定)與監護關係的明確安定兩端權衡,最後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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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丙深得祖父丁之喜愛。丁於過世時,將其所有一幅字畫遺贈給 13 歲的丙。其後,甲經深思熟慮,計畫出售該幅字畫,並將可能獲得之價金以丙之名義定存於銀行,作為丙將來的教育經費。惟甲因信賴戊對該幅字畫的鑑定,以為僅係高品質仿作,於徵得乙之同意後,以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出售與己,雙方均已履約完畢。甲並將該 20 萬元以丙的名義在銀行設定定存。數個月之後,甲得知該幅字畫經某具有公信力的鑑定機構認定為真跡,價值約 200 萬元。試問:

    (一)甲是否得處分該幅字畫?(10 分)

    (二)甲乙得否以丙的名義向己請求返還該幅字畫?(3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處分權限,與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為兩大主軸。第一小題須定性字畫為丙的特有財產並檢驗「為子女利益」要件;第二小題須層次分明地處理撤銷權的歸屬、要件與行使,再依是否採物權行為無因性決定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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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離婚後,與前妻生有一子乙,乙已成年。其後甲與丙女再婚,生有一未成年女兒丁。乙因經商失敗,積欠戊銀行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名下已無任何資產得以償債。甲因病去世後,留下財產 1200 萬元。丙乃於繼承開始後 3 個月內代理丁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乙亦於繼承開始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試問:丁女之拋棄繼承是否發生效力?戊銀行可否撤銷乙之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爭點各自獨立:前者是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時,父母代理權因利益相反而受限制;後者是拋棄繼承可否成為詐害債權撤銷權的客體。先算清繼承人與應繼分的變動,兩個爭點的論證才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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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二子丙與丁,從小由同住之甲的母親戊照顧。其後,甲乙因感情不合而離婚,協議未成年之丙與丁皆由甲單獨行使親權。其後因甲入監服刑,乃與戊訂立書面委託監護契約,約定子女於成年前之生活與財產管理事項皆由戊處理。試問:

    (一)戊得否同意丙、丁之訂婚或結婚?(10 分)

    (二)甲若無足夠之金錢可負擔丙、丁之學費,乙是否負有負擔該學費之義務?(10 分)

    (三)甲出獄後,若丙、丁尚未成年,甲是否可終止與戊之委託監護?(1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小題都繞著民法第1092條的委託監護:受託人取得的是「監護職務之行使」,父母的親權並未因此喪失或停止。掌握這個定性,身分行為同意權、離婚後他方的扶養義務、委託之終止三問都能順勢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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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夫與乙妻育有 A、B、C 三名子女,甲與 A 依法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試問:(每小題10分,共40分)

    (一)甲若因年老而有心智缺陷,時常答非所問,家人的名字全部叫錯或忘記,A 應如何讓該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

    (二) A 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得否以甲名下的財產投資股票和期貨?

    (三)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甲若將10萬元送給鄰居丙,A 得否要求丙返還10萬元予甲?

    (四) A 若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將甲名下300萬元存款提領並存入自己的銀行戶頭裡,導致甲無法自行支付醫療及看護費用,如何才可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意定監護制度為核心,四小題依序測驗契約生效要件、監護人財產管理權限、受監護宣告人所為行為之效力,以及監護人不適任時之改定機制。作答主軸只有一句:意定監護契約須經公證,並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其餘小題都由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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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夫與乙妻育有 A、B 兩子,各為2歲和4歲,乙之妹丙28歲未婚,依法收養 B 子為養子,甲婚後與單身的丁女外遇,丁自甲受胎生下一子 C,甲時常買奶粉、尿布前去丁的住處探望丁與 C。試問:

    (一) B 於丙過世後,已繼承丙之財產,且丙無其他子嗣,B 得否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10分)

    (二)若甲死亡,留下新臺幣3600萬元,應如何由繼承人繼承?(2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分別測驗「養父母死亡後之終止收養」與「出養子女、非婚生子女之繼承地位」。關鍵在於三個身分法上的斷點:收養使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停止、撫育視為認領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終止收養則回復本生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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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購買 A 屋,價值800萬元,有400萬元貸款係以婚後財產償還完畢;乙女結婚時無財產;乙女婚後因投資失敗負債200萬元,尚未清償,甲乙於婚後十六年離婚,離婚時甲男尚有工作存款200萬元,乙女亦有工作存款200萬元。試問:甲乙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的標準計算題,測驗三個關卡: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應加計回婚後財產、以及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答題必須寫出完整算式並附上調整條款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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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丙、丁二子,丙男與戊女結婚,生下一女己,丁則未婚。甲與丙出遊同時遇難死亡,甲留有遺產婚前財產新臺幣 3 千萬元,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死亡宣告之要件?(12 分)

    (二)甲留有遺產應由何人繼承並可分別繼承多少金額?(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死亡宣告的完整要件,後段考同時死亡推定與代位繼承的搭配。兩小題看似無關,實則共用一條軸線:法律如何處理死亡時點不明或同時死亡所生的繼承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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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在臺灣之甲欲將其收藏之名畫出賣予在大陸之臺商友人乙。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若甲與乙以手機聯絡,由於通訊不良而斷訊,在出價時乙雖無法完全明瞭,惟仍在雜訊中倉促應允之,該買賣契約效力為何?(12 分)

    (二)若甲以手機發送簡訊給乙,乙在開車中無法閱讀,事後發現部分文字係亂碼,使得乙不能完全了解甲之意思,其買賣契約效力如何?(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同一組買賣事實測驗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前者採了解主義,後者採到達主義。兩小題的共同爭點是「相對人未能完全了解內容時,意思表示是否生效、契約是否成立」,答題應循「意思表示生效—意思合致—瑕疵撤銷」三段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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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育有一子丙,丙考上 A 大學後不甚用功,沉溺電玩,經常翹課,出入夜店,導致屢屢學年成績不及格而被退學,今年已經 22 歲轉學進入 B 大學就讀某學系三年級,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甲男認為丙子屢勸不聽,以其被退學等情由訓斥丙子,丙子態度惡劣不服父親甲之糾正,甲、丙二人簽立協議書終止父子關係,該協議書在法律上效力為何?(12 分)

    (二)丙子為考上大學後不甚用功等情深感後悔,故以發憤用功為由,向父母請求受扶養權利,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都在測驗身分法的強行性:親子關係不因當事人合意而消滅,扶養義務亦不因道德上的悔悟而擴張。答題應緊扣「法定身分關係不容私法自治」與「扶養要件須具體涵攝」兩條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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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我國民法並無別居制度之規定,惟夫妻之一方於有正當理由時,得否向他方請求別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的「制度缺漏+解釋論」申論題。我國民法未設別居(分居)制度,作答不能只寫「法無明文,不得請求」就結束,應循「同居義務的規範結構—有正當理由僅生拒絕同居之抗辯—現行法的替代途徑—立法論」四層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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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擁有從其父繼承而來的一件清代古瓷盤,經人介紹認識鑑定古董專家乙,乙發現該古瓷盤為真品,為其常年客戶丙所尋覓,乃對甲詐稱該瓷盤為現代人之仿冒品,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 萬元,但願意替其安排買家丙,其後甲將該瓷盤以 2 萬元賣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是否可對丙行使撤銷權?若甲為受乙脅迫先將該瓷盤賣給乙,乙再將之賣給不知情之丙,其情形是否有所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測驗民法第92條詐欺、脅迫撤銷權的兩項差異: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脅迫則無此限制;且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僅適用於詐欺。答題應以「相同事實、不同瑕疵、不同結論」的對照方式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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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40 歲之甲因出車禍傷至大腦,致心智缺陷而無法為意思表示,由其配偶乙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裁定後,並選任乙擔任監護人。後經積極治療,甲逐漸恢復,而有大部分之表意能力。此時甲對丙男為一贈與契約,將其所有之 A 車贈與給丙,乙則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將甲名下之 B 地出售給丁男,並將所得移轉於乙女之母的戶頭。試問:該贈與契約與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契約分別測驗兩件事:監護宣告未經撤銷前,本人縱事實上回復意思能力仍為無行為能力人;以及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且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損害受監護人。答題以「行為能力—代理權限—利益衝突」三層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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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時兩人以書面簽訂共同財產制契約,但未至法院登記,結婚時,甲男已有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乙女亦有存款 60 萬元。嗣後甲乙依法兩願離婚,二人的共同財產共達 600 萬元。試問:兩人財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關鍵不在計算,而在第一個爭點:夫妻財產制契約未登記,效力如何。只要正確指出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而非契約之成立或生效要件,即可導出「甲乙間仍適用共同財產制」,再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分配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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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與乙男為兄弟,各自與丙女、丁女結婚後,甲未有子嗣,乙則生有二子戊、己。甲在與丙商議下,經乙、丁同意依法收養己,收養之際己與庚已婚,並生有 3 歲之辛男。未料己在被收養兩年後,即因心肌梗塞去世。之後,甲乙又於國外考察業務時,因飛機失事而罹難。試問:甲乙分別留下新臺幣(下同)3600 萬與 1200 萬元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把收養效力、同時死亡、代位繼承三個考點疊在一起。解題順序固定:先確定每個人的身分關係(誰被收養、對誰的權利義務停止),再處理甲乙同時死亡是否互相繼承,最後分別計算兩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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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乙於民國 100 年 5 月 8 日簽訂工程契約,由甲承攬系爭工程。嗣因工程款爭議,兩人同意交付仲裁,經仲裁人於 102 年 8 月 20 日作成仲裁判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2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仲裁判斷於 102 年 9 月 15 日送達給甲,乙則再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法院於 104 年 2 月 20 日判決駁回,並於同年 3 月 2 日送達給甲。試附理由說明:該工程款之請求權時效,自何時重行起算?(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消滅時效的中斷與重行起算,難點有三:承攬報酬請求權的短期時效、開始仲裁程序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以及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後時效延長為五年。另一個陷阱是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是否影響重行起算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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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2 年 2 月 8 日結婚,嗣於 106 年 7 月 28 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系爭離婚協議書係先由甲男及其所找證人丙簽名之後,再由乙女拿給證人丁簽名,甲男辦妥離婚登記後,於 106 年 8 月 6 日與 A 女結婚。試論述甲男之後婚姻是否屬於重婚而無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有二層:一是甲乙的兩願離婚是否因證人不適格而無效,二是前婚姻若未合法解消,甲與A女之後婚是否因重婚而無效、有無善意信賴之例外。必須先處理離婚效力,再處理重婚,順序不可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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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乙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同居數月,乙女懷孕並生下 A 子後,甲男即認領 A 子;嗣後甲男發現,A 並非其親生子,且經 DNA 鑑定確認,甲因此主張認領無效。乙女則抗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乙之抗辯,何者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在認領之法律性質:認領以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民法第1070條本文所禁止者,是生父對「確有血緣關係」之認領事後任意反悔撤銷,並不及於根本無血緣關係之認領;該條但書更明文承認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故甲之主張有理,乙之抗辯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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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乙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2 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另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其所有之 A 地及其地上房屋,移轉所有權二分之一並登記予甲。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給付客體。該請求權性質上為金錢債權,權利人只能請求差額之半數以金錢給付,不得逕行請求他方移轉特定財產之應有部分並辦理登記,故甲之聲明於法無據;除非雙方另有以物抵充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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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說明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有何主要不同之處?並敘述下列請求期間究為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a)租金之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因被詐欺而結婚者,於發見詐欺後 6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體系比較,後段考涵攝能力。判斷標準在權利性質而非期間長短:租金請求權五年之客體為請求權,屬消滅時效;因被詐欺而結婚之六個月撤銷權,客體為形成權,屬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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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 A。甲男於 60 歲,被醫生診斷罹患阿茲海默症,情況開始惡化後,法院在乙女之聲請下,對甲男為輔助之宣告。一日,甲男在其好友丙的請求下,為丙男向第三人借款擔任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請問甲男之輔助人應如何產生?該保證契約的效力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子題:一是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並非由當事人選任,而是由法院於為輔助宣告時依職權選定;二是保證屬法律明定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未經同意所訂之保證契約為效力未定,而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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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感情不睦。不久乙女即離家出走而與丙男同居。甲男乃以乙女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進行強制調解的過程中,彼此達成離婚的合意,而成立調解離婚,但兩人均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兩年之後,乙女與丙男生下一子 A,請問 A 子可向何人請求扶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關鍵有二:一、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於調解成立時即消滅,不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二、A子係於婚姻關係消滅二年後出生,不受婚生推定,為乙與丙之非婚生子女,故扶養請求須分別就生母與生父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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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生有二子丙男與丁女。丙男與庚女結婚後生有 A 男與 B 女。丙男先於甲男死亡,而丁女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新臺幣 3600 萬元而無債務,請問該財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計算型繼承題。分別財產制排除剩餘財產分配之爭點,直接進入繼承:丙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A、B代位繼承;丁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最後由配偶乙與代位繼承人A、B分配3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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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向商店購買飲料一瓶,取得統一發票後,隔月幸運中獎新臺幣 20 萬元,但因工作繁忙,委請乙代為領獎,並交付身分證及印章。乙除代甲領獎之外,又心生歹念,擅自以甲的名義向丙借款 10 萬元,丙見乙持有甲的身分證及印章,誤信乙已獲得甲的授權,便同意借款。乙即書立借據一張,並蓋用甲的印章。請問:甲應否對丙負清償借款之責?請附理由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僅受授權代領獎金,卻以甲名義向丙借款,屬逾越授權範圍之無權代理,契約對甲效力未定。甲是否須負責,取決於丙能否主張表見代理;而單純交付身分證與印章委託辦理特定事項,實務多認不足以形成足使第三人信賴借款代理權存在之外觀,且丙未盡查證義務,故甲原則上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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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擅自占用乙所有已登記之土地,並在其上建築房屋一棟。乙因長期旅居國外,經18 年後始知土地被占用之事,便起訴請求甲拆屋還地;甲則抗辯乙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已經完成。請問:雙方主張何者有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與除去妨害請求權,均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故乙之請求有理由,甲之時效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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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然感情不睦。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因參加大學同學會,遇見昔日戀人丙男,二人舊情復燃,當日即發生性關係,乙女亦因而懷胎,產下 A 女。產後不久,甲乙即協議離婚並辦妥登記,約定 A 女之權利義務由乙行使及負擔。3 個月後,乙丙結婚,丙不但認領 A 女,並且擔負 A 女之所有撫育費用。請問:A 女究竟對甲或對丙有繼承權?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乙女係於與甲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並產下A女,A受婚生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於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前,該推定不容他人以認領加以推翻,丙之認領不生效力。故現階段A對甲有繼承權,對丙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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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已離婚,於前婚姻關係中育有子女 A、B。乙女亦已離婚,於前婚姻關係亦育有一女 C。甲、乙二人結婚,3 年後,乙即因病亡故。甲自此獨力撫育 A、B、C 三人,於該三人結婚時,分別贈與 60 萬元。嗣後甲亦因病死亡,留下遺產 300 萬元。請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請附理由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C為甲之繼子女(配偶與前婚配偶所生),與甲僅有直系姻親關係,未經收養即無繼承權;乙先於甲死亡亦非繼承人。故繼承人僅A、B,並須就A、B因結婚所受之贈與依民法第1173條歸扣,C所受贈與則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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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男、乙女同為 18 歲,在雙方父母的同意下,兩人依法結婚。試問:下列甲男、乙女所為之法律行為,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方生效力?

    (一)甲男於婚前收受其爺爺為祝賀甲男即將成家,而贈與之汽車 1 輛。(10 分)

    (二)甲男於婚後 3 個月後將該汽車賣給丙男,兩人訂立買賣契約。(10 分)

    (三)甲男、乙女在婚後 1 年,決定離婚,兩人所簽訂之兩願離婚書面契約。(1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已結婚之未成年人」為軸,測驗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未成年人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舊制,以及兩願離婚之特別要件。解題順序一律是「先定行為能力,再定行為性質」。並須說明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修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本題爭點在現行法下多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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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男與乙女結婚 5 年後,仍無子嗣。甲男之弟丙男與其妻丁女意外生下第三胎 A 男,在 A 男滿月時,甲男與乙女經丙男與丁女之同意後,雙方訂立收養 A 男之書面契約,並向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聲請。法院於審理 1 個月之後,准予收養。10 年後,甲男與乙女相繼死亡。滿 10 歲的 A 男,因思念本生父母丙與丁,而想歸宗。試問:

    (一)甲男與乙女何時與 A 男發生親子關係?(10 分)

    (二)A 男想要歸宗之願望能否實現?(1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測驗收養之成立要件與生效時點(法院認可及其溯及效力),以及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歸宗」之途徑。重點在區辨「收養契約成立」與「法院認可確定」兩個時點,並正確寫出十歲養子女聲請終止收養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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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男與已與其舅父離婚之舅母乙女相戀,兩人依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為結婚之戶籍登記。1 年後兩人生下丙男與丁女。丙男大學畢業後出國留學,甲男資助學費 60 萬元,於丁女出嫁時,贈送嫁妝 30 萬元。甲男死亡後,留下財產 360 萬元,應如何繼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層:先判斷甲與其舅父之前配偶乙女之婚姻是否違反近親結婚之限制,以確定乙之配偶地位與丙、丁之婚生子女地位;再處理特種贈與之歸扣並計算各人實得額。關鍵在「旁系姻親之結婚限制不因姻親關係消滅而延續」,以及「留學費用不歸扣、嫁妝應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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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女懷胎 A 男,由於乙女為獨生女,故其父母要求A男從母姓,乙女與甲男商量之後,卻為甲男所拒絕,直至 A 男出生,雙方皆不肯讓步,此時 A 男之姓氏應從父姓還是母姓?又同時甲男與單身之丙女外遇,並使丙女懷胎 B 女,在B 女 6 個月大時,甲男才對 B 女為認領之意思表示,B 女於認領之後,其姓氏應如何決定?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子女姓氏之決定:婚生子女於出生登記前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並不當然改從父姓,仍須父母另以書面約定變更。作答分「婚生子女A」與「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B」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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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乙二人結婚多年,甲去世留有現金 1 千萬元,而因為乙是家庭主婦,故並無財產。經查,甲尚有一同父異母兄弟丙在大陸(大陸地區人民)。問:該 1 千萬現金如何分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考點: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先於遺產分配處理;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受有特別限制(三年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同父異母兄弟仍為民法上之兄弟姊妹,不因半血緣而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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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試說明基於如何的信賴要件而重婚,該重婚有效,致使前婚姻消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重婚例外有效之信賴要件。原則上重婚無效,但民法設有例外: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後婚有效,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應自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與九十六年修法脈絡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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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在民國 93 年間,經由強制執行的拍賣程序,拍得乙所有的土地一筆,並繳納價金完畢,同時地方法院發給其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書,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地方法院隨之將價金分配給債權人丙。但經查甲在拍買前,曾向地政事務所人員請領拍賣土地的地籍圖,但因地政事務所人員的過失,誤發地籍圖謄本,故使其誤認其所拍買的土地是另一筆土地。問:甲可以如何主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強制執行拍賣為背景,測驗三件事:拍定人取得所有權之時點、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及其一年除斥期間、地政機關人員過失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題示特別點明民國九十三年,即在暗示除斥期間與時效已經過,這是最主要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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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乙二人結婚多年,感情不佳,兩人進入離婚訴訟。因為小孩(5 歲)患有罕見疾病,因此甲母在未得乙父的同意下,以為小孩求得更佳的醫療為由,擅自將小孩帶出國,是否會影響法院對小孩監護權的判決(20 分)?乙父應如何主張(5 分)?

    (25 分)

其他等別的「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