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與戶政法規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4 年共 13 份試卷、51 題,其中 50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戶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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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於民國(下同)96 年 7 月在臺灣出生後,97 年至 100 年間,每年均在臺灣居留至少半年以上,100 年起至 108 年間,均為短期入境,於 108年 12 月 24 日出境後,迄未有再入境紀錄;另甲自 100 年起主要係在國外生活。甲於 113 年 2 月申請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請問主管機關受理後,依法應如何決定?請申論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許可要件,以及內政部不得許可之法定事由。作答核心有二:甲是否具備申請喪失國籍之法定原因;甲有無兵役等不得許可之情形,特別是在國內出生者不能援用僑居國外國民之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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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戶籍登記如因申報資料錯誤造成,應由申請人提出何種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正?今有 A 戶政事務所受理人民乙,申請更正其戶籍登記事項,而乙提憑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請問 A 戶政事務所依法應如何處理?請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有兩層:申報資料錯誤所生更正登記應提憑何種證明文件;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在戶政程序中的效力。後者關鍵在經海基會驗證者僅「推定為真正」,實質證據力仍由受理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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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丙與丁於 90 年 8 月 10 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丙(我國國民)主張丁(敘利亞籍)97 年無故離家返回敘利亞後未再與其聯繫,兩人已分居逾 20 年。經調閱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知丁自 93 年 3 月 9 日出境即未再返臺與丙同居。後丙提起離婚之訴,請問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請申論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涉外離婚事件。應先定我國法院之國際管轄權,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準據法;本件無共同本國法、亦無共同住所地,應以婚姻關係最切地即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進而適用民法惡意遺棄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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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得申請改名之法定事由為何?戊分別於 94 年 7 月 29 日、98 年 3 月 23 日、105 年 3 月 7 日以特殊原因進行改名,迄今戊因特殊原因更改姓名共三次。今戊再次申請改名,其希望透過改名方式,使其配偶能求職順利等語。請問主管機關應如何審核決定?請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姓名條例改名之法定事由與次數上限。戊三次均以「其他特殊原因」改名,已達該款三次之上限;且其申請理由係為使配偶求職順利,非本人之特殊原因,應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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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國人 A 與外籍配偶越南國人 B 於 110 年 1 月 1 日生下一女 C。據 B 陳述,因未與 A 同居也不知如何聯絡,且居留證逾期,生下新生兒後即辦理出院,未開立出生證明。幾經周折,C 女完成新生兒登記。若 A 主張,C 非其子女,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C 非 A 之婚生子女,且未經其他在臺設籍之男子認領,則 C 女國籍為何?戶政事務所依法應如何處理戶籍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否認婚生子女之判決確定後溯及自始,C失去以「父為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國籍之基礎。應討論C之國籍歸屬、有無成為無國籍兒童之保障,以及戶政事務所應撤銷原出生登記並註銷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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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中華民國國民 A 與外國同性伴侶 B 擬結婚,惟 B 之母國不承認同性婚姻。A 與 B 在中華民國得否結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與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所建立之同性婚姻制度之衝突。現行實務已透過公序良俗條款與主管機關函釋,允許我國人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國人在臺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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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與日本籍女子無婚姻關係並生下一女 B。A 嗣後持出生證明書及 DNA親子血緣鑑定報告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B 女出生及認領登記完竣。後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加註 B 女生母之英文姓名於母親欄位。試問,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認領登記完竣後,能否於母親欄加註外國籍生母之英文姓名。關鍵在戶籍登記事項以法定者為限、姓名應使用中華民國文字,外文姓名之加註須有法令或主管機關函釋依據,並提憑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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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泰國人 A 與本國人 B 結婚,在臺生活逾 6 年,B 死亡後,A 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若要取得我國國籍,應如何辦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A雖因配偶死亡而失去婚姻關係,仍得依國籍法關於國民配偶及扶養我國籍未成年子女之特別歸化規定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縮短、免除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要件;並須處理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與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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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烏克蘭籍 A 女,2017 年來臺留學三年後,在臺工作。2020 年 12 月與中華民國籍 B 男結婚,並擬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惟於準備歸化資料當中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書類時,遭烏克蘭政府以不承認中華民國為由,要求 A 女至烏克蘭駐北京大使館辦理,使 A 女無法拿到放棄原有國籍之證明。依據現行國籍法之規定,試問:

    (一) A 女可否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10 分)

    (二)在 A 女準備歸化資料之「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在受到烏克蘭政府刁難下,應如何適用國籍法以為因應?(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問A女得否歸化,重點在其為國民配偶得適用特別歸化,並說明留學及工作期間之合法居留如何列計;第二小題問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取得困難之因應,重點在先許可後放棄之順序,以及國籍法免提出證明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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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某甲之生父 A 為漢人,生母 B 為原住民,其出生從父姓。嗣後某甲因涉及刑事案件遭通緝,為了規避刑責欲改姓名而由漢人夫婦 C 與 D 收養。試問:

    (一)依據相關法令,某甲是否因被收養而須更改從養父姓或養母姓? (15 分)

    (二)某甲雖被 C 與 D 收養,可否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變更為其生母 B 原住民之傳統名字?(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收養後之姓氏與傳統名字,實則兩個關鍵:養子女從姓為「得」而非「應」,且意圖規避刑責之收養法院應不予認可;甲現經通緝,依姓名條例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名字亦同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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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日本國籍 A 男與中華民國國籍 B 女結婚定居日本,兩人在中華民國均無住所及居所。A 男於 B 女回臺灣探親時獨自前往山區遊玩,詎料遭逢山洪爆發,A 男因而失蹤 2 年毫無音訊。B 女可否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依據中華民國法對 A 男為死亡宣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外國人之死亡宣告須同時滿足三層要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得依我國法宣告之規定、我國法院之管轄,以及民法失蹤期間。本件A男在我國無住所及居所,關鍵在B女得否以「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特別規定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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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中華民國國籍 A 男在越南經商,於當地認識已婚越南籍 B 女。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後 B 女懷有 A 男之子,B 女生產後立即與其夫 C 在越南辦理離婚,並與 A 男結婚攜子返臺定居。一年後,A 男發現其並非小孩法律上的父親。由於依據越南之家庭婚姻法第七章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婚姻期間育有之子女或妻子在婚姻期間孕有之子女即為夫妻之共同子女;於登記結婚前育有之子女並獲父母承認也為夫妻之共同子女。同條第 2項規定:倘夫、妻不承認子女,則須出具證據並經法院判決。所以孩子在法律上之父親是 C。A 男與 B 女如欲登記 A 男為孩子法律上之父親,應如何以及適用那一國法律辦理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孩子依越南法為B女與其前夫C之婚生子女,故須先推翻該婚生推定,A才能取得法律上父之地位。準據法應分段處理:婚生性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本件指向越南法)、準正依第52條、認領依第53條,最後回到我國之戶籍與國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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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男為中華民國國民,到美國讀書,取得博士學位後與 B 女(美國人,無中華民國國籍)結婚,並在美國大學教書。目前,A 已取得美國國籍(同時保留中華民國國籍) 。夫妻無子女,亦未買房子,一直住在美國大學宿舍。嗣後,因我國 C 公立大學邀請,A 擬返國擔任該校教授,且 A亦同意兼任該校文學院院長。然而,B 女不願意陪同 A 男回國,雙方因此感情破裂,A 男則向中華民國法院請求離婚。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說明,AB 之離婚訴訟,是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請依國籍法規定說明,A 擔任 C 公立大學教授及兼任該校文學院院長,應經何種程序辦理?(40 分)

    (40 分)

  2. 2

    「羅馬拼音」是否為姓名條例之法律用語?姓名條例針對「羅馬拼音」之使用,有無明確之規範?(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兩層:一、「羅馬拼音」是不是姓名條例的法定用語(形式問題);二、姓名條例對其使用有無明確規範(實質問題)。作答方向應是「前者肯定、後者僅局部且不完整」:姓名條例第 1 條確有「羅馬拼音」字樣,用於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並列登記;但拼音系統、書寫格式、變更程序及與護照外文姓名之銜接,姓名條例本身並未明定,散落於施行細則、其他法規與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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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依戶籍法之具體規定,分析比較「監護登記」與「輔助登記」規範設計之異同?(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監護登記與輔助登記同屬戶籍法因意思能力欠缺或不足而設之身分登記,但保護對象、發生原因、對行為能力之影響及登記事項均不同。答題宜採「共同點—差異點」對照式架構,並扣緊民法成年人保護體系(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雙軌)說明兩者規範設計之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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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據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那些公職,並請論述其中之法理基礎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國籍法第 10 條對歸化者任公職之列舉限制與十年落日設計,並要求說明其憲法上正當性。作答策略:先完整分類列舉不得擔任之公職,再從國民主權、國家忠誠與國家安全、合理差別待遇與比例原則三個層次論述法理,最後加一段反面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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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據戶籍法規定,申請人可在何種要件情形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並請問何謂親等關聯資料且訂定此種要件情形之基本法理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得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情形、何謂親等關聯資料、訂定此等要件之基本法理。軸線是戶籍法第 65 條之 1。答題順序建議先定義、再列舉要件、最後以資訊隱私權與個資法之目的拘束、比例原則說明為何要以列舉方式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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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據姓名條例之規定,在何種要件情形下,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其中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為何,且其規定之法理基礎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形、該限制之期間、以及其法理基礎。軸線是姓名條例第 12 條。答題方向:先定位這是不問有無變更事由、一律暫時禁止的消極要件,再逐款說明並精確處理「期間僅適用於部分款次」,最後以姓名權受憲法保障、依憲法第 23 條得限制的雙層框架論述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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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外國法人之那些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條文題,考外國法人「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之列舉。作答須先交代前提——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設立準據法主義),再完整列舉內部事項各款,最後補充內部事項與外部關係之界限、以及我國法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之例外,並簡述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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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有關監護事務有何規定?請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關於監護之準據法,屬定型化條文題。作答應先為「監護」定性,再依「原則:受監護人之本國法」與「例外:補充適用我國法」分層說明,最後連結監護宣告、父母子女關係與扶養等相鄰條文,顯示體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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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戶籍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試問,有那些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戶籍法逕為登記制度的列舉題。核心在完整寫出戶籍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的各款登記,並與「免經催告即逕為登記」的類型作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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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姓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那些情事者,得申請改姓?請敘述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姓名條例第八條得申請改姓之法定事由,屬列舉題。關鍵是與改名、更改姓名的事由明確切開,並補充申請程序、生效時點與限制規定,才能拉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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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日本國籍之甲男與我國籍之乙女結婚後,定居我國且取得永久居留,兩人間並生有一子丙,數年後乙女因病去世,甲男仍然繼續居住在我國,並獨自扶養丙。其後,甲男因交通事故死亡,經查其在我國遺有價值約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財產,但未留有任何遺囑。試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甲男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涉外繼承之適用題。主軸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甲死亡時為日本國籍故原則適用日本法;接著處理丙之國籍與但書之我國籍繼承人保護,並檢討反致與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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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何謂「國籍必有原則」?試舉我國國籍法任一條文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國籍立法基本原則中的「國籍必有原則」,並要求舉我國國籍法條文說明。作答宜先定義原則(人人皆應有國籍、國家立法不應製造無國籍人),再挑一條最能體現該原則的條文深入論證,避免流於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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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應如何決定?

    (一)於臺北市大安區出生之非婚生子女,母親於臺南市設有戶籍。(7 分)

    (二)於日本籍郵輪航行於公海時出生,雙親均為我國人民,後持我國護照隨雙親入境定居我國之 6 個月嬰兒。 (9 分)

    (三)在英國出生,父親為美國人,母親為我國人,後持我國護照隨母親入境定居我國之 1 歲嬰兒。(9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戶籍法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出生地」之認定。三小題分別對應國內出生、船舶上出生(公海)、國外出生三種類型,作答應先列出法定認定順序,再逐題套用,並特別把「出生地」與「國籍」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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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座落於臺北市之房屋一間,雙方約定買賣契約適用 A 國法,依 A 國民法規定,買受人於契約簽訂完成時取得不動產標的物所有權。關於甲何時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在當事人合意選法的射程。買賣契約之債權關係可依當事人意思適用A國法,但「不動產所有權何時移轉」屬物權事項,應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我國法,當事人不得以合意變更,故甲須待登記完成才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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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男於民國 102 年申請更改姓名,不同戶的配偶乙與兒子丙之戶籍登記資料,並未隨著變更。請依戶籍法、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說明戶政機關應如何作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更改姓名後之通報與資料勾稽。甲改名生效後,不同戶之配偶乙、子丙戶籍資料所載「配偶姓名」「父姓名」仍為舊名,屬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戶政機關應循通報、更正登記,必要時催告後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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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何謂無國籍人?依國籍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定義無國籍人並就國籍法相關規定說明。宜分三層:概念與成因、我國國籍法如何防止及處理無國籍、無國籍人在我國取得國籍與居留之途徑,最後帶一句國際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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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戶籍法規定,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下列申請:

    (一) C 男與 D 女協議離婚,D 因之前常受 C 之家暴,不願與 C 再見面,以書面說明並委託證人 E 代 D,與 C 本人共同辦理離婚登記。 (12 分)

    (二) X 男 Y 女於 2018 年 1 月結婚,因兩人已訂好機票出國蜜月旅行 10天,故共同以書面委託兩位證人代為辦理結婚登記。(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的共同爭點是戶籍法委託申請之限制:認領、終止收養、結婚及兩願離婚登記原則上不得委託他人代辦,僅在法定「不能親自申請」之特殊情形才例外。戶政事務所應據此決定受理與否,並提出替代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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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自何時發生效力?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而未使用本名者,其效力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是改姓何時生效,答案是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生效,不是申請日或核准日;二是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未使用本名之效力,姓名條例明定為無效,但必須進一步說明無效之範圍與補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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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為男女朋友,兩人同居住在臺北多年,交往期間乙為甲產下一子丙。其後甲、乙二人結婚,甲、丙間之關係,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丙出生時甲、乙尚未結婚,丙為非婚生子女;其後甲、乙結婚,爭點在丙是否因準正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若否則能否經認領建立父子女關係,以及關係成立後甲丙間權利義務依何國法。主軸為準正、認領與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三層分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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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湯姆本來是外國人,因結婚歸化為我國國民,歸化時間為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他對參政很有興趣,擬於民國 107 年參選市長,請依據國籍法規定論述可否擔任民選公職?並請一併論述,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那些公職?(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歸化國民參政權之過渡限制」為核心。應先確立國籍法第10條對歸化人擔任公職所設之十年限制,再以湯姆民國100年1月1日歸化、民國107年參選市長之事實作涵攝,說明限制期間尚未屆滿;後半段則完整列舉第10條第1項各款不得擔任之公職,並點明此為暫時性限制而非終身剝奪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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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請問有那些情形者,不在此限?(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戶籍登記之管轄原則與其例外。原則是「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屬地管轄),但戶籍法另定四種不在此限之情形;作答宜先寫原則與其法理,再逐款說明例外及立法目的,最後以相關程序規定(申請人、期限、催告與逕為登記)收尾,使答案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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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我國與其他國家相關國際貿易往來相當頻繁發達,故在相關法律權利與義務之適用規定,對於貿易往來之發展相當重要,請依現行規定論述託運中之動產之物權、智慧財產權、載貨證券相關問題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其適用之準據法規定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物權及權利標的」之準據法題組,包含四個獨立問題:託運中動產之物權、智慧財產權、載貨證券(及倉單、提單)所生法律關係、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權利變動。宜先揭示物權以物之所在地法為原則,再說明上述四種情形因所在地不確定或無實體所在地,立法者另設特別連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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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據姓名條例之規定,有關姓名登記及應使用本名事項之規定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可切成兩大塊:一是姓名條例關於「本名」之定義與姓名登記之特別規定(原住民及少數民族、歸化與回復國籍者、姓名用字),二是「應使用本名」之事項及未使用本名之法律效果。作答宜先確立本名之意義與一人一名原則,再逐項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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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述戶籍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之原因。(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變更、更正、撤銷、廢止是戶籍登記四種「事後處理」型態,區辨關鍵在於原登記事項的瑕疵或變動發生於何時、性質為何:事後變動用變更,原本即錯誤脫漏用更正,自始不存在或無效用撤銷,嗣後不存在用廢止。作答應先建立這組判準,再逐一列舉原因並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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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試述國籍消極衝突之意義及解決國籍消極衝突方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籍消極衝突即「無國籍」狀態:一人不具任何國家之國籍。本題應先界定其意義並與積極衝突(雙重國籍)對照,接著分析其成因與弊害,最後從國內立法、國際公約與國際私法三個層面說明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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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根據國籍法規定,我國國民於那些情形下可以喪失國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喪失國籍採「許可主義」,非當事人一方意思即可脫籍。本題除列舉國籍法第11條得申請喪失國籍之三種情形外,必須同時寫出第12條「不得許可」與第13條「雖合於規定仍不喪失」兩組限制,否則答案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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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姓名條例規定,我國國民基於何種原因可以申請更改姓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姓名條例把姓名變動分成三種:改姓、改名、更改姓名(姓與名同時變更),各有不同法定原因,且另設不得申請之消極事由與次數限制。作答務必三類分開寫,並以「原因—限制—程序—效果」四段收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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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然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合計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期限為 4 年,其得否申請歸化?請析論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先確定一般歸化之居留年限要件:每年合計合法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持續五年以上。題示僅四年,原則上不得依一般規定申請歸化;但必須進一步檢討國籍法所設之特別歸化(三年)、殊勳歸化與隨同歸化等例外,答案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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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某甲為我國國民負笈至美國留學,畢業後與其美籍女友在美國當地法院公證結婚,請問某甲之婚姻在尚未向我國辦理登記之前是否有效力?(10 分)又其如何向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及其相關程序為何?(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是涉外婚姻之準據法問題:婚姻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故在美國法院公證結婚已有效成立,我國戶籍登記僅為報告性登記,不影響效力。後段則是結婚登記之申請人、受理機關、應備文件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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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據我國之姓名條例,請詳述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相關之規定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姓名條例對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設有特別規定,核心精神是「依其文化慣俗」並兼顧戶政識別需求。作答應由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保障之族群文化權與姓名權切入,再具體說明登記方式、回復傳統姓名之程序與次數限制、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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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請依據我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說明涉外之婚約其成立與其效力之法律依據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婚約之規定,須把「成立」與「效力」分開處理:成立部分再分實質要件(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分別適用主義)與方式(一方本國法或婚約訂定地法,選擇性連結);效力部分則採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之階梯式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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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請敘明遷徙登記之種類、應辦理遷徙登記及得不辦理遷徙登記之情形。(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遷徙登記是戶籍動態登記中最常辦理、也最容易在細節上失分的一種。作答宜先定性其意義與功能,再依戶籍法把三種類型(遷出、遷入、住址變更)分列,接著把「應辦理」的法定門檻與「得不辦理」的例外情形對照寫出,最後補上申請人、期限與逕為登記的配套,架構才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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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阿國和一名外國籍未婚之女子瑪麗同居,生下一名男嬰後,阿國與瑪麗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國籍法及戶籍法規定,敘明男嬰之身分及辦理出生登記之法令依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涉外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事後結婚而「準正」的典型題。作答必須分層推進:先定性為涉外身分案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找出準據法;再依我國民法判斷男嬰之身分;接著依國籍法判斷其國籍;最後回到戶籍法說明出生登記之申請人、期限與應備文件。四層缺一都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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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問國籍法規定屬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為何?符合那些情形之人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國籍法的基本體系題,前段問國籍之「取得」(何種情形屬中華民國國籍),後段問「喪失」之申請要件。作答應先建立生來取得與傳來取得的體系,逐款寫出屬我國國籍之情形,再寫喪失國籍採內政部許可主義的三類申請人,最後補上不得許可喪失與雖合於要件仍不喪失的限制規定,才能拿到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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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賽德克勇哈是原住民,其已依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請依姓名條例規定析論其得否回復漢人名?及應如何辦理變更為漢人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回復」二字。姓名條例賦予原住民的是「回復傳統姓名」與「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後者以曾有漢人姓名登記為前提;勇哈自出生登記起即以傳統姓名登記,並無原有漢人姓名可資回復。作答應先否定其適用回復規定,再說明仍得依改姓、改名(更改姓名)之規定取得漢人姓名,並交代辦理程序與對原住民身分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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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擔任某院轄市的現職議員 A 君,經人舉發其擁有我國國籍外另有其他國籍,且經查證屬實而經相關機關解除其職務。請依現行國籍法說明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之例外的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國籍法關於「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之原則與例外。A君為直轄市議員,屬民選公職人員,作答應先寫出原則與解職機關之分工(民選公職由選舉委員會解除職務,與一般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免職不同),再逐款寫出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限制之例外,最後補上例外之再限制及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之程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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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請問戶籍登記,指的是那些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戶籍法的骨幹題,問的是戶籍登記之法定類型。答題不能只是背誦條列,應先說明戶籍登記採法定登記主義(僅限法律所定之類型,且以申請為原則、逕為登記為例外),再依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印鑑登記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記七大類逐一開展,並於各類補充其功能與程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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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李先生欲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甫出生的小孩之姓氏,卻與太太的意見產生嚴重之分歧而無法確定。請依現行法規,說明有關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姓氏之決定屬民法親屬編事項,戶政機關僅居於登記與協助之地位。本題父母意見分歧而無法確定,答題核心即在民法關於子女姓氏之約定與「約定不成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機制。作答宜先寫婚生子女之姓氏決定與嗣後變更,再寫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父母不詳等特殊情形,最後回到戶籍法的出生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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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請依現行法規,說明經由媒介實施之侵權行為之準據法適用的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經由媒介實施之侵權行為」所設之特別規定。此類侵權行為(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具有行為地與損害發生地分散、跨國擴散之特性,若一律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將產生連結浮動與擇地起訴問題,故立法採「數款連結因素中擇其關係最切者」之彈性模式。作答應先寫一般侵權行為之準據法,再展開本條三款與營業地法之特則,最後補上共通條款與修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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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國籍與戶政法規」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