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與戶政法規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6 題,其中 55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戶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甲由於成為外國人配偶而喪失國籍,若其欲申請回復國籍,請問應符合那些要件與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區辨「回復國籍」與「歸化」。甲原為我國國民,因成為外國人配偶而經許可喪失國籍,其回復國籍適用國籍法關於回復國籍之特別規定,要件較歸化寬鬆但仍有住所、素行與自立能力之要求,且回復後三年內不得擔任特定公職。答題應依「喪失之前提—實體要件—申請程序—回復後效力與限制」四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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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請申述本名對於國民的重要性,以及變更本名的要件與效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本名制度的法理功能(身分同一性、公示性與交易安全),後段考姓名條例關於改姓、改名、更改姓名之積極事由、消極限制與變更後之法律效果。答題宜先論「為何要有本名且以一個為限」,再論「例外如何變更」,最後收在「變更不影響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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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甲結婚後與配偶遷入新居,從而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若您是承辦人,請問應採行那些作為或程序,以完成此工作?(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前提陷阱:初設戶籍登記之對象限「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甲若原已設籍,僅因結婚遷居,應辦遷徙(遷入)登記而非初設戶籍登記。承辦人第一步是查明甲之設籍歷程與身分,確定登記類別,再依戶籍法進行受理、查證、登錄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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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本國 A 公司發現其產品遭境外人士甲藉由網路散播不實訊息,以致侵害該產品消費者權益而擬向甲求償。若您接受 A 公司委託向甲求償,請問您應向 A 公司提出何種建議,以順利達成目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涉外侵權的綜合題。應先釐清 A 公司「自己」能主張什麼(商譽、營業信譽受損),再依序處理國際管轄、準據法、境外送達、判決在境外之承認執行與證據保全,最後提出替代與併行策略。答題重點在給出可操作的建議順序,而非單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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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與前配偶乙前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甲未成年長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單獨任之。甲於民國(下同)113年 5 月 31 日依戶籍法第 13 條及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向 A 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後甲於同年 6 月 7 日依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向 A 戶政事務所申請將丙戶籍地址遷入至甲戶內。嗣 A 戶政事務所於 113 年 9 月 2 日接獲乙陳情,指稱丙現仍實際居住於乙戶內,並未有居住於甲戶地址之事實,案經 A戶政事務所於 113 年 9 月 3 日派員會同員警至甲戶調查,現場經甲表示丙自 107 年迄今均未居住於該地址。試問,A 戶政事務所針對甲不實登記之事實,應如何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戶籍登記之職權更正與撤銷。關鍵在「分開處理兩項登記」:依法院確定判決所為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其依據,不因遷入不實而受影響;真正有瑕疵的是無居住事實之遷入(遷徙)登記,屬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應依戶籍法為撤銷登記,並併同處理罰鍰與相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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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在美國出生,具有美國國籍,惟已隨父母歸國多年並取得我國國籍,在臺灣完成學業,並參加國家考試及格。甲如欲擔任我國公職,依國籍法規定應如何辦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國籍法關於公職與外國國籍之規範。甲兼具我國與美國國籍,欲任我國公職,原則上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答題應涵蓋原則、例外、程序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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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生兒父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乙之出生登記。甲欲申報姓名當中有 1 字「羏(音同祥)」為非常用字。試問,戶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辦理登記?(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姓名登記之文字要件與戶政實務的字碼處理。關鍵在區辨兩件事:該字是否為通用字典所列有、辭源具有意義之文字(法律要件),與系統有無字碼可以登打(技術問題)。字典查有而系統無碼者,應以造字方式受理登記,不得以「系統打不出來」為由拒絕;字典查無者則不予登記並輔導改用其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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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籍甲男與女子乙共赴 A 國留學,畢業後在 A 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 A 國國籍,甲放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因工作,與乙共同回國。後因婚姻關係破裂,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試問,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進行審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涉外離婚事件之國際管轄與準據法。甲已放棄我國籍而為 A 國人,乙仍為我國國民,故無共同本國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離婚之階段連結(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定準據法,並先處理我國法院有無管轄權,最後以公序良俗條款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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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取得國籍權利之保障,請就現行國籍法規定分析說明,在臺出生且父母不詳之非本國籍兒童、少年,可否取得中華民國國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以兒童權利公約對國籍權之保障為價值前提,再回到國籍法的兩條路徑作答:一是生來取得國籍(出生於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我國國籍),二是無國籍兒少之歸化。結論宜為「有可能取得,但取決於父母不詳能否被認定為父母均無可考或無國籍,且現行認定與程序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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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那些情形應為遷出登記?例外得不為遷出登記之情形有那些?疫情期間因實施邊境管制,可否不受戶籍法所定遷出登記期間之限制?請依戶籍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層次分明:一問遷出登記之應為情形,二問法定例外,三問疫情邊境管制能否免受期間限制。前兩問屬戶籍法遷徙登記之條文題,第三問則須明確回答「現行法並無疫情例外之明文」,再論可行的處理途徑與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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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那些情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請依據姓名條例之相關規定論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姓名變更之限制,應分三層作答:一是消極要件(涉刑事案件者絕對不得申請),二是次數與事由限制(採列舉主義、次數上限),三是文字與形式限制(須為中文、通用字典所列有之字、本名以一個為限)。最後以姓名權與公益衡平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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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然該法並未規範跨國同性婚姻。請論述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宜如何修正規定,方能落實對跨國同性伴侶婚姻自由之保障。(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只處理內國的同性結合,跨國同性伴侶卡住的其實是衝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就婚姻成立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累積適用」,只要一方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婚姻即無從成立,形成「跛行婚」。本題應先指出法律衝突的結構,再提出具體修法條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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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之要件為何?某外國人原本就應該離開我國,主管機關在權宜下所發給居留事由為「其他-回復國籍中」的外僑居留證,此居留期間,是否得算入國籍法第3條第1項申請歸化之合法居留期間?請申論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國籍法歸化要件的條文記憶,後段考「合法居留」的解釋:權宜性核發、居留事由為「其他-回復國籍中」的外僑居留證,是否屬於國籍法所稱「合法居留之事實」。關鍵在於以居留許可的目的性與體系解釋切入,不能只答「有居留證就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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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戶籍法規定,身分登記可區分為何種類別?對於結婚登記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如主管機關發現有虛偽結婚登記之情形,依戶籍法規定,得採取何種處分措施?請申論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是戶籍法登記體系的記憶題,後段是虛偽結婚登記的行政處置。答題時要把「查證機制—撤銷登記—後續制裁」串成一條線,並辨明撤銷、註銷、更正、變更四種登記的適用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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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姓名權之意涵為何?依姓名條例規定,於何種情事之下,得申請改名?請申論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是憲法與民法層次的姓名權理論,後段是姓名條例改名事由的條文記憶。答題順序應為:姓名權之性質與保障依據(釋字第399號)→ 姓名自主權受法律限制之正當性 → 改名法定事由逐款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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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其管轄權應如何認定?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在我國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致造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負有何種責任?請申論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各自獨立:前問是國際民事訴訟法上「國際裁判管轄權」的認定方法(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設一般規定),後問是民法總則施行法關於未經認許外國法人之行為人責任。答題時應先區辨「管轄權」與「準據法」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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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國籍法第 6 條第 1 項「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其認定標準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籍法第6條第1項的殊勳歸化,是一般歸化要件的重大例外,立法上使用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故本題重點在於:法律效果為何、由誰認定、依什麼實質標準與程序認定,以及如何避免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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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住民身分喪失之事由為何?請分別舉法條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原住民身分法以血統主義為基礎、輔以認同表徵(從姓或取用傳統名字)建構身分取得體系,身分之喪失即是取得要件事後消滅或當事人自主決定的結果。作答時須注意: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須從原住民父母之姓或取用傳統名字始取得身分之規定違憲後,原住民身分法已於112年12月修正、113年1月3日公布施行,條次與內容均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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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其立法理由為何?若申請改名結果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戶政機關得否撤銷其改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問立法理由,後段問行政處分之撤銷,實際考的是「戶政機關能否事後推翻自己核准的改名」。答題主軸為:立法目的(倫常與識別)→ 改名後仍同名是否構成違法瑕疵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之撤銷與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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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 國繼承法規定,被認領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A國人甲於我國死亡後,其於我國所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乙主張就甲於我國遺產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並認為 A 國法違反我國公序良俗不應適用。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涉外繼承的經典題型,考點有三層:繼承之準據法如何決定、內國國民保護條款可否適用、外國法差別待遇非婚生子女是否違反我國公序良俗而應排除。乙主張「應適用我國法」的理由與結論必須分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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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國民依國籍法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但有那些情形時,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10 分)又有那些情形時,仍不喪失國籍?(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完全對應國籍法喪失國籍的三個條文層次:何人得申請喪失(第11條)、何種情形內政部不得許可(第12條,10分)、何種情形雖經許可仍不喪失(第13條,15分)。答題應先以一小段說明兩者之區別:前者是「許可要件的消極限制」,後者是「許可後效力的法定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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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據戶籍法相關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登記」。答題主軸為:先把更正與變更、撤銷、註銷四種登記的適用時點區辨清楚,再依申請人、證明文件、戶政機關逕為更正、通報與救濟的順序完整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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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依姓名條例,說明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的規定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姓名條例對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採「依其文化慣俗」的特別規定,是我國姓名法制上對多元文化與民族認同的重要例外。答題應由憲法增修條文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多元文化保障切入,再逐項說明登記方式、回復、改名與相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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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法律適用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涉外事件中「人」之能力準據法。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屬人事項採本國法主義,並將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分條規定;除背出原則條文外,還須交代本國法如何確定,以及行為能力上「既得權保護」與「內國交易安全保護」兩項調整及其除外,答案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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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依國籍法規定,關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之撤銷,其要件與程序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歸化許可之「撤銷」,核心在國籍法關於撤銷歸化之規定:實質事由是「歸化後發現有與國籍法規定不合之情形」,並受雙重期間限制;程序上採審查會與陳述意見之特別設計,通謀虛偽結婚(收養)為期間限制之例外。作答宜先定性,再分要件與程序兩大塊,最後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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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戶籍法規定,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下列申請?
(一)A因出國旅遊,以書面委託朋友B代為申請其新生女之出生登記。(15分)
(二)成年男子C認領其與D女所生之非婚生女兒E,D女持C同意認領之書面,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認領登記。(10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在考「登記之法定申請人」與「得否委託他人辦理」:出生登記有法定申請人範圍,但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認領登記具身分行為性質,不得委託,惟得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未成年被認領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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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依戶籍法之規定,應如何決定其姓氏而為登記?請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無依兒童,分別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姓氏原則上依民法定之,只有在「依相關法律規定仍未能確定」時,才由戶籍法提供補充機制:婚生子女抽籤、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無依兒童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作答應先寫民法原則,再分三種身分逐一說明戶籍法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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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人甲男乙女結婚後即前往美國加州洛杉磯居住,10年後甲乙離婚,乙女欲對甲男主張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涉外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選擇:甲乙均為我國人,僅住所在美國加州,故關鍵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有共同本國法時優先適用共同本國法,結論仍回到我國民法的剩餘財產分配。切勿一看到「住在美國」就跳到加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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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依戶籍法規定,說明戶籍登記事項之撤銷與廢止各為何?並各舉一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戶籍法對登記瑕疵設三種不同機制:錯誤或脫漏用「更正」,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用「撤銷」,嗣後不存在用「廢止」。本題只問撤銷與廢止,但答題時先把三者放在同一體系比較,區別「溯及」與「向後」,再各舉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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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美國籍甲男與本國籍乙女結婚,甲辦理戶籍登記時,有關其使用之中文姓名有何規定?是否可以只使用原有外文姓名?嗣後得否申請更改其中文姓名?試就姓名條例與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敘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答三件事:外籍配偶(及日後歸化者)中文姓名的取用規則、能否只用原有外文姓名、以及嗣後更改中文姓名的事由與限制。核心是姓名條例「國民應以中文登記姓名」與「得並列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兩條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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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即共同居住於臺北市。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為未成年,且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乙不睦,協議離婚,但對於丙之親權行使意見不一,對於甲、乙應如何對丙行使親權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離婚後由何人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涉外案件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子女之本國法」為準據法;丙有雙重國籍,再依多數國籍之規定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結論多為適用我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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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於何種情形,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免提出喪失國籍之證明?其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歸化原則採單一國籍主義,申請歸化者取得我國國籍後,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未提出者撤銷其歸化許可。本題要答的是這項義務的三類例外及其立法理由,理由層面(單一國籍原則之例外化、期待不可能、國家利益)比背誦款次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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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越南籍女 A 嫁給我國國民 B,來臺一年內產子,後 A 因受 B 家暴離婚,仍繼續居留於我國而未再婚,A 得否申請歸化我國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A已離婚,形式上不再是我國國民之配偶,但國籍法特別為「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之外籍配偶保留縮短居留年限的歸化管道,故結論是A得申請歸化。答題採「結論先行、再逐項檢驗要件」的寫法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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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國籍國民 15 歲 A,與父 B 母 C 定居並在臺東市設有戶籍,因 A 擬至臺南市就讀高中,並住在 A 之祖父 D 家中,B、C 委託 D 就 A 在臺南市求學期間之生活等事項,行使、負擔 B、C 對於 A 之權利、義務。依戶籍法規定,就上述委託應申請何種登記?由何人申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父母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性質上屬民法的委託監護,戶籍法對此設有「監護登記」,並以監護人為申請人。本題只問登記種類與申請人,先答這兩點,再補期限、文件與遷徙登記的附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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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男與乙女結婚,請依姓名條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甲欲冠乙之姓,應如何為之?(10 分)
(二)甲冠乙之姓後,能否回復其本姓?有何限制?(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冠姓不是改姓: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僅得以書面約定於本姓上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回復本姓則是單方、隨時可為,但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兩小題分別對應「如何冠姓」與「回復本姓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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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人甲男與日本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婚後在日本東京有共同住所。後兩人感情不睦,協議離婚,甲主張其於婚姻存續期間內購買座落在臺北之 A 屋(登記為乙所有)為甲乙二人共有,就甲之主張,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的是定性的層次:甲主張婚後購置、登記於乙名下的臺北A屋為二人共有,究竟是夫妻財產制問題、物權歸屬問題,還是離婚之效力?不同定性導向不同準據法(共同住所地之日本法或物之所在地之我國法),分層處理才能拿到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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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於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生於美國,為家中長子,出生時父母皆為我國國民,兩年後隨父母回國,並於臺北市設有戶籍。民國 95 年 2 月 1 日出國赴美唸書,並未辦理遷出登記,一直居住在美國至今。現為美國公民的甲,欲任美國公職,於今年 5 月初向內政部申請喪失我國國籍,請問內政部得否許可?(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國籍之取得與喪失兩個層次。甲雖生於美國,但出生時父母均為我國國民,依血統主義當然取得我國國籍;爭點在於其申請喪失國籍是否受國籍法所定限制。關鍵事實是甲為役齡男子,且在臺北市設有戶籍、出國後未辦遷出登記,無法主張僑居國外國民之除外規定,內政部應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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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認領登記等身分登記時,分別應以何人為申請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戶籍法身分登記之申請人。答題主軸是出生登記與認領登記的法定申請人及其順序,並延伸說明其他身分登記之申請人,最後補上申請期間、催告與逕為登記等共通程序,才能展現體系而非零碎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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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外國人,十六歲生日當天來臺北成為某高中交換生,在臺北讀書停留兩年後,進入某大學讀書,滿十九歲時回國向父母說明,欲與大她四歲的研究所學長(我國國民)在臺北結婚,父母深表祝賀,十天後甲回臺北與學長舉行公開婚禮。請問:
(一)依我國法律規定,甲與學長的婚姻如有效,須具備那些要件?(10 分)
(二)若甲與學長的婚姻有效,甲欲以我國國民配偶身分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須符合那些法定要件?(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涉外婚姻。第一小題應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婚姻成立準據法為軸,分別檢驗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第二小題則回到國籍法就「國民配偶」所設之歸化優惠,說明居留年限之減輕與其餘共通要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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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分別列舉三項得申請改姓、更改姓名之法定情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姓名條例的「改姓」與「更改姓名」。作答前必須先辨明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四者之區別,再各列三項法定事由並簡述理由與證明文件,否則極易答錯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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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兩位美國公民漢斯與瑪麗來臺灣讀書期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畢業後返回美國居住,因個性不合,來信詢問如何辦理離婚,請分別依美國法律承認臺灣結婚登記效力及不承認臺灣結婚登記效力之兩種情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戶籍法,指點他們應如何辦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位美國籍當事人在我國依舉行地法辦竣結婚登記,婚姻在我國法上有效成立。離婚如何辦理,取決於離婚之準據法(共同本國法即美國法)以及美國法是否承認該婚姻;後者將形成跛行婚姻,須設計不同的處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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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趙先生在臺灣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發現當時申報資料有誤,致其出生年月日錯誤,請指點他,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15 分)又該等證明文件之採認標準為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戶籍登記之更正。出生年月日牽動兵役、就學、社會保險與退休等公法上權益,故證明文件之種類與採認順序均受嚴格規範。答題應分「應檢附之文件」與「採認標準」兩層,並補充程序與更正後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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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正華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泰國工作時認識泰國人瑪莎,兩人回臺灣辦竣結婚登記後,瑪莎想要取得我國國籍,請指點她應具備之法定要件為何?(15 分)並請再告訴她申請歸化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之相關規定及更改中文姓名之次數限制為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瑪莎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取得我國國籍之途徑是歸化,適用國籍法就國民配偶所設之優惠規定(居留年限減為三年),其餘實質要件仍準用一般歸化之規定。第二小題則考姓名條例對歸化者取用中文姓名及更改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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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敘明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定義及申請人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種登記都屬身分登記,共同點是「因法定原因或法院裁判而生之身分照護關係」須登載於戶籍以為公示,差別在受登記人之狀態與申請人身分。作答宜逐項寫定義、發生原因、申請人,最後補共通之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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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艾力自出生迄今係外國籍人士,於民國 77 年 7 月 10 日在臺北市出生,出生地與其母相同。出生一個月即出境,104 年 6 月 1 日從國外入境,他想現在就申請歸化,早日取得我國籍,請指點他如何具備法定條件和證明文件申辦?(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艾力本人出生於臺北市,其母亦出生於我國領域內,正落在國籍法就「父或母亦出生於我國領域內」所設之特別歸化規定,得免除一般歸化所需之居留年限。但他 104 年 6 月 1 日始入境,尚欠缺「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等要件,故不能「現在就」申請,須先取得合法居留並設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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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些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15 分)並請擇其中五種登記舉例說明之。(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戶政事務所之逕為登記職權。答題先建立體系:戶籍登記原則採申請主義,例外於當事人不申請時由戶政事務所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另有一類因法院裁判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機關通報而事實已臻明確者,免經催告即得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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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姓名條例,改姓、改名、更正本名、更改中文姓名,有何次數規定?請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姓名條例於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重點之一即在放寬改名之事由與次數。本題須分別就改姓、改名、更正本名、更改中文姓名說明其次數規定,並指出立法理由與例外,最後點出修正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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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收養、監護、輔助、扶養之準據法,各如何適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定型題。應就收養、監護、輔助、扶養四者分別說明準據法之連結因素與立法理由,並特別注意監護、輔助改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例外規定,最後以總則之反致、一國數法、公序良俗條款作為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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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縣市之社會局人員接獲民眾報案,在公園的涼亭內,發現剛出生之棄嬰 A 女而前往處理。依現場的資料,僅知 A 女之父母為外國人,但無從查知姓名。請依相關規定說明:A 女之 國籍認定(5 分), 出生地之認定(5 分), 其姓及名字之決定(5 分), 若日後,生父辦理認領之準據法規定。(10 分)
(25 分)
- 2
歐大為先生,在三年前歸化我國,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因為相當熱心地方公益而欲登記為民代候選人卻遭拒絕。請依國籍法相關規定,說明歸化人在未滿十年,不得擔任那些公職?(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國籍法關於歸化人任公職之限制。核心條文為國籍法第十條:歸化人自歸化之日起未滿十年,不得擔任法定列舉之公職;本例歐大為歸化僅三年即欲登記為地方民意代表候選人,正落在「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一款,故戶政或選務機關拒絕其登記於法有據。作答應先點出爭點與規範目的,再完整逐款列舉,最後處理限制之解除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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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小姐至戶政事務所洽公,發現有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服務項目,但不解何意,請問何謂親等關聯資料?(5 分)申請人有那些情形之一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2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親等關聯資料」之意義與申請事由。此制度是為因應人工生殖及禁婚親查證需求而設,與一般戶籍謄本最大的差異在於:戶籍謄本以「戶」為單位,親等關聯資料則以「特定人」為中心,跨戶、跨直轄市縣市串接其血親、姻親關係並以親等表示。配分為五分加二十分,故第二小題須分類條列、逐項說明,並補充申請程序與個資保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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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隔壁鄰家是跨國婚姻成立的家庭,且依據有關單位之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跨國婚姻件數日增,但相對之跨國離婚件數亦呈成長之趨勢。請問跨國婚姻成立之準據法?(15 分)及跨國離婚成立之準據法為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跨國婚姻之成立與離婚所應適用之準據法,依據為民國九十九年全文修正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答題主軸是:先定性(婚姻之成立、離婚),再找連結因素,最後說明公序良俗保留與我國戶籍實務。十五分的婚姻成立務必區分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兩層次,十分的離婚則要把階梯式連結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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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據某報載某公園發現棄嬰,因親生父母不詳而送往社福機構照護之報導,此類社會新聞,時有所聞。請依現行法令說明,我國國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有關出生地之相關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棄嬰新聞切入,實際要考的是戶籍法關於「中華民國人民初次設立戶籍前之出生地登記」之完整規定。整題二十五分只問出生地,故應把各款情形逐一寫出並舉例,再以棄嬰個案涵攝,最後連結國籍法之出生地主義補充規定與出生登記之程序,展現體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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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近年,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之跨國婚姻案件頗多,而衍生之法律問題亦有增多趨勢。請依現行法令說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認領等之身分認定,其適用之準據法應如何決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涉外親子身分關係之準據法,涵蓋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含準正)與認領三個部分,依據為民國九十九年全文修正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答題應以「三段式」處理:先定性,再說明各該條文之連結因素,並點出立法政策在於以選擇適用主義儘量使子女取得有利之身分地位,最後補上公序良俗保留與戶政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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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民依規定可以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但有那些情形,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10 分)又,雖符合喪失國籍之規定,但在那些情形,仍不喪失國籍?(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國籍法關於喪失國籍之兩道關卡:一是內政部「不得為許可」之消極要件,二是縱已合於申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之法定障礙。兩者性質不同,前者阻斷許可之作成,後者則是雖有申請事由仍不生喪失效果,作答務必分成兩大段、逐款條列,並各自說明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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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就讀某國小的同學甲,由於名字的諧音而常被同學取笑,造成心理的受挫,經常向父母哭訴,要求改名。請問,依現行法規說明在那些情形下,可以申請改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小學生因名字諧音被取笑為例,考姓名條例所定得申請改名之法定事由。核心在於現行姓名條例關於改名之規定,應先說明姓名權之憲法基礎,再逐款列舉得改名之情形,最後回到個案涵攝:甲之情形可歸入「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一款,並注意未成年人改名之限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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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國籍與戶政法規」
- 國籍與戶政法規(地方特考三等)(51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