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四等,民國 102~114 年共 13 份試卷、52 題,其中 52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財經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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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為於 A 機關服務之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試問:

    (一)甲於何種情況下,得透過年終考績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之任用資格?(10 分)

    (二)若 A 機關被裁撤後,承受其業務之 B 機關已無薦任第八職等之職缺時,就甲之任用應如何處理?(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為例:前段考「考績升等」(考績法第 11 條之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後段考「機關裁撤時之任用保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轉任(派)保障與任用法同官等內調任仍以原職等任用之機制)。答題應先定性:第(一)小題是「取得任用資格」問題,第(二)小題是「既有身分與官職等之保障」問題,兩者法源與法理不同,不可混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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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為於 A 機關任職之非主管公務人員,則甲得否為下列行為?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一)下班後於餐廳駐唱,並販售其自製之音樂卡帶。(10 分)

    (二)於大學兼課。(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民國 111 年 6 月全文修正之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與經營商業規定。(一)餐廳駐唱並販售自製卡帶,涉「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之禁止與「經營商業」之禁止;(二)大學兼課屬「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得為之但須經服務機關許可,並受不妨礙本職等限制。兩小題都應「先寫規範、再涵攝、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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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 A 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院長,甲因故不能視事,而由乙代理其職務 2個月。試問:依法甲與乙是否須申報財產?若須申報財產,應向那一個機關申報與申報那些財產?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三個爭點:①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院長是否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人員;②代理職務僅 2 個月之乙是否須申報(代理須連續達三個月以上始生申報義務);③向何機關申報、應申報哪些財產。三問都要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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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 A 縣政府所屬公務人員,某日因公奉派至 B 直轄市出差 3 日,首日晚上正好下榻飯店附近有 C 政黨舉辦之造勢活動。試問:甲得否參加該活動?甲得否為 C 政黨 D 部主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①奉派出差期間之夜間是否屬行政中立法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從而不得從事政黨活動;②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但得否兼任政黨職務。兩問均應引條文內容涵攝後作結,不可僅答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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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A 酒店修繕工程經 T 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為新違建,阻礙消防通道、危害公共安全,於業主未依期限自行拆除後,依排定日程並通知業主,由該局專門委員甲(簡任第十職等)帶隊,率領主管科長乙(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丙(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工程隊前往拆除。業主請託市議員丁、戊到場關切,並有一群道上黑衣兄弟在旁助陣阻擋,交涉拆除過程中,技正丙與業主方發生肢體衝突而受傷,專門委員甲與科長乙商議後,決定暫緩拆除作業。事後,工務局認為甲、乙未妥為事前規劃、執行公務不力,年終考績給予乙等及其他人事作為。試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回答下列問題:(25 分)甲決定暫緩拆除作業,是否有法令上之理由?乙不服年終考績決定,得如何請求救濟?機關長官將乙、丙職務對調,是否適法?丙向法院自訴業主傷害及賠償,工務局應否同意丙之訴訟協助請求?為如期完成拆除作業,保障丙執行職務之安全,工務局應預為規劃何種保護作為?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綜合案例,五個小題分別對應:執行職務的安全保障與比例原則、考績的救濟途徑、職務調動的合法性、因公涉訟輔助,以及機關的安全防護義務。作答時逐小題標號,先寫法律依據,再套用事實,最後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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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公務人員甲為地方特考三等經建行政類科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現任某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有人匿名檢舉其於 111 年 11 月取得加拿大國籍,經人事單位於同年 12 月 10 日查證屬實。試問:(25 分)服務機關應如何處理?取得加拿大國籍後的職務行為效力如何?服務機關應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的年終及考績獎金?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取得外國國籍的法律效果:任用資格的消極要件、免職或撤銷任用的區別、免職前職務行為的效力,以及俸給與獎金應否追還。甲是任用後才取得外國國籍,屬「任用後發生」的情形,要和「任用前已具雙重國籍」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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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甲(政治任命)、專門委員乙(機要人員任用)、里幹事丙(委任第五職等)及里長丁,因公園修繕工程合謀收取回扣,經偵辦、起訴、審理及各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皆未獲緩刑。嗣後,市長應市議會要求,同意全案移送懲戒,試問:(25 分)移送程序為何?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乙、丙得各適用何種懲戒處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三個核心:移送懲戒的程序(監察院彈劾或主管長官逕送)、刑懲併行與一事不二罰的關係,以及不同身分的公務員可以受到哪些懲戒處分。先界定四人的身分,再逐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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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應 112 年地方特考四等一般行政類科考試及格,分發某鄉公所任用,目前尚於試用期間,經檢舉有性騷擾女同事之嫌疑,服務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橫跨三條軸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程序(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機關性平機制)、公務人員之懲處或懲戒、以及試用人員特有之「試用不及格」處理。應依「受理—調查與暫時處置—認定後之處分—試用期間之特別處理—救濟」順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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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何等資格之一?並請進一步說明各該資格之意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條文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考績升等」資格之一。除列舉三者外,應逐一說明其定義、取得方式與法律效果,並帶出任用資格在永業制、功績制中的制度功能,才拿得到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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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是否負服從之義務?如不同長官命令內容有別,應服從何等長官之命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面對違法命令之服從義務,我國採相對服從說:原則服從、認為違法有報告義務、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後應服從並由其負責、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絕對無服從義務;後段則考不同長官命令衝突時之適用順序(兩級長官以上級為準,主管長官優於兼管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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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建置之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途徑為何?其提起之要件分別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建置之權益救濟採「兩軌制」:針對行政處分之復審,與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之申訴、再申訴;並應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與行政訴訟之銜接。答題須逐項寫出主體、標的、事由、期間與程序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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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分為那三種?其各自之意義為何?同法所定之平時考核的獎懲種類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條文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三種;平時考核之獎勵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為申誡、記過、記大過。除背名稱外,應寫出各自之定義與法律效果,並帶出與懲戒之區別,答案才有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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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某公立高中,因原授課老師臨時於開學前辭職,故先安排臨時代課老師,同時緊急招聘新老師。但該校地處偏遠,無人應聘。該校教務主任聽聞校長長期住在國外姊姊的兒子剛取得碩士學位,專長相符,正在找工作,於是在校長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依此關係商請校長姊姊的兒子,請他來校幫忙任教。校長姊姊的兒子基於幫忙校長舅舅,放棄原已談妥之其它工作,答應暫時幫忙一學期。此聘任案,經依該校規定,由教務主任與其他兩位老師面試後,送出聘任推薦案,續由校長主持之校教評會審議。當校長主持校教評會才看到相關資料,基於實在無他人應徵,過往原則上尊重推薦之慣例,故其未露聲色,在校教評會其他委員全票通過的情形下(校長未參與投票),依法聘任。請問:此公立高中校長主持校教評會,通過聘任其姊姊的兒子之決定,是否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圖利關係人、與關係人利益衝突之規定(請附理由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典型陷阱題:關鍵不在校長有沒有迴避,而在「姊姊的兒子」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關係人」。校長與外甥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已逾該法「二親等以內親屬」之範圍,故原則上不構成圖利關係人或與關係人利益衝突;但仍應檢討行政程序法之迴避與服務法、廉政倫理層次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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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某公務員甲熱衷政治,每天準時收看政論節目,評論政治。公職人員選舉即將到來,甲的同學登記為候選人,甲非常高興,要為其公開站台、助講,甲認為只要不是上班時間公開站台、助講即可,下班後他是自由的國民,更何況上次公職人員選舉,他就是於下班時間替他姊夫公開站台、助講,長官們沒有任何意見。但同事告訴他,那是沒人舉報他,這次要是公開替同學站台、助講,一定會有麻煩,因為他現在是主管了,而非一般公務員,屆時他就慘了。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究竟甲的看法有所依據,或是同事的看法才符合法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與同事都只說對一半。甲以為「下班時間就是自由的國民」是錯的:公開站台助講屬行政中立法第 9 條之禁止行為,不以上班時間為限。同事的結論正確但理由錯誤:關鍵不是甲已升主管,而是候選人與甲的親屬關係——上次替姊夫站台之所以合法,是因為法律對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候選人設有例外,而同學不在例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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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大學教授,經政府延攬入閣擔任教育部部長,任職四年後卸任。某私立大學董事會,希望能借重此部長在教育界、尤其是與主管機關教育部的人脈關係,替該校謀取最大利益,故於其卸任部長後的第二年,邀請其擔任該校董事,並進而選任其為董事長,給予豐厚報酬。請問,該卸任部長任職私立大學董事、董事長,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之構成要件,特別是「營利事業」之界定。卸任部長於離職後第二年任私立大學董事、董事長,期間要件(三年內)成立,但私立大學係由學校財團法人設立之非營利機構,非旋轉門條款所稱營利事業,故原則上不違反服務法;惟應併論遊說法之限制與制度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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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在保障實務認定上,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在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現行保障實務對何種人事行政行為構成行政處分之認定,已有所調整,不再有前述限制,請說明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特別權力關係之崩解與訴訟權保障。核心在於:保障法第 25 條復審客體之「行政處分」,過去被實務額外加上「改變身分或對權利有重大影響」之門檻,此係特別權力關係遺緒;釋字第 785 號揭示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不因其身分而受限制,故該門檻應予揚棄,回歸行政處分之一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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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得否兼職?試依各種情況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務員服務法對兼職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作答應分層:兼任他項公職、兼任業務(含經營商業)、須經服務機關同意之兼職、離職後之任職限制,並交代兼職不得兼薪與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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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何謂官等與職等?其如何劃分?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以何種官等職等任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官等與職等之概念與功能、二者之劃分與配置、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取得之官職等任用資格。宜以「定義—劃分—考試及格對照」三段推進,最後補職務列等、試用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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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 A 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在其代理校長期間,某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其配偶乙為學校兼任教師。試問:甲聘任乙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涵攝題,依「主體(甲是否為公職人員)—關係人(乙)—利益衝突之存在—法律效果」四層次推演,並須處理「已依聘任辦法辦理可否免責」這個誘答點。結論宜認甲違反自行迴避義務及圖私利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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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公務人員,自民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起為 A 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嗣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調任至 B 機關,主管建築管理業務。試問:甲任職於 A 機關與 B 機關期間,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若須申報,應於何時申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層次作答:先認定甲在 A、B 兩機關之職務是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應申報之「主管人員」,再依到職申報與定期申報之規定計算各自期限。結論為兩段期間均須申報,且調任後應重新辦理到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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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擔任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某海巡隊小隊長期間,收受賄賂提供大陸地區漁民該隊勤務分配表,使大陸地區漁民得以降低或免除遭該隊查獲之風險。甲之行為經懲戒法庭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甲主張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已受刑事處罰,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無涉;懲戒法庭對其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之懲戒判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在於「刑懲併行」:甲同一行為已受刑事處罰,懲戒法庭再科以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答題方向應明確結論為「甲之主張無理由」,理由在於懲戒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責任性質與制裁基礎均不同,並非同一處罰權之重複行使;且收賄與洩密同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之職務義務,甲謂與服務法無涉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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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應10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正額錄取,分配至 A 機關實施4個月實務訓練。期間 A 機關審認甲不聽長官指揮及命令,情節嚴重,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訓練期滿後,A 機關評定甲實務訓練成績為55分不及格,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嗣經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記過一次之懲處及廢止受訓資格之決定,依法得如何提起救濟?(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的救濟途徑,關鍵有二:一是受訓人員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權益救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準用」本法;二是必須區分「記過一次之懲處」與「廢止受訓資格」的性質,前者屬管理措施走申訴、再申訴,後者影響服公職權屬行政處分,須先經行政爭訟先行程序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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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問下列甲、丁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一)某直轄市政府持有某銀行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甲為辦理授信業務之基層職員。選舉期間,甲所支持之政黨候選人乙為籌措選舉經費至該銀行辦理貸款,甲即給予較為寬鬆的貸款條件。然對於同時申請貸款之競爭政黨候選人丙,則給予較為不利的貸款條件。(13分)

    (二)丁為中央某機關之公務人員,為支持某政黨之廢核政策,遂於某週日於該政黨所發起之廢核遊行的集會場所,主持該政黨之造勢活動。(12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先問「是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再問「行為有無落入禁止規定」。甲為公股銀行辦理授信之基層職員,非對經營政策負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不在本法準用範圍,故不生違反本法問題(但另有其他法律責任);丁為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主持政黨造勢活動屬本法絕對禁止之助選行為,縱在非上班時間仍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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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為職務列等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之一等秘書,自108年2月1日起代理其所屬部門之主管,職務列等為簡任十二至十三職等。嗣又於同年4月1日起代表政府兼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察人,為期2年。甲於同年5月31日結束代理職務。試問甲應於何時,向何機關為財產申報?又甲在結束代理職務時,是否應辦理卸職申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三個細節:代理職務何時成為申報義務人、代表政府兼任私法人監察人是否須申報、以及結束代理時有無卸職申報義務。關鍵在於代理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即負申報義務,甲代理四個月故應申報;而甲自 108 年 4 月 1 日起另具代表政府兼任財團法人監察人之申報身分,故結束代理時並未喪失申報義務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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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甲,於美國出生,亦取得美國國籍。甲返國後參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嗣經檢舉查證,服務機關確認其具有雙重國籍。試就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說明甲是否具備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其服務機關依規定應如何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消極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且不問其外國籍係出生取得或後來取得。甲於任用時即具雙重國籍,屬任用時即有不得任用之情事,服務機關(或權責機關)應撤銷其任用;但撤銷前之職務行為不失效力、已支領之俸給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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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原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主任,調任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主任後,是否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若應申報,受理申報機關為何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兩個基本點: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屬應申報之公職人員,以及跨機關(並跨直轄市)調任後應向誰申報。答案是甲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受理機關為其新服務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政風機構(未設政風機構者,向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或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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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為某直轄市新建工程處科員,於驗收某件公共工程之過程中,與承包廠商有不當飲宴。經該直轄市政風處人員舉報後,新建工程處即對甲記一大過。該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引起社會各界嚴厲批判,市長為平息眾怒,遂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甲作成記過之懲戒判決,試問:新建工程處之記一大過處分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記過懲戒判決之效力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同一行為先受行政懲處、後受懲戒判決時二者之效力關係。107 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已明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後移送懲戒,經懲戒機關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失其效力。故新建工程處之記一大過失其效力,應依懲戒判決之記過執行,並須分別說明兩種處分各自的內容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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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否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試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交易行為禁止:原則上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法律設有多項例外;且適用例外者仍須事前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機關團體並應主動公開。答題應以「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但有表明與公開義務、違反者科處罰鍰」四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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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處分,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直接涉及金錢的類型有那些?(5 分)

    (二)此類處分之內容分別為何?(10 分)

    (三)此類處分之適用方式及限制為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九種懲戒處分中與金錢直接相關者。直接涉及金錢的類型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三種(降級、休職雖影響俸給,但係身分或俸級之處分,屬間接)。應依「有哪些、內容為何、如何適用及限制」三段分點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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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規定,對於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主管人員、副主管人員之調任有何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直接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的調任限制,重點在該條就「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所設之三項禁止: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職務、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主管職務。答題宜先說明調任的一般規範架構,再逐項說明三項限制及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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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公立大學體育系系主任,於上課時對學生表示,某公民投票案正在連署提案中,該提案內容可能影響未來選手參賽權益,不要隨便去連署。試說明其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可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處或懲戒?(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層次:一是行為面,系主任勸阻學生連署公投案,是否落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禁止射程;二是責任面,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違失時,究竟能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關鍵轉折有二:公民投票案並非「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以及教師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破題時先點明這兩點,全篇即有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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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某公立學校校長於下班時間飲酒駕車,造成事故,被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起訴,所屬主管機關擬先將其移送懲戒,其隨即趕辦退休。試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相關規定,說明該校長之行為是否構成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事由?其申請退休案可否同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兩個核心:一是「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此一懲戒事由的涵攝,二是104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對「趕辦退休以規避懲戒」所設的一整套防堵機制。答題主軸就是:酒駕肇事雖非執行職務,但因校長身分而嚴重損及政府信譽,構成懲戒事由;退休不應同意,且縱使退休也躲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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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公務員懲戒法於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該次修正前後之規定有何不同?請說明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條文比較題,只要把修正前後的三個差異軸線抓出來即可得分:期間長短是否一律、期間之起迄時點如何計算、逾期之法律效果為何。答題宜先一句話點出修正精神:由「一律十年、逾期免議」改為「依處分輕重分級、重大處分不受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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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A 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 B 機關實務訓練之人員。A 於實務訓練期間登記為市議員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布後,A 應否請事假或休假?如 A 因忙於競選活動,B機關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其成績為不及格。A 質疑遭受政治打壓而擬提起救濟,其應循何救濟途徑?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各有一個關鍵門檻:第一問要先解決「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是不是行政中立法的對象」,確定是準用對象後,請假義務才有依據;第二問要先解決「受訓人員能不能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因為其尚未正式任用,並非保障法所稱之公務人員,須從準用規定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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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關係人」以及「利益」之範圍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定義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兩個基礎概念的外延。作答要點不在申論,而在「列得全、分得清、舉得出例」:關係人依人的身分關係分類,利益則先分財產上與非財產上兩大類再細列。務必先一句話點出兩個定義的功能——界定迴避與禁止行為的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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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公務人員 A 於 106 年 5 月 1 日以口頭告知其服務機關首長,其擬辭職,但會於兩個月內清理負責業務後於同年 7 月 1 日離職。A 於同年 5 月 5 日上簽,表達上開辭職之意。其服務之 B 機關遲遲未予答覆,是否同意其辭職。後 A 後悔,遂於同年 6 月2 日上簽申請撤回其辭職之意思表示。B 機關於同年 6 月 8 日不顧 A 已撤回辭職之申請,仍以其辭職為由,予以免職。A 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集中在辭職的法律性質與撤回時點:辭職是公務人員向機關所為之意思表示(申請),在機關為准駁之決定前得撤回;機關既未准駁,A於6月2日撤回即生效,B機關6月8日再以辭職為由作成免職處分,欠缺事實與法律依據。保訓會應作成撤銷原處分之復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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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警員甲因收受賄賂包庇賭場,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同一事實,對甲作出撤職之懲戒處分。甲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確定,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甲遭撤職後得否再任為警員?(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各扣一個原則:第一問是刑懲併行原則,甲之主張無理由,因刑事處罰與懲戒處分目的、性質、法律效果均不同,並非一事二罰;第二問是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消極資格,甲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屬終身不得任用之情形,即使撤職之停止任用期間屆滿,亦不得再任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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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內政部移民署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因工作效率不彰,遭降調為同一單位之專員(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甲仍以原職等任用。請問該調任是否合法?甲得循何種途徑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一是實體合法性,甲由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調任職務列等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之專員,屬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且仍以原職等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調任規定原則上合法;二是救濟途徑,重點在該調任究係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及釋字第785號後行政訴訟途徑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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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公務員甲得否加入政黨並擔任黨職?甲之配偶乙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甲得否擔任其競選總部總幹事,並於乙之選舉造勢活動中公開為乙站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問層次分明:得否加入政黨、得否擔任黨職、得否為配偶助選,答案分別是可以、不可以、部分可以。關鍵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的原則與但書,以及第9條各款禁止行為中「有無親屬例外」之差異——站台助講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例外,擔任競選活動機構職務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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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財產上利益」範圍為何?違反該法之何種規定,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為定義題,後段為法律效果題。財產上利益之範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明文列舉;追繳部分則須指出:追繳並非罰鍰,而是剝奪不法所得之衡平措施,適用於違反圖利禁止與關說請託禁止等規定而取得財產上利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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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請依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說明對公務員所為之「免除職務」與「撤職」處分,兩者之法律效果、追究時效及救濟程序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比較題,須就免除職務與撤職兩種懲戒處分,按法律效果、追究時效、救濟程序三個面向逐一對照。核心差異在於:免除職務終身不得再任用,撤職僅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兩者在懲戒權行使期間上則同樣不受限制;救濟程序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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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可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第,請分別說明其分數暨考績評定後之獎懲規定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條文記憶與體系理解並重之題型。前段要準確寫出年終考績甲乙丙丁四等第之分數級距,後段要完整寫出各等第之獎懲內容,並注意甲等與乙等因俸級狀態不同而有三種給付組合。答題時宜先一句話說明考績之功能: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為陞遷、俸給與汰劣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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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張三為某直轄市教育局科長,其連襟李四任教於市立某高級中學兼總務主任。若張三已登記參選而為市議員候選人時,試問李四得否擔任張三競選總部之執行長?又李四得否於下班後,參加張三所舉辦之造勢晚會活動,並公開為之站台及助講?其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範圍與行為界限,而且兩小題的答案剛好相反: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是絕對禁止,公開站台助講則有親屬例外。作答順序應是先確定李四是否受該法拘束(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準用),再分別判斷兩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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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兩者應移交之事項,以及移交完畢之時限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的列舉題,考三種交代人員中的兩種。答題先點出交代之分類與立法目的(釐清責任、防止公有財物與案件流失),再分「移交事項」與「移交時限」兩欄逐項列出,最後補逾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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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某直轄市市長欲競選連任,該市民政局局長亦表示同時參加下任市長選舉。二人均已完成登記參選之程序。請問於此情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此二位首長所屬機關之人事任用與遷調權限有何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直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即機關首長於特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俗稱人事凍結)。兩位首長身分不同:市長是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競選連任,民政局局長是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登記參選,受限之款次與起訖期間須分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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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某公務人員於任用之時具有雙重國籍,任用後始為服務機關知悉。請問此時服務機關依法應為如何處置?若其於任用後,始擁有外國國籍,服務機關依法應為如何處置?其已支領之俸給,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種情形法律效果不同:任用時即具雙重國籍而事後才被發現者,屬任用時已存在之消極資格,應撤銷任用(溯及);任用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屬任用後發生之消極資格,應予免職(向後生效)。俸給之處理隨定性而異,重點在撤銷任用者已支領俸給原則不予追還,但以不實資料獲任用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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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對於擬考列丁等之公務人員,應給予何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公務人員對丁等考績之評定,得如何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之效果是免職,等於終局剝奪服公職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91號已明示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答題分兩大塊:事前之程序保障(要件明確、公正委員會決議、陳述申辯、附理由與救濟教示、確定前不得執行),以及事後之救濟(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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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某國立大學政治系教授甲參與公職選舉,其同系同事乙與系主任丙與之熟稔,欲於課餘時間及假日,參與甲之競選活動。請問其應受何種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的關鍵不是「能不能助選」,而是「誰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拘束」。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既不適用也不準用該法,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則準用全部規定。因此教授甲與同事乙不受該法限制,系主任丙受限,三人答案必須分開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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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公務員年終考績被打丙等,若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救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不能再用舊答案「丙等屬工作條件、只能申訴再申訴」。最高行政法院一〇四年八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已認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為行政處分,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更揭示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不得僅因身分關係而受限。現行應答復審及行政訴訟,並交代實務見解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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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某甲以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任用,除另行參加高一等級以上之初任考試錄取外,可循何種途徑取得薦任第八職等資格?(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已排除另考高考這條路,要答的是現職人員在職內逐級取得資格的途徑:先以考績累積職等資格至委任第五職等,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或升官等考試)取得薦任第六職等資格,之後再靠考績取得第七、第八職等任用資格,並依陞遷法陞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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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市長利用其配偶經營之招待會館作為自強活動之場地,並順便舉辦員工訓練研習,事後以市政府公費報帳。請問該市長此項作為有無違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關係人交易題,再加上公費報支之合法性。市長為依法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其配偶及配偶經營之事業為法定關係人,該事業原則上不得與市長服務之機關為交易;再依有無虛列、浮報而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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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某縣長任期屆滿,但離職時未將承辦業務應移交之事項交代清楚,請問依現行法律規定,應如何處理?如其一再逾期,可能受到何種懲戒?(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縣長屬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機關首長,其交代有法定事項、監交與期限。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條例設有層次分明的處理手段:限期責令交代、逾限移送懲戒、已任新職者先行停職、致財物損失者負賠償責任。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且對已離職者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仍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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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公務員法概要」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