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普通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5 題,其中 55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財經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部會科員,因涉重大公務違失,機關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過程中發生:1.考績委員會以「監視器錄影事證明確」為由,為求效率,未給予甲陳述及申辯機會,逕行決議免職;2.機關為避免甲於救濟期間留任影響業務,於免職確定前發布先行停職命令。甲抗辯:停職形同未審先判,違反無罪推定與服公職權之保障。試問:
(一)機關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程序瑕疵對免職處分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二)機關發布「先行停職」之法理基礎為何?甲之違憲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為核心,考釋字第491號所建立的懲處免職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以及免職確定前先行停職的合憲性。答題主軸:免職剝奪服公職權,須同時滿足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先行停職則是保全性質的暫時措施,與無罪推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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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具雙重國籍,明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禁令,卻於公職報到時,蓄意於具結書上隱匿其外國國籍而獲派代任用。甲任職三年期間,以代理科長身分對外作成多件行政處分。嗣後其雙重國籍曝光,機關依法「撤銷其任用」,並命其全數返還三年來受領之俸給。甲不服,抗辯如下:一、其既自始不具法定公務員身分,任職期間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屬無效。二、其確實提供勞務且國家已實質受益,基於勞務對價性,機關不得追還薪津。試問:
(一)甲任職期間所為之行政處分效力為何?(20 分)
(二)機關命甲返還全數俸給,是否適法?(2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都在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撤銷任用的法律效果: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機關已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破題即點明該條之立法取向(法律安定與勞務對價),再分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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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人事先約定,將直播期間觀眾贊助之金額按比例分潤,作為甲的出席報酬。機關查獲後擬予懲處。甲抗辯:第一、其全程匿名未顯露公務員身分,純屬個人言論自由;第二、分潤金為網友自發贈與,非屬商業兼職營利。試問:
(一)甲隱匿身分於直播中呼籲投票,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甲之言論自由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二)甲定期出席直播並獲取「贊助分潤」之行為,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如何評價?(15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分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助選政治活動)與公務員服務法(兼職、兼薪與品位義務)。核心觀念:中立義務規範的是行為本身與是否動用身分及行政資源,不以對外顯露公務員身分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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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憲法保障工作權,人民有工作選擇之自由。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雖有別於一般私人與國家間之關係,但其仍為基本權之主體,自應同受憲法就各該基本權所規定之保障。然而,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1項之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再者,依據同法之規定,公務員如欲進行兼職,依規定必須經過申報,並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即可能面臨懲處。甲為 T 市政府警員,未經機關許可,於下班後兼任媒體運動賽事評論員,後遭懲戒法院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之規定,損及行政中立與公信力為由,判處降級併罰款。然而,有公股銀行所聘僱之運動員,因於奧運比賽獲得金牌,接獲大量代言邀約;為免有所疑義,主管機關期冀藉由修正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之方式,明定具國手資格之運動員,經機關同意可從事商業代言。試問,對於公務員因其身分而受到如此兼職上之限制,是否牴觸了前述所謂,本於同屬基本權主體之身分,即應予以工作自由保障之憲法誡命?前述主管機關之作為,是否適法?(25 分)
(25 分)
- 2
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其特徵為何?隨著法治國原則的體現與深化,特別權力關係已遭揚棄。我國現在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試論述之。(25 分)
(25 分)
- 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之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公務員所應負之行政責任,除懲戒外,另有懲處(考績處分) 。此二種責任之區別,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以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責任體系破題:公務員違法失職應負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行政責任又分為屬司法權作用之懲戒與屬行政權作用之懲處,本題重點在逐項比較並說明兩者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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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為某市警局警官,駕駛偵防車外出督查。於返回所屬警局途中,意欲暫時停車,惟因該處路燈昏暗不明,加上立於道路旁之反光導標倒地、且間距過長,又無劃設路面邊線以資辨識道路邊緣,更因該處應由負責管理維護之第O區養工處依規定應設置護欄、卻設置緣石,且所設置之緣石過低未加反光漆標線,不足以阻擋車輛墜入路旁魚塭等管理上之欠缺,致甲不幸連人帶車墜落路旁魚塭溺水,送醫死亡。試問,甲之配偶,可否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求撫卹?並在撫卹請求之外,再依前述事實,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主張國家賠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一個因公死亡事故引出兩個請求權基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上之因公撫卹(公法上給與),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公共設施責任(損害賠償)。兩者目的不同,原則上得併存主張,關鍵在要件檢驗與損害是否重複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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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設有明文規定,請就該法所定免職處分之種類、免職事由、免職之執行等分別加以論述之。(25 分)
(25 分)
- 2
甲為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局長,某日前往火災現場勘查後,因須趕赴市政府參加市政會議,乃臨時指派該局科長乙駕駛公務車前往。途經高速公路時,遇有交通事故而塞車,甲為能即時出席市政會議,乃口頭指示乙行駛路肩。試問乙應否服從甲之命令?又依相關公務人員法制規定,乙應如何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核心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與公務員服務法之服從義務:行駛路肩之命令違法,但非違反刑事法律,故乙應陳述意見並報告;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始有服從義務且責任歸長官,非以書面者得請求書面,拒絕即視為撤回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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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直轄市政府薦任科長甲於留職停薪期間,因其兄長乙擬參選民意代表,甲乃拜託其舊屬丙於下班時間,使用機關之影印機印製乙之競選文宣。甲並於翌日返回原服務機關向丙拿取已印妥之競選文宣,發給於辦公室內上班之同仁參考。請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分別論述
甲、丙之行為是否適法?其理由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受行政中立法拘束;本題甲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與影響力」及「動用行政資源印製、散發競選文宣」,丙涉「以機關設備印製競選文宣」,下班時間不足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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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試述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法定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休息時數等規定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後新增之工作時間規範,屬記憶型題目。依「法定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輪班輪休人員休息時數」三段作答,末段補立法目的與與勞動基準法之比較,可與純背條文者拉開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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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剛通過公務員考試及格之人員,對於環保議題非常關心,通過考試前,已經為A政治團體之公關部主任。請問甲是否在通過考試之日起,即無法繼續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又其可否於分發任職後,參加由A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A政黨?(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問的分界在兩件事:一是「何時取得公務人員身分」(考試及格與實際任職不同),二是「兼任政治團體職務」與「加入政黨」在行政中立法上待遇不同——得入黨,但不得兼任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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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於擔任中央A部政務次長期間,擅自於自己之通訊軟體公開表示A部某項政策思慮不周,應重新檢討,並以粗話評論,引發爭議,重創人民對於A部推動該項政策之信賴。請說明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處罰?(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為政務次長,雖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仍受公務員服務法拘束,並為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本題主軸為四層次:違反何種義務、構成何種懲戒事由、經何種程序追究、可受何種處罰,缺一段即難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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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A縣B鄉之鄉民代表,甲之配偶乙在甲擔任鄉民代表之前,已經為C公司之負責人,在甲擔任鄉民代表後,C公司可否參與B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交易行為禁止」及其但書例外。答案不是單純的「可以」或「不可以」,而是:原則禁止,但若鄉公所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C公司得參與,惟負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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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說明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加班有何特殊規定?(20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問「加班規定」,實則考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關於公務人員超時服勤補償與框架性規範之意旨,以及外勤消防人員輪班制下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的服勤與加班費處理。答題應由一般規定切入,再凸顯消防機關之「特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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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甲,自中華民國(下同)108 年 1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12 日期間,進行公立醫院的法定採購事項,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收取賄款以進行採購。嗣後經由匿名舉報,110 年 2 月1 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啟動偵查程序,甲在偵查程序中認錯並坦承不諱,嗣後甲受有罪判決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因上開違法行為,甲亦被停止其職務,且被移送至懲戒法院(庭)審理。甲於懲戒法院審理期間抗辯如下:甲雖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但非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且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甲已遭受刑事處罰,更被停止職務,故不應再受到懲戒處分。準此,懲戒法院可否另為懲戒處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爭點:公立醫院醫師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已受刑罰並遭停職者,可否再受懲戒。結論均為肯定,懲戒法院得另為懲戒判決。答題應先定性身分,再以刑懲目的不同破解一事不二罰之抗辯,最後說明停職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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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因其三親等以內血親乙為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於競選期間,甲公開為乙站台、助講、拜票,嗣後甲被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為此,甲不服系爭懲處處分而提起救濟,並於救濟期間提出如下主張:甲為公立學校之教師,並非公務人員,而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範,且即便受該法所規範,因甲乙之間為三親等以內血親的關係,故亦不違反該法之相關規定,況且,系爭懲處處分乃依法無據,因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並無賦予行政機關可為懲處處分之規定。請問:甲之上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主張,逐一擊破即可:一、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二、助選禁止之親屬例外僅限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三親等不在其內;三、行政中立法設有連結條款,違反者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懲戒或懲處,並非無據。結論:甲三項主張均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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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就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之區別,請分別從法律依據、處分機關、處分原因之三個面向,分析兩者處分之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懲戒與懲處之區別是公務員法最傳統的考點,答題不能只列表格,須先點出二者分屬「司法權的公務員懲戒」與「行政權的內部考核制裁」,再依題目指定的法律依據、處分機關、處分原因三面向鋪陳,最後補述二者競合關係以拉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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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之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後,未獲救濟,是否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以茲救濟,且理由為何?請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之意旨,予以分析。(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揚棄以是否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作為司法救濟門檻之舊見解,確認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不得作為剝奪訴訟權之理由。故申訴、再申訴未獲救濟後,仍得按措施之性質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答題軸線為:舊實務見解與二元救濟設計、釋字第七八五號之變更、可提起之訴訟類型與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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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警察人員甲為原住民,於假日在家喝酒,並擬與其朋友乙外出打獵,於清槍過程中槍枝走火,誤傷乙,甲火速開車將乙送至醫院。後檢察官對於該事件,就誤傷乙部分因甲已與乙和解,故為緩起訴之決定;就酒駕部分,則因認為是緊急避難,故為不起訴之決定。惟甲之服務機關於之後評定其年終考績時,仍以甲酒駕為理由,評定其年終考績為丙等。甲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該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兩件事:年終考績丙等之處分性質與救濟途徑;機關能否逕以刑事程序中已認定具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作為評定丙等之唯一理由。結論方向為復審有理由,保訓會應撤銷原考績評定並命原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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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員懲戒權與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分別說明懲戒權與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懲戒權之期間於公務員懲戒法設有明文,依處分輕重分為十年、五年與不受期間限制三組;懲處權則因公務人員考績法未設規定而生爭議,須從年度考績制度與時效法理加以補充。答題宜先區辨兩種制度,再分述期間,最後處理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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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於各機關組織法所定職務之列等,公務人員任用法有何規範?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職務列等」制度,亦即組織法規所定之各個職務,如何被納入官等職等體系。答題應從官職併立制的基本架構談起,再說明列等之依據、原則、跨列職等與職系歸系,最後帶到列等與任用資格、權理、銓敘審定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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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務員得否兼任仲裁人?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答案不是簡單的可或不可,而是條件式的:公務員擔任仲裁人,若屬偶一為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不構成公務員服務法所禁止之「兼任業務」,且經服務機關許可、不影響本職、無利益衝突者,得為之;反之若反覆從事以致成為一項業務,或有利害關係應迴避,則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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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農業行政類科錄取,於106年12月1日分配至某縣A鄉公所占課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其於訓練期滿後經A鄉公所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為41分不及格,嗣經該公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經保訓會於107年5月14日核定其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應為如何之處理?(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三:考試錄取占缺實務訓練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準用)對象;保訓會既為原處分機關又為復審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復審對訓練成績評定此種專業判斷之審查密度為何。作答須先處理程序合法性(受理權限、當事人適格、法定期間),再進入實體審查密度,最後明確作成「不受理、駁回或撤銷」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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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為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同時為B政黨之副主席,於立法委員競選期間,擔任曾於同單位服務之前長官,現為B政黨立法委員候選人乙之競選總部總幹事,並於下班時間以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名義為乙站台助選。甲之上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行為必須分開檢驗:兼任政黨副主席、兼任競選總部總幹事、以科長名義公開站台助選。爭點在於行政中立法所禁止者各為何,以及「下班時間」與「為前長官助選」是否構成免責事由。結論為三者均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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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某直轄市政府之公務人員,因涉犯刑事案件而遭羈押。於停止羈押後,主管機關認甲涉案情節重大,而將其移付懲戒並停止職務。懲戒法院於審理後對甲為降級處分之判決,甲申請復職,而其服務機關否准其申請。甲若對該停職處分不服,是否得提起救濟?又該否准處分是否合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停職處分可否救濟(訴訟權與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以及懲戒判決為降級而非撤職、休職時,服務機關否准復職是否合法(復職之羈束性)。兩問都要有明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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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若有違反,將依同法第22條之1處以刑罰。試問:
(一)何謂「公務員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試舉例說明之。(10分)
(二)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1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旋轉門條款之目的在防止公務員任職期間預留後路、離職後以人脈影響原機關。本題(一)要界定「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判準並舉例;(二)要處理離職後之行為可否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關鍵在懲戒對象與懲戒事由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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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任為公司董事,其擔任董事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經營商業之限制:擔任公司董事是否等同經營商業,以及股份係因繼承而取得這種非出於本人意願之情形有無不同評價。結論為仍屬違反,但取得原因會影響責任輕重與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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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甲係經 106 年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惟任用時因故喪失原住民身分,任用 2 年後其服務機關接獲檢舉,經查證屬實,於 108 年撤銷其任用。因其 107 年任職期間工作績效良好,獲得甲等考績並支領考績獎金。試問:考績獎金之支領依據為何?服務機關得否因其撤銷任用而追還考績獎金?(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三個層次:考績獎金之法律依據與性質、撤銷任用之效力是否溯及既往、已受領之給與可否追還。關鍵在公務人員任用法就任用資格欠缺之效果設有特別規定,並須與行政程序法之信賴保護與公法上不當得利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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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那些政治活動或行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條文型考題,主軸即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應逐款完整列出並簡要說明規範意旨,再補充適用對象、例外與違反效果,才能拉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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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係 A 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初聘,以一年一聘方式續聘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A 機關因甲於聘用期間表現不佳,遂依該機關聘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相關規定,於 107 年 10 月 1日通知甲契約期滿後不予續聘。甲不服 A 機關該通知,依法得如何提起救濟?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不予續聘通知」之法律性質:聘用人員與機關間究為行政契約關係,抑或不續聘為行政處分?性質定性決定救濟途徑(復審/申訴再申訴/一般給付或確認訴訟)。作答應先定性,再依定性導出程序,最後討論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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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甲為一國民小學教務主任,該校校長某乙於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因涉及某刑事案件,縣政府調任其為督學,縣政府教育處並派某甲為代理校長至該學期末縣政府辦理縣內校長調動與遴選時再派任新校長,107 年 8 月 1 日某丙接任該校校長,某丙原為縣政府教育處辦理採購業務之體健科科長,試問某甲代理校長是否應申報財產?又某乙轉任督學時與某丙轉任校長時是否應該就當時之財產情形辦理申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三個人、三個時點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申報義務:代理職務者是否申報、由應申報職務調任非應申報職務者是否申報、調任另一應申報職務者是否申報。作答先寫義務人範圍與申報時點類型,再逐人涵攝並算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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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甲、某乙與某丙三人為我國駐某非邦交國之使館人員,某甲為特任大使,某乙為簡任十職等之組長,而某丙為薦任六職等科員,因辦理與駐在國相關之事務不力,導致該國向我國提出嚴重之抗議,經新聞報導後舉國譁然,外交部長十分惱怒,遂將三人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外交部長並建議處以撤職或休職處分。請問外交部長之移送是否合法?又是否得處以撤職或休職處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外交部長之移送程序是否合法(不同職等人員之移送途徑不同),以及可否處以撤職或休職(懲戒權歸屬與政務人員之處分種類限制)。三人身分不同,必須分別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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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懲戒的處分種類新增加了免除職務、罰款以及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等三種,請問罰款得與何種懲戒併為處分,又最高裁罰金額為多少?而何種懲戒處分不適用於行政院秘書長、縣長?(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 104 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之重點題,三個子問都偏條文記憶:罰款得與哪些處分併罰、罰款之最高金額、以及哪些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題目舉行政院秘書長與縣長,即在暗示「政務人員」這個身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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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甲為銓敘部銓審司某科科長,某日接獲檢舉指出某部法規會執行秘書不具備簡任公務員資格,卻違法任用,請問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是「程序上應如何處理」,而非單純判斷合法與否。科長接獲檢舉不是自行認定違法,而應循查證、簽報、銓敘審定與違法任用之處理機制。核心為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任用資格、派代送審與違法任用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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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之拘束,其理由為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是否亦有維持行政中立之義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公務員概念的相對性。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雖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卻在受託範圍內扮演行政機關的角色。應分成「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身分取向)」與「行政中立義務的規範目的(功能取向)」兩個層次回答,兩者結論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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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務官與政務人員有何異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政務官」是學理與比較法上的概念,「政務人員」則是我國實定法的用語(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本題應先分別界定二者,再從產生方式、責任型態、法律適用三個面向比較異同,最後指出我國法制上兩者範圍不完全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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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員為何會有禁止兼營商業的要求?如果公務員投資於股市,買賣股票,是否受此限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公務員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之規範目的,後段考「經營」與「單純投資」的區別。答題主軸是:買賣股票原則上屬單純投資而不受禁止,但仍受持股比例、不得兼任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上消息及勤勉義務等四重界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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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務員於私人假期中飲酒後開車,酒精濃度未至於刑事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罪,但仍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其服務機關可否另行加以懲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是:同一酒後駕車行為已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服務機關能否再依公務員法制加以懲處,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答案是可以,理由在於兩者的規範目的、義務基礎與法律性質不同,並非同一事件的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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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其成績考核及考核結果為不及格時,所須踐行之程序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試用人員之規定。試用不及格導致解職,屬剝奪公務人員身分之重大不利處分,故重點不只在實體事由,更在「應踐行何種程序」,須依序寫出考核、考績委員會審查、機關首長核定、報請銓敘部審定、書面通知與救濟等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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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為某機關薦任七職等法制科員,關於其利益衝突迴避,現行法有何規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設定A為薦任第七職等法制科員,是有意的陷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採列舉方式,一般薦任科員原則上不在其列。故應先判斷其是否為利衝法之適用對象,再依行政程序法、公務員服務法等一般規範,說明其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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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為甲機關以勞動契約進用之清潔人員。A 於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期間,穿戴支持特定候選人之徽章上班。甲機關認為其行為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之規定,屢予勸導,惟 A 置之不理。問:甲機關可否以 A 違反中立法,而加以處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與準用對象。以勞動契約進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清潔人員,身分為勞工而非公務人員,亦非依聘用、僱用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原則上不在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範圍,甲機關不得逕以違反中立法予以處罰;但仍得依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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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機關調任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有何限制規定?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調任是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人事異動的核心制度,兼顧機關用人彈性與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俸給之保障。本題應依「官等職等之限制、職系專長之限制、資格之限制、程序與保障之限制」四條主軸,逐一說明任用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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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上有關再審議之事由為何?最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就此有何修正?(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之非常救濟制度。舊法稱「再審議」,一○四年五月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一○五年施行)將其改稱「再審」,並擴充事由、重整聲請權人與期間;一○九年懲戒法再度大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並採一級二審制。作答應以事由類型化方式呈現,並說明修法方向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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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某縣政府警察局警員甲,因涉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判決其無罪確定。甲申請包含偵查程序、第一審及第二審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服務機關是否應准其申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因公涉訟輔助制度。關鍵要件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而非單純「獲判無罪」。甲被訴者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被訴事實在性質上與依法執行職務相悖,故不能僅以無罪確定即當然准予輔助,應就具體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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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員甲代理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必須申報財產之職務之期間未滿三個月者,是否負有財產申報義務?又其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層次:一是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是否負財產申報義務(答案為否,法律明定免予申報);二是免申報是否連帶免除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拘束(答案為否,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務必分開處理,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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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為何?其立法意旨何在?試申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迴避任用是公務人員任用法防止用人私相授受的核心制度。本題應先完整說明規範內容(主體、親等範圍、禁止態樣與例外),再從功績制、機關內部監督及公務倫理三個角度闡述立法意旨,最後補充違反之效果與相關配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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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公務人員對於其服務機關之考績評定如有不服,擬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求救濟,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復審程序?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設「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元救濟途徑之分界,以及年終考績評定之法律性質究屬行政處分或機關內部管理措施。答題須先立分界標準,再把考績評定放進標準檢驗,並區分不同考績結果而有不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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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有何等事由,不得考列甲等?(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法條掌握題,考點是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列「不得考列甲等」之消極事由。答題宜先點出甲等評定採「積極條件+消極事由」雙重管制之制度設計,再逐項列出消極事由,末段補充其羈束性質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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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兼任政黨職務,是否違反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不在「兼任政黨職務可不可以」(行政中立法明文禁止),而在「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是否為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答題主軸是規範對象的切割:公營事業人員中僅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始準用,其餘不在該法規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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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機關對於其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予以免職之懲處處分,其懲處權行使期間多久?請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源自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考績法上之免職懲處係對公務人員服公職權最嚴重之干預,若懲處權之行使無期間限制,將違反法治國之法安定性要求。答題應循「免職懲處之依據與性質→釋字第 583 號意旨→現行法所定行使期間及其起算→與懲戒法行使期間之對照」四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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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公務人員庚為身心障礙人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全家六口均有賴其承擔家計,故其又同時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請問庚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經營商業」與「兼任他項公務或業務」之禁止,以及個人身分或經濟上之困境能否構成例外。結論方向為違反服務法:兼業禁止係羈束規定,未設「身心障礙」或「家計困難」之除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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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甲因貪污案受刑事確定判決(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隔日,火速核定一件民眾申請之許可案。請問,該核定之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交錯刑法褫奪公權之效力發生時點、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消極資格與免職,以及行政程序法上行政處分之效力瑕疵。核心爭點是:已喪失公務員資格之人以機關名義所為之核定,究屬無效、得撤銷,或為保護相對人信賴而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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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何種公職人員於財產申報時,應強制信託財產?(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強制信託制度。答題應先說明強制信託與一般財產申報在功能上的差異,再分「人」與「物」兩層列出要件,最後補充期間、罰則與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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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問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休職」懲戒處分之效果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懲戒處分效果題。休職係暫時剝奪職務之重懲戒處分,答題須把「休其現職、停發俸給、期間、復職、復職後之限制、附隨效果」逐項寫足,並注意公務員懲戒法已全文修正,須以現行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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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公務員法概要」
- 公務員法概要(地方特考四等)(52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