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3~106 年共 2 份試卷、8 題,其中 8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國際經貿法律。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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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相關規定,條約經各項締約程序後,形式上就告成立,但如果要在國際法上生效,仍須符合若干生效之實質要件,試析述之。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條約經談判、簽署、批准等程序後形式上成立,但要在國際法上有效,仍須具備締約能力、同意真實無瑕疵、內容合法三項實質要件;欠缺時依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五編「條約之失效」處理,並應區分「相對無效」與「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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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國家承認與兩國建立外交關係之關聯與差異為何?試析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家承認是既存國家對新國家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單方確認;建立外交關係則是兩國基於相互同意、設立常設使館的雙方行為。承認通常是建交的前提,但承認不必然建交,斷交也不等於撤回承認,兩者應分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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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有關引渡之基本原則中,包括政治犯不引渡原則。而根據該原則決定某一罪行為政治犯時所考慮之標準及該原則之例外為何?試析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法上的傳統原則,但「政治犯罪」欠缺公認定義,各國發展出不同判斷標準;且為防止恐怖主義與嚴重國際罪行藉此脫罪,又逐步形成多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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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根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沿海國對其領海內行使民刑事管轄權為何?試析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領海屬沿海國主權範圍,但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因此對沿海國在通過船舶上行使刑事與民事管轄權加以限制,並對軍艦及非商業用途政府船舶給予豁免,須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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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任何實體若屬國際法主體,其所需具備之條件為何?國際組織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本組織是否得為會員國國內法以及國際法之主體?試請參照學術與實務見解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際法主體是能享有國際法上權利、負擔義務並具有國際求償能力之實體。國家是原始主體,國際組織則為派生主體;國際法院1949年「聯合國公務人員受損害賠償案」諮詢意見確立聯合國具國際人格,憲章亦明定其在會員國境內之法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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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國際法在國內法中之效力為何,長久以來學者間曾提出不同的學術主張,包含有一元論、二元論以及折衷說,請說明這三種理論各自的基本立場為何?(13 分)又在美國、英國與我國的憲政體制中,條約是否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請依序說明之。(12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理論上有一元論、二元論與折衷說之爭;實務上各國依憲政體制決定條約在國內之效力,美國採憲法明定與自動履行條約之區分,英國採轉化原則,我國則有憲法規定、司法院解釋與條約締結法可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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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一般所稱之「世界銀行集團」(World Bank Group)包含有如下之國際組織,請說明各組織的存在目的為何:(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多邊投資保障局(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世界銀行集團由五個機構組成,共同目標是減少貧窮、促進開發,但分工不同:IBRD與IDA面向政府貸款與贈款,IFC與MIGA面向民間投資,ICSID提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依題目各5分,逐一說明成立依據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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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普遍管轄原則」(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國際法領域中究指何意?(7 分)國家應如何判斷何種犯罪行為,得受普遍管轄?(8 分)又依當今之國際法規定,何種犯罪行為係屬普遍管轄的範疇?(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普遍管轄原則指任何國家對特定嚴重犯罪,不問犯罪地、行為人或被害人國籍,亦不問與本國有無連結,均得行使刑事管轄。其正當性在於這些犯罪侵害全人類共同利益,行為人被視為「人類公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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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