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三等考試,民國 102~113 年共 7 份試卷、28 題,其中 28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一般警察・外事警察人員。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我國條約締結法之規定,分析下列問題:
(一)條約與協定之區別為何?(10 分)
(二)條約在我國之簽署、審議、批准程序為何?(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橫跨國際法與國內法:第一小題要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名稱不拘、實質認定」的條約定義,對照我國條約締結法把國際書面協定二分為條約與協定的立法;第二小題則要完整交代研擬、簽署、審議、批准四個階段,並扣住憲法相關條文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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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之規定中,關於沿海國在「領海」與「專屬經濟區」行使主權之範圍,比較兩者異同之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領海與專屬經濟區的核心差別,在於沿海國在領海享有的是完整「主權」,在專屬經濟區享有的只是特定事項上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答題先點出這組概念對比,再依範圍、權利內容、他國權利、執法權限四條軸線比較,最後收在剩餘權利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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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從 1961 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之規定,論述何謂「使館不可侵犯」之內涵及其例外?(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使館不可侵犯是外交特權豁免的核心,理論基礎為職務需要說。答題主軸是:先說明不可侵犯的三層內涵(館舍、財產與交通工具、檔案與通訊),再處理所謂例外——重點在於公約本身幾乎不承認例外,考生若直接寫「緊急時可逕行進入」而不交代爭議,即為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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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跨國犯罪之引渡案件中,何謂「雙重犯罪原則」?(10 分)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內涵與其例外?(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引渡法上的兩大原則。雙重犯罪重在「同一行為在兩國均構成可罰且達一定刑度」;政治犯不引渡則須交代理由、類型、判斷標準,以及當代因恐怖主義與國際核心犯罪而被大幅限縮的去政治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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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 2 條關於該公約內容之用語中明示,「批准」係指「一國據以在國際上確定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國際行為」。而在多數國家國內法的設計中,條約批准係經國會之審查同意。請說明簽署之條約需要經過批准程序之理由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簽署通常只表示談判代表認證約文、表達初步同意,條約須經批准方對國家生效,理由可從國際法面(給國家再審酌的機會)與國內法面(民主正當性與權力分立)兩方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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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分析「中立」(neutrality)與「中立化」(neutralization)之相異處,以及就實踐面而言,「中立國」與「中立化國家」有何差別?(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中立是戰時第三國對交戰國採取不參與、不偏袒的法律地位,屬暫時性、自願選擇;中立化則是依條約使某國永久處於中立地位,屬永久性、受國際保證的身分。兩者在法源、時間、義務範圍與平時效力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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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創立多項海洋法的新規範,請就沿海國得以主張的海域部分任擇三項加以論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域劃分為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群島水域等,創設專屬經濟區與群島水域等新制度。作答任選三項,每項寫範圍、法律地位、沿海國權利與他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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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1 年 5 月上旬,我邦交國 A 國的駐臺代辦甲,攜家人參加完活動後開車返家途中與一位我國籍車主乙發生擦撞,警方到場處理。警方欲進行例行性酒測,但雙方都不同意,甲更停留在車內不肯下車並聲稱其具有大使身分,應當享有外交豁免權。
(一) 請 依 據 《 1961 年 維 也 納 外 交 關 係 公 約 》(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of 1961)的相關規定分析本案。 (15 分)
(二)與我國無邦交關係的國家來臺設立辦事處與派遣人員來臺,則其辦事處與人員在我國之法律地位為何?請分析之。(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與管轄豁免的適用範圍,以及我國對無邦交國家駐臺機構與人員的特殊處理。第一小題要先確認甲的身分,再論酒測、車輛與後續救濟;第二小題回到我國國內法的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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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學界通說認為:國際法是國際法主體間相互交往的行為規範。但為何國際法對國際法主體會產生拘束力?試論述國際法的效力根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際社會沒有超國家的立法、司法與執行機關,國際法為何仍具拘束力,是國際法本質的根本問題。作答要依學說演進整理自然法學派、實證法學派(意志說)、規範說、社會連帶說等,再提出自己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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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相關規定及國際法論述:10 分)「情勢變遷原則」適用之要件。(15 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情勢變遷原則是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的例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62 條以「原則上不得援引、例外才可」的方式嚴格限制其適用。作答重點在逐一說明要件與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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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85 年 7 月 10 日二名法國間諜為阻止綠色和平(Green Peace)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派船到南太平洋阻止法國從事核子試爆,在紐西蘭爆破一艘上述組織所有的船隻,造成一位荷蘭人死亡。若該二名法國間諜亦具有外交代表身分,紐西蘭政府應如何處理?試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相關規定論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彩虹戰士號事件為背景,假設行為人具外交代表身分,考的是外交代表嚴重犯罪時接受國可採的手段:豁免不能因犯罪而排除,但接受國可請求放棄豁免、宣告不受歡迎人員,並追究派遣國的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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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 際 海 洋 法 上 之 無 害 通 過 權 為 何 ? 試 依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相關規定論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無害通過權是外國船舶在沿海國領海享有的航行權利,是領海主權的重要限制。作答依序說明權利主體、通過的意義、無害的判斷、沿海國權利義務及軍艦、潛艇等特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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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習慣國際法之構成要件為何?試析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習慣國際法是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所列主要法源之一,通說採「二要素說」:客觀的國家實踐(一般慣行)與主觀的法之確信,兩者缺一不可。作答依要件逐一析述並配合國際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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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國表示承受條約拘束之方式有那些?試析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11 條列舉國家表示同意承受條約拘束的方式: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作答依序說明各方式的意義與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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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權解釋條約之機關為何?試析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條約解釋的主體依解釋機關不同,效力也不同:當事國的解釋(真正解釋)、國際組織及國際司法仲裁機關的解釋,以及各國國內機關的解釋。作答要說明各主體、其解釋效力,並帶出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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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 據 維 也 納 外 交 關 係 公 約 規 定 , 外 交 代 表 之 特 權 、 豁 免 與 不 得 侵 犯 權 為 何 ?試析述之。( 25 分 )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賦予外交代表特權與豁免,目的在確保使館代表國家有效執行職務,而非為個人利益。作答依「不可侵犯權、管轄豁免、其他特權」三大類,並說明理論基礎、適用期間、放棄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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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1969 年 5 月 23 日訂立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提到「強制規律」的概念,「強制規律」又被稱為「絕對法」(jus cogens) ,依照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意見,禁止奴隸買賣和滅絕種群等公約都是國際法上的「絕對法」 ;另一方面,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會議是 1815 年維也納公會(Congress of Vienna)之後在歐洲舉行的最重要大型國際會議;然而 1975 年 8 月 1 日簽字的《歐洲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會議最後議定書》形式卻是採用君子協定方式,因而被公認是一種「軟法」。由上述兩個例子看來,「絕對法」和「軟法」是不同的國際法概念,試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學者意見,分析說明「絕對法」和「軟法」的意義及效力有何不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絕對法(強行法)是國際社會整體接受、不許損抑的上位規範,違反者條約無效;軟法則是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具政治與道德影響力的規範性文件。本題應從「定義、法源、效力、違反效果、實例」逐項對照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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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近日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島嶼制度的規範引起國人關心,因為一方面菲律賓在其與中國大陸的南海仲裁案中,主張中華民國擁有的「太平島」不符合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島嶼」的定義,並認為南海中許多「海中地物」(maritime features)其實只是「低潮高地」 (low tide elevations);而另一方面,日本近日又以沖之鳥是「島嶼」為理由,攔查扣押中華民國屏東琉球籍漁船「東聖吉 16號」。鑒於上述情勢,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回答下列問題:
(一)人造島的地位。(5 分)
(二)公約第 121 條有關島嶼的規定。 (10 分)
(三)公約第 13 條有關低潮高地的定義,以及該高地的低潮線何時可作為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10 分)
(25 分)
- 3
1957 年 5 月 24 日臺北民眾在美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前抗議美國軍事法庭將殺害中華民國國民劉自然的美軍雷諾(Reynold)判決無罪,不料群情激動竟然發生侵入美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的事件,中華民國政府立刻出動軍警維持秩序並將侵入的民眾驅逐,事後,中華民國政府向美方道歉、賠償損失並將涉嫌人民依法判罪,這是因為中華民國違反了外交使館的不得侵犯權。試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範意旨,說明外交使館在接受國內的特殊地位與不得侵犯權之涵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1957年劉自然事件中,我國因未能防止民眾侵入美國大使館而負國際責任。本題要從使館不得侵犯權的理論基礎、消極與積極兩面義務、範圍與例外,說明使館在接受國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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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籍是個人與國際法間的主要聯繫,在許多場合,必須要先確定特定的個人具有那一國的國籍,才能適用國際法。試說明在下列場合,要如何考量國籍的因素:
(一)試依據 1930 年《國籍法公約》 ,說明國家對於一位具有其國籍的雙重國籍人士,要如何行使外交保護權?(10 分)
(二)試依據引渡法,說明中華民國在考慮引渡時,為什麼一定會考慮國籍因素?(5 分)
(三)試依據國際法院 1955 年 4 月 6 日對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的判決,說明索償國在何種情形下無法為受害人進行索償程序?(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籍是個人連結國際法的媒介。本題分三種情境:雙重國籍者的外交保護、引渡中的本國人不引渡原則、諾特朋案的真實聯繫原則,應依小題逐一說明國籍如何影響國家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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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法院於裁判時應適用「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所謂一般法律原則,包括何者?試說明之。(20 分)
(20 分)
- 2
國家承認分為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二者。試分別說明二者之意義及法律上之區別。(30 分)
(30 分)
- 3
何謂流亡政府?流亡政府在承認它的國家中有何種權利?(30 分)
(30 分)
- 4
我國立法院於近年通過之人權公約施行法為何?試臚列之。(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非聯合國會員,無法依正式程序存放批准書,因而採「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本題屬臚列題,要寫出各施行法名稱、通過年份、主要內容及共同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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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申論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緊追權」的執行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緊追權是沿海國在其管轄海域內追捕違法外國船舶、並可延續至公海的權利,是公海船旗國專屬管轄的例外。作答應依公約規定,逐項寫出發動要件、追逐要件、執行主體、終止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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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解釋國際法中關於「中立化國家」的意涵。(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中立化國家(永久中立國)是依國際條約或承認,承擔永久不參與戰爭義務、並由他國保障其獨立與領土完整的國家。作答須說明意義、成立方式、權利義務、與相關概念區別,並舉歷史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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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際法上決定國家管轄的原則為何?(25 分)
(25 分)
- 4
何謂國籍?國際公法關於國籍之授予規範為何?(25 分)
(25 分)
其他等別的「國際公法」
- 國際公法(高考三級)(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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