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12~115 年共 4 份試卷、20 題,其中 18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公職建築師。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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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一)其中「罰鍰」 、「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區域計畫法第21條的三段式管制手段為素材,測驗行政行為的類型化(行政罰、下命處分、行政執行方法)以及裁處權時效在「繼續性違規行為」的起算。第一小題必須逐一定性並說明區別實益;第二小題應先切割「罰鍰」與「命恢復原狀」是否同受行政罰法第27條拘束,再處理繼續行為的時效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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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如土地上原已合法存在之建築物、設施或土地使用,與公告後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時,應如何處理?請說明其既有合法使用之保障原則、後續使用之主要限制,以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時,補償處理之基本原則。(10 分)

    (1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原已存在的合法使用如何與新管制銜接,核心是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以及例外命變更或遷移時的損失補償。10分題宜三段收束:保障原則、後續限制、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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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說明下列問題:

    (一)新建或增建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基本原則為何?(15 分)

    (二)何謂無障礙通路?其主要組成設施及應通達之空間為何?(15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小題分別考「原則」與「定義」。第一小題要答出新建、增建設置無障礙設施的規範體系與通用設計、連續可及等原則,並補充例外與替代改善;第二小題要把無障礙通路的定義、組成設施與應通達空間三件事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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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為因應現代戰爭型態與社會環境變遷,強化地下防空避難設備的安全性與韌性,內政部於 115 年 2 月 23 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請說明本次修法之重點及其效益。 (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時事修法題,答題主軸應扣住「現代戰爭型態改變+都市防護韌性不足」的政策背景,就防護性能、避難動線、維生機能、平戰轉換與既有設施改善幾條軸線歸納修法重點,再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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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假設你為某直轄市建管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主管,今有勞務採購標案第二次公告,截標後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你於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請問依該條規定,在那些情形下,機關可不決標予該廠商,宣布廢標?(10 分)

    (1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標與廢標的實務操作。作答先確認「第二次公告僅一家投標仍得開標決標」的前提,再逐款說明第50條第1項各種情形,最後說明不予決標致程序無法繼續時得宣布廢標及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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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參考法條】藥事法第 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 82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 19。違反法條:第 39 條第 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據:第 92 條第 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 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 150 萬元。三、第三次:7 萬元至 200 萬元。四、每增加 1 次裁處,罰鍰加重 2 萬元。五、每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30 分)

    本題含圖表或公式,請對照原卷 PDF。

  2. 2

    假設新建一棟 3 層樓、法定停車位數 50 輛且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的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請申論應審視有那些無障礙設施規劃內容,以及有那些不適用條件。(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層樓、法定停車位50輛且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屬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建築物。答題採「由外而內、由水平到垂直」的順序盤點設施,再說明得不適用或得採替代改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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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若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消防法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且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可處之刑期為何?並請說明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內容。(15 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問刑責、後段問計畫內容,比重約三比七。先說明管理權人的防火管理義務與違反之行政、刑事責任層級,再完整列出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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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請說明即將施行的國土計畫法與現行區域計畫法在核准機關、許可變更、許可分工上的差異為何?(15 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就「核准機關、許可變更、許可分工」三面向比較兩法,核心差異在於管制典範由區域計畫法的「開發許可+個案變更分區編定」,轉為國土計畫法的「計畫引導+在既定功能分區內申請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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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某甲有四位鄰居,如果甲要找他們一起進行危老重建,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請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申請危老重建須符合那些條件?

    (二)在危老重建除容積獎勵外,還有那些有利於申請人的優惠?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危老條例的適用門檻與誘因設計。第一小題要答齊「區位、建築物狀況、全體同意、程序」四要件,並扣回甲與四位鄰居的案例;第二小題要跳脫容積獎勵,答出稅捐、建築管理放寬、程序簡化、補助與融資等其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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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利救濟。(30 分)參考法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三、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一個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公所初審結果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A函之法律性質,以及甲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核心在於依開發管理辦法,鄉公所僅有受理、初審、提會審查與公告後報請核定之權限,核定權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公所卻逕以函文終局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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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請說明現行建築法針對既有建築物的管理,已要求各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執行那些與維護公共安全相關的制度?(15 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是「既有建築物」的管理,不是施工中管理。應以建築法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為骨幹,把申報、檢查、改善、處罰四類制度盤點清楚,並寫出各制度的義務人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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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在建築法條文中,有部分內容因考量有因地制宜需要,已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相關規定,請任舉四例說明。(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建築法為全國一致之管理基本法,但各地地形氣候、都市發展程度與地籍狀況差異甚大,故就技術性、地方性事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並多須報經內政部核定,以兼顧地方自治與全國一致性。以下任舉數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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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一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那些時機需辦理公聽會?公聽會辦理公告及通知方式為何?(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都市更新程序中的民眾參與節點與資訊送達方式。答題主軸是依都市更新的程序流程分層: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之劃定或變更、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逐段指出何時須辦公聽會,再說明公告刊登與書面通知之對象、方式與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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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請詳述興建社會住宅採行「統包」方式招標之優劣。(15 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統包是把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契約發包的採購方式,法源為政府採購法及統包實施辦法。本題不能寫成一般工程統包通論,必須扣緊社會住宅的特性:量體大、戶數多、工期受政策目標壓縮、同時又高度要求居住品質與公共性,再從工期、成本、責任介面、設計品質與競爭性五個面向評述優劣,最後提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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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 ,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 ,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 ,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一)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 、「停止托育服務」 、「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 、「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參考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30 分)

  2. 2

    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認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在什麼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15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爭議處理機制。公開評選具招標性質,條例仿政府採購法設有異議、申訴之先行程序。答題主軸是依異議事由分三類,各自寫出期限與起算點,再補述後續申訴及行政訴訟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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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不同層級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各應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那些事項?(15分)

    (1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的三級審議會分工。答題要以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三層分別條列各自以合議方式辦理之事項,最後補述組成原則與程序,切忌三級混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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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詳細說明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為何?(20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主軸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關於建築物高度之管制。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因量體已由容積率、建蔽率控制,高度管制的重心由道路斜線(高度比)轉為日照檢討,答題必須把這兩套工具講清楚,再補述高度之起算、屋頂突出物與其他法令之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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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詳細說明下列問題:

    (一)何謂基地內通路?(5分)

    (二)基地內通路之寬度應符合之標準為何?(15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建築技術規則的基本題。第一小題須寫出基地內通路之定義、功能及其與建築線、私設通路之區別;第二小題須完整列出寬度之分級標準及相關限制,並說明長度或面積之量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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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