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4~108 年共 3 份試卷、12 題,其中 12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海洋資源。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關於裏海之法律地位,五個沿岸國產生爭議,伊朗、土庫曼與俄羅斯認為:裏海是一種內陸湖。反之,被推測其湖岸有最大的石油藏量之亞塞拜然與哈薩克,他們主張裏海是一種內海,而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可以適用。裏海如果按照通說之見解只是內陸湖,則裏海之天然資源根據一般國際公法為沿海國所共有與共享,沒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適用。請說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用之前提要件為何?(15 分)以及為何亞塞拜然與哈薩克堅持裏海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適用?(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海」與「湖」的區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規範的是與世界海洋相連的海域,且只拘束締約國。先說明公約適用的前提,再從石油利益分配說明亞塞拜然與哈薩克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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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國之大陸礁層並沒有很長,其長度從基線起算只有 120 海浬。A 國亦沒有對外主張專屬經濟海域,只有主張其擁有從基線起算 24 海浬之鄰接區。懸掛 B 國國旗之 S 號漁船於距離 A 國基線起算 150 海浬之處捕魚與捕撈國王蟹。A 國水警船發現,要求 S 號停船,並登臨檢查,發現其有捕魚與捕撈國王蟹,因此將 S 號扣押並帶回 A 國之港口。B 國主張 A 國水警之行為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因為 A 國並未主張自己之專屬經濟海域,因此 S 號捕魚撈蟹之地點是公海,而在公海上 S 號有捕魚之自由。問:A 國水警船之登臨檢查與扣押帶回之行為是否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關鍵在區分「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海域」兩種制度:大陸礁層權利當然存在、不須主張,且法律上至少延伸 200 海浬;專屬經濟海域則須沿海國宣告。再區分「捕魚」(水體生物)與「捕撈國王蟹」(可能屬定著種),得出分別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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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懸掛 A 國國旗之船舶福特號於 B 國之專屬經濟海域攔截 C 國之漁船,並對該船上之漁民施加強暴脅迫並搶劫財物與漁獲。此時,在公海上之 D 國海軍艦長透過望遠鏡而發現福特號之此種行為,立即下令軍艦開向福特號,命令福特號停船與登臨,並逮捕福特號上之船員與船長,帶回 D 國審問處罰。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D 國艦長之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海盜罪的構成要件與普遍管轄:福特號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對漁船施暴劫掠,是否構成公約定義的海盜行為?若是,D 國軍艦依普遍管轄得登臨、逮捕並由本國法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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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懸掛 A 國國旗之 P 船舶於公海上違反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排放大量廢油,造成一些在公海上之海洋生物死亡。之後,P 船舶駛進C 國之港口停靠。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C 國可否針對 P 船舶在公海上之污染行為提起刑事追訴與處罰?(25 分)
(25 分)
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謂「過境通行權」?並比較說明其與無害通過權之異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過境通行權是 1982 年公約為兼顧領海擴至 12 海浬與海峽航行利益而創設的制度。先定義其適用範圍與內容,再從主體、對象、可否停止、潛艇、航空器等面向與無害通過權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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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洋環境污染規範來自船舶的污染之國際公約有幾項?試逐一列舉並簡要說明之。(25 分)
(25 分)
- 3
日本沖之鳥之東小島與北小島之國際法律島礁地位應如何定性?並述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得否主張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沖之鳥的爭點在第 121 條:它是可主張 200 海浬的「島嶼」,還是第 3 項「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之岩礁」?以 2016 年南海仲裁案對第 121 條的解釋檢驗,通說認為屬岩礁,不得主張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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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何謂「閉海及半閉海」?並述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對其如何規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閉海及半閉海是公約第九部分(第 122 條、第 123 條)的特別制度,著眼於這類海域被多國環繞、資源與環境高度相互依存,因此課予沿岸國合作義務。先下定義,再說明規範內容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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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為確定其領海基線時可採用何種劃法或辦法?試申述之。又倘若沿海國有沿岸礁石、河口、海灣、低潮高地等情形、或此沿海國係屬公約第 46 條所指「群島國」時,其領海基線之劃定有何規定?(25 分)
(25 分)
- 2
試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規定,說明下列兩地貌之法律地位,以及依此公約所可主張海域之權利:(25 分)
(一)沖之鳥礁(Okinotorishima)
(二)太平島(Itu Aba Island)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地貌都要用第 121 條判斷:「島嶼」享有完整海域,「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之岩礁」只有領海與鄰接區。沖之鳥通說屬岩礁;太平島則我國主張為完整島嶼,但 2016 年南海仲裁案判為岩礁,應並陳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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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試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解釋何謂閉海或半閉海(Enclosed or Semi-enclosed Seas)?依此定義,東海與南海是否應被視為「閉海或半閉海」?此外,請說明「閉海或半閉海」的周邊國家所應進行合作之義務涵蓋那些項目?(25 分)
(25 分)
- 4
試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說明我國於 2013 年 4 月與日本簽署之漁業協議,以及 2014 年 6 月在「廣大興 28 號」槍擊事件強硬要求菲律賓政府公開向受害家屬道歉及賠償的法律基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事件都源於台日、台菲專屬經濟海域重疊且未劃界。台日漁業協議的法律基礎在於劃界前的臨時安排與閉海半閉海合作義務;廣大興 28 號事件則以沿海國執法限度與國家責任為基礎,要求道歉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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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海洋法」
- 海洋法(地方特考三等)(8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