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3~107 年共 2 份試卷、8 題,其中 8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海洋資源。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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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說明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前言與第 11 部分所規定之「區域(area)」的定義,以及其歸屬、利用與管理規則。 (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區域」是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公約將其資源定位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作答要從前言的立法精神一路串到第十一部分的歸屬、利用與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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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說明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於無害通過領海之船舶,沿岸國得制定何種法律或規章加以管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無害通過是外國船舶在領海的權利,但沿岸國可在公約列舉的事項範圍內立法規範;作答要先界定無害通過,再逐項列出可立法事項與界限,最後對照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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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說明沿岸國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大陸礁層之權利性質與內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大陸礁層權利的關鍵在其「固有、當然、專屬」性質,以及權利限於探勘與開發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答題先寫性質,再寫內容與限制,最後對照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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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得利用「國際海洋法法庭」解決海洋相關爭端的主體為何?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 6 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際海洋法法庭原則上是國家之間的法院,但附件六(法庭規約)與公約第十一部分把出庭資格擴及非締約國實體、國際組織與私人;作答要依爭端類型分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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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試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申述沿海國在「鄰接區」之權利為何?又若沿海國在此鄰接區內同時主張「專屬經濟海域」,則鄰接區之海域性質有何變化?(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鄰接區是沿海國為防止及懲治特定違法行為而設的管制區域,權利是功能性、有限的;第二小題要說明宣布專屬經濟海域後,該水域由「公海」轉為專屬經濟海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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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試申述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國際航行用海峽」之定義;並述上揭海峽之「過境通行權」公約規範。(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領海擴至 12 海里後許多重要海峽被沿岸國領海覆蓋,公約創設「過境通行權」兼顧海權國的航行自由與沿岸國安全;作答先寫海峽定義與排除類型,再寫過境通行的內容、義務與沿岸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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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謂「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之地方」究何所指?又從事海上執行之沿海國船舶或飛機,其執行程序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之地方」主要指公海與「區域」;公約原則上由船旗國專屬管轄,沿海國船舶或飛機在此僅能於緊追等例外下執法,作答重點是執行程序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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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何謂國際漁業法所謂之「定居種」?現行國際法對上述魚種如何規範管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定居種是介於生物資源與海床資源之間的特殊魚種類型,公約把它劃歸大陸礁層制度而非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制度;作答先寫定義與爭議,再依海域分層說明管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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