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與技術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5 年共 14 份試卷、51 題,其中 51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制。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立法院中不同政黨對某法律案發生爭議,因某政黨黨團要求,採取黨團協商方式對該議案進行處理。請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說明我國法制上為何規劃黨團協商制度,以及黨團協商程序應如何進行,且當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後續立法程序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黨團協商是立法院為化解議事僵局、保障少數黨參與而設的法定協商機制。本題須先講清楚制度目的與正當性基礎,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說明發動、召集、進行與結論效力,最後落在協商不成時「逾一個月由院會定期處理」的解套設計,指出協商不得成為少數實質否決議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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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法院在審查某行政命令時,指出該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主管機關不應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規定。請依釋憲實務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說明立法院為何可以作出此一判斷,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說明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之程序。(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兩層:前段問立法院為何能認定某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答案在法律保留原則、釋憲實務建立的層級化保留體系,加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6條;後段問審查程序,答案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審查的規定(第60條至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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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某直轄市議會制定法規,規範該市自治事項應以何種自治法規進行規定;又該市政府針對中央政府委辦之業務,另制定規定。請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說明該二法規的生效程序,以及其法位階效力。(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的兩個規範分屬不同體系:市議會就自治事項所定者為自治條例(涉及居民權利義務或組織等事項時更屬自治條例保留),市政府為辦理中央委辦業務所定者為委辦規則。答題主軸是依地方制度法分別說明兩者的生效程序,再比較法位階與牴觸無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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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假設中央政府因近年來證券交易稅收增加,欲制定法規,規定在未來三年將發放社會救助金給特定經濟狀況較困難的人民,期滿之後,再依據當時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決定是否繼續發放。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說明此種法規的廢止程序是否有特殊規定?如果中央政府三年後想延長該法規的效力,應該如何進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描述的是定有施行期限的限時法(落日條款)。核心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的期滿當然廢止,以及第24條延長效力的送審程序;並可附帶說明此類給付性法規在定名與立法技術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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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舉例說明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權之錯誤立法技術,及如何予以改進或避免?(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指出立法者把「該自己決定的事」丟給行政機關的幾種典型錯誤技術,並以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為評價標準,提出可操作的改進方式。最好以「錯誤寫法+為何錯+怎麼改」成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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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試舉例說明本條款於法律適用實務上可能產生那些爭議?又應如何從立法技術上避免爭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採的是動態引用(隨被引用法規修正而變動)。本題應指出動態引用在民主正當性、明確性、信賴保護與法規維護上的具體爭議,再從立法技術提出避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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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明文:「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定。」試說明上述內容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並申論其對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可能產生什麼正面及負面影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引文可拆成三個命題: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無自行立法權、地方僅能依中央法律授權就執行部分訂定自治法規、即使憲法保障的自治事項亦受憲法與中央法律拘束。答題主軸是以法治國原理的規範位階與法秩序統一性解釋這三個命題,再從中央與地方分權的角度作正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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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試舉例說明,運用什麼樣的立法技術,看似可以快速地回應民意的訴求,但實際上可能在後來的執法上會違反民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點出象徵性、民粹式立法的技術特徵:以重刑化、高額罰鍰、一律禁止、宣示條款等方式迅速回應輿論,卻因要件粗糙、執法量能與財源不足,在執行階段產生選擇性執法或不合比例的結果,反而引起民意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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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立法院接納民意乃民主表現,試問:
(一)何謂「請願」?又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請願文書應如何處理?(15 分)
(二)立法院之「遊說」得否以請願處理之?(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請願的概念與立法院對請願文書的處理流程,後段考請願與遊說的制度區隔。答題主軸是:請願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在立法院有法定處理程序;遊說另有遊說法的登記與揭露要求,目的與性質不同,不得以請願程序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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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般法律的最後一章多為附則,附則規定之事項及內容各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附則是法律的收尾章,所規定者為本文之外的技術性、程序性與過渡性事項。答題宜先說明附則在法律體例中的地位與功能,再逐項列出常見的規定事項及其內容寫法,最後補上立法技術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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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說明下列法條所屬法規可能之法律性質,及其廢止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 ,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15 分)
(二)「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段條文,一為保險給付請領的權利規定,一為職業傷害的認定標準。前者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核心,應以法律定之,性質為法律;後者是補充法律構成要件的技術性認定規範,性質為法規命令。廢止程序因而分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第1項與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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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同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如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試問,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兩者之概念與差異為何?(10 分)
(二)兩者於法制實務上有何關聯性?(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主管機關是依事務領域定其管轄的統籌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依事業種類定其管轄的監督機關;前者負主要權責,後者就其所管業務配合協助。答題要先把兩者的判準與差異講清楚,再說明法制實務上的關聯(分工、協力、會同訂法、管轄爭議與裁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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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假設因近來婦女、老人、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事件屢生爭議,行政院擬推動組織改造,成立家庭、老年、婦女及兒童青少年部(簡稱「家庭部」),下設家庭事務署、老年事務署、婦女及性別平等事務署以及兒童及青少年事務署。試問:該部及各署之組織法規應以法律或命令定之?又相關之組織法規,內容應包含那些事項?假設行政院認為因應突發之大量性騷擾事件,於家庭部成立前,有暫時設立家庭部婦女及性別平等事務署之必要,得如何處理?(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行政院組織改造為背景,測驗機關組織之法律保留(組織法定原則)、組織法規應記載之事項,以及新部會成立前以命令設立過渡機關之可能性與界限。主軸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機關分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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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請以民法、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為例說明之。又假設對於同一事項,公司法相關條文有新修正而金融控股公司法未修正,相關事項應適用新公司法條文或舊金融控股公司法條文?(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所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法規競合之解決),並以民法、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三層規範關係為例;後段則是第16條後段「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與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孰先之經典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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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假設立法院通過海洋保育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嗣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依海洋保育法之授權訂定海洋保育法施行細則,送立法院備查。若立法院中有委員認為該施行細則中之若干法條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違法,後續得如何處理?若立法院審查結果認為施行細則之法條違法,得否逕為相關條文之修改?(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行政命令之國會監督:施行細則之法律性質與送立法院之意義(備查而非核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行政命令審查程序,以及立法院能否逕為修改行政命令所涉之權力分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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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直轄市擬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選物販賣業,內容包含選物販賣機、選物販賣業之範圍界定、營業場所規範及場所與學校距離要求、業者應遵循事項等,並有違反規定時之裁罰。試問:相關規範應以何種類型之自治法規定之?其罰則規定所受限制及法規生效程序為何?試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規之類型選擇(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罰則所受之限制,以及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應踐行之核定、公布與生效程序。主軸為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30條及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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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為適應社會變遷,法規於需要時應進行修法,為解決新舊法規適用問題,法規或有規範「過渡條款」以因應之。
(一)請說明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有關新舊法規適用之規定。(7 分)
(二)請就法理評析新舊法規適用問題和過渡條款之必要性。(18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為條文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新舊法規適用之規定,以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為核心;第二小題須自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出發,評析新舊法適用問題並論述過渡條款之功能、類型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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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聞報導謂:「隨著立法委員大選將近,許多法案還卡在立法院當中,讓推動這些法案的團體非常憂心,之前努力可能付諸流水。」請問:是何種制度規定,讓推動法案的團體擔心法案之進行?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新聞所指的制度是立法院議案審議的屆期不連續原則: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法案須重新提案並重走讀會程序,先前的審查與協商成果歸零,這正是推動法案團體憂心努力付諸流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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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謂國會法中之「保留發言權」?請就其概念、相關法規及於我國發展詳細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保留發言權是國會議事中議員聲明保留其對議案或條文之發言機會,使該議案不因委員會審查完竣或討論終結而逕付表決,屬少數保護與議事延緩機制。我國實務以保留院會發言權最為常見,並與黨團協商制度緊密相連,成為法案能否通過的關鍵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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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保險法第 167 條第 1 項有關處罰之規定如下:「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同條復於第 2 項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請詳述保險法第 167 條第 2 項之立法型態類型與概念,及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保險法第167條第2項在處罰行為人之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同項之罰金,屬刑事法上法人處罰之兩罰(雙罰)規定,是行政刑法常見之立法型態。考點在於類型辨析(轉嫁罰、兩罰、法人自己責任)與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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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研擬後,108 年 1 月9 日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新增草花蛇、青頭潛鴨、金鵐等 17 種保育類動物,臺灣獼猴、山羌、白鼻心、雨傘節等 8 種則自保育類動物移除。試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其法律性質為何?公告修正前應踐行何種程序?(25 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 條第 2 項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名錄式公告之法律性質(法規命令、一般處分或行政規則之辨析),以及公告修正前應踐行之程序(母法所定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加上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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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下列敘述中有關計數之詞語,其規範效果是否有異?請具體說明之。(25 分)
(一)疫情期間「停止室內 5 人以上之集會」與「室內集會不得超過 5 人」。
(二)政府採購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三)某委員會委員出席人數 10 人,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與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立法技術中數量界限用語之精確性:以上、以下、以內俱連本數;未滿、未達不含本數;逾、超過排除本數;過半數與二分之一以上門檻相差一票。三個小題各差一個臨界值,規範效果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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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縣為該縣漁筏之監理,擬制定 A 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規範漁筏之建造標準、申請程序、作業方式及範圍、定期檢查及規費收取等事項,並有裁罰之規定。試問該自治條例中之罰則內容受到何種限制?又自治條例經 A 縣議會審議通過後,須踐行何種程序始能生效?該自治條例生效施行後,嗣後遇有自治條例內容修正之情形時,是否亦須踐行相同程序,修正條文始能生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依序為自治條例罰則所受之限制、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通過後之生效程序,以及日後修正是否須踐行相同程序。答題主軸為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2條,與法規修正準用制定程序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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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國立法院所審議之法律案來源多元,依法有提案權者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法律案提案權之主體與其依據。答題宜分四個層次交代:憲法明文者、大法官解釋承認者、立法院內部規範者,以及雖非提案權人但得成為法案來源者;並點出各院之提案權均以所掌事項為範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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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上屆立法院最後會期因為尚未通過不少法案,有人建議應將這些法案逕付二讀,以加快法案通過速度。請問:
(一)需經過什麼程序,始能在院會中將法案逕付二讀?並請說明逕付二讀主要省略了法案討論的那項重要程序?(5分)
(二)請進一步指出,因為省略該項程序,可能會造成立法程序中的那些問題?(20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逕付二讀」:它是第一讀會後「不交付委員會審查」的例外程序,須經連署與院會表決始得為之。其代價是犧牲常設委員會的專業審查,連帶牽動法案品質、審議透明與國會自我監督,答題主軸應由「程序要件」推到「省略審查所生的結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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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有些規範內容應該由立法者在法律內明文規定,而有些規範內容則可以由立法者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來決定。這兩種不同規範方式主要應該依據那一法律原則的標準來決定?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大法官對於此一原則之規定與解釋加以評析。(30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何者須由立法者自為規定、何者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其判準即「法律保留原則」,並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6 條為實定法依據,再由司法院大法官發展出「層級化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兩大操作標準。答題應先定性原則,再評析實定法規定的不足與大法官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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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立法院在今年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第19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法規廢止的規定,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廢止與一般法律規定不同之處。如該法律需要延長,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應履行之程序為何?(20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定有施行期限之法律」的失效方式。一般法律之廢止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但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無須再走廢止程序,僅由主管機關公告。延長則須回到修正法律的軌道,並受期限屆滿前送立法院審議的時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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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縣政府為防疫需要,希望通過自治法規,要求進入該縣政府縣府辦公大樓辦公的人員,都必須戴口罩才得進入,如拒絕戴口罩者,可以處以罰鍰。在進行立法討論時,有縣府官員建議,此一自治法規因僅涉及該縣縣府辦公大樓之管理,只須由縣政府制定法規後公布。請問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此一建議是否正確?並請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此種法規之內容應受到那些限制?(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關鍵在於:該自治法規設有「罰鍰」,屬創設人民義務並課予行政罰的規範,依地方制度法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須經縣議會議決、縣政府公布,且因定有罰則尚須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縣府官員「僅由縣政府制定後公布」的建議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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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何謂立法技術中之基本法立法模式?請就其概念、特色及我國基本法之立法實務情況詳細說明之。(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基本法立法模式是一種「框架立法/方針立法」:以一部法律宣示特定政策領域的基本理念、國家義務與制度架構,再由個別法律與行政計畫具體落實。答題應扣住概念、特色、我國實務三段,並在最後評析其效力爭議與立法技術上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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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假設立法院擬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因此召開公聽會。試問:立法院委員會在舉行公聽會時,其要件、程序及邀請對象為何?公聽會報告之效力為何?請依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及規定,並以本題為例加以闡述。(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公聽會是委員會審查議案時蒐集外部意見的法定程序,憲法賦予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則就其要件、程序、出席對象與報告效力詳為規定。答題應逐項作答,並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為例具體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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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假設 A 縣欲規範 A 縣立表演藝術中心之使用管理,相關法規草案內容涉及下列規定: 「申請人使用本中心設備及設施,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其修護費用由保證金扣除。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請問 A 縣應以何種位階及類型之地方自治法規規範相關事宜?試附理由詳細說明之。(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判斷的是「位階(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與「類型(縣規章)」。草案中「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是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人民為一定行為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已逾越單純公物管理範疇,依地方制度法必須以自治條例(A 縣規章)定之,且因含罰則須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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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一)所謂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係指行政程序法當中那一種類型之行政命令?(10 分)
(二)第(一)小題中之行政命令應如何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請舉例說明。 (20 分)
(三)該條所謂之「即送立法院」 ,在立法程序上的意義為何?(2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同時處理三件事:命令的兩種來源(職權訂定與法律授權)、下達或發布的分流,以及送立法院的國會監督。本題三小題分別對應「職權命令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定位」「下達與發布的區別」「即送立法院的程序意義」,答題須逐題扣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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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機關之事務管理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行政機關為何還可以透過訂定行政命令的方式來作為事務管理之法源依據?並請具體說明應遵守那些行政法基本原則之要求。(30 分)行政機關於行政命令之訂定,是否存有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之例外?並請具體舉例。(2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事務管理屬行政內部領域,原則上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並非法律保留的射程所及,故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規則自行規範;但「不受法律保留拘束」不等於「不受法律拘束」,仍須受法律優位與行政法一般原則的約束。答題主軸即:先說明何以得以命令為之,再說明應遵守哪些原則,最後處理例外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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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稅捐稽徵法第 1 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 條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請說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 法規之適用」之規定內容,並分析稅捐稽徵法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法規適用情形?(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先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 法規之適用」的完整內容,再要求以稅捐稽徵法第 1 條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 條為例操作。核心結論是:兩法同屬法律位階,納保法就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其餘事項回歸稅捐稽徵法,再回歸各稅法與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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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之規範設計,說明何種命令應提報立法院會議?若立法委員認為命令有牴觸法律者,需由何種組織依何種程序審查?(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完全落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要點有三:何種命令應提報院會(送置範圍)、由誰依何程序審查(提案門檻、委員會審查、期限)、審查結果的法律效果(更正、廢止與失效)。答題宜依條次鋪陳,並在最後補上制度定位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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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地方制度法之規範設計,說明「法律」及「自治條例」之名稱為何?何種事項應分別以「法律」或「自治條例」定之?自治條例關於「行政罰」之規定,須受到何種限制?(40 分)
(4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問:法律與自治條例的法定名稱、應以法律或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自治條例規定行政罰所受的限制。前二問是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地方制度法的對照題,第三問是地方制度法對地方立法權的實質界限,宜以表列式對照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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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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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申論民眾若對行政機關所頒訂之行政規則有所不滿,認為其有侵犯自己權益的可能,依現行我國法制,應如何循法定管道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係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內部規範,我國又不許人民對抽象法規直接起訴,故救濟須分兩路:行政體系內的陳情請願,與待具體處分後的附隨審查,再輔以憲法審查與國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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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申論立法上所謂之「第三讀會」其應有之意義與功能為何?又我國目前立法實務上,就第三讀會之運作,是否有其問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讀會是法案成為法律前的最後關卡,規範意義在「冷卻」與「體系整合」,功能上兼具文字校正、牴觸排除與全案負責;我國實務則因二讀後逕行三讀與黨團協商主導,使三讀高度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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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申論我國目前立法院之質詢制度,其主要之優缺點及其改進之道。(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質詢是責任政治下立法權對行政權的資訊索取與課責工具,我國採「施政報告後質詢」之設計;優點在制度化的公開監督,缺點集中於時間零碎、表演化與缺乏有效的答復與追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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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申論如何從立法技術上,避免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就同一法律遇有疑義時之解釋不同,所產生之法律衝突問題?(25 分)
(25 分)
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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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其原因為何?又其與同法第 21 條「法規之廢止」有何不同?請分別加以說明。(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停止適用是「效力的暫時凍結」,廢止是「法規的終局消滅」。前者以國家遭遇非常事故為要件,目的在兼顧法秩序安定與現實上的執行不能;兩者在原因、效力、期間與回復方式上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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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關憲法修正問題,朝野上下討論熱烈。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提出。試問立法院如何提出憲法修正案?其在立法院審議之程序有無規定?試申述之。(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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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中二讀會最為重要,決定法案的形式與實質內容,要言之,二讀會之程序包括:(一)廣泛討論(二)逐條討論(三)重付審查或撤銷,請加以說明。(25 分)
(25 分)
- 4
一個新成立的機關組織法之起草,攸關該機關設立後之功能及其運作。試問草擬一個新成立的機關組織法時,應包括的要件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組織法是機關的身分證與權限清單。草擬時應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機關組織法規應包括事項」為骨架,嚴守組織法不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分工,並備齊處務規程、編制表與過渡條款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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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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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就權力一元與權力分立的觀點,論述中央府會間覆議權之行使與地方府會間覆議權之行使,其程序與精神有何不同?並加以析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中央覆議權是權力分立下行政對立法的制衡裝置,與倒閣、解散相互連動;地方覆議權則發生在同一自治團體內部,屬權力一元下的再議與自我省察程序,並以上級機關監督為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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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就位階而言,三者有何不同?並論述自治條例如以罰鍰為例,在不違反位階下之自治精神如何展現?試加以申論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者分別代表中央立法、行政授權立法與地方立法三種規範來源。位階上法律高於法規命令,自治條例則在不牴觸中央法規的前提下自主形成;罰鍰規定正是「有限度自治」的最佳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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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措施性法律?其程序應為何?試以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為例,加以分析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措施性法律是為處理特定具體事件而制定、帶有個案性與時限性的法律。釋字第五二○號即以法定預算為例說明其性質,並據此推導行政院停止執行時應負的憲政程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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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之審查主要程序為何?有何相關規範?(25 分)
(25 分)
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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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律」與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之規範設計,在「名稱」、「規範事項」及「制定程序」三方面,規定內容是否相同?(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對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範「法律」,地方制度法規範「自治條例」,二者同屬經民選代議機關議決、由行政機關公布之規範,在「保留事項」與「議決加公布」的基本結構上高度相似,立法體例亦明顯移植;但在名稱、得規範之事項範圍與制定程序(特別是核定、備查與牴觸無效)上並不相同。作答須就三個面向分別先答「是否相同」再說明理由,不可一概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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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法規變動沿革,總統曾公布「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5 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8、70、72、7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 條之 1、71 條之 1 條文」及「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891 號令增訂公布第 2 章之 1 章名及第 15 條之 1~15 條之 5 條文」等,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說明同一法規少數條文或整體架構之修正或刪除,應如何呈現在原法規之變動內容?(20 分)
(2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的是法規「修正、增訂與刪除」在立法技術上如何呈現於原法規。核心是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少數條文刪除保留條次並註明刪除」「增訂條文冠以之一、之二」的規定,配合條文書寫(條、項、款、目)與編章節款目之劃分,再扣合題示兩則公布令:前者屬「修正並增訂少數條文」,後者屬「增訂章名及一整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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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於當選總統時,為實現其競選承諾,於就職日(5 月 20 日)即諮請立法院,表達將於 6 月 20 日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意願,惟立法院因內部意見分歧,致無法成行。嗣後,A 立法委員擔任外交委員會主席,自行發文邀請總統於 8 月 20日至該委員會報告「菲律賓對我國漁船槍擊案」之後續發展。經總統府評估,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章之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似不相符,而回函表達感謝邀請,但因不符規定,致無法前往報告。<問題>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章之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評析本件案例,總統若欲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應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及程序,在何種地點進行?立法委員若有個人看法欲表達時,得依何種程序及方法提出質疑?總統對立法委員個人意見如何因應,是否應受立法委員個人意見之拘束?(5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一檢驗兩件事:總統咨請而立法院未同意,國情報告可否成行;個別委員以委員會主席名義自行邀請總統到常設委員會報告,是否合法。答案均為否定——國情報告的發動權與場地都屬立法院的集體意思與全院委員會,且總統與立法院間並無質詢關係,故總統不受個別委員意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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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立法程序與技術」
- 立法程序與技術(地方特考三等)(46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