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三等考試,民國 102~115 年共 12 份試卷、47 題,其中 45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一般警察・外事警察人員、一般警察・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一般警察・行政管理人員、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一般警察・警察資訊管理人員。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黑道份子甲因涉嫌刑案遭起訴,為避免關鍵證人乙出庭作證對其不利之內容,甲乃將乙在就讀小學之兒子 A 擄走拘禁,並威脅乙在法庭上必須為對其有利之陳述,否則 A 將會有生命危險。之後,乙因恐懼兒子遇害,遂於法庭上具結後作證時,說謊陳述對甲有利的關鍵事實。事後,甲隨即將 A 釋放,A 毫髮無傷。試討論本案中甲、乙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有三層:甲擄走兒童A並脅迫證人乙的自由法益犯罪;乙具結後虛偽陳述能否因救子而免責;以及甲利用受脅迫之乙完成偽證,在偽證罪屬己手犯的前提下應如何論其參與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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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深夜潛入 A 之住宅,在竊得若干財物後,發現屋主之女兒 B 正在熟睡,竟起色心對 B 上下其手撫摸其身體,B 因熟睡全然未覺。數分鐘後,A 起床上廁所時撞見甲之惡行,甲情急之下將竊得財物丟棄逃逸,同時擺出空手道架式警告 A 不可追來、否則將對其不利,A 雖不怕、但心想並無財物損失、不願與其糾纏,遂放任甲離去。請討論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25 分)
- 3
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司法警察乙於 115 年 5 月 5 日 23 點20 分持法官所簽發之搜索票,前往甲宅執行搜索,經乙出示證件及搜索票並詢問甲是否同意進行夜間搜索,甲沉默不語,乙即進入甲宅搜索,扣得槍枝一把。請詳附理由說明該扣得槍枝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單一而明確:23時20分屬夜間,甲面對「是否同意夜間搜索」之詢問僅沉默不語,能否認為已「承諾」;若不能,搜索即屬違法,扣得槍枝之證據能力應依權衡法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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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小畢業之年邁老翁甲涉犯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1 款罪嫌(收受對價提供帳戶於他人使用),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理期間檢察官提出證人乙、丙之警詢筆錄及檢訊筆錄於法庭,被告甲於證據調查時表示「無意見」,法院遽認被告甲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並依此等證據諭知有罪判決。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依據被告甲表示「無意見」之證據為有罪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無意見」能否等同於傳聞例外中的同意。結論應為不合法:警詢與檢訊筆錄不得逕行替代證人到庭受詰問,而國小畢業之年邁被告在無人協助下說「無意見」,不足以認定其明示同意或係知情而捨棄反對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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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公務員甲因投資失敗,欠下鉅額債務,某日知悉經營貴金屬鑑定的好友乙,正好於家中保管客戶 A 的高價金屬,甲告訴乙,該貴金屬依照 A 的經營模式一定有保險,不如想出一個方法,對 A 謊稱該批貴金屬遭人搶劫,實際上由甲變賣,利益兩人均分,對 A 來說也不會有太多損失。乙告訴甲,可以將該批貴金屬拿一些出來,客戶應該不會發現,但謊稱整批被搶走,很難說得過去。兩人商議後,同意由乙取出部分貴金屬(市價約新臺幣 200 萬元)藉由甲的人脈關係賣出,獲取金額由乙拿六成,甲拿四成。因為在交易市場中,買家丙私下辨識出該貴金屬為 A 所有,且甲無法交代貴金屬來源,實際賣得總價只有 50 萬,甲、乙依兩人約定朋分贓款。數月後甲仍需錢孔急,甲到乙的辦公室向乙借錢,稱討債公司揚言,若不還錢,將加害甲的家人。乙考慮數日後,仍拒絕借錢給甲。另一方面,乙心中確實不忍甲的家人遭受危難,乙將甲約至辦公室,對甲婉轉說明自己手上也沒有多餘現金可供週轉,無法借錢給甲。乙以有要事處理為由要外出一趟,離開辦公室前將家中存放貴金屬之保險箱的鑰匙放置桌上,心想如果甲識得該鑰匙並且能夠使用鑰匙拿走貴金屬,也算幫甲一個忙。甲果然認得該鑰匙為乙家中保險箱鑰匙,趁辦公室四下無人,甲將鑰匙放進口袋後即離開。當天夜裡,甲攜帶鑰匙潛入乙的家中,開啟保險箱並將裡面所存放之 A 的貴金屬一掃而空。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50 分)
(5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分前後兩段:前段為甲乙合謀取出客戶A之貴金屬變賣,重點在業務侵占與無身分者參與身分犯;後段為乙默示留下鑰匙、甲取鑰匙後夜間入宅搬走貴金屬,重點在持有人同意對竊盜罪的影響與乙的參與形態。甲的公務員身分是誘餌,與職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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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察在例行巡邏時,發現前科累累,甫出獄的張三神情可疑地在雜貨店門口張頭探腦,於是向前盤查,因而發現其攜帶有槍枝,並以現行犯逮捕張三。逮捕後,警察搜索張三隨身攜帶的背包,發現有毒品。請問,警察所發現的槍枝及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25 分)30430 - 30630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盤查—逮捕—附帶搜索」的合法性鎖鏈:槍枝之證據能力取決於查證身分與檢查隨身物件是否合法,毒品之證據能力取決於逮捕後附帶搜索之範圍與另案扣押規定;任一環節違法,再進入權衡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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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三對於李四的案件提起公訴,法院諭知無罪判決,張三不服,提起上訴。後張三調任高等檢察署,該案件輪分至張三,由其辦理。請問,張三是否應迴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檢察官迴避。關鍵在刑事訴訟法雖使檢察官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但但書明文排除「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之職務」作為迴避原因,故張三不須自行迴避;真正可資運用的是偏頗之虞之聲請迴避與檢察一體下之事務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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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騙乙說,A 欠債 50 萬元不還,要乙和他一起去討債。乙出於幫助友人的想法,某日跟著甲一同將 A 打昏並將 A 帶到山上廢棄工寮,待 A 清醒後,甲命令 A 簽下 50 萬元本票,並取走其提款卡與密碼,然後才再把 A 帶回市區釋放。A 獲釋後前去報警,警方循線逮捕甲、乙,乙後來才知道 A 並沒有積欠債款,而甲事後自行拿著提款卡連續提款 10 萬元花用。試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核心:甲以強暴取得本票與提款卡密碼、事後自行提款,應如何在強盜、剝奪行動自由與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間定位;以及乙誤信A確有債務,其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對強盜罪之影響,並連帶決定甲是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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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向好友乙借了一輛轎車使用,乙為行車安全著想,在車上裝設行車紀錄器。某日甲去夜店喝酒,喝完後開車回家,因酒精作用影響,開車開到睡著,因而追撞前面由丙騎乘的機車,導致丙摔車倒地且小腿骨折。甲於事故後一時驚慌,沒有留在現場而是開車離開,然而警察仍在不久後將甲攔停下來,經酒測,甲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5 毫克。此外,甲因為擔心有人會看到行車紀錄器畫面,在離開現場時就先將行車紀錄器的記憶卡取出並丟棄。試問:甲之刑責如何?(25 分)
(25 分)
- 3
被害人行經某路段時,被追撞成重傷。偵查結束後,檢察官對張三提起公訴。在審判中,張三提出車上行車紀錄器中的紀錄,主張自己在案發當時,並未行經該路段,不可能撞傷被害人。檢察官則主張,該行車紀錄器的紀錄是審判外陳述,且未合於任何的傳聞法則的例外,應無證據能力。試問,張三及檢察官的主張,何者有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在行車紀錄器之錄影紀錄是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傳聞法則規範的是人的供述證據,機械自動記錄不含人的主觀陳述,故非傳聞;檢察官之主張無理由,張三之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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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偵查中,檢察官傳喚證人張三到場作證。訊問前,檢察官漏未告知張三若恐陳述致自己或一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訊問後,張三承認案發當日,自己與被告李四一同竊取他人財物。在李四的審判中,檢察官提出張三偵查中的陳述作為證據,證明李四的犯罪事實。李四主張,檢察官訊問張三時,未告知張三得拒絕證言,張三的陳述應無證據能力。請問,李四的主張有無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檢察官違反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所侵害者為證人之不自證己罪權,並非被告之權利;故被告李四原則上不得據此主張該陳述無證據能力,其主張無理由。惟法院仍須傳喚張三到庭具結詰問,並注意共犯陳述之補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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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女某日獨自於戶外郊遊,行經一個陌生僻靜之處,突然見到 A 男在該地形跡鬼祟,頓時心生警覺,立即加快腳步要離開,沒想到 A 卻叫住她「不要跑」,甲聞言大驚更是用盡全力快跑,卻見 A 從後面追過來,甲於是掏出隨身攜帶的防狼辣椒噴霧,朝 A 的臉部噴去,造成 A 的臉部皮膚發炎及眼睛結膜炎,但事實上 A 是當地地主,只是要告誡甲不要進入其私人土地,試分析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客觀上A並無不法侵害,甲卻誤以為遭襲而以辣椒噴霧噴向其臉部致傷,屬典型的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爭點在於應阻卻故意而論過失,或僅影響罪責形態,以及本案甲究竟有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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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與其父親 A 不和已久,離家租屋居住多年,某日收到醫院告知,A 因嚴重中風被送到醫院,但由於甲認為自己已與家中斷絕一切關係,此事與他無關,並未前往醫院,而是選擇置之不理,A 由於中風已達不能自理之程度,且無其他親人,只有鄰居 B 熱心協助送醫並經常前來探視,試分析甲之行為在刑法上如何予以評價。(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成年子女對中風而無自救力之父親不予照護,能否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消極不作為型),並須處理第295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加重,以及鄰居B已送醫、經常探視是否影響本罪成立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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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接獲曾向伊購買毒品的乙的來電,要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以現時手上沒貨,且最近警察查緝很緊,不願出貨為由拒絕。乙表示要出比市場行情高三倍的價錢購買,請甲看在老客戶面子上,一定要賣他。甲被乙說動,表示願向別人調貨。雙方約定某日當面交錢交貨。甲聯絡丙,願意以市場行情高兩倍價錢向其調貨,甲因而順利拿到毒品。隨後,甲依約跟乙見面交貨,旋為埋伏員警當場查獲。事實上,乙因持有毒品被員警查獲,受員警指示要配合警方辦案,無論如何一定要將甲約出,乙本無購買毒品之意。甲也不是第一次因毒品案被警查獲。甲被提起公訴。審判時,甲聲請傳喚證人乙到庭對質詰問,法院迭次傳喚、拘提乙無著落,致均未能踐行詰問乙之程序。甲以警方辦案有違法之處及乙未到庭對質詰問為由,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斷甲請求之合法性。(25 分)30470-30670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爭點分居偵查合法性與詰問權保障:一為警方指示乙以高於行情三倍之價格說服原已拒絕之甲出貨,究屬合法之「機會提供型」誘捕偵查或違法之「犯意誘發型」陷害教唆;二為證人乙經傳喚、拘提均無著而未能詰問,其效果是否足以導出無罪判決。甲之兩項理由須分別檢驗,不能一併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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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因販賣毒品被警方逮捕,乙向甲購買毒品也一併被查獲。員警向甲提示一份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內載乙向甲購買毒品的通話內容。甲對該譯文內容未表示異議。針對該譯文內容所載交易暗語,員警在譯文內加註解釋文字,經員警詢問甲是否正確,甲也清楚交代,皆有筆錄為證。其後,員警詢問乙時,提示一張甲的照片,要乙確認是否即為向其購買毒品的人。乙表示確為其人,因甲乙曾數次當面毒品交易,經乙於筆錄上簽名確認。甲被提起公訴。審判時,甲抗辯員警提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要求伊陳述,顯有誘導詢問之實,又提示甲的照片要求乙確認,亦有誤導乙之嫌。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斷甲抗辯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個爭點均屬證據法: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含員警加註之解釋文字)可否作為證據、偵查中提示譯文要求被告說明是否屬違法誘導或不正方法、以及對乙實施「單一照片指認」之瑕疵效果。甲之抗辯部分有理、部分僅涉證明力,須分層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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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於市區道路行駛,該路段限速每小時 50 公里,惟甲以每小時 60 公里之車速超速行駛。不料酩酊大醉的乙突然從路旁竄出,甲煞車不及撞上乙,乙經送醫後因傷勢過重死亡。嗣後經調查,因為當時乙係突然竄出,即便以每小時 50 公里之車速行駛,依照一般人的反應時間,也無法及時煞車仍會撞死乙。試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過失犯的客觀歸責,特別是「義務違反關連性(結果迴避可能性)」:甲雖違反速限而有注意義務之違反,但題示合法替代行為(時速50公里)下結果同樣不可避免,故不能將乙之死亡歸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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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因為乙積欠其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心有不甘,多次請乙出面解決債務問題未果後,甲逕行衝至乙住處與其爭論。因協商未果,甲欲將乙桌子抽屜中的 1 萬元現金拿走先抵掉部分債務,當時乙雖反對,惟甲執意為之,在發生肢體衝突後,甲憑藉著人高馬大順利將 1 萬元拿走。試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債權人自行取償的刑法評價:金錢債權存在不影響他人對特定現金之所有權,甲強行取走現金仍具不法所有意圖;重點在所施強制力是否達「至使不能抗拒」,以區辨強盜、搶奪、竊盜與強制罪,並附論侵入住宅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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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對未滿 7 歲之女童乙犯強制性交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審理期日,檢察官以證人之身分傳喚乙、乙之母親丙及保母丁,行交互詰問。乙作證時,確認甲對其性侵;丙、丁 2 人作證時,將聽聞乙向 2 人告知內容於法庭上轉述。法院審理終結,以被告甲之自白(具有任意性)及乙、丙、丁 3 人之證詞形成有罪心證,諭知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請詳附理由申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三個證據法爭點:幼童被害人以證人身分作證之具結與證言能力、母親與保母轉述被害人陳述屬傳聞證據、以及被告自白與被害人指述之補強法則。法院同時倚賴傳聞與自白形成有罪心證,判決適法性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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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司法警察乙於巡邏時,發現 1 輛保時捷跑車之駕駛人甲神色有異,遂命停車並請甲下車。乙正欲往前詢問時,甲立即逃跑,乙即上前將甲制伏後,乙表明身分。在未告知甲得拒絕同意搜索下,取得甲之同意且當場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後,乙即對該輛跑車進行搜索,發現毒品 1 包並扣押之。請詳附理由申論司法警察乙所進行之搜索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同意搜索之合法性。甲剛遭追逐制伏、警員未告知得拒絕即取得同意書,自願性高度可疑;並應檢討本案有無其他無令狀搜索之合法基礎,最後回到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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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乙擔任市政府某警察分局警備隊員,為免轄區內其友人甲經營已三個月,獲利甚豐,聲名遠播之地下賭場遭警取締,竟暗中將該分局即將出勤臨檢該店之非例行性勤務訊息,偷偷告知甲,使甲得以事先防備,關門歇業。試問:甲、乙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主軸為公務員洩漏職務上應秘密之非公開勤務訊息,以及經營地下賭場者之賭博罪責;並須處理乙之通報能否與甲之賭博罪成立共犯關係,以及有無圖利或包庇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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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乙、丙均已滿 18 歲,租屋同住,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打造萬能鑰匙一把為工具,開啟被害人 A 停放路邊之自用小客車車門,竊取車內之財物,得手之後即為 A 發現,甲、乙迅速逃逸,丙則當場被A 壓制在地,甲、乙離去後,發現丙未脫身,乃奔回住處,拿取玩具槍一把,回到現場營救丙,甲掏出玩具槍,乙推開 A,將丙扶起,A 見甲持槍,心生畏怖,任令三人離去。甲、乙、丙三人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25 分)
- 3
被告甲因犯竊盜罪被捕,偵查中檢察官念其為初犯,且已與被害人和解,遂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三年,並命於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接受職業訓練之預防再犯命令。如甲確實於緩起訴期間內接受職業訓練,惟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二年十一個月後仍再犯竊盜罪,檢察官得為如何處置?又現行法規定是否妥適?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段考緩起訴撤銷之法定要件,關鍵在「須於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甲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才再犯,事實上不可能在期間內受宣告,形成無從撤銷之漏洞,後段即就此檢討立法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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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甲犯偽造文書罪,是否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檢察官應於何時提出聲請?被告可否向法院提出改依協商程序為判決之聲請?協商之案件,於何種情形,被告應受義務辯護之協助?又如被告不服協商判決,在何種情況下得提起上訴?(25 分)
(25 分)
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某日甲在路上散步時,行經乙宅門前,見乙宅前院的一棵龍眼樹結實累累,其中有部分已長出圍牆外,甲見狀好奇伸手摘取一顆嚐其滋味,感到不甚美味並緩步離開,碰巧乙於屋內看見全部過程,衝出門外追上慢步離去的甲,一氣之下予以重摑一巴掌,造成甲嘴角受傷。試論述甲、乙兩人之刑事責任。(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極輕微之竊取行為與被害人事後報復的一巴掌,檢驗竊盜罪之成立與微罪調節機制,以及正當防衛之「現在性」要件。乙所面對之侵害既已結束,一巴掌不得主張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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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與乙為鄰居,兩人常因細故爭吵。某日甲於酒醉後,聽到乙騎摩托車回家及關門所發出的聲響,認為噪音過大擾人而前去乙宅理論,兩人爭吵之中,甲憤而以雙手掐住乙的頸部,不顧乙之死活,大力掐著,使其難以呼吸終至昏倒在地,甲見乙昏過去方才感到滿意而鬆手,不久後乙甦醒,幸未死亡。試論述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25 分)
- 3
甲當街搶奪婦女皮包,被警員 P 逮捕並帶往警局。在警局,P 詢問甲並製作筆錄。P先詢問甲是否要選任辯護人,甲表示不需要。詢問進行中,甲又表示要選任辯護人,P 告訴甲,等詢問結束後,會讓甲選任辯護人,P 即繼續詢問,甲也自白犯罪。詢問結束,甲在筆錄上簽名,並要求影印一份筆錄給伊,P 表示甲無權要求影印筆錄,因而拒絕。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時,甲的辯護人 L 主張,警員 P 不讓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顯有違法,警員 P 到庭證稱沒有不讓甲選任辯護人。L 要求勘驗警員 P詢問錄音帶,經法院當庭播放該卷錄音帶,發現該卷錄音帶內容完全空白。審理終結,法院採認甲在警局所為之自白及其他證據,判處甲罪刑。試問法院採認甲自白之程序合法性。(25 分)
(25 分)
- 4
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正由檢察官偵辦。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甲。於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未到場,甲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隨即指定律師 R 為甲辯護。指定辯護人 R 雖經聯絡,仍一直未到庭。等候指定辯護人已逾 4 小時,審判長詢問甲是否可以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甲表示無所謂,審判長即開始進行程序。不久,律師 L 趕到法庭,L 表示是甲配偶乙為甲選任之辯護人。L 要求暫時停止羈押審查程序,讓伊跟甲談話,審判長隨即停止程序,並讓 L檢閱卷證。L 要求 6 小時的準備時間,審判長認為 3 小時即已足夠,L 也接受。審查終結,法院認為甲所犯為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雖無逃亡之虞,但有串證之虞,因而裁定羈押甲。試問法院羈押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相約,各帶酒菜在路邊涼亭小酌,不務正業的友人A,見狀湊過去白吃白喝,席間A突然開口向甲借錢,甲稱沒錢,並譏A好吃懶做,A惱羞成怒,反激甲追隨乙工作,窮困一生,甲憤而起身,揮拳打A,A提防不及,往後傾倒,後腦撞及石凳角尖,當場倒地昏迷,乙見甲闖禍,叫甲先行離開,自己一人將A拖到涼亭角落棄置後,亦逃離現場。不久,路人發現涼亭內之A,血流滿地,尚有呼吸,立刻電召救護車將A送醫,醫院急救後,A仍告不治。檢察官據管區警員通報,到醫院相驗後,擇日命法醫師解剖屍體,發現A腦幹神經斷裂,縱令受傷後即時送醫,亦不可能救活。試問甲、乙二人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傷害致死的客觀歸責,以及「假設的因果流程」對加重結果與遺棄致死的影響。關鍵事實是法醫鑑定:A腦幹神經斷裂,縱即時送醫亦不可能救活。先處理甲的傷害與死亡結果歸責,再處理乙的棄置行為,並說明乙為何不負致死之加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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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乙二人共謀對鄰居老婦A詐取財物,由甲打電話予A,佯稱渠等因案遭通緝,需跑路費,不得已綁架其孫B,要A在半小時內,準備新臺幣十萬元,在家門口等候,會有人前往取款,只要A付款,B就會平安無事,如果報警,就撕票,隨即將電話交給乙,由乙在電話中模仿B之聲調,高呼:「奶奶!救我!」。A情急之下,未發現騙局,但因付不出贖款,又恐B受害,不得已報警,警員備妥內裝衛生紙之紙袋,充當贖金,交予A佯裝付款,便衣刑警於甲、乙二人前來取款之際,將二人以現行犯逮捕。試問甲、乙二人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25 分)
- 3
甲、乙夙有怨隙,某日,甲與丙同行,偶遇乙及其友人丁,甲遭乙持刀砍傷,警察獲路人報案前往現場,將甲等 4 人帶返警局處理並製作 4 人偵訊筆錄,甲未表示提出告訴,警察機關乃將偵訊筆錄連同甲之診斷證明書及診療紀錄,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偵辦。檢察官傳喚 4 人,甲、丙到場,由甲以被害人身分未經具結敘述被害經過,丙則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乙、丁則未到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受命法官、審判長分別於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向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概括詢以: 「對於本案卷內各項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均答稱: 「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第一審認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未再以證人身分傳喚並訊問甲、丙、丁,採納甲、丙在警詢、檢察官訊問及丁在警詢時之陳述,論處乙殺人未遂罪刑。乙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並指摘原判決有下列違法,試述是否有理由?
(一)卷內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因其與第一審辯護人表示同意而得為證據,應屬違法。 (5 分)
(二)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害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均未經具結,當然無證據能力。(10 分)
(三)丙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並作證,丁則已在警詢時為陳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要件不合,第一審適用該條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應屬違法。 (10 分)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 代號:30140-30340全一張30540-30740(背面)考 試 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 別:三等考試類 科 別: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25 分)
- 4
甲為 A 鄉公所秘書,向承攬該鄉公共工程之 B 建設公司負責人乙要求賄賂新臺幣 100萬元,乙授意工地主任丙向甲虛與期約,並指示丙將洽談過程以私密方式錄音存證,乙嗣持甲、丙洽談之錄音帶向某偵查機關提出檢舉,並表示續行提出交款過程錄音及錄影,乙遂指示丙完成錄音、錄影後,再提交偵查機關。嗣經檢察官以甲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分別勘驗上揭錄音、錄影光碟,製作勘驗筆錄,審理結果,變更改論甲以同條例第 5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刑。甲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謂:「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行為型態不同且主觀犯意有別,原判決未就檢察官起訴之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嫌為無罪諭知,自屬違法。丙未經其同意,以私密方式取得之錄音、錄影,均係違法取得,勘驗筆錄,則屬衍生之違法證據,採為論罪基礎,亦屬違法。試述:
(一)第一審變更起訴法條,是否適法?(10 分)
(二)第一審採納乙提供之錄音、錄影光碟及勘驗結果為證據,是否違法?(15 分)附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5 分)
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詐騙集團的首腦,於東南亞某一國家內設置電話詐騙的機房,由甲在國內指揮監控整個詐騙行動,並分別由該詐騙集團的成員乙、丙、丁等人赴該地之通訊機房,負責行電話詐騙。其以東南亞各國之人為詐騙對象,所得之詐騙所得,再從東南亞匯回臺灣給甲,爾後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詐騙先後共三百次,得款新臺幣數億元。後詐騙行動暴露,為當地警方所偵破,經解送回國,交予我國司法機關處理。試問甲、乙、丙、丁之犯行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 2
員警甲、乙執行巡邏勤務時,接到通報有超商搶案(強盜行為),二人立即趕抵現場,將現行犯丙逮捕,經上手銬押解上車,於帶回警局處理途中,見前方發生車禍,處理人員尚未抵達,遂通報勤務中心後,先行停車由乙下車處理,甲則於駕駛座開車門警戒,並看管丙。丙趁甲視線轉移至車禍現場時,順勢從後座起身將甲推下車,甲跌下車後,不及反應,丙迅即移至駕駛座,將警車開走。試問甲、乙、丙該當何罪?丙所犯之罪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強盜現行犯於押解途中推倒員警並開走警車。實體上考加重脫逃、取走警車之罪名選擇,以及員警的過失致脫逃罪;題目問「丙所犯之罪應如何處理」,就是在問罪數與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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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認為甲與丙女有婚外情,卻苦無證據,遂聘請徵信社跟蹤甲,某日乙接到徵信社人員之電話,謂甲進入丙女住宅已有相當時間,請乙儘快趕到。乙至丙宅時,以自備之萬能鑰匙開啟房門擅自進入,並用手機竊錄甲、丙於床上之性交行為。不久乙向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告前述事實並請追訴處罰甲、丙二人,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請詳附理由說明乙自行蒐集之錄影帶證據,得否作為裁判之依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私人違法取得之錄影可否作為裁判依據。核心在證據排除法則的規範對象是國家機關,私人取證原則上不受違背法定程序取證之權衡規定拘束,但仍須處理侵害隱私核心的權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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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打電話向友人乙恐嚇取財新臺幣五百萬元,經乙與甲討價還價一番,最終乙須交付新臺幣三百萬元,惟乙心有不甘報警處理,甲第二次電話約定交付金錢時,遭警方錄音存證,且於取款時被逮捕,檢察官將前述錄音帶委託刑事警察局鑑定,經聆聽比對法及聲紋儀聲紋圖譜比較法鑑定,認定係出於同一人,並作成鑑定報告,不久甲被以恐嚇取財罪提起公訴;惟該錄音帶卻在寄送過程中因郵差發生交通事故,致遭後方來車壓毀無法復原。請詳述理由說明該鑑定報告可否取代遭車輛壓碎無法復原之恐嚇取財錄音帶,作為證明被告甲有罪之證據?(25 分)
(25 分)
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刑事偵查員甲有收賄嫌疑,偵查員乙曾揚言舉發,兩人因此結怨。一日,兩人奉命查緝毒犯丙。線報指出,丙經常隨身攜帶槍械。當乙發現丙的行蹤,隨即追趕,甲緊跟在後。乙的腳程迅速,眼看追上,丙掏出一把槍向乙擊發。丙掏出手槍時,甲已經舉槍瞄準丙,卻心念一轉,企圖讓丙槍殺乙。甲等丙擊發兩槍後,才開槍反擊,將丙擊斃。乙身受重傷,送醫後,僥倖保住性命。問:對於丙的死亡,對於乙的重創,甲是否有罪?(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一個開槍、一個刻意不開槍。對丙之死亡,考正當防衛(緊急救助)與依法令使用警械;對乙之重創,考不純正不作為犯——甲身為同僚有保證人地位,卻故意不阻止丙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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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冒稱市政府公務員寄發信件給乙,附有乙家的違建照片數張,並宣稱,只要乙匯款伍萬元至某帳戶,即可得到關照,否則即刻查報拆除。市政府拆除違建的決心在媒體上連日報導,違建戶莫不心慌意亂,乙自然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於是匯款伍萬元給甲。然而乙的違建仍在一月之後被舉發,並在不久之後拆除。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25 分)
- 3
甲當街搶奪乙皮包,警員 A 正好在附近巡邏,即將甲制伏並帶往派出所。在警局,A不急於製作筆錄,反而先與甲聊天以瞭解案情,並以錄音筆將聊天內容錄音。甲在聊天時,坦白承認搶奪路人乙皮包。其後,A 要開始詢問,律師 R 匆匆趕到警局。R向 A 表示係受甲配偶委任要為甲辯護。R 表示要先跟甲談一談,但 A 表示要開始詢問,沒時間讓 R 跟甲先談話。R 表示異議,但 A 不理。甲於 A 詢問時,仍自白犯罪。案經檢察官起訴,法院依警員 A 之聊天錄音內容、A 詢問甲之自白及其他證據判決甲有罪。試問法院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 4
甲因施用毒品罪被判刑確定,因未到案執行而受通緝。警員 A 據線報得知甲在某地出現。A 即刻趕往該地,果真發現甲而予以逮捕。在警局,A 懷疑甲另犯竊盜罪,因而欲對甲採取指紋,且以甲有煙毒前科,懷疑甲繼續施用毒品,欲對甲採尿以供檢驗。甲拒絕按捺指紋也拒絕接受採尿。A 即以強制方法對甲按捺指紋,且強灌甲一大瓶礦泉水。不久,甲因腹脹受不了而欲解尿,A 因而取得甲尿液。尿液經送檢驗,果真有施用毒品反應。案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即依該尿液檢驗報告判甲施用毒品有罪。試問警員 A 按捺指紋及法院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同一次警詢裡的兩個處分,結論相反:按捺指紋有明文依據而合法;以強灌大量礦泉水迫使排尿取得尿液,欠缺相當理由又逾越必要程度,屬違法取證,據此之檢驗報告不得作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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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明知張三持以兜售之鑽戒係張三竊得之贓物,因該鑽戒價值甚高,雖張三以顯不相當之低價求售,甲仍無力以自有資金收購,乃情商乙各出資一半,兩人合資購買。乙親眼見到該鑽戒,知悉價值不斐,衡量張三開出之售價,雖預見係贓物,仍以縱使係贓物仍予購買之意思,與甲出資各半買受之。則甲、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25 分)
- 2
甲於民國 100 年間參加某市市議員補選,並經登記為候選人,為求當選,夥同其未滿 18 歲之姪子乙,由乙先後陸續向選區內有投票權之友人 A、B、C、D 各交付每票新臺幣 500 元之買票錢,約他們於投票日將票投給甲,後經人檢舉而查獲,問
甲、乙各應如何論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投票行賄罪,加上「成年人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犯罪」的刑罰調整。作答主軸應為:先認定甲、乙就交付賄賂約定投票成立共同正犯,再處理甲因利用少年而加重、乙因未滿十八歲而得減輕的雙向調整,最後交代對四名有投票權人行賄的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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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遭人檢舉販賣毒品海洛因,經警方初步查證屬實,因此向檢察官報告,由檢察官簽發拘票交由警方派員前往甲之住處逕行拘提到案,警方人員到達後,除立即壓制甲外,並對甲之身體及隨身皮包搜查,找出小包裝之毒品海洛因 15 包;嗣由甲帶同警方人員進入其所居住之房間搜索,在床鋪下查出土製鋼管槍 1 枝及子彈 4 顆,予以扣押為證。試問本案拘提、搜索、扣押是否均合法,請分別說明其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一次緝毒行動串起拘提、搜索、扣押三個強制處分,應逐一檢驗法定要件:拘提看檢察官逕行拘提的法定事由;搜索要區分對人身與隨身物的附帶搜索、與對房間的同意搜索兩個不同法源;扣押則涉及另案扣押。依事實先後逐項以「要件—涵攝—結論」作答,不要混在一起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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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與乙宿有冤仇,某日甲請丙、丁喝酒,甲酒後抱怨乙,丙與丁遂欲為甲出氣共同毆打乙致傷,乙報警告知甲對其懷恨,但不知何人所為,請警方積極緝凶繩之以法,惟警方因無特定嫌疑犯而未製作筆錄,僅作成報案紀錄,嗣循線查獲丙所為,丙坦白承認是甲唆使,移送檢察官迅速起訴甲、丙二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與乙和解書,載明甲願意賠償醫藥費,乙不得再行追訴,請問本案有無合法告訴,效力如何?是否撤回告訴,效力如何?審理中警方又查出丁亦有涉案,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本題三問全部圍繞「告訴」:報案紀錄能否構成合法告訴、告訴不可分的範圍、私下和解書能否等同撤回告訴,以及對未經起訴之共犯丁如何處理。先定性罪名與訴追條件,再依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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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乙恫嚇稱:快把金融卡給我,同時說出密碼,如不給我金融卡和密碼,就打你等語,強逼乙交出金融卡並說出密碼。乙因為不願無故損失財物,供出不正確密碼,致甲無法領到金錢。甲遂再強逼乙說出正確的密碼,乙雖再告以不正確之密碼,惟遭識破,甲即揮拳毆打乙臉部致受傷,並大聲對乙說:我是通緝犯,身上有槍(事實上沒有槍,僅虛張聲勢),如不說出密碼,要不要試試看云云,乙深信甲所言不虛,致使不能抗拒而說出正確密碼。甲到提款機輸入正確的密碼操作後,終於領得 2 萬元。試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財產犯罪的階段升高型考題:甲的強制手段由「恫嚇」逐步升高為「毆打並謊稱持槍」,被害人亦由「不願損失財物」轉為「不能抗拒」。作答重心在於各階段行為的罪名認定(恐嚇取財與強盜的分界)、前後行為的競合關係,以及取得金融卡密碼後至提款機提領現金是否另成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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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住在大樓 10 樓,經常利用後陽台掩護觀看住居在緊臨一牆之隔之另棟大樓 9 樓之乙女生活作息,偷窺其在臥房內之更衣過程,長達 1 年餘,嗣經乙女發覺,報警究辦。試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看似必然成罪,實則是檢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款構成要件的「陷阱題」:甲僅以肉眼自家陽台長期偷窺,既未使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亦未錄音錄影竊錄,是否仍該當妨害秘密罪,正是本題核心。作答應循構成要件逐款檢驗,誠實處理可能的處罰漏洞,再交代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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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在「XX 聊天室」網站,使用暱稱「藥包咩」登入上網,網路警察發現,判斷此一名稱係「要包妹」之諧音,有心人一望即知係刊登「包養」之性交易訊息,遂化名「娃娃」與甲交談,議定「包養」之條件後,約定地點見面,喬裝之女警上前搭訕,甲發現情況有異,拔腿就跑,遭埋伏警員包圍逮捕。試問:
(一)警員之偵查手段是否合法?試依學說及實務見解說明之。(12 分)
(二)警員與甲在網路上交談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誘捕偵查的經典題型。第一小題應以「犯意誘發型/機會提供型」二分法檢驗警方手段是否合法;第二小題要把網路對話拆成甲的陳述與警員的發言,分別處理證據種類、傳聞法則、權利告知義務、自白任意性與隱私期待,最後回到權衡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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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乙兄弟二人役畢,遊手好閒,經常向渠等父親 A 伸手要錢,日久 A 終於按捺不住,拒絕再給。甲、乙遂謀議,利用 A 外出之際,共同竊得 A 現款朋分,A 返家後發現私房錢失竊,不知何人竊取,立即報警偵查。警員瞭解 A 失竊情節後研判,本案應是內賊所為,於是約談甲、乙二人,曉以大義,甲、乙被警員感動,放棄緘默權及選任辯護人之權利,坦承共同行竊,距案發不到一週,即告破案。警局未再詢問 A 是否對甲、乙二人提出告訴,迅將案件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傳喚 A 到庭,A 向檢察官表示,其於接獲檢察官之傳票後,已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並提出自訴狀已由法院收件之副本為證;至於乙的部分,因乙年紀較小,所以未對乙提起自訴,任由檢察官處理。試問:檢察官就甲、乙之案件各應如何處置?(25 分)附錄刑法第 324 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25 分)
其他等別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地方特考三等)(6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