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13~114 年共 2 份試卷、6 題,其中 6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 A 的繼承人平日照護 A 的生活起居,某日 A 在醫院進行例行體檢,因為 A 有嚴重重聽,醫生告知甲,A 的心臟狀況不適合受到過度刺激,且明說相關有刺激感的遊樂設施都應該避免。回家後,甲沒有將醫生囑咐向 A 說明,為了早日繼承 A 的財產,甲竟然慫恿 A 乘坐遊樂園中有高度刺激感之遊樂設施,A 果然在搭乘後感覺不適而昏迷,遊樂場工作人員緊急以救護車送往醫院,幸而將 A 救回。豈知 A 在被救回後,雖知自己的心臟可能不能負荷,仍然自覺如能在遊樂園中搭乘遊樂設施而迅速死亡也是一種死亡方式的選擇,A 甚至沉溺於遊樂設施的刺激感,不但要求甲代為購買遊樂設施玩到飽年票,每週還要甲親自接送其至少一次的搭乘。不料有一天遊樂設施的安全設備發生重大故障,A 跌落在地,經送醫不治死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斷?(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以「利用被害人自我危害」為核心,須分兩階段處理:前階段甲隱匿醫囑並慫恿A搭乘,A對風險毫無認識,甲居於優越認知而支配結果,屬利用被害人之間接正犯,因A經救回而止於未遂;後階段A已知風險仍自願一再搭乘,屬自我負責之自我危害,且A之死係設施故障所致,該結果不能歸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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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乙、丙住在同一社區,甲與丙熟識常到丙的家中泡茶聊天,丙家中種有桑樹,甲常趁丙不注意時,摘取數片桑葉並在回家累積相當數量後加工後販賣,丙一直沒有發覺。某日乙經過丙的家門口,不經意看到丙輸入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乙因此記住丙的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夜晚時,乙注意到丙的家中完全沒有開燈,乙輸入丙的門口密碼準備進入行竊。果然輸入密碼後,門應聲而開,乙悄聲進入丙的住家後,赫然發現丙倒臥在客廳地上似無呼吸,乙大驚立即奪門而出,離開時甚至沒有將丙的家門關上。不久甲經過,看到丙的家門未關,想著可以趁丙不注意,再摘取一些桑葉回家,入門後見丙倒臥在地,趕緊將丙送醫,急救後丙生命無慮。原來丙在家中因熱水器使用未開窗而昏迷,所幸乙將丙的家門打開,有新鮮空氣進入,才可以因及時急救而生還。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斷?(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竊盜罪之客體與著手、加重竊盜之著手時點與中止未遂之判斷,以及「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但行為人主觀不知」之處理。甲前後行為性質不同,末次入宅時尚未著手竊取;乙則已著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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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檢察官起訴甲於民國 113 年 6 月 10 日晚間 8 時許,在甲住處附近之某超商門口,以新臺幣 3 萬元販賣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給乙。後檢察官於第一審更正起訴事實,指甲係於同日下午 5 時許,在甲住處前販賣該槍予丙,金額為 5 萬元。試問,法院該如何處理方為適法?(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起訴事實之同一性與法院審判範圍。檢察官所謂「更正」已將時間、地點、買受人與價金全部置換,實質上是另一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故應先判斷同一性,再依有無同一性分別處理,並踐行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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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通緝犯甲於某日夜晚駕車行駛,突然遇到警察設置的臨檢點。警察 A 示意甲停車接受臨檢。甲擔心被發現,決定不配合檢查,並立即開車試圖逃離現場。A 見狀後試圖打開車門並抓住方向盤以阻止甲逃跑。甲不顧A 的阻止,繼續加速行駛,A 被迫緊抓方向盤,隨著車輛的加速而被拖行十餘公尺,A 頭部撞擊地面數次,最終死亡。請問:甲所涉的刑事責任為何?(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經典爭點在主觀面之認定:甲明知員警被拖行仍加速前行,究係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傷害致人於死,抑或過失致死。宜先處理妨害公務,再以未必故意之判準論證致死部分,最後處理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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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任職於衛生福利部某醫院總務處負責採購業務。他與 A 醫材廠商的業務經理乙熟識,經常接受乙提供的餐飲與旅遊招待。丙為該醫院某科的兼職主治醫師,於負責病患門診看診、手術等業務外,亦有參與該院採購權限。甲、乙針對本次醫療儀器採購達成合意,乙提供 120 萬給具實質決定權的丙,並由甲代轉給丙,甲則設法說服丙使 A 廠商得標。雖然丙認為 B 廠商的醫療儀器更為合適,但甲仍成功說服丙於提出該科需求與訂立採購規格功能時將條件限定於 A 廠商的醫療儀器,並於驗收時給予方便。甲並向丙表示:「如果醫院最終購買該廠商產品,保證 A 廠商會贊助丙一筆技術研究費。」在購案得標訂立採購契約之隔日,乙即依約定將 120 萬元轉入甲帳戶,委由甲交給丙。然而甲僅交付 100 萬元現金給丙,另外 20 萬元則據為己有。之後丙使用該 100 萬元購買實驗材料進行研究,並撰寫論文發表。請問:甲、乙、丙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為何?(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採購貪瀆綜合題。關鍵先處理甲、丙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尤以兼職主治醫師之採購權限爭議最大),再依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區分行為態樣,注意貪污治罪條例與政府採購法為特別法而優先適用,最後處理甲扣留20萬元之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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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之女 A 疑被乙強制猥褻。甲氣憤不過,為蒐集證據,未經乙同意,錄製了甲、乙之間的對話,後提出給檢警官員。審判中,乙主張甲的錄音違法,不得作為證據之用。請問,法院應如何裁判?(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甲係對話之一方,其錄音不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禁止之監察他人間通訊,亦非無故竊錄,本身並不違法;縱認取證有瑕疵,違法取證排除法則原則上僅拘束國家機關。法院應先就證據能力調查並說明,再論調查程序與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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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三等考試)(47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