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政策與法規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戶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父與乙母於法院進行離婚調解,雙方約定並於法院調解筆錄中記載「兩造(父母)同意於未成年子女丙成年前,禁止離開我國國境」之調解筆錄。試問: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調解筆錄得否作為限制該未成年子女丙出境之依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限制人民出境屬對憲法第10條遷徙自由之限制,須有法律明文依據。父母於離婚調解中所為之約定,性質上為私法上協議,並非移民署得據以禁止國民出國之法定事由。作答應先定性調解筆錄,再檢視禁止出國事由之列舉性質,最後點出正確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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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於個人臉書帳號刊登 1 則附有自拍影片之貼文,影片中加註印尼文之內容。影片內容乃介紹其好友乙,並為其刊登徵婚啟事,希望對方條件為沒有結過婚,沒有生過小孩。該貼文刊登後,經內政部移民署調查後認為,甲確實有散布、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行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並審酌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甲罰鍰新臺幣 5 萬元。甲不服,於訴願程序中主張,其乃幫助友人張貼徵婚訊息,並未從事婚姻媒合廣告業務,主管機關認定裁罰事實有誤,請求撤銷原處分。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參考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8 條第 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一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之規範主體是否限於婚姻媒合業者;二是主管機關處5萬元罰鍰(低於法定最低額10萬元)是否適法。應以「任何人」之文義與立法目的切入,認定甲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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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為大陸地區人民,前與臺灣地區人民乙完成不動產買賣交易並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報經內政部准予許可。嗣甲以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為由,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委託代理人丙於 109 年 1 月 21 日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遞件,申請入境。惟甲申請入境時,正逢新冠疫情期間,且按邊境防疫政策規定,尚未將在臺取得不動產之事由列入疫情期間開放來臺對象,故移民署對甲之申請入境事件未作成准駁決定。甲嗣以移民署迄未就其 109 年 1 月 21 日申請入境案作成具體處分,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於 112 年 2 月 14 日提起訴願。試問:甲之訴願有無理由?訴願決定應如何為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怠為處分」型訴願。爭點依序為:訴願要件(有無申請權、法定處理期間、訴願有無期間限制)、實體上移民署不作為是否違法(防疫政策得否作為不作成任何決定之正當理由),以及訴願決定之主文應如何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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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依據目前現行及 112 年 6 月修正但尚未生效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說明基於「國籍」與「戶籍」二種因素,對國民入國之許可與查驗有何異同之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我國入出國管理先以「國籍」區分國民與非國民,再以「戶籍」將國民區分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作答宜以「相同:入出國一律應經查驗」與「相異:是否須經許可、證件、入國後地位」兩軸鋪陳,末段補充112年修正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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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本國人民與外國人民在國外結婚後,該外籍配偶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提起行政訴訟?(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為第三人之訴訟權能問題。居留簽證駁回之處分相對人是外籍配偶,本國配偶為第三人,須論證其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以保護規範理論結合憲法上婚姻家庭權處理,實務採肯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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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為澳大利亞籍外國人,經勞動部許可 B 補習班聘僱 A 從事補習班外語教師工作(聘僱期間自 109 年 9 月 4 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止),A 持勞動部許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延期獲准(居留效期自 109 年 9月 3 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止)。因 A 於 109 年間,數度遭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查獲利用工作以外時間,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從事音樂表演工作,勞動部爰認定 A 有該當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1 款規定之情事,發函通知 B 補習班及 A,自 110 年 12 月 20 日起廢止其 109 年 8 月20 日聘僱許可函並諭知 A 不得再於境內工作,同函並副知內政部移民署。試問,內政部移民署收受勞動部通知後,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工作許可與居留許可之連動。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廢止聘僱許可並副知移民署後,A之居留原因即已消失,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註銷外僑居留證並限令出國,屆期未出國者強制驅逐出國;程序上須踐行陳述意見與救濟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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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陪同國人乙前往大陸地區,媒合乙與大陸地區女子丙於同年 11 月 1 日結婚,並期約媒合婚姻報酬新臺幣 3 萬 6千元。內政部移民署經調查後發現前述事實,試問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表面考跨境婚姻媒合不得期約報酬之禁止,實則暗藏「裁處權時效」:行為在民國100年11月,至查獲時是否仍得裁罰?作答應先論構成要件,再論時效,最後處理刑事移送與婚姻真實性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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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說明進入臺灣地區之港澳居民,主管機關得基於何種理由,逕行強制出境。如強制出境前,主管機關發現須強制出境之港澳居民涉有刑事案件且進入司法程序時,依法應如何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港澳居民之強制出境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為法源,其事由結構與兩岸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相近。第二小題考「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之處置:原則上應先經司法機關同意始得執行,必要時以收容或替代處分確保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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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試問具何種身分之人,於入境接受護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內政部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錄存個人識別資料?具有前揭身分者是否有例外不適用情形?若拒絕配合個人生物特徵辨識資料採集時,法律效果為何?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分別闡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生物特徵辨識蒐集錄存之規定:適用對象限於非有戶籍國民之特定身分者,設有不適用之例外,拒絕配合之效果為得不予許可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宜兼論個資保護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之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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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 A 男,長年在大陸地區居住經商,並擔任某省兩岸經貿促進委員會主任委員,自 103 年起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迄今。由於大陸地區爆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A 男希望返臺定居。請就現行法相關規定,闡述 A 男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其在臺灣地區的權利義務會受何影響?A 男希望返臺定居應如何辦理?A 男申請返臺定居是否受有限制?請依現行法相關規定闡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相關公法上權利,並不得在臺設籍。A男欲返臺定居,須先註銷大陸戶籍並申請回復身分;其擔任大陸具政治性團體職務,另涉第33條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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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女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經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某大學就讀,並取得於臺灣地區居留資格。A 女於大四就讀期間居留許可逾期 28 日,A 女驚覺居留許可逾期希望重新申請居留,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應如何處置?另A 女相當熱衷政治活動,有意與志同道合好友共同發起組織政黨,依現行法規定是否可行?請闡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其一,港澳居民逾期居留28日(未滿30日)之處理:其居留許可失效並應受罰,但原居留原因仍存在者,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其二,A女非我國國民,依政黨法不得發起組織政黨,且從事與居留目的不符之政治活動將危及其居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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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且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有何種情形得申請居留?何種情形下,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由停留簽證改為居留?請依現行法規定分別闡述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停留改居留之要件)與第24條(得不予許可之事由)。作答須先寫出兩項前提: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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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衛生福利部經由臉書公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直播記者會」 ,宣布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間,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臺,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 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臺,試問該項「宣告措施」之法律性質為何?並說明其是否符合國人入境之憲法依據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行政行為之定性」與「國民入境權之憲法界限」。指揮中心以記者會與臉書公告,對一定期間內所有入境旅客課予登機前檢附核酸陰性報告之義務,未備者不得登機,應先定性其行為形式,再檢驗其適用於本國人是否逾越憲法第10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國民入國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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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某縣政府欲與大陸地區某縣政府結為姊妹城市,試說明申請之程序為何?(12分)
(二)某大學與大陸地區某大學舉辦校際學術活動,是否應經核准程序,試說明之。(13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小題均圍繞兩岸條例對「合作行為」之管制,但管制密度不同:地方政府締結聯盟採事前同意制,各級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合作採申報制,須分別說明主管機關、程序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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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外國人某甲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持 A 護照來臺,經比對生物特徵與另一名持 B 護照者相同,審認某甲有冒用或持用冒領護照之事實,試就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說明本案應如何處理。(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事實為外國人以兩本不同護照重複入國,經生物特徵比對查獲冒用或持用冒領護照。應循「查驗與生物特徵比對之法源→撤銷或廢止許可→強制驅逐出國及程序保障→收容與替代處分→禁止再入國管制→刑事責任」之順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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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某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以香港居民身分提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申請在臺居留,因某甲曾經於民國86年起任職某貨櫃航運公司,民國107年該貨櫃航運公司為中國遠洋海運控股公司所收購。某甲申請在臺居留,適用之法規為何?主管機關審查機制為何?試說明之。(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港澳居民居留之法源體系與國安審查機制。某甲原受僱之民營航運公司事後為中資國企收購,爭點在於「曾任職之企業嗣後變更為陸資或黨政軍背景」是否構成不予許可事由,以及主管機關如何透過聯合審查機制為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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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說明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之情形為何?何種申請延長在臺灣停留期間之情形為視事實需要核給者?請依現行法規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 2
請說明港澳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現有或曾有之何種情形時,不予許可。請依現行法規相關規定分析說明之。(25 分)
(25 分)
- 3
我國核發之護照類型有那些?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為何?公務護照效期為何?效期屆滿後可否申請延長?請依現行法規分別說明之。(25 分)
(25 分)
- 4
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 A 長年旅居甲國,A 與同樣旅居甲國多年之大陸地區人民 B 結婚並育有一名具甲國國籍之 3 歲兒子 C。ABC 長年旅居甲國,ABC 一家人基於投資事業與照顧 A 在臺親屬等理由,決定全家返臺定居、就學。依據現行法相關規定,請分別分析就 A、B、C三人情形應如何辦理,始能獲得居留許可、長期居留及定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三個身分、三套法制之綜合涵攝題:A為持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須判斷是否仍設有戶籍),B為大陸地區人民配偶,適用兩岸條例之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四階段,C出生時父為我國國民而具固有國籍但未設籍,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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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請依該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說明移民機關對外國人之「收容」處分是否均須符合「法官保留」原則?並請進一步說明「暫時收容」、「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差別何在?(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釋字第708號並未要求所有收容一律法官保留,而是採二分結構: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得由行政機關為之,但須有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逾此期間之收容則應由法院決定。答題須先破除「均須法官保留」之命題,再比較三種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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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對違反該法律規定者,有何處分規定及例外情形?(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兩岸條例第9條之1採身分排他原則: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其性質為法定身分變動而非行政裁罰,答題須說明效果、註銷程序、例外與回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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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分別說明護照之種類及護照之「應」與「得」申請換發情形各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問:護照之種類,以及「應」與「得」申請換發之情形。分類標準在於護照是否已不堪使用或與事實不符(屬持照人義務),抑或基於持照人便利需求(屬選擇權),作答須分欄列足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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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則上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請說明審查會如何組成?又當事人有那些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之正當法律程序:陳述意見為原則性保障,審查會僅適用於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者,並設有數種得不經審查會逕行驅逐之例外。答題應先點明制度定位,再分述組成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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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對於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之管制,於平常時期,依身分之不同而分別採取不同之管制措施,請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分析其管制類型及相關受管制人員身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平常時期、依身分而異」的差別化管制:一般人民赴陸原則上放寬,特定身分人員則依所涉國家安全與機密程度分級,形成報備、申請許可、審查會審查許可的層級式管制,並延伸至退離職後的一定期間。答題應先點出母法授權(兩岸條例第 9 條)與子法(許可辦法)的關係,再以「類型對應人員」的方式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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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說明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之原因與法定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問的是港澳居民強制出境的「實體原因」與「法定程序」兩軸。答題須扣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及其後增訂條文,並點出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後,強制出境與收容已被要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現行法遂建立陳述意見、審查會、暫予收容與法院審查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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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說明何謂「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且香港或澳門居民遭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時,臺灣地區人民於何種情形下,應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如該費用負擔人不繳納費用時,強制出境機關應進行如何之程序,以確保費用之收取?(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三個子問:港澳居民的法定定義、臺灣地區人民何時要替港澳居民負擔強制出境與收容費用、以及費用不繳時的確保程序。前者是定義題,後兩者是行政法上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行政執行問題,答題要三段分明、不可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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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陸地區人民甲(女) ,與臺灣地區居民之乙(男)結婚,並生育一子丙。其後,乙生病死亡,甲以其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子丙為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在臺定居,經內政部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旋即持該定居證初設戶籍及領取國民身分證。其後,又向外交部申請核發護照,經外交部許可核發普通護照。一星期後,甲收到內政部移民署來函,略謂:甲之子丙與配偶乙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確認在案,故不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經內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甲在臺定居許可及註銷定居證,並撤銷戶籍。該函同時副知外交部,外交部遂以甲已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廢止核發護照之原處分,並註銷上開護照。甲主張確認乙與丙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已經上訴最高法院,訴訟尚未確定,外交部廢止護照之處分係屬違法,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問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實務型案例,爭點在於:內政部撤銷定居許可的處分尚在爭訟中、民事親子關係訴訟也未確定,外交部可否逕以「甲已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為由廢止護照。關鍵法理是行政處分的存續力與構成要件效力,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的授益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結論宜採「原則上原告之訴無理由」,再補充其可能勝訴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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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請敘述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有關「強制出境」與「收容」之程序與規範,有何見解?(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釋字第 710 號是兩岸條例第 18 條強制出境與收容制度的分水嶺,核心是「正當法律程序」:強制出境前未給陳述意見機會違憲、收容未設法定要件期間與法院審查機制違憲,並涉及授權明確性與法律保留。答題應先定位系爭規定,再分「強制出境」與「收容」兩軸說明解釋意旨,最後帶出修法回應與釋字第 708 號的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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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說明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之類型與要件。(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身分呈「停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的階梯,本題聚焦中間關鍵的一階:長期居留。答題應先交代制度定位與階段關係,再分「依親型」與「專案型」兩大類型說明要件,並補上數額管制、廢止事由與工作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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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何在臺灣地區定居?(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具有我國國籍但未在臺設籍,須循「入境停留—居留—定居—設籍」的路徑取得戶籍。本題應以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無戶籍國民之章節為主軸,分述定居的類型、居留期間要件、數額管制與程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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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外國人,若居留原因消失,在何種條件下仍得准許繼續居留?(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外國人居留許可以「居留原因存續」為前提,原因消失原則上應廢止許可並限期出境。但基於家庭團聚、兒童最佳利益與被害人保護等考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設有例外,得准予繼續居留。本題答題主軸即:原則、例外事由、程序與政策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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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人口移動之全球化發展已是常態,且無論是一國之內的移動或是國際性之跨國移動,大概均顯示出向城市集中之流動現象,臺灣的人口移動也呈現出此等特色。亦即數量眾多的人口移動與城市的快速發展經常是並行的,對此種趨勢之移民政策,可能面臨那些問題?(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把「人口向城市集中」這個結構性趨勢,轉譯成移民政策必須面對的問題清單。答題宜先以推拉理論與城鄉移動模型說明現象成因,再從都市承載、勞動市場、社會融合、治理與資料治理等面向鋪陳問題,最後回到臺灣的具體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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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移徙者當移動到一個認為合宜居住與生活的地方時,經常可能會面臨那些障礙,而必須透過當地國家良善規劃的移民政策去思考解決?(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移徙者在接受國的「融合障礙」,以及國家應如何以良善規劃的移民政策加以排除。答題可用「入境前—入境後—長期定著」三階段,或以法律地位、經濟、社會文化、制度歧視四面向鋪陳,並以融合政策模式作為理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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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從政治學觀點而言,移民政策在擬定時,常會考量外來移民對於國家和社會所造成之衝擊,請依相關之理論說明此等現象。(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從政治學觀點,以理論解釋外來移民對國家與社會造成的衝擊,以及這些認知如何回過頭形塑移民政策。答題主軸可分四層:國家安全與主權、國族認同與公民身分、族群關係與社會信任、政黨政治與選舉動員,每層都掛上具體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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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陸地區人民某甲於 1992 年來臺,目前是否可以擔任公職候選人及情報機關或是國防機關之人員,法律上有那些規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參政權與特定職務的限制。關鍵在兩岸條例第 21 條所設的「設籍滿十年/滿二十年」雙門檻,以及釋字第 618 號對其合憲性的說明。特別要注意題目所給的「1992 年來臺」是入境時間,而非設籍時間,起算點應為在臺設有戶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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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人口政策白皮書中,在移民對策部分提及了要深化防制非法移民,強調必須加強人口販運之查緝工作,請詳述其基本理念?(10 分)及執行之重點措施?(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人口政策白皮書移民對策中「深化防制非法移民」一項,屬政策文件申論題。作答須把「基本理念」寫成價值與原則層次的論述,把「執行重點措施」寫成可操作的具體作為,兩部分配分為 10 比 15,篇幅必須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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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是採取許可制,請說明採取此種作法之目的為何?(5 分)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法規對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許可、方式、程序等有關之規定內容為何?(15 分)此等入境規定之作法是否違反憲法上所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之規定?(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各有不同層次:第一小題問政策目的,第二小題問實定法規範,第三小題問合憲性。務必依 5、15、5 的配分分配篇幅,重心放在第二小題的許可類別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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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移民政策的擬訂有其不同學科理論之基礎,試從法律學的角度論述該學科在思考擬訂移民政策時應考量的重點因素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求從法律學這一學科視角談移民政策的考量因素,不是要你背移民法條文。應以「憲法價值—行政法原則—國際法義務—法體系整合」為主軸,說明法律學提供給移民政策的是「界限」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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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大陸地區人民已持有來臺從事飛航任務之入臺許可證,是否可再辦來臺觀光許可證?(7 分)
(二)我國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已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之情形為何?(7 分)
(三)外國護照之簽證有那幾種種類?(5 分)
(四)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透過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他人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6 分)
(25 分)
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我國吸引外國人白領人才來臺之作法為何?入出國及移民法有何相關規定?並請分析其成效。(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段式:攬才作法、移民法規定、成效分析。重點在於指出我國攬才法制已由「就業服務法的工作許可管制」走向「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鬆綁與誘因」,並在成效段提出批判,才拿得到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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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分析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應修正之方向。(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釋字第七零八號解釋是外國人收容制度的分水嶺:大法官認為收容屬憲法第八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剝奪,行政機關逕為長期收容而無法院介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本題要先交代解釋意旨,再逐項推導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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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說明目前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至定居的流程,及未來修法方向。(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前半是流程題,後半是政策題。流程要按「境外結婚與驗證、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的階梯逐段寫清楚要件與管制手段;修法方向則要環繞年限、配額、工作權與平等對待四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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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情形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是純粹的法條列舉題,關鍵在於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定拒發簽證的各款事由寫全,並補充「簽證核發屬國家主權行為、必要時得不附理由」的法理,才不會只是背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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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移民政策與法規」
- 移民政策與法規(高考三級)(44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