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四等,民國 113~114 年共 2 份試卷、6 題,其中 6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4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七旬老翁和老伴乙相依為命,乙年老體衰長年臥病在床,甲平日除了照顧乙之外,仍須照顧已成年之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的獨生子丙。某日,丙口渴,隨意拿起一瓶放置地上、外包裝為農藥瓶的飲料欲加飲用,甲見狀,因為想到自己和老伴都來日不多,未來將無人照料丙,所以倒不如讓丙提早離開悲苦的人間。丙飲用後,腹部絞痛在地上翻滾,甲見狀不忍遂將丙送醫急救。事實上,丙所飲用者乃積放數月、但無致命毒性之雨水。丙雖腹痛,但送醫後並無大礙。請附理由說明:甲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不作為之殺人」與「不能未遂」的交錯。甲對已成年但無自救能力之子丙居於保證人地位,見丙誤飲外包裝為農藥之液體而故意不予阻止,主觀上有殺人故意;然客觀上該液體僅為積放數月之雨水,並無致命毒性。宜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未遂類型之判斷→中止(準中止)→遺棄罪與競合」順序展開。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某夜甲男飲酒後,於某公車站牌上車,搭乘司機乙駕駛之公車。甲因不勝酒力,躺臥於公車走道地板上,乙勸導甲不要躺在地板上。正當乙駕車從某地下道爬坡而上,於十字路口左轉之際,甲勃然大怒,起身靠近乙所在駕駛座之右側,以左手抓住乙之頭髮,右手持美工刀猛朝乙之頸部割劃。乙及時察覺立即煞車,奮力閃避並出手抵擋。停車後,甲、乙兩人產生扭打,乙順利奪下甲之美工刀,但身上仍有多處淺撕裂傷。經同車乘客報警後逮捕甲。請附理由說明:甲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三個層次:持美工刀朝公車司機頸部猛割的故意內容(殺人或傷害)、攻擊行駛中大眾運輸工具駕駛人所生之往來危險,以及甲酒後之責任能力與原因自由行為。最後以想像競合收束罪數。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甲居住於新北市, 114 年 8 月 1 日在宜蘭縣投宿旅館時,被警方臨檢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移送法辦。隨後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4 年 11月 15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發現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同一案件,早在 114 年 10 月15 日就被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正在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臺北地方法院遂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為理由,就甲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之不受理判決是否合法?(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辨明重複起訴的三種處理方式:同一法院重複起訴之不受理、因管轄競合而依繫屬先後不得審判之不受理、以及無管轄權之管轄錯誤判決。關鍵在臺北地方法院對本案究竟有無管轄權——刑事訴訟法第8條以「數法院均有管轄權」為前提,無管轄權之法院根本不生繫屬先後問題。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113 年(考試時間 9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丙三人為好友。丙想要殺害仇家 A,分別向知悉其報仇計畫之
甲、乙索取毒藥。甲提供可毒死人之老鼠藥一份,乙並不想涉及殺人事件,但礙於情面,提供宣稱為毒藥,實為對身體無害之低劑量維生素一顆。丙攜帶兩人提供的毒藥前往殺 A,在接近預期會碰到 A 的地點前,發現路邊有個無人所有之中型斧頭,拿起來相當順手,於是臨時改變計畫,決定用該斧頭砍殺 A。丙看到 A 後,對 A 身體連砍數斧,A 身體、四肢多處受傷,流血倒地。在丙棄斧離去後,好心路人撥打 119 將 A 送醫急救,但仍因傷重不治身亡。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丙三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30 分)
(30 分)
參考架構・破題
三人行為分屬正犯與幫助犯:丙自始有殺人決意並實行而既遂,甲提供之毒藥完全未被使用,乙則提供無害之維生素且無幫助故意。主軸在「幫助行為與正犯犯行之因果促進關係」以及「幫助犯之雙重故意」,兩人結論相反。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2
甲在路邊撿到一疊 20 張、面額為兩千元之日幣(紙幣)。因為手頭缺錢,雖然覺得這疊鈔票好像有點怪怪的,甲仍然將該疊日幣帶往銀行兌換為新臺幣。當銀行員在銀行兌換櫃台拿到該疊日幣時,因為日幣紙鈔並沒有兩千元之面額,所以當下立刻就發現並非真幣,並隨即通知管區警局,在銀行將甲逮捕。請附理由說明:甲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 (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三個層次:撿拾偽幣是否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外國貨幣是否屬偽造貨幣罪章所稱之「通用貨幣」、以及持偽幣向銀行兌換而當場被察覺之詐欺取財未遂。另須處理甲「覺得怪怪的」所代表之未必故意。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 3
某日傍晚,甲在公車站忽然對著大馬路喊叫,然後轉身持預藏的水果刀攻擊候車民眾,造成數名民眾受傷;此時,恰好有巡邏員警經過,將甲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檢察官複訊。在偵訊時,甲稱「我要殺死的,並非人類,而是冒充人類的地獄使者」云云。檢察官聞之,乃向法院聲請暫行安置。試問:於暫行安置審查程序中,檢察官應否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法官訊問甲時,若甲未選任辯護人,有無強制辯護規定的適用?又法院應否為暫行安置之裁定?請附理由說明。(35 分)
(3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111年增訂之暫行安置制度(刑事訴訟法羈押章之後的暫行安置專章)。三個小問分別是:偵查中暫行安置審查程序檢察官到場之義務性、強制辯護之適用,以及實體要件(刑法第19條之原因、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緊急必要性)之審查密度。答案方向分別是「得到場」、「應指定辯護人」、「不宜逕予裁定、應先調查精神狀態」。
完整答題架構與關鍵字:到站內看全文
其他等別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普通考試)(9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