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地方特考三等,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4 題,其中 44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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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2 月犯加重詐欺罪(下稱 A 罪) ,又另於 108 年2 月犯加重詐欺罪(下稱 B 罪) ,A 罪已經於 108 年 3 月由管轄法院依法為有罪判決;B 罪之管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8 年 12 月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於審理 B 罪時向合議庭主張 A 罪與 B 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牽連關係,兩案件未合併審判,有損害其訴訟權。試論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合併」,究為法院之義務,或僅是法院與檢察官的程序裁量;且A罪已先行判決,訴訟繫屬業已終結,客觀上還有無合併審判之可能。甲主張兩案未合併審判即損害其訴訟權,應從合併管轄、合併起訴、追加起訴三個制度的性質,以及數罪併罰得以定應執行刑加以救濟,說明其主張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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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除有犯毒品前科外,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通緝,警方逮捕時,並未查扣任何與毒品有關之證物,警員卻稱甲係毒品通緝犯被逮捕,程序上必須驗尿,致甲簽署同意驗尿之檢體採證同意書配合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該自願性同意係無效,採尿驗證之證據不得作為裁判之依據。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有二:一是警員以「毒品通緝犯程序上必須驗尿」之不實告知取得之「同意」,是否具備自願性;二是若同意無效,採尿之鑑定結果應否排除。核心在於強制採尿的法定門檻與同意之有效要件,最後以權衡法則決定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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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涉犯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檢察官持法官簽發之搜索票至甲選任辯護人乙之事務所進行搜索,並扣押辯護律師受甲委任後,處理回覆相關單位報告事件,所持有與相關人員間洽談、通訊往來之相關文書及電磁紀錄。試論檢察官之搜索、扣押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處理的是:縱使檢察官持有法官簽發之搜索票,形式上具備令狀,對辯護人事務所所為之搜索並扣押辯護活動資料,是否仍因侵害辯護秘密與有效辯護權而違法。核心在於現行刑事訴訟法雖無明文的扣押禁止規定,能否由辯護人之拒絕證言權與被告受有效辯護之保障推導出「辯護資料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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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8 日酒醉駕車為警查獲後,冒用乙之名應訊,經檢察官於同年 5 月 9 日為緩起訴處分,命其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 萬元,緩起訴處分期間 1 年。乙於同年 12 月涉犯公共危險罪嫌且甲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履行緩起訴條件,經檢察官對乙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於 112 年 3 月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向乙送達,嗣後查明甲冒名乙情事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酒醉駕車之公訴。試論法院應以何種裁判終結訴訟關係?(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有兩個交錯的問題:一是冒名應訊時,被告(受處分人)究竟是誰,緩起訴處分與訴訟關係及於甲或乙;二是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給被冒名之乙,能否對真正受處分人甲生效。若撤銷不生效而緩起訴期間屆滿,檢察官再行起訴即違背第260條,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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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警察甲接獲可靠的具名線報,知悉涉嫌殺人未遂的乙即將於三個小時後偷渡出國。甲立即前往乙的住處,聽到裡面有人活動的聲音,隨即破門而入,在入門處發現乙後,予以拘捕。隨後,甲一併扣押了在臥室床頭櫃內發現的槍枝。請問對於乙的拘捕及槍枝的扣押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兩個爭點:無拘票而拘捕乙並進入其住宅,是否符合緊急拘提與逕行搜索之要件;以及在入門處拘捕乙後,扣押臥室床頭櫃內之槍枝,是否逾越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之範圍。結論是前者合法,後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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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傷害乙,檢察官偵查後,認乙為他國派至我國的代表,以妨害國交罪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高等法院審判後,認甲的確傷害乙,但乙並無外國代表身分,遂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傷害罪,並諭知有罪判決。請問,高等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高等法院就妨害國交罪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審理後認被害人並無外國代表身分時,罪名即變為普通傷害罪,高院便欠缺第一審管轄權。本題要決定的是:法院應先處理管轄問題,或可逕依變更起訴法條之規定自為有罪判決。答案是前者,高院之有罪判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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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檢察官偵查後,就原住民甲的竊盜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後,諭知有罪判決。甲認自己為原住民,應受有律師協助,於是就簡易處刑判決提起上訴。請問,甲的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強制辯護事由中「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之適用範圍。現行法將此事由限於「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之案件,簡易程序並不在內,故甲僅以原住民身分主張應受律師協助而指摘簡易判決違法,依法條文義並無理由;但若本案依法本不應行簡易程序,則另當別論,這是本題真正的高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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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警察甲拘提乙後,將乙解送至警察局。甲為取得自白,趁乙甫受拘捕,心神未定之際,以閒聊、試探的方式,說服乙承認犯罪事實,乙果然自白。後來甲始開始進行正式的詢問程序,做成筆錄。請問,甲因而取得的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訊問」的實質認定:警察在正式筆錄前以閒聊、試探套取自白,屬規避告知義務之實質訊問;其後所製作之筆錄能否切斷先前違法之效力,取決於有無踐行澄清告知,並能否證明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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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涉犯強盜罪嫌,檢察官以被害人(本質上屬證人)之身分傳喚乙到場,乙即於偵查庭陳述被害經過,惟檢察官一時疏忽,未曾要乙具結。偵查終結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調查證據時,被告甲及辯護人丙均知曉,檢察官所提出乙之偵訊筆錄,未經乙具結,仍未於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試論該陳述筆錄未經具結,是否得因被告及辯護人均知曉卻未聲明異議而取得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單一但深: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述,究屬法定的絕對排除,抑或僅屬傳聞而得由當事人以同意或擬制同意加以治癒。答案是前者,故不因被告及辯護人知情而未聲明異議即取得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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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依法訊問後,認為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 規定,逕命具保免予羈押。3 個月後,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再執行羈押」 。試論法院裁定「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在於:法院原是依第101條之2逕命具保而免予羈押,被告從未受羈押;其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可否直接依第117條第1項裁定「再執行羈押」。重點有二:法律依據須經準用規定始得援用,且不論如何都不能免除羈押之實質要件與訊問被告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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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乙男與孤兒之丙女離婚後,由丙獨自扶養兒子丁。丙於民國 109 年 12 月14 日遭甲男無故毆打成傷,丙於 110 年 3 月 22 日前往偵查機關行告訴,惟丙途中發生車禍死亡(丁當時年僅四歲) 。嗣檢察官於 110 年 10 月 29日偵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指定乙為丁之代行告訴人,乙在同日當庭表示對甲為傷害罪之告訴。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主張乙之代行告訴,已逾刑事訴訟法第 237條規定 6 個月之期間,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為不受理判決。試論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如何起算。丙在前往行告訴途中死亡,告訴尚未完成;丁年僅四歲不能行告訴,又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檢察官依第236條指定代行告訴人。代行告訴之六個月期間應自受指定時起算,而非自被害人知悉犯人時起算,故甲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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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判後,諭知有罪,處有期徒刑 7 年,甲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由乙、丙、丁三位法官依法審理,仍諭知有罪,處有期徒刑 4 年。甲不服依法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而告確定。甲再以有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情形,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原審法院由戊、丙、辛三位法官依法審理,認為顯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甲不服,以原裁定與原判決之法官同為丙,該法官未自行迴避為由,提起抗告。試論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爭點是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是否包含「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之再審裁定」。若採傳統審級說(前審即下級審),丙無須迴避;但從「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之法官」與公正審判請求權出發,並參酌釋憲實務就再審程序法官迴避之意旨,應認丙屬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甲之抗告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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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涉犯背信罪嫌。甲多日未回家,警察乙、丙在火車站前看到甲,上前表明身分後希望甲一起回警察局接受詢問。甲拒絕,乙、丙將甲推倒,並由乙將甲雙手銬上手銬。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丙的行為是否合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任意偵查與強制處分之界線」。警察欲帶被告回局詢問,被告拒絕後即以推倒、上手銬方式帶走,實質上已是無令狀的拘提或逮捕,須逐一檢驗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拘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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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偵查中,依法應有律師到場為被告辯護之強制辯護情形為何?此等情形下,辯護人如何產生?(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強制辯護原本是審判中的制度,近年修法逐步延伸到偵查階段,本題要求列出偵查中「應有律師到場」的情形及辯護人如何產生,屬條文整理題,重點在完整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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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因涉犯肇事逃逸罪嫌被警察局通知到場。甲在晚間10:00抵達警察局。警察乙依法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所定事項,隨即開始詢問甲有關肇事逃逸之案情,甲也回答相關問題的詢問。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之行為是否合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夜間詢問禁止」及其違反效果。甲晚間10時到場,已屬夜間,警察雖已踐行告知義務,但未經同意或其他例外即開始詢問,須檢驗是否違法及所得陳述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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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涉犯背信罪嫌。警察調查中,警察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法院據此核發搜索票。又,在甲同意下,警察乙、丙搜索甲的住家,但沒有通知甲的辯護人丁。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述法院核發搜索票之程序及警察執行搜索之程序是否全部合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拆成兩部分:一是司法警察聲請搜索票的程序,二是同意搜索與辯護人在場權。前者涉及檢察官的偵查主導地位,後者涉及在場權主體與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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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涉嫌強制猥褻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期日檢察官傳喚證人乙到庭進行詰問,乙作證「聽聞被害人說,甲強行咬被害人嘴唇」云云,辯護人行反詰問時,提出乙曾郵寄內容為「被害人因愛生恨,故意誣陷被告甲」給其友人丙之信函。此際,檢察官聲明異議,認為該信函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庭外之書面,不得作為證據提出法庭。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彈劾證據」與傳聞法則的關係:辯方提出證人乙庭外信函,目的不在證明信函內容為真,而在彈劾乙證詞的可信度,是否受傳聞法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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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有吸食毒品之習慣,某日遇警方臨檢心虛,駕車加速逃逸,惟不慎自行撞上電桿受傷,警方抵達時,發現駕駛座上掉落 3 包毒品,以現行犯逮捕甲。嗣後警察將甲送醫院就診時,一併請醫院對甲進行導尿以便檢驗是否有吸食毒品反應,經檢驗顯示甲尿液中呈陽性反應後,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向受命法官主張,醫院所為之導尿行為違反程序規定,所得證據無證據能力。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對被逮捕者採取尿液的身體檢查處分界限:司法警察對逮捕到案者得採尿,但「導尿」屬侵入身體的醫療行為,是否已逾越警察權限而須經鑑定許可,以及違法取得之驗尿結果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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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處以緩起訴,期間 1 年,惟6 個月後,檢察官另查得新事實、新證據,足以認為甲有其他幫助詐欺犯行,已不適宜為緩起訴處分,即對甲逕行提起公訴。試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緩起訴處分的效力與撤銷: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檢察官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即「逕行起訴」,是否須先撤銷緩起訴,以及新事實新證據是否為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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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以合夥之名義詐取乙新臺幣 300 萬元,經乙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詐欺罪之公訴,法院審理後,諭知有期徒刑 2 年6 個月,犯罪所得新臺幣 300 萬元沒收,甲對本案罪刑部分不服,合法上訴。請詳附理由說明,上訴審審理範圍為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一部上訴與「有關係之部分」:被告僅就罪刑上訴,未提沒收,上訴審能否審理沒收部分。須結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與刑法沒收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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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提起公訴:

    (一)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法院發現賭客乙與賭客丙曾有因借貸所生之債務糾紛,並在該民事訴訟之審理中,乙丙均論及「曾在甲經營的處所賭博輸錢」等語,經民事法院記明於筆錄。然則,於賭博罪審理中,法院得否以乙丙在民事債務訴訟中之陳述,作為判斷甲有聚眾賭博事實之證據?理由為何?(15 分)

    (二)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發現甲之經營處所背後另有金主丁,是以將甲丁一併判決有罪,請問法院對丁所為之有罪判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請問丁應如何救濟?(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考傳聞例外:乙丙在民事訴訟中的陳述,能否在刑事審判作為證據;第二小題考不告不理:法院對未被起訴之丁判決有罪的效力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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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因參加歌唱大賽,希望讓自己看來更年輕而具有優勢,竟變造身分證上之年齡報名參賽,惟此事被其他競爭者發覺,遂向地檢署告發。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變造特種文書罪,但因甲素行良好且無前科,於偵查中亦坦承不諱,表現得深具悔意。試問:

    (一)檢察官此時除了起訴與不起訴之外,是否有為緩起訴處分之可能?(5 分)

    (二)請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如告發人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不服,得否提起再議?(5 分)

    (三)若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發生酒駕行為,是否影響緩起訴處分之效力?(5 分)

    (四)若檢察官對甲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始發現原來甲不僅塗改身分證之年紀,尚還冒用他人姓名,已經構成戶籍法第 75 條第 1 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則此時原本已經確定之緩起訴效力如何?(10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四小題全繞緩起訴制度:適用要件、再議權人、期間內再犯的撤銷,以及確定後發現較重罪名時緩起訴效力。逐題短答,條文要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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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 173 條之放火罪提起公訴,惟甲係患有重度躁鬱症之患者,試問:

    (一)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能力意義為何?如何判斷甲是否有訴訟能力?若甲因精神狀況無法就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二)若原審法院認定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不罰,判決無罪,並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處分,但甲不服,以:「本件應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非被告之行為不罰,被告之精神疾病業經接受治療並獲控制,應無施以監護之必要」為由,提起上訴。則上訴審法院得否以被告無上訴利益,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1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第一小題考被告訴訟能力(就審能力)的意義、判斷與欠缺時的處理;第二小題考無罪判決附監護處分時,被告有無上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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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檢察官以甲搶奪乙之珍珠項鍊觸犯搶奪罪起訴甲,試問:

    (一)若甲在本案中雖選任辯護人,但在一審審理中,辯護人並未到庭,請問此時法院得否為審理?若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乙為甲辯護而進行審判程序,程序是否合法?(10 分)

    (二)若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係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觸摸乙之胸口,並非意在搶奪珠寶,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直接變更起訴法條,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甲有罪,請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0 分)

    (三)若法院在審理甲搶奪乙之項鍊一案時,發現甲屬於某組織犯罪集團一員,在該集團中負責擔任詐騙犯罪之收簿手或車手(協助收取人頭帳戶、轉交被害人之提款卡),甲亦坦白詐騙犯行並供出集團名冊,請問法院於審理搶奪案件時,得否就甲之詐騙犯行一起審理?理由為何?(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三小題分別考:任意辯護案件辯護人未到庭的處理、變更起訴法條的界限(同一基本社會事實與防禦權),以及不告不理與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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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司法警察甲無任何令狀,竟不顧屋主乙的反對,侵入屋內將乙的哥哥丙強行帶走,請問甲之上述行為在何種情況下仍屬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無令狀強制處分」:司法警察帶走丙屬拘捕(對人之強制處分),強行進入乙宅屬搜索(對住宅之強制處分),兩者都必須分別找到無令狀的合法依據。乙反對,故同意搜索原則上不成立,應從現行犯逮捕、緊急拘提、通緝與逕行搜索等例外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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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乙二人涉嫌竊盜,經警察合法逮捕到場詢問。警察詢問甲時,甲自白犯罪,但警察事先疏未踐行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及得保持緘默之義務。警察詢問乙時,雖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經乙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並要求等待辯護人到場再行詢問,但等待約 2 小時辯護人仍未到場,警察即開始詢問,乙也表示同意,請問警察詢問

    甲、乙所得之供述是否合法?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司法警察詢問時的告知義務與辯護權保障,以及違反後的證據法效果。甲部分是「漏未告知」的效果;乙部分是「表示選任辯護人後等候、經同意續行詢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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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某甲與某乙因故爭吵,不料甲竟失手將乙打成重傷,生命垂危,正好被某丙看見,丙打電話報警,警察丁到達現場,乙撐到最後一口氣,告訴丁:「是甲打我的」之後就死亡。案經檢察官起訴甲傷害致死,在審判中,傳喚丁到庭具結陳述:「乙在死亡前告訴我是甲打乙的」,並傳喚丙到庭陳述:「我看到甲打傷乙」,但丙依法應具結而法官未令其具結。請問:丁、丙在法庭所為之陳述,及乙向丁所為之陳述各有無證據能力?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要分辨三個陳述:丁在法庭的證述(親身見聞)、乙在審判外對丁所說(傳聞)、丙在法庭的證述(未具結)。核心是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以及證人應具結而未具結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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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某甲趁某乙出國期間,竊得乙所有之珠寶一批,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甲所竊得之珠寶。乙回國獲悉後,以該批珠寶為其失竊之物品,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12 之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適用範圍:被害人主張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為其所有,是否屬「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關鍵在刑法沒收新制「優先發還被害人」與刑事訴訟法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設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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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向檢察官提出乙犯詐欺罪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甲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第十日敘明理由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官撤銷原處分命續行偵查。倘嗣後檢察官果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再議期間與不起訴處分確定力。告訴人逾期聲請再議,原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上級檢察官誤予撤銷並命續行偵查,嗣後之起訴是否違反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之再行起訴限制,法院應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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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不識字之甲於乙被訴偽造文書罪之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經傳喚到庭證述。審判長僅要求甲詳細看清楚結文內容後,即命其於結文內簽名。甲嗣後所為不利於乙之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證人具結程序之瑕疵:結文應朗讀,證人不能朗讀時應由書記官朗讀並說明其意義。對不識字之甲僅叫他「看清楚」就簽名,具結程序是否有效,以及其證言證據能力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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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於被訴偽造文書罪之審判程序中,主張證人乙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惟於法院傳喚乙到庭後,乙翻供其警詢所言,甲卻不發一語。法院得否以乙之警詢陳述作為甲有罪判決之依據?(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被告以外之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證人乙到庭翻供,屬警詢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之情形,應檢討相對可信性與必要性之傳聞例外;並辨明甲已聲明異議,後來沉默不構成擬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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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於被訴放火罪之二審審理程序中選任丁、戊二位辯護人,二審法院於調查證據時分別請丁、戊二人表示意見,卻於辯論時僅於丁陳述辯護意旨後,即行諭知辯論終結。戊單獨以辯護人名義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數辯護人時各辯護人之辯論權,以及強制辯護案件中未予辯護人辯論機會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辯護人得否獨立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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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有古董花瓶一只,因長期在國外而委託友人乙保管。某日乙之友人丙至乙家參觀,丙竟試圖竊取該花瓶卻未能得手,乙一氣之下委託律師,具狀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丙罪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請問乙得否提起再議?(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告訴權人範圍與聲請再議主體:保管人乙是否為竊盜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提起告訴;只有合法之告訴人始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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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持槍於某日下午四點搶銀行,被乙、丙警員當場制服,乙、丙並當場拘捕甲,乙於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後,問甲有無共犯,甲告知乙:「某黑道大哥丁為共謀共同正犯,當天下午五點即將偷渡出境」 ,乙、丙未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任何令狀,馬上前往丁家,於下午四點四十五分敲門無人應門後,乙、丙聽到其中有人急促行動的聲音,乙、丙隨即強行破門而入,正好看到要離家的丁,乙隨即抓住丁,並移送至警察局。請問丁被拘捕之過程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無令狀拘捕共犯與無令狀入宅:丁非現行犯,警察依現行犯甲之供述前往拘捕,應檢討緊急拘提之要件;破門入宅則須另有逕行搜索之依據,並審查事後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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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名為「張三」,並犯殺人罪,卻強迫名為「李四」之乙以「張三」為名向檢察官自首,檢察官乃對「乙」以「張三」之名提起殺人罪之公訴。第一審法院諭知有罪判決,乙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於事實調查中,發現乙實為「李四」,並非本案之「張三」,且乙並非本案犯罪之人,而檢察官恰於此時因另案逮捕名為「張三」的甲,甲並羈押於看守所中。請問二審法院針對乙之上訴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頂替(冒名)案件中「被告是誰」的認定,以及起訴效力是否及於真正犯人。乙以「張三」之名頂替甲自首,檢察官實際偵查、起訴之對象為乙;二審發現乙非犯罪之人,應如何裁判,且起訴效力是否及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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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向某演唱會舉辦處丟擲強力炸彈一顆,發生爆炸後,檢察官蒐證發現乙、丙屍體,2 個月後以甲一行為犯兩個殺人罪為由提起公訴,並經歷審後,判決 12 年有期徒刑確定。未料 2 年後,原案發處販售給建商開發,在挖掘土方時,發現丁屍體一具,由於丁身上有刀傷,該刀傷處經鑑識人員又發現微量甲之 DNA 跡證,檢察官乃以甲另案殺丁為由另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採納起訴書之見解,判甲犯殺人既遂罪,甲上訴至二審法院後,法院認為丁之刀傷並非致命死因,丁實係甲於 2 年前丟擲炸彈時致死。請問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單一性與既判力範圍:甲一個丟炸彈行為造成乙、丙、丁三人死亡,屬想像競合,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未經起訴之丁部分,後訴違反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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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地檢署接獲情資,稱立法委員乙指使助理甲向某些廠商索取賄賂。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甲、乙兩人犯罪嫌疑重大,但欠缺具體事證,於是援用共同被告本質為證人之法理,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偵訊中,檢察官告知甲:「若有嫌疑得拒絕證言,若無,則請具結與據實陳述」,甲因此具結與陳述。試問:此種偵訊作為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檢察官對「實質上之被告」改以證人身分傳喚、命其具結,是否規避被告之緘默權與告知義務。應先界定甲之真實地位,再檢討告知內容是否足夠,最後論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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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證據,認已不宜緩起訴,但又無法定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檢察官得否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涉及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期間內之效力:未經撤銷前,檢察官可否以發現新證據為由逕行起訴。應從緩起訴之性質、撤銷事由之限制與第260條再行起訴之規範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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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甲涉嫌在公園中毆打乙並奪取其財物。檢察官偵查後,以甲犯竊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及傷害(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罪嫌起訴,法院審理結果認甲應成立準強盜罪(刑法第 329 條)。試問:法院得否以準強盜罪判處甲有罪?法院應如何進行審理程序?(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變更起訴法條之要件與程序:法院能否在起訴事實範圍內,將竊盜及傷害兩罪改判準強盜一罪,以及如何保障被告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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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警員調查甲涉嫌之毒品案件,欲進入甲住處搜索。因無搜索票,遂趁甲出門後,敲門請與甲同住一戶之室友乙開門以協助調查。乙見警員到來,只好打開大門讓警員進入,免惹麻煩。警員進入屋內,搜索甲、乙共用之客廳與甲所住之單人房間,分別在客廳電視桌抽屜內與甲床底下找到安非他命數包,遂予扣押,並制作收據給乙收執,且將乙同意搜索之意旨,記載於筆錄。試問:該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同意搜索:第三人同意之效力範圍與同意之自願性。應分別檢討乙之同意是否自願、乙能否代甲同意,再就客廳與甲房間分別判斷,最後論扣押物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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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1. 1

    甲的岳母以甲與乙女通姦為由向檢察官提出通姦罪告訴,請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限制。命題時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岳母無告訴權;惟刑法第239條已於110年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後刪除,作答應兼述修法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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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甲一邊行駛汽車,一邊回頭斥罵爭吵不休的兒女,未注意到前方休旅車放慢速度而發生追撞。因這起交通事故,全身多處骨折的休旅車駕駛乙,為此到 T 法院檢察署以甲撞傷他為由向檢察官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 A 調查完相關事證,以甲違犯過失傷害罪向 T 法院提起公訴。數日後,在甲追撞乙車之交通事故發生時,被撞破四射的車燈殼擊中眼睛的行人丙,藉助在場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器找到害自己幾乎失明的元兇,隨即前去 T 法院檢察署,以甲撞破乙後車燈致使燈殼破片射傷他眼睛為由,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 B 在蒐集完相關事證後,以甲違犯過失傷害罪向 T 法院提起公訴。請問:關於檢察官 B 以甲違犯過失傷害罪提起的公訴,T 法院法官應如何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案件同一性與重複起訴:甲一個過失行為致乙、丙受傷,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檢察官B之起訴為就已起訴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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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司法警察甲持法院簽發的拘票,前去拘提屢傳不到的乙,赴法庭參與審判。乙聽聞電鈴響,開門探詢訪客來意。經甲出示拘票,方知自身已被法院下命拘提,於是奪門而出拔腿竄逃。甲未能拘提到乙至法庭參與審判,萬分懊惱,一方面又想,既然門已開啟,不妨進去瞧瞧。進門後,四下張望,湊巧瞥見書桌的抽屜沒有完全閉合。趨上前去拉開抽屜一看,發現有幾包裝有毒品的夾鏈袋,大喜機不可失便將其全數帶回。請問:這幾包裝有毒品的夾鏈袋,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拘提執行時之搜索權限:拘提未成功後進入住宅翻找抽屜,不符附帶搜索、逕行搜索或一目瞭然法則,屬無令狀違法搜索,扣得之毒品證據能力應依權衡法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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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甲婦明知其子乙勒死女童丙,為維護乙而向前來調查相關事證的警察表明自己是殺害丙的兇手。在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理,認甲犯下殺人罪並處以 15 年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後,乙良心發現,主動向警方供稱本人才是殺害丙的真兇,甲能否本於乙的供述聲請再審?(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要件,尤其是頂替者本人明知真相時,判決確定後真兇之供述能否作為新證據。應以104年修正後之「新規性」與「確實性」標準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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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別的「刑事訴訟法」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