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申論題歷屆試題與參考架構
高考三級,民國 102~112 年共 11 份試卷、43 題,其中 42 題附參考答題架構。考這一科的類科:法律廉政。本頁列出歷年全部題目,參考架構只列開頭的「破題」,完整的答題架構、關鍵字與作答提醒請到站內查看。
11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為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押送警局後,向警方表示欲聘請辯護人乙為其辯護。如警方發現事證認乙有勾串共犯之虞,可否限制辯護人之接見權?(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勝負在身分定性:應先區辨「羈押中之被告」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二者辯護人接見交通權之保障強度不同;且限制接見之決定權屬法院,不屬警察。甲為殺人罪現行犯遭逮捕押送警局,尚未經羈押,警方即不得以乙有勾串共犯之虞為由限制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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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遭甲強制性交後,立即向警察局報案並經警察製作筆錄,在警方移送地檢署前,即委任律師丙向法院提起自訴。第一審審判中,經甲之辯護人丁請求對證人乙進行詰問,惟法院以乙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為由,駁回甲之請求,並未傳喚任何其他證人,即憑乙於警詢中指述,逕行認定甲成立強制性交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如甲提起上訴,丁應如何具體提出其上訴理由?(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題目要的是可直接寫入上訴書狀的「具體理由」,宜分四層:自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否為不受理判決)、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傳聞例外要件)、駁回詰問聲請之違法、僅憑單一指述定罪之證明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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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於英國倫敦擄人勒贖乙後,於取得贓款後即返回臺灣,英國警方於調查中依目擊證人丙、丁等證言,認定甲為疑犯,並將二名證人之警詢筆錄透過外交途徑移交給我國檢方。如該二名證人於來臺作證前即因 COVID-19而 身 亡 , 我 國 法 院 可 否 逕 依 該 二 名 證 人 筆 錄 判 決 甲 有罪?(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爭點有二:外國警察製作之警詢筆錄在我國法上屬何種傳聞例外;證人死亡而被告自始無詰問機會時,該筆錄可否作為有罪判決之基礎。結論是法院不得「逕依」該二份筆錄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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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涉犯跨國詐欺罪,於偵查中經法院裁定羈押。嗣於檢察官起訴移審地方法院時,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於交保後交付護照及台胞證,期間為一年。如甲不服此裁定,應如何提起救濟?其理由為何?(25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不服的不是「停止羈押」本身(該部分對其有利),而是停止羈押所附加之遵守事項(交付護照、台胞證)及一年之期間。救濟途徑為抗告,並得併向原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該遵守事項;實體理由則圍繞法律依據、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期間上限及裁定理由是否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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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因涉嫌販毒遭警方依法監聽。過程中,聽到有人打電話給甲說「要珍奶兩杯」,甲回答「好,老地方見」,這些談話均被錄下。偵查終結後甲遭檢察官起訴,審判中有證人證稱「珍奶」實即毒品之代稱,甲則主張上述之談話內容不可做為證據。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監聽所得之通話係依法取得,甲之主張要成立必須另找排除依據。應分三層處理:通訊監察之合法性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上之排除規定、監聽錄音(及譯文)在證據法上的性質(供述證據或非供述證據、有無傳聞問題)、以及證人就隱語所為證述之容許性與證明力。結論:就證據能力甲之主張無理由;但僅憑隱語不足為犯罪認定,仍須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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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審判期日時,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但證人乙已到庭,法院遂改行準備程序,於乙具結後,由檢察官及甲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試問證人乙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同時踩到三個原則:被告在場權與直接審理、準備程序不得為實質證據調查、以及對質詰問權能否由辯護人單獨代行。核心結論是該陳述不得逕作為判決基礎;至於是否全無證據能力,須視是否認屬「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並有無事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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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因酒駕遭查獲,冒用乙之身分證應訊。後檢察官以該身分證所載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資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簡易判決判決乙有罪,檢察官發現有誤後,聲請法院將乙改成甲。問法院該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這是冒名應訊之被告同一性問題。真正被告是實施犯罪並到場應訊之甲,乙自始未參與程序,判決對乙不生效力;檢察官所謂「將乙改成甲」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當事人變更制度,法院應將之解為聲請更正判決書之誤載,並依判決是否確定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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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持槍至超商行搶後逃逸。警員乙到超商瞭解案情,觀看監視錄影器畫面後,乙確認為就是前科累累的甲犯案。三天後,乙在巡邏時發現甲,乙遂立即逮捕甲,甲立即供稱槍是丙借他的,行搶後已經還給丙。乙根據此線索向法官聲請到搜索票後,持票搜索丙之住宅,果然找到該把手槍。甲後於審判中主張警員乙的作為均屬違法,取得之手槍不得做為證據。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之主張須逐一檢視三個處分:三日後之逮捕(已非現行犯,應循逕行拘提)、甲之供述(第95條告知義務與第158條之2)、以及持票搜索第三人丙住宅(第122條第2項對第三人搜索之要件)。另須處理甲能否主張排除因搜索丙住宅所得之證據(主張適格)。結論:甲之主張原則上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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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司法警察官據報而查獲甲非法持有毒品一小包而逮捕之,甲矢口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拒絕解尿,警方不得已逕帶甲至醫院,委請醫生以導尿方式,採取甲之尿液送驗,鑑定報告記載尿液呈現毒品陽性反應,檢察官偵查終結,對甲提起公訴。試問該尿液及其所衍生之鑑定報告,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是強制採尿——尤其以導尿方式侵入身體——有無法律明確授權與令狀(許可)之踐行。第205條之2雖授權司法警察對受拘提逮捕之人違反其意思採取尿液,但其射程限於非侵入性之採樣;導尿屬對身體完整性之重大侵害,逾越授權,應認程序違法,並依第158條之4權衡,尿液與其衍生之鑑定報告均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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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害人經法院准許參與訴訟程序時之本人與代理人、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時,以及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為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有無卷證資料獲知權?(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卷證資訊獲知權(閱卷權)在三種主體、三個程序階段之有無:訴訟參與之被害人本人與代理人(審判中)、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被告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前二者有明文,最後一者現行法無明文,屬爭議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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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同時竊取 A 所有之金碗及銀碗各一個,A 誤以為只有金碗遭竊,只就甲竊取金碗罪嫌,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對甲竊取 A 金碗罪嫌,作成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期間內,A 另發現甲亦同時竊取銀碗,乃就甲竊取銀碗部分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屬實,起訴被告甲犯有竊盜銀碗罪嫌。試問檢察官之起訴是否合法?對緩起訴處分部分有無影響?(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以一行為同時竊取金碗與銀碗,屬同一案件(案件單一性)。檢察官就金碗所為之緩起訴處分,其效力及於同一案件全部;在緩起訴期間內未經撤銷前,檢察官不得就同一案件之其他部分再行起訴,該起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原緩起訴處分則不受影響而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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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同時竊取甲之父親 A 及其友人 B 二人財物,B 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於 6 月 6 日偵查終結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 8 月8 日起算。惟 A 另於 7 月 7 日委託律師對甲自訴竊盜罪嫌,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須先判斷A自訴部分與B告訴部分是否同一案件,再依第323條檢驗自訴之限制;關鍵時點是檢察官已於6月6日偵查終結,A於7月7日才提起自訴。若採同一案件之見解,自訴已逾「偵查終結前」而不合法,法院應依第334條諭知不受理判決;緩起訴處分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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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檢察官為偵查被告甲的竊盜案件傳喚證人乙到場。乙到場後,檢察官未告知乙恐因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便進行訊問。乙在訊問後供稱:「當天是我跟甲一起去偷的。」之後,檢察官以乙的供述作為證據,證明甲的犯罪事實,並在另外起訴乙後,以乙前揭陳述作為證據。請問:乙的供述於甲及乙的案件中,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30分)
(30 分)
- 2
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拘提甲的拘票,前往甲的住處執行拘提。警察直接進入甲的住處,在客廳發現甲,並予以拘提。拘提後,警察在甲的身上發現槍枝一把,並在十多公尺外的臥室床頭櫃抽屜內發現一包毒品。請問:前述關於槍枝及毒品的搜索是否合法?其有無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30分)
(30 分)
- 3
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人甲有羈押之必要,於是檢附卷宗及證物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同時以有勾串證人為由,另行將證人乙的訊問筆錄分卷,請求法院禁止使甲及其律師獲知。在羈押審查中,法院通知檢察官到場,但檢察官認聲請書、卷宗及證據已經足以說明羈押的必要性,並未到場。法院認檢察官之請求有理由,禁止甲及其律師知悉乙的訊問筆錄之內容。裁定羈押時,法院以乙的訊問筆錄及其他證據,裁定羈押甲。請問:法院關於羈押的審理及裁定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40分)
(40 分)
108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被告於收到判決後,為提起上訴,或於判決確定後,為聲請再審或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得否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內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25 分)
(25 分)
- 2
親兄弟甲、乙 2 人共同謀議強盜 A 的黃金後,甲潛逃他處藏匿,乙因深感後悔而向檢察官自首,於偵查中坦承一切犯行,檢察官乃起訴甲、乙涉犯共同強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為調查甲強盜犯行,乃將被告乙改列證人身分予以傳喚到庭作證,由檢察官對證人乙進行主詰問,於被告甲擬對證人乙反詰問時,證人乙竟主張行使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所定親屬關係的拒絕證言權。試問:證人乙於主詰問時所為證言,得否作為判斷甲強盜犯行的依據?(25 分)
(25 分)
- 3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甲抗辯其警詢自白筆錄是遭警刑求所致,檢察官聞後則聲請傳喚證人即刑警 A 及 B 到庭作證確無刑求之事,試問:受命法官應如何處理甲自白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的調查與判斷事宜?(25 分)
(25 分)
- 4
甲同時同地一棒打傷 A、B 二人,A 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後,B 再向檢察官告訴甲犯傷害罪嫌,檢察官對於 B 的告訴,應如何處理?假如甲與 A 為夫妻關係,檢察官的處理方式,有無不同?(25 分)
(25 分)
107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檢察官告知到場接受訊問的甲下次應到場的日、時及處所,並強調其若不到場,將被拘提。告知的內容程序皆記明於筆錄。屆時甲並未到場,且無正當理由,檢察官遂簽發拘票。警察持檢察官簽發的拘票,前往甲的住所,聽見屋內有可能是甲說話的聲音傳出,於是破門而入。甲果然在內,故予以拘提。試問,甲的拘提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 2
犯罪嫌疑人甲被逮捕後,移送至警察機關,於傍晚八時許開始接受詢問。甲自白犯罪後,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於深夜十一時許開始訊問,甲為同樣內容的自白。試問,甲在警察詢問及檢察官訊問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 3
為偵查甲的偽造貨幣案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甲的住所。搜索票上應扣押之物的記載為:「與偽造貨幣罪相關之不法證物」。警察持搜索票,執行搜索,並在甲的住所,扣押了偽鈔的成品、半成品及油墨。試問,法院所核發的搜索票是否有效?警察所扣得的物品是否得為證據之用?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 4
警察在偵辦甲的竊盜案件時,發現停放於路邊停車格的汽車是甲所竊得的汽車,附近乙於其店面所安裝的監視錄影器恰巧可以拍攝到甲將車輛停放於該停車格的過程。警察在陳報檢察官後,檢察官以扣押命令扣押該汽車及乙儲存該段時間影像的硬碟。試問,該汽車及錄影是否得作為證據之用?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25 分)
106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被告甲犯背信罪,因有逃亡及毀證之虞,偵查中檢察官聲押獲准,並於偵查中羈押滿 4 個月時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亦以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於羈押滿 9 個月時審判終結,宣判甲背信罪成立,判處 1 年有期徒刑。同時一審為使二審亦能順利接續下來的審判程序,乃對甲先做延長羈押之裁定。試問原審法院於宣判時所為之延長羈押裁定是否合法?論述之。(25 分)
(25 分)
- 2
承題一,檢察官認原審科處刑度過輕,具明理由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是否亦得對甲為羈押之裁定?上訴審若欲為程序之擔保時,應如何為適當之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上訴審法院的羈押權限,以及羈押以外的「程序擔保」手段(羈押替代處分)。答題主軸:上訴審為事實審或法律審、卷證所在決定由哪一級法院裁定,再依比例原則選擇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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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甲因行車糾紛,持棍棒同時打傷 A、B 二人,經 A、B 二人均向檢察官提起傷害的告訴。甲於偵查中完全坦承其犯行,並有與 A、B 和解之意。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甲僅與 A 達成和解,並為一定金錢上的賠償。A 因獲得甲之賠償,乃向檢察官撤回告訴,檢察官遂對 A 撤回告訴部分,作成不起訴處分且該不起訴處分確定。試問檢察官對 A 撤回甲之告訴,而對甲所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如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甲一行為傷害A、B,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但兩個告訴乃論的傷害各有其告訴權人。本題要回答:A撤回告訴後的不起訴處分,效力範圍是否及於B告訴部分,以及確定後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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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承題三之案件,因甲一直未與 B 達成和解,B 所提之告訴依舊存在,且事證明確,檢察官遂將 B 告訴傷害部分,向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判決。法院對於檢察官簡易判決之聲請,應如何處置?(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簡易程序的要件與法院審查,以及想像競合一部已不起訴確定時,對另一部聲請簡易判決的處理。答題重點:法院先審查程序要件(訴追條件、是否違反不起訴確定力),再審查簡易程序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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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先後涉有刑法外患罪章第 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瀆職罪章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兩次犯行,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就甲全部的犯罪事實,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問: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雖有洩漏國家機密之犯行,但兩次洩漏的客體,均屬刑法第 132 條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時,應如何判決?依據為何?(12 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所犯二罪,事證明確,兩次犯行,犯意個別,分別依刑法第 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論處罪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高等法院本件判決之管轄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事物管轄:外患罪第一審管轄屬高等法院,以及數罪相牽連時不同級法院的合併管轄。兩小題分別處理「法院認定事實後不再屬外患罪」與「數罪併審」的管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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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員甲涉有貪污犯罪嫌疑,偵查中檢察官檢具甲與行賄人 A 通聯的監聽譯文、訊問證人 A 之偵訊筆錄等證據,聲請法院羈押受賄之犯罪嫌疑人甲。地方法院合議庭訊問時,法官告知甲及其選任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事由與所據之事實,甲之選任辯護人隨即聲請法院准許閲覽監聽譯文及檢察官訊問證人 A 之偵訊筆錄,檢察官當場異議,表示偵查不公開,本案仍在偵查中,為避免甲串證、干擾證人,不同意辯護人之請求。法院遂駁回辯護人之聲請,並准許羈押犯罪嫌疑人甲。試問:本件羈押審查程序是否適法?理由為何?(12 分)案件經起訴後,承辦偵查中羈押聲請案件之法官,就同一案件應否迴避?(13 分)
(25 分)
- 3
甲涉有侵入住宅竊盜之犯行,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甲觸犯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法院分案行獨任審判。審理時,法官對被告甲告知其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對法院之訊問得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及其他權利事項,甲表示不聘請律師後,開始調查證據,檢察官聲請傳喚被害人 A,A 到庭結證稱,甲當天竊盜得手準備離開之際,因踢倒椅子,其被嚇醒,本來想逮捕甲,因甲拔出尖刀作勢揮砍,其無法抗拒,只好任令甲離去等語。甲表示 A 之證言屬實,但其因生活困苦,小孩生病,無錢就醫,淪落到行竊,至感後悔。最後陳述時,甲淚流滿面,請求法官開恩。試問:法院如果當天辯論終結,宣判時,依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加重強盜罪,論處被告罪刑,其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法院將起訴的加重竊盜罪變更為攜帶兇器侵入住宅之加重強盜(準強盜)罪,同時引發三個問題:罪名變更未再告知、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獨任審判法院組織不合法。逐一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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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檢察官以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公訴檢察官發現甲另犯過失傷害罪,被害人已提出告訴,尚在偵查中,遂於審判期日就甲過失傷害罪之犯罪事實,以言詞追加起訴。法官告知檢察官其追加部分可能與本案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公訴檢察官隨即又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追加起訴。被告在最後陳述時,表示其不懂法律,但堅稱其無過失,請法院主持正義。審判長宣示本件辯論終結。合議庭評議時,法官一致認為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成立犯罪,至於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旋又以言詞撤回追加之部分,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試問: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撤回追加起訴,是否合法?(12 分)法院就本件應如何判決?理由如何敘明?(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追加起訴與撤回起訴的要件、方式,以及想像競合一部不能證明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關鍵在審判不可分:追加的部分若屬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就不是真正的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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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甲、乙住所均設於桃園地方法院轄區,甲在新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侵入A之住宅,竊得A之新型手機,並在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將手機賤賣予知情之乙,A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以甲犯加重竊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甲坦承犯行,並供出手機已賤售予知情之乙,檢察官遂追加起訴乙故買贓物之犯行。嗣甲因車禍死亡。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法院對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案件,應如何判決?(12 分)
(二)法院對檢察官追加起訴乙故買贓物罪之犯行部分,應如何處理?(13 分)
(25 分)
- 2
甲涉犯殺人罪,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將起訴書、卷宗、證物,連同人犯一併移審,法院受理並完成分案,受命法官於羈押庭,對甲進行被告之權利告知後,甲之選任辯護人隨即聲請法院將甲送精神鑑定。試問:
(一)辯護人請求法院將被告送精神鑑定之法律依據與程序規定為何?(12 分)
(二)受命法官依其訊問被告時之觀察,認為被告精神正常,無送鑑定必要,當庭駁回辯護人之聲請,辯護人認為受命法官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未審判之前已對被告有不利之預斷,無法期待法官能為公平審判,聲請法官迴避,是否有理由?(13 分)
(25 分)
- 3
甲因酒後駕機車,遭警員臨檢查獲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嗣甲在緩起訴期間,向不詳姓名友人借用機車,未料竟係贓車,遭警員查獲移送偵辦,檢察官偵查數月,無法確認甲之辯解屬實,遂以甲涉犯竊盜罪提起公訴,其酒後駕駛罪之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期滿後,遭撤銷,並就甲所犯酒後駕駛罪提起公訴。惟甲涉犯之竊盜罪,最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試問:
(一)檢察官撤銷甲酒後駕駛罪之緩起訴處分是否合法?(12 分)
(二)法院就甲所犯酒後駕駛罪之案件,應如何判決?(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緩起訴撤銷的事由與時點:「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是否以有罪確定為前提、能否在緩起訴期滿後撤銷,以及撤銷不合法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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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委任律師代理自訴,自訴狀上僅蓋用律師章,未有自訴人簽名或蓋章,第一審法院疏未注意,亦未命自訴人補正,而於辯論終結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訴人委由律師代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發現本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第一審法院誤為實體裁判,然案件已進入第二審程序,已無從命補正,故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試問:
(一)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2 分)
(二)本案如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13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考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下自訴狀程式欠缺的補正,以及上級審發現原審誤為實體判決時應如何處理。核心:起訴程式違背規定而可補正者,法院應先命補正,上訴審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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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 1
檢察官以甲、乙共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將其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於法院審理中,甲因逃亡,傳拘無著為法院發布通緝,乙最後則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發監執行。之後甲為警緝獲到案,甲在其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聲請傳喚已經在監執行之乙為證人,經法院提解乙到庭,乙以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對甲之辯護人所詰問問題,全部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請附理由回答:乙上開拒絕證言權之行使,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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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被告某甲竊取他人機車一部得手,涉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規定之竊盜罪嫌,將某甲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第一次行準備程序時,法官對被告訊問「你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此一問題,某甲回答:「我認罪。但我當時真的不是有意要把這部機車據為己有,我當時看對方忘了把鑰匙拔走,只是貪圖一時方便把這部機車騎走去兜風,一個小時以後就把機車騎回原來的地方,誰知道這時被害人已經報警,請法官判我輕一點,我以後再也不敢了。」請問:被告某甲對於被訴事實僅籠統回答「我認罪。」該等陳述是否即應視為被告已經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白」?(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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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甲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前往拘提犯罪嫌疑人某乙,嗣發現某乙駕車搭載某丙在某處路口停等紅燈,遂將乙所駕駛汽車攔下,並命乙開啟車門,隨後甲即出示拘票,並對該汽車執行搜索,詎料於丙所坐之副駕駛座上,發現丙所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一支,遂將該支手槍扣押。請附理由回答:司法警察甲扣押上開手槍是否合法?(25 分)
(25 分)
參考架構・破題
本題核心在「執行拘提時之附帶搜索」範圍能否及於同車第三人隨身之物,以及扣押手槍之依據;應先界定附帶搜索的要件與目的,再判斷丙之背包是否在範圍內,最後討論違法時之證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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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刑事訴訟法關於訊(詢)問時錄音、錄影之規定,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或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如仍以錄音或錄影,是否為刑事訴訟法所禁止?(15 分)承上,倘遇有檢察官、司法警察訊(詢)問證人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相符時,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有無證據能力?(10 分)
(25 分)
102 年(考試時間 120 分鐘) 原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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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乙欠錢不還,認有詐欺嫌疑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以案情不明,有待進一步偵查,即以關係人身分傳訊乙到庭訊問,亦未命乙具結。訊問後,檢察官基於乙之陳述,認定乙確有詐欺罪嫌,旋即對乙提起公訴。審理時,乙以檢察官訊問程序違法而主張該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法官最後仍採認該證據。試問本件法官採證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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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販賣毒品而被提起公訴。於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立即訊問甲之被訴事實,並調查甲向檢察官所為之自白。之後審判長命證人乙(警員)進入法庭接受交互詰問,以證明甲自白並無出於刑求等不正方法。調查完畢後,審判長命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丙進入法庭接受詰問,以證明甲並無販賣毒品給伊。於被告甲為最後陳述時,甲請求法官給予緩刑。審判長隨即請檢察官就此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反對,審判長不置可否即宣示辯論終結。試評釋本件法院審理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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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重傷罪,經第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甲不服而上訴第三審,經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而全案確定。檢察總長以甲為累犯,原確定判決卻未以甲為累犯而加重其刑,因而以原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則以原確定判決之卷證內並無甲為累犯之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而駁回非常上訴。試評論本件非常上訴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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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涉嫌強制猥褻而被提起公訴。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甲始自白犯罪,並向法官請求給予緩刑。合議庭法院即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後甲被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2 年,並命甲向被害人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賠償金。試問本件簡易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25 分)
其他等別的「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地方特考三等)(44 題)
題目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參考架構為本站自撰,僅供準備方向參考,非官方標準答案。最後更新:。